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经济发展步入新阶段,保险业作为稳定器与助推器,被寄予厚望。市场需求日益多元,科技赋能加速行业变革,从精准产品设计满足不同保障诉求,到数字化服务提升客户体验;从强化风险管理护航实体经济,到拓展国际视野融入全球竞争。一路探索,积累诸多经验。此刻,为指引前路,接下来小编给大家带来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范文大全。
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范文 篇1
为加快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保险更好服务农业防灾减损和农户增产增收、助力脱贫防贫、保障全省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林草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xx〕1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扩面、提标、增品”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风险保障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推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分级负责,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推动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市场运作。坚持市场开拓与政策支持相互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整体经营、保本微利,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平有序竞争,引导保险机构全面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三)自主自愿。鼓励和引导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承受能力自主自愿、依法依规参加农业保险,实现“愿保尽保”。鼓励市县探索创新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提升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四)协同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经办机构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xx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省与市县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
全省水稻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70%以上,收入保险、价格保险和产量保险成为我省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力争每个市、县至少有一个地方特色险种。我省农业保险的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或接近1%和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四、实施重点
(一)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1.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巩固发展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稳步提高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和农业保险信息公开投入,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散小农户的参保率。探索创新投保率较低的种植和养殖保险模式,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内在吸引力,不断扩大保险覆盖率。拓展森林保险范围,调整完善森林保险制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2.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根据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针对不同类型险种,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额要逐步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鼓励探索我省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研究推进水稻、生猪等收入保险和价格保险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鼓励各市县积极开展各类收入保险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县[区]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3.拓展农业保险服务领域。
鼓励保险机构布局省内重点优势农业特色产业和本区域内具有当地传统优势或地域特色的农业产业,积极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
适时逐步将农户需求呼声高、受益面广、风险较大、跨区域多的油茶、中药材、脐橙、茶叶、大棚蔬菜、淡水养殖等大宗农作物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省级保费补贴产品目录。
支持相关部门在助力脱贫防贫和振兴乡村战略方面创新涉农保险产品。
创新开展农产品质量保险,探索建立堤防保险,支持开展农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
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江西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县[区]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4.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融资担保、证券期货(权)等金融机构联动,地方政府积极引导,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保险+期货’和‘订单农业+保险+期货’等试点范围和规模。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发挥农业保险衍生功能作用,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责任单位:江西证监局、江西银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有关保险机构)
5.切实保障农户利益。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知情权。做到农险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确保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主动接受广大农户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各地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积极配合保险机构查勘定损,行业主管部门要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防灾防损提供必要的气象、农业灾害等信息和数据,切实保障农户利益。(责任单位:江西银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财政厅,有关保险机构)
(二)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1.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地方各级政府要严守公共服务底线,充分尊重保险机构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参与或干涉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定期发布本区域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各市、县[区]政府)
2.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及时足额提取大灾准备金,财政及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完善再保险体系和分保机制。针对风险较高的个别险种或区域,鼓励各地采取统保模式、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分散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有关保险机构)
3.严格依法采购。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采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一家经办机构。对农业保险覆盖面较低的品种,保险机构参与竞标必须承诺逐年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我省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范围的地方法人财产保险机构参与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各市、县[区]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4.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险机构要增强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和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等部门的合作,做好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责任单位:江西银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气象局,有关保险机构)
5.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不及时足额落实本级财政保费补贴承担资金的,收回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并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停止拨付今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的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财政部江西监管局、省审计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司法厅)
(三)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
1.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拟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的投入,科学评判我省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篮子”品种和森林保险的风险,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额、费率与赔付率挂钩,在启动新一轮招标工作前完成保额调整和费率优化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偿优待政策,降低农户自缴保费,减免贫困户自缴保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江西银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有关保险机构)
