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珠海政府工作报告 珠海市劳动合同篇一
住 所: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山边街41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名兰
联系电话:
劳动者姓名(乙方):
住 址: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使 用 说 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劳动者(乙方)亲自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签订、续期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起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劳动合同解除、期满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必须将有关的职工用工或终止登记表报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七、本合同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形式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八、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九、本合同中关于数字的填写均应使用中文大写。
十、本合同鉴证或免鉴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十二、劳动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将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的《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
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壹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 个月(天),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的工作地点是: ;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
(1)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休息日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2、不定时工作制: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且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且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日);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日)。
2、其他形式:
(二)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三)甲方每月 日发放乙方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四)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甲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甲方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
(七)甲乙双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付清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给
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有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少于三十日的,从其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并经公示或告知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在合同期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照本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合同期满,有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合同第七项第2目规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
(一)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本合同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定机构(盖章):
鉴定人: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珠海政府工作报告 珠海市劳动合同篇二
珠海经过30年改革开放,已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珠江三角洲中心城市和东南沿海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情侣路
官方把情侣路作为珠海的名片向世人推介,入夜时分的情侣南路就是这张名片上最靓丽的部分。
情侣路像一条飘逸的巨幅绸带,从珠海市东头的香洲蜿蜒逶迤至与澳门接壤处的拱北口岸,依山势而傍海浪,景色秀丽而温馨,夕阳西下,华灯初上,凭栏听涛,低语相拥,美丽的珠海凭空增添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珠海山浪漫,海浪漫,纯净的空气也浪漫,然而有人说,他们都不如珠海的情侣路浪漫。
情侣路下便是苍茫大海,近岸的地方有许多小海岛和大礁石,对着岸上的大山近看是一片绿色的海洋,十分漂亮,近岸的山上亭台楼阁,星罗棋布;索道上的缆车参差不齐,来往穿梭。人们把欢声笑语洒落漫山遍野。
珠海渔女就在情侣路的中段部位,它是全珠海的标志,海神的女儿手捧宝珠,向珠海人民献礼。它的美是传说与神话的结晶,是想像和希冀的化身,那种美既是灵动的,又是永恒的。
鳄鱼岛
鳄鱼表演最为精彩,其主要节目有:人鳄同眠、人鳄接吻、鳄鱼爬楼梯、水中戏鳄、人鳄搏斗、头人鳄鱼口等精彩表演。
鳄鱼岛是珠海旅游新的热点之一,岛上养殖了1990年至1995年先后从泰国、马来西亚引进的100多条湾鳄,几年来已人工孵化出幼鳄100多条;目前又从安徽引进本土扬子鳄70条,养殖规模不断扩大。
在这里,最富刺激性的莫过于驯鳄表演了。这些与恐龙同宗的狰狞猛兽任凭驯养员摆布,异常温驯。游客可以模仿饲养员的口哨声把大大小小的鳄鱼呼唤过来,亲手投食喂它们,就会独得一份乐趣。岛上还有其它精彩的节目表演,猴子担水、鸟说方言,各有“绝活”,而孔雀开屏、仙鹤亮翅、矮马奔驰更是令人大开眼界。
石溪摩崖石刻群
石溪摩崖石刻群年代由1831年至1879年,阴刻,以行书为主,也见楷书和隶书,大者如“石溪”、“鵞”等近米大,小则几厘米见方。
石溪摩崖石刻群由于石溪"崖峭瀑奇",风景绮丽,成了人们“仙乡何处觅,即此是蓬莱”的游览胜地。
北宋著名书法家米曾远道而来,用草书在石上题刻了“古壁石”三字,并落了款,因而使石溪扬名。石溪原名叫“水门”,因在石溪落瀑处有两块大石,形似门户而得名,清代书法家鲍俊,在“门户”左侧的一块圆石上携刻“石溪”两个大字,从此人们就称这个地方为“石溪”。
登上崖顶“石溪”岩石右侧一圆石刻着“旷观”两字。南眺远山如黛,玉盘一样的香洲区尽收眼底。当年名士多聚于此,豪饮放歌赋诗怀古,留下累累笔墨石刻,因年代久远,现存仅三十余处。石溪摩崖时刻群大多取意于环境、石貌、如“茂林修竹”、“樵径”等游人至此,如临一座书法展览馆,趣味横生。
金海滩
金海滩位于珠海市西区三灶岛长沙湾,是珠海市十大旅游景区之一。离珠海市区30公里,广州150公里,距香港45海里,澳门10海里。是一个集娱乐、保健、海浴、度假融为一体的旅游胜地。
金海滩依山傍海,风景秀丽,湾口朝向东南,海水清澈见底,是一个游水晒日光浴的好去处。这里的沙滩非常好,沙质柔软细腻,在阳光下熠熠生辉,宛如金沙,故得名。金海滩有鲤鱼戏水、南海第一蛙(海蛙石)、迷宫探险、情人岛狩猎、垂钓、三灶万人坟遗址、农家乐园等景点,还拥有长达3000米宽阔沙滩,让人可以尽情享受蓝天、白云、阳光、沙滩。
此外,金海滩旅游区内有不少休闲别墅区和宾馆酒店,可满足不同层次旅客的需求。还有商业街、野炊烧烤场、餐饮酒吧、保健中心、儿童乐园、歌舞厅、海上游艇、沙滩排球、沙滩跑马、沙滩摩托车、激光射击等一批服务设施,是个不错的度假场所。
珠海政府工作报告 珠海市劳动合同篇三
引导语:石博园是一个以石文化为主旨,融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石疗保健、石趣饮食、奇石贸易为一体的主题公园。以下是百分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珠海石博园导游词2017,欢迎阅读!
