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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一
以上发起合伙人发起设立山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明确本所的性质及组织形式,确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所章程,全体合伙人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所是发起合伙人xx、xx依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发起设立,并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本所名称:
英文:
办公住所:
第三条本所根据“自愿组合、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积累”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律管理、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构或机制,制定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认真执行。在执行中,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指导、检查。
合伙人对本所财产享有管理权和所有权,对外由合伙人对本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条本所全体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各项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本所在管理和执业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所组织与行为、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本所与聘用人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所及各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本协议与法律法规及本所章程规定相抵触的,均视为无效,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所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伙人。
第八条本所合伙人为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生效之本所合伙协议以及备案之补充合伙协议上载明的、享有本所管理权以及财产所有权、对本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执业律师。
后续加入的合伙人必须符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之条件以及本所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必备加入之程序。
后续加入合伙人必须与发起合伙人签订补充合伙协议。
发起合伙人与后续加入的合伙人,对外统称合伙人。
第九条本所发起合伙人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居住地:
原执业证号:联系电话: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居住地:
原执业证号:联系电话: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居住地:
原执业证号:联系电话: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居住地:
原执业证号:联系电话: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居住地:
原执业证书号:联系电话:
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担任本所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合伙协议以及规章制度的权利;
(四)监督本所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权利;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退出合伙的权利;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第十一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合伙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管理规定,认真遵守章程,维护本所的整体利益。当自身利益与本所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本所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主要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五)按年度完成律师执业证注册,保持其执业律师身份;
(七)认真完成合伙人会议交给的工作任务;
(九)除下列三项社会兼职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1)仲裁员;
(2)非盈利性的行业协会会员;
(3)社会公益性兼职。
(十二)合伙人对下列重大事项负有向合伙人会议及时报告义务:
(1)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
(2)社会兼职情况;
(3)出国、出境;
(4)与个人有关的诉讼事项;
(5)可能给本所或其它合伙人带来损失的隐患。
(十三)依法纳税。
(十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未经本所章程规定或合伙人会议授权,任何合伙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所或合伙人会议行事。合伙人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合伙人在代表本所或合伙人会议行事的情况下,该合伙人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三章本所开办资金总额及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第十三条本所开办资金为万元人民币,由上述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具体出资数额及比例如下:
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第十四条上述合伙人必须于年月日之前一次性将出资缴纳至指定帐号,供验资使用。
第十五条本所的出资总额根据本所的发展情况,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额,但出资额不得低于十万元人民币。
增、减资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资产管理、财务制度、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六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本所的财产包括:
(一)合伙人按照协议规定缴纳的出资;
(二)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和协议规定提取的各项基金;
(三)本所未分配的税后利润;
(四)以本所的名义购置的各项动产和不动产;
(五)本所在执业过程中形成和积累的知识产权;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七条合伙人缴纳的出资,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自己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第十八条本所的各项基金、未分配的利润,由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确定的比例按份共有。
本所的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以其出资额所占比例按份承担。
第十九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培训和福利基金等必要的基金。基金的具体提取数额,由合伙人会议结合本所实际,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提取。
第二十条本所在执业过程中形成和积累的知识产权,归全体合伙人共有。但在本所未终止前,不对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以本所名义购置的各项动产和不动产,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共有。
除合伙人另有约定,前款规定之动产与不动产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合伙人根据前款规定之份额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所各合伙人的出资及以本所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积累的资产,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全体合伙人之共有财产,由合伙人按份共有。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由本所统一管理,共同使用,未经清算或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作他用、转移、私分。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质押其在本所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将本所财产借与他人使用或为他人债务作担保。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本所的部分出资,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退出或被除名时,必须同时转让其在本所的出资。当合伙人无人受让时,适用本所减资程序。
第二十五条后续加入的合伙人受让现合伙人的出资时,受让数额、方式须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续加入的合伙人因不能受让他人的出资时,应适用本所增资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簿,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依法纳税,依法缴纳律师协会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所建立执业风险保障制度,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业务收费用于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具体数额,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的工资性收入,实行工资制,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具体标准。
第三十条聘用律师及其他行政人员的工资性收入,采用固定工资加奖金的方式支付,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并在聘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所的利润为业务总收费扣除合伙人工资、办公经费、聘用律师和行政人员的工资以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福利、各项基金、税收、律师协会会费等支出的节余部分。由合伙人会议依据各合伙人的资历、工作数量、业务收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履行职责情况等综合情况,依照章程规定,确定合伙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所年度出现亏损(即利润为负数,以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为准),则合伙人在该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所对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所积累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清偿,合伙人对外清偿超过应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个人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因退伙或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规定的财产数额以及其他利益,但必须对其退伙或除名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履行其他相应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过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合伙协议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本所中应当分割的财产,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
第三十五条后续加入合伙人应对其加入合伙前本所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但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负有赔偿义务的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六条因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本所产生债务的,应有负有责任的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了赔偿义务的,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因本所聘用律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损失或债务的,合伙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聘用律师追偿。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合伙人会议有权依据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决定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第四十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所的发展规划;
(二)讨论、批准本所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通过本所管理委员会和监事委员的有关人选;
(五)审议、批准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及其他会计报表;
(六)决定本所合伙人工资分配办法、业务收入结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八)决定合伙人的加入、退伙及除名;
(十)决定本所字号、住所的变更;
(十一)决定分所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联合、解散、终止;
(十三)决定本所财产分割及出资的增、减以及转让;
(十六)决定本所知识产权的处分;
(十七)决定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及行政人员的聘用标准与解聘标准;
(十八)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十九)决定本所财产出借及为他人债务担保;
(二十)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二十一)其他合伙人会议认为有必要由其决定、批准的事项。
前条所列事项,除章程、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吸收后续加入合伙人、决定本所财产出借及为他人债务担保需要全体合伙人投票表决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其他事项须经参与表决的合伙人达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下同,如果有小数,则小数点后面第一个数字实行四舍五入)同意方为有效。但本章程相关条款另有规定的,依照该条款的规定执行。
涉及到与某合伙人身份(仅包括除名、罢免)的表决,该合伙人不参与表决。但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合伙人会议就表决结果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且该解释应在结果作出后的七日内作出。该合伙人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请求再次表决或依合伙人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解决。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所形成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及未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的代理人均应在决议上签字,由主任签发。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合伙人召集,全体合伙人应当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可书面向合伙人会议提交意见。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放弃表决权,对所形成的合伙人会议决议视为认可,并在合伙人会议记录上注明。
