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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向公司提供服务而从公司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及工作顾问等。
本指引所称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高管人员仅限于总公司高管人员。
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范围由公司确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直接从事销售业务或投资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合理的薪酬基准。
(二)规范严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规范的薪酬管理程序,确保薪酬管理过程合规、严谨。
(三)稳健有效。保险公司薪酬体系应当既能有效激励工作人员,又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相衔接,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
(四)公平适当。保险公司薪酬政策应当平衡股东、管理层、员工、被保险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实际。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保险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
(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
(四)中长期激励。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水平,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
第七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应当根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
保险公司设立保底奖金的,应当只适用于入职第一年的员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第八条保险公司支付给工作人员的福利和津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
由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另行支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受前两款限制。
第九条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措施和现金激励等。保险公司实行中长期激励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水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限制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
保险公司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第三章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额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情况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根据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对延期支付制度进行调整。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应当包括适用人员范围、条件、期限、比例、风险及损失情形、程序、停发等内容。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支付,延期部分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两个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过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则。
第十四条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相关责任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结果与实际薪酬密切关联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公司总体绩效考核指标和每一工作岗位的考核指标。总体业绩指标应当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业务单位、管理部门和岗位。
岗位考核指标应当明确、清晰,充分体现该岗位的业绩贡献和风险合规要求,并尽可能量化,便于比对和评价,同时与业务单位和公司总体绩效相挂钩。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符合岗位特点,不与岗位职责相冲突。绩效考核过程中,风险合规指标既可以作为构成性指标,也可以作为调节性指标,但应当保证与绩效考核结果显著相关。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风险合规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的选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战略。风险合规指标应当重点反映以下风险:
(一)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公司治理风险指标;
(三)内控风险指标;
(四)合规风险指标;
(五)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六)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七)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风险指标的构成参照中国保监会有关分类监管的规定确定。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风险合规指标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有关监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规范的考核流程,按照“层层负责、逐级考评”的原则明确考核人、考核对象及考核程序,合理确定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
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
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连续被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逐年下浮,直至与公司部门负责人平均薪酬水平相当。但该公司新聘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前两个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条款限制。
分类监管被确定为a、b类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据分类监管部分指标评价结果对相应岗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第五章薪酬管理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区分以下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二)关键岗位人员;
(三)其他岗位人员;
(四)不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和常任顾问的工作报酬或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职责时,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独立发表意见,避免受管理层不当影响。
董事会应当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的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年度薪酬激励方案和年度薪酬预算总额;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结果和薪酬发放情况;
(四)按照监管规定提交的薪酬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发挥薪酬委员会的辅助决策作用。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议案进行充分研究和讨论,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可以就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对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及关联性征求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并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风险、合规管理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提出意见,促进保险公司薪酬与风险相挂钩。
前款所列部门工作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其所监控业务领域的合规和风险状况关联,但相对独立于该领域的财务绩效。其薪酬水平应当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能够吸引与其职责相匹配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或者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规发放的薪酬应当予以扣回。
第六章薪酬监管
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实施监管,不直接干预薪酬水平。监管内容重点包括:
(一)薪酬管理程序的完备性、规范性及其执行情况;
(二)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设定对公司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价,撰写薪酬管理报告,按照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限提交中国保监会。薪酬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薪酬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备、规范;
(五)是否存在管理失当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对公司战略或风险有重要影响的薪酬管理情形。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要求提交书面说明、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反馈监管意见、要求公司作为重大事项公开披露等措施进行处理: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风险状况严重不匹配或显著高于市场同等规模和业绩水平公司的;
(三)薪酬管理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定的;
(四)薪酬管理自评与公司实际情形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或导致风险,需要进行风险提示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组织进行监管评价。
监管评价可以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协助进行,保险公司应当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监管规定作出说明或提交相关报告资料的;
(二)绩效考核以及报送的.报告资料弄虚作假的。
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其它监管规定予以处罚。
中介机构在为保险公司服务过程中故意提供明显不实信息,致使保险公司做出错误决策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行业内公布该中介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接受该机构的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由救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确定:
(一)已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实施救助或参与风险处置的;
(二)被中国保监会依法接管的;
(三)申请破产或被关停的。
一、保监会为什么制定《指引》?
二、《指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限薪”?
三、《指引》规定的薪酬包括哪些部分?如何构成?
四、《指引》为什么要求延期支付薪酬,如何操作?
五、《指引》对保险公司的绩效考核做了哪些规定?
六、风险合规指标如何影响高管人员的薪酬?
七、保险公司如何根据风险水平调整薪酬?
八、保监会如何对保险公司薪酬实施监管?
