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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篇一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
(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
(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
(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
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第八条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并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第十条宿舍、锅炉房和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可
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临建设施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临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m)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四条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
(二)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
(三)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
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四)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
临时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难燃材料制作的其他临时疏散设施。对于房屋建筑,作业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设置大门,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四章临时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施工现场宜采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永久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保持同步,但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受施工条件限制,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使用时,应落实有效容积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1h室内消防用水量要求的临时消防水源,并根据施工进度同步敷设消防供水管道,每2层设置1只消防卷盘。
临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临时消防水池。当临时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一)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场所;
(二)动火作业场所;
(三)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四)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五)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十八条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第十九条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和夜间照明;对于无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人工照明设施,无天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
第五章电气线路及明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配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
(二)严禁使用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的导线;
(三)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或封闭式阻燃线槽。
(四)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敷设或连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明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前。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明火作业。
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室内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明火作业和吸烟。
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险作业应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动火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施工时,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场所)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六章日常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状况。检查的重点部位为员工宿舍、厨房、临时仓库、堆场、变配电房等。
第二十四条检查的形式为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防火巡查
1、防火巡查频次和人员
(1)施工现场的防火巡查应保证每日不少于两次,其重点应加强
对员工宿舍的夜间巡查,应保证每晚不少于一次;对临时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的巡查应每日不少于一次。
(2)防火巡查由工程施工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由施工现场安全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具体实施。
2、防火巡查内容
(1)临建设施的布置是否占用防火间距。
(2)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是否布置在高压线下;
(3)有无乱拉、乱设临时电气线路、增设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违章用电的情况;
(4)有无使用明火照明、不规范使用蚊香、蜡烛或擅自使用煤油炉、液化气灶等违章用火的情况;
(5)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临时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6)临时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被埋压、圈占、遮挡;
(7)临时消防水源储水量是否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
(8)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层的醒目位置是否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9)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0)巡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均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二)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施工现场的防火检查;
(2)工程施工单位所属各部门或区段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本部门或区段员工对责任区域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2)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的划分情况,是否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3)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对固定或临时消防设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和全面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查,确保完整好用;
(6)各部门或区段每日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值班情况和记录情况;
(7)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8)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0)防火检查应如实填写相应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施工现场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火灾扑救和宣传培训
第二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配齐必备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编制初起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演练,全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施工现场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通知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进行初期处置。
第二十九条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义务消防队应在3分钟内形成应急战斗力量,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讯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根据火灾情况,使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三)向火场有关人员提供防护装备,救护、转移伤员。
(四)警戒火场险情,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护火场秩序,接应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当熟悉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
以下要求进行疏散:
(一)施工现场宿舍区发生火灾时应指定一至两名员工作为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火场人员有序疏散。