第四十三条合伙人会议应当作出书面文字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但无故拒不签字者,在会议记录上作出文字说明,推定其在合伙人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合伙人会议的所有表决由工作人员记录在案,由参与表决的合伙人签字。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表决或采用传真表决,事后予以补签。但一名合伙人不得在一次合伙人会议上代理两名以上的未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二
本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住所。
事务所可以在其他国家和中国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务宗旨。
事务所的宗旨为:谒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努力使之成为世界第一流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性质。
事务所合伙人分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称谓含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
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其投资形成的事务所财产共同所有。
有限责任合伙人按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对事务所出资,对外仅按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入伙、退伙。
第七条入伙。
申请入伙者应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无限责任合伙人书面推荐,经合伙人有效表决后通过,其享受合伙人资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条退伙。
1、合伙人有权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5、合伙人退伙后应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带走合伙期间本事务所的客户资料。违反前述规定者应对事务所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无限责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在合伙人会议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议修改本协议及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务所中因其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7.按事务所规定享受事务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务所工作满________年及年龄满65岁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条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依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及确认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出席合伙人大会;
5.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担风险,对合伙的债务,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8.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个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或列席合伙人大会;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务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享有事务所中与其出资份额相应的财产权利;
5.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分配收益;
6.按事务所的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4.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未经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2.审查、批准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3.制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4.决定事务所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资格;
6.决定及确认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
7.选举、任命、免除事务所主任及管理委员会的主任;
8.决定事务所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或合并;
9.决定事务所的停业、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
10.确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及工资待遇水平;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采用讨论通过或表决方式决定前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第1,5,9款所列事项须经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条其他各款所列事项应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依据上述比例确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具体合伙人人数时,若人数数额的尾数(小数点右边的第一位数字)不足一人,则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确定人数。
第十六条合伙人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无限责任合伙人提议,事务所主任或管委会主任应召开合伙人临时大会。
举行大会应由大会召集人于开会前十五日内向合伙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公布开会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事项。
无限责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会的,或以书面形式就合伙人大会讨论事项表明意见,或委托其他出席大会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代为表决。
合伙人会议可就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可由事务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无限责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会议表决者,须向各无限责任合伙人发出书面提议,提议中列明需表决的事项,回复表决意见的期限(该期限由提议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该无限责任合伙人收到书面提议的第二天起算)、提议者等事项。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应于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回复发出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书面回复中未对需表决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或者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未于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则被视为对需表决的事项持肯定意见。
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事务所规定的工作休息日。若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中属于前述日期,则书面提议中要求的期限自动顺延。
第五章人员和机构。
第十七条事务所设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务所合伙人的代表。
主任的任免,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2.对外代表事务所签署文件;
4.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得设置分支机构及其他机构。所有本事务所的分支机构除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外,不论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会议的统一领导。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及事务所的常设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事务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指定。
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处理合伙人会议职权之外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成员无权以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决定。对于需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主任应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相互协商后决定,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于事后向合伙人会议汇报。
第六章财务制度,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设置专门财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财会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向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二十三条凡在事务所财务帐中的合伙人的投资,固定资产及各项基金,为事务所的财产,除非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任何合伙人无权出售、处置、抵押事务所财产;除非另有规定,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事务所的帐户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会计年度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为止。
净利润的计算方法为:
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原则,会计年度内事务所的全部收入,减去:
(1)负债、应付款;
(2)营业费及成本开支(包括税赋、管理费、律协会费等);
(3)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基金及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为事务所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根据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及会计制度进行审批、报销与记帐。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对事务所的投资不计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其投资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条无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有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有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在事务所存续期间内退出,可以从事务所全部资产中取得其应得的份额。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合伙终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条事务所因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终止或解散:
1.发生严重亏损导致无法继续执业;
2.合伙人总人数少于三人;
3.合伙人会议作出终止或解散合伙的决议;
4.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必须撤销;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条因事务所决定终止或解散的,应由事务所主任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制作申请书,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撤销的,由事务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条事务所终止或解散,由合伙人会议指定人员组成财产清算小组对财产进行清算。事务所财产在清算中的分配顺序如下:
1.拨付清算费用;
2.缴纳应缴税款;
3.按事务所规定支付事务所工作人员(合伙人除外)有关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之间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的修改,需经合伙人会议协商同意并报上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报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三
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开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合伙人: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议事方式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本所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本所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报告、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五)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强制退伙及财产处置;。
(七)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八)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为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月上旬。经2名合伙人或主任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合伙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通知全体合伙人,并说明会议主要议题。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记录上签字,由全体合伙人指定某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查阅。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二)第六条所列(二))、(八)由与会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本所日常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分工协作,具体分工由合伙人会议议定。
第十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十一条收入分配采取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二条本所设立合伙人公积基金,公积金按年提取,本所年度收益为盈利时,按照利润总额的5%提取,本所年度收益为亏损时,不提取,公积金的使用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公积金提取总额满50万元后,不再提取。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第十三条可分配利润和亏损承担。