保监会主要从两方面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实施监管:一是薪酬管理程序的完备性、规范性及其执行情况。二是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设定对公司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具体监管措施包括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定期提交《薪酬管理报告》,对存在风险或问题的保险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现场检查、风险提示、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反馈监管意见、要求公开披露、行政处罚等。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篇二
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3、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2、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3、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4、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3、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
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5、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6、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第一条为了向客户提供优质的防灾防损服务,维护客户的根本利益,同时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减少灾害损失,控制财产险业务赔付率指标,使公司财产险业务经营处于健康的发展态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防灾防损工作的`职责、时限、总方案内容、流程及相关格式。
第三条总公司财产险业务分管领导为防灾防损工作的指挥者,全面负责防灾防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公司财产险部为防灾防损工作的管理者和具体方案制定者,全面协调部署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篇三
1.根据总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公司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同时对计划实施督导、检查与促进,确保本公司高效有序的经营。
2.依据本公司年度工作规划,指导和批准并监督实施各个职能部门制定部门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政策、财务预算,使其科学、合理并具备可操作性,以确保本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3.依据总公司各业务部门战略对本公司的要求,对本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及监督,贯彻执行总公司对分管部门所做出的决定,确保总公司的发展思路在职能部门中得以实现。
4.在本公司所辖业务范围内,就重大问题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税务部门、中介机构进行联络与交涉,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为本公司的业务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5.负责对本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管理者进行业绩考评,保证对职能部门领导者有效的管理与合理地激励,并对总公司管理的本公司人员提出任免建议。
6.合理配置各部门的人力资源,确保具有恰当技能的人员开展工作。
7.指导培养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确保其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
综合部岗位职责
2.协调与上、下级公司之间的工作关系,组织安排公司办公事务,提高整体办公效率;
6.制定并实施员工薪酬福利保障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并顺利实施;
7.领导对权限内员工和机构的审计监察工作,确保审计监察工作准确实施;
9.制定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协调安排培训项目,促进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11.管理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12.组织实施公司员工招聘,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提出任免建议,保证对本部门员工的有效管理与合理激励。
人力资源管理岗岗位职责
1.研究、分析公司人力资源状况,拟制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及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
2.对本部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及绩效考核,提出调配、任免建议,办理相关手续;
理,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各类人事报表;
4.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及员工招聘,管-理-员工人事档案、劳动合同;
5.确认和分析培训需求,拟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相关培训项目;
6.承办公司党、工、团组织建设事务,协调安排党、工、团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信息技术岗岗位职责
3.制定相关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全系统设备管理信息库;
4.保障公司内外部网络的通畅行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
5.分析并处理公司系统网络隐患和故障,维护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日常正常运行;
6.监控网上信息流量,保证全系统网络安全顺畅;
7.加强业务数据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业务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
文秘、宣传、信息岗岗位职责
2.承办公司领导日常事务工作,协助安排落实公务活动;
4.拟定并实施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计划,协调开展相关活动;
5.拟定公司年度宣传、公关计划及经费预算,具体策划并实施对外宣传、公关活动;
6.承办公司保密工作事务,管理公司印章。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并对会计信息质量负责。
2.负责报送各类会计报表和其它临时报表。
3.负责编制、汇总公司的会计报表。
4.负责公司税款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及税款的缴纳。
5.负责组织往来款项的定期核对与催收,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登记各种备查簿。
6.负责组织财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7.协助外部监督和检查,配合外部审计。
8.负责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的装订与打印;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协助会计档案的移交,会计档案到期后,协助会计档案的销毁。
9.负责按期进行财务分析工作,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反馈公司财务状况。
10.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负责定期分析财务预算的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
11.负责公司成本费用管控。
12.负责按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3.负责资产状况的调查与核实,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供财务依据,负责组织不良资产的清收及核呆工作。
14.实施其他日常财务管理,进行财务事项的调研及反馈等。
15.负责其他临时性工作的组织与落实。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银行账户(网上银行)、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中对银行账户及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2.负责支票、收据和发票的保管、领用、签发和登记工作,不得开具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负责定期存单、支票和有价证券等的保管工作,负责相关备查账簿的管理与登记。
3.负责及时对收、支的现金和支票到银行办理手续。
4.负责按规定办理赔款等业务开支的支付、费用开支,税金的缴纳等及其它收支事项,并负责审核各种报账票据,负责现金、转帐收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负责收入户资金的及时上划,填报《资金调拨申请表》和《大额赔款(费用)审批表》及时向总公司申请支出、费用户的资金,并按月编制《资金月报表》。
6.负责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7.负责定期向开户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确认函。
8.负责保管财务印签。
9.其他事项。
计划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总公司有关统计工作的政策、制度和规定,管理和协调所辖公司的统计工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计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汇总综合业务统计报表,编制上报总部和当地有关部门的统计报表。
3.规范统计业务流程,检查、指导所辖公司的统计工作,定期向总公司上报工作总结。
4.对本地区业务发展、经营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实行统计监督。
5.完成总公司及有关部门部署的统计任务,并为其收集、整理、提供统计信息资料。负责本地区统计资料汇编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数据资料。
6.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做好咨询工作。
7.负责组织公司统计工作经验交流和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单证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贯彻落实总公司有关单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单证的安全、完整。
2.负责总公司授权单证的印制。
3.负责单证使用计划的申报、领用、保管、发放及结报。
4.负责单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归档工作。
5.负责财务单证的清理、盘存,确保账物相符,单证流水号无差错。
6.负责单证的电脑录入工作 ,及“收、发、存”的情况
核保/分保岗岗位职责
1.制定、完善业务承保实务标准,核保流程以及承保质量管理办法。
2.参与对拟承保业务进行风险查勘、风险评估,确保对风险的合理控制。
3.对拟承保业务根据风险查勘、风险评估的结果审核确定承保条件及价格,提出分保意向,按照分级授权进行核保处理。
4.参与有关保险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5.分析承保业务状况,提出相关工作的改进建议。
6.对出单员、复核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
7.为展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为客户提供业务投保和风险管理咨询。
8.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保信息/综合岗岗位职责
1.协助维护业务基础数据库,缮制相关报表
3.对已领取和已使用的承保业务单证、业务报表、相关业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保证资料的完整无缺,降低经营风险。
4.筹备安排本部门所组织的会议、培训等工作。
5.处理、整理各类业务管理文件及材料。
6.协调与公司各部门之间的相关工作。
