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小学生案例分析报告篇一
(一)抽查结果。
2季度共抽查670批次产品,其中合格637批次,不合格33批次,抽查合格率为95%。抽查合格率环比上升5个百分点,同比上升6.05个百分点。
其中,抽查工业产品类254批次产品,合格246批次,不合格8批次。抽查合格率为96.8%,环比上升4.8个百分点,同比上升6.8个百分点。
抽查食品类416批次产品,合格391批次,不合格25批次。抽查合格率为94%,环比上升7个百分点,同比上升6.2个百分点。
总体来看,我市今年2季度工业产品、食品类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环比、同比均有明显提高。
(二)原因分析。
1、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
工业类不合格产品,主要有家具和部分纸制品等,不合格指标分别是尺寸和强度。家具的尺寸不合格主要是由于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加工精度不够以及不够细致所造成。纸制品强度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生产工艺控制不严以及少数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原料所造成。少量化工产品出现了细度等指标的不合格,主要是因为加工工艺不完善所造成。
食品类不合格产品,主要是糕点、饮料以及小食品,不合格的主要指标是卫生指标中的细菌和外包装标签。造成微生物指标超标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企业的生产环境较差;灭菌、灌装设备不符合要求;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差;包装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等。企业对相关产品标签等知识缺乏,忽视了产品的外包装要求,特别是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于证后监管的工作不太熟悉,普遍忽视了对产品外包装的要求,对标签上的相关内容标注不够完善等原因,导致了整个产品不合格。部分企业对相关产品的标准知识学习程度不够,外包装标识依然使用的是过期或者作废的标准造成了标签不合格。
2、产品抽查合格率上升原因分析
今年2季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上升的原因,主要在于:
一是市政府“质量兴市”战略的深入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宜昌全市的质量工作。
二是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和生产过程控制有所提高和加强。
三是质监等职能部门切实加大了服务力度,严格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根据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开展饮料及乳制品等11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鄂质监监函[20xx] 84号)精神,2季度宜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宜昌、荆门区域生产企业及流通领域饮料、乳制品,开展了专项监督抽查任务。
(一)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49家企业各种饮料108批次,涉及到大型企业7家;中型企业6家;小型企业36家。不合格14批次,批次合格率87.0%,按照新统计方法计算合格率98.9%。
(二)原因分析。
此次抽查结果共有14批次产品不合格,主要不合格指标是标签(9批次)、可溶性固形物(5批次)、总酸(4批次)、酵母(1批次)。标签不合格主要集中在部分企业未能按照gb7718-20xx标准的要求标示配料清单,产品中添加了防腐剂、甜味剂、色素但是标签上却没有明示,这主要是企业对相关标准规定的学习不够所致。可溶性固形物和总酸是饮料中的重要指标,主要由白砂糖和柠檬酸的含量来体现,对于改善饮料的口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两个指标不合格主要是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按规定添加柠檬酸和白砂糖造成的。酵母不合格可能是由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消毒杀菌环节出现问题或者是在包装运输环节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情况表明,宜昌和荆门区域饮料质量状况比较稳定,特别是宜昌流通领域仅有1批次产品标签不合格,其中大型企业的合格率为100%。这一结果说明,经过多年的发展以及政府的引导、服务,宜昌绝大多数企业能够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并对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学习和改进,少部分中小型企业则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和管理,以求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三、下一步工作的主要措施
2季度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环比同比均有上升,呈现良好态势,但我们不能盲目乐观。能否保持这一良好势头,确保全市产品质量安全,还需要继续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全市产品质量工作。
(二)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对后处理结果进行检查分析,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后处理工作落实情况。
