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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办公室工作总结篇一
第三十五条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新技术的火力发电工程和电压等级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招投标,必须接受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其他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必须接受各网、省局设计招标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设在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第三十七条招标管理机构可派人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八条投标单位或招标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经发现,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有权对其投标结果或招标结果裁定无效,并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其他相应的处分。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总结篇二
第九条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
第十条所有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交易中心电子屏幕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应在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二条凡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保密工程、科学试验、抢险救灾工程;。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且又明确要求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议标是指建设单位与两家以上(含两家)投标单位就工程承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一种招标方式。
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凡按本规定需要实行邀请招标或议标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土地审批委员会审批,并获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可自行建设符合其资质要求的属于第三条规定范围的自用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人投资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总结篇三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三)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组织招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已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落实;。
(二)具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工程已领取建设工程基础许可证;。
(四)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第二十三条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协议条款,其中招标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二)招标内容;。
(三)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
(四)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
(五)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其依据;。
(六)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的时间、地点;。
(七)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八)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十)工程实物量清单和主要材料设备表;。
(十一)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资料,包括设计说明及工程地质勘探资料;。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物资设备,主要包括用于公共航空、通用航空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供应储存、航空货物仓储、机场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制作供应、公安安检消防、航空应急救援、民航信息服务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其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总结篇六
冬去春来,随风远去,即将迎来崭新的。回顾过去的一年,充满艰辛和挑战,在经营合同中心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起走过来了。
1、业务投标。
度参与业务投标共计233项,其中监理投标166项、招标代理投标51项、施工投标1项,度中标项目共计52个(含摇珠中标项目)。
2、备案管理。
度完成的备案有:佛山分公司监理和招标代理诚信手册备案、中山分公司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年度备案、惠州分公司监理年度备案、阳江分公司监理和造价及招标代理年度备案、新丰分公司监理年度备案、东莞分公司监理和招标代理诚信手册备案、河源分公司监理和招标代理诚信手册备案、五华分公司监理年度备案、云浮分公司监理和招标代理诚信手册备案、南宁分公司监理诚信备案、北海分公司监管系统备案、萍乡分公司监理年度备案等。需继续完善备案有:湛江分公司监理年度备案、茂名分公司监理和造价及招标代理年度备案等。
3、分公司管理。
截至度在全国范围内共设立了28个分支机构,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有17个:云浮分公司、肇庆分公司、河源分公司、五华分公司、珠海分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山分公司、阳江分公司、梅州分公司、佛山分公司、惠州麦地分公司、清远分公司、增城分公司、茂名分公司、汕尾分公司、湛江分公司、韶关新丰分公司,省外设立分公司有11个:南宁分公司、北海分公司、湖南分公司、重庆分公司、西藏分公司、云南分公司、xxxx分公司、南阳分公司、信阳分公司、内蒙奈曼分公司、江西萍乡分公司。
4、合同管理。
度共计签订合同407项(含分公司),其中监理合同签订175项、招标代理合同签订193项、工程咨询合同签订12项、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6项和装修施工合同签订1项。
1、当下的发展趋势,掌握单一的技能已满足不了市场发展的需求,所以经营合同中心全体成员申请在下年度有计划的参加各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机构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业务培训(如:工程咨询、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计施工等专业理论知识、业务流程等),通过系统培训学习不断完善和提升专业水平,为业务开拓做好铺垫。凭着公司在业界打造出来的良好口碑,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业主单位来司考察,公司简介和优势介绍需要强化和补充完善,提高演讲水平并形成套路为业主来司考察留下深刻的良好印象。
2、分公司管理需要循序渐进的引导,用优质服务建立互信。分公司成立伊始,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业务不熟练的现象发生,分公司就会依赖总公司的各种支持和帮助,总公司应该及时为分公司排忧解难,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帮扶。在日常工作由专人归口管理,进行无缝对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分公司在工作协调出现状况时直接报告总裁的现象发生。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第二经营部,有意识的渗透参与分公司业务经营工作,获悉当地业务市场的发展形态和趋势,吸取当地先进的管理经验。对照自身做到取长补短,协助分公司工作避免走马观花、只是充当办事员的角色。分公司发展壮大有助于整体的良性循环发展,一来分公司业务得到稳步提升,二来总公司在分公司日常业务管理上轻松自如。
3、近年公司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取得较大的成效,陆续在全国的部分省、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广州作为总公司的大本营和立足之本,我们需要坚守阵地继续大力开拓广州业务市场。虽广州业务市场有强的越强,弱的越弱的现象,但我们还是要敢于硬碰硬,继续贯彻既定发展方针,不断优化自身和提高独特优势,力保在广州业务市场保留一席之地。
4、实存危机感,保持稳步向前。从全国各地来看监理行业监理单位众多,资质实力参差不齐,如今市场存在鱼龙混珠和恶性竞争,造成整个监理行业不景气和畸形发展,未来监理行业将往项目管理方向发展,单一资质和能力水平低下的监理单位将面临淘汰的境地。在此情况下,我们需要走在政策改革之前,巩固现有资质和加快推进资质升级,积累项目业绩和储备专业技术人才。
最后期盼通过我们共同努力越来越好!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总结篇七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培育、健全电力工程设计市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含以大代小技术改造)的火力发电工程以及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招投标。
第三条凡需报电力部或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批的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均必须通过招投标来确定设计单位。
第四条电力工程设计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干预、垄断和保护。
