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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篇一
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药品招标的中标目录和本院基本用药目录采购药品,保持相应库存量,以满足临床用药需要。
五、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药剂科,药剂科再交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六、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八、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九、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库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库房保管员、采购人员必须每月向监管部门汇报本月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渠道、金额、库存等情况。药剂科必须每年向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渠道、金额、库存等情况。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篇二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注射用麻醉药品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及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篇三
1、必须由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并留存有效的《药品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2、购进药品必须对药品的内外包装、标识、外观性状进行检查。并有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和陪送清单包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予拒收。
3、药品存放符合其性能要求,有避光、通风、防潮、防霉、防污染等措施。阴凉处存放药品控制在20度以下,常温存放药品控制在30度以下,药房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每天做好温湿度监测记录。
4、药品做到分类陈列并有分类标志,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服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如有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并有红色不合格标志。
5、定期检察所有药品质量并做好药品养护记录,发现不合格药品要做好登记,及时报损、销毁。
6、药品实行效期管理,先进先出,近期先用,效期一年内的药品要有明显标志,并做好记录。
7、凭处方调配药品,严格审核处方,详细交代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8、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染等不合格药品。
9、随时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表》,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准确,随时或每季度集中向辖区。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篇四
为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xx]5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3.适应范围
本制度所规定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
4.内容
4.1销售管理
4.1.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配送至各企业时,验收员应仔细核对实物与配送单信息是否相符,质量状况是否正常,信息相符且质量正常者签字确认验收,上柜陈列销售。如遇质量状况有疑问品种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后处理。
4.1.2 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4.1.3 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有效证件(包括①身份证、②护照、③港、澳、台通行证、④军官证、⑤驾驶证等,不包括学生证),并作好《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销售登记表》,记录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顾客姓名、身份证号。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4.1.4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顾客需求量大大超过正常处方量或最小限购量时,应拒绝销售,并应及时上报质管部;大量、多次购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