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结中,我们可以明确目标、找出问题、制定计划。写总结时,可以适当使用一些具体的例子和实证数据,增强文章的可信度。这些总结范文或许不能完全套用到我们自己的情况,但可以借鉴其写作思路和方式。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字篇一
自xx年以来,我已做了x年的人民监督员,回想起来,收获颇丰,感概颇多,归纳起来有如下四点:
一是多了一份责任少了一份超然。在担任人民监督员之前,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兢兢业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心想只要我从严要求,不做违法的事情,我一辈子都不会和司法扯上边,结上缘。而3年前,我被推选为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那一刻,我的想法就开始改变了。经过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组织的培训、学习,我心中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人民监督员代表社会大众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体的就是对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两类案件”和“五种情形”实行监督,同时,还可对检察机关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纪的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人民监督员是对监督者进行监督,我倍感责任重大。为了履行好监督职责,不辱人民监督员的使命,我开始关注社会上对检察机关的反映,关心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情况,参与监督与评议检察人员的办案程序和执法执纪行为。在2013年,我先后参与了对拟不起诉案件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我和其他人民监督员一起按照监督工作程序,认真听取案件汇报,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并作了评议发言,慎重而又严肃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因为这是责任的使然,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自己职责的忠诚。
在担任人民监督员前,我以为只要自己不做违法的事,一辈子都不会和司法结缘。自被选任为人民监督员的那一刻,我的想法就变了。我开始关注社会上对检察机关的认知度,关心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情况,参与监督和了解检察人员的办案程序和执法执纪行为。
转眼间,我做了3年的人民监督员,回想起来,收获颇丰,感概颇多,归纳起来有如下四点:
一是多了一份责任少了一份超然。在担任人民监督员之前,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兢兢业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心想只要我从严要求,不做违法的事情,我一辈子都不会和司法扯上边,结上缘。而3年前,我被推选为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那一刻,我的想法就开始改变了。经过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组织的培训、学习,我心中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人民监督员代表社会大众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体的就是对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两类案件”和“五种情形”实行监督,同时,还可对检察机关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纪的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人民监督员是对监督者进行监督,我倍感责任重大。为了履行好监督职责,不辱人民监督员的使命,我开始关注社会上对检察机关的反映,关心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情况,参与监督与评议检察人员的办案程序和执法执纪行为。在2013年,我先后参与了对拟不起诉案件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我和其他人民监督员一起按照监督工作程序,认真听取案件汇报,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并作了评议发言,慎重而又严肃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因为这是责任的使然,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自己职责的忠诚。
二是多了一份厚重少了一份缺失。以前,我只知道检察院就是通过法律诉讼把被告人送到法院,法院通过审判再把应该受法律惩处的犯罪分子送到^v^去。这是一种简单的法律概念,我当时对法律也只是一知半解。担任人民监督员后,通过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受邀参与执法检查、公开听证等一系列的活动,多途径、多渠道地履行了监督职责,我对检察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为了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我在工作之余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地学习。同时,检察院还为人民监督员订阅了《检察日报》和《人民监督员》等报刊,更加拓展了我的知识窗口,学法的兴趣也与日俱增。当工作中遇到法律疑问时,我主动向书本学习,向检察官讨教,丰富了自己,也开阔了视野。
三是多了一份协作少了一份隔膜。担任人民监督员以后,和检察院的接触多了,认识熟悉的同志也多了,由于我们是税务执法部门,自然,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也多了起来。年初我们单位要搞廉政警示教育,我自然而然就想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建有一个警示教育基地,几年来为全县开展反腐倡廉发挥了积极的警示教育宣传作用。按照中纪委和上级机关的要求,国税系统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监督。为此,每年春季集训,我们单位都邀请检察官授课,使我们在加大税收执法、征收管理环节的监督上受益匪浅。同时,我们税务部门加强与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的协作、配合,携手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记得检察院的同志在查办某经济案件时,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问题,我们立即派出业务能手,从专票的设计、功能、取得、开具、认证、抵扣、报税等一一做了详细讲解,还在操作系统上做了演示,让调查取证的检察官满意而归。
我将以先进人物为榜样,充分履行职责,尽心尽力地当好人民监督员,做到大胆行使权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依法监督,为推进司法改革、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应有的贡献。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字篇二
来源:[预防犯罪导刊]添加时间:[2009-5-22]作者:[张蛇喜郭端阳]点击数: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检察改革的一项新举措,自这一制度试点以来,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的执法行为规范化。笔者就某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以来,人民监督员所监督评议的21件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且仅从其督评议的方式、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略谈管见。
1、从评议案件性质看,“三类案件”且拟不起诉居多。21件案件全部为拟撤销和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案件,至今尚无一起由人民监督员提出属于“五种情形”的案件。
2、从评议案件罪名看,传统型的职务犯罪占绝对多数。21件案件所涉嫌的罪名分别为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这说明传统型、常见职务犯罪仍是当前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重点。
3、从案件评议结果看,人民监督员意见采纳率较高。对提请评议的21件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监督员对案件承办部门的拟处理意见均表示同意,尚未出现根本性不同监督意见。
4、从监督评议的过程看,监督质量较高,促进了规范办案。
二、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办理期限与人民监督员监督期限冲突问题。多数人民监督员反映,由于个人能力、职业水平的局限,在对监督案件的立案标准、处理尺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介入案件并对案件进行监督需要一定的过程。实践中考虑到办案时限的限制,给予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的时间往往是有限的,从通知人民监督员到场,到了解案件情况,到作出评议表决一般都在两三天内完成。这对于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人民监督员还能正确把握,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存在争议的案件,却难以一时深入了解案情和掌握法律适用,造成“检云亦云”,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
2、对案件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理念存在差异。检察官在一定的司法管理模式内,凭借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思维模式和长期养成的职业素质,开展调查和诉讼,侧重于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人民监督员不受司法管理体制的限制,以其更活跃的非司法的思维方式和自己独有的职业特点评判案件、审视检察官的执法活动,侧重点往往建立在社会道德上,导致对同样的案件和事实在理解和判断上的不一致,易发生法理与情理认识上的偏差。
3、从监督评议的方式看,形式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对案件进行监督评议的方式比较单一。仅采取召集人民监督员看案件材料,听取公诉、自侦部门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根据材料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提问,然后人民监督员按照监督评议程序独立评议,而作出监督意见,有点模式化之嫌。
4、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的监督系被动进行。其主要根源是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审查后,认为应当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经检察长同意情况下通知人民监督员来监督,这就客观造成,并不是人民监督员主动来进行监督评议的,长期以往,易造成一种走过场的“摆设”或形式而已。
1、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应加快步伐,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属性。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利用外部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进行监督,其核心价值在于建立一种预防和制约机制,一定程度上防范检察机关办案中问题的发生。几年来的试点证明,该制度不仅是积极有效的,也是合法的。但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具体内容仍然停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定上,其效力低于法律。如果不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化进程,就会束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影响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的力度,不利于树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威信。况且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相适宜的地方,这都迫切要求法律层面的规范和完善。笔者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这两部法律之中,使基本原则具体化,以确保该项制度具有法律依据,真正使公民的监督权利具有法定的程序并具有法律的保障。
2、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聘任制度,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公信力。首先要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明确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代表制,而不是人人参与制,正确处理人监督员素质与监督质量、监督效果之间的关系,是其制度构建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既然是选择个别人代表人民来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就应当根据检察工作的特点,坚持学历与社会工作经历并重原则,选择那些有监督能力、能胜任这一工作的精英层面的人来担任人民监督员,以体现客观、公正。其次,要改变人民监督员的聘任制度。变检察机关自行聘任为人大常委会任命,进一步增强权威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3、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确保每一案件监督评议真正起到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作用。但在现有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框架下,还不能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法律化和规范化,因此,有必要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明确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渠道和方法。可规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时,可向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询问,提出问题;人民监督员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委托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听取相关证人和有关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人民监督员独立进行评议、表决,其作出的监督意见就可能更加客观公正,与检察机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的宗旨相吻合。
4、对人民监督员实行制度化的定期培训、考核,提高监督工作水平。人民监督员大都是兼职,平时很少涉及检察业务知识,为确保能正确地履行职责,必须对人民监督员组织制度化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参检议检”工作水平,使其能够用法律思维评议案件,用道德价值衡量社会效果,用第三方眼睛监督执法办案,从而实现人民监督员的功能定位。此外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情况要进行考核、评价,形成适者续任、不适者退任的考核机制。同时,还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案件时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规定,确保案件监督评议公正规范。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在现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之内完善中国检察制度的一项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精神,使检察机关找到了一种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高检院制定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填补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的一项空白,对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比较多。笔者结合我市检察机关2004年10月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粗浅的意见和建议,以供商榷。
一、试点工作监督案件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省院结合我市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确定了6个院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院。近四年来,共受理监督“三类案件”69件76人。其中,拟不起诉案件39件44人,占受理数的56.5%;拟撤销案件23件25人,占受理数的33.3%;拟维持原逮捕决定的案件7件7人,占受理数的10.2%。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后,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64件71人,不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5件5人。
二、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再者,人民监督员在必要时可以旁听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那就意味着人民监督员可以进入羁押场所,这与目前提审人犯制度相矛盾。根据公安部规定,只有案件的承办人持合法手续才能进入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人民监督员能否进入羁押场所,这也是一个问题,而且就是允许人民监督员进入羁押场所,也需要相关法律作出相应规定,否则在具体实践中很难做到。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虽然检察机关内部也设置了监督制约环节,但由于监督制约的部门或属于同一单位,或属于同一系统,难免有相互袒护之嫌,难以真正起到制约和监督作用。而对其外部监督,虽然有同级人大监督、党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但这些监督都属于事后性一般监督,不具有刚性,难以取得实质性监督效果。而其他司法机关又无法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进行制约,自侦案件的撤案、不起诉则成了外部监督的“盲区”。实践中,自侦案件的撤案、不起诉常常成为检察机关发生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作为监督者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与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保持必要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过程的实效性和公正性。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体内运作的模式决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只能由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加以规定,人民监督员只能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职能与监督程序只能由检察机关确定,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机构也只能设在检察机关。这种在检察机关内部运作的监督模式,制约了监督对象的广度和深度,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时的独立性,难以得到老百姓的更多认同,影响了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不服逮捕决定的提出程序有待规范。
《规定(试行)》对“三类”案件之一的不服逮捕决定的提出程序欠缺,而现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必须掌握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意见的程序,因此,在实践中人民监督员难以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不服逮捕决定。过去,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般回避这问题,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服逮捕决定的意见,办案人员也往往“忽视”而不记录在案。针对这一问题,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逮捕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即制作《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规定办案人员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对嫌犯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让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填写意见。同意逮捕决定的填写“同意”,若不服逮捕决定的,填写不服逮捕决定的理由,并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理由记录在案。同时办案人员应及时将《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讯问笔录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统一向人民监督员报告并提供查阅,从源头上保证此类案件能够进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的视线,使所有不服逮捕案件进入监督的程序。但在具体实践中,侦查部门却忽视了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逮捕意见的询问,从而导致有些犯罪嫌疑人因不了解这一程序,而放弃了要求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人民监督员发现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违法行为的纠正形式有待统一。