(二)火灾发生后,疏散引导员应当立即通过扩音器或喊话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火场人员逃生。
(三)火灾无法控制时,工程施工单位火场指挥员应当命令所有参加火灾处置人员撤离。
第三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利用工程进场前、节假日等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每名员工了解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施工现场、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临建设施,是指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并随施工进度建造或拆除的办公、生活、生产用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临时消防设施,是指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
施工过程中初起火灾的器材、设备和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三)临时疏散通道,是指由不燃、难燃材料制作,供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路径,如走道、楼梯、斜道、爬梯和道路等。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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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为本,质量第一。
2、团结进取----真诚协作;艰苦奋斗----发扬传统;
3、科学管理----合理安排;合理安排----过程控制;
4、质量在我手中用户在我心中
5、爱护公物----人人有责;团结友爱----真诚协作;
6、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遵章守纪----尽职尽责;
7、质量赢得市场诚信铸就品牌
8、抓质量精益求精保安全谨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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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艰苦奋斗----争创一流;勤学苦练----提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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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讲文明礼貌----树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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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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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曙光控股集团愿为繁荣新村(一期)工程建设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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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合理安排----精心施工;履行节约----反对浪费;
62、提高质量意识----狠抓安全管理;
6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之泉,
64、团结进取----与时俱进;遵纪守法----禁赌禁黄;
65、坚持以质取胜提高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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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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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部、省、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程、制度,抓好措施落实。
2.施工队针对施工实际情况制订出安全生产各项具体措施,在施工设计中要有安全的内容,并要根据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补充完善。
3.施工队进场前必须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包括架空线路和地下管网)进行调查,在确认符合施工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场施工。
4.开工前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安装好的设备、设施、材料堆放等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经检验合格方可开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
5.开工前,现场负责人要向场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施工过程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工地领导值班制度,负责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做好工作记录。
7.现场所有机械传动部位装设防护栏(罩)、危险部位、地段应设栏杆,悬挂警告、警示标志。
8.经常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工人进行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特殊工种必须经专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9.搞好文明生产。各种设备、设施安装牢固平稳,材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场内废料要及时清理。
10.工地用电严格按照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严禁在高压电网下作业和进行钻塔整体搬迁。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工地消防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格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12.遵守当地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
㈠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程、制度,坚持“五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各项责任、制度。
3.组织和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定期向职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4.严格执行用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
5.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整改。
6.遵守当地施工管理规程、制度,搞好文明生产。
7.发生工伤事故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过”。
㈡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同项目经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施工安全技术的直接责任人。
2.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组织编制和审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有关人员落实。
3.在向各部门、人员交底施工技术时,要同时交底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4.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时,应制定出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5.参加工地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发现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
6.按照上级的布置,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搞好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7.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2.在布置工作任务时,做好各个施工环节的安全交底。
3.督促各施工班组、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4.参加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设备安装验收,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协助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组织工人参加安全培训教育。
6.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即时上报。
㈣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施工设计中制定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监督各部门实施。
2.经常巡视施工现场,指导和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做好台帐记录。发现重大不安全问题,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遇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4.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抓好事故隐患的整改。
5.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工人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和培
训学习。
6.参加一般工伤事故的分析和调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按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㈤班组长安全职责:
1.认真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责。