2.加大农业保险信息化投入。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财政、金融办、银保监局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鼓励保险机构运用科技手段优化服务,快速有效开展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等服务,提高工作管理效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有关保险机构)
3.加强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完善我省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保险机构、农户、协办机构等参与主体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中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农业救灾、农业补贴等政策之间的协同,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作用。进一步依法依规细化资金管理、经费开支、承保理赔标准等方面制度,不断提高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水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等部门成立江西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省财政厅牵头召集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制定农业保险相关制度和相关配套举措,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要建立由财政牵头,农业农村、林业、应急、金融办、银保监等部门参与的相关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金融政策,确定本地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并制定相关财政支持政策,保障本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承担资金落实到位,统筹推进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政府采购、资金筹集、宣传引导、协助投保理赔及对经办机构的考核监督等。督促各乡镇(街道办)、经办机构做好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结算以及资金使用监督和资金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负责起草制定本行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协助防灾减损工作,提供承保、查勘、定损等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持,加大对基层部门考核力度,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其他部门大力支持配合。各地农业(畜牧)、林业、应急部门负责审核本行业基础数据,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保费补贴资金初审工作,负责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政府金融办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农业保险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参与拟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和考核工作,提出农业保险发展建议。
江西银保监局要加强农业、林业和农房保险在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合规监管,对无理拒保、拖赔惜赔、恶意滥赔、保前协议理赔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农业保险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二)加大政策扶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对应”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保费合理分摊机制,严格落实本级财政承担资金,不得截留、挪用、拖欠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确保本级财政承担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设区市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承担资金投入,减轻县级财政负担。
中央和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及深度贫困地区,并逐步向保障市场风险倾斜。市、县财政要围绕农户增产增收,加大对地方传统优势和地域特色农产品保险补贴支持力度。
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时,要注意引导和扶持农业保险发展,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帮助保险机构有效识别和防范农业保险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政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网络媒体大力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将惠农政策和意义宣传到户;保险机构要用农户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宣讲农业保险条款和投保理赔流程,让广大农户切身感受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好处,增强其对保险的认知度,不断提升农户投保意愿。(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各保险机构)
(四)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建立“纵向”和“横向”的考评机制。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要加大对设区市农业保险工作的考核力度,将农业保险发展情况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率情况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工作,以服务能力为导向,将保险机构网点铺设情况、业务发展、承保质量、理赔服务、农户满意度及农业保险创新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政府)
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范文 篇2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xx〕102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xx〕26号)有关要求,支持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建立健全我市农业保险政策制度与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力构建具有深圳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更好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
二、主要目标
到20xx年,基本建成与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覆盖我市种养业主要品种,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保险成为我市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
三、扎实做好传统险种实施工作
种植险、养殖险以及森林险等传统险种按照《广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险种实施目录(20xx—20xx年)》(粤财金〔20xx〕26号,附件1)执行。其中,财政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保险条款(含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付标准等)、费率按照《深圳政策性农业保险示范条款和费率》(深保同秘〔20xx〕62号)执行,承保理赔操作规范按照《20xx—20xx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粤农农〔20xx〕389号)执行。(种植险、养殖险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森林险、花卉苗木及大棚险、淡水水产险、海水网箱水产品养殖风灾指数险牵头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省内市外的市菜篮子种养基地及省内市外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基地,在我市承保机构投保的,可以纳入实施范围。
四、探索开展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
(一)开展现有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
1.渔业保险。按照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有关文件执行。(牵头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按照《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巨灾保险。按照《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等有关文件执行。(牵头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二)探索开展新增险种试点。
根据国家和省农业保险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业发展特点,探索开展以下新增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试点工作:
1.农业产业链保险。主要指面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产品仓储、运输、加工、配送、流通等流程提供风险保障的险种。(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主要指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非因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险种。(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保险。主要指由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险种。其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产品仓库、农机具、农用机械、农用无人机等。(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主要指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险种。(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涉农“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指中小微农业企业申请获取银行贷款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分险的业务模式。(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三)明确新增险种试点组织机制。