(一)本所年度收益为盈利时,在提取各项公积金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分配,如出现亏损,则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责任人首先应承担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四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律师或其他人员入伙,其他人员可以采用隐名合伙的形式入伙。新入伙成员,需经一名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合伙人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平等协商,以上五名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后三年内不得提出退伙,如擅自退伙,则视为自愿放弃在本所的所有权利。三年后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处理合伙财产: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第十七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四)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清算机构应当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
第二十条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签字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另行议定,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与本协议具有共同的效力。
合伙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四
第一条本所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全体合伙人共有的执业机构。本所合伙人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份额享有事务所的全部财产、商誉和权利;共同对事务所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本所名称: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本所注册地址:邯郸市滏河南大街58号。
第三条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本所可变更住所。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执业品牌形象,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并以此赢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本所办成享有良好信誉的一流法律服务机构。
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合伙人。
第六条本所的全体创办人为合伙人,他们是:
(一)侯振刚,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810635308;
(二)宋辛铭,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310327009;
(三)蒋继光,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510794236;
(四)李东,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200210522024;
(五)魏慧敏,女,律师执业证号:11204200011516221。
第七条本所的合伙人除应遵守合伙章程外,至少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人的基本条件;
(二)经管委会(或合伙人会议)核定,年业务收入达到万元以上;
(三)有能力承担本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费用;
(四)认可并接受本所的发展宗旨和文化;
(五)愿意签署本所章程及本协议并承诺承担本协议确定的合伙人的义务。
第八条本所的合伙人由本所主任或三名以上合伙人以书面方式向合伙人会议正式推荐,并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后产生。
第九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应就新吸收合伙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制作合伙人会议决议,交全体合伙人签署并报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生效。
第十条签署本协议的全体合伙人承认本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在创办律师事务所时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并承诺不以本律师事务所章程和本协议规定之外的原因改变创始合伙人的身份。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权利:
(一)享有本所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二)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报酬、分享利润和积累的权利;
(三)享有推荐新合伙人的权利;
(四)享有提议解除合伙人资格、聘用或辞退事务所律师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权利;
(五)依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合伙人的义务:
(一)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向事务所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基本财产状况;
(三)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以其他机构或其他个人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从事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或声誉的活动。
(四)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私自分割、挪用合伙财产;
(五)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以任何事务所的资产或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六)不得从事除下列所述之外的社会兼职工作:
1、仲裁员;
2、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成员;
3、社会公益性兼职;
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七)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
(八)出现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报告:
1、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
2、社会兼职工作;
3、出国、出境;
4、与个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5、给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可能带来损失的事项。
除因工作需要且经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同意,连续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须提前十天向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连续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需提前十五天向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但因病离岗不受前述报告时间的限制。
(九)按时出席合伙人会议并签署会议记录;
(十)法律、合伙章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出资和分配。
第十三条本所的共同出资为十万元,由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在签定合伙协议之日起三日内按20%比例出资:
合伙人在提交出资后,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人的权利。第十四条本所不接受非合伙人出资。
第十五条归个人所有的不作为出资的财产,因本所业务需要需由事务所使用,则参照。
计算租赁费。具体租赁费的支付方式、期限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新增合伙人的出资根据本所当时资金积累及无形资产情况,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因合伙人变更、经营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出资时,须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数额及增加或减少后各合伙人出资份额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增加或减少出资的程序:
(一)由财务主管编制减、增资草案;
(二)于合伙人会议召开十日前将草案提交给各合伙人;
(三)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九条增加或减少出资的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增加或减少出资的原因;
(二)增加或减少出资时的资产负债表;
(三)增加或减少出资的数额;
(四)现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五)增加或减少出资后,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六)增加资金的用途或减资的.资金来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本所收入分配按照合伙章程确定的财务政策进行。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利润分配原则是:
第四章财产。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事务所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合伙人对本所的全部无形资产依共有的原则,享有财产所有权。各合伙人对前述无形资产享有的份额,依据确定。但前述原则不适用于合伙人退伙及被除名的情况。对无形资产不可继承。
第二十四条本所的合伙人对本所的任何不可分固定资产,依据按份共有原则或合伙人约定的比例,享有财产所有权。
第二十五条本所合伙人因受其他合伙人对外的连带责任影响,遭受财产损失的,该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依据该债务的数额享有追索权。
第二十六条本所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检查本所财务记录,并有权要求本所主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及会计对任何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所在接纳新的合伙人时,应对本所的资产、债权及债务进行中期清理、结算和登记。新的合伙人对其加入之前本所积累的财产和债权享有权利,对其加入之前本所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在年中提出退伙的,该退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本所在年终结算后30天内支付。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合伙人出资方式、金额、持股比例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增加、减少开办资金,由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与律师事务所章程决定。
第二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类型与入伙条件。
第四条。
本所合伙人分为创始合伙人、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资深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合伙人”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具法律效力。
(一)本所创始合伙人为一人,创始合伙人高建强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为终身合伙人。但在本协议签订后前十年不享有终身合伙人分配权益。
(二)本所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享有合伙人财产(资产)所有权与红利分配权。
(三)本所管理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合伙人红利分配权。
第五条。
终身合伙人。
终身合伙人是在本所持续工作,并为本所出资或者(和)参与管理工作的普通合伙人。
(一)晋升终身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4、除退休外,在本所专职执业或工作。
4、向合伙人会议申请成为终身合伙人。
对律师事务所有特殊贡献,包括不限于承办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案件,为律师事务所创收作出突出贡献,为律师事务所声誉带来重大荣誉的律师不受上述(一)项1、2条件限制,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其晋升成为本所终身合伙人。
(三)除本协议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合伙人会议无权决定终身合伙人退伙。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宣告终身合伙人身份丧失,律师事务所无需补偿,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损害律师行业或本所声誉、名誉,或者给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损害的行为;。
3、因违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律师执业资格(吊销律师执照),退休除外;。
4、本人申请放弃终身合伙人身份;。
5、其他应当按丧失终身合伙人身份的情形。
终身合伙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转让、赠与。终身合伙人死亡,其所有份额比照退伙方式交由继承权人或者指定遗赠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四)已晋升为终身合伙人的律师在退出出资合伙或者不担当、不适宜担当管理合伙人时,不妨碍继续担任并享有终身合伙人的权利。
(五)终身合伙人享有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与利益分配,其所占份额与分配方式在本协议签订满十年时,由当时的合伙人会议根据终身合伙律师的执业年限、创收情况以及其他贡献作出详细规定,并修订本协议。
终身合伙人不负有出资义务。但同时是本所出资合伙人除外。
(六)终身合伙人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六条。
出资合伙人。
出资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为本所出资的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可以依照本协议选择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一)除本协议首次签署之出资合伙人外,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连续在本所执业三年以上;。
3、担任出资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6、本人申请并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二)律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申请出资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同意入伙,但是新入伙律师的出资额度不应当低于当时律师事务所共有资产时价的1%,不高于原有合伙人最低出资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由原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转让股权方式进行,直到全体合伙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律师事务所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增资扩股,可不受本条(一)2项及(二)项一款二款的限制。
(三)出资合伙人的权益。
1、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资产权;。
2、依照本协议享有出资合伙人分配红利;。
3、新入伙律师(包括本协议首次签署的新入伙律师)在入伙后前三年,可选择有限合伙。选择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期间以出资为限承担本所债务。但是入伙律师放弃有限出资合伙的除外。
4、出资合伙人除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以向本所原出资合伙人或符合入伙条件的执业律师转让出资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转让在本所的出资。
5、出资合伙出资到位或者受让后,事务所应当《出资持股证明书》,出资合伙人转让股份应当变更《出资持股证明书》,退回还证明。
