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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
案情:某公司系转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人。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对董事长产生及变更办法,章程未作规定。股东会议选举甲、乙、丙、丁四人担任公司董事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选举甲为董事长。
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罢免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举乙为董事长的决议。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多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
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更办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
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
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问题:
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
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
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如何处理?
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参考答案】。
1.公司的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符合“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为行政许可。
公司的变更登记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改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登记。对变更登记的性质认识不尽统一,有两种主流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行政许可,理由是未经核准变更登汜,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意见认为是行政确认。理由是变更登记并不决定公司的身份或资格,只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
[考点]行政许可的概念。
[解析]本题是留给;考生一定的自由发挥空间的试题,让考生在遇到案例时能独立且自主地分析案例中的问题,而不是单向地沿着问题作答。同时,本题不只要求考生作出判断,更重要的是加以分析。而对于分析,只要考生的分析言之有理皆可。
对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法》有明确规定。本题要求考生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有考生愿意从公司法而不是行政法角度加以分析,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应当是鼓励的,关键性问题是这一分析或者定性的意义。从整个案例的发展来看,本问并非只是理论问题,而是有实际意义的。案例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际意味着侧重于行政法问题,同时这一定性关系到法律适用。
根据《公司法》第6、7条,公司的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公司的设立登记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为行政许可。
公司的变更登记指公司没立登记事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改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登记。《公司法》第7条第3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对于变更登记目前主流的看法和做法是把它定性为行政许可,理由是出现变更情形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符合《行政许可法》第2条对行政许可的界定.即“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然而,另一意见认为是行政确认,理由是本题中变更登记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并不决定公司的身份或资格,只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如果按照这一意见,变更登记案件的审理不能适用《行政许可法》。
考生对于这些问题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作答,只要言之有理均可。
2.乙、丙、丁为原告,被告为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本案中,针对区工商分局的决定:乙、丙、丁申请复议。如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乙、丙、丁为原告。
[考点]原告的确认;被告的确认。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市工商局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向法院起诉的原、被告的确定问题。此案的起因是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该局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予以维持。《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乙、丙、丁为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26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为共同被告。
3.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是市工商局撤销区工商分局通知的行为。如果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为,那么原行政行为(登记驳回通知书)和复议决定(撤销决定)均为案件的审理对象,法院应一并作出裁判。
[考点]行政诉讼的审查和裁判对象。
[解析]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变更申请,该局以缺少相关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乙、丙、了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清,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因此,此种情形属于复议改变原行为的情形,复议机关市工商局为被告,复议机关的行为,即市工商局撤销区工商分局通知的行为为审理裁判对象。
如果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故原行政行为(登记驳回通知书)和复议决定(撤销决定)均为案件的审理对象,法院应一并作出裁判。
4。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如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考点]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解析]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行政诉讼法对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主要有下列情形,处理的方式有所不同: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5.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考点]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因此,本题的答案为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二
案情:昆明花商刘某委托运输个体户张某开车运输一批鲜花到北京,由于刘某与张某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某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某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委托张某将鲜花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价格由张某根据当时花的状况在刘某拟定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决定。刘某给予张某运输费300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花所得的4%给张某作报酬。
在张某开车往北京运输鲜花的途中,在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某食物中毒,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等张某完全苏醒时已是第二天深夜。张某考虑到鲜花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鲜花无法在刘某给定的价格范围内出售,而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输,与刘某联系得知刘某已赴泰国,10天后才能回国。于是,张某找了一个当地的运输公司委托其将鲜花运到北京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范围,张某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花所得的2%作为报酬。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时鲜花已经很不新鲜,北京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联系上张某,张某考虑到鲜花情况,答应降价出售。结果以刘某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价格出售。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某,张某又从中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某。刘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故刘某提出,原来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只有给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张某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
问题:
2、运输公司与张某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3、刘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4、假如运输公司取得卖花款后扣留不给,该损失应由谁负担?