7.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的其他工作。
出单员岗位职责
1.初步审核投保单、批改申请。
2.初步审核相关投保资料。
3.录入承保信息或编制承保审核材料。
4.提交复核。
5.对经过核保程序审核同意的业务,签发保单或暂保单或批单。
6.按相关业务规定对个别手工出单业务及时在系统中补录。
7.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的其他工作。
业务处理中心服务承诺
1.严格按照工作流程、业务权限、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业务处理。
2.对展业部门及客户的提问、咨询(包括现场和电话),要热情周到、耐心负责,做好登记和记录,不能态度生硬、漫不经心、敷衍了事。
3.对安排和接待的工作要讲求办事效率、诚信守诺、认真负责,不能拖拉、推诿。
4.工作中遇到或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反映、及时处理。
5.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打印、抄写业务信息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公司的商业机密;
6.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8.不能利用办公用电脑进行打游戏等娱乐性活动,
9.自觉维护公司的人文环境,使用文明用语,不讲文明忌语、粗话,不大声喧哗。
10.自觉保持公司办公环境的整洁,不乱堆乱放,不乱吐乱扔。
业务管理部岗位职责
1.负责接受客户及承保业务人员出险报案、立案、结案;
2.负责组织查勘、定损、理算工作;
3.负责支公司系统理赔及客户服务工作制度的制订及检查落实;
4.负责及时向其他部门反馈理赔中发现的问题;
5.负责客户回访工作并处理客户投诉;
6.负责赔案分析工作,为总经理室制定业务政策提供参考;
7.负责与总公司相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8.负责完成总经理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理算、结案岗岗位职责
1.负责缮制赔款计算书;
2.负责对赔案进行结案处理,并登记台帐;
3.负责将结案信息反馈给报案接待岗通知客户或承保业务单位领取赔款;
4.负责向总公司再保部上报涉及临分案件的`结案情况;
5.负责向核赔人员通报涉及代位追偿赔案的结案情况;
6.负责赔案案卷的整理归档;
7.负责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8.负责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案卷接待岗岗位职责
1.负责对赔案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初审;
2.负责赔案整理及资料粘贴工作;
3.负责审查赔案资料是否齐全;
4.负责对赔案进行立案处理;
5.负责赔案流程跟踪及记录工作;
6.负责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报案接待岗工作职责
1.负责接受客户及承保业务机构出险报案;
2.负责向承保业务单位反馈客户出险信息;
3.负责查抄单底、缴费情况及分保情况;
4.负责调派一般赔案的查勘人员;
5.负责赔案处理完结后的客户电话回访工作;
6.负责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查勘/定损岗岗位职责
1.熟练掌握查勘定损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执行业务管理和查勘定损的各项规章制度;
4.负责编写查勘工作报告,重大赔案需编写重大赔案上报表;
6.负责指导客户填写出险报案通知书;
7.负责告知客户索赔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8.负责及时向核赔人员反馈现场查勘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9.负责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6.开发、协调、管理中介、代理机构,推进中介、代理业务的不断发展;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辅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开展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保险代理的管理,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试行)》。本规定涉及公司综合、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营业部可依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公司组织结构如下:
第一章 经理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第一条 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主持本代理公司全面工作,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条 充分发挥总经理室集体领导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险法规。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代理公司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
第四条 加强本代理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传播企业文化,关心员工生活,努力营造团结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 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业务分析会。分析形势,掌握动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对策。
第六条 密切与保监办、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关系,掌握信息,拓展思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加强与同行业公司的交流,促进本代理公司健康发展。
二 综合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七条 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 负责绩合部和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参与政务,管好事务,当好公司领导的参谋。
第九条 协助领导做好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 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以及负责公司发文审核和收文的拟办意见。
第十一条 负责公司信息和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公司印鉴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公司的各项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公司后勤及车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人事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七条 负责公司人事劳动管理,负责人力资源的开发及机关员工考勤。
第十八条 协助营业部对员工的招聘、考核、晋升、解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公司员工的思想教育和协助业务部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 财务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二条 负责财务部工作,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并掌握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负责公司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予决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责公司代理保费收入、业务收入、手续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公司机关费用的开支及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 业务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 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八条 负责公司业务部工作。搞好市场调研分析,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 负责审核公司重大业务合同及协议。
第三十条 协助营业部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负责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分析、评定。 第三十二条 与人事部组织员工的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三条 接待保户的投诉和回访客户。
第三十四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 营业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十六条 负责营业部全面工作。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细则并严格执行。
抓好经营工作,按照公司下达的业务指标,制定年度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定期召开业务分析会,采取有力措施j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保费任务。
抓紧人员招聘,不断强化培训工作,建立一支业务精、公关强、守纪律、勇于进取的高素质队伍。
加强与保(客)户联系,接待保(客)户的来信、来访和投诉。 适时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劳动竞赛和文娱活动,提高全员展业积极性,丰富全员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七条 积极传播企业文化,努力营造积极进取、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加强全员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员工实际困难。
第二章 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 综合部职责
第一条 协助公司领导贯彻国家金融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第二条 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公司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 代表公司领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公司各项工作计划和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协助公司领导做好与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五条 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
第六条 负责审核公司发文文稿,对各种收文提出拟办意见。
第七条 负责公司各种行政会议的组织、会务工作。
第八条 负责管理公司文书档案。
第九条 负责制定公司政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负责公司的新闻发布和形象宣传工作,组织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 负责编写公司信息及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 负责公司办公设备(电脑设备除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公司的各项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责公司的车辆管理及其它后勤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公司重要客人的接待工作及来信来访。 第十六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 人事部职责