各位游客,大家好。欢迎来到石文化主题公园——石博园。我是你们今天的导游孙伟杰,为了大家方便记忆,可以叫我孙导。
首先呢,我先为您们介绍下石博园的大体情况。石博园,世界首屈一指的石文化主题休闲娱乐园,座落在横琴岛蛇仔湾,面积1000余亩,投资1.1亿元人民币,以海岛生态园为背景,以石文化为内涵,充分演绎了石头与音乐、石头与宗教、石头与人类文明、石头与生态、石头与绘画艺术、石头与爱情、石头与科普、石头与保健的密切关系,成为珠海休闲旅游新亮点。
话不多说,今天大家就好好体会下石博园的奥妙吧,希望大家今天能过得很愉快。
现在在我们大家眼前的就是石博园的正门了,这个门有个相当响的名号——“天下第一门”,它是由四块巨大的黄蜡石组成的,可是相当壮观的。门的上联是“石公石母石来运转风光好”,下联是“博古博今博识多才事业兴”,而门的横匾就是那三个俊秀的大字“石博园”。
现在我们所看到的就是该园的镇园石——中国版图,此石势如雄鸡破晓,形似中国“龙”图,为奇石一绝,寓意为中华之崛起。
它是一块由中国四大园林名石之一的广东英石天然而成的巨幅中国版图(版图石)“崛起的中华”,该“版图石”是在自然界中自然形成的,长610厘米、厚80厘米、高340厘米,重达34吨,大家可以在这里摄影留念。
什么有这么一说呢?“版图”上刚好有大、小34个孔,代表了中国3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其价值就不言而喻了。
其实现在还差一个“孔”,大家能发现吗?(台湾)
看过中国版图,现在我们来到的是本园有名的“天下第一盆景”。 面前的“天下第一盆景”,是由我国园林名石——广东英石、江苏太湖石以1:1000倍比例按广东岭南派著名画家林风俗教授的水墨山水名画——“天下第一盆景”为蓝本放样砌成。共耗用400多块大型英石精品,配以植物、飞瀑、烟雾,精心制作的山水胜景,重达6800余吨,最高峰为天巧峰,高18米。整个山体以直径为50米的巨型圆盆环抱,气势雄伟。后面一座山峰是天灵峰,左边那座山峰是天慧峰。你们有没有见过这么大的盆景呢!