《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二)超期羁押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五)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这一规定就是“五种情形”,从其内容可以看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受理自侦案件的监督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但是《规定(试行)》未规定人民监督员提出纠正意见是采用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形式。如果是采用口头形式,可能会产生有的意见被遗漏,或者年长日久产生无档案材料可查的问题。因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为宜。即制作《人民监督员纠正违法意见书》,应明确纠正的事项,让人民监督员写明纠正的内容及意见,并由人民监督员签章。这样既树立人民监督员的权威性,也让检察机关有的放矢地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纠正的情况反馈给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填写的《人民监督员纠正违法意见书》,除了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统一受理备案外,应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人民监督员。
《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评议后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表决结果由办案部门附卷存档”。笔者认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值得商榷。无记名投票方式虽然简便,但人民监督员个人对案件审查的意见如何,存在无文字档案可查问题,这样显然不够严谨。因此,应当采用《人民监督员个案表决意见书》的书面形式,明确表决事项,表决意见及理由,并由表决人签章。然后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所有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的个案意见书,并由所有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签章。这样既增强每位人民监督员的责任心,真正反映他们的意见,又可以做好附卷存档。
(六)对“五种情形”监督渠道不畅通。
从我市检察机关四年来的试点情况看,对“三类案件”的监督程序不断完善和规范,但是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还一直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市各试点院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都是空白,这一方面说明我市检察干警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但也同时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还没有拓展开。检察机关要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让人民监督员及时了解检察干警执法情况。同时要探索完善各个环节上的案件情况通报制度,畅通人民监督员掌握“五种情形”的渠道,为实施监督提供条件、打下基础。
三、对试点工作提出的建议。
(一)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立法轨道,赋予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诉讼性权力。
为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和公信度,应当制定科学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使之具备完备的候选、公告、确认以及更换程序和规则。特别是人民监督员的产生、选任、管理应当由人大负责,改变单纯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做法,进一步加大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力度。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功能和作用。要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让他们熟悉法律、运用法律,更好地发挥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作用,促进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慎重立案、规范侦查、依法公诉,实实在在地提高案件质量,彻底消除摆架式、走过场现象。同时,应当赋予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诉讼性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向承办人询问的权力、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询问证人的权力、听取有关人员陈述的权力、查阅案件卷宗的权力等等。允许人民监督员有效证件与检察人员共同进入羁押场所,听取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二)完善“三类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程序。
《规定》(试行)第十条明确三类案件必须接受人民监督。但如何保障三类案件进入监督程序?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不服检察机关逮捕决定的案件不仅是犯罪嫌疑(被告)人,其大多数是由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亲属、法定代理人、律师和辩护人通过来信来访提出来的。这些来信来访对检察机关公正、合法、正确行使检察权起了重要积极作用。当然,这些来信来访也包括提出对犯罪嫌疑(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意见等。对这些来信来访要不要进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视线,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既然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是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不管什么人以是什么形式提出,只要是三类案件,就必须进入人民监督员的视线,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如何保障涉及三类案件的来信来访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笔者认为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的涉及三类案件的来信来访,除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对口办理外,并将查处结果、及来信来访材料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由人民监督员审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三)用文书和表格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突出可操作性。
《规定(试行)》对人民监督员的操作程序有的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实践中遇到一些不好操作的问题。如上述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其不服逮捕程序如何启动不明,因此应制作《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其格式如下。文书标题:《某某人民检察院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时间,地点;告知人;被告知人,性别,年龄,民族;告知内容:“检察机关依法对你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是否有意见?没有意见请写“没意见”。若有意见请写出不服逮捕决定的理由”。最后落款签章、时间。还注明:被告知人对告知书中内容确定无疑后签章。当然《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形式、内容可以是其它样本,这里仅是例举而已。笔者建议用文书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突出可操作性,并通过各地试点工作,进一步总结,形成统一法律文书和表格。
自2004年10月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我市两级院按照高检院、区检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一、试点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人民监督员69人,截至今年3月底,69名人民监督员共对114件148人“三类案件”和1件1人“五种情形”进行了监督。监督案件的类型有:拟不起诉的为97人,占总数的65.5%;拟撤销案件的43人,占29%;拟维持逮捕决定案件9人,占总数的6%。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98件,占86%,不同意的16件,占14%,经检委会讨论及市院审批,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4件4人,无人民监督员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复核的案件。至今只有一起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符合“五种情形”需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的案件。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与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报批制度双轨运行制存在的问题2005年10月以来,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检《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加强了上级院对下级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制约,保证了下级院办理拟撤案、不起诉案件的案件质量。同时,经过上级院的审查把关,再作最后处理决定,无论对当事人或参加案件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乃至对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多了一层把关,更能保证案件质量。但执行这一双轨运行制在办案时效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尽管《规定(试行)》中第八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或者拟不起诉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七日内书面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重大、复杂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十日内书面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但自执行该制度来,我市共有68个案件(其中拟不起诉45件55人,拟撤销案件16件25人,维持逮捕决定7件7人)进入监督程序,由于增加了一项向上级报批的程序,所以从案件受理到结案,时间大大增长了。移送上级审查案件往往不能及时批复下来,导致一些案件长时间不能结案。如宾阳院办理的李振宾涉嫌单位受贿拟撤销案件一案,宾阳监督办于2007年1月18日正式受理案件,1月23日召开人民监督员案件评议会,当天由该院承办部门将案件移送市院审查后,市院于2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该院拟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审查批复时间长达一个月。
三、开展“五种情形”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不畅。与“三类案件”相比,“五种情形”的监督难度加大,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启动方式的主动性带来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渠道不畅通。人民监督员获取“五种情形”的信息渠道,一是听到案件当事人或者群众的反映;二是主动发现。前一种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往往过于简单、笼统,难以形成有针对性的监督意见并启动监督程序;后一种情形只有通过应邀参加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或者其他执法活动时发现监督线索,途径也是极其有限的。
(二)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的宣传有待加强。人民监督员试行工作开展以来,虽然我们一直坚持对该项工作的宣传,但由于宣传的角度、范围、方式等影响了社会对其的系统认识。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群众还不了解人民监督员工作,多数社会群体虽然听说过人民监督员工作,但对监督范围、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等不了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监督程序的启动和开展。
(三)人民监督员配置不尽合理。根据最高检对人民监督员产生的规定,尤其对本人工作性质和专业知识要求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过宽。从实际情况看,我市选任的69名人民监督员多数不具备系统法律知识,也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在监督工作过程中往往是凭借感觉发表监督意见,或者干脆都是同意承办部门意见,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同时,随着“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的开展,从目前情况看,选任的人民监督员都是兼职人员,而且多数都是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其本职工作量相当大,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人民监督员工作。这种情况下专门开展“三类案件”监督,单纯进行案件“事实”和“结果”监督还能将就应付,要开展“五种情形”监督,的确难以开展。
(四)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障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证的问题,高检院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拨。但是,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随着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不断扩展,经费问题必将制约该项工作的开展。
(一)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监督程序及文书制作,严格把握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范围。对属于“三类案件”的一律通报人民监督员;并且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有效渠道,不断规范查办职务犯罪的办案行为,保证案件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办案程序。通过程序公正体现和促进实体公正。三是加强文书制作的规范性。由自治区院对人民监督员工作各种情形和不同阶段的文书格式样本统一作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供各试点院在工作中依照执行。
(二)畅通并拓展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要使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实施有效的监督,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畅通并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渠道。可通过以下途径畅通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渠道。即: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本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回访活动、列席有关会议;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如向社会公开人民监督员的联系电话或通信地址,方便人民监督员受理群众对“五种情形”的投诉。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驻所检察部门或直接向该办公室反映超期羁押等“五种情形”问题的,应当及时告诉人民监督员;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涉及“五种情形”的来信来访,除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对口办理外,还应将查处结果及来信来访材料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再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相关材料送交人民监督员进行审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处理反映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等问题的老上访户时,可以举办有人民监督员参加的监督评议会;建立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如采取立案或不立案备案制度,侦查部门决定立案或不立案后要向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备案,人民监督员可以查阅了解。
(三)修改完善与人民监督员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一是修改人民监督员配置规定。提高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增加“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或者从事过专门法律工作”的任职条件,从入口关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能力;为解决人民监督员工作时间问题,可尽量选任具备条件的离退休干部充当人民监督员,并规定每个检察院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监督员。二是改革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障规定。探索合理的经费保障制度,保证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正常开展,重点要调动人民监督员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四)积极开展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宣传。检察机关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采取更加切实可行的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字篇三
20**年度,我主要从事建设行业与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上级领导关心和指导下,很好的完成了监督工作任务,现将本年度的工作内容总结如下:
要做好本职工作,更好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必须加强政治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学习好“四风”“党风廉政”等精神,切实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依法而行,逐渐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切实改变工作作风,热情服务,敢于作为,转变工作职能,为我县建设领域工作出一份力。
2、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工程项目10个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5个;
3、受县政府委托,对150余户群众房屋进行了房屋安全性鉴定,出具鉴定报告150余户。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时,我做到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地方规定;监管的所有项目各责任主体及工程实体安全质量均要求按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作之余积极参与省建设厅和州住建局组织的监督业务知识培训。
2、服从上级领导,在工作中认真学习提升自已的业务知识水平,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3、做好自身的廉政、廉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党章、“三大纪律”及单位的规章制度。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再接再厉,使自已的工作做的更好、更完善,不负国家、人民的所托,更好的体现出自身价值。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字篇四
