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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工地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一)交通安全检查制度
1、为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交通安全检查采取“周一”安全活动、回场检查、月度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2、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检查记录,积累资料,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具有指导性的信息。
3、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4、对查出的问题,属司机整改的,司机整改后要复查,合格后才能安排使用。
(二)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库)是中心车辆停放的集中场所,为使车场(库)管理规格化、标准化,车辆停放实行定位管理。
2、车场(库)车辆停放区域必须划停车线,喷定位车辆号码,做到线齐、号清。
3、车辆要在划定的车位内按号停放,不准乱停乱放,并且做到停车看齐。
4、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车场内试刹车。
5、严禁任何人在停车场(库)用汽油清洗物件或随意泼倒废油。
6、任何车辆若不接送或检修仪器,不得在工房门前停
放。
7、进入车场严禁吸烟。
(三)进厂车辆管理规定
1、进厂车辆实行队车行驶。各车距离应保持为夜间50米至150米,白天150米至300米以内。
3、乘车人有责任帮助驾驶人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提醒驾驶人注意行车安全,乘车人对驾驶人的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反映。
4、现场作业完毕在夜间12:00后的车辆,在次日6:00前不得驶离停车场(库)。
5、外部返回车辆未进行回场检查,不得安排出车。
(四)冬季交通安全行车预案
冬季,雨、雾天气、冰雨道路将不时出现,道路通行条件和行车环境都会由于天气变化而受到影响,为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厂行政部要结合冬季气候特点,在任务下达到派车前要早计划,早准备,制定切实可行的行车方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2、加强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驾驶人遵纪守法的意识和礼貌行车、文明驾驶的素质。
就不派车或出车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
4、开展交通安全专项自检自查活动,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消除车辆故障,提高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5、加强对长途车辆驾驶人的管理,保证长途车辆驾驶人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6、严格执行对驾驶员进行出车前的安全教育。
福建东南纸业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1条 为保障企业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2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与标志
第3条 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 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 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6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7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8条 企业生产区道路交通、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道路
第9条 企业内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10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11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12条 交通路面两侧堆放的物质,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m。
第13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14条 铁路两侧距钢轨1.5m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且不能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15条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m,管道不得低于5.5m。
第16条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17条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18条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车 辆
第19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20条 厂区内使用的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并按照《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年度检验,在检审合格并发放牌照后方可行驶。
第21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22条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的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23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节 车辆驾驶
第24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厂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取得有效的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
第25条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第26条 企业生产使用的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27条 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28条 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准确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严禁调车人员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29条 企业生产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企业生产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企业大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路为10~15km/h。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km/h,支线为15km/h,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km/h。
(三)机车拖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km/h。
第30条 企业内检修试车,应按划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并挂有明显的“试车”牌子,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进行试车。
第六节 车辆装载
第31 机动车辆装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二)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行驶中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应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须按规定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核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非机动车、行人
第32条在生产区内,禁止自行车、三轮车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33条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34条 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35条 企业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36条 行走时应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37条 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贯彻落实公司责任制,驾驶员与公司管理部门签订年度《交通安全责任书》,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的组织工作,负责交通安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1、 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交通安全责任制。
2、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各职能部门的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
3、 每季度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职能部门的交通安全情况及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通过监督检查,确保各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符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路标准。
4、 负责机动车的登记工作和机动车的审验工作。
5、 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协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员工在社会道路上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6、 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到公司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7、 负责公司的“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确保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8、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机动车检查记录台帐》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车辆负责人签字,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9、 对生产经营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交通安全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部门交通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
3、负责本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本部门的“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积极协助公司安全办进行事故处理。
5、 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其它交通安全活动。
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
第六条 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 应充分利用公司的各种会议对干部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上报安全情况,并按安委会的要求布置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公司领导、各职能部门经理应充分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交通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学习的规定:各职能部门的员工驾驶车辆的,公司规定每周应保持不低于3个小时的学习时间(含业余时间)。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必要时由公司安全办统一安排。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应对公司机动车辆进行统计备案,以便备案管理。
2、为保证交通安全和车辆状况的完好,公司实行“定人定车”制。当“定人定车”为两人(含)以上定同一机动车辆时,应由部门经理指定一名车长,实施车长责任制。
3、公司实行机动车准驾制度,公司现有车辆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核发准驾。
4、准驾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应与项目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 并服从项目的管理。
