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个反思和自省的过程,使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和价值观。需要系统性地整理和概括所学和所得。我们为您准备了一些相关的总结范文,供您参考和借鉴。
法律与我篇一
自从我步入法律这个领域以来,我深刻感受到法律对于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性。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法律都无处不在,指导着我们的行为。从与客户沟通到解决纠纷,我体会到了法律的力量,同时也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第二段:法律的智慧与创造力。
法律领域需要不断创新与发展,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我在实践中认识到,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有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法律智慧,甚至超越常规思维来解决问题。专业知识只是基础,更重要的是掌握灵活运用法律的能力。在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时,我学会了通过独立思考和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来应对各种挑战。
第三段:法律的公正与正义。
法律的根本原则是公正与正义,为社会提供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作为法律从业者,我要保持中立和公正,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在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不偏不倚的重要性,只有真正公正的判决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同时,我也深深被法律所呼唤,要以公正的心态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应有的权利和保护。
第四段:法律的沟通与协作。
在法律实践中,与他人的沟通和协作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是与客户、律师同行还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交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都至关重要。通过与他人的合作,我学会了尊重和倾听,更好地理解对方的需求和意见。只有相互合作,才能达成更好的结果。而且,法律的协作也有助于培养团队精神和责任感。
第五段:法律的责任与担当。
作为一名从业者,我深知自己的责任和担当。法律和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基石,我们应当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在法律事务中,我始终将追求正义视为自己的使命。法律的力量是伟大的,它能够为社会带来秩序与平等,同时也为个人提供保障和安全感。因此,我愿意继续坚守法律的职业道德,把法律的力量发挥到极致,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结尾:回顾与展望。
通过与法律相伴的岁月,我体会到了法律的智慧和公正,也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责任。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深知自己的使命和责任,将秉持公正和正义,以法律的智慧和创造力解决问题。同时,我也明白,只有与他人沟通合作,才能达到更好的结果。未来,我愿意坚守法律的信仰,以更大的热情和担当心行使自己的职责,为这个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法律与我篇二
确切地说,欧美与我国反倾销冲突是指两方面:一方面是指欧美对中方的反倾销指控及中方对欧美的反倾销指控所进行的抗辩(即对欧美的反倾销申诉、调查、初裁、终裁甚至于诉讼所进行的抗辩)活动;另一方面是指中方对欧美的反倾销指控及欧美对中方反倾销指控所进行的抗辩活动。我国外贸部最近才启动反倾销调查,开始受理企业申诉,尚无实践中的反倾销对峙与分歧。本文主要谈前者的冲突焦点,并围绕焦点对欧美反倾销法作一剖析。
焦点之一: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1关于市场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划分及其影响。
西方各国反倾销法把一切国家分为市场经济国家((marketeconomycountry)和非市场经济国家两种。对这两种不同国家采用不同的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对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存在着资本、商品和劳务市场,产品的价格由竞争状态下的供求关系、价值规律所决定,产品价格反映产品的真实成本,所以,通常是采用产品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它们认为其国内销售价格是被扭曲的,不能反映产品的正常价值,则必须采用一个“替代国”(subrogatecountry)或“类比国”(analoguecountry)的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这样,由于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不同,便直接影响价格比较的基础,而价格比较,即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是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核心问题。因此,这种不同的比较基础对倾销与反倾销当事人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2西方(国际)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界定。
按欧共体、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反倾销法的规定,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基本方法(即国内销售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结构价格)不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因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来说:第一,资源、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原材料、动力的价格和工资由国家决定,产品价值是被扭曲的,不反映产品的.生产成本,因而无法确定一个正常的国内销售价格;第二,货币不能自由兑换,不能与产品的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可靠的比较;第三,国家垄断外贸,出口价格变得不正常。在这种情况下,用被扭曲的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倾销是否存在,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确定正常价值,应按特别方法进行,即主要按所谓替代国或类比国价格来确定。
(1)欧共体:欧共体从eecno459/68条例开始就规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但是至今未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下定义,而是采取列举式的方式,列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根据欧共体eecno.2423/88条例的规定,欧共体把中国和前苏联、东欧、越南等一些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2)美国:美国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16节(b)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作了不少的修改,并首次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下了定义,规定了一些判断标准。
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凡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反映商品的公平价值的任何国家均属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由美国商务部负责认定。
关于判断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因素。美国商务部在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时考虑的因素是:第一,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可兑换程度;第二,该国工人与政府在工资问题上自由谈判的程度;第三,外国公司举办合营企业或作其它投资被允许的程度;第四,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第五,政府对资源分配以及企业在价格、产量决定权上的控制程度;第六,主管当局认为适当的其它因素。与欧共体主观武断的采取列名单的方式来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较,美国的上述规定似乎较客观些,但实际上,凡是被欧共体列入名单的国家,一般也是被美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几乎没有例外。所以,从实际效果来看,倒是美国的办法更富于弹性,主管当局的自由裁量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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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我篇三
生活中,法,离我们很近,也离我们很远。说近,是因为生活中处处都要用到法,说远,是因为我们不懂法律,法,似乎离我们很远。国家明文规定,网吧一概不能让未成年人进入,因为未成年人心智还不够成熟,容易受影响,所以国家不允许未成年人进网吧。可是,还是有许多人上瘾了。邻居亮亮就是一个例子,他四年级时学习成绩优秀,可是近几年来亮亮总是去网吧,成绩可谓是一路下滑,上课时打哈欠,作业没完成,很明显,亮亮把这些时间用在了网吧上。
网吧真的这么可怕吗?于是,寒假里我和爸爸决定去一趟网吧,推开门,一股烟味扑鼻而来,昏暗的大厅里座无虚席。只见在角落里坐着几个十来岁的男孩,他们玩着古怪的游戏,有滋有味,还不时喝彩。我看到这种情况,就对工作人员说:“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能进入网吧,你怎么能让他们进来?”那人哑口无言,勉强让那几个学生离开,表示下次不会让他们进来。
我走出网吧,回头看去,门旁挂着“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牌子。这证明他们是知道这条法律的,可是他们为什么还要违背法律呢?我沉思着。生活中这只是一种现象,其实还有许多的法律问题。比如父母随意打骂孩子,工厂乱排污水,商贩的假冒产品等等,这些都需要用法律来解决。所以我们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生活中以法律为准绳,注意自己的言行,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与我篇四
意识,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
活动准备:1查阅《中小学生自我保护必读》,《中小学生法制教育通用读本》,
以及《初中政治教材》。
2以小组为单位排练文艺节目。
3制作案例幻灯片,并配录音说明。
4学生自己准备身边发生的案例小品,要求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活动过程一在欢快的音乐中班长报告本次活动的意义。
遵纪守法的能力,为此我们准备了这次以《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
的主题班会,再这次班会上我们将通过各种形式来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常识,从而使我们自觉遵守发律法规,预祝班会圆满成功!
