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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制度篇一
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掌握井下工作人员的动态情况,全面抓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从事井下作业人员,下井前必须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并进行登记。
二、井口登记人员,对出入井人员进行逐一登记,每班在交接班2小时内,将出入井人员与调度室人员定位系统及矿灯、自救器登记处进行核对。发现误差及时查找原因。并汇报调度值班领导。
三、发放人员发现下井人员超过12小时以上未升井,必须及时将该人员的姓名、单位校对清楚后,汇报矿调度室及所在单位。
四、井口检身人员对每一位入井人员要严格检查,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戴)矿灯和自救器、安全帽,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上下井严禁携带与安全生产无关的物品。
五、检身人员检身时必须认真细致,礼貌待人,坚决制止违反入井规定的人员或其他闲杂人员入井,井口检身工在检身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与井口检身工争吵,更不得打架闹事,影响检身。因不负责任,造成人员违反规定入井的,将严肃追究检身人员的责任。
六、检身工负责清点上下井人数,所有上下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七、上下井人员必须服从检身工的指挥,接受检身工的检查,排队上下,严禁拥挤。
八、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机动车辆。井下使用氧气、电焊必须有领导批复的施工措施,井口检身工认真检查,并记录在册后方可入井。
十、在检身过程中发现问题,井口检身工应立即登记在册,并上报安检科及有关科室,及时进行处理,否则因不汇报或汇报不及时造成事故,追究井口检身工的责任。安检科安排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并对检身人员安全培训及业务指导。
企业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制度篇二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决定和协调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危害社会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八条 城市以及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站)。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等比较集中的重点地区,应当建立公安特种消-防-队(站)。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第九条 下列单位和地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二)规模较大的专用仓库、油或者储气基地;
(三)重要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场)、民航机场;
(四)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地区。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人员,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及专职、兼职防火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承担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任务。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相邻单位联合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各组建单位承担。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招聘队员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章 消防装备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消防规划。消防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编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审查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当吸收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建设与维护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以及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由城建、邮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原有消防设施不足或者损坏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增设、维修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队(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并逐步建立现代化火灾报警和通信调度系统。城镇规划确定的公安消-防-队(站)建设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城市火警总调度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单位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信。消防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设有与当地火警总调度台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财力状况,确定消防经费的标准和基数逐步达到消防设施、装备建设与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当。
费用。筹集的经费应当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设有自动报警、灭火装备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定期对其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保持完好。
第四章 防火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动员和组织村(居)民做好消防工作。承包、租赁建筑物或者场所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防火责任和消防安全工作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或者其他大型建筑,其消防安全由产权所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成立的专门管理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单位接到公安消防机构整改通知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制度。从事涉及消防安全的作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和高层、地下等建筑物的通道、安全门和安全疏散梯,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设备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动火制度,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举办大型商贸展销、节庆娱乐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生产、使用、贮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技术规范。严禁在燃气管道上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十条 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设计时,必须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和火灾危险程度,经公安消防机构分级审核。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工程防火设计内容。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技术测试,并取得测试合格的报告。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直属企业各级单位和每位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二章 消 防 责 任
第三条 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直属企业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直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的直属企业,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直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企业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应施工。
1.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企业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按照《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应事先通知本单位专职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四章 消 防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大型直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100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200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消防战斗员的年龄应在30岁以下,消防车司机年龄不宜超过45岁。应建立保持消-防-队伍年轻化的用工机制。国产消防车宜定员6人,进口消防车宜定员3~4人。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职工的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
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6.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装备、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7.负责健全企业消防档案,制定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的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8.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消防车应处于待命出警状态。