(执法监督科)。
2003年上半年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厅具体指导下,以推行依法行政、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为突破口,大力加强了卫生系统内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在防治非典工作的特殊时期,全市卫生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和实施各项卫生法律法规,使各项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维护广大群众正常生活秩序,保护人民健康作出了一定贡献。
一、卫生法制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自年初以来,我们紧紧依托卫生法制建设工作,下大力气,狠抓了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
1、认真落实了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按照省卫生厅和市法制处印发的《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全市卫生执法的工作实际,制定了考核方案,落实了责任制。尤其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层层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实施首问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卫生医疗、防疫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结合非典防治工作,狠抓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办法》、《非典型肺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宣教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使这些法规在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更加深入人心。同时组织多次培训班,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使广大医务工作者,尤其是工作在抗击非典第一线的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这些法律法规,依法防治非典。并于6月份对全市的《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检查二级以上医院43家,乡镇卫生院126家,村卫生所2000余家,个体诊所600余家。
3、狠抓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今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的第二年,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当前的防治非典工作,于4月25日至5月1日开展大规模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宣传,切实在用人单位和企业内部建立起依法预防职业病的机制,使广大劳动者真正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全市共出动监督人员200余人次,设宣传站点15个,挂过街横幅26条,张贴宣传组图400多张,发放宣传单20000余份。
4、始终把《食品卫生法》和《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当作重点工作来抓,结合非典的防治工作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组织监督员到企业结合日常监督检测,进行长期的宣传工作,帮助企业科学预防食源性疾病和提高卫生环境质量,使广大业主、广大消费者的卫生防范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增强自觉守法经营意识。
5,按照声卫生部的统一要求,明确要求自5月1日起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停止使用老式执法文书,统一更换成新版的执法文书,所有老式文书立即予以废止,进一步规范了执法监督工作行为。
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我市积极加大卫生体制改革的运做力度,特别是在非典疫情发生后,尽快完成我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加快我市两个体系建设,已显得迫在眉睫。为此,我们积极的与盛市进行沟通,取得政府、财政、计委等的支持,并积极努力的筹措缺口资金,加快项目的进展。现已完成了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和前期规划工作,有望在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
1、食品卫生工作。一是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有效的开展了2003年全国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春节大行动和2003年全国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春季大行动。二是在全市防治非典工作中大力加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规范了食品市场生产经营行为。三是针对非典的传播途径广,难于控制的特点,特别夏季是食源性疾病的高发季节,重点加强了对大型餐饮业的监督管理,明令禁止婚丧嫁娶等大型聚餐活动。四是联合工商、公安、技监等部门对街头食品摊床、游商散贩、无证经营等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整顿,净化了食品卫生市场环境。据统计,全市上半年共组织大型食品卫生检查15次,出动卫生监督人员2300多人,车辆200余辆,检查各类食品生产、加工、餐饮等企业1500余家,查封不合格企业12家,取缔无证摊床131个,停业整顿17家,销毁不合格食品2100余公斤。
2、职业卫生工作。组织开展了职业病及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对全市的75家职业危害企业发出了重新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的`通知。认真开展了对放射单位的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监测工作。
3、公共场所卫生工作。首先会同人大、政协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工作。尤其是在发生非典疫情的情况下,突出了对大中小型旅店以监督、监测,责任落实到人头,督促各类旅店、浴池等外来人员集中的场所,对外来人员逐一进行登记,并设立专人专岗,有专人负责消毒;禁止二人转剧尝补习班、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停止营业,确保非典病情绝不由这些途径传入。
4、学校卫生工作。学校卫生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为此,我们加强了对学校周边食杂店、快餐店及校内食堂的监督管理,尤其是抓住高考、中考两次考试,联系教育、工商、公安等部门,对校园周边的各种食那杂店、小吃部、校门前的烧烤等流动摊床进行了彻底清理整顿。同时,还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学校内的学生食堂和食杂店进行检查。并明确要求在“两考”期间所有食堂和食杂店一律停止营业,为广大学生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仅在“两考”期间,全市共出动监督人员2300多人,车辆50余台次,对全市的160多所中小学校的校内食堂、食杂店、小吃等400多家进行了全面检查,关停不合格的食堂3家,小吃20家,取缔校外流动摊床400多个。
5、消毒工作。对大型宾馆、饭店等消毒情况进行了专项整治。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购置了消毒设施和二氧化氯、过氧乙酸等消毒药品,指导企业进行消毒,并要求各企业设立专人负责日常消毒工作。二是开展大型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市各级医疗单位的消毒人员参加了消毒人员培训班,提高其专业水平,全市共有300多人参加了消毒人员培训班。三是主动到大中型商尝火车站、汽车站、党政机关等单位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羡慕与公安、铁路等部门协作,加大对出入我市的交通工具的消毒。
2003年上半年,我市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一是卫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二是受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影响,卫生执法监督队伍还不稳定;三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步伐较慢;以收代罚现象较普遍。四是执法力度较校针对这些情况,我市的下步工作具体是:一是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将防治非典工作继续当做工作重点,切实抓好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大力加强对饮食业、公共场所、学校的消毒工作管理,要做到每餐一消、每人一消。同时,要加强对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使其达到预期目的。各类学校、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消毒的基础上,对人员比较集中和密度较大的学校、公共场所及餐饮业,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单位环境卫生和室内用设施的消毒工作。二是年初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使我们的改革受到一定冲击,受冲击的很重要原因是我们监督体制改革久拖不决。省卫生监督会议已明确提出意见,今年全省地市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必须结束,县(市、区)改革要全面推开,并且明确要求县(市、区)的卫生监督所和疾病控制中心不能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目前困扰我们监督事业发展的最重要原因是监督、监测不分,以收代罚、以费养人。长此以往,使我们卫生监督工作显得单薄无力,卫生执法成了社会文弱执法的代表。为此,我们必须下决心成立一支专职综合执法队伍,进而真正用法律武器捍卫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保驾护航。
三是继续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落实。今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的第二年,也是我国职业卫生全面启动的一年,要借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良好开端,克服职业卫生底子雹基础差的困难,力争使我市的职业卫生工作有一个新的起色,认真做好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职业危害企业数量及项目,对那些督促后仍不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在摸清本地区职业病危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本地职业危害治理计划,并报请当地政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做到职业危害综合治理。按照卫生部和省厅统一部署,从5月1日开始,开展《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换证工作,全面掌握本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数量和种类,对防护达不到标准的应用单位,一律关停整改。。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正在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认证,加强监督。5月1日起,凡未取得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上述工作。
四是随着法制建设进度的加快,法律、法规、规范不断更新。各县(市、区)一定要加强对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定期学习《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执法文书规范》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将对我市的执法文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检查中发现哪个县(市、区)仍在使用旧的执法文书,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局。加强各县(市、区)执法队伍的软硬件建设,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执法规范,企业基本情况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要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建立起当地执法工作的管理系统。同时,要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加强采证、检验工具等硬件执法设备的建设,以适应新时期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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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工作总结字篇五
xxxx年在省卫生厅的正确领导下,全所职工脚踏实地、务实求真、开拓进取,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宗旨,以食品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为龙头,以医疗市场监督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突破口,全面开展了各项卫生监督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被卫生部授予“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政治思想工作。
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0xx年,所领导班子把学习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政治理论学习的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厅党组的要求,定期组织中心学习组成员及各党支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江总书记“一”讲话精神,举办了多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专题讲座。通过学习,提高了广大职工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党的十六大召开后,按照省委、省卫生厅党组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要求,结合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就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并购买了《十六大报告辅导讲座》教材,发给全所职工人手一册,要求全体党员干部把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报告作为学习的重点,准确把握、深刻领会报告的精神实质。所党委中心组在集中学习时牢牢抓住十六大报告的主线、主题、灵魂、精髓,进行重点学习、重点理解、重点宣传,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开展各项卫生监督工作。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在卫生监督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我们工作的第一标准,把解决群众关心,政府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作为我们工作的方向。在今年召开的《全省卫生系统政治思想研究会》第十次年会上,我所选送了4篇论文,其中1篇获一等奖,1篇获二等奖。
“一”前夕,2名同志光荣加入了中国共产党,3名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开展权力观教育,端正行业作风。根据省委决定和省卫生厅《开展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2016年7至8月,在全所科以上干部中开展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教育活动。8月下旬,进行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答题测试,测试成绩平均达90分以上。9月初,所党委向各党支部、各科室下发了征求意见表,向全所职工征求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解决的措施。通过权力观教育,使行业作风有了进一步好转,在厅纪检组组织的行风评议中得到好评。
狠抓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为了落实党内民主集中制,所党委成员认真学习了省卫生厅党组制定下发的党委议事规则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在处理重大问题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了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较好的完成了办公楼维修,办公家具采购,人才录用等项工作。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字篇六
在即将过去的2011年里,我能够认真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服从领导安排,尽职尽责,坚持原则,与全所同志共同认认真真完成好每一项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通过采取集体组织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提高了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了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掌握了基本卫生监督知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及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知识,掌握了常用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的写作规范。通过配合其他股室以及其他部门完成工作任务,进一步增强了沟通协调能力,通过日常工作的锻炼和应用,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
认真做好卫生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和从业人员的卫生培训工作及健康证发放工作。共参与发放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xxx人,其中,食品生产xxx人,食品销售xxx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xx户, 其中,宾馆、旅社xxx户,美容美发xx户,娱乐场所xx2户,其他xx户。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xx人,其中,宾馆、旅社xx1人,美容美发xx9人,娱乐场所xx人,其他6人。饮用水卫生许可证7户,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15人。严格把关,参与完成新办证经营户卫生行政许可审批63户。并认真做好行政审批材料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抓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宣传工作,积极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更加努力,争取更大成绩。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字篇七
按照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要求,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积极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紧紧围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为工作重点,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实施方式、流程、范围,确保了我市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稳步推进。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人民监督员的业务工作水平,为了尽快使人民监督员进入角色担负起评查案件职责和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我市人民监督员业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履职作用。1月份,举办了人民监督员业务知识培训,为人民监督员购买了《^v^刑法》、《^v^刑事诉讼法》聘请了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处副处长王明旺、市检察院业务部部长张志杰分别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历史考察、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意义、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内容评价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和职责、如何做好监督工作、在监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了专题业务讲座,培训中还与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关于参加检察案件评查工作的探讨。6月21日,我局组织的第二次人民监督员业务培训,为人民监督员配备了《^v^刑法释义》、《^v^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书籍,班上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勇和市检察院管理部部长刘斌围绕着《人民监督员应当发挥的作用》和《人民监督员履职与检察工作》进行了一场专业性、指导性、针对性、启发性较强的专题法律知识讲座。九月份,我局带队选派7名人民监督员赴西安参加了由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举办“人民监督员业务培训班”。近日,我局还将选派几名人民监督员赴厦门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旨在提高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评查质量,提高我市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水平。
