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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内容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回访人是当事人还是工作人员篇一
近年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庭始终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人民调解工作。
认真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为推进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促进我辖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改革发展,我们对人民调解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得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
我庭指定了某人为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确定了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乡、镇,要求所联系乡镇的人民调解员在对个案调解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
要求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联系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联系乡镇专职调
解员来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及调解观摩。
由本院的法庭与各自确定联系的各乡镇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主要任务为: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并上报院办汇总;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社区、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
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我庭开通了法律热线,由人民调解员具体负责热线电话的接听,可预约接受人民调解员的咨询,预约到所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树立起尽心尽力的服务思想。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便利当事人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使法庭的各项工作走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案件质量、办案效率、社会满意度都有所上升,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树立了人民法庭的良好形象。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内容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回访人是当事人还是工作人员篇二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央、市政法工作会议关于“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要作用,引导干部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机构和职能
(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联调委”)
联调委设在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工作机构由本区的综治办、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工商分局、房地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总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街道(镇)、行业调委会负责人组成,联调委主任由区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和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担任。
职责:
1、受理并调解民事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和区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
2、协助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3、协调纠纷涉及的职能部门进行或参加人民调解工作;
4、负责联调委人民调解的工作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实施;
5、召开联调委工作会议;
6、配合区司法局对在联调委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和文职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工作室”)
人民调解工作室是联调委下设的工作机构,设在区法院,由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和文职人员组成,对外以联调委名义调解民事纠纷,其业务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共同指导。如工作需要,其他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或法律服务志愿者等社会人士也可以承担部分工作室工作。工作室主任由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
职责:
1、调解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区法院委托的民事纠纷;
2、承担委托人民调解的咨询工作;
3、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4、协助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5、及时向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提供人民调解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信息简报等资料;
6、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建议;
7、负责对已受理的人民调解民事纠纷的转委托或协助调解工作。
(三)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工作组(简称“指导组”)
区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组是联调委下设的对内工作机构,有二名以上法官等人员组成。指导组组长由区法院审判业务庭庭长担任。
职责:
1、对工作室业务进行指导;
2、负责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与工作室的工作衔接和协调;
3、及时提供指导人民调解业务工作的统计分析等资料;
4、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建议。
(四)其它调解组织
承担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置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人数一般在二人以上。主任由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兼任,因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名,由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
职责:
1、调解联调委转委托人民调解的纠纷;
2、承担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3、根据联调委的建议,参加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部分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4、向联调委提供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统计分析;
5、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范围
按照“若干意见”第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纠纷属委托人民调解范围:
(一)离婚纠纷;
(二)追索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
(三)继承、抚养、收养案件;
(四)相邻纠纷;
(五)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
(六)损害赔偿纠纷;
(七)拖欠水、电、煤费、物业费案件;
(八)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
第四条受理
(一)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民事权利(诉讼)请求;
3、有纠纷事实;
4、申请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必须是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方式
区法院在纠纷受理前(简称诉前)、纠纷受理后开庭审理前(简称审前)以及审理过程中(简称审中),均可进行委托调解。并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将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准备诉讼的民事纠纷委托或引导到联调委进行人民调解。
1、当事人申请
民事纠纷当事人向联调委申请人民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做好记录。
2、人民法院委托
委托人民调解,均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三)程序
联调委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分别不同情况开展受理工作:
1、诉前
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八类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向法院咨询或递交诉状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有关规定,并征求当事人是否接受人民调解的意见或引导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的,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到联调委申请人民调解并办理相关手续。
联调委在接到人民调解申请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核对人民调解需用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2)指导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
(3)符合纠纷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登记。
2、审前和审中
区法院对已经受理的上述八类民事纠纷,认为更适合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纠纷委托联调委进行人民调解,并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工作室在接到委托人民调解的事项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核对人民调解需用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2)符合纠纷受理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登记。
第五条调解
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一般可由一名人民调解员独任调解,较复杂、疑难的纠纷,可由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或在指导组指导下进行调解工作。
纠纷登记受理后,即进入人民调解程序,并分别不同情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一)诉前人民调解
1、核对有关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调解征求意见书、申请书)是否齐全;
