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过去的尊重,对未来的承诺。写总结时要注意清晰明了的结构,分段合理,逻辑严密,避免重复和冗长。以下范文中的案例和经验,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总结的重要性和意义。
典型案例材料内容1500字篇一
答:(1)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的变化:原范围是购建的固定资产,新准则的范围有所扩大,变为:包括购建的固定资产、需要长时间购建或生产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
(2)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的变化:原范围是只有专门借款才可以资本化,新准则的范围有所扩大,除了专门借款,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也允许资本化。
(3)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确认范围的变化:原来是通过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所占用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来计算确定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金额。新准则是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确定。占用一般借款资金的,应当根据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一般借款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2、请从公司与股东的不同角度来评价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优劣。
参见教材p42。
3、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是什么?
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控制权。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二单项案例。
刘通于1月1日用银行存款100000元作为投资创办了天地公司,主要经营各种家具的批发与零售。5月1日刘通以每月2000元的租金租用了一个店面作为经营场地。由于刘通不懂会计,他除了将所有的发票等单据都收集保存起来外,没有作任何其他记录。到月底,刘通发现公司的存款反而减少了,只剩下58987元,外加643元现金。另外尽管客户赊欠的13300元尚未收现,但公司也有10560元货款尚未支付。除此之外,实地盘点库存家具,价值25800元。刘通开始怀疑自己的经营,前来向你请教。
对刘通保存的所有单据进行检查分析,汇总一个月的资料显示:
1、投资银行存款100000元。
2、内部装修及必要的设施花费20000元,均已用支票支付。
3、购入家具两批,每批价值35200元,其中第一批为银行存款购入,第二批购入赊欠价款的30%,其余用支票支付。
4、本月零售家具收入共38800元,全部收到存入银行。
5、本月批发家具收入共25870元,其中赊销13300元,其余均存入银行。
6、用支票支付当月的租金2000元。
7、本月从银行存款户提取现金共10000元,其中4000元支付店员的工资,5000元用作个人生活费,其余备日常零星开支。
8、本月水电费543元,支票支付。
9、本月电话费220元,现金支付。
10、其他各种杂费137元,用现金支付。
请你根据天地公司的具体经济业务,替刘通设计一套适合的会计核算组织程序,并帮助刘通记账(编制会计分录即可),向刘通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解答其疑惑。评述其经营业绩。
由于天地公司的初始投资额仅有100000元,规模并不大,而且其经营的业务主要是家具的批发与零售,在开业初期,其业务量也不是太大,这一点从其开业一个月发生的业务中就可以看出。就目前天地公司的状况而言,最适合选择的就是记账凭证核算组织程序。另外,刘通不懂会计,所以在这种核算组织程序下,刘通就很容易通过总账的详细记录了解公司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进而观察其资金运动的来龙去脉,把握公司的经营状况。
典型案例材料内容1500字篇二
在还没有进入大学之前,我就对法律这一行业很感兴趣,但是我不喜欢背书,所以我大学没有学习法律专业,不过在选修课里我可以来进一步了解法律专业。实用民法与案例分析这门课的重点是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来向我们解释法律的真正作用。我们所说的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使用每一个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
对于一学期就几节课的我们,要完全理解一部法律,那是基本上不可能的,只是通过平时的努力,一点一点的积累,才能更好地使一部法律为自己所用。我想既然是民法案例分析,那就找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来进行一定的分析吧!
案例一:20xx年1月13日(星期日)16时左右,一列铁路货物列车进入孝义市某铁路分局管内的万安火车站区内,等候加补机车。期间,家住火车站旁某村6岁的幼童杨某与伙伴进入没有封闭的站区,到上述货物列车尾部最后一节车厢下玩耍,数十分钟后该列车开出,杨某被火车轧伤。杨某先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仍造成左前臂中上1/3处、左下肢小腿中上1/3处被截肢,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20xx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铁路分局赔偿因其管理疏忽而造成的原告人身损害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的维修等费用)共计75万元。该案在一审中,原、被告认可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总计369元。双方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2、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的维修等费用能否列入赔偿范围。
分析:侵害人要免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侵害人没有过错;二是受害人存在侵害人可以免责的情况。在本案,就侵害人而言,其在所属的万安站区有村庄,村庄与铁路之间没有任何防护,铁路作业时亦未派人看护,侵害人应当预见到村内的小孩可能会到铁道上来玩耍,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便启动火车机车,显然存在过错。就受害人而言,其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不存在故意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因为法律规范的主体是有行为能力人和特定情况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还作了特别的保护,规定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予维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责任认定不当,应予改判。
案例二:原告蒋祥发原是中国十八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的电工。20xx年9月27日早晨6时许,当他途经文华大厦b座路段时,被该楼一住户抛下的一个装满重达两公斤左右泥土的塑料花盆击中头部,当即倒地昏死过去。之后,蒋被人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先后花去医药费万余元。20xx年9月25日,经市法医验伤所鉴定,蒋有轻度智能障碍,且伴有外伤性癫痫,属7级伤残。由于出事之后一直查不出是哪家住户扔下的花盆,7万多元的医药费使蒋祥发背下了沉重的债务。于是,他一纸诉状将文华大厦b座55户住户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这些住户共同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5万余元。
法庭上,蒋祥发的代理律师认为,花盆是从文华大厦3、4单元抛下的,由于这起高空抛物伤人案一直无法查到肇事者,按照法律规定,该民事案件应由文华大厦整栋楼的住户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分析:按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理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必须有特定的相对人,进而由此基础上证明侵权责任构成的其他要件。而在此种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中,由于被告往往难以确定,而导致被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致使被害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救济,从而违反了公平正义的自然法理念。
不过也许事实并不完全如此。在本案中,当受害人蒋祥发被高空掉下的花盆砸伤后,其如果真正希望找出肇事者在一般情形下也并非难事。如果其真正愿意查出加害人,蒋祥发完全可以以过失致人伤害罪为由,请求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察程序。一旦公安机关刑事侦察介入本案,相信本案的真凶将很容易查出。但是就本案看来,原告所希望的是及时的得到民事救济,而对于加害者刑事责任的追究把持消极的态度。因为如果真正查出真相,万一此人没有足够的责任财产,那么原告的损害依旧无法得到及时的补偿,而这对于原告将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原告选择了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重庆市渝中区文华大厦b座的55户住户共同承担对其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以期尽快得到民事赔偿。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原告自己不能启动刑事侦察程序,因此要求由原告完全查清损害的实际制造者,实为难为原告之举措,此种处理案件的方式存在着不公平之处较为明显,故此不多赘。
经过了几节课的学习,我对民法的认识更加的深刻了,虽然这门课貌似很枯燥,但是杨老师通过一个有一个的案例增加了我们对民法的兴趣。在这个课堂上我们的不仅提高了法律意识,也懂得了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防伪的金盾,是打击的利剑。通过对各种案例的了解,我觉得对一些基本法的了解是十分必要的,既可以很好地保护自己,也可以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
典型案例材料内容1500字篇三
按照县委安排,现在我就“三个规定”主要内容、政策界限、典型案例、重大意义及炉霍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主要做法和成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典型案例材料内容800字范文(通用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xx自20xx年1月起担任红十字专职副会长以来,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一心扑在红会事业上,乐于奉献,把刚察县红会工作做得十分出色。由于工作出色,该同志受到了上级红会和县政府的一致好评,也受到了刚察县群众的欢迎。目前,该同志先后获得xx、xx奖项。
刚察县属于青海省海北州,由于经济水平较低,红十字会人手少、经费不足,工作任务重。xx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不过,xx天生有股韧劲,他认为,做任何事情,要嘛不干,要干就要干得最好。既然自己是副会长,这是领导对我的信任,也是刚察县群众对我的希望,我必须要办实事,才对得起副会长这个称号。他本着任劳任怨、埋头苦干的精神,四处奔走,积极请教,了解刚察县红会开展情况。然后,再逐步加以改进,在工作中不断摸索。为了做到工作不放松,他总是每天最早一个上班,最后一个下班。周末和节假日也几乎没有休息。记得,有一次时值周末,孩子对着xx撒娇道:“爸爸,带我出去玩吧。你都好久没陪我玩了。”听了孩子的话,xx也很为难。今天,碰巧正有一项重要工作。于是,他哄哄孩子,答应下次有时间一定陪他去最喜欢的地方玩。然后,怀着对家人和孩子的愧疚,xx迈着大步匆匆地跨出家门。
红十字会的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面十分广泛。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是极其不易的,特别是人手有限的情况下更是难上加难。不过,xx从不怕苦、也不怕累,兢兢业业地做好每件工作。因为他觉得能帮助有困难的人,不仅仅是工作需要,更是一件快乐的事。张良是刚察县编织厂一名下岗职工,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一家生活十分困苦。而屋漏偏逢连夜雨,20xx年6月张良查出患有脑萎缩。为了治疗,先后花费了19000余元。这个贫困的家庭再也无法拿出一分一毫,能借的都借了,能想的办法也想了,实在没法了,只有放弃治疗。因此,张良现已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来,xx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这一问题。他主动走访到张良家,了解情况。然后,主动帮助他申请救助。救助金下发时,他及时将4000元救助金送往张良家中。张良家人,正想请xx坐下来休息一下。xx却边走向门外,边回过头笑着说:“下次我再来看张良,我还有工作要做。你们有困难就来找我吧。”只见他用手拭去额头的汗水,便大踏步向前走去,一会儿就消失在人群之中。
