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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篇一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1、申请与受理
2、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部门有效的立项依据;
5、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
7、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8、项目对周边环境或公众安全影响重大的,需提交当地政府的相关意见;(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六)是否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是否提出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
(七)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3、批准及期限
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报批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项目选址要满足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不能拆迁到位的,项目要另选新址;6.有危险废物产生的,要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的处置协议;7.环境现状监测报告、压矿报告、林业部门珍稀物种证明、水保批复、地质报告、饮用水源保护区距离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循环产业基地内再生铝合金锭项目为例,审批程序简介如下:
3、省环保厅环评处初审,基本认可开展环评工作;
4、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0、环保厅环评受理中心受理后,由污防处、总量处、环监局会签后交联审会议进行审查,联审通过经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限内(20个工作日)内得到项目批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篇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篇三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编制 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性质:
1.3 建设单位:
1.4 工程地点:
1.5 项目规模:
1.6 委托内容:根据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并提交 (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协助甲方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条 编制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三条 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3.3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3.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3.5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3.6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第四条 工作期限
工作期限: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经费;
5.3 甲方对乙方开展工作进行必要的配合;
5.6 乙方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同时还必须满足国家对此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5.7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涉及机密的资料负责保守秘密。
第六条 成果验收
乙方在工作期限内向甲方提交正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的审批后视为工作验收合格,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付款之依据,甲方验收代表 。
第七条 付款方式
7.1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该费用包括所有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税费。但环境现状监测费、技术评估费、专家评审费、会议费等不包含在此技术服务费之内,由甲方承担。
7.2 付款时间和比例:
付款次序 付款比例(%) 付款金额(元) 付款条件
第一次 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
备注: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乙方付款。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款项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2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能通过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审查,乙方必须进行修改,直至通过审查,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拒不修改或多次修改后仍无法通过,甲方有权拒付服务费或要求乙方退还相应服务费,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8.3 乙方未能按约定期限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a.提交 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 仲裁。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
11.1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与合同有关的来往传真、电话、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如需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114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1.5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法人公章) 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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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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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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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