5、办公室公务用车和其他各职能部门配备的生产经营用车应建立行驶记录,以实现对责任处罚的追溯。因无行驶记录或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责任处罚难以追溯的,责任处罚由车长或安全管-理-员承担。
6、准驾公司车辆的人员应爱护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办每季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无交通违章扣罚分数的有关部门和准驾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应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城顶山项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工地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1.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第一条 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
第二条 严禁无证开车或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第三条 严禁空挡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第四条 严禁人货混载、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第五条 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第六条 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第七条 严禁驾驶员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
第八条 严禁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
第九条 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作业。
第十条 严禁撑伞、撒把、带人及超速骑自行车。
2.厂内运输安全管理
企业厂区范围内及附近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 置应齐全有效。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厂内机动车辆应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核发牌照,并逐年进行年度检验。车辆驾驶人员需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企业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应符合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应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应符合《厂矿企业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 11342)的规定。
(一)交通安全检查制度
1、为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交通安全检查采取“周一”安全活动、回场检查、月度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2、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检查记录,积累资料,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具有指导性的信息。
3、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4、对查出的问题,属司机整改的,司机整改后要复查,合格后才能安排使用。
(二)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库)是中心车辆停放的.集中场所,为使车场(库)管理规格化、标准化,车辆停放实行定位管理。
2、车场(库)车辆停放区域必须划停车线,喷定位车辆号码,做到线齐、号清。
3、车辆要在划定的车位内按号停放,不准乱停乱放,并且做到停车看齐。
4、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车场内试刹车。
5、严禁任何人在停车场(库)用汽油清洗物件或随意泼倒废油。
6、任何车辆若不接送或检修仪器,不得在工房门前停
放。
7、进入车场严禁吸烟。
(三)进厂车辆管理规定
1、进厂车辆实行队车行驶。各车距离应保持为夜间50米至150米,白天150米至300米以内。
3、乘车人有责任帮助驾驶人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提醒驾驶人注意行车安全,乘车人对驾驶人的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反映。
4、现场作业完毕在夜间12:00后的车辆,在次日6:00前不得驶离停车场(库)。
5、外部返回车辆未进行回场检查,不得安排出车。
(四)冬季交通安全行车预案
冬季,雨、雾天气、冰雨道路将不时出现,道路通行条件和行车环境都会由于天气变化而受到影响,为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厂行政部要结合冬季气候特点,在任务下达到派车前要早计划,早准备,制定切实可行的行车方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2、加强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驾驶人遵纪守法的意识和礼貌行车、文明驾驶的素质。
就不派车或出车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
4、开展交通安全专项自检自查活动,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消除车辆故障,提高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5、加强对长途车辆驾驶人的管理,保证长途车辆驾驶人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6、严格执行对驾驶员进行出车前的安全教育。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1条 为保障企业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2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与标志
第3条 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 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 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6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7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8条 企业生产区道路交通、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道路
第9条 企业内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10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11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12条 交通路面两侧堆放的物质,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m。
第13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14条 铁路两侧距钢轨1.5m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且不能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15条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m,管道不得低于5.5m。
第16条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17条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18条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车 辆
第19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20条 厂区内使用的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并按照《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年度检验,在检审合格并发放牌照后方可行驶。
第21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22条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的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23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节 车辆驾驶
第24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厂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取得有效的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
第25条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第26条 企业生产使用的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27条 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28条 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准确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严禁调车人员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29条 企业生产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企业生产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企业大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路为10~15km/h。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km/h,支线为15km/h,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km/h。
(三)机车拖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km/h。
第30条 企业内检修试车,应按划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并挂有明显的“试车”牌子,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进行试车。
第六节 车辆装载
第31 机动车辆装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二)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行驶中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应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须按规定不得“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核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非机动车、行人
第32条在生产区内,禁止自行车、三轮车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33条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34条 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35条 企业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36条 行走时应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37条 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工地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一、加强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优势,通过主题班会、电化教育、板报比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宣传橱窗、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基本常识等内容,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1、每学期当上一堂交通安全课;
2、每天老师要提醒学生注意道路交通安全;
3、每个月要以班为单位举行一次交通安全主题班会;
5、每学期组织一次交通安全知识考试,把考试情况列入评比“三好学生”的内容之一。
二、开辟交通安全绿色通道。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配合,开辟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通道,学校指派教师、行管人员以及门卫疏通交通。
三、推行路队制。学校要在交警部门的指导下,推行学生放学路队制。要制作一批“小红帽”和路队起旗,学生在上、下学以及进行其它校外活动时,佩戴示意车辆让行的“小红帽”,举路队旗。
四、加强管理,优化交通环境。争取交警部门完善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家长接送学生途中的交通安全。同时,要对学校周围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优化校园周围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