第五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总结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执行后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或其分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六条业主大会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可选择进场招标或场外招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未在本市注册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参加本市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之前)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高层总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物业项目,招标人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及要求等;。
三、明确物业服务费用的形式为佣金制或包干制;。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六、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八、其它相关事项的说明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招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不少于3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物业管理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少于10日,物业管理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少于20日。
投标申请人可以踏勘物业项目现场,查阅相关图纸,提出疑问,招标人应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上述事项中招标人应当向售房人载明物业管理企业名称;。
五、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后6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规模制定投标人应缴的投标保证金。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内的按2万元计;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按5万元计;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10万元计。
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或分中心统一管理。
投标人凭未中标通知文件,招标人应即退还保证金本息。
招标人不得设定低于本物业类型当年度政府物业管理指导价20%以下的物业管理价格。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在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前,应在投标文件上加盖“正本”或“副本”的印记(正本1份,副本2份)。并注明在开标日期之前不要启封。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人在开标前封送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前期物业管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除招标人外,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按专业需要从物业管理专家库名单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由业主大会自行组织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可自行选聘由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具备物业管理评标经验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评标分为方案评标与经济评标两阶段进行,由评标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方案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经济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经济标拟采取的方式应在开标前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可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方式、加权平均价方式、排除最高最低价后的加权平均方式或评标委员会认可的其它合法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物业管理方案及现场答辨等情况进行评标打分,评标打分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评标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5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前期物业的投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大会组织的招标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中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可没收投标人的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前期物业招投标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自行组织招投标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或由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总结篇九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投标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投标联合体中标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总结篇十
第三十九条电力部已委托国家电力公司编制《火力发电、输变电设计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和《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其中有关设计招标的操作程序和评标专家的选聘与管理的内容,作为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与本规定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十条经批准采取国际招标的项目,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贷款方对招投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的电力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电力部以电建〔1995〕511号文颁发的《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时,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及各网、省局设计招标管理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电力部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总结篇十一
第二十五条招标办公室应制定出开标、评标、定标的具体细则和各类人员的工作纪律,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开标会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各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以下人员必须参加开标会:
(一)招标领导小组的全体或部分成员;。
(二)评标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三)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招标办公室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在开标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必须保密。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三)评委中熟悉工程设计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五)评委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必须与招标工程的特点相适应;。
(六)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七)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
