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那关于总结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总结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制执法工作总结篇一
今年的一年,是我们交通运政部门不寻常的一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我们的政府职能将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道路运输条例》的颁布是对我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充分肯定,国务院清理整顿部门统一着装工作,给我们运政稽查的现场执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我队稽查员们迎难而上,紧密结合交通运政稽查工作的实际,和整顿、规范运输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不断加强学习,并到各地调研,“走出去,请进来”,研究并拓展运政稽查的项目,在各个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狠抓队伍建设,完善制度建设。
在主管局和市运管处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抓好一线稽查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教育,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市局组织和布置的政治学习制度。业务学习方面,我队组织全体稽查人员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并实施后,我队还专门组织了系统性的学习、讲解和讨论活动,并组织了考试。
强化纪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我队结合“满意在交通”活动的开展,结合自身实际,并通过排查作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今年陆续出台了《-------制度》、《-------制度》、《-------制度》和《-------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已初步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相连的监督和管理体系,有力地促进了队伍的作风和廉政建设。 二、拓展思路,改变执法的方式方法,全方位发挥稽查职能。
1、道路运输执法方面。
一年来,我队共组织上路稽查余人次,查处各类违章行为-------起,其中简易程序-------起,一般程序----------起,罚款金额---------元。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率达到---%。全年未发生任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执法文书制作严谨,专人负责,在今年10月份省厅组织的文书检查中得到省厅领导的好评。
(1)强化了对改型货运车辆的检查。《道条》第七十一条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以上xxxx元以下的罚款”。我队目前已经开始了对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查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3)改变对无证经营“黑车”的查处方式。根据江苏省《关于交通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车辆涉嫌无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为,经运政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后,两名以上运政执法人员可以携带录音录像设备,以乘客身份进行取证,记录调查取证过程”。按照以上指导意见,我队将运用现代化的取证工具和手段进行取证,取证充足后,将在适当的时间(当天或以后)予以查扣。
2.水路运政执法方面。
开展水路运政稽查是我们运政稽查职能发挥的有效尝试。我市运政稽查大队于今年九月份开始从事水路运政稽查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得到了省厅和扬州市局领导的关注。至今我队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7xxxx,其中简易程序26xxxx,一般程序xxxx,共上缴罚款xxxx余元,补征交通规费xxxx余元。我队还积极配合省厅关于船型标准化改造工作,和运管所一起对江都藉的挂桨机船舶进行改造,目前,已经改造挂桨机船3艘,拆解53艘。有效地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了监督管理。但是由于执法人员从事水路运政稽查的时间都较短,目前查处水路违章还缺少一定的经验,我队特别邀请南京航运管理处的领导到我队指导工作,组织大家共同学习了水路稽查的法律法规,文书制作等,以及如何鉴别伪造的水路运输票据、假证。充实我队水路稽查的能力。
三.结合实际,优化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
不断优化行政处罚的`方式,是交通法制化建设的要求,我们在查获违章后,要求该车所属单位出面接受处理,尽量减少和避免与违章当事人发生正面矛盾和冲突的机会。同时,我们本着体现“人本理念”,根据“爱民、利民、便民”的原则,当事人提出代表车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被挂靠人等陈述、申辩、接受行政处罚,签收相关文书的,我们予以认可。
同时,根据省厅《交通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对于处以500xxxx以上罚款、吊销证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我们要求代表人必须出具委托人的授权证明。
四.“运政在线稽查”有待完善
我们继续力求拓展思路,不断探索,不仅要优化我们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还要优化我们的现场执法方式,树立全新的执法观念,充分发挥运政稽查的职能,我们将继续尝试新的执法项目,如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检查等等。同时,我们更加注重办案质量,注重执法文书档案的制作和管理,执行好国家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通过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利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法制执法工作总结篇二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国市畜牧兽医执法情况实际,制定本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违法行为。
2、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幅度基本一致。
3、参照先例,不妨碍在有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1、动物卫生监督所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2、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以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说明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经法规科提出意见后,报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和分管局长决定。
一般案件由分管局长会同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法规科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罚决定。
1、实行通案制度,行政案件除可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的以外,均需要进行集体研究。
2、一般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会同法规科研究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
3、处罚三千元以上的案件,须经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作出处罚决定。审议应当制作会办记录,由参加审议的人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会办记录,并将会办记录归入案卷。(案件审议领导小组由畜牧局局长、副局长、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副主任、法规科科长组成)
4、处罚一万元以上重大案件,经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须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方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集体会办一般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后会办意见。如果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扩大参加人员的范围重新会办。
1、为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规范执法工作,根据我所执法队伍实际和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2、本所执法队伍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考核评比均适用本制度。
3、动物卫生监督所成立执法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畜牧局局长、副局长、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对系统各动物卫生监督站、个人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法规科具体负责实施。
4、考核内容主要是检查考核落实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实施执法责任制度和完成各项执法工作任务的情况。
(1)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包括风纪仪表、文明执勤、制度落实方面的管理情况及效果。
(3)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5、凡有下列情况,酌情给予加减分
(1)对开展执法工作有创新,取得突出成绩的;
(2)受到社会各方面表扬,较有影响的;
(3)受到社会各方面批评,影响较严重的;
考评中符合上述情况的由考评领导小组讨论后给予适当加减分。
6、考核评比实行年度考评制度,由考核领导小组采取明查、暗查相结合,日常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
1、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2、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3、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承办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的制度。
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5、过错的认定:
(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错案的。
(2)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3)上级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6、过错责任的承担:
(1)由于案件承办人违法行政或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或敷衍失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承办人承担,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2)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相关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3)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事实不清,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4)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7、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1)情节较轻的,可由主管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情节较重的,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和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主管单位赔偿损失后,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法制执法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行风建设,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探索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模式,解决卫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存在的重检查、轻整改,重处罚、轻教育,重治标、轻治本的现象,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卫生行政执法约谈,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理前,约请当事人进行面谈,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向其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出整改要求与整改期限,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认识、拟整改的措施和对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 行政执法约谈应坚持实事求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二)食物中毒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上级部门指定(交办)的案件;
(四)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约谈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
(二)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
(三)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要求当事人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五)当事人对卫生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应当约谈的内容。
第六条 约谈应当在案件违法事实调查终结之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进行。具体约谈时间由双方商议确定。
第七条 由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主持进行约谈,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主持进行约谈。
第八条 约谈采取面对面座谈的形式进行,案件主办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约谈的过程也是宣传法律法规知识的过程,要帮助相对人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主动沟通交流,形成共识。
(三)相对人拒绝整改或无故拖延整改期限的,应当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相对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应当积极采纳。
第十二条 约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约谈内容应当如实详细记录,形成《卫生行政执法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将记录交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并随案卷存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