有限合伙人不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七条。
管理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参与本所管理事务的有期限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的劳务出资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始,至离职之日止。
(一)管理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善于学习,有本所管理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或特长;。
2、担任管理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除名或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6、具备思维活跃、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战的性格;。
7、为人诚实、正直,性格开朗、责任心强,擅长与人沟通;。
8、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承担和突破工作压力,是很好的时间管理者和自我任务驱动者。
(二)管理合伙人由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推荐,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邀请入伙。
管理合伙人由执业律师兼任,除依据本协议约定享有分红权利和执业收益外,不领薪资。但是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合伙人除外。
本所出资合伙人、终身合伙人符合管理合伙人条件的,可以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
(三)管理合伙人应当遵守本所各项制度,并保证:
1、勤勉尽职,公正、全面履行职责;。
2、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与本所交易或者订立商业合同;。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所财产;。
5、不得挪用本所资金或者将本所财产借贷给他人;。
6、保守本所商业秘密,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后,仍然应当保守本所商业秘密至被保守的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管理合伙人的权益与豁免。
1、依照本协议享有管理合伙人的分配红利;。
2、不负有出资义务,不承担本所亏损。同时为本所普通出资合伙人的除外。但是因为管理合伙人的过错导致本所损失,依照本协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第二节。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本协议享有本所收益分配权和(或)财产所有权。
7、对本所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8、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所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9、本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10、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相关的监管委员会,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除因有限合伙另有约定的外,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除本条规定的合伙人基本权利义务外,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相应的约定权利,承担相应的约定义务。
第三节。
入伙、退伙与合伙人违约。
第九条。
入伙。
(一)在下列情况下,本所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
2、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吸收新增合伙人时。
(二)符合合伙人条件并申请或受邀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载入本所合伙人名录,并根据本协议规定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新合伙人入伙申请或者管理委员会邀请管理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30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
(四)新增出资合伙人可以按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责任合伙。
(五)新增出资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有限期合伙。期限届满应当按退火处理,需要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重新入伙。
管理合伙人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履行管理合伙人职务起入伙,合伙期限为二年。重新成为管理合伙人的,合伙期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须提前二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载入登记机关合伙人名录的,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管理合伙人自本届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约定出资期限的出资合伙人自约定到期之日为合伙届满之日,按自动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出资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本所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和支付留置期间的利息;。
(四)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理合伙人退伙(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自动退伙或者劝其退伙的,应当享有任职期间红利。
(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不清偿连带债务,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六)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参照退伙处理。
第十一条。
对合伙人违约的处理。
(一)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擅自退伙或离所;。
2、受到刑事处罚;。
3、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执照被吊销;。
4、泄露本所商业秘密;。
5、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或者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
6、破坏或者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
(二)出资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签订出资合伙协议后,逾期履行出资义务超出30日;。
(三)管理合伙人有下列情形时,管理委员会有权暂停其管理合伙人之职,并报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
2、不履行或者不尽职履行管理委员会分派的管理岗位职务工作的;。
3、不具有管理岗位所需要的技能,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或者怠于履行管理岗位的工作的。
第十二条。
处罚程序。
(一)经管理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违约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二)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三)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保守本所商业秘密。
(四)出资合伙人劝其退伙与除名的,按照退伙程序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五)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一节。
第十三条。
本所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会议,本所经营管理与业务活动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执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并在合伙人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事务所主任任期为三年,由合伙人会议在事务所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本所不设副主任。在对外活动中,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指定的管理合伙人代行主任职务,代行职务期间,为履职方便可称副主任。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副主任”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能代表本所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由本协议第四条一款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罢免本所主任;。
(三)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或罢免管理委员会主任。
(四)根据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合伙人)的人选;。
(五)决定管理委员会的岗位组成,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对管委会工作提出质询;。
(六)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
(七)决定晋升终身合伙人、吸纳出资合伙人的入伙;。
(八)决定本所增资扩股或者减少资本;。
(九)决定分所设立与撤销;。
(十)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十二)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十三)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合伙人会议职权外,合伙人会议可以将自己职权内的事务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合伙人会议的授权决定,应当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年五月与十一月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管委会主任或者指定的主持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前十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拒绝参加会议又无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创始合伙人、持有本所三分之二合伙财产(股权)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人决议享有否决权。
经过否决的决议,由合伙人会议在听取否决人意见后再次磋商,重新作出的议案应当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条(一)(二)规定重新决议。
第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可以设立常设的或临时的监督检查机构,对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合伙人会议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由合伙人按照议事规则作出决议,监督机构与非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不得直接干涉本所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依据本协议由本所章程详细规定。
第二节。
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是本所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与管理机构,按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履行职权,执行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由全体管理合伙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事务所发展规则与经营方针编制管理委员会岗位、岗位职责和人选条件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审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合伙人会议,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二)拟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组织、管理本所日常经营工作;。
(七)向合伙人会议举荐终身合伙人,提交出资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审查意见;。
(八)制定本所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程;。
(九)决定本所内部经营机构、业务部门的设立;。
(十)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管理合伙人工作评估报告;。
(十一)接受合伙人会议的质询,除非事涉商业秘密可以在说明情况后,在下一次会议上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外,一般质询应当在同一次合伙人会议上回复、解答。
(十二)其他合伙人会议授权的事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二年,任期届满应当向下届管理委员会移交工作,管理合伙人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职权与议事规则,依据本协议在本所章程中详细规定。
第三节。
执行主任。
第二十六条。
本所设执行主任一名,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执行本所经营管理之责。执行主任负责组织、管理、领导本所经营及行政部门。
执行主任是执业律师(管理合伙人)兼任的,应当同时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职,非执业律师担任执行主任的,应当分设管委会主任与执行主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主任主持本所的经营管理、行政管理、对外联络、财务管理工作。执行主任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聘用和辞退,对管理委员会负责。专职执行主任的报酬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营销管理、客户服务、人员管理、职业培训、业务学习、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收益分配、债务与亏损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所财产(资产)按照持股比例为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共有。本所财产权利按照100股折算。
终身合伙人应当享有的财产份额(持股比例)在本协议签订第十年,由合伙人大会决定。自第十一年起起算,并计付红利。
出资合伙人持股比例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出资协议约定,并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在本协议签订前十年,出资合伙人股权总数为100股。
第三十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依据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合伙人会议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所年度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偿还债务)。
(二)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留存预算内一定比例下年度公共费用。
(二)提取各项基金。
(三)提取各项基金后剩余部分,支付合伙人红利。
第三十一条。
分红原则。
(一)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年内(含第十年),出资合伙人人分享应分配红利40%,管理合伙人分享应分配红利60%,自第十一年起,本所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的红利分配方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二)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分享红利。