老人工作是红十字帮扶的重点对象之一。为了做好老人工作,xx一行六人,于6月28日下午到伊克乌兰乡角什科村敬老院调研。在听取了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汇报后,xx还专门去看望老人,陪老人聊天,给老人端茶倒水,老人们都很高兴。通过和老人的对话,他了解到敬老院的实际困难。回去后,立马投入工作。一名下属劝道:“副会长,您也别太急了,敬老院问题不好解决啊。”xx抬起头,眼神中透出一股坚毅、执着的力量,他说:“这事不快点解决,天气冷了,老人的身体怎么受得了。我一定要办好这件事。”在他的坚持下,及时为敬老院送去了紧缺的物资,并且,今后敬老院成为红十字会关注的重点对象,以随时提供必要的救助与帮扶,使老人们能够真正安度晚年。
每天,xx都是处于这样忙碌的节奏中。有时,刚去敬老院看望了孤寡老人回来,又要匆匆地去开展救助工作。正是因为他的坚持、他的奉献,刚察县红十字会工作才会有了崭新的局面:
在他的努力下,制定出台了《刚察县红十字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工作实施方案》,对本县弱势群体救助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博爱小学”建设项目,即我县哈尔盖镇贡公麻村寄校也已建成,极大改善了办学条件。向我县乡、村、县级幼儿园配发红十字急救箱,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完善应急救护系统。将家庭贫困需救助的中小学生纳入红十字会救助对象之内,根据家庭贫困程度给予200元-800元的救助金。
在他的倡导下,进一步发展红会会员,状大会员队伍。截至目前全县共发展团体会员8个,个人会员325人。开始逐步在各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广泛建立基层组织。并在全县各单位广泛招募志愿者,截至目前共招募志愿者239人。开展专门的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志愿服务更加专业、规范。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凭着自己的几分热爱,几分执着,几分赤诚,xx一心扑在工作上,勤奋工作,刻苦钻研,发奋进取,默默为刚察县红会事业奉献自己的青春和力量。无论何时何刻,他都自觉以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和称职的干部标准从严要求自己,以一个共产党员的忠诚和无私的奉献,实现着自己的追求:他是一个无愧无党和人民的好干部。
xx,男,43岁,19xx年参加工作,至今已有十多年,在这么多年来实践工作中,他紧紧围绕矿逐年总体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政各项方针、政策,结合本队工作实际,坚持“机电为生产服务”的原则,以推行6s管理为手段,加强设备检修力度,克服困难,创新管理,创新技术,不折不扣的完成好了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就拿去年5月至今来说,先后共排查机电设备事故隐患132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项76条,制止严重不规范行为19次,事故发生率较去年同期下降了9%~11%,为我队的安全高效生产做出了突出贡献。
打铁先须自身硬。自韩建平参加工作以来,就埋下头来,一心一意学技术,立志要干一行、精一行。平时学习中,韩建平总是将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十几年来他认真研读了《矿山电工学》、《弱电管理》、《电钳维修》等教材,遇到不懂的地方,就随时记在本子上,实际工作中虚心向身边师傅请教。由于学习方法得当,学习形式多样,他很快熟练掌握了各种电气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成为了一名不可多得的“尖子生”。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重要前提。他深知从事设备检修,方方面面的工作细节比较复杂,环节多,安全管理需要更加细致。日常工作中,他严格要求分管工长各司其位,各负其责,既要做到分工明确,又要做到相互协作。一但发现问题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关键时刻就亲自操作,总是把最危险的工作留给自己。此外,他还严格要求职工按岗位标准化作业标准作业,严把安全质量关,确保全工段职工安全无事故,从而促进了班组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特别是在去年,我队先后几次遇到过地质构造段等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他身先士卒,带头苦干,带领检修班全体职工不畏艰难,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一上就是24小时,每月下来的出勤率总是在25个班以上,从而确保了所有设备的正常运行,实现了安全生产的正规循环。
他合理组织用工,以便做到人尽其才。让工作积极主动、业务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职工多挣,让工作不积极、业务能力差、技术水平低的职工少挣甚至不挣,技术工人的工资有的时候都能超过工长,切实体现了多劳多得和按效分配的原则。通过这种机制,职工学技术、争先进的积极性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先后涌现出接管检修工杨军、电气检修工张新民等一批技术尖子。
他十分注重老工人的传、帮、带作用,在安排工作时,注意新老搭配,让老工人和新工人结对子,在工作中手把手地教,同时大胆地让新工人挑重担,将他们安排在重要的岗位上锻练,充分调动了新工人学技术的积极性、主动性。每当一批新工人入队后,他就专门把学电气专业的挑选出来,直接安排在设备检修的工作岗位上,有针对性的加强培训和现场技术指导,使他们尽快地适应了岗位工作,缓解了近年来出现的电气检修工严重短缺的现状。
检修工段是材料配件消耗大户,为此,他经常强调职工要“爱队如家、勤俭节约”。严格要求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能回收的必须回收,不能回收的必须说明情况,决不允许有浪费现象。对于在回收工作中表现好的职工,他都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对不按规定回收的,一经发现,都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处罚,决不滥用职权。在他的带领下,各个班组内形成了一种人人讲节约、个个有责任的良好的经营风气。同时,为进一步搞好班组核算,他建议队里专门制作了回收物件存放箱,避免了诸如五小电器、坏拖滚、电缆勾等小型物件在运输过程中的丢失现象,保证了按量回收。此外,他还要求职工在检修设备时必须做到认真、细致,及时把问题处理在最小程度,尽量避免大投入、大消耗,为降低全队成本指标的节约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工作实践中,他认真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积极为队里的技术改造出谋划策,为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年多来,他先后参与开展了多项技术革新,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他先后成功进行了120掘进机超前支护工业性试验,掘锚一体机工业性试验。掘进面的临时支护一直困饶煤矿安全第一难题,他立足自身,改进了超前支护置换阀,油路冷却系统,实现了一割两排,三个循环6架棚的记录,为综掘临时支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还改进了掘锚机电液控制水路系统,掘进机升降油缸液压阀及管路,掘进机装煤系统,革新了掘锚操作工艺,首次使用了加长钻杆,加长了搅拌器,特殊钢带、快速螺母等工艺,有效的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
当前公司、全矿上下正在大力开展企业文化创建活动,他深知这项工作带来的益处,在日常的工作中,他严格按照6s考评细则约束职工,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要求职工干标准活、干放心活。他狠抓岗前仪式质量,要求职工要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对待岗前仪式,要体现出军事化管理的雷厉风行特色。对待职工的讲评,他严格要求大家必须把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心得、体会讲出来,在促进自己提高的同时,也帮助他人提高。在全工段内部形成了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相互提高、人人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提升了管理水平,促进了队伍建设。
有付出就有收获,韩建平同志就是这样凭着对工作的严谨、对安全的执着、对企业的忠诚,影响和感染着他身边的每一个人,从而锻造出一个强有力的战斗集体,取得一个个辉煌的成绩;正是有了这样能干事、干实事的好同志,也鼓励和鞭策着周围的同志为企业的腾飞、大集团的建设更加奋发拼搏!
郑xx,19xx年4月生,籍贯xxxx,硕士文化程度。该同志自20xx年xx月起在xx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工作,历任综合调研处副处长、处长;20xx年9月起任研究室宣传处处长,并按照组织安排分管xx人大网、《xx人大》杂志编辑部和省人大机关信息化工作,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参与省人大机关重要文稿材料起草工作。
该同志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注意团结同志,带领所在处室同志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等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成绩比较突出,20xx年、20xx年终考核为优秀,20xx年被省直机关工委评为省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
郑xx一贯坚持刻苦学习,深入广泛学习各种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认真自学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职攻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mba学位,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xx年5月至20xx年8月,被选拔至美国犹他大学mpa班学习,获得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在加强学习的同时,注意加强实践锻炼,结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实际进行钻研,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为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打下良好基础。
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在做文稿材料还是负责宣传工作,郑xx都始终保持高度负责的态度,起好带头示范作用,既注意发挥处室每一位同志的主动性、积极性,又主动承担比较重要或难度比较大的工作任务,保证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如在20xx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为保证常委会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材料能按时上报省委,该同志在“十一”国庆长假期间放弃休息,主动加班撰写材料,反复修改,几易其稿,保证了材料的高质量。
在做好分管的网站、杂志和信息化工作上,该同志能够承担好分管职责,根据工作多、责任重、人员有限的特点,明确分工,确定各个岗位职责;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创建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工作中多通气、多鼓励,加强各个部门同志之间的相互配合,形成了工作合力。
研究室综合调研处是省人大机关主要的文字材料工作部门,承担省人大常委会重要文件、领导讲话、总结交流材料等起草任务。郑xx在综合调研处工作时,每年都带领全处同志一起,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提高文稿质量,每年完成的重要文稿材料都在30篇以上,材料较多的年份达到50篇以上,包括每年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领导同志在各种场合和活动的讲话稿等。在完成这些文稿的过程中,郑xx不但发挥了组织作用,而且大多数时候是承担主要执笔人的职责,为了高质量的完成这些任务,经常放弃节假日、周末休息或利用晚上加班,任劳任怨,精益求益,工作态度和质量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肯定。
转岗至研究室宣传处后,根据工作需要,郑xx还继续承担了大量文稿任务。20xx年至20xx年,每年都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组副组长,负责牵头起草常委会工作报告、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在省人代会上的讲话等文稿材料。在20xx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担任活动办公室秘书组副组长,先后牵头起草了常委会领导在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党组对照检查材料等xx余篇重要材料。
