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书面文件,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怎样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如何撰写合同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合同的内容应该明确、详细,以避免争议和纠纷。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一
作品(资料)名称:_______________
原作者姓名:_______________
一、译文符合原作本意;
二、行文通顺流畅,无生涩硬造词汇;
三、文字准确,没有错误。
四、甲方交付的稿件应有翻译者的签章。
五、乙方向甲方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为:
基本稿酬:每千字_____元(按中文稿计算)。
奖励稿酬:经专家审定,译稿质量较好,可按每千字_____元付给奖励稿酬。
六、甲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要求,而且甲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预付酬金。
七、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_________机构裁决。
八、合同的变更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九、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二
关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资料翻译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以下翻译合同。
1.翻译服务范围:乙方负责甲方_______项目的所有宣传,产品资料的翻译工作,乙方负责安排专业翻译人员和外籍校对人员保障翻译质量。
2.交稿时间:甲,乙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商议交稿时间,甲方尽量给足乙方翻译时间,具体时间按单项交接协议为准。
3.若甲方要求乙方加急翻译,甲方在原收费基础上加一倍支付翻译费,按协议字数计算。每小时要求翻译超过_______字符数,则为加急件。(按电脑工具栏字数统计的)
4.翻译类型为:英译中/中译英。
5.字数计算:无论是英文翻译成中文,还是中文译成英文,均按电脑工具栏字数统计的
6.小件翻译:不足_______字超过_______字按_______字计算,不足_______字按_______字费用的_______%计算。
7.笔译价格(单位:_______rmb/千字)中译英
8.校正费用:甲方提供基本合乎翻译标准的资料,乙方的校正费用为(单位:_______rmb/千字正后所导致的翻译纠纷由双方承担。
9.翻译文件至少达到_______字可由乙方免费排版,低于_______字请由甲方自行排版。
10.付款方式:每月月底根据交稿单的内容来统一核算乙方的翻译费用,每月号汇款到账。
乙方账户:_______
1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1、甲方向乙方提供翻译资料,作为乙方翻译的工作内容。
11.2、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文稿已取得版权或许可,文稿中没有任何容易引起刑事或民事纠纷的内容。文稿中对于不合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国际法或国际惯例的服务要求,乙方有权予以拒绝。
11.3、甲方如对乙方译稿有异议,甲方有权在取稿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免费进行修改、校对,直至甲方满意为止。稿件满意度以措辞准确,文句调理清楚,无官方翻译错误为准。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三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由、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名著委托翻译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谨此委托乙方承担下列作品的翻译:
1.原作品名称;文种;
2.作者;
3.原著出版社及版别;
4.原著页数。
第二条乙方谨此承担前条所列作品的翻译工作,并按甲方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翻译。
翻译工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由甲方另行制订。
第三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前条所述翻译工作时间为_______年。
乙方应于_______年___月__日前将所承担作品的原文及经校对的译稿交付甲方。逾期未交译稿且无正当理由者,甲方有权以扣减乙方部分应得稿酬的方式要求赔偿。
第四条译稿可采用如下形式:
1.打印稿,需用纸以号字打印。
2.软盘并附打印稿,软盘需为以word制作的文件。
第五条甲方收到译稿后,应于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乙方,并有权提出下述诸项意见之一:
1.译稿基本符合编委会规定的质量要求;
2.译稿问题较多,退回译稿并要求乙方修改且于日内交付修改稿;
3.译稿质量有个别或某些问题,需请专家校对。专家校对费用从乙方将来应得稿酬中扣取,所占比例由甲方决定,但一般不低于______%,且不高于_____%。
4.译稿完全未到达出版质量要求,并且难以修改校对,非重译不能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退稿并解除委托合同。乙方因该原因解除委托合同,可酌情给予乙方劳动补偿费,但最多不超过应得稿酬的_____%。
第六条乙方完成初稿并通过编委会确认后,有可能通过“学术交流署”获得前往国改稿润稿的奖学金。
该奖学金分为两类(详见附件,略),时间均为个____月。
第七条乙方若获得前条所列奖学金,有义务于赴国改稿归国后___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改定的译稿。
对使用奖学金但未能在前项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改定稿者,甲方有权扣减其部分稿酬作为赔偿。
使用奖学金而不能提交改定稿或不提交改定稿者,须以奖学金数额并加违约金向甲方予以赔偿。
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乙方预算稿酬的_____%。
第八条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中止合同,但尚未使用赴国改稿奖学金者,应向甲方交付损害赔偿金_____元。
第九条译著出版之日起日内,甲方有义务代表乙方要求出版社向乙方付清全部稿酬。
第十条乙方稿酬为每千字(中文)人民币____元。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保证确认的译稿在定稿后日内出版并保证出版质量。
第十二条因出版社方面的原因造成出版延误、稿酬延期支付等有损乙方利益的行为时,甲方有义务代表乙方向出版社请求赔偿。
第十三条一方对因名著委托翻译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六条本合同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合同,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八条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合同;
(2)甲方的营业执照和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蒙古____
依据蒙古____有关法律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翻译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翻译服务的内容与要求
1.1.基本原则:
乙方根据甲方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进行现场口译及文字资料的翻译工作,并保质翻译的准确性,保障甲方在蒙古________省乔巴山市的农业项目开发活动顺利进展。
1.2.主要服务内容:
a.甲方可根据项目进展需要,要求乙方提供现场口译服务。
b.乙方应对甲方项目开发中的.所有文字材料进行翻译。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公司的基本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随时随地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提供翻译服务,
四、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支付翻译服务费,费用标准为:口译每小时 9000 图,文字材料翻译每千字 36000 图。甲方须每月对乙方的服务费用进行结清。
五、保密事项
乙方承诺: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内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泄露给无任何投资合作意向的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完成文字翻译材料后不留存甲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六、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诉至当地法院寻求解决。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此合同传真有效,修改无效)
甲方: 乙方:蒙古____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____