2.组织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3.组织本班组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4.经常组织对本班组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进行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和消除隐患。
5.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完成事故隐患整改。
6.不违章指挥和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险情应立即向工地负责人报告。
7.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及时上报,并组织班组人员进行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㈥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服从分配、坚守岗位,维护和保养好一切安全设施,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搞好文明生产。
3.积极参加安全日活动和上级布置的安全生产活动。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互相关心,互相监督,搞好安全生产。
4.做好开工前本岗位和环境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处
理或向班组长报告。
5.不随便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无证不准进行特种作业。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积极参加抢救和采取紧急措施。参加事故分析会,吸取事故教训。
三、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工地门口应挂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施工许可证批号、计划工期等内容。
2.工地周围应设临时围墙,出入口设专人看守,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并在场内明显位置张挂出安全、保卫、防火等标语、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应保持道路平坦畅通,整洁、无积水,排水系统畅通。
4.现场的办公室、材料房、机械房、宿舍、厨房、浴室、厕所等临时建筑物应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建造、挂牌、保持整齐、清洁、卫生。
5.办公室内应张挂(贴)有现场平面布置图,各种生产计划、进度图表,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程、制度。
6.各种设备安装牢固、辅助设施齐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物料堆放牢靠、整洁整齐。
7.现场生产、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服从指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遵守操作规程。
8.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渣、废料按指定地点存放并及时运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控制噪声污染。
9.现场用电、消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要求执行。
10.遵守当地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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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地点位于郑州市纬三路与经六路交叉口东北角,本工程为地下一层,地上二十三层,建筑高度75.35米,为一类建筑,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建设单位为××有限公司;设计单位××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为××公司。工程投资3000万元,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1日,工程目前主体结构已进行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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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篇五
为了规范操作,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管理,杜绝不良行为,预防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队伍的综合素质,确保装修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便施工顺利安全。
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临时厕所。临时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3、材料构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领用材料、运输土方,沙石等,不沿途遗洒及时清扫维护。
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5、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肚皮上班。
6、工棚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7、团结同志,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
8、对施工机械等躁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躁声扰民。
2、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
3、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4、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5、使用砂轮机时,先检查砂轮有无裂纹是否有危险。切割材料时用力均匀,被切割件要夹牢。
6、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7、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8、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灯。
10、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1、大中型施工机械(吊装运输碾压等)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2、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13、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开工进场的材料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严禁劣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进场材料按指定地点,码放整齐。隐蔽工程须严格按照施工工艺,严禁偷、漏、减项。验收合格后,方准覆盖。
1、严禁将工具乱放在已经完成的木制品或地板、地砖上。所有已覆面板的清油工程或已喷漆混油工程,均应在其上覆盖塑料薄膜或其他纸、本质介质后方可在其上放置物品。
2、管道口、预留口、地漏在进场前用防潮棉封口保护。
1、剩余油漆、胶类妥善保管;空油漆桶、胶桶必须分类放置和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2、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包括外来人员),工作期间禁止喝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经常检查机械设备运行情况,电路和电器设备安全情况;
3、电锯、电刨转动部分要设防护罩,无人操作要切断电源;
2、每一种材料必须摆放在适当地点,整齐、干净;严禁乱堆乱放;
1、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大小和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 现场的人员易于看到。
3、各种安全标志设置后,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4、施工现场应设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标牌、警示灯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毁坏的标志牌等要及时更新、更换。
5、施工人员要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牌要求,爱护安全标志牌,对破坏安全警示牌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1、现场必须设宣传板一块,张贴各种制度、图纸和施工安排等。
2、施工人员及各班组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闹事,严禁在施工现场抽烟、喝酒、打牌、赌博。
3、现场及楼梯间过道必须每天及时清理垃圾,保持施工现场干净整齐。
4、材料堆放整齐、合理并有明显标识,不得随便摆放。
8、使用电动工具注意安全,高空作业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危险项目、危险环境施工未作好安全防护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10、质量和进度要严格按照合同和规范执行,把好材料质量关。
11、现场严禁吸烟和使用电炉、电热器及明火,人走灯熄。
12、施工现场电力系统一定要有漏电保护装置,严禁随意乱搭乱拉线源,接线、安装设施必须要有专业电工操作,非专业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篇六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
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
(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
(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
(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
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第八条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并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
风处。
第十条宿舍、锅炉房和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可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临建设施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临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m)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四条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
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