同学们,当你走在繁华的大街上与人擦肩而过时;当你走在僻静的乡间小路留恋于周围的美景时;当你与别人交往接待时;当你购物或售物时;你是否想到“侵权”两个字,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为了每个人幸福和欢乐,让我们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吧;首先,我们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法律知识竟答,法律知识竟答分抽签必答和小组抢答两部分,必答题20分;抢答题答对10分,答错扣10分,最后看哪个小队得分最多就是优胜小队。
必答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和生效的时间?
一组一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全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与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3.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范围是什么?
《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4.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那些原则?
抢答题:1什么是未成年人?
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方面做了那些规定?
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使得使之辍学。
3《未法》对父母不履行法定职责作了那些规定?
对不履行职责或侵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撤消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4《未法》对未成年人招用有那些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组织及个人非法招用的,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布和实行的时间?
1955.3.18通过公布.1995年9月1日实行。
6.《教育法》共有多少条多少章?
教育法共有十章、84条。
7.义条教育法是何时分布和施行的?
1986.4.12通过并公布、自1986、7、1起施行。
8.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适龄儿童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除教育批评外,对监护人或招用人并处罚,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主持人:(先总结比赛情况)通过刚才的知识竞答,可以看出同学们善于动脑,积极思考,不仅懂得了法律对我们每个的意义,而且掌握了许多法律常识,下面,就让我们把身边发生的事情表达出来,让同学们分析些行为?比一比、赛一赛,看哪队表达的最精彩?法治小品第一小组:表达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打比拼第二小组:在商场发生的事情(搜身是否违法)。
第三小组:见义勇为需要大家参与。(见义勇为者被刺围观者未一人支援)。
第四小组:强行借物(钱)不“私了”
(以上每个小品表达完之后都由组长向其他三组提出至少一个问题,小组讨论后抢答得分10分、答错不扣分)。
主持人:同学们,刚才同学们表达的特别精彩!课前老师让我们和社会上进行实践,你发现没发发现身边的违法行为,如果有请同学们说一说,大家议一议。
生1,有的同学向我借钱,我不借地就找人打我。
生2,我的朋友被打了,其他人帮他打仗,不带就不够意思,
生3,放学生有人跟踪我,怎么办?
生4,我看到有人偷别人材,我不知如何是好?
……。
六、画面一:录像厅内,乌烟瘴气,一群人在看录象。
看投影画面二:一少年被黑社会绑架,警查与家长与之智斗。
讨论:画面三:有人跳窗入室,进行盗窃、一人看见后稍稍走开。
画面四:一毒品贩子正诱骗一群中学生吸烟。
主持人:通过刚才的观察、讨论大家进一步明确了我们生活中存在的一些违法侵权行为,我们是学生,每天都要上学、教学、每天都要与它人接触,我们只有法律意识,知道用法维护自己尊严他人的权利,我们才能高高兴兴地出门去,平平安安的回家来,下面请看各小组同学表演的文艺节目。
七.内容一、开学了,同学们背着书包上学,而a同学确被父母留在家。
小品中种地,同学们对a对白。
表演及主持人、(a的父母属何种行为,a应如何办?)。
文艺内容二、《学法》快板。
内容三、相声《如此兄弟》。
内容四、舞导《喜乐年华》。
八、刚才,各小组表演了精彩节目,通过看刚才各个环节的表演,你有什]。
么收获,你今后打算怎么做?下面我采访几个同学,说一说你自己的看法。
九、法律像眼睛时刻伴我行,安全像耳朵把我来提醒,让我们提高自我保。
主持人:护意识,法律常识承记心窝,下面请同学们起立,我们共同满怀信心地唱一首歌。
十、齐唱《让我们荡起双浆》。
十一、同学们,老师首先祝贺你们班会开得如此成功,通过这次班会,同学。
班主任们进一步认识了法律法规的意义,愿同学们从小树立法律意识,让法。
总结永远与你相随,让幸福快乐永远与你相伴!
