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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的规定篇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2、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______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a.设计单位b.勘查单位c.建设单位。
d.工程监理单位。
5、铁路运输安全技术措施中的铁路运输安全监控与检测技术主要有铁路列车超速防护、铁路车辆探测系统等,对于铁路车辆探测系统来说,铁路车辆探测系统有轴箱发热探测器、热轮探测器等。其中是一种地面传感装置,可检测车轴轴承发热情况。
a:轴箱发热探测器b:热轮探测器。
c:脱轨、拖挂设备检测器d:临界限界检查器。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c.法定执法机关d.检察院。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__。a.生产条件。
b.一切安全生产条件c.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d.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c.分管安全的副矿长d.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
d.昏迷甚至死亡。
d:跨步电压电击。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c:玩忽职守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d: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d.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7、《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将具有人体致癌性的石棉尘列入__一类。a.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4000l/(d·人)b.游离二氧化硅大于70%c.游离二氧化硅大于40%d.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6000l/(d·人)。
18、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
a:可以高于b:不得高于c:应当高于d:必须高于。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__。
2、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t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有权。
a:限期改正。
b: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3、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所需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其核心内容包括。
a:对紧急情况或事故灾害及其后果的预测、辨识和评估b: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c:在紧急情况或事故灾害发生时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措施。
e:规定应急救援各方组织的详细职责。
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a:设立专职医疗队伍。
b: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c: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d: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e: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决定。
d: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c:压缩机在运行中可以中断润滑油和冷却水,但时间不宜过长。
d:气体抽送、压缩设备上的垫圈易损坏漏气,应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换修。
12、(2007年)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由规定。
a:法律、行政法规b:国家标准c:行业标准d:地方性法规e:地方政府规章。
e.对矿山企业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
c.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
d.保证交通运输的畅通,提高国民经济收入e.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16、目前已有许多种危险指数方法得到广泛的应用,如等。a:危险度评价法。
b:道化学公司的火灾、爆炸危险指数法c:化工厂危险等级指数法d:故障假设分析方法。
e:帝国化学工业公司(ici)的蒙德法。
19、下列关于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的火灾爆炸危险因素主要来源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__。
a.物质危险性。
b.生产过程中的高温、撞击摩擦、电气和静电火花、雷电c.运输与贮存方面的危险性。
d.成品乳化炸药具有低的爆轰和殉爆特性。
c: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d:受刑事处罚的。
e: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b:不准混用设备和工具c:不准超量投料d:不准单独操作。
24、销毁爆炸性物品的方法不包括__。a.爆炸法b.烧毁法c.溶解法d.填埋法。
安全评价的规定篇二
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安全评价人员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与综合应用两部分,分两个半天进行,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四、基础知识、综合应用的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合格标准各为60分。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一次考试中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为合格。考试不设补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考试: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六、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报名。报名时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八、安全评价人员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九、考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运送、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考试合格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任免、调迁、解职、解聘等有关事项,适用于本规定。
二、聘用安全评价师考试时间
第三条 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岗位为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聘用员工从事技术工作的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其他工作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 聘用人员必须逐级申报,由用人事部门填写《人员聘用审批表》,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总裁批准后在人事部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手续包括: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一寸照片二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四)交学历证、职称复印件一份。
(五)其它必要的证件。
三、试用安全评价师考试时间
第六条.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人事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
第七条.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享受试用职员待遇,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在试用期结束后10天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法人代表授权人事经理或部门负责人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提出后可随时停止使用。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四、任免
第八条 部门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由总裁聘任。
第九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任(免)令。
五、调迁
第十条 根据公司工作的需要,可对员工工作部门和地点进行调动。
第十一条 公司允许员工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报总裁批准后在内部进行部门之间的调动,部门调动应办妥工作移交手续。
六、离职
第十二条 离职分为辞职、辞退或解聘,合同期内不得随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辞职、辞退或解聘都应提前一个月(至少22个工作日)提交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凡离职者,必须先填写离职申请书。员工离职应按公司规定移交所有属于公司的财产和工作,经核准离职且办妥相关工作和财物移交手续,经部门负责人、人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经总裁签字同意后,方可正式离职。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请假休假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元旦、春节、妇女节(限女性)、劳动节、国庆节、周六、 日,属例假。
第十五条 员工请假安全评价师考试时间
(一) 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以10天为限。
(二) 病假:需医院证明申请,每年以10天为限,住院者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 婚假:员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
(四) 事、病假期间薪金按考勤制度处理。
(五)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办理审批手续并向人事部门提交假条。
八、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体系作为员工的工资、晋级、调整的客观依据。
第十八条 一般员工由部门负责人每月最少考核一次,由考核人员填写《员工考核表》;部门副职以上总裁以下管理人员,由主管领导负责,每三个月考核一次,填写《管理人员考核表》。
第十九条 所有员工每次考核的等级作为每月工资的发放依据外,还应累计至年终,作为发放年终奖金以及提薪、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人员将《员工考核表》和《管理人员考核表》交人事部门存档。
九、奖惩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区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或晋级。
1.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 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 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7. 领导有方,使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者。安全评价师考试时间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警告 、降级、免职或解聘”。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