(二)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
(三)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四)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
临时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难燃材料制作的其它临时疏散设施。对于房屋建筑,作业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 1.5m的防护栏杆。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设置大门,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四章临时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施工现场宜采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永久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保持同步,但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受施工条件限制,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使用时,应落实有效容积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1h室内消防用水量要求的临时消防水源,并根据施工进度同步敷设消防供水管道,每2层设置1只消防卷盘。
临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临时消防水池。当临时
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一)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场所;
(二)动火作业场所;
(三)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四)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五)其它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十八条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第十九条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和夜间照明;对于无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人工照明设施,无天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
第五章电气线路及明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配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
(二)严禁使用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的导线;
(三)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或封闭式阻燃线槽。
(四)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敷设或连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明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前。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明火作业。
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室内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明火作业和吸烟。
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险作业应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施工时,施工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场所)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域和其它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域和其它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六章日常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状况。检查的重点部位为员工宿舍、厨房、临时仓库、堆场、
变配电房等。
第二十四条检查的形式为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防火巡查
1、防火巡查频次和人员
(1)施工现场的防火巡查应保证每日不少于两次,其重点应加强对员工宿舍的夜间巡查,应保证每晚不少于一次;对临时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的巡查应每日不少于一次。
(2)防火巡查由工程施工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由施工现场安全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具体实施。
2、防火巡查内容
(1)临建设施的布置是否占用防火间距。
(2)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是否布置在高压线下;
(3)有无乱拉、乱设临时电气线路、增设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违章用电的情况;
(4)有无使用明火照明、不规范使用蚊香、蜡烛或擅自使用煤油炉、液化气灶等违章用火的情况;
(5)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临时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6)临时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被埋压、圈占、遮挡;
(7)临时消防水源储水量是否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
(8)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层的醒目位置是否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9)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10)巡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处理情况;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均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二)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施工现场的防火检查;
(2)工程施工单位所属各部门或区段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本部门或区段员工对责任区域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2)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的划分情况,是否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3)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对固定或临时消防设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和全面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查,确保完整好用;
(6)各部门或区段每日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值班情况和记录情况;
(7)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8)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9)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10)防火检查应如实填写相应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施工现场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火灾扑救和宣传培训
第二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配齐必备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编制初起火灾处理应急预案,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演练,全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施工现场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通知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进行初期处理。
第二十九条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义务消防队应在3分钟内形成应急战斗力量,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
下措施:
(一)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讯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根据火灾情况,使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三)向火场有关人员提供防护装备,救护、转移伤员。
(四)警戒火场险情,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护火场秩序,接应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当熟悉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疏散:(一)施工现场宿舍区发生火灾时应指定一至两名员工作为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火场人员有序疏散。
(二)火灾发生后,疏散引导员应当立即经过扩音器或喊话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火场人员逃生。
(三)火灾无法控制时,工程施工单位火场指挥员应当命令所有参加火灾处理人员撤离。
