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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支持起诉意见书典型案例篇一
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庆及其母亲赵福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朱家庆的辩护人。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有关人员,辩护人根据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较轻微的事实,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家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20xx年8月2日下午4时许,朱家庆发生故意伤害受害人崔宝利的行为事发突然,没有事先预谋、涉嫌犯罪的行为因一时着急偶然发生。从实施伤害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看,虽然给受害人造成轻伤后果,但情节相对轻微。事发以后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自愿认罪。本人已经通过辩护人和其家属向受害人表示赔礼道歉。
2、事发后,通过嫌疑人家属、辩护人与受害人积极沟通协商,当事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通过其家属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损失予以赔偿,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000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0元。同时就朱家庆的错误行为已经取得受害人崔宝利的谅解,崔宝利表示放弃追究朱家庆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害人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朱家庆的法律责任,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朱家庆到案后的全部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辩护人认为对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视为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没有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对其决定不起诉就很有必要。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本着维护法律尊严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对本案嫌疑人朱家庆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此致
辩护人:
十月二十九日
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支持起诉意见书典型案例篇二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制作起诉意见书,那么,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起诉意见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涉嫌罪名、案件来源、侦察过程中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
包括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写明案件的有关情节以及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理由。
写明拟移送的检察院的名称或本院公诉部门、制作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公安局局长和公安局印章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公章。
写明移送卷宗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现在的处所、随案移送的物品、被告人是否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1.首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要准确、齐全。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化名、绰号、别名要写上,出生年月日要以公历为准,而不能写农历或现年××岁。有些办案人员因犯罪嫌疑人是汉族而省略不写,这是错误的,犯罪嫌疑人有多处住所的,应写经常居住地。
2.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起诉意见书写进犯罪事实部分的材料应当是罪行材料。凡属道德品质、生活作风以及一般的违法乱纪行为不能写人。犯罪嫌疑人历史上的罪行,因已受过处罚,所以只在违法犯罪经历中交代,而不能写人犯罪事实部分。
3.犯罪事实要准确可靠。写进起诉意见书犯罪事实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对于那些未经调查核实或无确实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写人。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写人;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应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写人。此外,要准确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不夸大,不缩小,不主观臆断,真实的反映案件的真实面目。
4.根据案情需要,选择恰当叙述方法。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叙述犯罪事实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案而异,因人而异,采用不同的叙述方法,尽可能的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表述清楚明白,使之重点突出,主次分明。
5.援引法律条文要准确、具体、全面。起诉意见书的理由部分援引法律根据必须按条、款、项、目的次序准确引用,涉及到刑法总则、分则条款的,应按先分则后总则的原则引用。有些案件不仅要引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而且还要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作出的补充规定的条款,不能遗漏。
犯罪嫌疑人王,男,19xx年7月23日出生,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xx省xx市xx镇河西村。20xx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我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报案至我局。我局于20xx年9月6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王于20xx年9月7日被抓获归案。本案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xx年9月6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携水果刀作案工具,与巩广启、张一行人在城南乡电影场看电影时,受巩广启教唆指认了受害人黄后,以教训受害人黄为名,张与犯罪嫌疑人王将受害人黄拉出电影场实施了殴打,因受害人黄身强力壮遂进行了反抗,王、张二人因此没有占到便宜。后犯罪嫌疑人王气急之下掏出了装在裤兜的水果刀,朝被害人黄xx大腿上恶狠狠地炸了几刀,致使被害人黄股动脉被刺破,顿时流血不止。巩广启、张、及犯罪嫌疑人王见势就逃离了现场返回自各自家中睡觉。此时被害人黄被当地群众送至xx医院抢救,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至20xx年9月7日凌晨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尸体、现场提取检验材料检验报告,作案用的水果刀,犯罪嫌疑人王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采取暴力手段,故意对他人人身实施伤害,致他人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支持起诉意见书典型案例篇三
甲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予以起诉,现上海律师事务所总结办案思路。
请求对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被害人乙某具有明显过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受害人欠钱未还,嫌疑人甲某多次找其要钱未果,后来被受害人乙某拉黑qq等联系方式,打电话不接,导致无法联系上受害人乙某,才一时冲动犯错。
(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嫌疑人甲某是拿着受害人乙某门口挂在鞋柜上的钥匙打开了受害人甲某家的门,如果不是受害人乙某自己疏忽大意,则嫌疑人甲某是不可能进入受害人乙某家中。
三、由于受害人乙某无法提供被破坏物品的维修单,因此,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为本案犯罪数额无法确定。
五、甲某是初犯,此前从无劣迹前科,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悔罪态度非常明显。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嫌疑人甲某是初犯,取得受害人谅解,对受害人赔偿到位,社会危害性不大。
上海律师认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6条、第406条的规定,法院应对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