【参考答案】。
1、没有超越代理权。因为张某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处理鲜花,是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被代理人刘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属于代理中的复代理。根据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可以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转托他人代理。故张某的行为并未超越代理权。
2、运输公司与张某之间就出售鲜花形成的合意是次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运输公司是刘某的代理人而非张某的代理人。
3、张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张某与刘某就运输鲜花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在本案中,张某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应当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张某有权向导致张某食物中毒的饭店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例中,承运人张某虽然对于货物发生的毁损没有过错,但也没有免责事由,因为鲜花不新鲜不是当然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造成的,而是与张某生病导致的耽误有关系。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运输公司而言,则是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造成,因此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本案中的经济损失应由张某承担,但是张某可以向造成自己食物中毒的饭店进行追偿。
4、刘某可依据其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要求其返还卖花款。
《合同法》第4叩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在本案中,刘某不能向张某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代理人在选择次代理人时,仅就第三人的选择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很难说张某在选任第三人时有过错。
5、应向被代理人刘某要求支付费用及其利息。
《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运输公司是刘某的受托人而非张某的受托人,故应由刘某支付1000元的交易费用及其利息。
本案例中体现的是复代理制度(转委托)。对于此制度,《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有规定,故此,考生应当结合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三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答案: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案例二】。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四
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云小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卫、云小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云小姐找公安机关。
【问题】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1.法院的错误:
(1)本案中,法院值班人员不接受宗伟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的做法是错误的。法院应当先接受f来,然后移送公安机关。
(2)本案中,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宗伟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错误。法院应当先对宗伟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公安机关。
(3)本案中,法院不接受云小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对云小姐的起诉,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的错误:
(1)本案中,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采取紧急措施。
(2)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错误。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只要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
(3)本案中,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错误。公安机关应当向检察院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3.检察院的错误:
本案中,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错误。如果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则应当向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局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公安局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案例二】。
郑怡人,女,20岁。方艳香,女,17岁。郑、方—二人以去缅甸游玩为名,多次通过体内携带海洛因回国内贩卖。后经线人举报,郑、方二人在又一次体内带毒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在尚未办理拘留证、搜查证的情况f,三名男警察与一名女警察对郑、方二人进行搜查,搜得美元400元、人民币3,000元以及两条金项链。随后,几名警察又对郑、方二人的人身进行检查,发现了郑、方二人的阴道与肛门内藏有用避孕套包裹着的海洛因。一位警察说:“这些证据被扣押了。”就将美元、人民币、金项链和海洛因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郑、方二人被拘留后,一名侦查人员分别对她们进行了讯问。在对郑怡人讯问时,侦查人员首先问:“你除了贩毒,还犯过什么罪?”讯问方艳香时,方艳香想让其父亲到场,侦查人员说:“法律规定汛问你时,其他人不得在场。”郑怡人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拖丁10天才安排会见。
【问题】。
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厂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的搜查程序有错误:
(1)本案中,公安人员无证搜查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本案中,公安人员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本案中,三名男警察与一名女警察对郑,方二人进行搜查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本案中,公安人员未作搜查笔录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其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本案中的检查程序有错误:
(1)本案中,三名男警察与一名女警察对郑、方二人进行人身检查错误。刑诉法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本案中的人身检查不是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不应适用人身检查。
(2)本案中,几名男警察对郑、方二人的人身进行检查错误。刑诉法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本案中,公安人员未作人身检查笔录错误。刑诉法规定,人身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以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3.本案中的扣押程序有错误,公安人员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刑诉法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4.本案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有错误:
(1)本案中,一名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错误。刑诉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本案中,对郑怡人讯问时,侦查人员首先问:“你除了贩毒,还犯过什么罪?”错误。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3)本案中,讯问方艳香时,方艳香想让其父亲到场,侦查人员说:“法律规定讯问你时,其他人不得在场。”错误。刑诉法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本案中,郑怡人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错误。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五
甲、乙、丙分别于2010年11月与a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
发生了纠纷,甲、乙于2011年9月向黄河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a公司返还甲、乙各自所交的保证金2万元,退还所交学费及各种其他费用1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丙为共同原告,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公开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分别返还三原告保证金各2万元,学费及其他费用l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将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公司作勾被上诉人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二审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因擅自使用甲、乙、丙的照片,向三人各赔偿4000元精神损失。
判决生效后,a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3.请指出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4.如果省高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
【答案】。
1.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1)一审法院追加丙为共同原告是错误的。本案中,甲、乙、丙分别与a公司订立劳务培训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2)一审法院当庭合议是错误的。公开审判虽然是案件审理的原则,但是公开审判不包括当庭合议。
2.一审审判是不全面的,因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原告提出赔偿损,矢的诉讼请求。
3.二审法院存在的问题有:(1)二审程序中将甲、乙、丙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公司作为被上诉人是错误的,应当将甲、乙、丙和a公司均列为上诉人。(2)二审程序中,将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们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与上诉请求合并审理是错误的。
4.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交由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
【解析】。
1.(1)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7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才可以追加,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具有选择是否参加共同诉讼的权利。但是本题中甲、乙、丙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人,法院不可以依职权直接追加丙为共同当事人,丙没有起诉,不能被追加。
(2)公开审判虽然是案件审理的原则,但是公开审判不包括当庭合议。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公开审判,秘密合议,对案件进行合议应当休庭进行。
3.二审法院存在的问题有:(1)《民事诉讼法意见》第l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甲、乙、丙、a公司作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应该都作为上诉人。