第二十九条与评标、定标有关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给各投标文件打分,并在此基础上写出综合评标报告,对各投标文件的共同点和特点进行简明客观描述,提出推荐中标单位和预备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评标结果,以定标会的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定标会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评标与定标结果报电力部电力行业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签定协议书。中标单位拒绝签定协议书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拒绝签定协议书的,应向中标单位双倍偿还投标保证金,并退还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对未中标单位,招标单位应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给予补偿后,可不退回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必须把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单位。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总结篇十二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载明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进行。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三十四条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均应当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技术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民航总局确认的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被确定为其成员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委员会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可能的,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合理解释,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评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该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该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开标时间和地点;。
3.投标人签到名单;。
4.唱标价记录;。
5.投标报价;。
6.评标方法;。
7.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8.违法违纪投标人名单。
第三十九条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对初评报告进行审核,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表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国家规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需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二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从投标人处取得利益,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的情况,并不得透露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五条合同内容一经确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或备案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保存。
第四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擅自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总结篇十三
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民航物资设备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为招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代理事宜,但是招标人在从事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中,应当委托经民航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招标委托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委托书;。
(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招标人代表的授权书;。
(四)标的品目表;。
(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六)定标程序;。
(七)代理费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评标的具体办法;。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七)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
(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对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时间和地点;。
(九)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等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中应当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明确选用以下评标方法:
(一)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根据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标的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或综合使用两种以上评标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民航总局备案。民航总局收到招标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未表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国家规定需对招标文件履行审批程序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商、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第二十二条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其中,机电产品不得少于40天,大型成套设备不得少于60天。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或者推迟开标时间,但应当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总结篇十四
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的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上半年,业务受理科在主任室的正确指导下,在各科室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主任室的目标和任务,坚持“规范、高效、公正、廉洁”的工作理念,狠抓管理制度化、程序规范化、办事透明化、服务效率化,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升服务水平,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好了各项业务受理、审核、政府采购报名、标书发放等各项工作。上半年完成协议(定点)采购业务审核1141项、采购金额865.54万元;节约资金35.27万元;完成工程67个项目标书复印、装订、发放;完成政府采购182个项目的报名、标书发放;受理印刷品、耗材、纸品、车辆协议供货、车辆保险共计1106项审核及打印中标。
通知书。
339份等多项工作。现将上半年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业务受理是整个招投标工作的第一站,是树立单位良好形象的一个“窗口”,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关系到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招投标工作流程是否畅通流转、无缝对接。科室着重加强所属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上半年,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有系统性、针对性的抓好业务知识学习,深入剖析审核服务各个环节,做到工作程序规范,业务知识娴熟,有效提高了科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把窗口建设作为提升服务的一个主要抓手,我们对前来办理业务的采购方和供应商,做到热情、耐心、细致、真诚。并对服务对象的咨询能给与正确无误的答复,遇到服务对象有疑义的地方,能够耐心细致地进行解释、说明直至其理解。接电话时,能够主动问好,按政策规定耐心回答咨询人的问题,直到咨询人满意。到目前为止没有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和不愉快的事情,没有发生因为履职不到位而导致投诉的现象。
在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我科室主动作为,坚持走出去,架起沟通桥梁,分别于4月、6月下旬开展了“践行群众路线,走访服务对象”活动,活动期间共与29家服务单位服务对象进行面对面的真心交流,并就如何提升采购效能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次活动共收集各项意见建议16条。为促进存在问题的有效解决,我们将对各类意见建议归纳整理,并结合工作需要对下一步工作科学谋划,认真对待。在走访过程中,同时对我市2019年上半年协议供货产品进行了抽查,从抽查的情况来看,大多数供应商能够较好的履行诚信行为,服务对象对产品质量、供货时间、售后服务满意度达到94%,履约情况总体良好。为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我们对5家存在问题的违规供应商进行了严肃处理。
上半年,为迎接省对招投标交易中心的类别考核,我科室在工作实践中,找出不足之处,在主任室的领导下,设置便民服务窗口,完善服务项目,提高工作质量,得到了各地投标人的广泛好评。5月份,根据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提升我市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我科室对照政府采购相关业务流程梳理确定系统开发需求,多次与系统开发企业对接确认,当前处于开发阶段,它的建成运行,将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作用。同时,科室人员在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积极参与,放弃休息时间上街打扫,为全市的“创卫”活动奉献一份力。