(三)组织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负责人进行质量工作培训,着重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及“质量兴市”战略,使企业负责人进一步明确自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承担的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不断强化各企业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以自觉行动,从源头抓起,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20xx年x月xx日
小学生案例分析报告篇二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xx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xx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20xx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小学生案例分析报告篇三
1、人口学资料:王某,男,19岁,某大学大一年级学生。自大一第二学期以来因沉迷于网络游戏前来咨询。
2、个人成长史:求助者来自祖国大西北,是家里的老大,从小父母老师都要求严格,自小学到高中毕业以来学习成绩都很好,当时高考毕业时自己的理想就是考上外地大学,出来见见世面,学学知识。20xx年考上辽宁某所大学,开始了大学生活。
3、精神状态:意识清醒,思维正常,情绪激动,言行一致,人格较稳定。
4、身体状态:近一个月以来严重失眠,白天不上课时间很兴奋。
5、社会功能:人际关系不是很好,与同学接触不多。
6、心理测验结果:scl-90:躯体化2、4,强迫1、1,人际敏感2、2,抑郁2、4,焦虑2、8,敌对1、5,恐怖1、2,偏执1、6,精神病性1、5,其它1、3,阳性项目数:45,总分:168。躯体化、人际敏感、抑郁、焦虑因子分均高于2分。
1、主述:近来经常会失眠,上课打盹,急切盼着下课,这种情况发生有近2个月。
2、个人陈述:我于去年考上大学之后,就远离家乡了,由于去年过年时有点特殊情况,我也没有回家,对于头一次离家这么远,这么长时间没有见到家人的我,看着同学们都能回家,我心里有种失落感,也挺孤独的。因此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我们寝室的一个同学说新出了一款游戏,挺流行也挺好玩的,我抱着无聊,分散注意力的心情试着去玩了一会,结果一天两天,一周两周,渐渐的控制不了自己了,开始时是一下课便后,发展到后来上课逃课去网吧,甚至有时周六周末在网吧包宿玩网络游戏。就在最近的一次考试中,又挂了一科,觉得自己很堕落,同学都看不起我这样的人了。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从那么大老远来就是为了好好学习的,自己为了将来成长为世界著名小提琴手的理想才来到这所大学上学的,请你帮帮我吧,您是心理咨询师,我想你肯定能帮我解决问题的。
求助者步入咨询室时衣着得体,意识清楚,谈吐大方,应答切题,条理性强,但情绪低落,烦躁不安,精神倦怠,面色忧郁。在向他的同学了解情况后得知,近期来访者总是晚上在寝室坐立不安,不愿睡觉,唉声叹气的,以前他下课后喜欢和同学聊天,现在一下课,就找不到人去哪儿了。对人的敏感也仅限于目前单位的同事,无泛化。
1、评估:根据对临床资料的收集,该求助者智力正常,个性偏内向。问题主要表现为沉迷于一件事情导致的焦虑;心情压抑;人际关系紧张;心理问题引发的躯体症状表现为睡眠不良。病程不到两个月。
2、诊断:
(1)、王某沉迷网络游戏是对新的学习环境不适应所导致,并不是单纯的网络游戏痴迷症;也不是单纯的学习无能,因为他愿意上学,有自己的见解。
(2)、王某的内心渴望获得成功。通过玩网络游戏,他获得成功的心理得到满足。
1、具体目标与近期目标:减少王某的网络游戏次数,增强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成绩。
2、最终目标与长期目标:完善求助者的认知,增强其社交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树立自信心。促进求助者的心理健康和发展,充分实现人的潜能,达到人格完善。
1、主要咨询方法与适用原理:认知、系统脱敏疗法。
2、咨询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1)求助者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责任
①向咨询提供与心理问题有关的真实资料;
②积极主动地与咨询师一起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③完成双方商定的作业。
权利
①有权利了解咨询师的受训背景和执业资格;
②有权利了解咨询的具体方法、过程和原理;
③有权利选择或更换合适的咨询师;
④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
⑤对咨询方案的内容有知情权、协商权和选择权。
义务
①遵守咨询机构的相关规定;
②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
③尊重咨询师,遵守预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咨询师。
(2)咨询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责任
①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②帮助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
③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并说明保密例外。
权利
①有权利了解与求助者心理问题有关的个人资料;
②有权利选择合适的求助者;
③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
义务
①向求助者介绍自己的受训背景,出示营业执照和职业资格等有关证件;
②遵守咨询机构有关规定;
③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
④尊重求助者,遵守预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求助者。
3、咨询时间
①咨询时间:每周1次,每次1小时左右;
②咨询次数:4次
(一)治疗阶段:
1、诊断评估与咨询关系的建立阶段;
2、心理帮助阶段;
3、结束与巩固阶段。
(二)具体咨询过程:
第一次咨询:
1、目的:
(1)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2)了解基本情况,收集一般临床资料;
(3)紧张、焦虑与人际敏感行为的临床评估,有关心理测量;
(4)确定主要问题,探寻改变意愿;