担任宣传处处长以来,郑xx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职的工作情况及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作为宣传工作的核心内容,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不断推动省人大宣传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一是加强了与新闻单位的沟通联系,有计划地组织记者对人大工作进行采访,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人大工作的新闻线索,提出报道要求,提供采访便利条件,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对新闻媒体记者采访工作中提出的各种要求和问题,郑xx都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帮助解决,当好新闻媒体和人大工作之间的沟通桥梁。如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率队到xx开展旅游法执法检查,郑xx认真做好检查活动新闻宣传的统筹协调工作,在与执法检查组进行全面细致的沟通后,联系省电视台为检查活动拍摄视频资料,组织新华社xx分社、xx日报、省电视台对执法检查进行宣传;9月25日执法检查汇报会后,为做好汇报会消息稿第二天的见报工作,当天晚上一直加班至凌晨一点,对稿件进行把关,就稿件起草多次与执法检查组联系人电话沟通并及时向xx日报记者反馈,保证了活动宣传的准确、到位。
二是认真做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宣传报道。在每次常委会会议前,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和不同要求,形成详细的新闻报道计划呈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前印发新闻单位采访记者;会中做好组织管理工作,为记者提供会议材料和采访线索,积极为记者做好采访服务,对会议有关稿件进行审查把关。20xx以来共组织xx日报、xx广播电视台等xx家媒体报道全年常委会会议,拓宽了宣传舆论领域。
三是精心策划组织,提升立法、监督等重要工作的宣传报道水平。对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时联系《xx日报》全文刊登,电台、电视台摘要及时播发,并将法规解读材料提供给新闻单位,对重要法规进行广泛宣传;按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加强与监督项目承办部门的联系协调,落实监督活动对宣传工作的要求;对常委会组织的调研活动,主动与承办部门联系,将调研报告交新闻单位采写稿件,及时反映人大工作动态,扩大了人大工作的影响。如20xx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了《xx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xx省旅游条例》等4个重要法规,该同志与法工委、xx日报有关同志沟通研究后,认真策划安排,及时就法规宣传工作提出意见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后,发函xx日报对4个法规的文本刊登、解读宣传作了安排,特别是用一个专版对土地管理条例进行的宣传,宣传效果良好。
xx人大网是省人大机关的站户网站,《xx人大》杂志是公开发行的月刊,是省人大机关刊物。作为研究室分管网站、杂志工作的负责人,郑xx认真抓好抓实这两项工作。督促网站的同志合理规划和设置网站栏目,及时上传、更新信息,对需要上传网站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每月都组织杂志编辑部的同志,召开编前会对当月杂志进行策划,安排采访任务和稿件收集,在需要时还亲自动笔起草杂志评论员文章;在杂志清样编排出来后,认真进行审核,与编辑部的同志一起反复研究,严把杂志政治关、质量关。经过努力,xx人大网和《xx人大》杂志办网办刊质量越来越高,全面及时地反映了全省人大工作情况,政治性、理论性和可读性都得到增强,受到了读者的好评。
信息化建设是省人大机关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郑xx在分管信息化工作时,敢于大胆推进工作,积极推动机关内部办公网络建设、办公自动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规划等。特别是在推动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多次就办公自动化建设向常委会领导、办公厅领导请示汇报,掌握领导意图,争取领导的支持;及时与机关各部门沟通联系,了解各部门的实际需求;督促信息中心的同志加快工作进度,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人大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已于20xx年xx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有效地提高了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郑xx热爱党务工作,作为研究室党支部副书记,积极协助配合支部书记,全力推进研究室党支部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积极组织支部党员开展理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活力,提高了支部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了研究室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今年“七一”前夕,该同志被省直机关工委评为20xx-20xx年度优秀党务工作者,获得大会表彰。
典型案例材料内容1500字篇四
区海洋发展局以进一步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为目标,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创^v^员教育举措,通过全力打造“红旗党组织”,紧抓学习教育时机,增加党员教育管理温度,走出了一条党员教育管理常态长效的新路子,着力打造对党忠诚、干净干事、勇于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党员教育管理取得显著实效。
一、组织创建促教育,全力打造阵地建设。
二、领导坚强有力,带头做到“两个维护”
三、夯实基层基础,激发党员队伍活力。
四、服务基层和群众,践行职责使命。
【案例启示】。
因材施教,激发党员活力。党员教育管理要坚持因材施教,注重教育的层次化,针对受众的不同,比如党员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的不同,找准关注点、兴趣点,开设不同课程、建立不同制度,实施精准施策的“个性型”教育,切记“一刀切”,最大限度激活党员内生动力,确保党员教育管理精准性、务实性、有效性。
典型案例材料内容1500字篇五
《再别康桥》是古代词人徐志摩喜闻乐见的诗篇,是朔月派诗歌的专人文章。
一、案例背景。
《再别康桥》仿佛一首优美轻柔的夜曲。诗人徐志摩用其独有的文笔,为我们展现了宁静悠远的离别情致。他那清新飘逸的风格和康桥优美静谧的自然美景在诗中融为一体。
《再别康桥》学习的重点是:根据诗歌的意象和手法对这首诗歌进行研究、分析。通过分析这首诗歌,通过师生的交流,体会现代诗歌的意境之美。本课的学习目标为:1.对《再别康桥》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和理解,感知诗歌的意境之美、音乐之美、绘画之美和建筑之美。2.分析诗歌,运用多种鉴赏方法对诗歌进行鉴赏。可以课前欣赏配乐,在老师的指导下对这首诗歌有一个整体的把握。然后,在老师的帮助下对这首诗歌进行分析,从诗歌的意象着手,从诗歌的词语或者关键句子入手欣赏诗歌。
二、案例实录。
在欣赏《再别康桥》过程中,课件以音乐、图片、朗诵等形式,从视觉、听觉上对学生产生冲击,有利于学生充分理解诗歌的魅力和意境,有利于学生从整体上把握这首诗歌。首先可以播放欣赏配乐朗读《再别康桥》,教师可以在播放前留下几个问题:这首诗歌它美在哪些地方?这首诗留给你最深的印象是什么?之后让学生带着问题去聆听,帮助学生领略诗歌的意境美、情感美和语言美。
片段一:
生1:诗歌中美妙的旋律仿佛暮春时节牧童那悠扬的歌声,让人伤感又让人欣喜。康桥的一草一木仿佛都是诗人歌声的伴奏,婉转的歌声仿佛他激动的心情,离去的钟声越来越近,他感到不舍,却又无奈。
师:从小学到初中我们学了很多古诗,其中关于离别的诗有哪些呢?
生2: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
生3: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师:可见,诗歌感情都是跌宕起伏的,哪位同学可以谈谈自己的感受?
典型案例材料内容1500字篇六
——薄连根、武志忠、金昭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薄连根:内蒙古自治区供销社原党组书记兼理事会主任,曾任乌海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现已查明,薄连根存在玩忽职守、收受巨额贿赂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武志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兼^v^主任,曾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调查发现,武志忠存在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金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曾任满洲里市副市长、扎兰屯市委书记。经查,金昭存在收受贿赂、礼金和违反外事纪律,参与境外奢靡活动等违纪违法问题。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召开全区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深刻剖析了自治区供销社原党组书记兼理事会主任薄连根、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兼^v^主任武志忠和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等三起腐败案件,以案明纪,以儆效尤。
此前,根据相关规定,任免机关分别给予或批准给予薄连根、武志忠、金昭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他们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薄连根、武志忠、金昭三起案件是典型的领导干部奢靡变质、腐化堕落、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案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重大、触目惊心。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薄连根、武志忠、金昭从地厅级领导干部堕落成腐败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巨大的人生反差值得每一位领导干部去认真反思,给我们留下了沉痛的教训和深刻的警示。
信念动摇、信仰缺失、精神缺“钙”,使他们在权力、金钱和美色面前败下阵来^v^^v^多次强调:“理想信念是^v^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或者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可能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坚定的信仰始终是党员、干部站稳政治立场,抵御各种诱惑的决定性因素。”翻开薄连根、武志忠、金昭的成长履历,可以说,他们在党的教育培养下,也曾经有过勤奋上进、努力工作的昨天,他们本应该不辱使命,认真尽责,善始善终走完美好人生,然而他们却在权力、金钱和美色面前败下阵来。
薄连根在检讨材料中写道:“自从提任副市长之后,我就没有认真参加过政治理论学习,把中央的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当成耳旁风,一吹而过,发展到后来,我每天连报纸都不翻不看,反而对社会上的一些不正之风感到新奇,甚至追捧奉行,以至于丢掉了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本色,自己没能顶住诱惑、守住底线,蜕变为人民的罪人??现在冷静分析,原因是自己的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
在武志忠心中,早已没有了^v^员的理想和信仰,没有了人民群众,没有了党纪国法。他把住所内的一间屋子专门装修为佛堂,四壁用黄色绸缎装裱过的架柜上供奉了近百尊大大小小的佛龛、佛像、佛塔、佛画,每天把念经拜佛当作必修功课。武志忠还热衷于研究阴阳八卦,俨然把自己当作易学大师和风水先生,经常去帮一些企业老板参禅悟道,测算风水,指点迷津。办案人员在清查武志忠的储藏室时发现,储藏室三面墙的柜子里也全是他收藏的佛教用品。然而,在供奉佛像的柜子下面,武志忠却存放着近百张不堪入目的黄色淫秽光盘。
金昭也曾经是个勤于思考、善于学习的干部,他撰写的近百篇学术论文,曾在国家一、二类刊物和大学期刊上发表,他还是北京某高校的客座教授。然而,随着成绩的取得,职务的升迁,金昭滋生了骄傲自满的情绪,逐渐放松了思想改造,丢弃了对理想和信念的追求。他在忏悔书中写道:“这些天,我不断地反省自己,一次又一次心如刀绞。犯罪的原因是我主观上放弃了思想改造,对党的誓词、对党的宗旨意识、对党纪党规意识淡化,平时学习不够。”
官僚作风严重、法纪观念淡薄,胆大妄为、心存侥幸,使他们一步步走向深渊。
古人说:“不自重者致辱,不自畏者招祸。”^v^曾告诫全党:“脱离群众,官僚主义,势必要挨打。”他还强调:“没有纪律是不行的。”薄连根、武志忠、金昭正是在官僚主义、特权思想的作祟下,作风霸道、目无法纪、心存侥幸,一步步走向深渊的。
官僚特权思想在薄连根的脑子里根深蒂固,在他看来,自己作为“位高权重”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就应该说了算、定了办。他专横跋扈、刚愎自用,把违背程序个人决断当作敢作敢当、有魄力的表现;把大包大揽、轻率表态看成是有能力的象征。在他分管范围内,每次研究讨论问题,无论大事小情,薄连根根本不允许有反对意见,对于不同声音,薄连根认为这是在挑战他的权威,轻则训斥,重则痛骂,有时甚至会把持异议者直接赶出会场。市政工程招标、确定承建方等都要由他来拍板,什么制度、程序,什么监督、制约,在薄连根那里都是摆设。久而久之,“有事直接找薄市长,他说了算”便成了他分管工作领域内一条不成文的规定。