9.设有气防站的消-防-队,应负责本单位的气防工作。
10.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11.非常状态下的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直属企业消防和安全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五章 宣传与培训教育
第二十七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直属企业应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三十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六章 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
第三十一条 直属企业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直属企业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上报直属企业建设规划,应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第三十二条 直属企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完整好用。
第三十三条 直属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应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三十五条 应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和消防车、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以及消防器材的完好。
第三十六条 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的消防设施应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应作好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
2.水泵和柴油发动机应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应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每周试验一次。
3.建立24小时值班制,设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出现故障应立即处理并排除,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第三十九条 泡沫泵站的管理
1.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设施之一,应加强管理。泵房严禁改作它用或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洁,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2.泡沫泵应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每周至少运行一次,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压力和流量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应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盘车和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3.泡沫泵运行后应立即进行水清洗,防止机泵和管线锈蚀。应做好泡沫管线和泡沫储罐的防腐处理,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应及时检修、更换。
4.灭火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消防试验,确保完好。
第四十条 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1.应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泡沫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应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2.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应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应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第四十一条 消防车管理
1.应加强对消防车,尤其是做好大吨位、多功能重点消防车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接火警后能够快速和有效地投入灭火战斗。
2.建立健全消防车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
消防车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车辆的技术参数和基本数据;运行操作规程或用户手册;维修保养和验收制度;润滑手册;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重点消防车随购车所带的资料,主要包括用户手册、运行手册、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资料。技术档案应齐全,登记编号,并责成专人管理。
消防车运行档案主要包括车辆运行记录;车辆出行记录;故障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润滑记录;主要配件更换记录;主要性能指标测试记录等。运行档案应齐全、整洁、规格化,并由专人及时整理填写。当人员变动时,应组织认真交接。
3.应重视提高消防车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做好业务和技术培训,培训应编制计划,考核应制定办法。
培训分为上岗前培训和上岗后定期业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教育;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教育;车辆驾驶和设备操作技能培训;车辆维护保养常识和实际操作训练。
4.重点消防车驾驶员应从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的消-防-队员中选拔,重点消防车驾驶员通过培训后,必须熟知驾驶操作车辆的性能、结构、原理、用途,并熟练驾驶和操作,持“重点消防车操作证”上岗,对连续间断驾驶操作重点消防车辆半年以上者,如需再上岗时,必须经过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认真编制消防车大修和保养计划,严格执行保修制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组织实施每日的“例行保养”和“三级保养”。
6.为确保重点消防车的战备执勤和灭火中发挥应有作用,应从严管理。
(1)严禁无“重点消防车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无关人员不得开启车上的开关、按钮等设备。
(2)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未经设备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转借、挪用。
(3)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一定要认真清点器材,查看车况,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需要停修时,必须报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批。
7.对于列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区域灭火联防方案》的大型进口消防车,应确保处于良好的战备执勤状态,以便随时调用。
第四十二条 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
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
3.按照各种小型灭火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要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
第七章 灭 火 救 援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向公安消防部门或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区域灭火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四十五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六条 发生火灾的企业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企业外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辩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和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集会、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三、消防达标规定
消防达标是中国石化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行业特点,对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介质企业的重要生产装置、油库等设施,在消防装备、消防管理、消-防-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专业标准。
第一条 设计选用的标准、规定
5018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3124 石油化工防火堤设计规范
6.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7.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第二条 消防给水管网设计
1.油田企业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 50183的规定;炼化企业和油田企业的炼化厂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 50160的规定;销售企业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 50074的规定。
2.大型工艺装置区、油品罐区及石油库应设立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3.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用水没有超过规范规定流量时,其压力应确保最不利点消火栓出口压力不低于0.7mpa。
4.油田企业储量大于或等于10×104m3的集输站(油罐区)、有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104m3油罐的集输站(油罐区)、销售企业大于或等于10×104m3储量的石油库,应建立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管网。
5.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运行时,用水没有超过规范规定流量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出口压力不低于0.7mpa。
6.仅建有低压消防给水的系统运行时,用水没有超过规范规定流量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出口压力不低于0.15mpa。