十二、主持人宣布:
班会到此结束:(仪式略)。
法律与我篇五
教学目的:
1、使广大学生了解法律及其作用。
2、使每一位同学远离本法中所列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犯罪行为。
3、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作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教学重点:使学生了解法律及其作用,认识不良行为,预防犯罪。
教学过程:
一、导入:
同学们,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的社会也有其规矩,有其不可触碰的底线,这就是我的法律。今天,我们就一起走进它,了解它。
2、主要内容:
1、法律是什么呢?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2、我们青少年与法律有什么关系呢?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实施了犯罪的行为,其惩罚的措施:
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工读学校矫治等------。
触目惊心:
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
3、校园内,身边的法律。
下面,我们就来谈谈发生在校园内,我们身边的法律常识。
1、考试作弊害。
2、拾到别人的东西要归还。
3、毁弃他人信件。
公共场合不讲公共秩序;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学校治安;
携带自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同学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恶意诽谤、侮辱老师、同学;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
3、殷切的希望。
我们殷切希望孩子们。
1、勤奋学习,掌握必要的政治、文化、科学、法律知识和劳动技能,提高辨别是非和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
2、遵守社会公德,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敬爱父母、尊重老师、敬老爱幼,艰苦朴素,不做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事情,应当诚实谦虚,接受别人的帮助教育,克服缺点,改正错误。
3、遵纪守法,不吸烟、不饮酒、不打架骂人、不赌博、不早恋、不逃夜逃学、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进入仅向成年人开放的娱乐场所、不观看不良的影视读物、不做其它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
4、努力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增强体质。
5、同学之间应当团结友爱,互学互助,共同进步。
同学们,我们身边每天都会经历很多很多的事情,我们再不违法的情况下也要学会保护好自己,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在这里,我们郑重宣誓:
三、郑重宣誓。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彻底告别不良行为习惯,提高法制意识,远离违法犯罪,做一个文明小学生,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为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法律与我篇六
价值是指一客体对于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法的价值作为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基本板块之一,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对于作为主体的人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即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法的价值内涵具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指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二是指法律能够促进哪些价值;三是指当发生价值冲突时法律依据什么标准做出评价和取舍。环境法作为部门法之一,对其价值的研究是以对法的价值的深刻研究和理解为前提的,同时又和其他部门发的价值理论是相互关联的关系因此,环境法的价值也必须遵循这个规律,通过对环境法立法目的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环境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人类与环境的和谐持续发展。研究我国环境立法的价值合理配置的问题,首先我们应当明确树立一个观点,即由于环境法就有自身的调整对象和立法理念,因此环境法的价值体系具有特殊性。虽然环境法作为部门法具有法的价值的共性,但是环境立法的目标在于在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形成的一种合理的价值关系系统,在遵循客观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传统的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人们在人类中心主义观和生态中心主义观这两种错误的价值观念的影响下认为环境立法的价值目标在于让自然无条件地为人类服务,在这种理论下自然单纯地成了服务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手段,它违背了客观自然规律,忽视了自然公平,抹杀了自然对于平衡生态的巨大价值。在这种思想观念下自然界只是作为以人类为主体的社会关系中的客体而存在的,忽视了自然对人类所具有的维持生态平衡的价值。于是在这种以人类利益为中心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人类为了发展掠夺性的向自然界索取能量和资源,盲目的追求效率却忽视了公平,最终造成了环境严重污染、地质灾害频繁、生态失衡等一系列问题。面对自然解读人类的惩罚,我们首先应当在环境立法阶段做出思想和理念的觉悟,我们应当明确环境法的价值内涵,其不仅包括环境立法应当具有满足人类需要的价值,而且还包括环境立法应当满足自然需要的价值属性,即环境法对人和自然都应当具有积极意义。
每一部法律的产生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在立法阶段该部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我国环境立法必须实现环境法的价值体系的合理配置,环境法价值体系是一个由多种价值构成的具有多层次性的价值体系。环境立法的价值选择具有时代性,是人类在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因此,环境法的价值体系的内容也会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这是一个新旧价值交替的过程,是高位阶价值取代低位阶价值的过程。环境法的价值取向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不同人群具有属于自己异于其他的价值体系。经过数十年的法律完善,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指导,以《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一定体系的环境法法律体系。由于环境立法价值理念的不断创新和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基本构建起了以环境公平、环境效率、环境自由、环境秩序、环境正义等为内容的具有中国特色并且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法价值体系。我国环境立法价值体系的内容具体体现在平衡环境公平与环境效率的关系方面,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之上,将环境公平的价值作为人类活动的主导价值,树立公平价值优先于效率价值的立法价值理念、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一元价值观,树立代际公平观念、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实现人类社会的全面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以环境正义价值与环境秩序价值为指导来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持续发展。
法的价值冲突是立法过程中不同价值之间选择的重要内容,由于环境立法具有自身的价值主体和价值目标,因此环境法的价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么科学分析和协调环境法价值体系出现的价值冲突有助于价值冲突问题的良好解决,协调好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关系又会保障环境法的顺利有效实施。相反,就会造成立法成本的浪费。环境法的价值冲突具体表现为环境公平价值与环境效率价值的冲突。公平与效率都是法的基本价值,二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价值问题是立法阶段首要解决的问题,为了使得我国环境立法不断加以完善,立法工作者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环境法价值冲突问题。