第三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利用工程进场前、节假日等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每名员工了解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施工现场、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临建设施,是指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并随施工进度建造或拆除的办公、生活、生产用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二)临时消防设施,是指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过程中初起火灾的器材、设备和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三)临时疏散通道,是指由不燃、难燃材料制作,供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路径,如走道、楼梯、斜道、爬梯和道路等。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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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起重工、电工、焊工、驾驶员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工种施工人员,必须执行相应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施工人员在工作期间,严格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戴安全帽。二米以上登高作业或下罐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带,必要时要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动火证。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具有防范措施(消防器材、人员监护、隔离措施等)。
第四条、在厂区内动土施工,必须经过批准。要弄清地下管网、电缆分布情况。
第五条、非电器专业人员,不准私自拉、拆、接电源线。在生产区域接临时电源,须按生产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现场配电柜(盘)必须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手持电动工具、塑料焊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
第八条、登梯作业时,必须有人扶梯或将梯子固定牢靠。
第九条、登高作业时,严禁盲目抛物,工具要系牢,作业对象安放稳定可靠。交叉作业要有防范措施。
第十条、进入罐内作业(必要时须置换分析合格后),照明必须使用低压行灯。进入罐内电源线需用安全橡套线,要有漏电保护装置,罐外有专人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准把割炬或焊枪放在容器内。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对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吊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现场有专人监护,任何人不得随吊装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吊物或起重臂下,或回转半径内,严禁人员停留、通过。
第十二条、正确操作气瓶,严禁撞击,远离明火。作业时,氧气、乙炔瓶必须保持5米以上距离。氧气、乙炔瓶距动火作业点均不应小于10米。不准在烈日下暴晒,乙炔气瓶不得卧放。
第十三条、行车(葫芦)不得斜拉,斜吊,超重作业。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要限速行驶,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
第十五条、班前、班中, 严禁喝酒。一旦发现立即清理出现场。
第十六条、进入施工现场,一律不准抽烟。
第十七条、施工材料必须做好看护,谁领用谁负责。
第十八条、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区域内的一切安全工作。项目经理是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十九条、工程管理部安全员,将不定期对各项目部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违章行为,将按集团有关规定下达整改意见书。对违章行为下达处罚通知单,罚款一律交集团财务部。
第二十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管理部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篇八
;编号:sy-aq-08779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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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
规定
general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construction site of project department
建筑安全| building safety
安全管理项目部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项目部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和正确使安全防护用品,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
2、凡进入施工区域的人员及车辆必须遵守项目部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3、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4、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熟知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前、工作期间严禁喝酒。
5、作业人员操作过程中,要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人伤害。
6、施工人员严禁在坑内、洞口、陡坡下等不安全地区停留和休息。
建筑安全| building safety
安全管理
7、施工人员应沿施工便道、爬梯上下通行,禁止为了走捷近沿钢管、模板等攀爬上下。
8、不得任意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得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9、上下班要按规定的道路行走,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当乘坐车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禁跳车、扒车或强行乘车。
10、挖掘机、起重机、吊车等起重设备工作时,任何人不得进入其危险半径以内。
11、搬运器材和使用工具时,必须时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员的安全。传送器材或工具时,不可投掷。
12、2米以上的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13、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1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15、不懂电气、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建筑安全| building safety
安全管理
16、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火、防风及卫生等安全要求。
17、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材料,应做到安全可靠、存放整齐、通道完整、标识齐全,必要时设专人守护。
18、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19、严禁搭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型现场施工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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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热词搜索:;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篇九
1.1 为强化工程建设各施工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法规、制度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3 应严格遵循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在确保人身设备安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文明施工。
1.4 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摆正安全、质量、进度三者之间的关系,要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质量及进度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5 安全工作要有法制观念,安全制度要有严肃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1.6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应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2 组织
2.1 由业主组织成立以业主为主任、监理及各承包商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调工作。
2.2 各单位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文明组织机构,并有完善的安全网络体系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各承包商及其所属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是安全文明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要使安全工作做到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2.3 各承包商安全生产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业主、监理及上级安全部门多重领导。
3 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责任。
3.1 认真贯彻行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
3.2 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督促各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安排、部署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活动。
3.3 严格施工现场总平面、施工用水、用电、施工道路的安全、文明管理。按合同规定负责组织划分各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区域,做到责任落实,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3.4 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执行。
3.5 向上级有关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4 监理对工程建设施工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检查、监督、管理责任。