2、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及时了解掌握人民监督员的制度改革。为全面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7月27日联合召开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8月10日,我局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贯彻落实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座谈会。会上,传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17】9号文件);传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高检法【2017】7号);市检察院委会专职委员刘斌为人民监督员讲述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之实务研究》;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少波和市检察院委会专职委员刘斌对各位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案件评查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对参加案件评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它主要法律问题一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通过座谈会讨论,为我市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了解检察工作整体情况,提升监督职能搭建了良好平台。
3、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将30名人民监督员聘请为我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并为其颁发证书和监督员证。同时,包头^v^聘请我市3名人民监督员为执法监督员。由于两名人民监督员工作调动的原因,我局及时与市检察院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就增补了两名熟悉法律知识且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为包头市人民监督员、包头市司法局政风行风监督员。
4、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根据《包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由市司法局在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以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参加监督案件的人员名单,并报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参加市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活动。截至目前为止,9名人民监督员参加3起监督案件,30名人民监督员参加52起评查案件。此外,2名人民监督员参加了市人大对检察官执法工作的评议,1名人民监督员代表参加了包头市首次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点评,2名人民监督员参加了检察机关开展的“检查开放日”活动。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评查活动后,及时进行案件评查活动思想汇报。我局实行“一人一档”,对30名人民监督员建立了个人档案管理登记制度,将评查案件的监督员每人撰写心得体会、个人档案、学习培训情况、履职情况以及遵纪受罚等情况记入人民监督员个人档案,并将其作为年终考核人民监督员履职工作主要内容。
5、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水平。制定《包头市人民监督员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健全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培训、奖励、惩戒、退出等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
7、落实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专项工作经费,将人民监督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司法行政业务专项经费,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申报,确保经费到位。做到人民监督员经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为确保人民监督员经费的合法、合理使用,我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今年,我局制定了《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以规范人民监督员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增补10名人民监督员。因工作所需人民监督员人数扩充,加强对检察工作的人员监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增补选任10名人民监督员,相关程序并在包头日报发表选任人民监督员公告,及时做好人民监督员的增补选任工作。
2、严格考核。人民监督员的考核由市司法局负责。市司法局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数量、能力等基本情况,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市司法局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基本情况,并协助市司法局对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
3、完善奖惩机制.人民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司法局给予或上报自治区司法厅表彰奖励。人民监督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的,市司法局应当对其进行劝诫,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司法局提出处理建议。人民监督员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由市司法局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书面通知市人民检察院和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4、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市检察院多沟通协调,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顺利开展。定期召开人民监督员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听取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案件评查工作的各类意见和建议,保持与人民监督员的良好交流互动。与市检察院加强培训联动,定期举办人民监督员业务培训班,并赴外地参加学习培训考察,进一步提升人民监督员及其管理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
5、做好宣传引导,为了让社会广大群众了解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切实提高人民监督员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局大力宣传推广人民监督员工作。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字篇八
质量监督员工作总结。4月份何苗在总氮监督工作中发现,监测记录样品名称不全,立即向分析人员提出,分析人员及时改正,已发出不符合工作处理报告。
2.自动化监测室监督情况。
自动化监测室质量监督员分别对试剂配制、风速、二氧化硫、pm10、氨氮等监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并按照要求填写“监测工作监督情况记录表”,监督总体情况为:检测人员对检测工作程序比较熟悉,互相配合好,操作过程顺利,分析人员均持证上岗,仪器设备均经过自校验,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样品准备符合规范要求,监测方法正确,监测记录基本规范,符合有关标准、方法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罗华君在高新技术开发区自动站监督工作中发现,异常风速数据未作处理,即令当事人现场对异常数据进行重新处理。5月份冯文波对试剂配置过程进行监督,发现监测记录改错处未盖改错章,即令当事人现场盖改错章,并提醒今后注意。6月份关上站监测报告未说明数据未报出的^v^原因,即令当事人补充原因,并提醒今后注意。已发出不符合工作处理报告。
3.机动车污染监测室监督情况。
机动车污染监测室质量监督员对机动车尾气监测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按照要求填写“监测工作监督情况记录表”,监督总体情况为:检测人员对检测工作程序比较熟悉,互相配合好,操作过程顺利,分析人员均持证上岗,仪器设备均经过检定,工作环境符合要求,监测方法正确,监测记录基本规范,符合有关标准、方法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3月份监督工作中发现,九检站监测仪器和计算机连接的通讯线不能正常工作,即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计算机自动取样,改为人工取样,更换通讯线后,计算机数据采集恢复正常。6月份监督工作中发现,一检站监测仪器在使用时未及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监督现场即要求监测人员补填,并宣贯填写仪器使用记录的必要性,提醒今后不能再发生类似情况。已发出不符合工作处理报告。
4.现场监测室监督情况。
现场监测室质量监督员分别对厂界噪声、废水采集、区域环境噪声、烟气监测等监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并按照要求填写“监测工作监督情况记录表”,监督总体情况为:检测人员对检测工作程序比较熟悉,互相配合好,操作过程顺利,分析人员均持证上岗,仪器设备均经过检定,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样品准备符合规范要求,监测方法正确,监测记录较完整,符合有关规范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5.办公室监督情况。
办公室质量监督员主要对试验用水制备过程、制备质量和办公环境进行监督,并按照要求填写“监测工作监督情况记录表”,监督总体情况为:检测人员对检测工作程序比较熟悉,互相配合好,操作过程顺利,分析人员持证上岗,仪器设备经过检定,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样品准备符合规范要求,监测方法正确,监测记录较完整,符合有关规范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以上为质量监督员在质量体系运行以来,参与的监督活动和履行的职责。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字篇九
会议对20xx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交流经验,研究探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监督工作的措施。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xx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自治区检察院办公室负责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全体人员及各市(分)院分管副检察长、办公室(监督办)负责人及各市(分)院下属人民监督员工作较好的基层院分管副检察长参加会议。我院由xx副检察长带领xx院副检察长xx和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副主任xx参加了会议。会后,我院针对会议精神进行贯彻和总结,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进行强化:。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1、强化自身监督同等重要的意识。区检院提出,要把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与强化法律监督被放在同等重要的位舲。抓好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各项改革,重点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2、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贵在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扬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保持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各项检察工作中落实区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各项精神,进一步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切实做到“贴近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适应新形势,不断规范“三类案件”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1、严格遵守监督范围。把人民监督员监督作为“三类案件”的必经程序,确保“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杜绝“漏案”情况发生。
2、加强与侦监部门的沟通协调。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举措,加强与侦查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高度关注有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权的区、市级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面临的新问题、出现的新情况。加强对下指导,防止漏告知与规避监督的情况出现。
3、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加强对下级院的检查督促力度,对于“三类案件”未进入监督程序就作出处理决定的,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自行撤销原决定或由上级院直接撤销,重新启动监督程序。
4、定期进行质量分析。对监督的“三类案件”,重点分析研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原因,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对策意见。
三、拓展知情渠道,确保“五种情形”监督取得实效。
1、拓展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能做到“三个公开”,即:下级院向上级院报告工作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公开;检察队伍建设与检察人员纪律作风建设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公开;制定出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前,向人民监督员征求意见公开。同时,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检务督察、公开听证、联合接访等活动,多途径扩大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
2、严格“五种情形”监督程序。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实施规则(试行)》,针对不同情形准确适用监督程序。
3、确保“五种情形”监督取得实效。对人民监督员反映的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或转办的相关信函,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协助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监督员在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评价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指导,进一步夯实各项基础保障工作。
1、加强面对面指导。改进工作作风,将通过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的方式,加强对市级院、基层院的工作指导。适当时候,选取基础工作扎实的市级院或基层院,召开现场会,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
2、坚持备案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各基层院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结案的案件是否形成监督卷宗,主要材料是否报市院监督办备案。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意见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案件是否整理成典型案例层报区院监督办。
3、坚持工作评议制度。坚持年中、年末对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情况进行工作评议,把平时各项工作情况作为年底评先创优的重要指标。以总结、通报、转发材料等方式,肯定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
4、规范报表填报。加大指导力度,与市院办公室统计人员相配合,及时更新区院有关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报表并准确填报。同时市院监督办将建立与统计部门的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做好人民监督员更换和选任工作。因人事调整和工作调动等原因,现任的人民监督员有些已离开xx市导致不方便来市院参加案件评议工作;还有一些监督员对监督工作应付了事,完全不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多次通知参加案件评议都以各种理由不参加;另外人民监督员绝大部分都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工作确实比较忙,有时本职工作与监督工作相冲突。针对这几种情况,在今年应当更换或者增加部分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政治思想认识、职业身份更趋于平民化、对检察事业和监督工作更有热情的人民监督员以利于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创造条件,努力做好人民监督员履职服务保障。
1、优化人民监督员履职环境。加强经费保障,进一步改善人民监督员工作条件,除去硬性规定的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期间的交通、吃住等补助之外,特别应当明确监督员评议案件的补助费用。同时向人民监督员赠阅《检察日报》等报刊资料,为人民监督员提供了解检察工作资讯的平台。
2、加强法律知识介绍活动。以座谈会、培训、研讨会等方式组织人民监督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能力和水平。
3、继续发放《人民监督员手册》。针对各地提出的要求,适应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的.需要,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继续发放《人民监督员手册》,让人民监督员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文件、人民监督员工作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检察工作纪律、监督典型案例等内容,更好地为人民监督员严格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4、加强联络员制度建设。加强与反贪、反渎、公诉、侦监、民行、控申、监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发挥联络员作用,通过联络员,密切与各内设机构常态的工作联系,掌握全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动态,更好地为人民监督员发挥外部监督制约作用提供保障。
5、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监督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联系,加强与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取得支持和理解,保证人民监督员有充足的时间参加监督工作。
六、加大宣传,深入研究,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高检院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关于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报中央审批。意见出台后,我们将严格遵照执行,并积极通过网络、报刊等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深化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利用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月等活动让广大干警、人民群众及时了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进展及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