环境法价值体系是一个由多种价值构成的价值体系,其中环境公平价值与环境效率价值作为环境立法基本价值选择,二者对于环境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及时有效的协调环境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将有助于提升环境法的法律效益。立法工作者在环境立法阶段应当兼顾环境公平与效率,以可持续发展观为理论指导,树立全局观念,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从而实现环境立法的价值目标――公平与效率。
效率,即指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多的产出。作为环境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一方面对于自然资源的有限和稀缺,人们在利用时必须始终坚持节约理念,在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范围内进行高效率地开发和利用。为了实现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目标原则,作为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的环境法,必须以效率为价值准则,把追求高效率作为人类自然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实现生存和发展的立法目标。公平也是环境法基本的价值选择。对于环境法的公平价值的内涵我们应当做广义理解,环境法中的公平包括自然公平和人类公平,而人类公平又包括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自然公平主张自然界的任何生物都具有其内在价值,任何生物不仅仅指人类,还应当包括自然界中除了人类以外的任何其他生物,它们都具有生存的权利,同时在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代际公平,指在开发和利用自然方面,不同时代的人的机会和权利是平等的`,当代人不能自私的为了自身的发展而剥夺下一代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种价值理念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类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代内公平,指代内所有人对于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享受生态安全等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代内公平既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自然公平,也包括一国内部当代人之间的生态公平。
环境法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环境效率与环境公平之间相互联系和促进,环境利用效率的提高为社会公平的提供了基本物质前提,环境公平的价值准则会提高人们追求效率的积极性,增强人们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效率与公平之间存在着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关系,人类为了追求短暂的眼前利益和效率会牺牲长远的利益和公平,同时为了一时的公平也会降低发展的效率。协调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环境立法价值体系配置的合理与否,关键在于如何恰当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仅仅依靠利害原则、苦乐原则等传统的法的价值冲突解决方式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公平与效率的冲突问题。要实现环境公平与环境效率的平衡必须要进行思想观念的转变。
目前,针对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我们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和大方向是发展经济,而要想发展经济那么必须注重效率,但这种效率优先必须同时兼顾公平,立法工作者应当将追求经济社会发展与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环境立法的立法目标。首先应当对于环境公平价值的概念做广义理解,不能忽视自然公平。其次应摒弃以传统效率观为基础的单纯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这两种错误的价值观念,树立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共追求的环境效率价值观。在环境立法中应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对此我国的具体实践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最后,当环境公平与效率价值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应坚持公平价值优先的原则。环境公平在可持发展中居于核心地位,无论是公平价值还是效率价值其最终目的都在于获得效益,而追求环境效率价值仅仅是实现效益的一种手段,只有坚持环境公平,切实保障和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才能充分调动人类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实现环境公平的价值才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终极目标。
法律与我篇七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是啊,法是治国之本。法将社会变的秩序井然,让我们安居乐业,把国家变成一个和平美好的地方。所以,生活中离不开法。因为生活有法的约束,才会井井有条,但是还有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择手段,去违纪,违法甚至犯罪。
王晓明是我们班上的一位好学上进,奋发进取的同学。他一直被我们看作榜样,但不知为什么,他最近的成绩开始直线下滑。放学后,只见他第一个溜出了校门,站在网吧门前等待着什么。几个衣衫不整的小混混突然出现在了网吧门前,“你们怎么现在才来,我都等了好一会儿了!”王晓明边说边把肩膀搭在了一个小混混身上。那个小混混冷笑着说:“我们来陪你就不错了,还唠叨什么呢?”随即,几个人便进入了网吧。王晓明此时像变了一个人一样,两眼通红,和那几个小混混一样:一边吸着烟,一边痛骂着。“可恶,又输光了,再借我50块!”王小明不耐烦地说。“没钱了,我也输光了!”“刚才赢的100块呢?”“你没看到啊,刚才才输的'!”王晓明没办法,今天只好先回家了,明天再来,王晓明一哄而散。
我们知道,生活中的“网吧老板”也有许多,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侵犯他人的权利。这样的人最终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作为21世纪的公民,我们一定要“知法,懂法,学法,尊法,用法”!
法律与我篇八
我们学校曾经有人偷过东西,经过教训,他们都改正了。我也遇到过一个。
一个上学的日子,我发现文具盒有一只北极熊钢笔不见了,我发现我后面的同学正在用,我当即就问:“这是我的钢笔吗?”她说是借另一位同学的钢笔。我很奇怪,去问那个人:“你的那支北极熊钢笔借给了她吗?”
“没有啊,我还以为是你借给她的呢。”什么?我借给她的?
我又去问她:“那支钢笔到底哪儿来的?”
她听出了我话里有话,说:“不是你的!”
“那是谁的`?”
“反正不是你的!”她很顽固。
我知道,这样硬说,她不仅不会承认,反而会伤了和气。我又尝试好点儿跟她说话:“那不是我的到底是谁的呢?”
她回答:“其实这是我捡到的”
呵!我能相信是捡的吗?可是我不能揭露出来。我继续说:“这是我的钢笔,现在知道了,可以还给我吗?”
“不行!”她仍然不还。
“好吧,那明天我给你一元钱可以吗?”她终于答应了。
第二天,她把钢笔给我,我也把钱给了她。
尽管只是一支钢笔,但不管怎样,偷依旧是犯法的。所以我们应该做一个守护法律的文明人。
法律与我篇九
通过本次活动,让同学们明白法律是和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的,我们应该把“法律意义”四个字真正融入学习和生活之中。
二、活动形式。
以小队为单位进行各种形式的展示。每个小队各负责一种形式(内容自定)。
三、活动实录。
1.主持人宣布活动开始。
2.第一小队展示:小品表演。
小品概要:小a沉溺于网络游戏之中,以至于有一天夜不归宿。父母十分着急,在警察的帮助下,终于寻找到了小a,原来他由于上网费不够了,被网吧老板扣留,并且殴打致伤。在警察的循循善诱下,小a终于明白了自己的过错,并且明白了,法律才是他真正的武器。
演员表:
张圣豪饰小a。
牟竹云、吕晓佟饰父母。
张世海饰警察。
朱超彦、朱嘉毅饰群众。
吴溢慧、罗力。
3.第二小队展示:模拟《今日法场》现场。
现场概要:(1).主持人请出本期嘉宾,
(2).事件介绍:某工厂为了谋取私利,让工人们连续工作超过十小时,只是工人们罢工。
(3).事件分析:工厂老板严重违反《劳动法》,而工人们也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对抗他,不应该采取罢工这种消极的做法。
(4).观众发表意见。
职员表:
主持人:徐慕文。
嘉宾:翁非凡、陈敦晖。
观众:张承呼、刘煜、刘璐。
电脑操作:曹顺康、洪幸子。
4.第三小队展示:法律奇闻介绍。
内容概要:(1).获得专利权之最。
(2).被告次数之最。
(3).辩论词之最。
(4).罚款之最。
(5).法官比例之最。
5.第四小队展示:我国基本法律介绍。
介绍内容:(1).《宪法》。
(2).《刑法》。
(3).《劳动法》。
(4).《婚姻法》。
(5)《青少年保护条例》。
6.第五小队展示:法律知识竞赛。
竞赛部分:(1).基本大法知多少?