各新增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具体实施方案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另行制定:
1.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研究提出适应我市农业发展实际,满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风险保障需求的试点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财政补贴保费比例建议。
2.深圳银保监局指导深圳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保险机构,按照风险可控、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原则,在充分听取市财政、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公平、合理拟订行业指导性保险条款(含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付标准等)、费率、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3.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程序研究制定各新增险种实施方案。新增险种根据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保费补贴总额上限控制。
五、关于承保机构条件
凡在深圳银保监局公布的“深圳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内,且满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有关资质要求的保险机构,均可参与开展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六、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
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支持我市农业保险发展总体实施方案以及新增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我市农业保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确认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相关条件;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及配套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保障。
(二)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农业保险相关配套制度文件。
2.建立农业保险险种储备及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提出实施险种及标的、保险金额、财政补贴保费比例建议。
3.负责保费补贴资金及配套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及执行。制定保费补贴资金操作规程(申报指南),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受理、审核、拨付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审核拨付一次。
4.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或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除责令改正并追回补贴资金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省农业保险工作考核以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体系中农业保险考核指标的考核。按年度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三)深圳银保监局。
负责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我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做好农业保险产品的备案和监管;指导保险机构完善灾前防范和灾后理赔操作规范;指导深圳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农业保险示范条款、费率、承保理赔操作规范,建立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七、组织实施
(一)成立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
为加强我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作为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的下设工作组开展工作),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由分管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银保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共同推进我市农业保险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二)建立协同配合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文件,确保政策落地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会议,研究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动农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完善和实施。
(三)开展宣传与培训。
各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对我市农业保险政策进行宣传解读,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组织农户、农业企业、承保机构进行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协调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八、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xx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广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险种实施目录(20xx—20xx年)》及本方案引用的相关政策文件如有更新调整的,以更新调整后为准。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可视实施情况需要,组织开展方案决策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对本方案进行调整、完善。
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范文 篇3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主力军作用,助推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及新颖化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
紧跟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规划,开展金融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春风行动,不断加大金融服务保障力度,力争20xx年完成对全市各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100%覆盖,力争20xx年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努力建立起战略目标清晰、服务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完备、特色产品突出的“专精特新”金融服务格局,实现供给质量、效率、效益的明显提升,为湖北建设制造强省贡献随州力量。
三、工作步骤
(一)明确对象(20xx年4月)。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全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梯次培育体系,加大金融服务保障力度。要将我市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见附件1),助推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内市场领先的“小巨人”企业,助推“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国际市场领先的单项冠军企业。
(二)摸清底数(20xx年5月)。各县市区科经局、随州高新区经发局要认真组织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进行摸底,并于5月15日前将《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表》(见附件2)报送至市经信局,并与随州银保监分局实现信息共享。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迅速摸排“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情况,并于5月15日前将《全市银行保险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存量金融服务情况表》(见附件3)报送至随州银保监分局。市经信局、随州银保监分局根据企业开户行及融资意向,确定主办的银行。
(三)全面对接(20xx年5月-9月)。要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入辖内银行业20xx年“百行进万企”活动统筹推进。各银行机构要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对于存量客户,要持续跟踪企业资金需求,不盲目“断贷、抽贷、压贷”;对于新增融资需求的企业,要积极进行支持,坚持应贷尽贷、能贷会贷;对于暂时没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要加大政策宣传,做好市场主体培育。其中,各主办的银行还要压实兜底责任,要根据各级经信部门提供的企业融资需求表,一企一策制定金融服务方案。对于本行能够满足的应及时制定融资方案予以满足;对于暂时达不到本行融资条件的,应针对具体原因提出解决方案。
(四)总结提高(20xx年10月-12月)。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注重总结工作中形成的先进做法和典型案例,定期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情况报属地监管部门。市经信局、随州银保监分局将研究吸纳相关工作意见和政策建议,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和要求。
四、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重点工作机制。
要建立工作推动机制,各行(司)要成立由单位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专项工作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把牢工作方向、抓好工作落实。
要建立主办的银行制。
针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根据开户行、企业融资需求和合作意愿,确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办的银行,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贴身服务。