上半年虽然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认真反思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科室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对协议供货项目检查、监管力度不够。客观原因是科室人员相对较少,工作面广,忙于事务性、日常性的工作,没有时间对协议供货项目进行全程的监管,只注重了事前审核审批这个环节,而忽略了事后供货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管理。主观原因是我们思想认识还不够高,没有充分认识到工作上的监管,就是对服务对象权益的保护,就是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协议供货的市场环境。下一步,我们将完善协议供货供应商服务跟踪检查制度,强化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价格和服务承诺的监管,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科室之间的业务对接、沟通协调不够。科室之间有待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分工不分家,科室的工作主动作为,科室之间的工作流转无缝对接,真正做到使各项工作让上级放心、让同事安心、让服务对象开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科室将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对待,加以解决。
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教育。组织科室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探讨招标报名、资格审核、采购方式核定等方面的业务工作,以便更加灵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从而确保各项业务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科室人员的思想道德和廉政建设,抓好廉政风险点的防控工作,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力争2019年整体工作质量实现新突破,再上新台阶。
二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通过不断学习和工作实践,熟练掌握岗位技能,提高服务意识,增强创新观念,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坚决杜绝“窗口”单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严格落实和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努力真正让采购单位满意、群众满意。做到每月常态工作不放松,中心工作多督查,业务工作有创新。
下半年,工作任务将会更加繁重,目标更会具体,要求更会严格,我们业务受理科将以此次工作总结会为契机,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开拓奋进,扎实工作,不断推进科室工作再上新台阶!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自组建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切实抓好招投标制度、业务、监管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年x至12月份,共实施招标9次,市场价27x2万元,实际支付2297.x1万元,节约资金4x4.19万元,节约率为17.4%。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市公共资源的招投标管理,规范了招投标行为,真正实现了“阳光操作”,提高了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维护了公共利益。主要工作情况是:
根据市委n届第n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x月份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成立。成立后,首先着手组织人员到招投标工作运行比较早比较成熟的浙江萧山、绍兴等地及周边县市学习,学习先进的管理运作经验,为下一步我市招投标工作规范有序运作奠定基础。回来后,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各项组织机构。一是完成了借调人员工作,先后调进工作人员两名,充实了队伍。二是起草制定了《关于对全市公共资源招投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确立了“政府领导、集中管理、统一市场、公开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了统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招投标运行机制,明确了管理范围。三是专门召开了职能移交会议,实现了职能、人事、财务、资产的移交工作,完成了党组织的完善和党员组织接收工作。
为使招投标各项工作走向正规,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财政投资17万元,建成了高标准的评标室开标室,设立电子大屏,用于信息发布和开标过程的公示。将专家评标区设置成相互独立的区域,并装备先进的技术设施对整个招投标活动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开标结果扫描复制,下一步待专家库建成后对评标专家实行电脑随机抽取,临时通知,用无情的电脑来控制有情的人脑。网站及招投标系统的建设正在进行,建成后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招投标各方操作,提高政策的透明度,提高对全市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起到重要的作用。通过硬件设施的完善,进一步创新了管理体制,杜绝了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招投标行为,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推行“阳光工程”建设的主旨。
此外,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成立以来,注意加强办公室和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加强日常管理和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组织工作人员拓展学习层面,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监督能力。从“软件”上保证了招投标工作的规范运行。
1、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市实行招投标综合监管的工作实际,借鉴和吸取外地的先进经验,依法制定了基本的招投标办法,对招标范围、规模标准以及监督管理体系均作了规定,在交易规则、监管范围、资格预审方式、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评标委员会组成上都有新的突破,对加强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2、规范操作程序。对招标公告、专家抽选、评标管理、中标公示制度、备案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进行了修改,规范了操作程序,使招投标交易更加规范,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3、改进交易规则。积极推进招投标方式的转变,在一些项目招投标中实施了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提高了招标的透明度,方便了竣工结算,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强化日常监管。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事前核准,事中监督,事后备案”,加强对招投标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在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公告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公示以及项目备案等重要监管环节都制定了相应的表格,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2、严格执法监督。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维护“三公”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xx年我市招投标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专家库建设问题,仍滞后于整个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各项纪律,执行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等等。为此,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确定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如下:
xx年全市招投标工作总的思路将按照政府领导、集中管理、统一市场、公开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的原则,本着统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招投标运行机制,着力于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操作规程,鼓励公平竞争,树立阳光形象,进一步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
xx年年,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制定比较完善的招投标。
规章制度。
下一步将制定工程建设招投标办法政府采购办法土地拍卖办法产权交易办法将各项招投标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保证各项招投标活动有法可依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维护招标单位利益维护投标方利益。
对各类招投标信息发布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行为,提高公众对招投标监督参与度。一是对公告发布媒介进行调整,以整合信息资源,提高服务水平;二是通过建立《市招标投标网》,将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结果、信用记录等信息,及时予以公告;三是信用记录公开。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四是坚决杜绝场外交易现象的发生,对应该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但不进入的,要发现一起查出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