7.消防给水总管供水量应能满足支管的需要,不能存在瓶颈和不匹配的问题。
8.消防给水池(罐)补至标准水位时间,油田企业不应超过96h,炼化企业不应超过48h,销售企业不应超过96h。
9.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保证接警后立即投入使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保证接警后2min内消防给水泵投入运行。
第三条 移动灭火设备配备
1.油田企业消防车配备的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并不应低于gb 50183的规定。其中重型泡沫消防车的流量不低于60l/s,出口压力不低于1mpa。
2.炼化企业消防车配备的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并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
3.销售企业油库消防车配备的数量应符合gb 50074的要求。
4.消防车报废标准应执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2]1202号)的规定,“消防车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后,可再延长使用5年。到期后,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并根据规定增加检验次数。”目前没有通过当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检验,被要求强制报废的消防车应及时更新。
第四条 固定灭火设施设计
1.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104m3的浮顶罐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大于或等于10×104m3的浮顶罐,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程序控制。
2.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时,可沿梯子设固定或半固定消防给水竖管。
第五条 消防道路设计
1.工艺装置区、液化烃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储罐区(石油库、集输站)、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因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尽头式回车场。
2.油田企业储量大于1×104m3的油品罐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5m,并以消防路面上净空应能保证大功率消防车通过为准。其他油品罐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
3.炼化企业工艺装置区、液化烃罐区和可燃液体罐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路面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4.销售企业储量等于大于10×104m3的石油库,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第六条 消防给水管网管理
1.直属企业各级生产调度、安全处(科)及消-防-队应有管辖区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平面图、控制图、消防泵房分布图及管径、压力、流量等基本数据和调供灭火用水高峰的应急措施。
2.不应擅自降低稳高压消防给水的压力,临时降压必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3.每季应对消防给水的实际流量、压力进行一次实测,与设计不符时应立即安排检查、整改。
第七条 消防给水泵房管理
1.应在集中控制室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泵启动信号;无专人24小时值守的低压消防给水泵房,应在集中控制室设置消防给水泵启动信号和手动控制系统,消防给水泵的进出水阀门应用遥控自动阀。
3.消防给水泵房应明示流程图和操作程序说明。消防给水泵房岗位人员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消防水池(罐)应设水位标志,确定警戒水位,安装自动补水系统。
第八条 移动灭火设备管理
1.油田、炼化企业消-防-队的消防车应以泡沫消防车为主,数量不低于消防战斗车辆总数的70%;配置或更新的消防车,应以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48l/s、压力约1mpa的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根据实际需要还宜配备干粉消防车、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二氧化碳消防车、水罐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照明车、通信指挥车等。
2.销售企业油库宜全部配备泡沫消防车,流量不低于48l/s,出口压力不低于1mpa。
3.消-防-队必须设置受警录音电话。每辆消防战斗车至少配备两套空气呼吸器;每2辆泡沫消防车应配备一门移动泡沫炮,每三辆消防战斗车至少配备一套断电钳、扩张器、无齿锯等破拆工具。油田、炼化企业应按需要配备防火监督检查车、防火勘察箱及必要的防火检查器材。
4.每台消防战斗车辆每班值勤人员宜定员六人,特种消防车可适当减少。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配备品种、数量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
5.按有关规定配置小型灭火器具。在灭火器材箱中应标明器材名称、数量、有效期,并做到每月检查一次,检查人签名。
第九条 固定灭火设施管理
1.固定泡沫站应明示流程图、操作程序说明、泡沫类型、泡沫储量和有效期。
3.每年春秋两季应定期检查泡沫输送管线和泡沫产生器是否完好,做好防腐保护。
4.半固定灭火设施的泡沫管线接口应采用跨越方式引出到防火堤外的适当地点,接口处应有泡沫产生器型号的标牌,便于消防车对应供给泡沫混合液。为防止竖管内锈蚀物堵塞管路,油罐的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和冷却水竖管下端应设排渣口。
5.炼化企业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置固定消防水炮。其数量和位置应能使被保护对象在事故状态时得到有效保护。设有固定冷却喷淋系统的球罐区,需要考虑两个出水流量2×40l/s水炮,在人员不宜到达的地点可采用遥控水炮。
6.单罐5000m3以上的轻质油储罐和100m3以上的液化烃罐安装水喷淋系统。消防水喷琳系统的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炼化企业消防水喷淋系统的控制阀距罐壁不应小于15m。工艺装置的消防水幕和储罐的水喷淋冷却系统应定期检查和试用。
第十条 消防道路不应堵塞和占用,油品罐区道路靠近储罐一侧不应种植影响消防灭火的树(灌、乔)木。
第十一条 防火堤应满足:
1.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不应渗漏;
3.在防火堤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上步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步行台阶。当防火堤高度超过1.7m时,应设置一定数量供消防员灭火作业时跨越防火堤用的台阶。
第十二条 灭火药剂
1.采用液下喷射灭火方式不应使用普通蛋白泡沫液。扑救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使用海水配制混合液时,应选用耐海水型泡沫。
2.固定和移动灭火设施灌装的水成膜泡沫液从生产日期计第6年后每年应抽样送检,化验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3.泡沫储存的种类应适合扑救可能发生的各类火灾,储量不应低于现有消防车装载泡沫总量的40%。
4.应制定紧急运输储存泡沫的方案,并配备快速灌装设备。
第十三条 消-防-队伍的管理和训练
1.消-防-队应结合企业特点建立灭火预案、防火档案、训练方案、义务消防组织培训方案、消防车辆技术档案、区域联防方案、消防车辆运行档案,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2.直属企业消-防-队应将每季出火警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2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3.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必须做到“一个一案”; 400m3及以上的液化烃罐、5000m3以上拱顶罐(含5000m3)、1×104m3以上油罐(含1×104m3),必须做到“一罐一案”;400m3以下的液化烃罐、5000m3以下拱顶罐、1×104m3以下油罐组成的单、双排罐组,每排应选择最难扑救的油罐为目标,制定灭火预案。
4.消-防-队每月应至少安排白天、夜间各两次消防演练。演练结束后,应总结讲评出车、站位、展开、出水等科目是否规范、符合预案要求,并结合演练情况不断修订预案;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在事前不通知情况下组织一次消防、气防演习;消-防-队应制定消防员训练计划、定期进行队列训练、消防技能训练、体能训练、建立训练记录。
5.直属企业的基层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做到组织、人员、训练“三落实”,人人会准确报警、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防护器具和自救互救,并建立演练和培训档案。
6.消防区域联防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模拟演练,做好增援准备。
第十四条 气防管理
2.气防站应配备救护车、担架、通讯工具、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苏生器、防化服、空气压缩机、心肺复苏模型,以及一定数量的备用气瓶和必要的维护维修器具,有条件还可配置气瓶测试(试压)设备。
3.气防管理人员应每季度对本单位生产岗位所配置的气防器具进行一次检查。岗位负责气防事故柜的人员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专职气防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凡配置气防事故柜的生产岗位,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会正确配戴、使用、检查、测试气防器具。
5.气防站设接警电话,视事故情况单独出动或与消-防-队同时出动,负责抢救伤员和火场气体检测工作。
6.凡配置气防事故柜的岗位应编制气防预案,做到有柜就有案。
7.气防站至少应设1~2名管理人员。每辆气防车按不少于2人配备气防救护人员,气防救护人员也可由消防员兼职。
企业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制度篇三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企业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制度篇四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
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情况;
5、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6、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情况;
7、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开展演练情况。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5、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1、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3、是否评审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签字、培训、发布、实施);