日期: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
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五
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处理甲方房屋拆迁事宜。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甲方因建设需要之拆迁事宜,包括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等一切与拆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条费用及其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项)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其它费用及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条报告情况
拆迁过程中之一切情况,乙方应在每(日,星期,半个月,一个月)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在拆迁工作整体完成后,应向甲方作出详细说明的书面报告(包括拆迁的具体费用及支出情况等一切相关之情况)。
第四条报酬及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
(2)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进度,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完成全部工作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
第五条委托事务的终止
(1)甲方因本单位决定终止建设拆迁工作的,在对乙方从事本委托合同的费用给予补偿后,可终止本合同。
(2)乙方遇政府对本单位职能进行调整,而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在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后可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之委托事务费用的,乙方可顺延拆迁工作工期,甲方对拖欠的部分款项在按合同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之支付委托事务报酬的,甲方对拖欠部门在按合同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未按本合同完成拆迁工作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间接的损失。
第七条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条款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合同,应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房屋拆迁合同》的条款规定,否则甲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均应由其负责赔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六
甲方:
乙方:
关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资料翻译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以下翻译合同。
1.翻译服务范围:乙方负责甲方xx项目的所有宣传,产品资料的翻译工作,乙方负责安排专业翻译人员和外籍校对人员保障翻译质量。
2.交稿时间:甲,乙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商议交稿时间,甲方尽量给足乙方翻译时间,具体时间按单项交接协议为准。
3.若甲方要求乙方加急翻译,甲方在原收费基础上加一倍支付翻译费,按协议字数计算。每小时要求翻译超过600字符数,则为加急件。(按电脑工具栏字数统计的"字符数(不计空格)"为准)
4.翻译类型为:英译中/中译英。
5. 字数计算:无论是英文翻译成中文,还是中文译成英文,均按电脑工具栏字数统计的"字符数(不计空格)"为准。
6.小件翻译:不足1000字超过500字按1000字计算,不足500字按1000字费用的50%计算。
7. 笔译价格(单位:rmb/千字)中译英
8.校正费用:甲方提供基本合乎翻译标准的资料,乙方的校正费用为(单位:rmb/千字正后所导致的翻译纠纷由双方承担。
9.翻译文件至少达到3000字可由乙方免费排版,低于3000字请由甲方自行排版。
1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1、甲方向乙方提供翻译资料,作为乙方翻译的工作内容。
11.2、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文稿已取得版权或许可,文稿中没有任何容易引起刑事或民事纠纷的内容。文稿中对于不合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国际法或国际惯例的服务要求,乙方有权予以拒绝。
11.3、甲方如对乙方译稿有异议,甲方有权在取稿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免费进行修改、校对,直至甲方满意为止。稿件满意度以措辞准确,文句调理清楚,无官方翻译错误为准。
11.4、乙方应尽量避免翻译的偏差。因乙方翻译失误而引起损失,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因甲方提供材料失当导致的翻译错误应有甲方全权承担,因由乙方自身翻译失误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印刷部分经济责任,并且甲方应当提供与印刷商合作的相关价目详表。
11.5、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乙方提供已累积翻译字数,并给予核实。
12. 乙方权利与义务
1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偿提供相关背景资料。
12.2、乙方出于保密起见只负责保存原文和译文至发生款项付清为止,此后不得保留译稿和磁盘。
12.3、不管甲方的商业利润如何,乙方均有权获得翻译费。
12.4、乙方应该根据甲方要求,以下面的任何方式提供交稿文件:打印稿、电脑光盘、移动硬盘、e-mail。乙方翻译样稿所花费的纸质消费应由甲方承担。
12.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不排除法定假日)提供翻译稿件,如乙方未能在指定时间完成翻译任务,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价款,并有权追究因翻译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 原稿修改与补充:如甲方原稿修改,而需乙方对译文作相应修改,根据修改程度酌量收取改稿费,或在收取原稿翻译费后,对修改稿按单价重新计费。如补充翻译,则另行收费。中止翻译:如甲方在乙方翻译过程中,要求中止翻译,甲方须根据乙方的翻译进度,按乙方已经翻译的字数,以协定的单价计算翻译费给乙方。
14. 交稿方式:乙方可根据具体需要,采取以下交稿方式中的任一种来交稿:打印稿、电脑软盘、传真、电子邮件。
15. 版权问题:乙方对于甲方委托文件内容的版权问题不负责,由甲方负全责. 保密性:乙方遵守翻译职业道德,对其译文的保密性负责。
1、甲乙任何一方不按本合同书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则视为违约,另一方可以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纠正,若对方不纠正,另一方可以提出经济赔偿或中止合同,赔偿金额不少于实际损失额,但在翻译总费用二倍之内。
2、本合同书中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处理。本合同书与现行法律抵触之处,按现行法律规定处理。
3、如果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能执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甲乙双方无需负任何责任。
4、如甲方在乙方翻译过程中,要求中止翻译,甲方须根据乙方的翻译进度,按乙方已经翻译的字数,以协定的单价计算翻译费给乙方。
5、因乙方原因中止翻译,乙方必须按已消耗的时间占双方协定完成翻译时间的比例,乘以双方协定完成翻译总费用的金额作为对甲方时间损失的赔偿。
1、本合同在双方的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为双方长期合作合同,合同的终止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七
委托方:
翻译方:
翻译方接受委托方委托,进行xxxx资料翻译。经双方同意,签订以下翻译合同。
1.稿件
文稿名称:
翻译类型为:英译中/中译英
翻译费为:
交稿时间:
2.字数计算
无论是外文翻译成中文。还是中文译成外文,都以汉字字数计价,按电脑工具栏字数统计的"字符数(不计空格)"为准。小件翻译:不足1000字按1000字计算。
3.笔译价格(单位:rmb/千字)英译中中译英
4.付款方式
接收译稿后xx日内支付全部翻译费。
5.翻译质量:
翻译方翻译稿件需准确,通顺,简洁得体。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翻译方有义务无偿为委托方修改一到两次。力求满足委托方要求。如果因质量问题发生冲突,应该提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判。
6.原稿修改
如委托方原稿修改,而需翻译方对译文作相应修改,根据修改程度酌量收取改稿费,或在收取原稿翻译费后,对修改稿按单价重新计费。如补充翻译,则另行收费。
7.中止翻译
如委托方在翻译方翻译过程中,要求中止翻译,委托方须根据翻译方的翻译进度,按翻译方已经翻译的字数,以协定的单价计算翻译费给翻译方。
8.交稿方式
翻译方可根据具体需要,采取以下交稿方式中的任一种来交稿:打印稿、电脑软盘、传真、电子邮件。
9.版权
翻译方对于委托方委托文件内容的版权问题不负责,由委托方负全责。保密性:翻译方以翻译为业,遵守翻译职业道德,对其译文的保密性负责。