2、向对方当事人征求人民调解纠纷的意见;
3、向纠纷双方当事人发放“人民调解通知书”。
(二)审前和审中人民调解
1、核对有关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调解征求意见书、申请书)是否齐全;
2、向纠纷双方当事人发放“人民调解通知书”。
(三)调解文书制作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格式参照司法部规范样式,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联调委印章。
当事人要求出具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1、对诉前人民调解的,区法院应及时审查立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2、对审前和审中委托人民调解的,区法院应及时依法审查,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而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情形是:
1、即时履行,当事人要求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
2、离婚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的;
3、其他不需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情形。
对于不需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民事纠纷,受委托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做好调解笔录以及相应的文字记载。
(四)调解不成
经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并连同相关材料退还法院,由法院审查立案和继续审理;如果是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当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调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
1、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
2、经调解多方努力,确实无法促成当事人和解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调解结案的。
(五)调解反悔
调解期间,遇当事人反悔而拒绝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视纠纷不同受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1、对因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当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其可依法继续诉讼;
2、对由区法院在诉前委托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当将相关材料连同回复函,在二个工作日内退还区人民法院,由区法院依法审查立案;
3、对民事纠纷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审前和审中阶段)委托的,联调委应向纠纷双方当事人发放调解不成通知书,并将相关材料连同回复函,退还区法院,由区法院依法继续审理。
第六条回访
民事纠纷经人民调解解决后,联调委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回访:
1、电话回访;
2、委托回访,即委托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回访;
3、实地回访,即对比较典型或复杂、重大的纠纷调解成功后,上门进行跟踪回访。
第七条期限
(一)诉前人民调解
诉前申请或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一般在申请当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登记受理,最迟不超过二个工作日。进入调解程序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受理后的调解纠纷工作,一般在15日内完成,最迟不应超过30日。
(二)审前和审中委托人民调解
立案后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一般在收到委托的当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登记受理,最迟不超过二个工作日,并在进入人民调解程序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在15日内不能完成人民调解的,经当事人申请并征得法院同意的,或征求当事人及法院意见后获同意的,调解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委托人民调解期限自征求当事人意见并获同意或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之日起算。
(三)回复
对调解结果,“联调委”一般在调解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向法院反馈,纠纷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调解结束后,立即反馈。材料同步退回。
(四)回访
“联调委”回访民事纠纷当事人,一般在调解结案后的一个月后三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附则
本细则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民法院和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内容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回访人是当事人还是工作人员篇三
申请人姓名: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____民族: 住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____ 民族: 住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 与被申请人________ 纠纷一案 ,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自达成如下的协议: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应当按照协议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本协议一式____份,由双方当事人、调委会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被申请人(签名)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解员:________________记录员:____________
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
____年____ 月____ 日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内容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回访人是当事人还是工作人员篇四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教育系统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学生伤害纠纷是指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组织教学活动期间,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它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伤害或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引起的纠纷。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学生伤害纠纷,是保障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校关系、创建平安校园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司法行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进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及时预防化解校园矛盾纠纷,为学校教学和学生学习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校园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全县教育系统、各校参与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动员组织学校全面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发现掌握可能激化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不断促进矛盾化解,确保全县教育系统、各校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自杀性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事件等,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三、机构设置
为及时有效调处化解涉及学校的各类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教育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依法设立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一楼。
四、工作范围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以下纠纷:
(一)调解涉及学校内部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的教职工之间、教职工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
(二)调解涉及学校外部的学校与家长之间及其他各类矛盾纠纷;
(三)与有关单位配合调处本校师生与其他单位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四)帮助指导各校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平安校园创建等工作;
(五)其他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的校园矛盾纠纷。
五、工作原则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工作程序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要求,规范申请、受理、登记、权利义务告知、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回访等工作程序。
七、工作制度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工作例会、业务登记、学习培训、报表统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矛盾纠纷排查、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疑难复杂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纠纷报告、矛盾纠纷跟踪反馈等调处工作制度,逐步形成规范完善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八、建设标准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要求,实现“四落实五有、六统一七上墙”标准。
(一)“四落实”即:组织、人员、场所、经费落实。
(二)“五有”即:有牌子、印章、制度、台帐、办公设施;
(三)“六统一”即:即牌子、印章、徽标、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台帐文书统一;
(四)“七上墙”即:徽标、口号、调委会成员、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上墙公布。