2、深化理论研究工作。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深化基础理论研究,推动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加强与高校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理论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在加强理论研究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研究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基层院如何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有效性,扩大“五种情形”案件监督等等。
3、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与支持。加强与市政法委、市人大的工作联系与汇报,积极争取市党委、人大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不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
1.中心实验室监督情况。
质量监督员工作总结。4月份何苗在总氮监督工作中发现,监测记录样品名称不全,立即向分析人员提出,分析人员及时改正,已发出不符合工作处理报告。
2.自动化监测室监督情况。
自动化监测室质量监督员分别对试剂配制、风速、二氧化硫、pm10、氨氮等监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并按照要求填写“监测工作监督情况记录表”,监督总体情况为:检测人员对检测工作程序比较熟悉,互相配合好,操作过程顺利,分析人员均持证上岗,仪器设备均经过自校验,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样品准备符合规范要求,监测方法正确,监测记录基本规范,符合有关标准、方法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罗华君在高新技术开发区自动站监督工作中发现,异常风速数据未作处理,即令当事人现场对异常数据进行重新处理。5月份冯文波对试剂配置过程进行监督,发现监测记录改错处未盖改错章,即令当事人现场盖改错章,并提醒今后注意。6月份关上站监测报告未说明数据未报出的原因,即令当事人补充原因,并提醒今后注意。已发出不符合工作处理报告。
3.机动车污染监测室监督情况。
机动车污染监测室质量监督员对机动车尾气监测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按照要求填写“监测工作监督情况记录表”,监督总体情况为:检测人员对检测工作程序比较熟悉,互相配合好,操作过程顺利,分析人员均持证上岗,仪器设备均经过检定,工作环境符合要求,监测方法正确,监测记录基本规范,符合有关标准、方法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3月份监督工作中发现,九检站监测仪器和计算机连接的通讯线不能正常工作,即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计算机自动取样,改为人工取样,更换通讯线后,计算机数据采集恢复正常。6月份监督工作中发现,一检站监测仪器在使用时未及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监督现场即要求监测人员补填,并宣贯填写仪器使用记录的必要性,提醒今后不能再发生类似情况。已发出不符合工作处理报告。
4.现场监测室监督情况。
现场监测室质量监督员分别对厂界噪声、废水采集、区域环境噪声、烟气监测等监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并按照要求填写“监测工作监督情况记录表”,监督总体情况为:检测人员对检测工作程序比较熟悉,互相配合好,操作过程顺利,分析人员均持证上岗,仪器设备均经过检定,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样品准备符合规范要求,监测方法正确,监测记录较完整,符合有关规范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5.办公室监督情况。
办公室质量监督员主要对试验用水制备过程、制备质量和办公环境进行监督,并按照要求填写“监测工作监督情况记录表”,监督总体情况为:检测人员对检测工作程序比较熟悉,互相配合好,操作过程顺利,分析人员持证上岗,仪器设备经过检定,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样品准备符合规范要求,监测方法正确,监测记录较完整,符合有关规范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以上为质量监督员在质量体系运行以来,参与的监督活动和履行的职责。
按照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要求,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积极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紧紧围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为工作重点,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实施方式、流程、范围,确保了我市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稳步推进。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人民监督员的业务工作水平,为了尽快使人民监督员进入角色担负起评查案件职责和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我市人民监督员业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履职作用。1月份,举办了人民监督员业务知识培训,为人民监督员购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聘请了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处副处长王明旺、市检察院业务部部长张志杰分别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历史考察、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意义、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内容评价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和职责、如何做好监督工作、在监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了专题业务讲座,培训中还与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关于参加检察案件评查工作的探讨。6月21日,我局组织的第二次人民监督员业务培训,为人民监督员配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书籍,班上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勇和市检察院管理部部长刘斌围绕着《人民监督员应当发挥的作用》和《人民监督员履职与检察工作》进行了一场专业性、指导性、针对性、启发性较强的专题法律知识讲座。九月份,我局带队选派7名人民监督员赴西安参加了由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举办“人民监督员业务培训班”。近日,我局还将选派几名人民监督员赴厦门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旨在提高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评查质量,提高我市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水平。
2、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及时了解掌握人民监督员的制度改革。为全面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7月27日联合召开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8月10日,我局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贯彻落实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座谈会。会上,传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17】9号文件);传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高检法【2017】7号);市检察院委会专职委员刘斌为人民监督员讲述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之实务研究》;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少波和市检察院委会专职委员刘斌对各位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案件评查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对参加案件评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它主要法律问题一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通过座谈会讨论,为我市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了解检察工作整体情况,提升监督职能搭建了良好平台。
3、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将30名人民监督员聘请为我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并为其颁发证书和监督员证。同时,包头监狱聘请我市3名人民监督员为执法监督员。由于两名人民监督员工作调动的原因,我局及时与市检察院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就增补了两名熟悉法律知识且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为包头市人民监督员、包头市司法局政风行风监督员。
5、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水平。制定《包头市人民监督员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健全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培训、奖励、惩戒、退出等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
7、落实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专项工作经费,将人民监督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司法行政业务专项经费,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申报,确保经费到位。做到人民监督员经费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为确保人民监督员经费的合法、合理使用,我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今年,我局制定了《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以规范人民监督员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我市在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过程中,本着先行先试、不断推进原则,在探索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一是个别人民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和不积极参加业务培训的现象,还有个别人民监督员不按要求不按时进行案件评查情况思想汇报等情况。二是因人民监督员大多数来自于各行各业,且多数人员是非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方面的知识相对薄弱,对参加案件评查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水准,但人民监督员在参加每起案件评查中都以认真虚心学习的态度让自己尽快尽责履职,以更好地发挥出人民监督的工作业务水平。
1、增补10名人民监督员。因工作所需人民监督员人数扩充,加强对检察工作的人员监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增补选任10名人民监督员,相关程序并在包头日报发表选任人民监督员公告,及时做好人民监督员的增补选任工作。
2、严格考核。人民监督员的考核由市司法局负责。市司法局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数量、能力等基本情况,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市司法局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基本情况,并协助市司法局对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
3、完善奖惩机制.人民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司法局给予或上报自治区司法厅表彰奖励。人民监督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的,市司法局应当对其进行劝诫,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司法局提出处理建议。人民监督员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由市司法局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书面通知市人民检察院和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4、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市检察院多沟通协调,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顺利开展。定期召开人民监督员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听取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案件评查工作的各类意见和建议,保持与人民监督员的良好交流互动。与市检察院加强培训联动,定期举办人民监督员业务培训班,并赴外地参加学习培训考察,进一步提升人民监督员及其管理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
5、做好宣传引导,为了让社会广大群众了解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切实提高人民监督员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局大力宣传推广人民监督员工作。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字篇十
2、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报告制度”
今年初,探索建立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建议报告制度,并写进了樊检发(2009)14号文件。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建议报告制度共有五条,其内容是:整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向检察长报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收集承办部门落实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的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反馈采纳意见建议,分析总结通报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等。
四、创新监督方式和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增强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有效性。
3、基层院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
今年,全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开前后,基层检察院积极行动,认真落实省院关于拓宽监督渠道和创新监督方式的工作要求。枣阳市院从今年起两次组织人民监督员到案发单位回访,并已形成制度。襄阳区院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了高检院的“禁酒令”,请人民监督员对检察人员进行监督;组织人民监督员走访6件职务犯罪案件的案发单位负责人、犯罪嫌疑人亲属。谷城县院向^v^会报告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前,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乡镇和县直部门征求意见,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宣传周活动。保康县院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本院干部选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活动,听取意见。老河口市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与检察长共同接访,参与执法检查评查案件质量。南漳县院今年继续邀请人民监督员来院参加工作总结大会,会后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宜城市院、襄城区院、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院党组民主生活会。樊城区院向人民监督员通报首届人民监督员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等。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字篇十一
20xx年度,我主要从事建设行业与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上级领导关心和指导下,很好的完成了监督工作任务,现将本年度的工作内容总结如下:
一、思想认识。
要做好本职工作,更好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必须加强政治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学习好“四风”“党风廉政”等精神,切实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依法而行,逐渐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切实改变工作作风,热情服务,敢于作为,转变工作职能,为我县建设领域工作出一份力。
二、工作情况。
2、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工程项目10个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5个;
3、受县政府委托,对150余户群众房屋进行了房屋安全性鉴定,出具鉴定报告150余户。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时,我做到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地方规定;监管的所有项目各责任主体及工程实体安全质量均要求按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作之余积极参与省建设厅和州住建局组织的监督业务知识培训。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字篇十二
4月12日,xx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工作会议在xx召开。
会议对20xx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交流经验,研究探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监督工作的措施。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xx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自治区检察院办公室负责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全体人员及各市(分)院分管副检察长、办公室(监督办)负责人及各市(分)院下属人民监督员工作较好的基层院分管副检察长参加会议。我院由xx副检察长带领xx院副检察长xx和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副主任xx参加了会议。会后,我院针对会议精神进行贯彻和总结,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进行强化:。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1、强化自身监督同等重要的意识。区检院提出,要把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与强化法律监督被放在同等重要的位舲。抓好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各项改革,重点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2、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贵在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扬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保持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各项检察工作中落实区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各项精神,进一步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切实做到“贴近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适应新形势,不断规范“三类案件”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1、严格遵守监督范围。把人民监督员监督作为“三类案件”的必经程序,确保“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杜绝“漏案”情况发生。