10.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授权人签字,盖章生效。
委托方(签章)
翻译方(签章)
签订日期:
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八
甲方:
乙方:
关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资料翻译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以下翻译合同。
一、合同内容。
1.翻译服务范围:乙方负责甲方_____项目的所有宣传,产品资料的翻译工作,乙方负责安排专业翻译人员和外籍校对人员保障翻译质量。
2.交稿时间:甲,乙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商议交稿时间,甲方尽量给足乙方翻译时间,具体时间按单项交接协议为准。
3.若甲方要求乙方加急翻译,甲方在原收费基础上加一倍支付翻译费,按协议字数计算。每小时要求翻译超过600字符数,则为加急件。(按电脑工具栏字数统计的"字符数(不计空格)"为准)。
4.翻译类型为:英译中/中译英。
5.字数计算:无论是英文翻译成中文,还是中文译成英文,均按电脑工具栏字数统计的"字符数(不计空格)"为准。
6.小件翻译:不足1000字超过500字按1000字计算,不足500字按1000字费用的50%计算。
7.笔译价格(单位:rmb/千字)中译英。
8.校正费用:甲方提供基本合乎翻译标准的资料,乙方的校正费用为(单位:rmb/千字正后所导致的翻译纠纷由双方承担。
9.翻译文件至少达到3000字可由乙方免费排版,低于3000字请由甲方自行排版。
1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1、甲方向乙方提供翻译资料,作为乙方翻译的工作内容。
11.2、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文稿已取得版权或许可,文稿中没有任何容易引起刑事或民事纠纷的内容。文稿中对于不合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国际法或国际惯例的服务要求,乙方有权予以拒绝。
11.3、甲方如对乙方译稿有异议,甲方有权在取稿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免费进行修改、校对,直至甲方满意为止。稿件满意度以措辞准确,文句调理清楚,无官方翻译错误为准。
11.4、乙方应尽量避免翻译的偏差。因乙方翻译失误而引起损失,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因甲方提供材料失当导致的翻译错误应有甲方全权承担,因由乙方自身翻译失误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印刷部分经济责任,并且甲方应当提供与印刷商合作的相关价目详表。
11.5、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乙方提供已累积翻译字数,并给予核实。
12.乙方权利与义务。
1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偿提供相关背景资料。
12.2、乙方出于保密起见只负责保存原文和译文至发生款项付清为止,此后不得保留译稿和磁盘。
12.3、不管甲方的商业利润如何,乙方均有权获得翻译费。
12.4、乙方应该根据甲方要求,以下面的任何方式提供交稿文件:打印稿、电脑光盘、移动硬盘、e-mail。乙方翻译样稿所花费的纸质消费应由甲方承担。
12.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不排除法定假日)提供翻译稿件,如乙方未能在指定时间完成翻译任务,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价款,并有权追究因翻译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原稿修改与补充:如甲方原稿修改,而需乙方对译文作相应修改,根据修改程度酌量收取改稿费,或在收取原稿翻译费后,对修改稿按单价重新计费。如补充翻译,则另行收费。中止翻译:如甲方在乙方翻译过程中,要求中止翻译,甲方须根据乙方的翻译进度,按乙方已经翻译的字数,以协定的单价计算翻译费给乙方。
14.交稿方式:乙方可根据具体需要,采取以下交稿方式中的任一种来交稿:打印稿、电脑软盘、传真、电子邮件。
15.版权问题:乙方对于甲方委托文件内容的版权问题不负责,由甲方负全责。保密性:乙方遵守翻译职业道德,对其译文的保密性负责。
二、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不按本合同书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则视为违约,另一方可以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纠正,若对方不纠正,另一方可以提出经济赔偿或中止合同,赔偿金额不少于实际损失额,但在翻译总费用二倍之内。
2、本合同书中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处理。本合同书与现行法律抵触之处,按现行法律规定处理。
3、如果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能执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甲乙双方无需负任何责任。
4、如甲方在乙方翻译过程中,要求中止翻译,甲方须根据乙方的翻译进度,按乙方已经翻译的字数,以协定的单价计算翻译费给乙方。
5、因乙方原因中止翻译,乙方必须按已消耗的时间占双方协定完成翻译时间的比例,乘以双方协定完成翻译总费用的金额作为对甲方时间损失的赔偿。
三、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诉。
四、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本合同在双方的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为双方长期合作合同,合同的终止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九
为了更好的完成学校食堂的运营和卫生,特委托全权负责学校食堂的油水分离器采购事宜,在采购过程中,受托人需遵守以下事项:
1、不得高于市价采购油水分离器。
2、在采购过程中需与学校教师开会商量采购事宜。
3、采购中如突然发生其他事宜,需与学校教师以及校长商量解决。
4、本次授权期限为采购开始到采购物品结束。
6、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生效,且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十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a座五楼××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xxx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县大街镇下营社区××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xxxxxxxxxx××。
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xxxx)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现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二、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李××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二审诉讼标的:60570元)。
事实与理由。
一、关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和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并未就其关于被告(上诉人)违约的主张进行举证,在判决书中称“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动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调取上述资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复意见为……云南公司的回复意见为……”(见原审判决第七页)。这些都成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举证责任和案件事实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而一审法院所“调取”的上述证据并未经庭审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审判决后才得知此“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说。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审判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首先,关于《一级代理协议》的由来,被上诉人李××已当庭承认双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盖好上诉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签字而订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写的“补充协议”部分是当天添加上去的。