1.在工作场所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2.办事不力,工作时间内偷闲者;
3.浪费物料者;
4.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5.无故不按时交工作报告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降薪处分。
1.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举报者;
2. 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 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之行为者;
4. 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 旷工达4日以上者。安全评价师考试时间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或解聘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物,挪用公-款,故意损坏公物者;
3.违抗命令、不服从主管之指挥调遣,两次以上者;
4.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5.泄露公司机密,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安全评价的规定篇三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5项大中型企业的安全评价(其中应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其安全评价人员每年度应参与完成不少于3个大中型企业的安全评价(其中应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新批准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新登记资格的安全评价人员业绩考核从第二年开始计算。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的业绩考核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
(六)企业对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
(七)遵纪守法情况;
(八)档案资料管理;
(九)发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安全评价的规定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xx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全评价的规定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评价。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九)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全评价的规定篇六
2004/11/3015: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于2004年10月20日以13号令公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安全评价作为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并已成为安全生产重要的技术保障措施之一。《规定》的公布和实施,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准入及安全评价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把《规定》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努力把安全评价工作引向深入。
首先,应当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规范工作行为,坚持原则,严把准入关。要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及时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同时,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把管理的重点放在提高安全评价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上,克服“重审批、轻管理”、“重权力、轻责任”的倾向。
其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及《规定》的各项要求,依法履行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要牢固树立为社会、企业和中介机构服务的意识,不得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审批项目,特别是不能设置安全评价资质备案或变相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
第三,要大力开展安全评价科学研究工作。以科研院所和有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为依托,积极研究和开发科学、先进、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评价方法,逐步提高安全评价科技水平和工作质量,为安全生产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安全评价资质管理由现行按评价类别管理调整为按行业分类管理。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规定》的几项具体工作要求。
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一级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申报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有不少于3(2)名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5(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
3、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各行业协会等所属单位是指由其直接管理的下属单位或控股公司。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国防科工委推荐,国家局受理审批。
4、国家局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同时,乙级资质的批准部门应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布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并在批准后10日内,将有关申报及批准材料报国家局备案。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要将每年的工作业绩记录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报国家局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制定行业自律性或指导性价格标准。安全评价专家评审、核查及技术咨询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或《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6、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凡。
属国家局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包括临时资质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到期复审换证的延至)2005年底,过期作废;经国家局授权,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
另外,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机构可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附件:。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规划科技司。
安全评价的规定篇七
page2of10。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严把准入关,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评价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的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种。甲级资质证书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证书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审批、颁发证书。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和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只限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page3of10第六条市安全监管局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及变更情况;公布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本市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备案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page4of10第八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page5of10。
(三)对已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形成审核报告。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安全监管局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审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上报,并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page6of10第十一条申请甲、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安全监管局于每年4月受理甲级资质的申请,6月受理乙级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并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公告注销。
第十三条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1年以上的机构,需增加业务范围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种资质,甲级、乙级资质不得重复申请。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符合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的,可申请甲级资质。取得甲级资质后,原乙级资质证书即被自行注销。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六)办公地址变更的;
(七)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page7of10第十六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或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新机构的,其资质根据本规定须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相关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作。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工作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严格按照安全评价导则和细则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编写评价报告,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在承接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只能承接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向被评价单位公开收费项目,合理收费。