(2).案件分析。
(3).即兴表演。
竞赛情况:第一名:第三小队。
第二名:第一小队。
第三名:第五小队。
四、班委会为获奖小队颁奖。
五、班主任发言。
六、宣誓:
师:时时刻刻牢记。
七、主持人宣布结束。
法律与我篇十
尊敬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新世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未来,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尤其是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显得十分重要。
青少年要健康成长,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就必须树立远大理想。而现在的我们需要学法、懂法、守法,自觉地用道德纪律、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在努力文化知识是同时千万不能忽视学习法律知识。
在我们身边,一些同学总是犯错误,没有法律观念,执迷不悟。他们认为:只要自己不犯大错误,犯点小错误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小时偷油,大时偷牛。”这句话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抹黑,还会渐渐地腐蚀你的心灵。
举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当你在上楼梯的时候,你有没有严格按照规则呢?“上下楼梯靠右行”这一个背得滚瓜烂熟规定你有没有铭记在心呢?这虽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体现公民的素质和修养。另外,现在网络与我们密切相关,几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网上账号,在面对一些新闻以及信息,各位有没有因为一时兴起,发表过不当言论呢,如果这些言论对当事人照成了伤害,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让我们一起学习法律,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法律与我篇十一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本法规,它的存在和实施能够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在我的生活和工作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影响。本文将着重探讨我对法律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正文一,法律规范我的行为。
首先,法律对我的影响体现在规范我的行为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规定。比如,在驾车过程中,我必须保持谨慎和注意,按照交通信号和规定行驶,遵守交通法规。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律的规范让我更加自觉地遵守公德心和社会道德规范,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三段:正文二,法律保障我的权益。
二是,法律保障我的权益。不光要学会遵守法律,我们也要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当我受到侵害或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我可以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也能够通过无妨碍的途径了解法律知识,学习如何避免和化解纠纷。法律的出现让我们知道,在这个法制社会中,我们的权益不会被侵犯,公正司不会为我们伸张正义。
第四段:正文三,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性。
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性也是我们非常重要的体会。法律是社会的基石,不仅具有权威性,更有尊严性。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法律,对于违法行为,法律有权予以处理。这就使得法律成为严肃而威严的象征,它代表的是权利、公正和道义。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尊威性,我们才可以在法治社会中生活和工作。
第五段:结论。
综上所述,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对于我来说非常重要,它规范了我的行为,保障了我的权益。法律的尊威性和权威性则代表了权利、公正和道义,这为我和我们带来了信心、尊严和荣誉。因此,我愿意积极学习和利用法律知识,更好地维护自己和社会的利益和权益。我们时刻要维护法律意识,从自身做起,共建一个更加和谐、公正和法治的社会。
法律与我篇十二
高一年1班主题班会——“法律与道德”
主题:“知法、懂法、守法”时间:12月6日参加人数:65人目的:通过这次班会,希望同学们能够知法、懂法、守法,更加深入的认识法律。内容与形式:采用抢答的形式,考题围绕基本的法律常识,内容涉及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具体形式:参赛选手共12人,2人一组,分为6组。比赛共分为3轮,第一轮淘汰2组(得分最低),第二轮淘汰2组,剩下2组参加第三轮比赛,决出冠亚军。题目:第一轮:1.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人民代表是反映和执行民意的一种法定职务,它不是一种官职。a官职b职务3.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4.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5.《宪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6.《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7.我国《宪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8.公民更改姓名,必须向公安机关变更登记才有效。9.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b)a联邦制b共和制c单一制10.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基本上是(a)a三级制b四级制c五级制11.我国行政机关“一府两院”中的“一府”是指国务院。12.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利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轮1.判断题:被免除刑事处罚的人,不能称为犯罪分子。(正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名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已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住、惩罚为主的原则。”5.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遗产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6.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他们是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地方行政区域。第三轮:模拟法庭老王和老张家共用一堵围墙,有一次老王家的树的树根从围墙下面钻到老张家的地面上来了,破坏了水泥地,于是老张把老王告上了法庭。(同学们在激烈的讨论中未达成一致,最后求助于同学家长〈律师〉)判决如下:假设种树人为甲,被人破坏土地的人是乙。