九、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建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体现,是深化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全县各校和相关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探索创新,确保工作实效。全县各校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方位建立健全调解机制,不断增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筑牢维护校园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县教育事业好又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宣传力度,营造和谐氛围。全县各校和相关部门对调委会的建立要加大宣传力度,为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切实增强学校大调解工作的影响,努力在校园内形成调解优先的意识,推进校园内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内容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回访人是当事人还是工作人员篇五
我镇在镇、的领导下,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一届十三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中心工作,深入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一、xx年工作情况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一是积极参加“六大”法律知识培训。按照区委、区的要求,在全镇各村、社区组织全体人民进行全面普法学习,并通过“三下乡”和“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组织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参加区举办的各类人民调解专业知识培训。二是积极开展“人情调解进千家”和“法律知识大赛”。组织人民调解专业人员到市、区调委会参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三是积极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市、区组织的各种调解培训。组织人民调解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区、镇组织的各类人民调解专业培训,并组织一次人民调解员业务知识考试。四是积极组织人民调委会成员赴上海、广州等地考察调解工作。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基层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2.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回头看”活动。今年,我镇共出动人民调解人员4617人次,调解调处256起,调解成功率95%,调解成功率100%。二是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回头看”活动。按照市、区有关维稳工作的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全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257件,已全部上报市、区调委会。
3.积极推进“两集中一公开”工作,全力推进法制进程
一是积极开展“法治村”创建。按照市、区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法治村”创建活动。二是认真落实法制村建设规划。按照区、镇、“一村一法制村建设工作方案”要求,我镇积极开展“法制村”创建活动。三是加强村务公开工作。我镇共有426个村民委员会、5个村居委会、1个村民小组,全村人口3264人,其中男性335人,女性412人。通过法制村建设,全镇村务工作规范有序,村风民风明显好转,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xx年工作重点
一是继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通过排查化解和化解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和谐稳定。二是深化人民调解工作“回头看”活动。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进千家”活动,全面掌握人民调解工作进展情况。三是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继续开展民调工作人员培训。通过培训、培训,提高民调的业务知识水平,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是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按照区委、区“人民调解进千家”活动安排,结合全镇实际,制定了全镇xx年人民调解员培训实施方案,并组成7个培训班对各村的民调队伍进行考核、培训。五是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全年对镇、镇、村三个矛盾纠纷调解室,进行了全面排查,建立台帐,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实效。六是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回头看”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求,认真组织学习了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政策,学习《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的人民调解员相关法律知识。
三、xx年工作重点
4.积极参与“两集中一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加大对人民调委会、法制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法制、公正、科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培训工作。按照区委、区的统一安排,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全民“两集中一公开”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人民调解工作能力。
6.进一步加大民调工作力度。加强民调培训工作,提高民调的法律知识和调解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内容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回访人是当事人还是工作人员篇六
今年以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厅基层工作处的大力支持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目标任务,坚持创新思路、夯实基层、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现将全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是健全完善了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巩固提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了调解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纠纷登记制度、统计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和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截至目前,全市共建人民调解委员会1978个,其中村(居)调委会1131个、乡镇(街道)调委会115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643个、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89个,全部备案登记,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有率达到100%,人民调解员11240名,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模范人民调解员2名。调解组织已成为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民生的重要窗口。
二、人民调解工作向行业专业领域方向延伸,人民调解工作
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
二是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率,限度发挥基层一线调解维稳功能,市委市政府以奖代补我局人民调解经费8万元,各县区司法局按现实需要制定了“个案补贴”和“以奖代补”激励机制,补贴各类调解案件20000件,补贴费用90余万元。另一方面,市财政落实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100万元,大力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向前发展。
三、集中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
四、明年的工作打算
__年我市人民调解人工作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把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一是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努力开拓人民调解委工作领域,大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各项工作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强化指导规范,着力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调解组织的建设,改善办公条件,提高调处服务能力。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司法支持力度,建立法官联系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创造有利条件。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的调委会达到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落实”;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六统一”达90%以上。
四是加强保障,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和人民调解队伍专职化建设,把好调解员选配关,不断充实调解员队伍,强化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加强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建设,严格工作纪律,通过开展纪律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整体素质。积极争取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宣传、表彰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定期补贴经费。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内容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回访人是当事人还是工作人员篇七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申请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职业:拉丝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职业:拉丝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xxxx年12月15日晚7时左右,陈某某在拉丝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柒万余元。郑某某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陈某某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郑某某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2)郑某某一次性补偿陈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壹万贰仟元;3)陈某某与郑某某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郑某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陈某某现金壹万贰仟元。2)在xxx3年3月31日前,由郑某某为陈某某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 三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