(三)管理合伙人根据职责、贡献大小、工作时间等因素由管理委员会提交分配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出资合伙人同时为管理合伙人,按上述分配原则分别获取红利。
第三十二条。
基金提取。
(一)本所设立发展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发展基金累计提取超过出资总额50%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不再提取。
(二)本所设立风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合伙人会议决定提取额度与期限。
(三)本所设立福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5%提取。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决定享有和分配。
(四)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
亏损承担。
(一)如合伙人出资与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由合伙人或第三方向本所借支方式承担,没有合伙人借支或者未能向第三方借支的,应当由普通出资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向本所借支,本所应当向借支人支付不高于银行贷款一倍的利息。
经过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可以增资扩股方式弥补亏损。
(二)本所连续三年亏损或者重大亏损合伙人难以承担,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解散。
(三)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普通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三十七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约定制定本所章程,本所章程凡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自三名以上出资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按议事程序决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份,存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档案,各合合伙人均可复制附本留存。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属于本所商业秘密。
附:合伙人签名录(签名时须亲自填写签字时间)。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六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律师管理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章程以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聘用(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的合同制律师。
乙方确认乙方是在充分了解甲方的营业性质、业务范围、章程、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对工作的要求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作部门和职务。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部门职务。
第二条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五日,每天工作8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作报酬及职务职称晋升。
(一)甲方根据乙方受聘的工作部门和工作职务,以及甲方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工作级别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二)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础工资不低于人民币元。并将根据甲方规定的《工资制度》等考核办法,对工作突出者给予适当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工资总额不可低于元。
(四)乙方在奖惩、职务考核和提拨方面,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
(五)乙方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定方面,按国家和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医疗、伤残抚恤费、休假、养老金等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在节假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甲方视具体情况给予乙方特殊福利待遇。但当乙方享受这种待遇的情况发生变化或消失时,甲方可以减少、停止或取消收回给予乙方的特殊待遇。
(四)甲方应自己方受聘之日起,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条乙方责任。
(一)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甲方所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章程、《员工守则》、《考勤制度》、《财务制度》、《福利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及商务惯例业务操作规程。
(三)乙方应保持身体健康,加强业务学习,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四)乙方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期满或解聘、辞聘后的一年半内(即整个在岗期和下岗后的547日内)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五)乙方应爱护由甲方提供的办公、交通、房屋、设备、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他财产。
第七条甲方责任(义务)。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的工作环境。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业务工作的设备、工具和物品。
(三)甲方根据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甲方按国家规定在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四)甲方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五)甲方尊重乙方对工作方法、管理制度和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六)由于甲方制度的失误而对乙方造成损害时,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一)因甲方业务量的增减、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的变化,需要对乙方的任职部门和职务作适当调整的,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负担情况下,乙方也应接受甲方的安排,同意变更合同。
(二)在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均有较大幅度增长时,乙方可在本合同终止之前3个月提出变更合同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条款的要求,甲方应予以合理地满足。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因(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由,无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辞退乙方的,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的解聘补助费元,并支付违约金元。
(二)乙方非因《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辞去职务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凡经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应在辞聘离职前分批或一次性赔偿甲方的培训费。培训费的赔偿标准为按乙方培训后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培训后工作满五年的,不再赔偿培训费。)。
(三)乙方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有损于律师声誉和形象的,甲方有权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除工资、奖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合同中未尽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七
(甲方)因一案,现委托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第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标的费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事务所名称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住所。
事务所可以在其他国家和中国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务?宗旨。
事务所的宗旨为:谒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_____的法律服务,并努力使之成为世界第一流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性质。
事务所合伙人分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称谓含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
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其投资形成的事务所财产共同所有。
有限责任合伙人按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对事务所出资,对外仅按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事务所接受司法_____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入伙、退伙。
第七条?入伙。
申请入伙者应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无限责任合伙人书面推荐,经合伙人有效表决后通过,其享受合伙人资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条?退伙。
1、合伙人有权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5、合伙人退伙后应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带走合伙期间本事务所的客户资料。违反前述规定者应对事务所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无限责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在合伙人会议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议修改本协议及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务所中因其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7.按事务所规定享受事务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务所工作满15年及年龄满65岁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条?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依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及确认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出席合伙人大会;
5.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担风险,对合伙的债务,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8.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个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或列席合伙人大会;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务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享有事务所中与其出资份额相应的财产权利;
5.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分配收益;
6.按事务所的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4.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未经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2.审查、批准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3.制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4.决定事务所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资格;
6.决定及确认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
7.选举、任命、免除事务所主任及管理委员会的主任;
8.决定事务所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或合并;
9.决定事务所的停业、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
10.确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及工资待遇水平;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采用讨论通过或表决方式决定前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第1,5,9款所列事项须经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条其他各款所列事项应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第十六条?合伙人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无限责任合伙人提议,事务所主任或管委会主任_____开合伙人临时大会。
举行大会应由大会召集人于开会前十五日内向合伙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公布开会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事项。
无限责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会的,或以书面形式就合伙人大会讨论事项表明意见,或委托其他出席大会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代为表决。
合伙人会议可就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可由事务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无限责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会议表决者,须向各无限责任合伙人发出书面提议,提议中列明需表决的事项,回复表决意见的期限(该期限由提议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该无限责任合伙人收到书面提议的第二天起算)、提议者等事项。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应于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回复发出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书面回复中未对需表决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或者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未于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则被视为对需表决的事项持肯定意见。
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事务所规定的工作休息日。若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中属于前述日期,则书面提议中要求的期限自动顺延。