(2)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l84条的规定可知,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二审法院合并审理,剥夺了当事人对此诉求的上诉权,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4.依《民事诉讼法》第l99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的不符合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条件。故应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漆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巾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a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法院后,可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由其他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再审,还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市中级法院再审。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六
1996年12月7日,周某(16岁)在长江旅游船上盗窃旅客梁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1万元人民币。后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侦查过程中,周某提出,他要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他的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他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后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告知周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周某说,由于他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为他提供律师,因此他不想自己花钱请,要求人民检察院为他指定一名律师。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这一要求。1997年3月,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厂周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夏某为周某辩护。1997年3月23日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提出夏某对案情根本不熟,完全是在应付,拒绝夏某继续为他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同意周某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做出了一审判决。
【问题】。
1.周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为周某指定辩护人?
4.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周某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在侦查阶段,自周某第一次被汛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周某有权聘请律师,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侦查人员的说法既有正确的方面又有错误的方面。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是正确的;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是错误的。
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在第5日告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没有义务为周某指定辩护人。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
4.人民法院为周某指定辩护是正确的,因为周某是未成年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5.人民法院在周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错误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案例二】。
甲某被杀,在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到以下证据;。
(1)甲某之妻乙某供述,因不堪忍受甲某长期虐待,与其兄丙某预谋将甲某杀死。事发之夜,其兄趁甲某熟睡之际,用铁锤猛敲甲某的头部,致其死亡。
(2)丙某供述,事发之夜,按照乙某给他的联络暗号,潜入甲某室内,趁其熟睡之时,用铁锤将其猛击致死。
(3)甲某的母亲说,甲某死的那天,她外出,后听儿媳乙某讲,甲某是因不小心从楼梯跌下撞到铁锤而死的。
(4)邻居丁某称,乙某因长期受甲某虐待,杀死甲某的可能性极大。
(5)经法医鉴定,甲某头部两处的凹形骨折与乙某、丙某供述的情形吻合。
【问题】。
以上:证据,属于证据分类中的哪些证据?
【参考答案】。
(1)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3)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4)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5)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七
1.简述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2.简述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
答: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在纠问式诉讼中:
(1)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
(2)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刑事诉讼的开始和推进,不取决于被害人的告诉,即使没有被害人的告诉,国家官吏也可以主动发现和追究犯罪。
(3)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
(4)审判一般秘密进行,不但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的,法庭审判一般也不公开。
(5)纠问式诉讼与刑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象。
3.简述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答: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制定的理论根据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完善的重要依据是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宪法的有关规定是制订的基本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提出的依法治国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将会进一步促进刑事诉讼法的变革和发展。
4.简述人民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答: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5.简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答: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6.简述审判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答: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制度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目前已经暴露出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缺陷。例如,由于审判委员会包揽案件过多,造成审与判的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较为突出。这不利于调动庭审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使庭审流于形式。有些案件的审判人员也借机避免对案件作出判决,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推脱责任。而审判委员会是集体负责制,并不利于职权与责任的统一,给错案追究造成一定的困难。审判委员会通过听取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对案件进行讨论和决定,既不阅卷,也不参与法庭审判,其所作的结论未必比合议庭更加准确。而且,审判委员会这种暗箱操作的讨论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参与裁判制作过程的机会,导致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并使得所有为规范法庭审判而建立的制度和原则,如审判公开、直接言词审理、辩论、合议、回避等,完全名存实亡。因此,改革甚至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
7.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答: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是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之一。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
(2)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除自诉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均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3)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有效实行法律监督,根据公安机关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8.简述我国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答:我国公安机关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也是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在侦查中,公安机关的职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对应当予以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执行逮捕并进行羁押。公安机关的侦查是检察机关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
(2)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担负着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监督和考察职责。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八
【案情】:
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
【问题】:
【答案】:
可以免责。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答案】:
不能免责。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有违约事由,却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不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所以外贸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依此,当事人在违约金和定金并存的情形下只能择一使用。
【答案】:
可以。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兴海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依此,约定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答案】:
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在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不再履行合同债务。
【答案】:
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因其自身未采用适当措施,却继续使损失扩大的行为,其责任应由自己负担。《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由此可知,外贸公司应当承担减轻损失的义务。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九
2010年10月,侯一明(户籍所在地为甲县)在甲县的家中去世,他生前曾在乙县某村居住过一段时间,留在乙县的三头耕牛是其全部遗产,由其大儿子侯大华接管占有。侯大华的弟弟侯小华认为耕牛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的遗产有继承权。
当被告和原告就耕牛分割进行诉讼时,侯一明的堂兄侯一城从国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其是耕牛所有者。侯一城称:争议的三头耕牛本来就不是侯一明的遗产,而是侯一城在出国前借给侯一明使用的,当时约定由侯一明免费照管耕牛,并可以自己耕地使用,待侯一城回国后再返还,这一口头约定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此,侯一城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的耕牛所有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耕牛,并要求侯大华赔偿侯一明死后这段时间擅自使用耕牛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侯一城参加诉讼。