这就说明,手写的“补充条款”内容和形成过程都存在严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虽然李某平系上诉人的员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劳动用工关系(从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并且争议的主要内容是提成奖金(双方均举证的昆明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已证实),这就说明其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加重公司负担(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方式,实现同被上诉人签约的目的,这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关于被上诉人声称李某平的行为是上诉人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对此只能由公司承担的辩解。上诉人认为,这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具体得结合案件的实际,作具体分析。如果被上诉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认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让步(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话,则可以认定上述所说的大幅度让步而签订的“补充条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对此进行举证,与此相反,其所举证据却是:上诉人同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云南移动空中充值业务代理合同》(其声称是上诉人复印给他的),该合同从全部条款看,双方的“代理业务”的合作是有比较严格和严谨的规定,并无上诉人承担网点开发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双方约定支付网点开办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不合情理。毕竟这是委托代理手机充值这一移动通信公司业务的基础,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一级、二级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协议,都是在此范围内(而不是超出此范围)进行,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实中的常识。这就说明,不仅仅只是李某平,还有被上诉人本人也是出于恶意,两人共同签订所谓的补充协议来擅自变更公司认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条款,从而加重公司负担,达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获取的是其仲裁和诉讼主张的提成款,被上诉人则是本案的诉讼)。
此外,从“补充条款”的内容看,除了网点开发费的补助外,就是所谓“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而这“违约金”并不是约束双方的,竟然只是约束上诉人(甲方)一方的,内容上也无具体明确的内容,而是“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则甲方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每个县拾万元。”说明约定显失公平,约定金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毕竟10元的补助费与10万元违约金相比差距过大,二者相差一万倍。
这就说明,一审法院回避了《补充协议》签订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诸多严重瑕疵,对上诉人的合事辩解武断地不作任何评判或答复,从而认定条款有效,这是错误的,直接导致了案件的错判。
首先,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评判混为一体,属于事实不清和错误。本案中,有关租金的金额和支付、结算是一个核心事实,即上诉人是否欠对方佣金,如果尚欠,那么总金额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还欠多少应当清楚明确。但在被上诉人未进行举证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认定的事实部分中表述和认定为“根据原告尚存的记录的手机短信显示……”(见原判决第7页第9行)。此为将对证据的评判代替事实的认定,如果认定了证据可以直截了当地采纳,如果是认定了该事实,则应直接表述为佣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应作此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地认定,这导致了事实不清。
其次,只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而忽视对约定内容的履行也属于事实不清。本案中,原判决只认定了所谓双方做了如何约定(暂不谈认定正确与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没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内容,特别是有关开发网点、充值站的建立运行情况、所谓佣金的情况、现在网点的运营情况等均未做任何认定,导致仅凭被上诉人这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便认为对方当事人(上诉人)违约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巨额违约金的情形。这显然是荒唐的,也是错误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论违反任一条款”,即不论是根本性条款还是一般性条款,一律按“每个县十万元”计算违约金,这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二是条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数据只有一个“10元”(所谓的网点开发补助),10元与10万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别,根本无可比性,说明就算约定成立的话,也属显失公平。三是确定违约金得结合“守约方”的经济损失金额,而原告对此方面的金额是多少,其并未举证。故在本案,原告所称的违约金,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应得到支持。
当然,一审法院也认为“10万元/县的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予以调整,此外还正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这就说明,违约金应以此为标准。所以,就算按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的损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两个县)计算的话,那么,损失只是40570/2=20285元,该“损失金额”的30%也只是:20285x30%=6085.50元。不知一审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计算得来!
五、被上诉人并未就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仅对未续期的合同是否还在继续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过程、状况、情形是什么,相关网点的运营状况怎样等进行举证;也没有对其“开发”和掌控的营业网点特别是销量进行举证;甚至对其主张的佣金的计算也属含混不清更不用说是举证;还有连其自己记录的“短信”的来源等也未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为“被告(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数据来推翻原告主张的佣金额……对原告主张的金额推定成立。”
1、关于继续履行协议的第一项请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诉人提供的“一级代理商管理实施办法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话,那么,该“协议”第四条已明确约定了协议期限只有3个月试用期,之后“若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张的3个月+1年)。这就说明,在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再次延续合约的情形下,双方的合约早就期满,早就不存在合同关系,现也就没有被上诉人所诉求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说法,况且上诉人同云南移动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经届满。再退一步说,在无明确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也得双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诉人坚决不同意再延续过去的合同),何况合同第五条已明确规定“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之说,被上诉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关于支付佣金的请求,被上诉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进行举证,支付佣金得有双方合约存续及履行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机充值站业务系统完成的各项业务的充值金额作为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佣金”(合同第三条),而不是被上诉人主张的不定期十个月所得代理费金额的平均数值计算。在此还要重点补充和强调的一点是,其所称十个月的手机短信。也仅仅只是一个其单方面制作的记录而已,是否就是手机(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内容,又是何人何时所发,目的是什么等从来源性和同本案的关联性方面等都无法证实,更不用说真实性了。故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3、关于网点开发费的主张也无依据。被上诉人称前的网点开发名单是从上诉人网站上下载无什么证据证实,只能认为是其单方陈述。一审法院以86份未经证实的合同,连该86份合同履行了没有都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认定其开发了86个网点显然证据不足。