第五章?人员和机构。
第十七条?事务所设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务所合伙人的代表。
主任的任免,应报主管司法_____备案。
第十九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2.对外代表事务所签署文件;
4.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得设置分支机构及其他机构。所有本事务所的分支机构除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外,不论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会议的统一领导。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及事务所的常设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事务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_____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指定。
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处理合伙人会议职权之外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成员无权以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决定。对于需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主任应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相互协商后决定,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于事后?向合伙人会议汇报。
第六章?财务制度,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设置专门财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财会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向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二十三条?凡在事务所财务帐中的合伙人的投资,固定资产及各项基金,为事务所的财产,除非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任何合伙人无权出售、处置、抵押事务所财产;除非另有规定,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事务所的帐户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会计年度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为止。
第二十五条?事务所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分配净利润。
净利润的计算方法为:
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原则,会计年度内事务所的全部收入,减去:
(1)负债、应付款;
(2)营业费及成本开支(包括税赋、管理费、律协会费等);
(3)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基金及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为事务所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根据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及会计制度进行审批、报销与记帐。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对事务所的投资不计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其投资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条?无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有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有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在事务所存续期间内退出,可以从事务所全部资产中取得其应得的份额。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合伙终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条?事务所因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终止或解散:
1.发生严重亏损导致无法继续执业;
2.合伙人总人数少于三人;
3.合伙人会议作出终止或解散合伙的决议;
4.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必须撤销;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条?因事务所决定终止或解散的,应由事务所主任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制作申请书,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撤销的,由事务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条?事务所终止或解散,由合伙人会议指定人员组成财产清算小组对财产进行清算。事务所财产在清算中的分配顺序如下:
1.拨付清算费用;
2.缴纳应缴税款;
3.按事务所规定支付事务所工作人员(合伙人除外)有关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之间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的修改,需经合伙人会议协商同意并报上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报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签字: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身份证号: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x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十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受聘人)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的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一)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_20xx_年_5_月_13日起至_20xx__年__5__月__12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__专__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专__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一)项确定:
(一)乙方的月工资为__1000_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15__日。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议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的不当请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由甲方出资,以乙方名义为乙方缴纳医疗、养老保险;。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的出资,均由乙方办案提成中扣除,也从乙方办案中产生;。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有关条款加以修改、补充。
十一、本合同的续签及终止。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离所,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就是否同意乙方离所作出答复,如果同意乙方离所,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2.乙方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3.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损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迁往异地或者到异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律师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二、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_________________区厅、律协_______________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甲方代表人(签名):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十一
第一条、为把本所建设成为以全面提供城市建设法律服务为主要特色的,由复合型人才组成的,具有与国际接轨雄厚实力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发的《合伙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司法局《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合伙律师执业机构,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而设立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所的全称是:××律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在本市以外地区及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所的注册资金为、万元。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现金、万元作为出资,自本所核准登记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一月内一次缴清。新增合伙人的出资为人民币、万元,缴纳时间为新增合伙人经核准登记之日起一月内。
第五条、本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社会稳定。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本所实行由合伙人以协议方式自愿组合,共同执业,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体制。本所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条、本所的服务宗旨: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第八条、业务范围:
1、接受土地出让、受让、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承包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从事金融、证券、期货、投资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3、接受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4、接受以建筑、房地产为主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培训。
6、提供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本所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实行律师主、协办制度和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并以设立合伙人连带责任风险基金和向保险公司投保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服务质量和防范一旦发生的执业过错赔偿风险。
第十条、本所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本所律师作为律师协会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行业管理,依章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本所在专业业务方面接受政府有关专业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协助有关立法和研究部门关于城市建设立法的课题研究,注重理论研讨,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本所业务指导,以提高本所的专业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制订并通过,对本所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全所人员均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合伙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为本所合伙人(以姓氏笔划为序):(略)。
第十四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担任本所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及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本所财务状况。
5、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的规定退出合伙。
6、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收益分配权。
7、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防止发生过错。
8、本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合伙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规定出资,并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
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3、遵守合伙协议和本章程以及规章制度。
4、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6、合伙协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合伙人之间应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其他重要的合伙内容。合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3、本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比例、及出资期限。
4、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5、合伙人对本所财产的共有方式和继承、转让。
6、合伙人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以及债务承担的方式。
7、内部风险防范机制的内容、执业风险责任金的缴纳方式。
8、合伙人会议及议事规则。
9、管理机构和职责。
10、入伙、退伙及合伙人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11、终止与清算。
12、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13、违约责任。
14、合伙的解释、修改。
15、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签字,并报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自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本所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伙人的变更。
第十八条、本所按下列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1、执业三年并在本所执业两年以上的专职律师,近两年连续每年业务收入达人民币、万元以上。或者在本所执业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累计业务收入达人民币、、万元以上。本所急需引进的专职律师可不受此限制。
2、承认合伙协议并签订入伙协议。
3、承认本所章程。
4、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出资和缴纳执业风险责任金。
5、获得当事人信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6、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团队意识强。
由本人在每年的12月份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每年1月份的合伙人会议讨论且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入伙。