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发现侯大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侯小华亲自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侯小华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问题:
1.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3.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能否申请回避?
4.对于侯小华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本题考查的是专属管辖。甲县和乙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甲县)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乙县)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2.侯一城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有独立的请求权。本题中侯一城对于原被告争议的三头耕牛由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
若侯一城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
3.侯小华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所以侯小华可以在法庭辩论期间提出。
4.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决定延期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4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本案中侯大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5.人民法院应当准予侯小华的撤诉。侯一城由第三人变成了原告,侯大华、侯小华成为被告。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十
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考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预约合同的处理)。
[解析]预约是指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合同。本题中甲、乙的《房屋预购合同》即属于预约。在预约成立之后,当事人即负有履行预约所规定的订立本约的义务。当预约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预约约定的主要义务时,预约的权利人只能要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而不能直接依预订的本约内容请求强制履行。
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房屋预购合同》约定甲乙在将来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当甲不履行《预购合同》的约定时,按照《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乙只能请求甲对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按照《合同法》第93条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2.甲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入违约责任中。
[考点]违约责任。
[解析]甲、乙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以房屋买卖为其主要内容的合同。甲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向乙移转房屋所有权并协助乙将房屋过户。同时,基于以上的主义务,甲还负担有相应的从义务,即向乙说明房屋的情况。若甲未向乙说明房屋的租赁情况,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从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故乙可依照《合同法》之规定,要求甲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0条,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考点]登记及其法律效果(预告登记)。
[解析]《物权法》第20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准此规定,预告登记的效力在于限制不动产权利人的处分权,即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乙获得预告登记的保护之后,若甲再自行处分不动产的,该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登记及其法律效果(预告登记)。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0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规定贯彻了《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即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并不因此而影响合同的效力。又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预告登记之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能完成物权变动而已,当甲不能履行时,其需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债的担保。
[解析]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的,称为混合担保。《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当甲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乙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的丙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提供房屋担保的丁承担担保责任,在丙、丁二人承担完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甲追偿。
6.不得主张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的丙不得主张无效。
[考点]合同效力;善意取得。
[解析]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即使甲对房屋因未征得其妻的同意而无处分权,其签订的合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并不无效。同时,由于乙和甲在房屋买卖时:并不知道甲对该房屋不享有处分权而完成了交易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物权法》地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乙的行为满足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故该房屋过户是有效的,其妻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撤销登记。
7.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考点)诉讼时效中止。
[解析]理论上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导致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止。因此,李某对甲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当从二人离婚之日其继续计算,故甲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十一
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1.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3.可以(是)。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4.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
5.否(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6.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b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b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7.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十二
答:对于刑法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现象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不能以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否定它的存在,也不能因为其假设存在而存在。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锁链”,一现象是某一现象的结果,其本身又可以是另一现象的原因。因此,要确定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必须把其中的一对现象从普遍联系中抽出来,孤立的考察它们。至于哪一对现象需要抽出被研究,则要取决于研究的目的和对象。因为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要解决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此处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此,合法行为、自然力作用等及其所引起的某种结果并不属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范畴。
(3)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是指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存在。因此,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的实施,必定先于作为结果的危害结果的出现。这告诉我们,只能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如果某人的行为是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实施的,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显然没有因果关系。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人的行为不可能超时空而孤立存在和发展;人的行为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总是同当时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相结合、相互作用的过程。一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不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在具体的环境中、特定条件下,就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因此,考察某人的行为同某种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决不可能脱离案件的各种具体条件孤立的看行为本身,而应全面考虑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否则,难以正确判明因果关系。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主要表现为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指得是一个危害行为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多因一果,指得是多个原因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在现实中,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一对现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联系称为必然因果关系,它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但是自然和社会现象十分复杂,因果关系的表现也不例外,从因果性和规律性的相互关系的观点来看,因果关系可能是一般的和必然的,也就是可能具有规律的意义,但也可能既不是一般的联系,也不是必然的联系,而只是单一的和偶然的联系。这种单一的和偶然的联系,又被称为偶然因果联系,指得是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的情况。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偶然因果关系有时对定罪与否也有一定的影响。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法律拟制的。在不作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以防止或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特定义务,但却没有实施该种行为,以致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因此,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8)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研究和确定某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对于解决这一行为人对于该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这并不是说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须对此负刑事责任。要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否则,即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