正是凭借着这样的地位和权势,薄连根在项目审批、土地出让、工程开发等事项上,很少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汇报,也很少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肆意插手和干预工程项目,权力运行完全以他的“个人意志”展开。
一个人胆子大了,私心重了,走向腐败也就成为必然。薄连根作为分管土地、城建工作的常委、副市长,明知秀水佳园项目和保全庄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未签订三方协议,还侥幸地认为,“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不符合规定的事情也可以‘特事特办’,不会出什么事。”于是他滥用职权,违规签批,帮助开发商免缴土地出让金,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武志忠盛气凌人、专横霸道,在包头市中级法院和自治区高级法院是出了名的,到自治区^v^担任主要领导后更是一手遮天。他常常以个人好恶来行事决断,恣意践踏民主集中制,只要是他决定的事情就必须照办。
个事。”但武志忠却口出狂言:“我是谁?我是自治区政府的副秘书长,我就能代表政府,我说了就算!”正是这种霸气十足、独断专行、“老子天下第一”的官僚作风,让武志忠更加有恃无恐,视法纪为儿戏,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典型案例材料内容1500字篇七
流,对确保本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至关重要。本文试在剖析此类案件作案特点、作案手法的基础上提出防范对策。
本文所涉及的工业原材料案件系指:犯罪分子结伙利用大、中型交通工具,在企事业单位内部仓库、料场盗窃工业用特种铝合金、进口铝合金、铝锭,铜、锡、钢筋等型材;工业用氧气瓶、乙炔瓶、切割机、电焊机、钻孔机、探伤仪等工具;装潢用塑钢、变压器、漆包线、空调外机等(不含犯罪分子盗窃野外架空电线、电缆案件)。
一、偷盗工业原材料案件的特点:
(1)节假日作案多于平时。据对2014年“五一”、“十一”及今年春节前后的案发情况采样分析,节假日作案多于平时。2014年4月30日至5月8日共发生盗窃工业原材料案件26起,比节前九天(2014年4月20至4月29日)发案17起,上升;2014年9月30日至10月8日共发案34起,比节前九天(2014年9月20至9月29日)发案16起,上升;今年春节期间(2014年1月23日至1月30日)又发案件24起,比节前九天(2014年1月14日至1月22日)发案16起,上升50;被盗物品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如2014年1月30日,本市某化工厂铸造车间职工上班时发现放在车间库房内的四台探伤仪被窃,价值人民币30万元。
(2)团伙作案人数增多。过去盗窃工业原材料案件多是2至3人结伙作案,而现在是8至10人团伙作案,有的甚至更多。不仅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有事先到现场打样踩点的,亦有准备作案工具的,而且犯罪嫌疑人为了躲避晚上被巡逻警察盘查,往往在打样踩点时就把作案工具放置在现场附近。
(3)作案工具升级,机械化程度高。过去犯罪分子作案多数使用撬棒、扳手等手工工具,用手推车、黄鱼车运赃,现在则动用事先盗窃来的切割机、用卡车或雇佣个体出租货车到现场运赃。为逃避打击,汽车到了现场后,往往将车灯关闭,车子不熄火,一旦被发现就可驾驶车辆逃跑。如2014年1月29日晚,本市某区一塑钢仓库被盗。仓库内40捆进口铝合金型材被窃,价值人民币16万元。
(4)作案对象、销赃对象往往系同一籍贯地。从已破获的案件看,犯罪嫌疑人以江苏省淮阴籍和安徽省霍丘籍对象最多。其次为安徽省阜阳、阜南、淮南籍为多。而盗窃者与销赃者又多以老乡关系为纽带,形成盗、销一条龙。
(5)发案地以市郊结合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居多。据统计本市偷盗工业原材料案件以浦东、宝山、普陀、闵行、青浦、松江、南汇、嘉定等区中小企业发案最集中。而上述地区的外资、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被偷盗的则较少。
(6)发案时间以下半夜12:00以后最多。从已经发生的案件情况看,90是下半夜12:00以后作案。犯罪分子针对上半夜单位内部值班人员警惕性较高,夜巡警察刚上岗,兴奋点高,盘查率高的特点,将作案时间多数选择在下半夜。因为下半夜值班人员多数精力不济,大多睡觉了,内部值班形同虚设;夜巡警察兴奋点也由于劳顿所累而降低,盘查少,盘问率低,作案风险低。犯罪分子趁机潜入仓库大肆偷盗。甚至一夜掠空一间仓库。
二、偷盗工业原材料案件多发的原因。
(2)值班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值巡不到位,形同虚设。有的值班室没有电话,发生案件无法及时报警,有的值班人员缺乏基本业务培训,有警不会报;有的慑于犯罪分子淫威,有警不敢报,听到声响假装睡觉;不少单位值班人员多数是老、弱、病,根本不符合值班员的基本要求。
典型案例材料内容1500字篇八
xx自20xx年1月起担任红十字专职副会长以来,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一心扑在红会事业上,乐于奉献,把刚察县红会工作做得十分出色。由于工作出色,该同志受到了上级红会和县政府的一致好评,也受到了刚察县群众的欢迎。目前,该同志先后获得xx、xx奖项。
刚察县属于青海省海北州,由于经济水平较低,红十字会人手少、经费不足,工作任务重。xx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不过,xx天生有股韧劲,他认为,做任何事情,要嘛不干,要干就要干得最好。既然自己是副会长,这是领导对我的信任,也是刚察县群众对我的希望,我必须要办实事,才对得起副会长这个称号。他本着任劳任怨、埋头苦干的精神,四处奔走,积极请教,了解刚察县红会开展情况。然后,再逐步加以改进,在工作中不断摸索。为了做到工作不放松,他总是每天最早一个上班,最后一个下班。周末和节假日也几乎没有休息。记得,有一次时值周末,孩子对着xx撒娇道:“爸爸,带我出去玩吧。你都好久没陪我玩了。”听了孩子的话,xx也很为难。今天,碰巧正有一项重要工作。于是,他哄哄孩子,答应下次有时间一定陪他去最喜欢的地方玩。然后,怀着对家人和孩子的愧疚,xx迈着大步匆匆地跨出家门。
红十字会的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面十分广泛。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是极其不易的,特别是人手有限的情况下更是难上加难。不过,xx从不怕苦、也不怕累,兢兢业业地做好每件工作。因为他觉得能帮助有困难的人,不仅仅是工作需要,更是一件快乐的事。张良是刚察县编织厂一名下岗职工,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一家生活十分困苦。而屋漏偏逢连夜雨,20xx年6月张良查出患有脑萎缩。为了治疗,先后花费了19000余元。这个贫困的家庭再也无法拿出一分一毫,能借的都借了,能想的办法也想了,实在没法了,只有放弃治疗。因此,张良现已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来,xx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这一问题。他主动走访到张良家,了解情况。然后,主动帮助他申请救助。救助金下发时,他及时将4000元救助金送往张良家中。张良家人,正想请xx坐下来休息一下。xx却边走向门外,边回过头笑着说:“下次我再来看张良,我还有工作要做。你们有困难就来找我吧。”只见他用手拭去额头的汗水,便大踏步向前走去,一会儿就消失在人群之中。
老人工作是红十字帮扶的重点对象之一。为了做好老人工作,xx一行六人,于6月28日下午到伊克乌兰乡角什科村敬老院调研。在听取了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汇报后,xx还专门去看望老人,陪老人聊天,给老人端茶倒水,老人们都很高兴。通过和老人的对话,他了解到敬老院的实际困难。回去后,立马投入工作。一名下属劝道:“副会长,您也别太急了,敬老院问题不好解决啊。”xx抬起头,眼神中透出一股坚毅、执着的力量,他说:“这事不快点解决,天气冷了,老人的身体怎么受得了。我一定要办好这件事。”在他的坚持下,及时为敬老院送去了紧缺的物资,并且,今后敬老院成为红十字会关注的重点对象,以随时提供必要的救助与帮扶,使老人们能够真正安度晚年。
每天,xx都是处于这样忙碌的节奏中。有时,刚去敬老院看望了孤寡老人回来,又要匆匆地去开展救助工作。正是因为他的坚持、他的奉献,刚察县红十字会工作才会有了崭新的局面:
在他的努力下,制定出台了《刚察县红十字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工作实施方案》,对本县弱势群体救助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博爱小学”建设项目,即我县哈尔盖镇贡公麻村寄校也已建成,极大改善了办学条件。向我县乡、村、县级幼儿园配发红十字急救箱,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完善应急救护系统。将家庭贫困需救助的中小学生纳入红十字会救助对象之内,根据家庭贫困程度给予200元-800元的救助金。
在他的倡导下,进一步发展红会会员,状大会员队伍。截至目前全县共发展团体会员8个,个人会员325人。开始逐步在各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广泛建立基层组织。并在全县各单位广泛招募志愿者,截至目前共招募志愿者239人。开展专门的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志愿服务更加专业、规范。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凭着自己的几分热爱,几分执着,几分赤诚,xx一心扑在工作上,勤奋工作,刻苦钻研,发奋进取,默默为刚察县红会事业奉献自己的青春和力量。无论何时何刻,他都自觉以一名合格的^v^员和称职的干部标准从严要求自己,以一个^v^员的忠诚和无私的奉献,实现着自己的追求:他是一个无愧无党和人民的好干部。
典型案例材料内容1500字篇九
原告李健,女67岁,家庭妇女。
被告丁建国,男,17岁,某钢铁厂徒工。
19xx年7月9日晨,17岁的青年徒工丁建国骑自行车去上班,行至曙光饭馆东侧,将横过马路的李健撞倒,李当即昏迷,不省人事。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血肿,颅骨骨折。虽经抢救脱险,但其出院后,一直卧床不起,神智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造成终身残废。李健的两个儿子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建国赔偿其母李健住院期间所花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以及家属请假护理的工资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300余元,并要求其承担今后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元。经法院审理查明,李健被撞伤确是丁建国骑车时违犯交通规则造成的,丁建国应承担赔偿李健经济损失的责任。虽然丁建国尚未满18周岁,但已接了父亲的班,在某钢铁厂做徒工,其劳动收入除可以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之外,还稍有节余。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丁建国赔偿原告1000元,在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每月从丁的工资中扣除15元,待丁建国转正定级后每月给付20元,至付清为止。
[问题]。
本案被告年满17周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是由基本人承担还是应当其监护人承担?
[简析]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所说的“视为”就是“等同”的意思。这就是说,在能常情况下,只有年满18周岁并且精神状态、智力发育正常的公民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也看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情况。具有这种情况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被告丁建国已满17周岁,除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且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之外,尚有少许节余,因而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民事责任就应由自己承担,不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法院确定由丁建国本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2、十周岁以上的未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原告沈为,男,17岁,明光服装厂合同工。
被告李乙,男,16岁,华夏职工学校学生。
原告沈为进明光服装厂工作已有一年,每月工资和奖金所得,除生活开支外已积有300余元人民币。因上下班乘车不便,沈托邻居李乙代买一辆自行车。被告李乙是学生,听到沈为要买自行车,便想把父亲李复给他买的一辆新车卖给沈为。两人商定卖价为210元。李乙为了对其你隐瞒卖车的事实,要求沈为先付给他100元,自行车不要一下子拿去,每星期由沈为使用四天,李乙使用三天,三个月后李乙将车子移交给沈为,沈再将余款110一次付清。二人即按此约定办理。三个月期满,沈为要求李乙把自行车交给他,李乙表示同意,但要沈为先将110元交付后再交车。沈将110元交给李乙后,李说第二天给车,但届时又不给车,这样拖了有半个月。沈为无奈,只得告诉李乙的父亲李复,要求交车。李复听后表示自行车不卖,至于沈为付的210元钱,他愿意由他归还一半,沈为不同意。为此,沈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沈为与李乙买卖自行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本案应如何处理?