4.1 参加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安全保障体系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监督执行。
4.2 审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安全机构、目标、措施及各级责任制并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实施。参加安全例会,进行安全考核,审查安全报表。
4.3 协助业主协调解决各承包商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问题。
4.4 监督检查各承包商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执行情况。根据业主授权,对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活动,有权按规定开出处罚单;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失控的承包商,有权责令停工整顿;对严重失控的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建议,责令其退出现场。
5 各承包商对其所承包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管理责任。
5.1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
5.2 服从监理及业主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接受监理及业主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5.3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体系、安全“三项机制”(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并行之有效的运作。
5.4 负责组织学习、推广兄弟单位先进的安全、文明施工经验,取长补短。
5.5 负责制定本单位所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经济制约措施,并能行之有效的运作。
5.6 严格按基建程序和施工顺序施工,积极有效的解决施工中存要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5.7 按照业主划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区域,层层分解,做到责任落实到人,有关职责、制度、规定等制成标语牌立于显著位置。
5.8 积极参加由业主或监理组织的有各承包商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接受业主处罚。
5.9 积极参加安全、文明施工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文明施工经验,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消除施工现场脏、乱、差现象。
5.10 及时向监理及业主提供事故情况及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如实向业主提供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
5.11 负责施工管理区域的消防及治安保卫工作。
6 管理
6.1 各承包商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与业主签订安全责任合同书,否则不准进入现场。
6.3 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时,各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监理及有关上级部门通报。各承包商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处理办法时,监理及业主的有关部门和领导应予关心和帮助,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
6.4 监理和业主管理人员对施工活动中不安全因素提出监督意见,各承包商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6.5 承包商在开工报告中应专项列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各级安全人员,应对同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作业指导书安全部分进行审核。
6.6 各承包商必须重视文明施工,必须保持承包范围内的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清洁卫生,所有物品必须堆放整齐注意消除污染,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对施工作业面作必要的清理。
6.7 承包商每月25日向监理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月报并报送业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总结。
6.8 由业主或监理组织,各承包商参加或承包商自我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文明施工经验,表彰先进。
6.9 各承包商安全部门应按年度制定安全活动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各承包商进入场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部颁的有关安全规程组织施工,并应制定严密的、切实可行的“工地安全生产条例”及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承包商必须对其施工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7 检查
7.1 监理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上午定期组织有各承包商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联合检查,业主有关部门参加,对各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总结交流经验,通报各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下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7.2 监理应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各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执行情况,同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检查,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情况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批评、通报、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直至建议清除出场。
7.3 每周监理例会中,安全、文明施工作为专题,各单位通报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下周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消除施工现场脏、乱、差现象。
7.4 业主定期组织有监理和各承包商参加的联合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对各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评分,并对评出获得第一名的承包商授予流动红旗。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
7.5 各承包商在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后,应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报监理和业主备案。
7.6 各承包商内部应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整改、奖惩制度,经常地对本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自查、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7.7 各承包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专职安全员、施工技术员、班组长参加的安全会议,专业监理工程师列席会议,检查、了解本单位各施工项目和各工种、工序作业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7.9 各方现场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要有书面检查记录和处理意见,并入档备案。
8.1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如:爆破、起重吊装、深基础、地下洞室、高边坡、高层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架)、垂直运输设备(塔吊、升降机等)的拆装、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以及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有图纸、计算书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业主及监理单位进行专项审查和审批,并应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管理。
8.2 建立验收确认制度,对脚手架、井架、高支模、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塔吊、升降机等)、起重机和其他施工机械及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现场安装后,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对外购的设备、设施和产品,在正式使用前,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
8.3 施工单位应对参加施工的职工,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发给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会其正确使用。
8.4 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应体检合格,并符合相应工种身体条件要求。
8.5 工地在开工前应铺设整齐和足够宽度的硬化道路,不积水、不堆放构件、材料,保持经常畅通。
8.6 行人、车辆等较为繁忙的交叉路口,应悬挂安全指示标牌。
8.7 各种料具应按照总平面规定的位置,按品种、分规格对方整齐,表式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应随完工随清理,拆除的模板、料具应码放整齐。
8.8 在天然光线不足的作业场地、通道及用电设备的开关箱处,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8.9 工程现场应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
8.10 工程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包括消防预案)、动火审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应按施工规模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义务消防人员,并应经过专业培训和定期组织进行演习。