2、加强与侦监部门的沟通协调。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举措,加强与侦查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高度关注有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权的区、市级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面临的新问题、出现的新情况。加强对下指导,防止漏告知与规避监督的情况出现。
3、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加强对下级院的检查督促力度,对于“三类案件”未进入监督程序就作出处理决定的,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自行撤销原决定或由上级院直接撤销,重新启动监督程序。
4、定期进行质量分析。对监督的“三类案件”,重点分析研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原因,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对策意见。
三、拓展知情渠道,确保“五种情形”监督取得实效。
1、拓展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能做到“三个公开”,即:下级院向上级院报告工作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公开;检察队伍建设与检察人员纪律作风建设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公开;制定出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前,向人民监督员征求意见公开。同时,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检务督察、公开听证、联合接访等活动,多途径扩大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
2、严格“五种情形”监督程序。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实施规则(试行)》,针对不同情形准确适用监督程序。
3、确保“五种情形”监督取得实效。对人民监督员反映的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或转办的相关信函,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协助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监督员在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评价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指导,进一步夯实各项基础保障工作。
1、加强面对面指导。改进工作作风,将通过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的方式,加强对市级院、基层院的工作指导。适当时候,选取基础工作扎实的市级院或基层院,召开现场会,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
2、坚持备案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各基层院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结案的案件是否形成监督卷宗,主要材料是否报市院监督办备案。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意见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案件是否整理成典型案例层报区院监督办。
3、坚持工作评议制度。坚持年中、年末对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情况进行工作评议,把平时各项工作情况作为年底评先创优的重要指标。以总结、通报、转发材料等方式,肯定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
4、规范报表填报。加大指导力度,与市院办公室统计人员相配合,及时更新区院有关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报表并准确填报。同时市院监督办将建立与统计部门的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做好人民监督员更换和选任工作。因人事调整和工作调动等原因,现任的人民监督员有些已离开xx市导致不方便来市院参加案件评议工作;还有一些监督员对监督工作应付了事,完全不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多次通知参加案件评议都以各种理由不参加;另外人民监督员绝大部分都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工作确实比较忙,有时本职工作与监督工作相冲突。针对这几种情况,在今年应当更换或者增加部分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政治思想认识、职业身份更趋于平民化、对检察事业和监督工作更有热情的人民监督员以利于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创造条件,努力做好人民监督员履职服务保障。
1、优化人民监督员履职环境。加强经费保障,进一步改善人民监督员工作条件,除去硬性规定的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期间的交通、吃住等补助之外,特别应当明确监督员评议案件的补助费用。同时向人民监督员赠阅《检察日报》等报刊资料,为人民监督员提供了解检察工作资讯的平台。
2、加强法律知识介绍活动。以座谈会、培训、研讨会等方式组织人民监督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能力和水平。
3、继续发放《人民监督员手册》。针对各地提出的要求,适应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的.需要,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继续发放《人民监督员手册》,让人民监督员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文件、人民监督员工作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检察工作纪律、监督典型案例等内容,更好地为人民监督员严格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4、加强联络员制度建设。加强与反贪、反渎、公诉、侦监、民行、控申、监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发挥联络员作用,通过联络员,密切与各内设机构常态的工作联系,掌握全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动态,更好地为人民监督员发挥外部监督制约作用提供保障。
5、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监督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联系,加强与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取得支持和理解,保证人民监督员有充足的时间参加监督工作。
六、加大宣传,深入研究,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字篇十三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偿试。所以,为了实实在在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我院在三个方面支持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1、突出监督重点,搞好个案监督。按照高检院文件的规定,我们将拟作撤案、不诉和不服逮捕三类案件,无一例外,件件进入监督程序,案案讲究监督效果,经过两年来的实践,已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同,取得初步成效。两年来所纳入监督的7件案件,均属于高检院明文规定的三类案件。从案件性质上看,有私分国有资产1件、行贿1件、贪污2件、玩忽职守3件;从监督内容看,监督撤案3件、不诉4件。从监督结果看,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意见一致6件7人,意见不一致1件1人。如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马2005年1月30日向xx市检察院书面申诉,不服我院免予起诉决定,市检察院于2月18日交办于我院。我院3月1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马在担任xx万泰集团车业公司常务副经理期间,购销汽车中获利4,000元。经复查对4,000元的去向,证人证言矛盾很多,认定据为己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予起诉明显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移送人民监督员监督。2005年6月3日,经人民监督员集体讨论认为,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诉不当,一致同意撤销原免予起诉决定和撤销案件。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老干部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历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广大老干部为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老干部过去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中坚力量,现在仍然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我局在接到上级通知后,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及实现、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把解决好困难离退休干部的生活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局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全局上下把保持^v^员先进性活动的成果转化为关心困难离退休干部的实际行动,扎扎实实为老干部们办好事、办实事,确保了我市广大离退休干部生活正常、安全越冬。
二、确实把解决好离退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落到实处三、精心安排、做好2006年元旦、春节慰问工作。
截止去年12月底,我市共有离退休干部总数****人。其中:离休干部为**人,退休干部为**人,元旦、春节慰问工作显得更为繁重。为确实做好两节慰问工作,我局早动手、早安排,制定了两节慰问日程,向市财政申请了专项慰问资金,于12月底分三片对全市离退休干部进行了走访慰问活动。我局还把走访慰问活动与解决老同志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在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情况下,帮助广大离退休干部树立主人翁意识和大局意识,引导他们为促进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去年年底我局还下发文件,在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开展了为老同志送温暖活动。在市委老干部局的组织和带动下,全市各单位都开展了不同形式的送温暖活动,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老同志的实际困难。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字篇十四
4月12日,**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工作会议在**召开。
会议对20**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交流经验,研究探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监督工作的措施。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自治区检察院办公室负责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全体人员及各市(分)院分管副检察长、办公室(监督办)负责人及各市(分)院下属人民监督员工作较好的基层院分管副检察长参加会议。我院由**副检察长带领**院副检察长**和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副主任**参加了会议。会后,我院针对会议精神进行贯彻和总结,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进行强化:。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1、强化自身监督同等重要的意识。区检院提出,要把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与强化法律监督被放在同等重要的位舲。抓好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各项改革,重点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2、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贵在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扬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保持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各项检察工作中落实区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各项精神,进一步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切实做到“贴近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适应新形势,不断规范“三类案件”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1、严格遵守监督范围。把人民监督员监督作为“三类案件”的必经程序,确保“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杜绝“漏案”情况发生。
2、加强与侦监部门的沟通协调。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举措,加强与侦查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高度关注有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权的区、市级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面临的新问题、出现的新情况。加强对下指导,防止漏告知与规避监督的情况出现。
3、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加强对下级院的检查督促力度,对于“三类案件”未进入监督程序就作出处理决定的,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自行撤销原决定或由上级院直接撤销,重新启动监督程序。
4、定期进行质量分析。对监督的“三类案件”,重点分析研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原因,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对策意见。
三、拓展知情渠道,确保“五种情形”监督取得实效。
1、拓展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能做到“三个公开”,即:下级院向上级院报告工作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公开;检察队伍建设与检察人员纪律作风建设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公开;制定出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前,向人民监督员征求意见公开。同时,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检务督察、公开听证、联合接访等活动,多途径扩大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
2、严格“五种情形”监督程序。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实施规则(试行)》,针对不同情形准确适用监督程序。
3、确保“五种情形”监督取得实效。对人民监督员反映的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或转办的相关信函,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协助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监督员在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评价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指导,进一步夯实各项基础保障工作。
1、加强面对面指导。改进工作作风,将通过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的方式,加强对市级院、基层院的工作指导。适当时候,选取基础工作扎实的市级院或基层院,召开现场会,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
2、坚持备案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各基层院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结案的案件是否形成监督卷宗,主要材料是否报市院监督办备案。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意见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案件是否整理成典型案例层报区院监督办。
3、坚持工作评议制度。坚持年中、年末对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情况进行工作评议,把平时各项工作情况作为年底评先创优的重要指标。以总结、通报、转发材料等方式,肯定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
4、规范报表填报。加大指导力度,与市院办公室统计人员相配合,及时更新区院有关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报表并准确填报。同时市院监督办将建立与统计部门的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做好人民监督员更换和选任工作。因人事调整和工作调动等原因,现任的人民监督员有些已离开**市导致不方便来市院参加案件评议工作;还有一些监督员对监督工作应付了事,完全不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多次通知参加案件评议都以各种理由不参加;另外人民监督员绝大部分都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工作确实比较忙,有时本职工作与监督工作相冲突。针对这几种情况,在今年应当更换或者增加部分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政治思想认识、职业身份更趋于平民化、对检察事业和监督工作更有热情的人民监督员以利于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创造条件,努力做好人民监督员履职服务保障。
1、优化人民监督员履职环境。加强经费保障,进一步改善人民监督员工作条件,除去硬性规定的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期间的交通、吃住等补助之外,特别应当明确监督员评议案件的补助费用。同时向人民监督员赠阅《检察日报》等报刊资料,为人民监督员提供了解检察工作资讯的平台。
2、加强法律知识介绍活动。以座谈会、培训、研讨会等方式组织人民监督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能力和水平。
3、继续发放《人民监督员手册》。针对各地提出的要求,适应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的.需要,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继续发放《人民监督员手册》,让人民监督员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文件、人民监督员工作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检察工作纪律、监督典型案例等内容,更好地为人民监督员严格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4、加强联络员制度建设。加强与反贪、反渎、公诉、侦监、民行、控申、监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发挥联络员作用,通过联络员,密切与各内设机构常态的工作联系,掌握全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动态,更好地为人民监督员发挥外部监督制约作用提供保障。
5、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监督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联系,加强与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取得支持和理解,保证人民监督员有充足的时间参加监督工作。
六、加大宣传,深入研究,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高检院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关于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报中央审批。意见出台后,我们将严格遵照执行,并积极通过网络、报刊等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深化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利用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月等活动让广大干警、人民群众及时了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进展及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
2、深化理论研究工作。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深化基础理论研究,推动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加强与高校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理论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在加强理论研究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研究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基层院如何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有效性,扩大“五种情形”案件监督等等。