案例所出现的问题在民法上称为“相邻关系”。即甲在自己的院子里种树,因树根伸延,危及影响了其邻居乙的围墙安全或正常作用。乙方要求甲方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应当说乙的理由在法律上是能成立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消除因树根对其围墙造成的不安全的影响,并应当赔偿其损失。民法上所谓的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比邻的不动产(房屋土地、建筑等)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土地、森林、水源、道路等,使用、处分时,相互间应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的关系。在本案中,就是甲所种的树不能影响到乙的建筑的安全,如有影响就要给予一定的限制,即消除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只顾自己而影响他人的便利安全。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原则是:(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这的利益;(2)公平合理;(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按照以上原则,本案的处理中应尽量从公平合理、并兼顾甲乙各方的利益,同时考虑树对美化环境的好处,如果该树对美化甲乙双方的环境都有好处,而双方的围墙不涉及危及乙方建筑物安全的,则可考虑协商解决——拆除围墙,让绿树给甲乙美化环境或再由甲方给乙方一定的补偿。如乙方认为甲方的树已危及自己住家的安全,不同意拆除围墙,执意要甲方将树移植,则也可考虑由甲方将树移植到不影响乙方围墙的地方,并负责将乙方的围墙修理好。总之,处理相邻关系应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甲方在做到绿化美化环境时也不能影响相邻方乙方的安全。效果和体会:通过这次班会,同学们的确对法律有了更深层的认识,这种活动对同学的身心都有十分有利,以后应多搞这种类型的活动。
文档为doc格式。
法律与我篇十三
从哲学角度看,法官思维方式与审判活动是紧密相连的两种事物。一方面,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培养是为审判活动服务;另一方面,审判活动的进行又为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培育提供土壤。根据物质作用与反作用的原理,它们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
冲突之一:现行审判机制对法官职业思维方式培养障碍。
审判机制作为法官职业思维方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其缺陷对法官职业思维方式培养障碍是决定性的一面。
(一)当庭认证、当庭宣判的适用率低下,延缓了法官职业思维方式培养效率。
法官在庭审中的一切活动是在公众的注视下进行,它促使法官在群众参与、监督下对庭审中所作一切决定作出自理性的分析,因此庭审程序的严格执行有助于锻炼法官职业思维的严密、迅捷能力。目前,法庭举证、质证程序执行得比较顺利,特别自《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颁布实施以来,法庭举证、质证在民事审判中的操作已然规范了许多,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当庭认证、当庭宣判适用现状相对来看很不理想。许多法官在庭审中疏于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特别是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遭到另一方的异议时,法官认为难以作出理性的分析时便借口在合议庭评议时再作确认,但当评议后继续开庭时,法官却对此避而不提,最后不了了之;同样,当庭宣判的适用也存在类似的缺陷,法官庭审时认为一时难以作出判决,为避免日后担责,便借口报庭长、院长审批后定期宣判或报审委会讨论后再定期宣判,无形中便将责任风险转嫁于庭长、院长或审委会了。
(二)合议制特别是陪审员合议制的缺陷对法官职业思维形成障碍。
合议制在审判中起着发挥法官集体智慧结晶,杜绝主审法官主观办案的有效作用,然而当前合议制运行中普遍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既便是有合议的意见,但当案件要提交审委会讨论时,由于是承办法官一人汇报,难免造成汇报意见不全或带有承办法官个人的主观倾向,最终使“合议”流于形式。合议制中基层法院的陪审员参加合议的作用更是轻微,有的陪审员在开庭至判决的整个过程中可以“一言不发”,实际上等于“陪坐”,许多法官将陪审员参加合议当成是一种摆设,加之现行的陪审员一般是采取聘任的单一方式而非选任,而且又多是从法院退休干部中聘任,这种聘任完全有可能是主审法官凭关系疏远而定,而非凭陪审员的业务知识技能高低而定,其本质就是将公众选举陪审员的权利剥夺殆尽。因此,陪审员的素质没有把好关也是合议制的一个重大缺陷。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形成一些法官在审判时或主观臆断,或滥用职权,造成法官思维方式随意性较大。
(三)回避制度的缺陷与法官职业独立性思维培养的冲突。
回避是法律为保障法官裁判中立性和公正性得到公众信赖的一种制度。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法官回避适用的条件、对象、程序均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由于该制度尚不完善,妨害了法官独立性思维的养成。主要表现如下:
1、回避制度在实践中执行不严。据有关资料反映,许多基层法院连续几年都未发生过一起法官回避情形,既便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过回避申请,但没有引起必要的回应。因此,不难想象,回避制度在我国法院运行的现状如何。
2、法律未对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官规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对法官违反自行回避的情形未加约束,导致一些法官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维习惯,不愿自行回避,甚至个别法官利用此钻制度“漏洞”、打法律“擦边球”,徇一己之私为当事人谋利。
施加压力的现象是屡见不鲜,以致法官办案时带严重的主观倾向,或面对压力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作出妥协。这些无疑都妨害了法官职业独立性思维的养成。
(四)审判监督制的低效应与法官合法性思维培养不相协调。
当前审判监督机制没有跟进审判需求,导致案件重审、再审率有所提高。其主要表现在:
1、审判监督队伍素质相对较低。目前有些法官对审判监督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不够重视,安排的多是一些“闲置”人员进入审监庭,他们要么不是科班出身,要么法律知识相当欠缺。
2、审判监督法官自身的行为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加以约束。导致一些审监庭法官疏于监查,而使法院案件流程跟踪管理规定流于形式。
当前审监效应的低下现状无疑使法官在办案时放松了对案件质量的高要求,当面对原、被告双方尖锐的对立意见时,为避免当事人将矛头转向自己或法院,而考虑追求双方意愿的统一,即在当事人看来的“合理性”,既使这种合理是违法的。
(五)审判公开透明“度”的不确定性产生法官职业思维的模糊区。
我国现行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然而法律对这种公开的“度”没有作进一步阐述。随着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公众强烈呼吁法院审判活动要杜绝暗箱操作、实行阳光审判。我国法院改革也正是朝这个方向努力。但毋庸讳言,这种所谓的公开透明度还不高,与法治发达国家一些先进做法有所差距。正是由于缺乏公众监督,我国法官在审判中对自己思维能力要求降低,久而久之,一些法官在这种审判环境下养成模糊性思维习惯,即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不屑(如:认为没有必要)或不愿(如:怕触及当事人的.利益而得罪人)去对法律问题作详尽、周密的分析、思考。