第十七条 负责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 负责拟制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第十九条 协助营业部对员工招聘、考核、续聘、解聘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机关员工的劳动考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编制教育培训计划,并与业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和员工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责员工的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负责对违反劳动人事纪律员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财务部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保费收入、财务收支等计划,并提出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负责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负责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并监督实的施。
第二十八条 负责编制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 负责建立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按时完成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条 负责公司代理保费收入、业务收入、手续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负责公司的财务分析和经营分析,及时向领导报告经营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负责对公司机关行政费用的开支及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 业务部职责
第三十五条 负责贯彻执行保监会有关业务政策,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编制公司中长期业务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
第三十七条 负责保险市场的调研分析,制定公司业务发展的规划。
第三十八条 负责审核重大的代理合同及协议。
第三十九条 负责组织代理人的培训与资格考试工作。
第四十条 负责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分析、评定。
第四十一条 接待保户的投诉。
第四十一条 协助营业部制定业务管理细则。
第四十一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 营业部职责
第四十四条 分解落实业务下达的指标,保证全年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十五条 制定本部人员每月任务目标,并进行考核、评比,确保序时进度。
第四十六条 辅导新人开展业务,定期开展业务交流,解决展业中疑难问题。
稳第四十七条 定骨干队伍,积极培养人员的良好心态,化解心理压力,营造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四十八条 安排人员参加各种培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展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 督促本部人员建立个人业务台帐,准客户档案等。 第五十条 督促本部人员遵纪守法,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 加强凭证管理,对本部人员新领用的各种凭证进行登记、销号,每周盘点一次。
第五十二条 经常进行市场调研,采取相应措施,推动代理业务发展。
第五十三条 在工作、思想、生活上关心本部人员,使员工感受集体大家庭的温暖。
第三章 综合部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行政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公司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包含日常办事程序、文书处理、会议、保密、信息等政务方面和事务方面的内容。
二 工作程序
第三条 下级对上一级负责,上一级的工作指令,下一级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在四小时内给予回复。
第四条 对上一级交办的工作任务,超出本级或本部门权限,必须提出本级或本部门的意见,经本级或本部门领导签字后,报请上一级做出决定。
第五条 公司经理接受下一级的请示后,由总经理根据职责权限做出相应的决定,或决定是否报董事会批准或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六条 文件如需有关部门会签,应会签后交有关领导批示或签发。
三 公文处理
第七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要有人员保管公文工作,保证公文安全。
第九条 公文必须经过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以公司名义行文的公文,一般可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发,涉及全局性的公文由总经理签发。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如必须改动,应报签发人同意。
第十条 缮印的一切公文需有签署,符合格式,字迹清楚,整洁美观,校对无误,份数准确,校对人应在文稿上签名。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印章管理人可不予盖章。 第十二条 封发公文时要对公文进行检查,防止差错。
第十三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几个单位的联合发文,由主办单位立卷。
第十四条 立卷公文,应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七 档 案
第十五条 档案是指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保存价值的
各种文件、保单、传真、单证、报表、账册、照片、软盘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
文件材料。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保险档案、会计档案、审计档案、声像
档案等,它们是公司保险业务和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把在保险业务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有
保存价值和可以利用的各种文件材料,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档案工作基本任务:
l、按照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档案。
2、负责接收、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本公司的各类档案和有关
资料。 。
3、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4、负责编辑各种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档案利用者要负责所借阅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泄密、遗失、污损、严禁剪裁、涂改、篡改档案。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未经准许,不得转借档案。
第十九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进行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单上签字。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保险代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根据国家《会计法》和《企业财务准则》、《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统一核算自负盈亏并照章纳税的财务体制。
第三条 公司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的领导负责制,严禁多头审批和乱开支的口子。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实行计划管理,财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收支预测、控制、分析
的工作。
二 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 财务收支计划根据代理业务发展计划和其他计划,按照实事求是和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 公司向董事会报财务收支计划的时间为计划年度的元月二十日以前。
第七条 财务收支计划经经理审核和综合平衡并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八条 财务收支计划的具体内容每年另行规定。
三 银行帐账户管理
第九条 一切业务收支必须在按规定开立的账户中核算,严禁公-款私存和设立小金库搞帐外经营。
第十条 收到外单位的转帐支票,必须在18小时以内交开户行托收,逢节假日必须在休假前交开户行托收。
第十一条 遵守银行结算纪律,除合理的现金库存外,现金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严禁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二条 坚持及时与银行对帐,每月月终要向开户银行索取对账单,做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 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三条 本公司属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募集,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资本金由公司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状况,经股东会决定,向保险监管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公司负债均按发生额计价,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付费标准支付利息和费用。
五 资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等,不属于经营中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计价根据《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3、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净残值率为3%,分类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 分类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1)房屋及建筑物 35 28
房屋 6 16.2
简易房 20 4.9
建筑物 6 16.2
(2)交通工具 6 16.2
(3)电子设备 6 32.3
(4)通讯设备 6 16.2
(5)电器设备 6 16.2
(6)其他 6 16.2
低值易耗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下的物品。
第十八条 递延资产
l、递延资产指开办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经营性租赁固定资产的装修、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2、开办费自公司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不超过5年;经营性租赁固定资产的装修、改良支出按租用年限平均摊入成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
3、经营性租赁大资产的装修、改良购置费用在lo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公司报董事会批准,未经审批不能进行。
六 代理保费收入的管理
第十八条 保费收入指公司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及储金折算的利息。储金折算利息是指在会计期末,按本期储金平均余额和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向投保人代理收入保费时,必须按实收金额向投保人开具保费收据,收取储金不得向投保人开具保费收据。 第二十一条 保费收据按以下规定管理:
1、保费收据由保险公司设计,使用单位从综合部领用,经财务部盖章方可使用。
2、保费收据一律由专人管理,按顺序号套写填开后交出纳员收款。保费收据不得交由业务人员填开。
3、出纳员在收妥款项后,将发票联交投保人,将收回联全额做代理保费收帐。
4、专管人员要对保费收据的领取、使用、上缴情况按《保费收据使用情况登记薄》的要素进行详细登记。
5、保费收据存根联和作废收据全套必须交回综合部存档,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七 成本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手续费支出
1、手续费指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支付给代理单位和个人的报酬。