3、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与支持。加强与市政法委、市人大的工作联系与汇报,积极争取市党委、人大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不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字篇十五
4月12日,xx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工作会议在xx召开。
会议对20xx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交流经验,研究探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监督工作的措施。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xx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自治区检察院办公室负责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全体人员及各市(分)院分管副检察长、办公室(监督办)负责人及各市(分)院下属人民监督员工作较好的基层院分管副检察长参加会议。我院由xx副检察长带领xx院副检察长xx和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副主任xx参加了会议。会后,我院针对会议精神进行贯彻和总结,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进行强化:。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1、强化自身监督同等重要的意识。区检院提出,要把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与强化法律监督被放在同等重要的位舲。抓好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各项改革,重点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2、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贵在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扬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保持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各项检察工作中落实区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各项精神,进一步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切实做到“贴近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适应新形势,不断规范“三类案件”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1、严格遵守监督范围。把人民监督员监督作为“三类案件”的必经程序,确保“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杜绝“漏案”情况发生。
2、加强与侦监部门的沟通协调。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举措,加强与侦查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高度关注有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权的区、市级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面临的新问题、出现的新情况。加强对下指导,防止漏告知与规避监督的情况出现。
3、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加强对下级院的检查督促力度,对于“三类案件”未进入监督程序就作出处理决定的,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自行撤销原决定或由上级院直接撤销,重新启动监督程序。
4、定期进行质量分析。对监督的“三类案件”,重点分析研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原因,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对策意见。
三、拓展知情渠道,确保“五种情形”监督取得实效。
1、拓展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能做到“三个公开”,即:下级院向上级院报告工作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公开;检察队伍建设与检察人员纪律作风建设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公开;制定出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前,向人民监督员征求意见公开。同时,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检务督察、公开听证、联合接访等活动,多途径扩大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
2、严格“五种情形”监督程序。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实施规则(试行)》,针对不同情形准确适用监督程序。
3、确保“五种情形”监督取得实效。对人民监督员反映的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或转办的相关信函,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协助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监督员在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评价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指导,进一步夯实各项基础保障工作。
1、加强面对面指导。改进工作作风,将通过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的方式,加强对市级院、基层院的工作指导。适当时候,选取基础工作扎实的市级院或基层院,召开现场会,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
2、坚持备案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各基层院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结案的案件是否形成监督卷宗,主要材料是否报市院监督办备案。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意见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案件是否整理成典型案例层报区院监督办。
3、坚持工作评议制度。坚持年中、年末对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情况进行工作评议,把平时各项工作情况作为年底评先创优的重要指标。以总结、通报、转发材料等方式,肯定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
4、规范报表填报。加大指导力度,与市院办公室统计人员相配合,及时更新区院有关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报表并准确填报。同时市院监督办将建立与统计部门的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做好人民监督员更换和选任工作。因人事调整和工作调动等原因,现任的人民监督员有些已离开xx市导致不方便来市院参加案件评议工作;还有一些监督员对监督工作应付了事,完全不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多次通知参加案件评议都以各种理由不参加;另外人民监督员绝大部分都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工作确实比较忙,有时本职工作与监督工作相冲突。针对这几种情况,在今年应当更换或者增加部分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政治思想认识、职业身份更趋于平民化、对检察事业和监督工作更有热情的人民监督员以利于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创造条件,努力做好人民监督员履职服务保障。
1、优化人民监督员履职环境。加强经费保障,进一步改善人民监督员工作条件,除去硬性规定的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期间的交通、吃住等补助之外,特别应当明确监督员评议案件的补助费用。同时向人民监督员赠阅《检察日报》等报刊资料,为人民监督员提供了解检察工作资讯的平台。
2、加强法律知识介绍活动。以座谈会、培训、研讨会等方式组织人民监督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能力和水平。
3、继续发放《人民监督员手册》。针对各地提出的要求,适应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的.需要,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继续发放《人民监督员手册》,让人民监督员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文件、人民监督员工作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检察工作纪律、监督典型案例等内容,更好地为人民监督员严格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4、加强联络员制度建设。加强与反贪、反渎、公诉、侦监、民行、控申、监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发挥联络员作用,通过联络员,密切与各内设机构常态的工作联系,掌握全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动态,更好地为人民监督员发挥外部监督制约作用提供保障。
5、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监督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联系,加强与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取得支持和理解,保证人民监督员有充足的时间参加监督工作。
六、加大宣传,深入研究,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高检院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关于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报中央审批。意见出台后,我们将严格遵照执行,并积极通过网络、报刊等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深化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利用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月等活动让广大干警、人民群众及时了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进展及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
2、深化理论研究工作。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深化基础理论研究,推动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加强与高校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理论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在加强理论研究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研究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基层院如何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有效性,扩大“五种情形”案件监督等等。
3、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与支持。加强与市政法委、市人大的工作联系与汇报,积极争取市党委、人大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不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
人民监督工作总结字篇十六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检察改革的一项新举措,自这一制度试点以来,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的执法行为规范化。笔者就某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以来,人民监督员所监督评议的21件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且仅从其督评议的方式、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略谈管见。
一、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评议案件性质看,“三类案件”且拟不起诉居多。21件案件全部为拟撤销和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案件,至今尚无一起由人民监督员提出属于“五种情形”的案件。
2、从评议案件罪名看,传统型的职务犯罪占绝对多数。21件案件所涉嫌的罪名分别为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这说明传统型、常见职务犯罪仍是当前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重点。
3、从案件评议结果看,人民监督员意见采纳率较高。对提请评议的21件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监督员对案件承办部门的拟处理意见均表示同意,尚未出现根本性不同监督意见。
4、从监督评议的过程看,监督质量较高,促进了规范办案。
二、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办理期限与人民监督员监督期限冲突问题。多数人民监督员反映,由于个人能力、职业水平的局限,在对监督案件的立案标准、处理尺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介入案件并对案件进行监督需要一定的过程。实践中考虑到办案时限的限制,给予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的时间往往是有限的,从通知人民监督员到场,到了解案件情况,到作出评议表决一般都在两三天内完成。这对于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人民监督员还能正确把握,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存在争议的案件,却难以一时深入了解案情和掌握法律适用,造成“检云亦云”,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
2、对案件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理念存在差异。检察官在一定的司法管理模式内,凭借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思维模式和长期养成的职业素质,开展调查和诉讼,侧重于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人民监督员不受司法管理体制的限制,以其更活跃的非司法的思维方式和自己独有的职业特点评判案件、审视检察官的执法活动,侧重点往往建立在社会道德上,导致对同样的案件和事实在理解和判断上的不一致,易发生法理与情理认识上的偏差。
3、从监督评议的方式看,形式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对案件进行监督评议的方式比较单一。仅采取召集人民监督员看案件材料,听取公诉、自侦部门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根据材料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提问,然后人民监督员按照监督评议程序独立评议,而作出监督意见,有点模式化之嫌。
4、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的监督系被动进行。其主要根源是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审查后,认为应当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经检察长同意情况下通知人民监督员来监督,这就客观造成,并不是人民监督员主动来进行监督评议的,长期以往,易造成一种走过场的“摆设”或形式而已。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对策:
1、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应加快步伐,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属性。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利用外部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进行监督,其核心价值在于建立一种预防和制约机制,一定程度上防范检察机关办案中问题的发生。几年来的试点证明,该制度不仅是积极有效的,也是合法的。但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具体内容仍然停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定上,其效力低于法律。如果不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化进程,就会束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影响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的力度,不利于树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威信。况且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相适宜的地方,这都迫切要求法律层面的规范和完善。笔者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这两部法律之中,使基本原则具体化,以确保该项制度具有法律依据,真正使公民的监督权利具有法定的程序并具有法律的保障。
2、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聘任制度,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公信力。首先要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明确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代表制,而不是人人参与制,正确处理人监督员素质与监督质量、监督效果之间的关系,是其制度构建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既然是选择个别人代表人民来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就应当根据检察工作的特点,坚持学历与社会工作经历并重原则,选择那些有监督能力、能胜任这一工作的精英层面的人来担任人民监督员,以体现客观、公正。其次,要改变人民监督员的聘任制度。变检察机关自行聘任为^v^会任命,进一步增强权威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3、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确保每一案件监督评议真正起到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作用。但在现有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框架下,还不能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法律化和规范化,因此,有必要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明确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渠道和方法。可规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时,可向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询问,提出问题;人民监督员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委托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听取相关证人和有关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人民监督员独立进行评议、表决,其作出的监督意见就可能更加客观公正,与检察机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的宗旨相吻合。
4、对人民监督员实行制度化的定期培训、考核,提高监督工作水平。人民监督员大都是兼职,平时很少涉及检察业务知识,为确保能正确地履行职责,必须对人民监督员组织制度化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参检议检”工作水平,使其能够用法律思维评议案件,用道德价值衡量社会效果,用第三方眼睛监督执法办案,从而实现人民监督员的功能定位。此外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情况要进行考核、评价,形成适者续任、不适者退任的考核机制。同时,还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案件时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规定,确保案件监督评议公正规范。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在现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之内完善中国检察制度的一项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精神,使检察机关找到了一种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高检院制定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填补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的一项空白,对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比较多。笔者结合我市检察机关2004年10月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粗浅的意见和建议,以供商榷。