2.试述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
答: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明确这两种能力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是正确把握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需要。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刑事责任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有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能力,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控制能力。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具备辨认能力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和患严重精神病人,自然也就没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因而只要确认某人没有辨认能力,他便不具备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这表现为,在具有辨认能力,但也可能不具有控制能力而并无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能力的存在又须以具备辨认能力的情况。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3.试述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要素,影响它的因素很多,主要有:
(1)刑事责任年龄。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因为犯罪是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者在其主观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于行为人的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因而它必然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够适应刑罚的惩罚和教育的人,才能够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刑事立法根据人的年龄因素和责任能力的这种关系,确立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现行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不满14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满16周岁的)。
(2)精神障碍。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但如果他的精神发育不正常,存在精神障碍尤其是存在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就可能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而使得责任能力减弱甚至不具备,从而使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对精神障碍人的分类有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
(3)生理功能丧失。对于聋哑人以及盲人,由于他们生理的缺陷造成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完备,因而对其应该予以从宽处罚。
4.试述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容易混淆。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会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熟练的技术、丰富的经验、他人的行为以及自然力方面等有利的因素,并且行为人往往会基于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5.试述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和紧急避险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
(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行为的限制不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的实施,只能是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实施。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在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前提下,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一切公民的权利,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紧急避险对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避免本人的危险时不适用。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和紧急避险制度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都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试述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答: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其次,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来讲:首先,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这就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再次,根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另一类是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最后,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与单个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刑事责任原则。
(3)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来说:首先,共同犯罪故意的具体罪过形式。共同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的组合形式:其一,共同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且都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其二,共同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都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组合。即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直接故意,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间接故意。其次,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都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最后,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不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结果,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十三
1.简述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特征。
答: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什么?
答: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
(1)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
(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
(3)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
(4)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
(5)诉讼的总结性文件。
3.简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
答: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是: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且刑事诉讼法本身是符合公正标准的。
(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它非法手段取证。
(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5)审判程序的尽量透明,审判程序的公开和中立。
(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4.简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5.简述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答: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程序价值的第二个方面在于它的独立价值,即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它不依阶级实现实体公正而存在,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一种重要内容。因此,程序公正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6.简述我国加入的有关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国际人权条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答:在我国,国际条约被承认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在国际社会,对于缔结的条约,当事国应当善意履行,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后,也应当善意履行。到目前为止,中国已陆续加入了18项国际人权公约。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正在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中。该公约中有不少刑事诉讼标准的规定,包括权利平等,司法补救,生命权的程序保障,禁止酷刑或施以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独立、公正审判,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禁止双重危险,辩护权的保障和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等,它与其他人权公约中的一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其基本精神是在国家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防止国家滥用权利,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凡我国签署、批准加人了的国家公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都应当加以遵守和施行。
7.简述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答: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换言之,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因为图快求多,草率办案而损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甚至发生错案现象。如果发生错案,事后加以纠正和赔偿,反而损害了效率。当然,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公正的价值作出适当的牺牲,例如简易程序等。但是这种牺牲不能过分,否则,就违反了司法的基本要求。
8.刑事诉讼法对刑法正确实施有哪些保障作用?