2、手续费的具体比例由业务部门按照代办工作范围和程度及险种确定。
3、支付手续费要有代办单位或个人在手续费支付单上盖章或签字。
第二十三条 业务宣传费 . . +
1、宣传费是指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广告费、宣传材料
印刷费、宣传品的购置费。
2、宣传费按当年营业收入的6%控制使用。
3、公司要加强宣传品的管理,建立宣传品的购置、领用、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业务招待费
1、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2、业务招待费按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3%控制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业务管理费
业务管理费包括: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水电费、租赁费、修理费、保险费、公杂费、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宣教费、资产摊销、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车船使用费、银行结算费、取暖降温费、安全防卫费、诉讼费、公正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印花费、房产费、同业公会会费、学会会费、其他。
八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表的表式、报送时间按《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负债总值、增(减)量、结构、质量、增减变动原因。
2、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增减变动及原因。
3、利润实现、税金交纳情况。
4、对本期和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5、重要赔案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主要财务指标
1、负债经营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100%
2、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赔付率=(本年赔款支出/本年代理保费)*100%
4、费用率:(本年营业费用/本年营业收入)*100%
第三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于每月终了后的10日内报总经理室。
第五章 业务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保险代理业务开展,按照保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积极从事业务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准则,各营业部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 承保业务管理
第三条 承保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原则:
l、可保利益原则。即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财产具有可保利益,无可保利益的财产不得承保。
2、风险评估原则。展业人员必须对投保财产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对于风险系数超过规定,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不得承保。
3、如实告知原则。展业人员必须就投保单所列明事项逐一询问客户,客户须如实回答。不能带病投保。投保人必须签名(盖章)。
4、按照保险公司的承保要求进行承保。
第四条 展业人员必须胜任本职工作,达到从事保险中介服务所要求的素质,对于新展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代理人资格证》后,方可单独上岗。
第五条 展业宣传
1、展业人员必须持有工作证、身份证、展业证等证件进行宣传。
2、展业人员必须带有条款等有关业务资料,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公关展业宣传,不得搞虚假、欺骗。
3、展业宣传必须围绕条款进行解释,不得偏离、曲解。
4、不得运用不正当方式、手段进行展业。
第六条 检验标的
展业对象有投保意向后,要按下列规定进行标的查验:
1、标的坐落的具体位置及相关情况。
2、安全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行驶等情况。
3、经营管理及近期损失情况。
4、进行风险评估。
5、遵照保险公司的核保要求进行标的核保。
6、投保人身保险必须查实年龄、疾病等情况,并根据公司要求决定是否体检。
第七条 业务洽谈
1、业务洽谈时必须先请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
2、展业人员必须认真、准确地回答投保人提出的询问;
3、 确定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费率保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
4、其他应该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收缴保费
1、签发保单的同时,原则上要一次缴清保费,不得延期。
2、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对于需要体检的年龄段或大额保单的客户,要先进行体检,后收取保险费。
3、对于签单后而未收取保费的,出险后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保单批改
1、批改保单必须被保险人的书面申请,而且申请理由必须成立;
2、代理人员应积极协助客户到保险公司按规定办理保单批改。
第十条 无赔款优待
1、无赔款优待见限于车险。
2、无赔款优待按保险公司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提前支付,更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代理中介公司可以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勘查,理赔。
三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业务专用章由业务内勤专人保管使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第十三条 代理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公司的秘密,不能搞虚假欺骗宣传,不能有吃、拿、卡、要等勒索保户行为,更不能擅自撕毁或丢弃保证。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篇四
保险公司是由自己的一套管理体系,才能确保每天工作的正常进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保险公司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保险销售业务开展,严格按照保监会批准的经营 范围积极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保险销售业务管理的基本准则。总公司各部 门、各分公司和营业部在从事保险销售业务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规、高效、创新、务实的核心经营理念,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分公司和营业部销售团队和销售人员应按照总公司制定 的销售政策和销售指引进行业务活动,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合规经营。
第四条 保险销售业务必须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同时严 格遵守下列原则:
1、 可保利益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无可保利益的保险业务不得销售。
2、 风险评估原则。业务人员必须对投保标的认真进行风险 评估,对于风险系数超过规定,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及时上报并获得保险公司的验险评估批复。
3、 如实告知原则。展业人员必须就保险条款所列明事项如 实告知客户,客户也须尽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夸大保险责任,不得带病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当事人必须亲笔签名(盖章)。
4、 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的承保要求和投保规则进行业务销售。
第五条 业务人员必须胜任本职工作,达到从事保险销售业务服务 所要求的素质。对于新业务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代理人员资格证》、《展业证》后,方可单独上岗开展业务。
第六条 展业宣传
1、 业务人员必须持有展业证、代理人资格证等证件进行 宣传;
3、 业务宣传必须围绕条款进行解释,不得偏离、曲解;
4、 不得运用不正当方式、手段进行展业。
第七条 检验标的业务对象有投保意向后,要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的查验;
1、 标的坐落的具体位置及相关情况;
2、 安全措施、安全保护和安全行驶等情况;
3、 经营管理及近期损失情况;
4、 进行风险评估;
5、 遵照保险公司的核保要求进行标的核保;
6、 投保人身保险必须查实年龄、疾病等情况,并根据公 司要求决定是否体检。
第八条 业务洽谈
1、 业务洽谈时必须先给投保人详细解释保险条款;
2、 业务人员必须认真、准确的回答投保人提出的询问;
4、 其他应该确定的和告知客户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收缴保费
1、 财产险原则上要见费出单,一次性缴清保费,不得延 期;
2、 人寿险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对于需要体检的年龄段或 大额保单的客户,要先经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后或体检合格后收取保险费。
3、 人寿险保险费严格按转账形式缴纳,严禁收取现金。
第十条 保单批改
1、 批改保单必须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申请,而且 申请理由必须成立;
2、 销售人员应积极协助客户到保险公司按规定办理保单批改。
第十一条 无赔款优待
1、 无赔款优待仅限于车险;
2、 无赔款优待按保险公司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提前支付,更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可以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勘查、收集理赔资料。
第十三条 为加强xx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各机构网点 的单证管理,规范经营,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保监局对专业代理公司的监管规定,依据保险公司对单证管理的要求,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单证管理的基本要求
a) 单证领用采取“领三返一”原则,即领用第三批新单 证时必须把第一批领用的相关单证全部回销。
b) 单证的'使用必须按批次从先到后,按序号从小到大, 按正确的单证流水号对应使用。单证的使用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
d) 单证回销前必须按各保险公司的要求规范整理。
第十五条 单证处罚管理办法
a) 单证的错号使用会造成保险公司系统里单证实际使用 情况与实物不一致,严重影响到客户出险理赔,对错号使用的出单员罚款人民币100元/份。
b) 单证套打会造成保险公司系统里数据与实物不一致, 严重时会出现假保单现象,对套打保单的出单员罚款人民币500元/份,并记大过处分。
c) 在单证的抽检过程中发现机构网点的单证实物与单证 岗所发放的单证不一致,如把单证分发给没有向公司报备的网点使用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罚人民币500元/次,并记大过处分。
d) 空白单证遗失处罚。所有的单证遗失必须及时通知单 证岗,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登报挂失的费用由遗失责任人承担。对于遗失保单的负责人,当月内除了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处罚外,我司还将对该负责人进行处罚,并记大过处分。
e) 遗失已使用单证处罚。对于遗失已使用的单证同样要 在五个工作日内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登报挂失的费用由遗失责任人承担,我司还将对该负责人进行处罚。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篇五
1、办公室负责对全体员工的考勤工作,并有专人做好考勤记录。