[简析]。
民事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首要的条件是行为人要有与其实施的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如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v^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本案被告李乙只有16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未征得其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卖其父购置由他使用的自行车,这一行为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目前在我国,自行车是家庭财产中一项比较重要的财产,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来判断,显然,只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告李乙进行自行车买卖活动,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尽管根据本案的情况,原告沈为是已满16周岁,有固定工资收入,中够维持自己生活的服装厂的合同工,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固买卖民事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双方必须都具有独立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此种买卖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买卖行为的另一方,即被告不具有独立进行买卖自行车这项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该项买卖行为即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至于本案的处理,应按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原、被告之间买卖自行车的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即被告李乙应将收取的210元人民币返还给原告沈为。如果李乙将自行车价款210元全部或部分花掉了,而又无力偿还,则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李乙的监护人承担返还价款的民事责任。
3、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原告王翔,男,38岁,教师。
被告赵玉珍,女,40岁,工人。
法定代理人顾文敏,女,58岁,赵玉珍之母,工人。
法定代理人赵明成,男,60岁,赵玉珍之父,干部。
赵玉珍从19xx年起患精神分裂症,后经治疗有所好转,19xx年5月与王翔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赵玉珍的精神病时有发作,王翔四处求医,在生活上多方照顾。但赵玉珍的病情自19xx年以后日趋严重。19xx年12月,王翔以赵玉珍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多方治疗未见好转为由,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赵玉珍离婚。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玉珍长期患精神分裂症久治不愈,王翔又坚决要求离婚,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不能再维持下去。故于19xx年3月判决王翔与赵玉珍离婚;两个子妇由王翔抚养;赵玉珍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由赵明成(赵玉珍之父)、顾文敏(赵玉珍之母)担任赵玉珍的监护人。赵明成以离婚不当和年老不能担任监护人为由,代理被告上诉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玉珍自19xx年起就患有精神分裂症,19xx年与王翔结婚后,虽经多方治疗不愈,且病情日趋严重。经医院诊断,赵患有衰退型精神分裂症,已丧失组织家庭的能力和工作能力。在赵玉珍患病期间,王翔对赵玉珍尽了到了夫妻间应尽的扶助义务。经反复向王翔做的好工作,王仍坚持离婚。鉴于赵玉珍父母身体健康,有监护能力,且赵玉珍父母及弟、妹与赵玉珍关系好,由其你赵明成和其母顾文敏担任监护人,对于赵玉珍疾病的治疗和生活都比较有利。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故于1886年3月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问题]。
被告的父母是否应当作为被告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父母同时做为监护人是否正确?
[简析]。
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由他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案被告赵玉珍患有精神分裂症,其配偶王翔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当然不能提任被告的监护人。根据本案情况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由被告的父母承担监护责任。被告父亲有监护能力,拒绝担任监护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判决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处理正确。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监护人不宜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被告父母同时承担监护责任,对切实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也是合理合法的。
4、实施有损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代理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原告金秋,男,29岁,技术员。
原告金冬,男,27岁,干部。
被告金萍,女,39岁,教师。
上列当事人是继阻弟关系。金秋、金冬的母亲死后,金父于19xx年同王美结婚,当时金秋4岁、金冬2岁,王与前夫所生金萍也带来,均由金父与王美抚养。19xx年金父死亡,金秋、金冬仍由王美继续抚养。19xx年8月,金秋、金冬的姨母死亡,姨母临终将其在某市洪泰街84号房屋二间遗赠给金秋、金冬所共有,由王美代为接受遗赠。这二间房屋与金家祖遗的四间房屋相毗邻,由王美带着三个子女共同使用。19xx年,王美以金秋、金科的名义将某市洪泰街84号二间房屋立契赠给金萍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19xx年2月王美死亡,原、被告三人分割遗产时,金萍持赠与书,主张某市洪泰街84号二间房屋归她所有,对祖遗的四间房屋主张三人按法定继承分割。金秋和金冬认为84号房屋是他们接受姨母遗赠的房屋,产权应归他们两人共有,对祖遗的四间房屋,愿分一间给金萍所有。双方各持已见,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简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讼争标的物即某市洪泰街84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是否合法,而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又必须从监护人是否正当履行了监护职责入手。
监护是为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依法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因此,在民事活动中,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这种就是代理权,在行使这种代理权时,最根本的原则是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从本案的情况看,在原告金秋、金冬未成年时,其监护人王美代理他们实施了两次重大的民事行为:一是代理二原告接受原告姨母关于某市洪泰街84号二间房屋的遗赠;二是代理二原告将上述二间房屋“立契”赠给被告金萍(即王美之亲生女)所有。从监护人王美在二原告未成年时代其实施的上述两次民事行为的性质看出,前一个行为是代理接受遗赠。这是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明显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律对此应予确认和保护。后一个行为是代理处分财产。这是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精神,侵害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滥用代理权的无效民事行为,所立赠与契约理应无效。
本案在具体处理时应明确:1、根据上述理由,应确认19xx年王美以金秋、金冬的名义将某市洪泰街84号二间房屋“立契赠给金萍所有”无效,某市洪泰街84号二间房屋应归原告金秋、金冬所共有;2、由于监护人王美与原告金秋、金冬之父结婚时,被告金萍尚未成年,并随母亲来金家共同生活,与继父建立了扶养关系,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金萍有权继承原告之父所留遗产,对金家祖遗的四间房屋,金萍同金秋、金冬一样有继承权,具体分割可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5、无亲属的精神病人,其所在单位是他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
原告林南,男,40岁,工人。
被告徐英,女,39岁,工人。
原、被告系邻居,彼此互有成见,曾为公用厨房的使用发生纠纷。19xx年6月,被告患精神分裂症。同年10月,被告丈夫患肝癌死亡,被告疑是原告所害,扬言要杀原告。同年11月,被告连续数次将原告在厨房里的灶具和原告房内的家俱等物品砸坏。为此,原告起诉到当地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确认被告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需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被告父母早亡,丈夫病故,又没有成年子女和其他亲属。为了维护被告的正当权益,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通知被告所在单位益民化工厂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问题]。
益民化工厂是否可以作为被告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
[简析]。
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本案被告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但她有工作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其所在单位便是她的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诉讼,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基层人民法院通知被告单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完全正确的。
6、只有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申请人某市达光化工厂。
失踪人张和平原是某市达光化工厂的技术员。19xx年3月,张去外地出差,一去不归。张的家属和工厂多方查找,仍杳无音讯。19xx年3月18日,张和平所在工厂为停发张的工资,并将其除名,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和平死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和平所在的工厂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张和平死亡。故裁定驳回达光化工厂的申请。
[问题]。
达光化工厂能否作为失踪人张和平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张和平死亡?
[简析]。
达光化工厂不能作为张和平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和平死亡。
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人民法院对失踪人依法作出的死亡推定。其目的在于结束因公民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保护该公民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宣告死亡会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在法律上与失踪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妇、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本案中,达光化工厂技术员张和平自19xx年3月15日出差未归而下落不明,杳无音讯,到19xx年已满五年,张和平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和平死亡。而张和平的所在单位达光化工厂则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张和平死亡。因为达光化工厂与张和平并不存在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工厂无权提出宣告张和平死亡的申请。达光化工厂因张和平下落不明,要将其除名,停发其工资,完全可以根据我国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来解决。
7、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人江俊,女,51岁。
申请人江玉,女,47岁,系江俊之妹。
江瑞山(男,现年94岁)与王腊梅(女,现年78岁)系申请人江俊、江玉之祖父母。19xx年8月26日,江瑞山(时年75岁)、王腊梅(时年59岁)无妇,离开居所地某市中山大街6号(户口亦迁出)。三天后,到外省某市平安街4号王腊梅之兄王瑞平家居住(户口未迁入)。同年9月3日,江瑞山、王腊梅离开王瑞平家出走,不知去向。江俊、江玉多方查找,均无下落。因江俊、江玉之父(江瑞山之独生子)早已死亡,现江俊、江玉要求人位继承其祖父母江瑞山、王腊梅的房屋及金银首饰等遗产(值人民币10万余元),于19xx年10月6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祖父母江瑞山、王腊梅死亡。
该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赴江瑞山、王腊梅出生地调查,并委托江瑞山、王腊梅出生地的公安局户籍部门和人民法院向江瑞山、王腊梅的亲朋好友多方调查了解,均查无下落。该区人民法院根据《^v^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xx年10月31日在报纸上刑登寻找江瑞山、王腊梅的公告。公告期限届满,无人与区人民法院联系。据此,根据《^v^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区人民法院于19xx年2月6日判决“宣告失踪人江瑞山、王腊梅已经死亡”。
[问题]。
本案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该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有问题?
[简析]。
19xx年9月3日出走到19xx年10月6日利害关系人江俊、江玉提出申请,下落不明达。法院受理后,经反复深入调查,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公告期满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处理是慎重严肃的。
但是应该说明,人民法院在作出死亡宣告的同时,应在判决中确定被宣告死亡公民的死亡时间。因为宣告死亡同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所以,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具体死亡时间非常重要。至于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根据什么来确定死亡的时间,司法实践中过去存在着不同的作法。如有的以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间届满的次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有的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为了结束这种做法不一致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六条作了统一的明确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本案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应由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来确定,并在判决中予以说明。
8、利害关系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能宣告失踪人死亡。
原告王慧,女,34岁,工人。
被告冯敏,男,38岁,出纳员。
王、冯于19xx年结婚。冯在工厂当出纳员。19xx年工厂怀疑冯的帐目有问题,对冯进行审查,冯即私自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王慧向所有亲戚查询,并托人到冯可能去的地方进行寻找,都查找不到冯的下落。王慧于19xx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冯敏离婚。
受理法院在审理中,对如何处理该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冯敏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可以宣告冯敏死亡,王慧与冯敏的婚姻关系自然终结;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冯敏与家庭继绝音讯已达六年之久。可判决双方离婚。
[问题]。
本案是否可以宣告被告冯敏死亡?为什么?