答:刑事诉讼法对刑法正确实施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定了实施刑法的专门机关及其分工,从而为刑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第二,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规则,保障专门机关权力行使与权力制约的统一,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三,规定了运用证据的一系列科学规则,保障查明案件事实,为应用法律、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前提条件;第四,规定了刑事诉讼由一系列前后衔接的阶段和具体程序构成,使案件的错误、缺陷能够及时纠正、弥补;第五,规定了一定的制度、程序,如期限制度、简易程序、调解制度以保障实体法的高效率实施。
9.简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十四
一、(本题23分)。
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
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定作服装的布料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
二、(本题20分)。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5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5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三、(本题22分)。
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某找赵某(男,15岁),给赵某5000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赵某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吴某问赵某哪来的许多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赵某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5000元钱退回。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吴某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赵某久等吴某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赵某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杨某核定险损事故。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某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杨某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己有。
问题:
根据有关刑法规定及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四、(本题20分)。
案情:雷某与洪某因为一些小事而结仇。一日,洪某趁雷某上班之际来到雷某家,雷某刚满10周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在家,洪某冲进去将雷某家的电视机砸坏,雷某之子上去阻拦,洪某即持匕首向其砍去,正值扭打之时,雷某下班回家,见状惊恐万分,为使儿子免遭不测,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洪某打倒在地,洪某当即昏迷,经送医院抢救,仍致其重伤。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决定对雷某取保候审,雷某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保证金,并由其公司总经理李某担任保证人。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是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雷某对该不起诉决定也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第9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仍然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五、(本题20分)。
案情:花都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区礼华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区礼华于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继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2万元。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2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2个月后交付。2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区家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他们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明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区家弟兄向龙乙索款又未果,区家三兄弟于是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家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3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绍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中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18000元作为购房款给区家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其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2万元支付。
问题:
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如何?为何种类型的诉讼?
2.法院受理时将区家三兄弟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
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
4.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十五
引导语:司法考试正在备考当中,大家在看书的同时也不能忘了做一些习题巩固所学的知识。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欢迎测试!
这部分内容既涉及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也包含国家行政权力的内容,具有“公”、“私”交融的特征。这种特征使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成为涉及法律法规最多、考点和分值最为分散的一部分。
在试卷一中,考核的经济法相关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环境保护法》等。包括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证券公司检查办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虽然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但从往年考试来看,经济法部分考核点比较集中,所以建议大家集中重点内容复习。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和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拍卖法》的拍卖规则(即瑕疵请求规则;价高者得规则;保留价规则;禁止参与竞买规则等);《招标投标法》的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分包人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和争议解决的特定规则;《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纠纷解决程序;《实体税法》的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和个人所得税的征、免、减;《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和税收的退还与追征;《商业银行法》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与监管和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证券法》的证券发行(承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结合《公司法》第4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5章“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收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与划拨)和房地产交易;《土地管理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形态;《劳动法》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范围、争议的解决途径)等。
依国别分为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依考核对象分为制度史和思想史。这部分内容因为知识点比较密集,考生要加强记忆。在中国法制史中,近代部分尤其是清末改制部分,需要考生多加注意。外国法制史中,两大法系的区别和发展需要考生加以关注。
法律职业道德近年来考核所占比重不断增加,以公、检、法、律、公证5种职业为线,结合诉讼法与各部门组织法,形成较有特色的考核内容。考生要以练习题来增加知识点,掌握这一部分内容对“人”的要求,包括年龄、学历、道德原则、任免和回避规定等要素。这些内容复习到位,即可大体覆盖这一部分的考核范围。
总而言之,司法考试第一卷内容多、知识点细,考生在复习时常常从这一卷开始入手,这几个科目的复习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后面科目的复习。同样,在考试时,对这一卷的解答是否顺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后面几卷考试的心情和状态。因此,希望考生依据这些复习建议,准备好第一卷的学习。
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十六
一、(本题20分)。
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二、(本题22分)。
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车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趁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l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代。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孩,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孩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孩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孩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孩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天天。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孩。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本题21分)。
案情:某市公安局于2009年1月4日对曹某(男,24岁)、翁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曹某、翁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曹某、翁某抢劫案于200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当庭拒绝法院为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翁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曹某的胁迫,由于害怕曹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曹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曹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翁某有期徒刑l0年。一审判决后,曹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翁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3.重新开庭后,如果曹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4.重新开庭后,如果翁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5.对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6.曹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7.假如曹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何时生效?