六、本案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
根据“一级代理实施办法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双方履行的协议最长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年的期限届满后又进行了续期或实际延续了合同。实际上,上诉人在月李某平离职后便无人管理和负责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该协议,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诉讼人也未主张要求延续履行。故在被上诉人未举证的情况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项请求均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其已丧失了胜诉权。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十一
受托人:__分公司。
兹委托上述受托人,代表委托人:
2、向该职工出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后);。
3、就该职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并办理涉及法律纠纷事务。
授权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止。
(盖章)。
20__年6月25日。
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十二
委托人(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家住____________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受委托人在______________与被告人_______在______________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全权代理(包括本案应诉、庭审、增加和放弃本案诉讼请求)。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十三
住所地: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在与离婚纠纷一案的相关事宜,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20____年__月__日。
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十四
______仲裁委员会:
本人因_________原因不能亲自到________办理医疗纠纷调解事项,兹授权委托_______先生/女士处理代办事项。委托人在权限范围内年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承认。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_________。
日期:
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十五
住所地:xx市南城区蛤地大新路129号。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xxxxxxxxxx8。
被上诉人:xx市利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镇华阳村西环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xxxx)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三、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称:“从qq聊天记录、录音音频可知,原告并未明确向被告说明费用计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误解,而该重大误解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过错,在充分考虑本案案情,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76875元。”
一审判决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认定与判决所显示出来的司法推理,明显错误,明显违法。首先,认定事实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逻辑混乱,导致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判决显失公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经办人员的qq聊天记录结合庭审过程之中双方提供的其它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之中已经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了代理费用计算方式;而且,这样的计算方式是国际通用标准和惯例,符合国际货运代理规范。更何况,被上诉人本身是一家长期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他们不了解相关国际惯例,和与国际货运相关的国际标准与规范。
更何况,任何运输,不管国内、国际,陆运、水运、海运、还是航空运输,一概如此——泡货按体积算,重货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运输通则之一。被上诉人以不知道要按照体积计算代理费而拒付代理费显属狡辩,耍赖,撒泼,有戏弄与蔑视法庭之嫌疑。
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可能是被上诉人生产方式、或者与英国客户的合作方式的调整,导致他们暂时不急需涉案货物作为制造样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货品,企图赖账。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让案涉代理所产生的代理费很有可能成为一种损失的原因,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上诉人按照双方约定已经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被上诉人迄今不肯收货,而不肯收货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额支付代理费。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被上诉人迄今仍然否认与我们有委托合同关系,谈判过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谎话连篇,极端不诚信,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录音音频是事发之后双方处理争议过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证明上诉人未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费用计算方式,更加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对报价有重大误解,从被上诉人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之中那否认一切事实、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签的极端不诚实的表现可知,被上诉人方所有诉讼参与人他们所说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应该主动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依法撤销委托合同,通过司法路径依法处理双方争议;在被告没有依法提出重大误解诉讼的情况之下,法院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并且据此作出判决,很显然,程序根本违法。
第四,即使被告对运价确有误解,也不能够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等法律规范。因为,双方就合同的订立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长达三个月之久,被告有足够时间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研究;更何况,原告的确在双方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这个长达三个月之久的交易、交往过程之中,多次说明了相关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所谓重大误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从来没有说过他们有误解,即使被告对相关问题了解得不够清楚,也未必“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进行,主要取决于被上诉人的生产方式——按照样板生产,还是按照客户要求先打样,双方确认样板之后,按照打样生产;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发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过程之中,自身确有对所需费用进行明确的义务,上诉人作为受委托人确有告知的义务,而上诉人已经完成告知义务。