[简析]。
力消失、继承开始第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案件,原告未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一方死亡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人死亡,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解决原告提出的离婚问题,对此类案件具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19xx年9月《关于贯彻执行(^v^民事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死亡的,不适用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特别程序。外出一方已边疆两年以上与家庭继绝通讯联系,经多方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依法判决。判决书公告送达后,待上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原告王慧提起与失踪人冯敏离婚诉讼,因原告未申请宣告冯敏死亡,尽管冯敏已经失踪六年,人民法院也不能依特别程序宣告冯敏死亡,而应按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
9、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原告鲁林,男,34岁,农民。
原告辛英,女,30岁,农民。
被告叶春生,男,52岁,某县七星乡柳毛河生产队队长。
原告鲁林、辛英系夫妻关系。19xx年11月,被告叶春生作为发包方柳毛河生产队的法定代表人,将种植有5200棵山楂树的十亩果园承包给原告鲁林、辛英经营,签订有果园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五年;承包人每年向生产队交款15000元。19xx年,承包人鲁林、辛英如数上交了约定款项。19xx年,果园虽遭受灾害,但因鲁林、辛英经营管理得法,除上交生产队15000元外,盈利7200余元。被告叶春生见有利可图,于19xx年2月以发包方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单方废除了原承包合同,与自己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果园承包合同,并且组织其亲友去果园剪得枝条20000余条嫁接出卖,获利3200元(其中有30%是当年能结果的“花码子”),给鲁林、辛英造成严重损失。
此案经该县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叶春生以柳毛河生产队的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原告鲁林、辛英与柳毛河生产队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并判决被告叶春生赔偿原告鲁林、辛英经济损失3200元。
[问题]。
被告叶春生撕毁生产队与原告鲁林、辛英签订的承包合同的行为为什么无效?
[简析]。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出现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维护了承包人鲁林、辛英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鲁林、辛英于19xx年与生产队签订承包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该项合同。叶春生以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擅自撕毁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给承包人鲁林、辛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案被告叶春生以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自己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只有一个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原判认定被告叶春生与柳毛河生产队签订的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10、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郭铁,男,44岁,农民。
被告项思泉,男,30岁,农民。
原告郭铁与被告项思泉系同村农民。19xx年2月2日,双方口头协议合办种鸡场,由双方共同货款,共同饲养,收益共同分享。19xx年2月12日,二人共同向本乡信用社货款5000元,从县种鸡场购买种蛋9600个。在孵出后,项思泉见有少量死亡,未和郭铁协商,于3月11日擅自退出鸡场,后经郭铁劝说,3月13日又到鸡场上班。此时,小鸡开始大量死亡,至3月25日全部死亡。郭铁要求项思泉共同偿还货款。项思泉以种鸡场是郭铁独自经营,自己只是帮忙为由。不愿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双方协商不成,诉至县人民法院。
[问题]。
本案原、被告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所欠债款应由谁负责偿还?
[简析]。
本案原、被告之间是个人合伙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的原告郭铁与被告项思泉按照口头协议,共同货款5000元盒人种鸡场,并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条件。因此,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是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原告郭铁与被告项思泉各自偿还货款2500元及利息是正确的。
11、合伙成员因非合伙经营活动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吉新化工厂。
被告高雅光,男,23岁,便民油漆队油漆工。
漆外,五人每人分得150元。工作后不久,高雅光不慎将吸剩的姻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1200元。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便民油漆队不符合当事人条件,应予更换。法院通知符合被告条件的高雅光参加诉讼。经法院审理,调解无效,判决被告高雅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元。
[问题]。
高雅光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高雅光本人赔偿?为什么?
[简析]。
民法通则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依照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高雅光乱丢姻蒂引起火灾,不是合伙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过失性的不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不是合伙的债务,而是其个人的债务。因此,赔偿工厂火灾损失的责任自应由高自己负责。
12、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得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原告泰山钢铁厂。
被告某县孟屯乡农工商联社。
19xx年1月6日,孟屯乡农工商联社与某市小关街13号居民^v^达成在某市开办“开发商行”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农工商联社于19xx年1月23向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营业执照。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xx年2月3日在申请表上批示:“请某市工商局发营业执照”。但某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后未给“开发商行”办理营业执照。19xx年2月15日,孟屯乡农工商联社在该县为“开发商行”刻公章三枚并申请在银行开设了帐户,还为该商行聘请了经理。
19xx年4月26日,“开发商行”与泰山钢铁厂签订了生铁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开发商行”供给该钢铁厂14号铸造生铁1500吨,每吨价格为450元;付款办法为预付80000元,每月车皮计划订后付款提货,每月保证两车皮铸造生铁等。钢铁厂在19xx年5月8日汇入“开发商行”帐号224000元。“开发商行”从苛帐户内提款、汇款均由孟屯乡农工商联社办理。19xx年6月24日,乡联社撤销了“开发商行”始终未能供货。钢铁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此案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行”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以法人名义与泰山钢铁厂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判决孟屯乡农工商联社退还泰山钢铁厂货款224000元,并赔偿其5276元的经济损失。
[问题]。
“开发商行”是不是法人?它同泰山钢铁厂签订的合同否有效?
[简析]。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社会组织成为法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就不是法人。本案中的某“开发商行”显然不具备上述特征和条件,因此,它不是法人,不能以法人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本案中的孟屯乡农工商联社与某市居民安^v^在某市开办“开发商行”,按规定,应报请商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商行”在未被某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情况下,以法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其所为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13、法人对其所属组织是行的民事。
原告红星剧院。
被告某师范专科学校校庆筹委会。
某师范专科学校为了庆祝建校四十周年,组成筹委会筹办校庆事宜。校庆前两天,筹委会和红星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的合同,租用该剧场举办校庆晚会,协议租用剧场费用1200元。晚会结束后,租金一直拖欠未付,红星剧院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校校庆筹委会偿付欠款。
[问题]。
校庆筹委会是不是法人?它能否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此案应如何处理?
[简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必须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某师范心科学校校庆筹委会没有依法进行法人登记,没有独立的财产,当然它也不能单独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它不是法人,不能对其所欠的租多负责。校庆筹委会只是某师范专科学校为筹备校庆活动而设置的临时机构,是某师范专科学校的下设机构和组成部分,它在职权内的民事活动只对某师范专科学校发生法律后果,它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到法院应诉。原告应以某师范专科学校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红星剧院以校庆筹委会作被告是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更换被告,以某师范专科学校作被告进行民事诉讼。
14、企业法人合并后,其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负责清偿。
原告东风电镀厂。
被告汽车制造厂。
原告东风电镀厂系乡办企业。从19xx年起,为该市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至19xx年,双方业务来往加工额已达90000余元。但汽车油箱厂欠东风电镀厂的加工制作费47000余元尚未给付。19xx年7月,汽车油箱厂与市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市汽车制造厂。东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时,该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19xx年12月,东风电镀厂诉至该市某区人民法院。
该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汽车油箱厂的资产确实合并到了该市汽车制造厂,即召集东风电镀厂、原汽车油箱厂和市汽车制造厂的财会人员,审查19xx年至19xx年原汽车油箱厂的来往帐目,查明原汽车油箱厂确实欠东风电镀厂47000余元加工费。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了该市汽车制造厂分期偿还欠款的裁定。
[问题]。
汽车油箱厂欠东风电镀厂的加工费是否应由汽车制造厂负责偿还?为什么?
[简析]。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此案原汽车油箱厂于19xx年与市自行车厂合并,成为市汽车制造厂这一新法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原汽车油箱厂的权利和义务就帅新法人汽车制造厂来享有和承担,汽车制造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付欠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由汽车制造厂偿还原汽车油箱厂47000余元欠款的决定是正确的。
应该指出的是,该区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这一决定不妥。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裁定”仅仅解决有关的诉讼程序问题,不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用“裁定”,必须用“判决”来解决这一争议。
15、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在承包经营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新华卷烟厂。
被告华光机械厂。
被告蒋月生,男,44岁,华光机械厂汽车司机。
19xx年4月中旬,原告被华卷烟厂与被告华光机械厂议定,由被告单位的汽车队为原告单位承运香烟,双方签订了合同。同年4月27日,华光机械厂汽车司机蒋月生在新华卷烟厂装运360箱香烟去江南县烟草公司。次日凌晨一时许,在临江县城郊六公里处发生翻车事故,香烟抛散,当时天下大雨,造成损失。随车押运员当即电告新华卷烟厂和华光机械厂,两个单位都派人到现场共同处理翻车事故。经清点,共计损失13000元。为了转嫁损失,在新华卷烟厂和华光机械厂个别人为该车香烟补办了“保险单”。下午,华光机械厂派人将“保险单”送至司机蒋月生手中,蒋即向临江县保险公司报案。当临江县保险公司查明其货物运输保险单为事故后补办时,拒绝赔偿。新华卷烟厂便要求华光机械厂赔偿。华光机械厂则以“我厂与司机已签订了机动车辆承包合同,一切损失均由司机负责”等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经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新华卷烟厂是与华兴机械厂签订的运输合同,司机是执行者,司机在运输中发生事故应由华兴机械厂负责赔偿。据此,判决被告华光机械厂赔偿卷烟厂损失13000元。
[问题]。
本案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简析]。
本案原告新华卷烟厂的财产损失为被告华光机械厂司机蒋月生在承运途中造成翻车事故所致,而司机蒋月生驾驶汽车运货,是根据原告和被告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进行的。对于被告华光机械厂来说,司机运输货物,属于进行法人业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该行为应该看成是华光机械厂的行为。因为法人对外的民事活动都是通过其工作人员进行的,权利义务都由法人承担。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失,应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由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损失由法人负责赔偿是没有疑问的。但本案的问题在于,华光机械厂将汽车承包给本单位的职工之后,对于承包人蒋月生在承运中翻车造成他人损害,华光机械厂还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精神,我们认为,企业内部的承包,包括承包给本企业的职工或者外单位的职工乃至其他公民,仅仅是企业的经营方式问题,是发包人(企业单位)与承包人的内部关系问题,在外部关系上,仍然是以发包人(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因此,华光机械厂以“承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判决由华光机械厂承担民事责任是正确的。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实为运输合同履行中的纠纷,而该运输合同是以新华卷烟厂为一方当事人,以华光机械厂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因此,原告新华卷烟厂只能以华光机械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蒋月生仅是合同一方的实施者,他仅对华光机械厂负责,因而原审法院将蒋月生也列为被告是值得商榷的。蒋月生和华光机械厂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翻车事故所致损失又是由蒋月生的行为造成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同蒋月生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蒋月生在诉讼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将蒋列为第三人是正确的。