8.11 工程现场应按照总平面图划分防火责任区,根据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当施工高度超过30m时,应配备有足够扬程的消防水泵和必须保障畅通的疏散通道。
8.12 工地应设置吸烟室,吸烟人员必须到吸烟室吸烟。
8.13 各种气瓶单独存放,库房应通风良好,各种设施符合防爆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如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防止火花四溅引燃其他可燃物。在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合理布置干粉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沙箱、消防栓、消防水带等消防设施,并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使之始终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
8.14 工程应按照作业条件,针对季节性施工的特点,指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8.15 雨季施工应考虑施工作业的防雨、排水、防汛及防雷措施,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对现场防雷装置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防止雷击伤害。
8.16 冬季施工应采取防滑、防冻措施。
8.17 遇六级以上(含六级)强风、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严禁露天起重吊装和高处作业。
9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
9.1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业主,经讨论研究后由业主给予奖励,奖励分表扬、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9.1.1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文明施工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害中成绩显著者,视情况给予奖励。
9.1.2 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成果,成绩显著者,奖励100—1000元。
9.1.3 在每季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竞赛中,成绩满90分以上且第一名的单位分别发放一次性奖金1000元。
9.1.4 全年完成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单位,将按照工程进度情况部分归还安全风险抵押金。
9.1.5 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每项奖励200—20xx元。
9.1.6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文明施工,经常指出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者,每次奖励100—500元。
9.1.7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奖励100—500元。
9.1.8 其它在安全、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者,视情况奖励。
9.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由监理或业主发出处罚通知单,并由业主给予处罚。处罚分批评、通报、罚款、停工整顿等。
9.2.1 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单位,业主有权中止施工合同。
9.2.2 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业主对安全、文明施工协调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1000元。
9.2.3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将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按每人次5万元扣罚。发生重伤事故的责任单位将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按每人次2万元扣罚。全年出现重伤故事两次的责任单位,令其停工进行整改,严重者解除施工合同。
9.2.4 发生设备损坏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经济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赔偿外,将受到直接经济损失的10%罚款。
9.2.5 联合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考评成绩低于70分的单位,根据情况处以500—20xx元罚款。
9.2.6 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后,未按期进行整改或整改不认真的单位,根据情况每项处以500—1000元罚款。
9.2.7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或运转不正常者,罚1000元。
9.2.8 安全监察机构未落实或不能有效运作者,罚1000元。
9.2.9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动者,缺少一次,罚款500元。
9.2.10 严格培训制度,职工(含临时工、民工等)应经安规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对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而上岗者,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9.2.11 发生事故,未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者,或发生事故,隐匿不报者,每次罚款1000元,情节恶劣者加倍处罚。
9.2.12 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未报监理和业主审批者,每次罚款1000元。
9.2.13 未做安全、文明施工交底而施工者,罚款500元,并限期进行交底。
9.2.14 进行“三违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者,每人次罚款50—500元。
9.2.15 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按规定着装、作业人员没有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者,每人次罚款50元。
9.2.16 应设围栏、扶手、盖板、安全网等防护设施而未设置或设置不合格者,每处罚款500—1000元。
9.2.17 “安全监察人员”在施工现场无标记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9.2.18 施工作业区、路口、楼梯口等行人密集区应设有安全警示牌,安全责任落实到人,有关安全规定、制度、注意事项等应明确、醒目,缺少一处者罚款100—500元。
9.2.19 未经批准,堵塞现场交通,每处罚款100—500元。损坏路基、路面者,按造价加倍赔偿。
9.2.20 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场地、道路,罚款100—500元。损坏地下、地上设施者,按造价加倍赔偿。
8.2.21 施工用水、用电、力能布置等应符合业主及规范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100—200元,并限期整改。
8.2.22 承包商应加强各自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凡因治安、保卫工作不力致使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材料等丢失或损坏事故的,将处以经济损失的10—30%的罚款。
9.2.23 各承包商应为本单位人员制作胸卡,没有佩戴作业者,每人次罚款50元。
9.2.24 凡无故不参加由监理和业主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会议、检查的单位,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
9.2.25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每人次罚款1000元。
9.2.26 严禁在成品马路、水泥地坪、楼、地面上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垃圾等物。违者罚款100—500元。
9.2.27 严禁在成品马路、水泥地坪、楼、地面上直接拌和(或堆放)混凝土或沙浆,严禁在其上切割或焊接金属材料。违者罚款100—500元。
9.2.28 承包商在成品马路上运输砼拌和物及其它松散材料,必须设专人随时清扫、冲洗掉落的砼拌和物或落地的物品。违者罚款100—500元。
9.2.29 严禁直接利用建、构筑物柱、梁直接捆绑钢丝绳索、超重重物或作拖拉缆风绳的固定点,必须时应经监理和业主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违者罚款500—1000元。
9.2.30 对中、高级成品楼地面(水磨石、地板砖、大理石、花岗石、pvc地板块、防静电活动地板等)、内墙面,承包商应采取保护措施,经覆盖后方允许施工。违者罚款500—1000元。
9.2.31 安装工程管道穿越楼、墙面,应尽可能在土建工程实施前提前提出要求,确实需要穿凿打孔洞时,必须提出申请,经监理和业主批准后,应采用专用工具实施。不经批准私自打孔洞或未采用专用工具作业的罚款500—1000元。
9.2.32 承包商吊运设备时,要采取措施,文明吊装,不损伤设备。
9.2.33 安装与土建单位在进行分层作业或邻近作业,要采取措施,防止吊落物砸坏设备,电火焊渣烧坏和污染设备;进行粉刷和喷涂的承包商,对施工周围的设备系统要采取遮拦,防止成品污染。违者罚款500—1000元,并责令恢复成品原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2.34 对已保温的成品,安装、调试、土建等承包商都应认真保护,禁止砸、撞、踩压保温层;必要时作临时桥架。谁损坏谁赔偿,并罚款500—1000元。
9.2.35 设备与系统保温期间,承包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保温碎片随地散落,并应在每天撤离作业面时随时清理。违者罚款500—1000元。
9.2.36 施工电源线、二次线由承包商统一规划布置,集中用电缆输送。严禁私自接线现象。违者罚款500—1000元。
9.2.37 施工现场作业面的焊条头、边角料等应在离开作业面时随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无掉落的焊条头及散落的边角料等,禁止地面和高空扬尘。违者罚款500—1000元。
9.2.38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各承包商可在指定区域内设置吸烟区,并应设置防护及标志。在施工现场作业面区域或在吸烟区以外发现吸烟者,对区域管辖单位按每人、次罚款100-500元。
9.2.39 现场及施工生活区的生活污水一律排至生活污水处理站,安装及调试期间工业废水一律排到工业废水处理站,经处理后排放。违者罚款500—20xx元。
9.3 各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应主动签字并在三天内向业主缴纳,否则将在工程进度款中加倍扣罚。
9.4 罚款由业主财务处立帐专款管理,用作本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基金及安全监察所需消耗物品费用。使用时须有业主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