他们在上诉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只是有个托词说,他们只有五万元的预算。即使所谓只有五万元的预算的说法是真实可信的,那也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误解,生意人计算的是投入产出比例,为了赶时间不惜加大投入——空运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最大优势是时间短很多,明显缺点就是费用高出许多。如前所述,被告作为一个长期专业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的企业,即使不能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也不至于对相关问题一无所知,对航空货运代理相关事务发生重大误解。这,显然过于牵强,显然说不通嘛。
被上诉人在双方谈判期间的确说过,他们不清楚运输费用按照材积计算,可是前面已经分析,再议过程之中的这一说法显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诉讼过程之中,被上诉人自始至终彻底否认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法理上相当于,企图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经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谓“重大误解”,该判决仍然明显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诉人没有依法提起重大误解之诉,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误解”进行裁判;其次,从实体处理方面来看,更加明显不公,上诉人已经依约完成委托事项,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诉人均应该如数支付代理费,绝对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将代理费五五对开,判令被上诉人支付50%的代理费。如此判决,显失公平。
综上,原审判决,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代书人:xxx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络电话:xxxxxxxxx。
xxxx年8月21日。
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十六
2003年4月5日,江西省吉水县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张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他的头上,张某当即倒地昏迷。他的妻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是从楼上掉下来的。张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是从上面掉下来的。张某妻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张妻报警,至今未能查明真.张某在医院,至尽昏迷不醒.张妻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笔者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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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十七
甲方委托乙方翻译,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不得有任何侵权行为。
二、翻译时间为天(自月日算起),乙方分批交稿。
三、翻译费为每千字元,全书千字,共元。
四、乙方保证翻译质量,达到出版水平,并保证按时完成全稿。
五、甲方在收到全部译稿之后,一次性支付元。
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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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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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a座五楼××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x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县大街镇下营社区××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
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现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二、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李××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二审诉讼标的:60570元)。
事实与理由。
一、关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和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并未就其关于被告(上诉人)违约的主张进行举证,在判决书中称“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动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调取上述资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复意见为……云南公司的回复意见为……”(见原审判决第七页)。这些都成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举证责任和案件事实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而一审法院所“调取”的上述证据并未经庭审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审判决后才得知此“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说。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审判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首先,关于《一级代理协议》的由来,被上诉人李××已当庭承认双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盖好上诉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签字而订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写的“补充协议”部分是当天添加上去的。这就说明,手写的“补充条款”内容和形成过程都存在严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虽然李某平系上诉人的员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劳动用工关系(从20xx年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并且争议的主要内容是提成奖金(双方均举证的昆明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已证实),这就说明其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加重公司负担(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方式,实现同被上诉人签约的目的,这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关于被上诉人声称李某平的行为是上诉人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对此只能由公司承担的辩解。上诉人认为,这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具体得结合案件的实际,作具体分析。如果被上诉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认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让步(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话,则可以认定上述所说的大幅度让步而签订的“补充条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对此进行举证,与此相反,其所举证据却是:上诉人同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云南移动空中充值业务代理合同》(其声称是上诉人复印给他的),该合同从全部条款看,双方的“代理业务”的合作是有比较严格和严谨的规定,并无上诉人承担网点开发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双方约定支付网点开办费和每个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不合情理。毕竟这是委托代理手机充值这一移动通信公司业务的基础,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一级、二级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协议,都是在此范围内(而不是超出此范围)进行,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实中的常识。这就说明,不仅仅只是李某平,还有被上诉人本人也是出于恶意,两人共同签订所谓的补充协议来擅自变更公司认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条款,从而加重公司负担,达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获取的是其仲裁和诉讼主张的提成款,被上诉人则是本案的诉讼)。