16、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这无效。
【案情】。
原告马泰,男,45岁,农民。
被告赵宝山,男,34岁,农民。
19xx年10月6日,原告马泰在集市上购得被告餐宝山的奶牛一头。当时,被告赵宝山谎称,该牛是19xx年7月25日配的种,已有近三个月没有发情,现已怀孕揣犊。原告马泰听信此言,当即以3000元的较高价格与被告赵宝山成交。但待其将牛牵回数日,发现该牛又发情,并没有怀孕揣犊,遂找到被告赵宝山,要求退牛还款,并赔偿自己饲养奶牛的草料费。被告赵宝山则说,牛是你自己相中当面成交的,不能翻悔。拒绝退还价款。为此,原告赵宝山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奶牛的民事行为无效。原告马泰将奶牛返还被告,被告赵宝山退回原告的3000元价款;(二)被告赵宝山赔偿原告马泰饲养期间的草料费40元。
[问题]。
原被告买卖奶牛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简析]。
本案原告以3000元较高价格购买被告奶牛的行为属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所谓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故意歪曲、掩盖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识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其特征,一是欺诈的一方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二是欺诈行为与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违背了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本案被告赵宝山在出卖奶牛时,捏造虚假情况,谎称奶牛已怀孕瑞犊,原告马泰信以为真,以3000元的高价购买被告的奶牛,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因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宣布该买卖关系无效。
17、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原告杨树清,男,56岁,农民。
被告周振华,男,52岁,农民。
19xx年10月6日,原告杨树清从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和部分越冬饲草。同日,原告杨树清又同被告周振华达成了购买饲草的口头协议。协议商定,原告杨树清以每公斤二角的价格,共计80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周振华的饲草4000公斤,约定于19xx年2月10日交钱交货。19xx年1月1日,原告杨树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将自家饲草烧光,杨树清便找到被告周振华要求提前交付购买的饲草。周振华称,“饲草还可以按去年商定的价格。但我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草所需的800元钱要以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原告杨树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没有别的办法可想,被迫同意将两头良种奶牛折抵4000公斤饲草。但第二天,原告杨树清又找到被告周振华,表示愿以1500元的价款买回两头奶牛,被告周振华则强调“买卖既做,决无翻悔之理”,坚决不干。双方争执不下,诉至县人民法院。
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周振华以4000公斤饲草换两头良种奶牛,是乘人之危,在违背原告杨树清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这一行为是无效的。据此判决:(一)被告周振华将两头奶牛退还原告杨树清;(二)原告杨树清给付被告周振华饲草款800元。
[问题]。
被告周振华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原、被告之间买卖饲草的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简析]。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在进行民事行为时,一方当事人处于某种危难或迫于某种急需,另一方当事人利用这种危难或急需提出某种不合理要求,而由于危难或急需的存在,一方当事人不得不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接受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而与之进行的民事行为。其特征:一是一方当事人是乘人之危,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某种对自己很不利的民事行为;二是另一方当事人是处于某种危难的情况下,或出于某种紧急的需要,被迫同意进行的民事行为;三是该民事行为的结果对另一方当事人严重不利。
本案被告周振华要求原告杨树清以两头忍气吞声牛折抵4000公斤饲草款的行为,就属于乘人之危,违背一方真实意思而进行大雪封山,无其他办法可想,奶牛有饿死之危,正处于危难之中;第二,被告周振华利用这种危难,要原告杨树清以奶牛交换饲草,是乘人之危,要挟原告的行为;第三,原告杨树清本想以800元钱购买4000公斤饲草,但由于危难的存在,不得不接受被告周振华提出的条件,以自己两头奶牛(折合人民币1600元)换被告的4000公斤饲草。显然,这种民事行为,违反民事活动自愿和公平的原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民法通则规定,这种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周振华将两头奶牛退还原告杨树清是正确的。
应该提出,19xx年10月6日,原、被告达成以800元钱购买4000公斤饲草的口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原、被告双方达成的上述口头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都应遵守。后原告因自己的饲草被烧,与被告协商提前交付,是可以的。被告乘人之危,提出用两头奶牛折抵800元饲草价款,是不能允许的。原审法院的判决虽然实际上承认了原、被告之间买卖饲草的口头协议有效,但应该在判决中明确予以确认。
18、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
原告邱炳,男,61岁,退休工人。
被告王学,男,45岁,职员。
被告李品,男,48岁,工人。
邱炳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品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品接受委托,将上述房屋出卖给王学。王与李商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王明知价廉,李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学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他500元。李品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了邱炳。由于邱不知当地售房的价格,又过于相信李品,即复信同意出售,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王所付售房价款汇给邱炳。王学买得该房后,即申请将房屋拆除,准备翻建新房。房屋拆除后,邱炳从旁得知了王学与李品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房价,双方牟取非法利益的全部事实,非常气愤,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主持正义,制裁王学与李品的违法行为。他表示,房屋既已抗拆除就算是卖了,但坚决要王学与李品赔偿他的损失。因王学将现金筹建了房屋,拿不出现款,李品较富裕,要求法院判令李品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题]。
1、李品代理邱炳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邱炳的损失应由谁赔偿?邱炳因王学拿不出现款,能否要求李品全部赔偿?为什么?
[简析]。
邱炳委托李品代售三间房屋,李品接受委托,他们之间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李品将邱炳的三间房屋代为出售给王学,这是李品行使代理权。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替被代理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因此,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利用代理权进行损害被代理人的活动。代理作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李品作为邱炳的代理人代其出售房屋时,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竟与王学串通,故意压低房价,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品上述代理行为显然是无效民事行为。
应当提出的是,从本案情况看,房屋出售后已被王学拆除,不能恢复原状,在此情况下,邱炳经权衡后同意将李品代为售出的三间房屋仍出卖给王学,但这并不是说李品的代理行为有效,而是邱炳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直接作出出售的意思表示。至于李品与王学在代理行为中恶意串通给邱炳造成的损失,邱炳要求李品、王学赔偿则是合法的。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责任。”这里所说的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就是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在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代理关系中,应由代理人与第三人共同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代理人李品与第三人王学双方串通,故意压低房价,给被代理人邱炳造成损失,邱炳有权要求王学与李品共同赔偿。他们既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邱炳以王学拿不出现款为由,只要求李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支持。
19、对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原告毛阿文,男,41岁,个体医生。
被告某市医药公司城南门市部。
19xx年1月7日,原告毛阿文让其子毛晓华去某市购买中草药“首乌”10斤。当日下午三时许,毛晓华到市医药公司城南门市部购买药材时,向售货员表示要购买中草药“首乌”,数量是10斤。由于毛晓华是雷州人,雷州话的“首乌”与广州话的“草乌”声音十分相近,高谈阔论市部售货员误将10斤“草乌”卖给毛晓华。毛晓华不识中草药,遂将“草乌”带回。数日后,其父毛阿文发现药搞错了,马上找到该门市部要求退换。该门市部以“中草药概不退换,何况既无发票,又隔数日”等为由拒绝退换。原告毛阿文诉至该市某区人民法院。
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毛阿文之子毛晓华误将“草乌”作“首乌”买回,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可予变更或撤销。最后经调解,原告毛阿文与被告某市医药公司城南门市部达成退药还款的协议。
[问题]。
本案争议的买卖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简析]。
本案争议的买卖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对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误解而进行的民事行为。它既包括行为人对民事主体的误解,也包括行为人对民事行为性质的误解,还包括行行人对民事主体的误解,也包括行为人对民事行为性质的误解,还包括行为人对民事行为标的物的误解和对其他重大事项的误解。
本案中的被告某市医药公司城南门市部把毛晓华购买“首乌”误解为“草乌”,毛晓华也误将“草乌”为“首乌”买回,显然双方在买卖的标的物上都存在着重大误解,这样进行民事行为的结果,违背了原告毛阿文的真实意思。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但这类民事行为在人民法院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
该区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处理上,采取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退药还款的协议,实际上撤销了这一民事行为。实体处理是正确的。但应当提出的是,该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中,没有确定原告之子毛晓华的诉讼地位,这是一个缺陷。本案原告毛阿文让其子购买草药,实际上在他们父子之间形成了代理关系,代理权限也很清楚,即毛晓华代替其父毛阿文向第三人进行购买10斤“首乌”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及于被代理人。由于毛晓华因重大误解而进行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带来了不利后果,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可以的,但毛晓华是代替其父实施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没有确定他的诉讼地位是不妥当的。毛晓华可以作为本案的诉讼第三人主动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2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原告洪玉莲,女,49岁,干部。
被告阿倩萍,女,63岁,家庭妇女。
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已所有,并收回自己的产权。被告辩称,买卖双方订有房屋买卖契约,自己已交了部分房款,契约并未规定“房价款不交清,房屋买卖契约无效”,所欠款史是欠原告的债务。因而,坚决反对原告提出的房屋所有权归已所有的请求。
邹县法院审理认为,19xx年,原告之母赵玉珍同被告陈倩萍买卖房屋是自愿的,有中人、契约执笔入作证,立有房屋买卖契约,被告也交付了部分房款,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被告所欠部分房款,属于债务,应比照当时的物价确定尚欠房款,适当归还原告。据此,判决原告之母赵玉珍同被告陈倩萍所为的买卖房屋行有效,房屋应归被告所有。被告卖房所得1500元,应分给原告600元。判决后,原告洪玉莲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原告洪玉莲仍不服,申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后认为。196、57年洪玉莲之母赵玉珍同被告陈倩萍的房屋买卖所订契约中有房款一年内分三次付清买卖契证才交陈倩萍的内容。因此,这一买卖行为是附条件的买卖行为。由于买方长期拖欠房屋价款,买卖契约中所附条件并未成就,这一买卖行为能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又将房屋出卖是无效的。房屋的怕有权应归原告所有。但考虑到此房屋属于电影院扩建工程拆迁范围,且已经拆除,不可能返还原物。因此,判决如下:(一)撤销、二审法院的判决;(二)原告之母赵玉珍同被告陈倩萍买卖房屋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屋归赵玉珍的法定继承人洪玉莲所有;(三)电影院同被告陈倩萍所为的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电影院支付给陈倩萍的房屋价款1500元归洪玉莲所有。陈倩萍原交付的房屋价款及使用期间付出的房屋维修费用400元,由洪玉莲退给陈倩萍。
[问题]。
[简析]。