page8of10监管局备案,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二)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担项目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每季度应当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于次年1月15日之前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并作为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内容之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应同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自律管理,加强行风建设,自觉遵守《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自律公约》和诚信服务承诺。安全评价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谋发展;不得阻挠和干预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不实之词诋毁同行,影响同行声誉、损坏同行利益。
page9of10第二十七条检查和考核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或违法违规的,对乙级资质机构,由市安全监管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对甲级资质机构,由市安全监管局建议国家安监总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市安全监管局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参与安全评价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和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评价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的;
page10of10。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十)分包、转包或变相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十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安全监管局举报,市安全监管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三条申请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只限甲级机构,并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监总局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沪安监管发科〔2005〕187号)同时废止。
安全评价的规定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建筑内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型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
第六条火灾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条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九条商场、宾馆、医院病房楼、学校学生宿舍及娱乐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不能保持常开的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
第十条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2、火灾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5米;疏散指示标志灯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4、火灾应急照明灯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的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0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标志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20min;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1.0lx。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
6、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扩音机仪表、指示灯应显示正常,开关和控制按钮动作灵活;监听功能正常;扬声器外观完好,音质清晰;应能用话筒播音;应在火灾报警后,按设定的控制程序自动启动火灾应急广播;播音区域应正确、音质应清晰。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火灾应急广播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7、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和显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和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系统的每日检查和巡查。
系统的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每日应对设置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进行逐个逐项检查或巡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1、查看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或上锁。
2、查看火灾应急照明灯的外观,安装牢固程度,应急灯工作状态。
3、查看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观和位置,核对指示方向,疏散指示标志工作状态。
4、查看防火门、防火卷帘处的警示线内是否存放物品或被遮挡。
第十二条系统半年检查和试验。
每半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转换时间。检查方法:模拟交流电源故障,观察其是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标准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火灾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其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秒。
2、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检查方法:用照度计测量相关场所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看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应急电源故障报警功能。检查方法:使应急电源输出主线路与任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手动消除故障信号,再使应急电源与另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标准要求:当应急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输出主线路与支路连接线短路、短路,应急控制回路断路、短路时,应急电源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其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它支路的正常工作。
4、火灾应急照明自动启动功能。检查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火灾应急灯具防火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该防火分区内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输出使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灯具投入工作的信号,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当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应立即投入工作,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
5、火灾应急照明现场启动功能。检查方法:操作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上的试验按钮,切断主电源,同时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观察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标准要求: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现场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投入工作。
6、火灾应急照明远程启动功能。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的控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手动启动强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所有火灾应急照明灯具是否转入应急状态。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某一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控制装置,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消防控制设备应有该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强制按钮,所有火灾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状态。
7、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功能。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对所选区域播音,检查音响效果;在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后,核对启动火灾应急广播的区域、检查音响效果;公共广播扩音机处于关闭和播放状态下,自动和手动强制切换火灾应急广播,用声级计测试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前的环境噪音,当大于60db时,重复测量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后扬声器播音范围内最远点的声压级,并与环境噪音对比。
安全评价的规定篇九
从生态安全涵义理解出发,建立了包括资源依赖性、生态环境状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三方面在内的'区域生态安全评价体系,提出区域生态安全系数概念和计算方法,并以海南岛为例,评价了其陆地生态系统安全,得出海南陆地综合生态安全系数为o.610,其生态服务功能安全性较高(0.772),而资源依赖性安全系数最低(0.468).从研究可知,海南岛生态安全整体情况比较好,尤其是在水土保持、自然灾害抵制、空气净化等方面,但其能源的自给能力、生物多样性维持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安全隐患,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加以改善,从而构建海南岛安全的生态系统,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
作者:肖荣波欧阳志云韩艺师王效科李振新赵同谦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系统生态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5刊名:自然资源学报isticpku英文刊名:journalofnaturalresources年,卷(期):200419(6)分类号:x171.1关键词:区域生态系统生态安全评价海南岛
安全评价的规定篇十
一、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9、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三、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应填写《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