(5)进行咨询分析。
2、方法:会谈法、心理测验法、认知行为疗法。
3、过程:
(1)填写咨询登记表,介绍咨询中的有关事项与规则;
(4)求助者独立完成90项症状清单的自测;
第二次咨询:
1、目的:
(1)加深咨询关系;
(2)分析求助者行为问题后的错误认知;
(3)并帮助其建立良好的认知。
2、方法:谈话法,认知行为疗法、系统脱敏法
3、过程:
(1)结合认知行为治疗原理,进行认知分析,改变错误认知模式;促使王某自己寻找改变的目标,并确立行为矫治阶段目标。
(2)建议分几个阶段逐步改观,第一阶段:由每天玩一次网络游戏减少到每两天玩一次(一次2~3小时)奖励自己一本曲谱册。第二阶段:每周玩2次(一次2小时),上课能回答老师的提问,坚持半个月,奖励自己一张小提琴名家唱片。第三阶段:每周末玩一次(一次2小时)。能认真完成老师为他布置的作业,坚持一个月,奖励自己听一次音乐会。
(3)布置咨询作业:①准备一个作业本,每天晚上制定第二天的活动计划,以小时为单位,并及时记录计划的完成情况和自己的感受。②与同学进行交谈,看同学的反应有何变化。
第三次咨询:
1、目的
(1)学会合理评价,对紧张焦虑的自我管理;
(2)加强与同学各方面交流。
2、方法:谈话法,认知行为疗法。
3、过程:
(3)布置咨询作业:继续记录自己坚持的情况,并对自己上课和与同学情况的交流也进行记录。
第四次咨询:
1、目的:
(1)巩固咨询效果;
(2)增强自信心;
(3)促进个人成长;
(4)结束咨询。
2、方法:谈话法、心理测验法。
3、过程:
(1)反馈作业:焦虑、烦躁等症状基本消失,王某自我感觉目前心理状态比较稳定。
(2)学会正确的评价自己和现实问题,增强自我调控的能力。
(3)做了scl-90心理测验,结果各项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4、结束咨询,做好咨询的回顾和总结,对求助者的进步给予鼓励,帮助求助者把咨询过程中学到的认知方式、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运用到日常生活中,用新的认知和行为模式面对未来生活。
2、心理咨询师评估:求助者已基本纠正了不良认知,沉迷心理得到了克服,情绪症状(自卑、紧张、焦虑、人际关系敏感)得到了改善,躯体症状(睡眠不良)已消除,能够较坦然地面对外界议论,轻松的和同学相处。
3、心理测验结果:(1)sas:标准分48,(2)sds标准分51,(3)scl-90量表复测,躯体化1、7,强迫1、1,人际敏感1、5,抑郁1、7,焦虑1、8,敌对,1、5恐怖1、2,偏执1、5,精神病性1、5,其它1、3。阳性项目数:10,总分:117。
据上,认为咨询目标基本实现,整个咨询过程完整,条理清楚。结束咨询关系,咨询关系终止。
小学生案例分析报告篇四
二、案情简介:
20xx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xx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xx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四、争议焦点分析: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小学生案例分析报告篇五
xx年 11 月 30日
一、案例简介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研究主题
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农村产权改革政策的分析。
三、发展历程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3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xx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最终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四、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信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红利,已基本释放完毕,“后发劣势”日渐彰显。
在双轨制之下,各种特殊利益集团逐渐成型。
经济改革尚未最终完成,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改革,尚待更有效地启动。
但不愿继续改革,靠着特权吃市场的“原地不动派”,已隐然成为一股力量。
同时,随着社会自由的增加,民间迅速觉醒,自我治理的要求高涨。
特殊利益背后的特权现状,与普遍的平权诉求,发生激烈碰撞。
在更现实的宏观层面,权利缺乏导致的消费不足,也使中国经济难以持续运转。
中国已不可能不继续改变。
习xx和胡xx都曾清醒宣示:“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回归具体领域,需要明晰土地产权,给农民“更大的财产权利”,以建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需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成现代市场经济。
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
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1.城乡差距: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1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长1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10.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为7019元,增长 13.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比上年增长12.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1986元,增长15.0%。
从数据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1,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保持“3”倍以上的差距。
2.农民从土地中获益甚少