2、职工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3、不请假外出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无工资和奖金,月旷工天数累计超3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和奖金,年累计旷工超15天者,扣除所有剩余工资和福利,清退出公司。
4、不迟到不早退,月迟到2次扣一天工资,月早退3次扣一天工资。
5、考勤由办公室每月1号负责整理报送,经领导审查后财务部门做为当月工资资金发放的依据。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工作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司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诉讼工作实际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以公司各级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保险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其他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统称诉讼案件)。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保险类诉讼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代位追偿和保险公估等引发的诉讼/仲裁纠纷(以下简称保险诉讼)。
保险诉讼以外的民商事案件统一称为非保险诉讼。
(一)及时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诉讼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录入风险信息管理系统诉讼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诉讼管理平台)。
(二)完整性。对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诉讼案件均应当按照诉讼管理平台的要求,完整录入诉讼的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法律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诉讼案件管理权限提交审批。
(三)分级管理。超出分支机构权限内的诉讼,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公司有关部门审批。除公司另有规定,各分支机构有权根据下辖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管理制度。
(四)保护公司权益。涉诉机构应当坚持保护公司权益的原则,重视案件证据的收集和法律问题分析,通过诉讼、调解等各种法律手段灵活处理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
(五)自主应诉。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全程参与案件的处理。一般轻微诉讼案件,应由公司法务人员代理。疑难复杂案件,经审批后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全程对代理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诉质量。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风险合规部是公司诉讼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分支机构风险合规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级机构的诉讼管理细则。
第六条公司理赔部作为理赔主管部门,负责保险诉讼的直接管理,但诉讼金额50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提交公司风险合规部直至控股公司审核。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应加大对本级及下级机构法务人员的培养力度,建设一支懂法律、懂业务的法务队伍。
各分支机构风险合规部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导意见》规定至少应配备一名取得国家司法职业资格的人员,承办诉讼等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以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诉讼工作;涉事纠纷部门作为涉诉部门,配合风险合规部完成证据收集、整理等相关诉讼工作。
第九条公司风险合规部在诉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诉讼管理工作,对公司整体诉讼案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按照控股公司要求请示上报重大诉讼案件;。
(四)管理诉讼案件管理平台,提升诉讼案件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公司理赔部在诉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三)监测分析诉讼案件赔付情况,制定管理政策;。
(四)建立公司保险诉讼网络;。
(五)承担保险诉讼管理中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涉诉部门参与诉讼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完整地将诉讼相关事实报告风险合规部;。
(二)积极、认真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三)配合风险合规部或外聘律师开展起诉或应诉工作;。
(四)承担其他配合诉讼管理的工作。
第十二条诉讼案件实行总分支机构分级管理。诉讼金额5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报分支机构审批;诉讼金额10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报公司审批。
公司各级机构主动发起的诉讼请求金额超过100万且对公司声誉、监管关系维持、整体业务发展、重要合作关系维护等产生重要影响的诉讼,应当通过诉讼管理平台逐级上报公司风险合规部,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请示控股公司是否发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阶段应按照权限报请上级公司审批。
第十三条送达公司的司法文书(应诉。
通知书。
起诉状上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涉及非保险类诉讼的,由公司风险合规部签收;涉及保险类诉讼的,由公司理赔部签收;特殊情况下已由其他部门签收的,应当区分情况立即转交风险合规部或理赔部。
第十四条公司各级机构发生诉讼案件需要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依照公司《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聘请律师并录入律师库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照公司各级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将各类诉讼案件信息及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诉讼管理平台,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以诉讼案件管理平台中的案件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非保险类诉讼,诉讼名称应当以“原告+(诉)被告+纠纷事由”为标题,如“张三诉某支公司。
租赁合同。
纠纷案件”;或“某支公司诉张三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诉基本情况,应当简明扼要描述纠纷主要事实和争议。
保险类诉讼案件,诉讼名称应当以“原告+(诉)被告+险种”为标题,如“张三诉某支公司企业财产一切险案件”。
第十八条各分支机构、中支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签收法院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诉讼案件上报前,法务人员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核实,形成本级机构的处理意见,包括代理方式、程序和实体法律问题分析等。
对保险诉讼,还应当对案件承保、出险、理赔等相关单证进行收集并作为证据上传至诉讼管理平台,并就案件涉及的人伤医疗、财产评估等专业问题向本级机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拟定赔付意见及应诉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原则上应当对基层公司上报的诉讼案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给出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应包括案件争议焦点答辩、证据分析以及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二十条在诉讼案件的审核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涉诉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不属于受理机构管辖的案件,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二)诉讼相对方提出诉前或诉中保全,应及时提出异议;。
(三)诉讼相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应及时申请保全;。
(四)诉讼案件证据明显不足,应要求相关部门或机构补充。
第四章出庭应诉。
第二十一条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公司内部法务人员出庭应诉为主、外聘律师出庭应诉为辅的原则,逐步提升公司内部法务人员专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对聘请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件,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或法务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应诉工作,并做好应诉案件管理和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管控。
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提交法院或仲裁委的授权书仅限一般授权,授权范围限于“代为调查取证,查阅、复印、摘抄本案有关资料;代为提交证据,出庭质证、陈述、辩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署、送交、接受和转送各种法律文书等”,未经上一级公司审批不得将“调解、上诉、和解、放弃诉讼请求”等关系公司实体权益的权利授予代理律师。
第二十三条代理律师、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员等出庭应诉人员,应在出庭前对诉讼案件涉及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仔细分析,形成清晰的应诉策略,并准备证据目录、答辩意见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代理律师、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庭审阶段,应严格按照法院的相关规定和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并与公司保持沟通。
第二十五条代理律师、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应立即向所在诉讼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将诉讼结果及法律文书(电子版)录入诉讼管理平台。
第二十六条对跨地区诉讼案件,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公司人员应诉或委托诉讼所在地机构处理。对于委托诉讼所在地机构处理的案件,受托机构应当认真负责处理,不得推诿。
委托异地机构应诉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公司任何机构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不得缺席应诉。确实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提前与法院沟通,申请变更开庭时间。因未出庭应诉导致公司败诉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结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诉讼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将庭审笔录、诉讼各方的答辩状、代理词、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进行整理,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归档。对理赔所需要的证据,应当上传至理赔系统。