第十九条、在本所存续期间,合伙人可自愿退伙,但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年业务收入连续两年不满、万元人民币,由于其已不符合合伙人条件,应当视为自愿退伙。但由于执业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长期病假,或者因公出国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委托其他合伙人对讨论事项进行表决,累计达三次以上,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合伙协议约定和义务以及本所的规章制度,构成违约退伙。
对合伙人违约退伙的认定,须有合伙人会议中除该违约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表决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当然退伙: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个人丧失偿付本所债务能力的。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所的本人财产的。
5、办理完毕退休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合伙人会议中经除该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表决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可以除名,强制其退伙:
1、受到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的。
2、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章程规定的。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为强制退伙之日。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应当除名,强制其退伙。律师执业证被吊销之日,为强制退伙之日。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违约退伙或被除名的,其所缴纳的执业风险责任金不予退还,归事务所所有,并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与其他合伙人的财产分割,以该合伙人退伙时,经合伙人会议委托的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本所帐面财产为结算依据。具体分割、转让方法由合伙协议规定。
第二十六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所合伙人变更,将在决定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合伙人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二次,分别于一月份、七月份召开。经本所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主持,本所主任应在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前五天将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所的总体发展规划。
2、讨论、批准本所年度工作报告。
3、讨论、批准收支结余分配办法及弥补亏损方案。
4、审议、批准年度预决算报告及其他会计报表。
5、决定合伙人的吸收、退伙及财产分割和转让方案。
6、解释并修改合伙协议和章程。
7、选举本所主任,表决通过本所主任提名的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决定地本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因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是否免职。
8、决定本所名称和住所的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本所的终止、兼并、合并等事宜。
9、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10、审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合伙人的表决权平等,每人一票。合伙人会议采用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含授权委托的)过半数通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致通过的方式对决议的事项分别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2项、第10项为过半数通过,第1项、第3项、第4项、第7项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5项、第6项、第8项、第9项为一致通过。
合伙人对表决事项,只能采取同意或不同意两种方式,不得弃权。
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
第五章、管理机构及权限。
第三十二条、本所主任为本所的负责人,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和组织管理本所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本所。
第三十三条、主任的任职条件:
1、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2、具有较强的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有胜任带领全体合伙人和全所律师工作的信心,具有积极进取和奋发图强精神。
3、具有奉献精神、改革开拓精神及对律师事业的高度责任心,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4、从事律师职业五年以上,熟悉律师业务和专业法律事务,具有指导本所开展律师业务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在合伙人中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主任的职责:
2、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十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律师事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类型合伙。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律师)姓名______性别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律师职业证书号码____________。
邮编:联系方式。
第三条乙方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电话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
第四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几种方式: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时止。
试用期: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1、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2、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在地;。
3、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或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
4、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十三
订立协议人:
本所名称为:
地址: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
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
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
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
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成合伙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第十二条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
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
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
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十四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聘请企业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内容。
1、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等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服务方式: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
第二条:服务目标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工作职责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在协议期限内,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渐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
2、协议期限内,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
3、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研究,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
4、对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5、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
6、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除律师事务所基本受理费_____元外,费用按照律师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7、法律顾问异地办案差旅费应由甲方及时予以报销,诉讼、非诉讼活动中法院、工商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所收取的法定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合作负责人。
1、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设置专人负责与律师事务所联系。
2、甲方联系负责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第五条:违约条款。
第六条:服务期限双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份。
2、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友好互惠态度进行协商补充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十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___市___路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____市______路身份证号:_________。
___市_________路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______万元______%;。
______万元______%;。
_________万元______%;。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二)第八条所列。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______%,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
如超过______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______万元,且______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______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______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
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十六
本事务所名称为: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住所。
事务所可以在其他国家和中国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务宗旨。
事务所的宗旨为:谒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努力使之成为世界第一流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性质。
第五条合伙人。
事务所合伙人分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称谓含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
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其投资形成的事务所财产共同所有。
有限责任合伙人按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对事务所出资,对外仅按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入伙、退伙。
第七条入伙。
承认并愿遵守事务所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决议者均可申请入伙。
申请入伙者应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无限责任合伙人书面推荐,经合伙人有效表决后通过,其享受合伙人资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条退伙。
1、合伙人有权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无限责任合伙人无故不参加事务所合伙人大会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合伙资格;。
5、合伙人退伙后应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带走合伙期间本事务所的客户资料。违反前述规定者应对事务所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无限责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在合伙人会议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议修改本协议及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
4.监督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务所中因其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7.按事务所规定享受事务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务所工作满15年及年龄满65岁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条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依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及确认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出席合伙人大会;。
5.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担风险,对合伙的债务,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8.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个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或列席合伙人大会;。
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务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享有事务所中与其出资份额相应的财产权利;。
5.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分配收益;。
6.按事务所的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4.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未经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2.审查、批准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3.制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4.决定事务所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资格;。