现在所有的城市土地加在一块也就2.5亿亩,但是农民拥有三大块财产——18亿亩承包地、2亿亩左右农村宅基地,以及不到1亿亩的其他二三产业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城市2.5亿亩土地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一个财产,但是农民拥有的这些资产因为受到各种各样的产权不明晰,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很少。
根据统计数字,现在每年农民从财产性收入得到的收入不到3%。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说,一般讲的财产权应该有三个权利,包括处置权、转让权、抵押权。
所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应该让农民可以进行抵押、出租、出借、转让。
(二)问题分析
要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必须让集体土地入市。
早在十几年前,广东、浙江就有地方提出地方性的集体土地入市法规,全国不少地方也在试点。
但由于各种严格的限制,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不能作为资本流动,很难带来财产性收入。
而现实情况却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用地流转权利缺乏可靠保障,如何打破坚冰,让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农民也能够真正受益,需要进一步改革。
农村土地改革已经千呼万唤,而且也是大势所趋。
我国土地目前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设用地奇缺,各地正在掀起一场“推山填海”的找地运动,亟盼农地解困;二是农地闲置惊人,下乡走一走,空心村比比皆是,这既是资源浪费,也不符合城镇化的要求;三是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政府对城镇和工业用地的垄断带来了这一问题;四是政府以往的征地方式引发的社会矛盾凸现且成本逐年高涨,在以往的大规模征地进程中,农民却是权益受损最严重的一方,补偿标准按农业用地价值来核算的,与土地最后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所以矛盾重重。
有学者统计,2012年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有60%用于征地拆迁相关费用。
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农地和农民长期被差别对待,城乡存在巨大权利鸿沟。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要建立健全,就必须依靠要素市场的平等化,必须实现城乡用地“同地同价同权”。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也要赋予更多其他政治权利。
当然,此前农地入市试点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要在未来试验改革中针对性地规避或完善。
正如习xx总书记所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
目前我国群体性上访事件中60%与土地有关,问题不可谓不大。
农地直接入市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仍然有待各地的改革深化和具体实践。
(三)方案对策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城乡土地领有同等的产权权利、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
这意味着集体土地不需要走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的程序、过地方政府的`手才能上市。
农民持股的村集体,甚至持有单块土地的农户及农民本人,都能同地方政府一样,成为土地供应的主体。
农村集体土地的上市,显然不宜走政府拍卖的老路, 必须以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为目标,并与政府土地拍卖形成分庭抗礼的竞争态势,地价才有望不受操控。
农村土地入市要想真正对抑制房价起效,显然更需竞争机制的引入以及利益关系的重建。
而且这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流转过程中要始终坚持18亿亩耕地红线,坚持用途管制,防止在流转过程中把农地都变成建设用地。
此外,《决定》中对三类不同性质的土地,改革方向和重点是不一样的。
第一类是关于承包地经营权,明确要在坚持保护耕地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即允许的是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第三类是农村宅基地,明确可“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但要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合法的根本原因,是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
这意味着,即便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小产权房也无法合法化。
2.农村土地确权:
农民享有的法定财产权利中,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要素。
但是跟农民有关的农村集体土地中,农民的用益物权长期得不到保障。
除了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享有用益物权外,对村集体的资产,农民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土地财产权,包括抵押、处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权。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但前提是须明确产权主体及权益分配机制,防止公权力侵占。
如科斯定理所说: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本质前提。
确权不是形式,而是一种关系的终结,也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需求在倒逼产权权利的界定。