4、应急预案是否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5、是否按要求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进行评估;
6、是否按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责任制;
2、是否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台帐);
3、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如有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是否存在隐患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现象。
8、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5、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6、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7、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8、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1、配电间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2、配电间是否堆放杂物,是否铺设绝缘胶垫;
3、是否有专职电工,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4、有无定期检查、维护记录;
5、有无配电室管理标识牌;
6、绝缘工具是否齐全、有效(定期检定合格证明);
8、配置的灭火器材是否充足和有效。
1、消防设备设施是否齐全、好用;
2、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受否齐全、好用;
3、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企业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制度篇五
一、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标准),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仅限于总承包工程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及人员遵照执行。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标准。
2、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总结、改进、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坚持深入施工企业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方案的执行。监督控制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指标,并负责进行考核。
4、指导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监督解决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和不能保证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行为,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
5、配合各级安全值班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参加总承包工程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贯彻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8、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严重险情有权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9、对违反相关安全制度、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等不安全行为规定的,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报请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标准要求,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措施的完成。
(2)参与审查所负责监督单位和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际执行情况。
(3)坚持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检查落实安全防护、脚手架搭设、机械设备使用、电气线路布置和使用等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帮助解决。
(4)协助基层单位做好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创建文明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达标等工作。
(5)指导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各项安全达标工作资料的完成和做好相关活动的记录。
(6)会同企业技术负责人,对脚手架搭设、模板安装拆除、基坑支护按专项标准进行验收评定;对临时用电、机械操作、起重吊装等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7)有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严重的不安全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指令。
(8)参与配合或接受所在单位的安全事故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登记、统计、分析、报告,要求事故单位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9)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
(10)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对所担负监督的生产安全状况和安全行为规定检查负责。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标准的执行落实,除了要抓好严格的管理外,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巡回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外,还要做好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生产单位进行评比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按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党政工团等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参加;共同检查、同时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按管理制度要求对每次的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2、职能部门要对总承包工程阶段安全达标情况进行全面控制、检查。其主要是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地下部分(含基础)施工完安全生产条件,主体工程质量中检前的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申请和机械设备、机具安全检验、装修阶段过程检查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等级评价申报等阶段的安全检查达标。对每一阶段的达标检查通过后,方可盖章同意申请上报政府监督部门。否则,项目经理应承担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将对项目经理及公司相关领导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3、所属各企业单位对安全检查人员所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处理,按限期认真整改及时反馈回执。安全员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要书面通知项目经理或公司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帮助项目经理出主意想办法、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进行处理,并监督落实。项目经理不得无理由拒绝整改。
五、奖励与惩罚是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管理控制手段之一。实行强化管理对减少事故及隐患的发生、降低事故频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经济奖励与惩罚除了按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承包管理制度)等相关(企业管理标准)要求执行外,还应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有突出贡献成绩或违反企业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分别给予奖励和惩罚。
5、防止和避免丁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7、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8、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安全事故的;
9、发现事故险情,即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而发生事故的;
15、在施工过程中,不注重安全生产,直接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纪律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区段、工种的管理直接负责人分别进行同等处理,对违反纪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企业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制度篇六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同时加强对其培训与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3)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计划;
(4)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
(5)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6)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7)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4、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抽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