6.决定及确认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
7.选举、任命、免除事务所主任及管理委员会的主任;。
8.决定事务所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或合并;。
9.决定事务所的停业、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
10.确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及工资待遇水平;。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采用讨论通过或表决方式决定前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第1,5,9款所列事项须经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条其他各款所列事项应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依据上述比例确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具体合伙人人数时,若人数数额的尾数(小数点右边的第一位数字)不足一人,则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确定人数。
第十六条合伙人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无限责任合伙人提议,事务所主任或管委会主任应召开合伙人临时大会。
举行大会应由大会召集人于开会前十五日内向合伙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公布开会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事项。
无限责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会的,或以书面形式就合伙人大会讨论事项表明意见,或委托其他出席大会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代为表决。
合伙人会议可就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可由事务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无限责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会议表决者,须向各无限责任合伙人发出书面提议,提议中列明需表决的事项,回复表决意见的期限(该期限由提议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该无限责任合伙人收到书面提议的第二天起算)、提议者等事项。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应于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回复发出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书面回复中未对需表决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或者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未于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则被视为对需表决的事项持肯定意见。
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事务所规定的工作休息日。若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中属于前述日期,则书面提议中要求的期限自动顺延。
第五章人员和机构。
第十七条事务所设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务所合伙人的代表。
主任的任免,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事务所;。
2.对外代表事务所签署文件;。
4.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得设置分支机构及其他机构。所有本事务所的分支机构除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外,不论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会议的统一领导。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及事务所的常设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事务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指定。
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处理合伙人会议职权之外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成员无权以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决定。对于需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主任应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相互协商后决定,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于事后向合伙人会议汇报。
第六章财务制度,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设置专门财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财会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向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二十三条凡在事务所财务帐中的合伙人的投资,固定资产及各项基金,为事务所的财产,除非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任何合伙人无权出售、处置、抵押事务所财产;除非另有规定,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事务所的帐户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会计年度为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当年________月________为止。
第二十五条事务所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分配净利润。
净利润的计算方法为:
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原则,会计年度内事务所的全部收入,减去:
(1)负债、应付款;。
(2)营业费及成本开支(包括税赋、管理费、律协会费等);。
(3)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基金及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为事务所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根据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及会计制度进行审批、报销与记帐。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对事务所的投资不计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其投资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条无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有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有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在事务所存续期间内退出,可以从事务所全部资产中取得其应得的份额。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合伙终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条事务所因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终止或解散:
1.发生严重亏损导致无法继续执业;。
2.合伙人总人数少于三人;。
3.合伙人会议作出终止或解散合伙的决议;。
4.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必须撤销;。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条因事务所决定终止或解散的,应由事务所主任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制作申请书,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撤销的,由事务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条事务所终止或解散,由合伙人会议指定人员组成财产清算小组对财产进行清算。事务所财产在清算中的分配顺序如下:
1.拨付清算费用;。
2.缴纳应缴税款;。
3.按事务所规定支付事务所工作人员(合伙人除外)有关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之间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的修改,需经合伙人会议协商同意并报上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报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十七
甲方:
乙方: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聘请企业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内容。
1、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等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服务方式: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
第二条:服务目标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工作职责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在协议期限内,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渐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
2、协议期限内,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
3、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研究,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
4、对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5、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
6、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除律师事务所基本受理费_____元外,费用按照律师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7、法律顾问异地办案差旅费应由甲方及时予以报销,诉讼、非诉讼活动中法院、工商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所收取的法定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合作负责人。
1、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设置专人负责与律师事务所联系。
2、甲方联系负责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3、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_______。
第五条:违约条款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甲方与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服务期限双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份。
2、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友好互惠态度进行协商补充解决。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十八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本所名称为:
地址: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成合伙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第十二条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十九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在甲方与纠纷一案中,作为甲方阶段的代理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代理其与纠纷一案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该案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的授权权限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第四条甲方必须真实的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终止合同,依约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律师代理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为:乙方指派的律师代理本案所产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2、成都市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终止合同、或撤销委托事项,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授权和指示代理委托事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第三人代理,如乙方指派的律师怠于履行代理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师。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相互知悉的商业秘密、任何文书,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任何一方均无权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任何文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代理事项履行完毕为止。
第十条。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无效篇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二)第八条所列。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
行政管理。
对外联络广告宣传。
财务管理。
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
”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二)第八条所列。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二)第八条所列。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二)第八条所列。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二)第八条所列。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二)第八条所列。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
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
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二)第八条所列。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
行政管理。
对外联络广告宣传。
财务管理。
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
”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
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二)第八条所列。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
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证号: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某某某某万元某%;。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