第二十九条公司推行典型案例制度。公司每年从以公司各级机构为当事人的案件筛选出具有代表性、指导性和理论性的案件,总结诉讼经验,加强交流,提高公司作为保险人的诉讼实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条公司鼓励在案情清楚、损失明确、有利减损的情况下,从维护公司企业形象和长远利益的情况下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但以下案件,不宜采取调解方式处理:
(一)拒赔可能性较大,或存在道德风险的案件;。
(二)判决结果预期好于调解结果,或双方调解诉求差距较大;。
(三)调解结果可能对同一案件的理赔或追偿产生不利影响的;。
(四)其他调解结果可能明显对公司产生经济损失或不利于公司企业形象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案件调解的请示及审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当事各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后,应当在法院主持下调解,以保证纠纷解决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对生效判决和调解书,各级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公司财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公司应及时审核先予执行的范围是否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公司保险责任范围等问题,并及时提出异议。
第三十五条对法院要求公司协助执行的案件,若不属于公司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否则,各级机构应当按照法院裁定书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及时完成。
第三十六条对法院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执行标的错误等问题,应及时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
申请书。
要求法院撤销或修改执行决定。
第六章奖惩机制。
第三十七条为提高公司诉讼实务能力和水平,公司各级机构应加强对法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对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费用予以报销,具体报销额度由各分支机构确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就法务人员或诉讼承办人员及代理律师诉讼表现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对诉讼中避免或挽回公司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法务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在诉讼中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未能认真负责做好证据收集、法律论证、出庭应诉等诉讼工作,导致法院罚款、公司财产被冻结等公司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对未及时将诉讼案件有关信息录入诉讼管理平台、未按照本办法或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报送诉讼案件的,导致公司在诉讼案件统计、准备金提取、信息披露、偿付能力编报等方面违反监管规定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风险合规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篇七
为加强公司诉讼工作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司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诉讼工作实际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以公司各级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保险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其他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统称诉讼案件)。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保险类诉讼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代位追偿和保险公估等引发的诉讼/仲裁纠纷(以下简称保险诉讼)。
保险诉讼以外的民商事案件统一称为非保险诉讼。
诉讼案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诉讼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录入风险信息管理系统诉讼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诉讼管理平台)。
(二)完整性。对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诉讼案件均应当按照诉讼管理平台的要求,完整录入诉讼的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法律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诉讼案件管理权限提交审批。
(三)分级管理。超出分支机构权限内的诉讼,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公司有关部门审批。除公司另有规定,各分支机构有权根据下辖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管理制度。
(四)保护公司权益。涉诉机构应当坚持保护公司权益的原则,重视案件证据的收集和法律问题分析,通过诉讼、调解等各种法律手段灵活处理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
(五)自主应诉。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全程参与案件的处理。一般轻微诉讼案件,应由公司法务人员代理。疑难复杂案件,经审批后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全程对代理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诉质量。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职责分工。
公司风险合规部是公司诉讼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分支机构风险合规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级机构的诉讼管理细则。
公司理赔部作为理赔主管部门,负责保险诉讼的直接管理,但诉讼金额50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提交公司风险合规部直至控股公司审核。
各分支机构应加大对本级及下级机构法务人员的培养力度,建设一支懂法律、懂业务的法务队伍。
各分支机构风险合规部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导意见》规定至少应配备一名取得国家司法职业资格的人员,承办诉讼等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对以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诉讼工作;涉事纠纷部门作为涉诉部门,配合风险合规部完成证据收集、整理等相关诉讼工作。
公司风险合规部在诉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诉讼管理工作,对公司整体诉讼案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按照控股公司要求请示上报重大诉讼案件;。
(四)管理诉讼案件管理平台,提升诉讼案件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承办公司重大诉讼案件、指导督办分支机构非保险类诉讼案件;
(六)承担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理赔部在诉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保险诉讼案件直接管理,制定考核方案、实务标准;
(三)监测分析诉讼案件赔付情况,制定管理政策;
(四)建立公司保险诉讼网络;
(五)承担保险诉讼管理中的其他职责。
涉诉部门参与诉讼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完整地将诉讼相关事实报告风险合规部;
(二)积极、认真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三)配合风险合规部或外聘律师开展起诉或应诉工作;
(四)承担其他配合诉讼管理的工作。
诉讼案件实行总分支机构分级管理。诉讼金额5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报分支机构审批;诉讼金额10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报公司审批。
公司各级机构主动发起的诉讼请求金额超过100万且对公司声誉、监管关系维持、整体业务发展、重要合作关系维护等产生重要影响的诉讼,应当通过诉讼管理平台逐级上报公司风险合规部,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请示控股公司是否发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阶段应按照权限报请上级公司审批。
送达公司的司法文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上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涉及非保险类诉讼的,由公司风险合规部签收;涉及保险类诉讼的,由公司理赔部签收;特殊情况下已由其他部门签收的,应当区分情况立即转交风险合规部或理赔部。
公司各级机构发生诉讼案件需要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依照公司《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聘请律师并录入律师库进行管理。
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照公司各级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将各类诉讼案件信息及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诉讼管理平台,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以诉讼案件管理平台中的案件信息为准。
非保险类诉讼,诉讼名称应当以“原告+(诉)被告+纠纷事由”为标题,如“张三诉某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或“某支公司诉张三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诉基本情况,应当简明扼要描述纠纷主要事实和争议。
保险类诉讼案件,诉讼名称应当以“原告+(诉)被告+险种”为标题,如“张三诉某支公司企业财产一切险案件”。
各分支机构、中支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签收法院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诉讼案件上报前,法务人员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核实,形成本级机构的处理意见,包括代理方式、程序和实体法律问题分析等。
对保险诉讼,还应当对案件承保、出险、理赔等相关单证进行收集并作为证据上传至诉讼管理平台,并就案件涉及的人伤医疗、财产评估等专业问题向本级机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拟定赔付意见及应诉意见。
公司原则上应当对基层公司上报的诉讼案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给出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应包括案件争议焦点答辩、证据分析以及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在诉讼案件的审核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涉诉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不属于受理机构管辖的案件,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二)诉讼相对方提出诉前或诉中保全,应及时提出异议;
(三)诉讼相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应及时申请保全;
(四)诉讼案件证据明显不足,应要求相关部门或机构补充。
第四章出庭应诉。
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公司内部法务人员出庭应诉为主、外聘律师出庭应诉为辅的原则,逐步提升公司内部法务人员专业能力。