截至xx年6月,全国林地确权27.02亿亩,已完成99.05%;颁发林权证1亿本,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96.37%。
全国农地确权,应像林地确权一样,尽量在物理上确权到每家每户;一些农地如果在物理上确权到户难度太太,那可在物理上确权到村集体,但在股权上仍要确权到户。
这样,持有本村全部或部分农地的村集体就是股份公司,村集体持有的农地就是法人财产,农户或农民就是股东。
这两种确权方式,均可确保农户或农民对农地的产权权利,在此基础上,村庄治权与产权分离也就手到擒来了。
3.治权产权分离:
目前农村最大的问题是治权产权不分:一方面村支书或村主任以村集体的名义,把持了本应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治权,做了几十年的村支书与村主任并不鲜见,根本不受任期限制;另一方面这种落到少数人手里的治权,又延伸到根本没有确权到户的村集体土地上,这些内部人等于变相把持了本应属于农户与农民的农地等资产,可以通过利益输送等隐蔽方式甚至明目张胆的方式化公为私。
这是农村不稳定的根源所在。
(四)评估决策
1.农村产权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好处:
十八届三中全会允许转包耕地、出让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是给农民发了三个大红包。
第一个红包是耕地转包。
农民将承包地转包出去,平均转包的费用上海大概一千多元,中部七八百元,西部是三五百元。
第二个红包是出让宅基地。
一旦宅基地商品化,商品价值一下子可以实现几十万亿,就装进农民口袋里了,城乡收入差距一下子就缩小了,中国就可以走出中等收入的区间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了。
第三个红包,便是《决定》提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
过去农村建设用地是先征地变成国有,再搞一级开发,再进行招拍挂,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了,无论是集体收入也行,分给老百姓也好,又是一个大红包。
2.对于此次农村产权改革的担忧:
一些人担心农民获得土地产权后,就会受骗廉价卖掉土地而生活无依。
这些自诩的聪明人,是把农民当成智力比自己低的非人类。
我们要相信农民的智慧,想用一把彩色玻璃珠去换农民的土地无疑是天方夜谭,农民不是短视的,他们会更注重长期的发展。
换个角度来讲,虽说“农民不能失去土地”一直被看成是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象征,看成是国家根本制度的红线。
这个方案正在突破这一禁忌。
但事实上这应该是一个不存在的问题。
既然农民以前没有实质性地拥有土地,失去便无从谈起。
对此前的所谓集体进行“所有权”登记确认,权属人才可以按自己意志,决定“失去”或者是“继续拥有”。
如果国家承认农民有一块跟国有土地“平等的权利”的土地,并且可以交易,当然比随时可能被拆房赶人要强得多。
机会都没有,从前理论上的拥有便成为现在事实上的没有。
还有些人担心热钱会涌向农村市场。
放开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后,应该注意热钱向土地市场的大量涌入。
最近几年,国际金融资本过剩,导致国际上亿公顷土地被金融资本侵占,形成新的“圈地运动”。
而近几年,中国也存在增发货币,金融过剩的现象。
一旦农村建设用地开闸,这个政策将对那些“有钱人”成为利好,便于他们将热钱流入农村建设用地市场。
以后,农村建设用地将成为新的投资领域,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3.土地产权改革的阻力: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土地要实施流转,还面临着土地政策法规瓶颈。
1986年颁布,1998年第一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对此,中国 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顾问杨重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不允许出让或转让使用权。
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最大瓶颈是法律红线,而所面临的法律瓶颈不仅止于 《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甚至《宪法》都得随之进行修正。
“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强调,《决定》中提出“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要打破传统的利益固化格局并非易事。
一是这种利益固化格局已形成,如果切断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将导致地方政府资金链条断裂。
二是农民的权益保障呼声较弱。
要想实现“同市同权同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结语
古老的土地,连接过去伸向未来,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我们走过乡土,走过城镇,走过大都会,
又将目光聚焦在了黄土地、黑土地、红土地上;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曾经悲伤,这片土地曾经辉煌;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沐浴阳光,这片土地充满希望。
六、参考文献
1.何三畏,《土地:60年后的又一个巅峰时刻》,《南方人物周刊》,xx年11月1日第38期。
2.陈斌,《产权治权分离 稳定繁荣之基》,《南方周末》,xx年11月21日。
3.周其仁,《改革土地财政的难点》,,《经济观察报》,xx年11月16日。
4.戴志勇 ,《抓住改革时间窗口,完成现代国家转型》,《南方周末》。
5.《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新京报》,xx年11月21日。
6.高远至,《农地入市大势所趋》,《半月谈》。
7.王珂,《统一城乡用地市场,赋权是关键》,中国的网。
8.《中财办:农地流转不能一哄而上》,《新京报》,xx年11月21日。
9.《决定起草组成员:三中全会送了农民三个大红包》,凤凰财经台,xx年11月26日。