冲突之二:法官职业思维培养对审判机制造成负面影响。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当前,我国法官队伍职业思维方式培养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影响形成的思维方式与现代审判机制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冲突。
(一)我国法官职业思维方式难脱模糊性与判决确定性之间的冲突。
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一个重要特点是模糊性。它使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时,总是满足于通过事物的表面现象直觉得到的第一印象,而不习惯或者说不愿意作周密、详尽地分析。模糊性的思维方式对我国法官职业思维产生较大的危害。特别是当职业思维受到诸如审判机制缺陷在内等因素的限制后,更是难脱模糊痕迹。如法官在原、被告双方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时,往往是依直觉主观判断对证据作出确认,而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案件情况,判断哪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较大;又如对事实的模糊性认识导致法官在作出裁判时理由阐述不清等等。但事实是原、被告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必有一方败诉,法院在判决时必须加以明确。因此,这种模糊性思维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法官裁判理性不强,难以取信于公众,从而影响了司法权威。
(二)片面强调中立性树立“折中主义”或“中庸之道”的思维方式冲击审判公正。
“中庸之道”是儒家的道德标准,主张对人处事采取不偏不倚、调和折衷的态度,“折中主义”的意思亦然。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庸之道、折中主义在中国产生的流毒是深刻的,特别是法官须以中立者的身份出现,如果立场不是公众看起来的相对“中立”,则很容易遭到众人诽议,在我国审判机制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在这种绝对“公正”意念主使下,我国法官职业思维方式不免有行“折中主义”或“中庸之道”之嫌。在遇到难以断定谁是谁非时,对原、被告“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是在这种思维方式驱使下法官的惯常作法。其结果必然导致公正的流失,并且有可能因此同时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促使他们对法院不满,最后导致群众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
(三)我国法官逻辑思维方式过于机械性与审判价值的冲突。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运用的逻辑思维,它更追求的是一种技巧,决非机械式照搬“三段论”推理。正如英国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科克曾经讲到的:“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遍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由于社会现象的错综复杂,法律问题也变得愈加复杂,加之物质世界运动的绝对性,法律推论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审判中,法官面对的事件往往是事过境迁的,他纵有千般能耐,也不可能一层不变地再现历史,他要做的只能仅限于通过对现有证据的细致分析,再运用逻辑手段重组事实,而这种事实只能是“法律上的事实”,即使可能与客观真实有反差,但如果法官能将裁决结果对公众作出自理性的论证时,便是实现了审判价值,这就与“要追求阳光,就必须接受阳光下的阴影”道理一样。然而现在,我国不少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模仿刑事侦查活动,按部就班、一味追求形式上的逻辑合理,以期推出客观真实,在受到诸如审判监督没有跟进等因素障碍后,就形成了机械式的逻辑思维习惯。而机械式逻辑思维方式就如法官在寻求“物质世界的绝对真理”那样令人可笑。如此一来势必降低审判活动的效率,使诉讼流于形式,从而司法丧失其存在的价值。
综上,一方面,我国法官职业思维方式受到审判机制的限制后形成了一些不良的思维定势;另一方面,这些不良思维定势促使法官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审判规定,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以致审判机制在遭受破坏后漏洞突显,继而又进一步限制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培养。如此以来,两者的冲突愈演愈烈。
对引发冲突的深层次思考。
根据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有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导致法官职业思维方式与我国审判机制之间出现的种种冲突,审判机制自身的缺陷等原因固然存在,但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应是最深层次的因素。其弊端体现在:
(一)检、法两家司法地位不当。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实际上,检察院的司法活动除受人大监督外,法院、公安根本不能对其起到制约作用。致使检察机关的权力有凌驾于法院之上的势头,以致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对检察机关公诉中出现的一些纰漏,出于大局考虑不敢指出,有时既便指出也不能得到及时回应;另一方面,民诉法规定检察院对民事审判负监督之责,但由于对具体操作不明,实际工作中监督完全不到位。如检察院一般不派员出庭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审判结果法院一般也不用告知检察院,由于监督缺乏国家机关的介入,容易导致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思维进入误区,出现枉法裁判现象也是在所难免。
(二)法院管理出现严重行政化倾向问题。
上级行政组织,担负着审理各种案件的任务及承担相应责任。正是基于这种现状,法官在办案中为了推卸责任,动辄便将案件交由审委会讨论,出现问题以经过领导批准或审委会讨论等借口推脱,长此以来,造成法官思维的依赖性,以致于在审判中放松了对自我职业思维方式的培养。
(三)行政干预现象的严重存在: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中可以看出,立法强调的是审判独立。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该条的规定更是确定了我国法官“中立性”思维方式的大前提。由于为了体现审判独立,法院要通过法官的个人思维表现出来,法官在面对多变的法律问题时,应当保持冷静、理智、超然的心态,构造相对独立的思维空间,认真细致地对事实证据加以分析、判断,继而作出公正裁决,而决非能象“足球裁判那样受局势牵制满场跑”。但实际上,“权大于法”是社会上广为流传的一个“说法”,它充分反映了司法受到行政干预的严重程度。相对法院而讲,审判公正不可避免地受到波及。当前,地方法院院长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院财政收支是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划拨,法院人事安排须经当地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法院年终考核由地方党委审评,对法官虽是参照公务员考核,但与公务员考核标准又没有多大区别,就连法院对外招聘人才亦被纳入公务员考试之列。如此种种,实际上法院已在一定程度上被当做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因此,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要想法院能与来自行政方面的干预甚至压力相抗衡是不切实际的,由此回避制度、合议制等审判机制遭到破坏也是可想而知的。