四、(本题22分)。
甲(11岁)的父母离异,法院判决由其父监护,但因其父在国外承包工程,暂住在其母家中,其母调往外地工作,便把甲寄养在自己娘家,由甲的姥姥照顾甲的生活和学习。为了记录甲的成长过程,其姥姥带甲去照相馆照相,照相的师傅见甲长得漂亮又很上相,便要求留底片保存,甲的姥姥同意。后照相的师傅将照片放大后挂在宣传窗上,甲的邻居乙是甲的同班同学,一看便认出来是甲,甲乙因一些日常琐事产生矛盾,乙便时常在教室里对同学们说:“甲的父母都离婚了,还臭美什么呀。”这样,全班同学因此都知道了甲的父母离婚之事,一些同学还因此欺负、打骂甲,甲很是伤心,从此变得很郁闷。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甲手里拿着石块有意无意地扔着,石块正好打中了路上正常行驶的戊的出租车的玻璃窗(出租车为丁公司所有),破碎的玻璃致使乘客丙的眼睛、脸上、手臂上受伤,血流如注,急需到大医院救治。这时,另一出租车司机己主动要求送丙到某一城市医院治疗,路上因超速而被罚款2000元,送到医院后,医院已经下班,当班的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外出赴宴,只有几个护士和实习生在加班,等把该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叫来,已经过去了3个小时,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了时间,手术做得很不成功,丙受伤的眼睛视力下降一半,脸上、手臂上也留下大块伤疤。请回答下列问题:
1.照相馆将甲的相片挂在宣告窗上,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乙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的监护人可否以甲的权利受侵害为由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
4.己的误工费、燃油费以及超速的罚款应由谁支付?为什么?
5.丙可否向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
五、(本题20分)。
精英报社记者王直在该报社主办的报纸上发表了一篇评论性文章,针对甲市新近举办的一台大型文艺晚会谈道:“有的歌手的基本功不到家,有的矫揉造作,令观众大失所望。”该报纸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出席晚会的歌手大宇、小艾读了文章,认为有损所有参加晚会演员的名誉,两人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英报社和记者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报社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列大宇、小艾为原告,列报社和王直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王直提出,大宇、小艾起诉前曾在各区张贴所谓的“辟谣声明”,指责、谩骂精英报社和王直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大宇、小艾,要求两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大宇、小艾向精英报社和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大宇、小艾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请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4.如果小艾未提起上诉,对她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六、(本题20分)。
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0000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地方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地税局不予调查,也拒不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
问题:
1.在此情况下,于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于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
3.如果复议审查认定于某与厂方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作何处理?
七、(本题25分)。
案例l: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骆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l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案例2: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13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十七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简述罪刑法定原则为什么排斥类推。
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类推是指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由于类推是法外用刑,法官造法,既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也不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因此,它与罪刑法定原则在根本上是相违背的。
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所犯罪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二是所犯之罪必须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所犯之罪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所犯罪行虽不是直接侵犯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利益的,但属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并且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也适用我国刑法。
4.简述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关于时效的规定应当追究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二、论述题。
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何显著特点?