此外,从“补充条款”的内容看,除了网点开发费的补助外,就是所谓“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而这“违约金”并不是约束双方的,竟然只是约束上诉人(甲方)一方的,内容上也无具体明确的内容,而是“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则甲方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每个县拾万元。”说明约定显失公平,约定金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毕竟10元的补助费与10万元违约金相比差距过大,二者相差一万倍。
这就说明,一审法院回避了《补充协议》签订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诸多严重瑕疵,对上诉人的合事辩解武断地不作任何评判或答复,从而认定条款有效,这是错误的,直接导致了案件的错判。
首先,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评判混为一体,属于事实不清和错误。本案中,有关租金的金额和支付、结算是一个核心事实,即上诉人是否欠对方佣金,如果尚欠,那么总金额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还欠多少应当清楚明确。但在被上诉人未进行举证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认定的事实部分中表述和认定为“根据原告尚存的记录的手机短信显示……”(见原判决第7页第9行)。此为将对证据的评判代替事实的认定,如果认定了证据可以直截了当地采纳,如果是认定了该事实,则应直接表述为佣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应作此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地认定,这导致了事实不清。
其次,只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而忽视对约定内容的履行也属于事实不清。本案中,原判决只认定了所谓双方做了如何约定(暂不谈认定正确与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没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内容,特别是有关开发网点、充值站的建立运行情况、所谓佣金的情况、现在网点的运营情况等均未做任何认定,导致仅凭被上诉人这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便认为对方当事人(上诉人)违约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巨额违约金的情形。这显然是荒唐的,也是错误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论违反任一条款”,即不论是根本性条款还是一般性条款,一律按“每个县十万元”计算违约金,这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二是条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数据只有一个“10元”(所谓的网点开发补助),10元与10万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别,根本无可比性,说明就算约定成立的话,也属显失公平。三是确定违约金得结合“守约方”的经济损失金额,而原告对此方面的金额是多少,其并未举证。故在本案,原告所称的违约金,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应得到支持。
当然,一审法院也认为“10万元/县的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予以调整,此外还正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这就说明,违约金应以此为标准。所以,就算按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的损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两个县)计算的话,那么,损失只是40570/2=20xx5元,该“损失金额”的30%也只是:20xx5x30%=6085.50元。不知一审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计算得来!
五、被上诉人并未就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仅对未续期的合同是否还在继续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过程、状况、情形是什么,相关网点的运营状况怎样等进行举证;也没有对其“开发”和掌控的营业网点特别是销量进行举证;甚至对其主张的佣金的计算也属含混不清更不用说是举证;还有连其自己记录的“短信”的来源等也未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为“被告(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数据来推翻原告主张的佣金额……对原告主张的金额推定成立。”
1、关于继续履行协议的第一项请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诉人提供的“一级代理商管理实施办法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话,那么,该“协议”第四条已明确约定了协议期限只有3个月试用期,之后“若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张的3个月+1年)。这就说明,在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双方有再次延续合约的情形下,双方的合约早就期满,早就不存在合同关系,现也就没有被上诉人所诉求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说法,况且上诉人同云南移动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经届满。再退一步说,在无明确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也得双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诉人坚决不同意再延续过去的合同),何况合同第五条已明确规定“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之说,被上诉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关于支付佣金的请求,被上诉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进行举证,支付佣金得有双方合约存续及履行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机充值站业务系统完成的各项业务的充值金额作为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佣金”(合同第三条),而不是被上诉人主张的不定期十个月所得代理费金额的平均数值计算。在此还要重点补充和强调的一点是,其所称十个月的手机短信。也仅仅只是一个其单方面制作的记录而已,是否就是手机(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内容,又是何人何时所发,目的是什么等从来源性和同本案的关联性方面等都无法证实,更不用说真实性了。故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3、关于网点开发费的主张也无依据。被上诉人称20xx年前的网点开发名单是从上诉人网站上下载无什么证据证实,只能认为是其单方陈述。一审法院以86份未经证实的合同,连该86份合同履行了没有都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认定其开发了86个网点显然证据不足。
六、本案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
根据“一级代理实施办法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双方履行的协议最长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年的期限届满后又进行了续期或实际延续了合同。实际上,上诉人在20xx年11月李某平离职后便无人管理和负责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该协议,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诉讼人也未主张要求延续履行。故在被上诉人未举证的情况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项请求均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其已丧失了胜诉权。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上诉人:xx市亚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xx市南城区蛤地大新路129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x8。