一、试点工作监督案件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省院结合我市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确定了6个院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院。近四年来,共受理监督“三类案件”69件76人。其中,拟不起诉案件39件44人,占受理数的%;拟撤销案件23件25人,占受理数的;拟维持原逮捕决定的案件7件7人,占受理数的%。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后,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64件71人,不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5件5人。
二、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程序设置的有限性。
再者,人民监督员在必要时可以旁听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那就意味着人民监督员可以进入羁押场所,这与目前提审人犯制度相矛盾。根据^v^规定,只有案件的承办人持合法手续才能进入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人民监督员能否进入羁押场所,这也是一个问题,而且就是允许人民监督员进入羁押场所,也需要相关法律作出相应规定,否则在具体实践中很难做到。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虽然检察机关内部也设置了监督制约环节,但由于监督制约的部门或属于同一单位,或属于同一系统,难免有相互袒护之嫌,难以真正起到制约和监督作用。而对其外部监督,虽然有同级人大监督、党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但这些监督都属于事后性一般监督,不具有刚性,难以取得实质性监督效果。而其他司法机关又无法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进行制约,自侦案件的撤案、不起诉则成了外部监督的“盲区”。实践中,自侦案件的撤案、不起诉常常成为检察机关发生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作为监督者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与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保持必要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过程的实效性和公正性。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体内运作的模式决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只能由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加以规定,人民监督员只能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职能与监督程序只能由检察机关确定,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机构也只能设在检察机关。这种在检察机关内部运作的监督模式,制约了监督对象的广度和深度,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时的独立性,难以得到老百姓的更多认同,影响了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不服逮捕决定的提出程序有待规范。
《规定(试行)》对“三类”案件之一的不服逮捕决定的提出程序欠缺,而现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必须掌握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意见的程序,因此,在实践中人民监督员难以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不服逮捕决定。过去,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般回避这问题,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服逮捕决定的意见,办案人员也往往“忽视”而不记录在案。针对这一问题,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逮捕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即制作《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规定办案人员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对嫌犯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让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填写意见。同意逮捕决定的填写“同意”,若不服逮捕决定的,填写不服逮捕决定的理由,并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理由记录在案。同时办案人员应及时将《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讯问笔录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统一向人民监督员报告并提供查阅,从源头上保证此类案件能够进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的视线,使所有不服逮捕案件进入监督的程序。但在具体实践中,侦查部门却忽视了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逮捕意见的询问,从而导致有些犯罪嫌疑人因不了解这一程序,而放弃了要求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人民监督员发现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违法行为的纠正形式有待统一。
《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二)超期羁押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五)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这一规定就是“五种情形”,从其内容可以看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受理自侦案件的监督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但是《规定(试行)》未规定人民监督员提出纠正意见是采用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形式。如果是采用口头形式,可能会产生有的意见被遗漏,或者年长日久产生无档案材料可查的问题。因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为宜。即制作《人民监督员纠正违法意见书》,应明确纠正的事项,让人民监督员写明纠正的内容及意见,并由人民监督员签章。这样既树立人民监督员的权威性,也让检察机关有的放矢地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纠正的情况反馈给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填写的《人民监督员纠正违法意见书》,除了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统一受理备案外,应交由纪检^v^门查处,并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人民监督员。
(五)人民监督员对个案的表决意见形式有瑕疵。
《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评议后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表决结果由办案部门附卷存档”。笔者认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值得商榷。无记名投票方式虽然简便,但人民监督员个人对案件审查的意见如何,存在无文字档案可查问题,这样显然不够严谨。因此,应当采用《人民监督员个案表决意见书》的书面形式,明确表决事项,表决意见及理由,并由表决人签章。然后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所有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的个案意见书,并由所有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签章。这样既增强每位人民监督员的责任心,真正反映他们的意见,又可以做好附卷存档。
(六)对“五种情形”监督渠道不畅通。
从我市检察机关四年来的试点情况看,对“三类案件”的监督程序不断完善和规范,但是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还一直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市各试点院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都是空白,这一方面说明我市检察干警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但也同时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还没有拓展开。检察机关要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让人民监督员及时了解检察干警执法情况。同时要探索完善各个环节上的案件情况通报制度,畅通人民监督员掌握“五种情形”的渠道,为实施监督提供条件、打下基础。
三、对试点工作提出的建议。
(一)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立法轨道,赋予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诉讼性权力。
为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和公信度,应当制定科学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使之具备完备的候选、公告、确认以及更换程序和规则。特别是人民监督员的产生、选任、管理应当由人大负责,改变单纯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做法,进一步加大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力度。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功能和作用。要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让他们熟悉法律、运用法律,更好地发挥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作用,促进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慎重立案、规范侦查、依法公诉,实实在在地提高案件质量,彻底消除摆架式、走过场现象。同时,应当赋予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诉讼性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向承办人询问的权力、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询问证人的权力、听取有关人员陈述的权力、查阅案件卷宗的权力等等。允许人民监督员有效证件与检察人员共同进入羁押场所,听取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二)完善“三类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程序。
《规定》(试行)第十条明确三类案件必须接受人民监督。但如何保障三类案件进入监督程序?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不服检察机关逮捕决定的案件不仅是犯罪嫌疑(被告)人,其大多数是由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亲属、法定代理人、律师和辩护人通过来信来访提出来的。这些来信来访对检察机关公正、合法、正确行使检察权起了重要积极作用。当然,这些来信来访也包括提出对犯罪嫌疑(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意见等。对这些来信来访要不要进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视线,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既然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是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不管什么人以是什么形式提出,只要是三类案件,就必须进入人民监督员的视线,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如何保障涉及三类案件的来信来访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笔者认为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的涉及三类案件的来信来访,除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对口办理外,并将查处结果、及来信来访材料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由人民监督员审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三)用文书和表格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突出可操作性。
《规定(试行)》对人民监督员的操作程序有的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实践中遇到一些不好操作的问题。如上述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其不服逮捕程序如何启动不明,因此应制作《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其格式如下。文书标题:《某某人民检察院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时间,地点;告知人;被告知人,性别,年龄,民族;告知内容:“检察机关依法对你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是否有意见?没有意见请写“没意见”。若有意见请写出不服逮捕决定的理由”。最后落款签章、时间。还注明:被告知人对告知书中内容确定无疑后签章。当然《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形式、内容可以是其它样本,这里仅是例举而已。笔者建议用文书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突出可操作性,并通过各地试点工作,进一步总结,形成统一法律文书和表格。
自2004年10月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我市两级院按照高检院、区检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一、试点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人民监督员69人,截至今年3月底,69名人民监督员共对114件148人“三类案件”和1件1人“五种情形”进行了监督。监督案件的类型有:拟不起诉的为97人,占总数的%;拟撤销案件的43人,占29%;拟维持逮捕决定案件9人,占总数的6%。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98件,占86%,不同意的16件,占14%,经检委会讨论及市院审批,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4件4人,无人民监督员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复核的案件。至今只有一起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符合“五种情形”需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的案件。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与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报批制度双轨运行制存在的问题2005年10月以来,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检《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加强了上级院对下级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制约,保证了下级院办理拟撤案、不起诉案件的案件质量。同时,经过上级院的审查把关,再作最后处理决定,无论对当事人或参加案件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乃至对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多了一层把关,更能保证案件质量。但执行这一双轨运行制在办案时效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尽管《规定(试行)》中第八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或者拟不起诉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七日内书面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重大、复杂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十日内书面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但自执行该制度来,我市共有68个案件(其中拟不起诉45件55人,拟撤销案件16件25人,维持逮捕决定7件7人)进入监督程序,由于增加了一项向上级报批的程序,所以从案件受理到结案,时间大大增长了。移送上级审查案件往往不能及时批复下来,导致一些案件长时间不能结案。如宾阳院办理的李振宾涉嫌单位受贿拟撤销案件一案,宾阳监督办于2007年1月18日正式受理案件,1月23日召开人民监督员案件评议会,当天由该院承办部门将案件移送市院审查后,市院于2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该院拟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审查批复时间长达一个月。
三、开展“五种情形”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不畅。与“三类案件”相比,“五种情形”的监督难度加大,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启动方式的主动性带来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渠道不畅通。人民监督员获取“五种情形”的信息渠道,一是听到案件当事人或者群众的反映;二是主动发现。前一种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往往过于简单、笼统,难以形成有针对性的监督意见并启动监督程序;后一种情形只有通过应邀参加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或者其他执法活动时发现监督线索,途径也是极其有限的。
(二)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的宣传有待加强。人民监督员试行工作开展以来,虽然我们一直坚持对该项工作的宣传,但由于宣传的角度、范围、方式等影响了社会对其的系统认识。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群众还不了解人民监督员工作,多数社会群体虽然听说过人民监督员工作,但对监督范围、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等不了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监督程序的启动和开展。
(三)人民监督员配置不尽合理。根据最高检对人民监督员产生的规定,尤其对本人工作性质和专业知识要求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过宽。从实际情况看,我市选任的69名人民监督员多数不具备系统法律知识,也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在监督工作过程中往往是凭借感觉发表监督意见,或者干脆都是同意承办部门意见,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同时,随着“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的开展,从目前情况看,选任的人民监督员都是兼职人员,而且多数都是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其本职工作量相当大,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人民监督员工作。这种情况下专门开展“三类案件”监督,单纯进行案件“事实”和“结果”监督还能将就应付,要开展“五种情形”监督,的确难以开展。
(四)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障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证的问题,高检院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拨。但是,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随着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不断扩展,经费问题必将制约该项工作的开展。
四、完善“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监督程序及文书制作,严格把握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范围。对属于“三类案件”的一律通报人民监督员;并且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有效渠道,不断规范查办职务犯罪的办案行为,保证案件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办案程序。通过程序公正体现和促进实体公正。三是加强文书制作的规范性。由自治区院对人民监督员工作各种情形和不同阶段的文书格式样本统一作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供各试点院在工作中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