(四)对司法主体――法官的选任不严。
法院担负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大职责,而审判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的职业,必对司法的主体――法官提出职业化的要求,这是法官职业思维方式培育的前提条件。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法官职业思维方式赖以生存的主体都不合格,怎么能设想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良好培养?而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状况令人堪忧,其中原因固然很多,如法官待遇不高等,但根本原因是体制管理的缺陷。我国法院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特别是在《法官法》颁布实施前,忽视了法官职业化要求。据抽查资料显示,至90年代末期,至少有40%以上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充斥着法官队伍。既使是现在,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官队伍的素质有所提高,但整体现状与法制的发展极不配套,也与法治发达国家法官职业化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差距。“从世界各国看,凡法官职业化的国家,均要求法官精英化,对初任法官的专业知识、职业经验、品格及晋升均作了严格要求。”[3]众所周知,世界大多数国家一般都要求法官有律师从业经历,且要经过层层遴选方能委任。因此,我国法官整体素质现状是限制法官职业思维方式培养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必须严格法官遴选制,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为法官职业思维的培养提供人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最快而有效地协调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培养与现行审判机制的冲突。
参考书目:
[1]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2页。
[2]吴述传:“论司法独立对实现程序公正的保障”,载江西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第132页。
[3]王新明:“提高主体素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一、二合期,国家法官学院出版,第48页。
法律与我篇十四
内容:
(以word形式将案例投影在大屏幕上)。
案例:6月18日,河北省武强县公安局对涉嫌故意伤害的吴建群立案侦查。同年7月4日以吴建群涉嫌故意伤害向武强县检察院报捕。武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事实如下:
196月17日晚12时30分左右,武强县北代乡葛沙洼村葛存彪(别名三彪)同本村朱大娃酒后到本村吴建群小卖部,砸门踹墙将吴建群叫起,葛、朱二人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吴建群家喝起酒来,喝酒中,葛存彪要强买吴的摩托车,吴未答应,葛存彪即上前打了吴几巴掌,接着葛又用手将柜台玻璃砸坏,并拿起盘子向吴投去,将吴的头部打破,葛又抄起一瓶啤酒向吴砸去,被同去的朱大娃拦住,啤酒摔了一地。此时吴的妻子杨某出来劝阻,葛不但不听并对杨某非礼,当杨某躲入里屋后,葛即追至里屋在杨某身上乱摸,吴见状上前阻拦并将葛拽开时,葛撞到墙上,恼羞成怒,随手拿起一把剪刀,扎伤吴的腿部,吴跑出院外,葛拿着剪刀追上,并说“今天我给你放了血”。葛、吴二人在门外打在一起,吴为抢夺葛的剪刀用尽全身力气与葛滚打到院外台子下,并将左手无名指、小拇指及右手掌多处剪刀伤,后终将剪刀夺下,吴在葛存彪身上乱扎数刀,后吴建群于18日凌晨3时12分向公安局电话报案自首,审讯中吴建群对所犯事实全部供认。
……。
(一分钟后)。
(三分钟后)。
主持人:三分钟到。相信大家都对案例有了一定的看法,现公布正确答案(将正确答案投影在大屏幕上)。
正确答案:年7月8日,武强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建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于7月10日,对吴建群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据和理由:
一、吴建群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全部法律特征。
1.吴是在身体多处受到伤害,特别是被葛用剪刀扎伤自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3.葛存彪手持剪刀追出院外,向吴建群发起攻击时,吴意识到葛为人心狠手辣,生命安全继续受到更加严重威胁,遂即奋力夺过剪刀,并实施了自卫行为。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吴建群是在葛存彪连续实施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1.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吴建群家的小卖部被葛砸后损毁严重。
2.根据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吴建群身上和手上有多处伤口,有的深至刺坏神经,均为锐器所伤,符合吴向葛奋力夺刀所致的特征。
三、在检察机关审核此案过程中,当地群众多次致信检察院,揭发葛存彪生前为害乡邻的种.种恶行;而吴建群老实本分,无任何不良前科。逮捕吴建群将会产生不良社会效果。
1998年7月11日,武强县公安局将吴建群无罪释放。
主持人:现进入第二环节——案例讨论。请看大屏幕……。
案例内容:最血腥的枪击案。
1999年4月20日,哥伦拜恩中学的学生哈里斯和克莱伯德携带自动步枪,冲进校园疯狂杀戮,在短短16分钟内,杀死了12名学生、1名老师,后来在与警察的对峙中两名枪手自杀身亡,制造了美国历史上最血腥的一次校园枪击案。
事后发现,哈里斯和克莱伯德当天早晨已经在学校的自助餐馆里放置了两个各9公斤重的炸弹,准备让里面的488人全部命丧黄泉。后来由于炸弹没有引爆,哈里斯和克莱伯德才临时把枪口对准了学校图书馆。
更令人悲伤的是,惨案发生后的两年内,一名被杀死的学生的母亲因为不能忍受丧女之痛自杀;不久前,一名目睹屠杀的学生因为受不了刺激也自杀了。
主持人:是啊!正像大家所说的那样正是这些原因,“电视和电影里的暴力镜头使缺乏分析能力的青少年从小崇拜暴力。让他们认为,在美国社会,只有靠枪才能解决问题;而枪支管理上的松懈,又为孩子们轻易弄到枪提供了条件。”实际上,在如今的美国校园,孩子崇拜暴力。一名孩子在网络上这么写道:“我这么说可能有些疯狂,但是我确实认为,在哥伦拜恩校园里发生的一切太令人兴奋了,简直无以伦比!”而在网络上,这样的留言还不在少数!让我们远离暴力,正确的面对自己的生活!
主持人:相信大家看了那么多,自己也有了不少的看法了吧!那么让我们拿出一支笔,为法制宣传写一条广告语,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
……。
(收好广告语)。
主持人:我们将评选出十大广告语,于下周一公布!高一(4)班主题班会——法律与我们同行,到此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