围绕着“天下第一盆景”的是“省石巡礼”,“省石巡礼”展示了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行政区最有特色的代表性石种,全国的石头都汇集在我们这里,如台湾的澎湖石、云南的澜沧江石。各省的朋友可以在你们各省的石头边照相留念。
现在我们来到的这个地方叫崇拜台,在这有石祖崇拜、玛尼堆等等。传说只要摸过石祖,滋阴壮阳,提神补气。你不摸不拜也没关系,只要你看到它,轻年男女就能找到另一半。过来人,也能天长地久,和和美美。
大家有没有听过在石博园中有一个世界最大的“动物园”——牧石场。
各式各样的石头经过地壳运动、沧海桑田的变迁、风和流水侵蚀、生物的作用、人类文明的洗礼等等,变成了一个个酷似各类动物的象形状态,情侣像、森林医生、天狗等上百种动物,配合种类繁多的海岛植物,的确是一处不可多得的生态景区。大家在这就好好享受下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吧。
现在我们走过这座同心桥来到的是位于琴湖中心的爱情琴岛,它是石博园的画龙点睛之笔,通过此桥,愿天下有情人千里来相会,终成眷属,同心偕老。
大家看,这个摆设着各种大大小小石磬的地方就是石博园正在申报吉尼斯“世界之最”的石头音乐广场。大家看这就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彩绘磬王,它长216厘米、宽74厘米、厚9厘米,重达267千克。
在这里有由石博园组建的中国首支女子石头乐队,以古磬为乐器,每天在这里为游客表演清雅悦耳、古韵悠扬的'石头乐舞。
接下来我们要去的就是石博园的读石馆,在这你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奇石。
大家看这就是本馆的镇馆之石“天下第一文石”, 它上面自然浮出两个文字,“正看是长寿的寿字,(比画出寿字的笔画)它是我国最著名书法家颜真卿的书法体—颜体,“寿”字的笔画反过来,就是中国龙的“龙”字,“寿”字的落笔就是“龙”字的起笔了。
根据历代书法家真迹的拍卖价格以及此石拥有“龙”、“寿”两字,专家评估此石头的价值在一千万元人民币左右。
此外,馆内还珍藏获上海大世界吉尼斯之最的“人体结石制成的微型艺术盆景之最”。
走了这么久,看了这么多珍品,大家一定累了吧。
那接下来我们就去休闲下。
首先来到的是以观澳台、绿绮台、横琴女神峰为内容的山地休闲区,沿着石铺路,走在林间小径上,别有一番风味,站在观澳亭,您可清楚地欣赏到亮丽的澳门风光。
第二个山脊平台是绿绮台,在这里脱了鞋子自由潇洒一番,在丛林中放飞自我,大声地喊上几声,乐趣无穷。
横琴女神山被陶醉在这湖光山色之中,这里环境怡人,空气中的负离子和氧分子含量高出城市许多倍,是一个超级的天然海岛氧吧和美容世界,欢迎您前来感受一下这另类的世界!
看完奇石美景,接下来好好犒劳一下自己吧,现在我们来到的就是石博园的餐饮区——杨记海鲜酒家,大家放开肚皮,好好享受下各种美味。
今天石博园的参观基本完毕了,如果我哪里做得不足的地方,希望大家能指出来,我会尽我最大的努力去改正。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珠海政府工作报告 珠海市劳动合同篇四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将自有产权的号第层铺位,现在出租给乙方使用,就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出租房屋地点:铺位。
第二条出租范围:第层(除楼梯外),使用面积约平方米。
第三条租金:每月租金人民元,合同订立后乙方交租赁保证金元和首月租金元,共元给甲方,以后每月日前交清当月租金元,如乙方不按时交清租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租赁保证金,而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
如按正常租赁,租赁保证金在租期满扣除尚欠房租、水电费和乙方应负责的费用后多还少补。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1、租期:年年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挪作他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壹个月前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双方应重新协商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交付房屋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三日内向对方主张,期满后视同乙方同意按约定验收。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交付房屋前的正常状态返还甲方。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开支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电话费、网费等。乙方水电费在每月交房租时交清,如果不按时交清,即停止使用水、电。乙方在承租的房屋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恢复原状或实际赔偿。
3、严格按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房屋内所现有门窗、墙体地板不得随便改动,乙方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果因使用需要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如确需要局部装修改动,必须经甲方同意。不准在房间的墙壁上乱张贴、涂画、打洞以损坏房屋,否则,到期退房时将在租赁保证金上扣除所有维修的费用。
4、乙方如果需要对租房做其他的改动,租期满后,乙方必须按甲方原有的要求重新恢复回租房的装修。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对外转租、分租、转借承租房屋。如违反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房屋使用权,本合同在转租、分租、转借之日起解除,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乙方在房屋里经营饮食或有污染的行业,必须要经过甲方同意。如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违法经营或者从事有污染环境的.饮食生意,按乙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处理,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
8、乙方不得利用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9、乙方不得在房屋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事故工作,如发生任何安全、盗窃案事故,造成其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0、在有效租期内,电视放大器、房间内灯泡、水龙头、门锁损坏,或需要通排水道等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费用自负,与甲方无关。租赁期满后,乙方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交付房屋前的正常状态返还甲方。造成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好。否则,将在租赁保证金上扣除。
11、在租房期间,乙方如果没有合法的证件,如发生任何事故与甲方无关,责任自负。
第七条乙方需要退房,租期未满一个月,租金按一个月计算扣除,但是,如果租期未满,乙方需要退房的,甲方有权不退还租房租赁保证金。第八条如果乙方的经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发生了其他意外,造成了任何的损失而退房,租赁保证金将不退还,房租按一个月计算。
第九条如果租期已满,乙方如要续租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再签订续租合同,如租期未满,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如不提前通知,将扣除租赁保证金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十条乙方每月需按时交垃圾费、治安费等,相关费用由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征收。有电视用户费用按珠海电视台规定收费,由甲方代理征收。
第十一条公共的楼梯和走道,乙方不得存放任何杂物。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十五日。
(2)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任何形式对外转租、分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及相关设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或增加居住人数。
(5)拖欠房租累计十天以上。
(6)乙方违法使用承租房屋,或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相关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行为。
(7)其他乙方严重违反租赁约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欠交水电导致拆表罚款等。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作自然终止。
第十三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20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甲方怠于履行房屋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
第十四条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5%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凡中途擅自退租的,即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以作为弥补甲方的损害赔偿;如造成房屋及相关设施损害的,乙方应同时承担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逾期三天以上的,视同当月延期续租,届时甲方有权按月收取租金。乙方交付的租赁保证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租赁期内不得抵作租金或杂费。
第十五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房地产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文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