答: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1)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最为广泛。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它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而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所保护的、调整的只能是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所有部门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同时借助于刑法的保护和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是其他部门法得以贯彻实施的后盾或保证。
(2)刑法的强制性程度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其他部门法的强制方法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这种强制方法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其他任何法律都没有也不可能有这样严厉的强制性。
2.试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3.试述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
答: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主要规定于刑法第六条中。根据该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应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租用船舶与航空器,以及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情形有:
(1)犯罪的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2)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的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3)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的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是指即使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但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不适用刑法典。
一般认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有:
(2)刑法第90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特别规定;。
(3)刑法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4)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十八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解析:《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本题中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构成出资不实,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本题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楼房过户义务,并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200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从该法条只贵帝国了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并没有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来看,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是的法律责任,不影响丁公司设立的效力。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
解析:《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案中,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无效。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
解析:我国《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做出如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规定,丁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并且甲公司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答案: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解析:破产债权,指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以公平清偿的债权。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时汇票的保证责任。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丁公司在为该汇票提供保证时附有条件,但这并不影响时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丁公司要对汇票承担保证责任。陈某在丁公司破产时,申报的债权构成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中规定,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在本案中,丁公司经过变更后,贾某成为公司股东,并向其出资200万元。这200万元作为股东的出资,不能申报破产债权。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答案: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
解析: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转化形式。而在本案中,丁公司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不是担保物权,因此b银行无优先受偿权。另外,丁公司决议的担保行为虽无效,但是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b银行,银行可以向丁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中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丁公司虽然占有该楼房,但该房属于乙公司所有。所以,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楼房。
答案: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甲公司在设立丁公司时,出资不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各债权人有权向甲公司追索。《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丙公司应对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十九
案情:花都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区某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区礼华于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甲、区乙、区丙继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2万元。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2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2个月后交付。2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区家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他们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区家弟兄向龙乙索款,又未果,无奈之下区家三兄弟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家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遂将3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甲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乙、区丙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18000元作为购房款给区家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甲时,其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2万元支付。
问题:
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如何?为何种类型的共同诉讼?
2.法院受理时将区家三兄弟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
参考答案:
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为区家三兄弟,另一方为龙家两兄弟。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区家三兄弟为共同原告,龙家两兄弟为共同被告。
2.法院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区家三兄弟起诉的诉讼标的都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本案属于当事人双方都为二人以上且标的是共同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3.有。人民法院应追加龙甲为共同被告,因为本案为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诉讼,龙甲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必须参加诉讼,如果其不参加诉讼,应当由法院依法追加其为共同诉讼人。
另外该调解协议未经龙甲、区绍富同意而无效。法院不能据此签发调解书。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二十
1、简述眚、非眚和非终和惟终原则。
答:
眚,过失;非眚,故意。非终,偶犯;惟终,惯犯。(4分)。
过失和偶犯处刑从轻,反之,从重。(3分)。
2、简述废格诏书罪。
答:
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的诏令。(4分)。
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行为。(3分)。
3、简述清末的《法院编制法》。
答:
依照日本的《裁判所构成法》拟成,共16条。(2分)规定各审判衙门独立执法。(2分)实行审检合一,(2分)该法并未认真实行。(1分)。
4、简述唐律《擅兴律》的主要内容。
答:
规定严禁擅发兵,贻误和漏泄军机。(2分)。
严禁未经批准随意兴造及征发徭役。(3分))举例说明。(2分)。
5、简述秦朝立法指导思想?
答:
1法令由一统,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凡事皆有法式。
3以刑杀为威,法网太密,严刑重罚。
6、简述唐代法律形式?
答:
共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7、简述《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纳》的历史意义?
答:
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彻底反帝反封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它的推行极大地鼓舞了根据地人民的革命积极性,给全国人民带来了希望,为以后政权建设和制宪工作提供了历史经验,它是一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文献。
8、简述宋朝的“重法地”法?
答:
宋朝为镇压农民起义,规定京城附近为“重法地”,在重法地内凡属犯劫盗罪者,本人处死,没其家产,妻子编置千里之外。
9、简述清末立法指导思想?
答:
反映在两道上谕里。第一道上谕是光绪28年要求修订法律大臣“参照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第二道是宣统二年又提出“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更”,反映了立法既要考虑保护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又要考虑保护封建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
10、简述《大清现行刑律》。
答:
由沈家本等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为一部过渡性法典,宣统二年颁布,共30门,取消了史、户、礼、兵、邢、工诸律目,把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有关民事条款分出,以示民刑有别,同时废除了凌迟、枭首、截尸等酷刑。
二、论述题。
1、试述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答:
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对商业活动起着监督的作用,同时为了防止出售人从中贪污,要当着买主的面把钱放进瓶子中,否则罚一甲,关于货币和比价与使用,秦朝货币有钱、金、布三种,在使用时要按的比价折合,有关度量衡的与管理,有关官吏每年至少要检查校正一次度量两衡,如果误差在千分之四多,超过这个幅度就要受罚。
2、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答:
为屠杀共产党人和爱国人士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特种刑事法庭分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各省特种刑事法庭,特种刑事法庭所作的判决,不准上诉和抗告,反映了法西斯专政的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