要建立“金融服务专员制”,安排专人重点做好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日常贴身服务,探索开展企业派驻等方式,快速响应金融服务需求。
要建立定期走访机制,每季度深入企业不少于1次,动态调整金融服务举措。
要建立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参与或组织线上线下银企对接活动,组织开展拓客营销竞赛,进一步密切银企关系,提升金融服务深度广度。
(二)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要突出各类机构差异化定位,形成有序竞争、各有侧重的信贷、保险供给格局。
大型银行、城商行要充分利用总部集团内部牌照多元、产品多样的优势,为企业提供包括信贷、金融租赁、债券承销、股权投资等在内的立体化金融服务。
地方性法人银行要把握“地缘、亲缘、人缘”的软信息优势,创新支持模式和路径,加大银政合作,综合运用知识产权融资、弱担保及信用类融资、风险分担与补偿类融资等多种方式提升服务覆盖面,将融资服务做专做精做出品牌,筑牢本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客户基础。
政策性银行探索开展转贷款业务,引导合作银行将更多的低成本资金投入本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各保险机构要强化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保险保障和增信分险服务。
(三)强化内部资源配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优先支持领域,在信贷规模上优先保障,确保信贷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整体增速、有信贷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末水平。
要构建科技金融营销体系,合理利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合作平台以及手机和互联网等信息科技手段,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批量营销。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和科技支行,适当下放授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
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选配具有科技行业背景、科技金融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加快引进培养懂科技、懂金融的经营管理人才,组建专业化科技金融团队。
各保险公司对于“专精特新”企业的理赔申请,要做到快理快赔,优先赔付。
(四)完善信贷审批风控机制。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根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向判断企业成长性的'审贷模式转型,建立科技企业差异化审批模型。根据技术创新、专利、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比例等维度,建立科技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提升科创企业融资可得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提高无抵押贷款授信额度,在贷款到期前提前介入,完善续贷方式,简化续贷审批流程和材料,对续贷实行快审、快批、快贷,确保续贷需求。
要建立“专精特新”企业授信“白名单”,开辟授信审批绿色通道,针对“白名单”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授信需求,要适当简化程序,探索运用信贷工厂、集中作业、前置审批、专人专审等模式,实现即报即审,提高审批效率。要强化合规管理,建立明确的内控制度、完善的操作流程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密切关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资质条件和优惠政策的变化情况,对出现经营严重下滑等风险信号的客户,要及时采取增加担保、提前还款等措施,切实防范风险。
(五)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专精特新”企业重研发、轻资产等特点,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经营环节和资金用途,构建单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研发体系,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强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融资业务创新,盘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产。推广“科创贷”“科信贷”“孵化e贷”“技改创新贷”“小巨人贷”等科创类融资产品。探索以投定贷、以知识产权价值定贷、以税定贷、以结算定贷、以订单定贷等信贷模式。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
(六)主动减费让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内部资金成本核算方法,降低“专精特新”企业信贷业务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确保“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稳中有降。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减免相关服务收费和手续费,主动承担抵质押评估费、保险费,免收支付账户提现手续费,减免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鼓励保险机构适当降低“科保贷”保险费率。
(七)提升综合化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全周期金融服务,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现金管理、国际业务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以“表内+表外”“商行+投行”“债权+股权”“融资+融智”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帮助企业渡过初创期、步入发展期、走向成熟期。
(八)发挥科技保险保障作用。支持保险公司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创新研发、生产运营、市场推广及成果转化等重点环节的风险,升级科技保险产品体系,为“光芯屏端网”、生命健康、数字经济等主导产业和新兴业态提供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推进专利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鼓励开展“政银保”业务,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鼓励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功能,研究建立面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的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实时开展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隐患,高效开展保险理赔。
(九)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融资增信合作,用足用好各地政府贴息机制、产业引导基金、风险补偿金、风险缓释资金池等财政支持政策,加强与省再担保集团及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作用,有效提升企业融资可得性。要深化“政银保”合作,充分利用三方风险共担机制和政府超赔补贴机制,加强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客户数据信息互通互联,将信用保证保险,以及各类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财产险、人身险等作为风险缓释手段,弱化融资担保要求,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十)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以国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为契机,以数字化转型为依托,积极联动市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银税互动”平台及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等,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掌握的行内客户信息,以及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外部信息资源,实现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推动开发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创新优化信贷保险产品,促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向政府部门反映数据需求,助力政府更大维度整合各职能部门全量涉企信用、信息数据,提高数据标准化、集约化水平。
(十一)健全专项考核激励机制。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单独的科技金融绩效考核办法,对科技金融业务和专营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和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长期收益覆盖长期风险的角度,适当延长科技信贷人员绩效考核周期。要建立并落实“专精特新”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制度有机结合。鼓励适当提高科技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小微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提高至不超过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提升基层“敢贷、愿贷”积极性。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紧盯工作目标落实、体制机制建设、产品服务创新等,压实主体责任,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案,切实加大金融保障力度。要注重总结工作中形成的先进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和典型案例,定期报告属地监管部门。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化与政府主管部门合作,建立针对“专精特新”工作的定期沟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最新名单及政策导向,拓宽获客渠道,全面开展对接,提高金融产品与企业需求的匹配度。推动银、政、企协调联动,研究吸纳相关工作意见和政策建议,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和要求。
(三)强化监管考核。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被监管机构的金融功能和市场定位等因素,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和实际,实行差异化监管,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监管要求,探索建立金融支持“专精特新”的统计监测和通报评价机制,对于支持力度不足的机构,要加强监管提示、约谈、督导,推动其加快整改提升,对支持成效突出的机构,可在风险容忍、监管评价、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