附:承租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珠海政府工作报告 珠海市劳动合同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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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参观的当然是鲸鲨馆了,从门口的雕塑到可以近距离看到真实的鲸鲨,着实让我小心脏砰砰砰的入小鹿般乱窜,一开始我便被眼前的巨大的鲸鲨给吓到了,从未近距离的见过如此大的“鱼儿”,激动及恐慌一起涌来,让我不知所措;解说员姐姐的亲切解说了一些鲸鲨的习性,心情才逐渐予以平静,其实鲸鲨可是乖宝宝哦。看着看着,鲸鲨顽皮和可爱的一幕幕完全展现开来。在这里,不仅仅有鲸鲨,还有很多它的玩伴,如小丑鱼,鲨鱼,章鱼等等许多许多的海洋生物,实在是太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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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政府工作报告 珠海市劳动合同篇六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排水系统相关技术标准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城市排水系统能力的瓶颈。下文是珠海市排水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农田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条 排水应当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统筹安排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经济功能区应当保证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及其他公共排水设施,提高本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领导与协调本行政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排水管理方面的工作,建立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排水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排水许可,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对排水设施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排水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功能区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排水管理专业机构进行排水管理;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水政监察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排污许可,征收排污费,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监测,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参与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
污水处理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排水主管部门经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依法确定特许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 鼓励与支持排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鼓励节约用水和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雨水以及污泥的综合利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排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的排水专业规划由各区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排水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排水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排水规划与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以及建设、运行、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排水设施的规划遵循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以集中处理为主的原则。排水设施的建设实行厂网配套、管网优先、适度超前、兼顾景观的原则。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土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排水规划。
现有的排水设施用地和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及排水设施预留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雨水、污水合流排放。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暂无法进行改造的区域,应当进行污水截流,污水纳入污水管道或者进行预处理。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应按照有利于雨污分流的原则对配套排水设施进行设计与施工。
除楼顶公共天面设置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等排水设施应当纳入污水收集系统。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使用排水设施。
第十七条 污泥处置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污水、污泥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同步建设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经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纳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涉及排水设施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涉及排水设施改造或者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规划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
第二十条 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排水主管部门进行排水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分别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污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经验收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后,其自建排水设施方可与公共排水设施的管道接驳;无需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其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与公共排水设施的管道接驳。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管道接驳后,连接管及相关附属设施,经排水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排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管道接驳,由建设单位建设。
第三章 运营与管养
第二十四条 市、区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区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授权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负责;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其管委会负责。
横街小巷、城中旧村、城乡结合部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划分责任的排水设施,由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及其他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
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加强用地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相关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清疏,并监督用地红线范围内排水户的管网接驳行为。
第二十六条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的维护工程应当按规定期限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实施前款作业时,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排水设施发生排水管道断裂、冒水或者排水设施缺损、滑塌等事故时,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或者接到投诉两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依照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需要暂停排水时,应当事先通知沿线排水户暂停排水。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暂停排水,不得强行排放。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尽快完成抢修、维护作业;作业完成后,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沿线排水户恢复排水。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或者擅自停产、减产。因维护污水处理设备、设施需要停产或者减产的,应当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致使处理后的污水不能达标的,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配合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排水户发生事故或者意外事件,影响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和造成危害,并及时报告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
排水设施抢修维护时,市政、电力、通讯、交通、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四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监督、指导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建立健全排水设施安全生产、维护管养、运营报告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受理公众投诉,公布检查和投诉处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服从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做好防洪排涝工作。
第三十六条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做好运行、维护的工作记录,定期报送统计资料、建立相关信息档案,接受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排水主管部门可以调阅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 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接入排水设施的排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监测管理。
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并可以将相关数据信息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排水户应当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排污许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排水主管部门。