对聘请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件,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或法务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应诉工作,并做好应诉案件管理和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管控。
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提交法院或仲裁委的授权书仅限一般授权,授权范围限于“代为调查取证,查阅、复印、摘抄本案有关资料;代为提交证据,出庭质证、陈述、辩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署、送交、接受和转送各种法律文书等”,未经上一级公司审批不得将“调解、上诉、和解、放弃诉讼请求”等关系公司实体权益的权利授予代理律师。
代理律师、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员等出庭应诉人员,应在出庭前对诉讼案件涉及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仔细分析,形成清晰的应诉策略,并准备证据目录、答辩意见等书面材料。
代理律师、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庭审阶段,应严格按照法院的相关规定和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并与公司保持沟通。
代理律师、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应立即向所在诉讼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将诉讼结果及法律文书(电子版)录入诉讼管理平台。
对跨地区诉讼案件,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公司人员应诉或委托诉讼所在地机构处理。对于委托诉讼所在地机构处理的案件,受托机构应当认真负责处理,不得推诿。
委托异地机构应诉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机构承担。
公司任何机构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不得缺席应诉。确实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提前与法院沟通,申请变更开庭时间。因未出庭应诉导致公司败诉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结案管理。
公司诉讼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将庭审笔录、诉讼各方的答辩状、代理词、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进行整理,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归档。对理赔所需要的证据,应当上传至理赔系统。
公司推行典型案例制度。公司每年从以公司各级机构为当事人的案件筛选出具有代表性、指导性和理论性的案件,总结诉讼经验,加强交流,提高公司作为保险人的诉讼实务能力和水平。
公司鼓励在案情清楚、损失明确、有利减损的情况下,从维护公司企业形象和长远利益的情况下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但以下案件,不宜采取调解方式处理:
(一)拒赔可能性较大,或存在道德风险的案件;
(二)判决结果预期好于调解结果,或双方调解诉求差距较大;
(三)调解结果可能对同一案件的理赔或追偿产生不利影响的;
(四)其他调解结果可能明显对公司产生经济损失或不利于公司企业形象的情况。
案件调解的请示及审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各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后,应当在法院主持下调解,以保证纠纷解决的法律效力。
对生效判决和调解书,各级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公司财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公司应及时审核先予执行的范围是否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公司保险责任范围等问题,并及时提出异议。
对法院要求公司协助执行的案件,若不属于公司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否则,各级机构应当按照法院裁定书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及时完成。
对法院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执行标的错误等问题,应及时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法院撤销或修改执行决定。
第六章奖惩机制。
为提高公司诉讼实务能力和水平,公司各级机构应加强对法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对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费用予以报销,具体报销额度由各分支机构确定。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就法务人员或诉讼承办人员及代理律师诉讼表现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对诉讼中避免或挽回公司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法务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诉讼中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未能认真负责做好证据收集、法律论证、出庭应诉等诉讼工作,导致法院罚款、公司财产被冻结等公司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未及时将诉讼案件有关信息录入诉讼管理平台、未按照本办法或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报送诉讼案件的,导致公司在诉讼案件统计、准备金提取、信息披露、偿付能力编报等方面违反监管规定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风险合规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对公司已发布的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本办法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篇八
目标的设定应当是以公司的大目标为根本,以有益于提高公司的整体运作水平和有益于提高员工能力和素质为原则。
培训工作目标总目标。
单位目标把因员工能力不足、态度不积极而产生的机会成本浪费控制在最小限度。
员工目标提高员工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从而提高工作的能动性,达到自我实现的目的。
目前,分公司的培训工作与公司发展的要求尚存较大差距,需要作全面的改革。
分公司培训工作的现状及改革方向现状分析:
1.培训的目的性与针对性不强2.培训资源不足。
改革方向:
1.建立明确的员工培训计划流程。
未与公司、员工的发展,员工个人的现状密切挂钩。在结合岗位要求和全面征询培训需求的基础上,制定目标明确且针对性强的培训计划。
时间资源、师资力量缺乏,缺乏对培训课程及教材的开发。
2.加强师资力量,提高培训质量。
组成一支相对稳定的兼职讲师队伍,制定各类培训大纲。
3.培训方式单一、深度不够。
缺乏有效的培训手段,培训覆盖面窄,深度不够,培训的持续性差,效果不佳。
3.多种培训渠道和手段并举。
多管齐下,采用不同的方法加大培训力度。
4.无跟踪、评估、反馈措施。
培训后无跟进、评估、反馈措施,不利于改进。
4.建立跟踪评估、反馈措施。
加强培训后的跟踪措施以确保培训取得实际效果。
5.缺乏与支公司及各部门的沟通。
与支公司、各部门的沟通及协作不够,对机构的支持不够。
5.加强对支公司的支持及与各部门的配合。
在从计划到实施的各环节中与支公司及各部门适时沟通。
培训工作要取得成功,必须要能兼顾个人发展需要、执行管理以及不断作出改进而培训架构的设计,原则上要能协助达到以上三要素。
培训架构设计的指导思想。
提的能人。
高整力发。
上体及展。
海运提机。
公司作的供个会。
充个建多。
分人立种。
考发起培。
虑展合训。
公计理方。
司发展需要和划的培训流程法综合应用。
有效地执行和管理培训工作。
对支公司指导和支持各部门深入参与和密切配合及时跟踪和反馈。
不断更新、改进培训工作。
全面的培训监督必要的评估与改进机制良好的双向沟通渠道。
上海产险人力资源培训框架。
有效的培训运作和评估体系管理核心人。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篇九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公司定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法人机构设立。
原则。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申请条件。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提交材料。
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三)筹建方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查。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第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
开业申请。
第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七)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三)公司章程;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九)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开业验收。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篇十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总则。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控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2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折叠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
(二)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
第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四)许可证原件。
保险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六)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七)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八)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第三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二节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二)变更组织形式的。
第三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实施方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
(三)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
(四)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第三十七条。
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经营场所变更的。
第三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
第四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交回被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一)变更名称的;
(二)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
第四十二条。
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解散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因合并、分立保险代理机构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六)保险代理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四十四条。
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
(二)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三)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