被上诉人:xx市利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镇华阳村西环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三、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称:“从qq聊天记录、录音音频可知,原告并未明确向被告说明费用计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误解,而该重大误解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过错,在充分考虑本案案情,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76875元。”
一审判决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认定与判决所显示出来的司法推理,明显错误,明显违法。首先,认定事实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逻辑混乱,导致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判决显失公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经办人员的qq聊天记录结合庭审过程之中双方提供的其它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之中已经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了代理费用计算方式;而且,这样的计算方式是国际通用标准和惯例,符合国际货运代理规范。更何况,被上诉人本身是一家长期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他们不了解相关国际惯例,和与国际货运相关的国际标准与规范。
更何况,任何运输,不管国内、国际,陆运、水运、海运、还是航空运输,一概如此——泡货按体积算,重货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运输通则之一。被上诉人以不知道要按照体积计算代理费而拒付代理费显属狡辩,耍赖,撒泼,有戏弄与蔑视法庭之嫌疑。
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可能是被上诉人生产方式、或者与英国客户的合作方式的调整,导致他们暂时不急需涉案货物作为制造样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货品,企图赖账。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让案涉代理所产生的代理费很有可能成为一种损失的原因,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上诉人按照双方约定已经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被上诉人迄今不肯收货,而不肯收货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额支付代理费。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被上诉人迄今仍然否认与我们有委托合同关系,谈判过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谎话连篇,极端不诚信,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录音音频是事发之后双方处理争议过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证明上诉人未明确向被上诉人说明费用计算方式,更加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对报价有重大误解,从被上诉人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之中那否认一切事实、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签的极端不诚实的表现可知,被上诉人方所有诉讼参与人他们所说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应该主动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依法撤销委托合同,通过司法路径依法处理双方争议;在被告没有依法提出重大误解诉讼的情况之下,法院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并且据此作出判决,很显然,程序根本违法。
第四,即使被告对运价确有误解,也不能够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等法律规范。因为,双方就合同的订立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长达三个月之久,被告有足够时间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研究;更何况,原告的确在双方的协商、协调过程和合同履行这个长达三个月之久的交易、交往过程之中,多次说明了相关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所谓重大误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从来没有说过他们有误解,即使被告对相关问题了解得不够清楚,也未必“足以决定双方是否进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进行,主要取决于被上诉人的生产方式——按照样板生产,还是按照客户要求先打样,双方确认样板之后,按照打样生产;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发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过程之中,自身确有对所需费用进行明确的义务,上诉人作为受委托人确有告知的义务,而上诉人已经完成告知义务。
他们在上诉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只是有个托词说,他们只有五万元的预算。即使所谓只有五万元的预算的说法是真实可信的,那也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误解,生意人计算的是投入产出比例,为了赶时间不惜加大投入——空运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最大优势是时间短很多,明显缺点就是费用高出许多。如前所述,被告作为一个长期专业从事对外加工的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的企业,即使不能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也不至于对相关问题一无所知,对航空货运代理相关事务发生重大误解。这,显然过于牵强,显然说不通嘛。
被上诉人在双方谈判期间的确说过,他们不清楚运输费用按照材积计算,可是前面已经分析,再议过程之中的这一说法显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诉讼过程之中,被上诉人自始至终彻底否认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法理上相当于,企图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经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谓“重大误解”,该判决仍然明显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诉人没有依法提起重大误解之诉,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启动“重大误解”诉讼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误解”进行裁判;其次,从实体处理方面来看,更加明显不公,上诉人已经依约完成委托事项,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诉人均应该如数支付代理费,绝对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将代理费五五对开,判令被上诉人支付50%的代理费。如此判决,显失公平。
综上,原审判决,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亚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书人: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络电话:
x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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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翻译合同纠纷篇十九
乙方(委托人):____。
住址:________。
作品(资料)名称:____。
原作者姓名:____。
1.译文符合原作本意;
2.行文通顺流畅,无生涩硬造词汇;
3.文字准确,没有错误。
甲方交付的稿件应有翻译者的签章。
六、乙方向甲方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为:
基本稿酬:每千字?元(按中文稿计算)。
奖励稿酬:经专家审定,译稿质量较好,可按每千字?元付给奖励稿酬。
八、甲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要求,而且甲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预付酬金。
九、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
_____机构裁决。
十、合同的变更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十一、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____。
乙方(签章):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