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排水许可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补办排水许可手续。
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或者临时排水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自建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
(二)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四)已按规定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六)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符合条件的,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要求。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
排水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四十二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施工工期。
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一)含重金属、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二)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者放射性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
第四十四条 餐饮、酒店、汽车修理、洗车、美容美发、加油站等经营单位、住宅小区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格栅井、化粪池、沉泥井、沉砂池、毛发收集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由排水主管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为:
(一)排水干线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和排水支线管道两侧各三米以内;
(二)排洪渠(沟)、河道(涌沟)按规划部门划定的用地红线确定或者两侧五至十米以内。
公共排水设施属于水利工程的,防护范围由排水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重要的排水设施,应当在防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
第四十六条 在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内,除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景观外不得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原有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退让出保护用地。
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修筑桥梁、道路、铺设地下管道、线缆或者破渠、穿渠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前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经排水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在施工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并服从排水运行、安全要求。因作业造成公共排水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占用、穿越、挖掘具有排水、蓄洪排涝功能的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或者改变其走向、断面和容积。需要临时覆盖、占用、穿越、挖掘或者改变其走向、断面和容积的,应当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二)圈占、覆盖检查井和雨水篦;
(六)把油烟、废气排入排水设施;
(七)未采取消能措施,向排水管渠直接加压排水;
(八)在排洪渠(沟)、河道(涌)内设障阻水、蓄水;
(九)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雨水、污水管道混接或者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以及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况外的雨水排入污水管道。
(二)在已建有污水截流管(沟)或者雨污分流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和近岸水域。
(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第五十条 未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污水处理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运营期间停用污泥处置设施;
(二)外运、倾倒污泥;
(三)委托他人进行污泥处置;
(四)接收工业废水和其他污水。
第五十一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报告排水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不再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和建设,优先支付公共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五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受委托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既违反排水管理,又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排水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使用排水设施或者污泥处置设施未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建或者重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或者未及时抢修排水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排水主管部门提请有权部门取消或者降低运营管养单位的资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污水处理厂擅自停产、减产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排水主管部门组织临时接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运营管养单位或者排水户不配合相关监测工作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进行排水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要求进行污水排放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双倍征收污水处理费,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水水质浓度严重超标,损坏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影响,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其向排水管网排水。有排水许可证的,暂扣或者吊销排水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排水户未申请变更登记变更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排水许可证的,由排水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排水户未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限制供水。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征得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未在施工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服从排水运行、安全要求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覆盖、占用、穿越、挖掘具有排水、蓄洪排涝功能的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或者改变其走向、断面和容积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损害排水设施或者排水户在发生事故后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报告排水主管部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排水户将雨水、污水管道混接或者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雨水排入污水管道,或者在已建有污水截流管(沟)或者雨污分流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和近岸水域,或者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限制供水,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污水处理厂运营期间停用污泥处置设施,或者外运、倾倒污泥,或者委托他人进行污泥处置,或者接收工业废水和其他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在城市供水范围内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催缴自来水费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上交或者拒交污水处理费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排水许可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三条 排水户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排水活动,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四)排水户,是指将雨水、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五)污水处理,是指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 年1月1日起施行。
排水工程的规模决定于排水标准。排水标准分两种:一是排除地表多余降雨径流的除涝标准;二是控制地下水位的治渍标准。确定这些标准时,应按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门颁发的规范、规程为依据,结合各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以及投资、设备、能源等条件,考虑自然条件、渍涝灾害、治理难易和工程效益等综合分析确定。在有防治盐碱化任务的地区,排水标准还应考虑控制和降低地下水位,满足防治土壤盐碱化的要求。
排水流量是确定各级排水沟道和其上建筑物的规模以及分析现有排水设施排水能力的主要依据。设计排水流量分地面水设计排水流量(又称设计排涝流量)和地下水设计排水流量(又称设计排渍流量)两种。前者用以确定排水沟道的断面尺寸,后者作为满足控制地下水位要求的依据,用以确定排水沟的沟底高程和排渍水位。
兴建和管理运用好由田间排水调节网、排水沟道、截流沟、排水闸、排水泵站和排水容泄区等组成的排水系统,并配合植树造林,选种耐淹作物品种,调整种植计划,进行深耕细作和多施有机肥等,以获得更好的排水效果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