小学生案例分析报告篇六
公路所项目部为新组建队伍,主要组成人员都比较年轻,缺乏成熟的项目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在各方面都存在一个摸索、学习和改进提高的过程,详细内容请看下文项目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在公司领导、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其他老大哥单位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通过项目部全体员工这一年来的不懈努力,应该说项目部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很多惨痛的教训。
在安全管理方面,项目部按照公司《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首先建立健全了项目部安全保证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一系列的项目部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案。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重点灌输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使所有管理人员都清醒地认识到,具备安全的作业环境是干好一切事情的前提和保障,而且也是是否能完成其他各项指标的前提和保证,管理者的安全意识有明显的提高。在日常的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中,项目部遵循减少形式化工作,增加实质性工作的原则,坚持安全管理工作与施工进度同步的做法,杜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不允许只做表面文章,而是要求脚踏实地、切实解决具体问题,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和消除,有效地保证了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
尽管该工程属于院中院工程,外界干扰很少,但由于在实验场进行实验的汽车均为高速行驶,一般速度要求在180公里/小时——200公里/小时。因此,项目部进场作业之前,实验场有关部门在安全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尤其是对人员的管理方面非常苛刻,比如严禁施工人员进入高环,否则撞了白撞;严禁施工人员步行进出实验场,出入必须车接车送等,不仅要求我们签订书面安全保证协议,还必须上缴10000元保证金。甲方的高标准严要求,增加了我们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压力,尤其是对人员在施工区域以外行为的管理压力更大。但是,项目部没有被压力吓倒,而是把它作为促进我们做好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的动力,除进行常规的三级安全教育以外,采取将实验场有关安全管理部门请到施工现场讲课等多种形式,对施工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年来,项目部响应上级号召,积极开展“反三违月”和“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了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在安全生产方面,没有出现任何大的安全事故。我们努力做好自身的安全生产以外,同时还及时为甲方发现一次意外火情,并组织施工人员义务救火,没有使甲方的财产受到损失。项目部在安全管理方面得到了甲方的充分肯定。
加强项目管理,有效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的生存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使公司贯彻质量成本的根本目的。环保实验室工程是公司第一次对项目部实行标后预算管理的试点工程,而且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所承接的工程属于低价中标。
1、材料成本管理
2、加强工期管理
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压缩工期,目的是减少固定成本的支出。同时加强现场管理,制定科学的方案,合理调配有限资源,减少施工浪费。
3、积极开发货源
利用项目正在施工的各种优势,有最小的成本投入,争取项目总体利润的最大化。公路所项目部在环保实验室施工期间,自主开发小合同产值约40万元,实现利润近20万元,有效地增加了项目的总体利润。
小学生案例分析报告篇七
郝#,男,12岁,小学六年级学生。该生从小长期跟爷爷奶奶生活,对他很是溺爱,总是欺负周围地同学,总以强者形象出现,无缘无故地,就打同学一巴掌或踢同学一脚。上课时有话就说,不认真听课,令老师极其头疼。
1、攻击性行为;
2、人际关系;
3、学习适应性。
为什么会有这些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攻击性行为:
本案中地“攻击性行为“是因为溺爱导致这种打人地行为,让他在认知上强化了这种行为地合理性。
人际交往问题:
该儿童地人际交往问题与他地攻击性行为密切相关。攻击性行为可能使他本人少受了“欺负“,但却引起了同学地“注意“,这些行为也就形成了他在别人眼中地“不良形象“:动不得、说不得、脾气大、爱打人、即使有些行为是暗示“我想跟你们玩“,但“打“地方式是不被认同和接受地。
学习适应性:
现该生学习没有多大地进步,这是发展过程中地适应不良表现。这除了影响行为与人际协调外,还有对学习态度和方法等方面地影响。
目前,该生所面临地学习问题主要是如何调整好情绪,给予学习相应地注意力,提高上课效率,并且这也是促进人际关系地重要方面。在行为上给予积极地建议与指导,两者结合才可能取得预期地效果。
1、询问基本情况。
2、向家长反映该生地在校表现,表明想教育好其儿子地心意。
3、向父母了解孩子地成长过程,尤其是重大事件;
4、与孩子交谈,探寻孩子地心理矛盾及思想意愿;着重让孩子表达“当时怎么想,想怎么做,感觉如何“,目地一在于让孩子宣泄;二在于让父母学习与演练与孩子地沟通;三可以顺势引导家长如何做更好,做好共同教育工作。
5、让孩子找出班中最受欢迎地学生,让他明白如何与同学相处,做个受同学欢迎地人。
6、指出继续努力地方向:继续自我监督与控制。
7、制定行为目标,加强自我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