本案原告迷之母赵玉珍同被告陈倩萍买卖房屋的行为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所附的条件必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二是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能够肯定将来一定会发生或肯定将来一定不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三是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事实,而不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实;四是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本案原告之母赵玉珍同被告陈倩萍在所立房屋买卖契约中约定房屋买卖所附的条件是“在一年内分三次付清房屋价款”。这一条件完全具备上述特征,即作为条件的这一事实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一事实是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也是合法的。因而,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即买方在一年内付清了房屋价款后,买卖房屋的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告(即买方)陈倩萍虽交付了部分房屋价款,但并未按契约规定在一年内付清房屋价款。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该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认定原告之母赵玉珍和被告陈倩萍买卖房屋的行为未生效,房屋归赵玉珍的法定继承人洪玉莲所有是正确的。既然房屋不归被告陈倩萍所有,陈倩萍也就无权出卖。因而,陈倩萍同县电影院进行的买卖房屋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房屋应该返还给洪玉莲。鉴于房屋已经拆除,不可能返还原物的事实,判决确定被告卖房的非法所得1500元归原告所有,而由原告退还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房屋价款和维修费也是合法的。
本案一、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之所以发生错误,关键在于没有弄清买卖房屋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把民事待业的当事人一方未按民事行为所附条件来履行,当作了合作,从而导致了在整个案件的处理上出现了原则性错误。
应该指出的是,本案在诉讼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个问题,即人民法院的判决既然确认被告和电影院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却没有确定县电影院在诉讼中的地位,这是不妥当的,根据本案情况,人民法院应通知县电影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典型案例材料内容1500字篇十
财务报表分析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内部报表等,揭示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变动的情况及其原因;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构成了财务报表分析的大致框架。
一、对财务报表的解读与分析。
(一)资产负债表分析。
1.资产结构分析。
(1)资产结构的弹性分析。
资产结构的弹性分析,就是要比较报告期和基期的资产结构,从中判断金融资产比重的变化情况,以确定企业资产结构的弹性水平。资产结构的弹性,就是资产总量随时调整的可能性及资产内部结构可随时调整的可能性,这取决于弹性资产,即金融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金融资产,具体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投资中的股票和债券投资。
保持一定数量的金融资产,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资产风险,但金融资产的机会成本较高,过量的金融资产会导致企业效率和效益的下降。因此,金融资产的持有量应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特点和宏观经济等因素合理确定。
(2)资产结构的收益性分析。
将资产划分为收益性资产、保值性资产和支出性资产。为了提高盈利水平,应尽可能直接增加形成企业收益资产的比重,减少其他两类资产的比重。
(3)资产结构的风险性分析。
实践中,存在着三种资产风险结构类型:保守性资产结构、中庸性资产结构和风险性资产结构。三种风险结构的差别在于使流动资产保持在什么水平以及维持什么水平的金融资产、存货资产和信用资产。一般来说,流动资产的风险比较小。
企业应尽力构建一种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对不同资产的要求,又使经营风险最小的资产结构。
2.融资结构分析。
融资结构包括:a.融资的期限结构:按时间长短,分为长期融资和短期融资,长期融资包括所有者权益和长期负债,短期融资包括短期负债;b.融资的流动性结构:流动性,主要是由于到期偿还约束性的高低而引起的;融资的方式结构:c.融资方式即企业获得资金的手段,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划分,实际上已反映出了各自的融资方式。
不同的融资结构,其成本和风险是各不相同的。最佳的融资结构应是成本最低而风险最小的融资结构。
企业要得以正常生存和发展,其资金来源必须可靠而又稳定,资金运用必须有效而又合理,企业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以及各项资产之间,必须保持一个较为合理的比例关系。
(二)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分析。
通过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可以考察企业投入的资本是否完整、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大小或经营效益好坏、评价利润分配是否合理。
利润表的项目分析可以从收益构成的主营业务、附营业务以及营业外收支的角度进行项目搭配与排列,从而形成多层次的收益结构。
利润表的项目分析以主营业务收入为起点,以净利润为终点。分析收益的业务结构,可以了解不同业务的获利水平,明确它们各自对企业总获利水平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
企业的收益是由不同部分组成的,每个部分对于盈利的持续性和重要性不一样。企业的利润可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经营利润和投资收益等。这些项目的数额和比例关系,会导致收益质量不同,在预测未来时有不同意义。
利润分配表,全面揭示企业利润分配的去向结构等情况,考核企业利润的分配是否合理,是否正确计算应上缴的或应分配的各项基金,是否有挪用利润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从而保证各方管理者的经济利益和整个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现金流量表分析。
现金流量表有助于评价企业支付能力、偿还能力和周转能力。现金流量表所揭示的现金流量信息可以从现金角度对公司或企业偿还长、短期债务和支付利息、股利或利润等支付能力作进一步的分析,从而作出更可靠、更稳健的评价。
现金流量表有助于分析企业收益质量。一般来说,净利润增加,现金流量净额也增加,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企业虽然大量销售了商品,但货款没能及时收回,由此影响了资金周转,收益质量不佳。
现金流量表有助于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情况:如果现金流量中各部分现金流量结构合理,现金流入流出无重大异常波动,一般来说企业的状况基本良好;另一方面,企业存在的症状也可在现金流量表中得到反映,比如,从投资、筹资活动流入流出的现金中,可以分析企业是否过度扩大经营规模。
现金流量表的分析主要从各种活动引起的现金流量的变化及各种活动引起的现金流量占企业现金流量总额的比重方面去分析:a.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包括总体结构分析和内部结构分析。总体结构是指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中,各部分现金净流量占企业现金净增加额的比重。内部结构分析,就是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内部进一步分析各现金流入项目和现金流出项目占各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的比重。通过这一分析,可以了解掌握一定时期内,现金流入量的主要来源和现金流出量的主要去向以及影响企业现金增减比变化的重要因素,确保现金流量的结构合理。b.现金流量的充足性分析。现金流量的充足性分析一般注重企业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满足生产经营与投资的需要,反映和考察现金流量所能满足偿债需要的程度。
(四)内部报表分析。
内部报表提供了更为详细具体的信息和一些不便公开的信息,是管理者进行财务预测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编制经营计划的信息来源。
二、几项能力的分析。
(一)偿债能力分析。
1.短期偿债能力。
短期偿债能力是指用企业的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
最能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和营运资本。营运资本,是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的差额。
2.长期偿债能力。
决定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关键因素:资本结构与盈利能力。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拥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组成要素之间的比例关系。如果企业资本结构中债务的比例越高,表明大部分经营风险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则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越大。良好的资本结构使企业在保持良好的盈利能力的同时,具有良好的财务风险抵御能力。
盈利能力的影响比较直观。其一,企业每年赚取的利润应作为其偿还债务利息的直接保障;其二,盈利能力在长期中能反映出企业支付现金的能力。
评价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有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等。
(二)盈利能力分析。
盈利结构是指构成企业利润的各种不同性质盈利的有机搭配和比例。如果从质的方面来看,可以表现为企业的利润是由哪些盈利项目组成的,而如果从量的方面来看,则表现为不同的盈利占总利润的比重。盈利结构分析,就是要认识不同的盈利项目对企业盈利能力影响的性质和程度。
常用的反映盈利能力的比率指标主要有资产周转率、投资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三)营运能力分析。
企业经营水平的高低,主要表现为对其所拥有控制的资金能否予以充分有效地运用。一般来说,资金的多少可以表明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大小,而资金周转快慢则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能力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利用。善于经营而能实现较多收入的企业,其资金周转就较快,资金运用就较好;反之,则未能有效运用资金。
分析评价企业的营运能力,主要针对存货的周转情况和应收账款的收款情况。在财务上,通常采用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来衡量企业的营业能力。
三、常用的财务比率指标分析。
(一)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
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主要涉及企业融资结构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分析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1.反映融资结构的比率。
融资结构弹性,是指企业融资结构随着经营和理财业务的变化,能够适时调整和改变的可能性。
(1)融资结构弹性的总体分析:整体判断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弹性融资与融资总量的变化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融资结构弹性=弹性融资/融资总量*100%。
(2)融资结构弹性的结构分析:根据不同弹性的融资分别计算分析企业在不同时期各类弹性融资占总弹性融资比重的变化情况,以此了解企业融资结构弹性的内部结构变化。结构分析可以揭示出融资结构弹性的强度,也就是弹性大的融资所占比重越大则弹性强度越大。计算公式如下:
某类弹性融资强度=某类弹性融资/弹性融资总额*100%。
2.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比率。
(1)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是企业的流动资产总额与流动负债总额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一般来说,流动比率越高,说明资产的流动性越大,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但过高的流动比率,也许是存货的积压,或应收账款的呆账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如果现金不足,仍会出现偿债困难。此外,较高的流动比率可能反映了企业拥有过分充裕的现金,不能将这部分多余的现金充分利用于效益更好的方面。因此,从合理利用资金的角度,各行业、各不同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和行业特点,确定一个流动比率的最佳点。
(2)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是指速动资产同流动负债的比率。速动资产是企业在短期内可变现的资产,是流动资产扣除存货和待摊费用后的余额。速动资产一般由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等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这一比率是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速动比率与流动比率相比,在对短期偿债能力的分析考核上,向具体化迈进了一大步,其更加稳妥可信。一般认为,速动比率等于或稍大于1比较合适。
(3)现金比率。
现金比率,是企业现金类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现金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现钞和各种存款)和短期投资(包括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其计算公式是:
现金比率=现金类资产/流动负债*100%。
=(货币资金+短期投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流动负债*100%。
速动比率已经将存货、待摊费用等变现能力较差的流动资产剔除,但速度资产中的应收帐款等有时也会因客户倒闭、抵押等情况使变现能力受影响,甚至出现坏账,最终减弱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即使有较高的速动比率,企业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也不一定强。衡量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的最稳健或最保守的方法是采用现金比率法。
3.反映长期偿债能力的比率。
(1)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比率,是指负债总额对全部资产总额之比,用来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产权比率。
产权比率,也称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比率,是企业负债总额与所有者权益总额之比,表明由债权人提供的和投资者提供的资金来源的相对关系。其计算公式为: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产权比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越小。但如果这一比率过低,所有者权益比重过大,意味着企业有可能失去充分发挥负债的财务杠杆的大好时机。
(3)利息保障倍数。
利息保障倍数,又称已获利息倍数,是企业息税前利润与利息费用的比率,反映企业用经营所获得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是评价债权人投资风险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其计算公式为: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一般来说,利息保障倍数至少应等于1。这项指标越大,说明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越强。就一个企业某一时期的利息保障倍数来说,应与本行业该项指标的平均水平比较,或与本企业历年该项指标的水平比较,评价企业目前的指标水平。
(4)有形净值债务率。
有形净值债务率,就是将无形资产从所有者权益中予以剔出,计算企业负债总额与有形净值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有形净值债务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净值)*100%。
典型案例材料内容1500字篇十一
“我是一名,我深知按照党的要求,一名必须在思想上。我决心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上尽自己的能力去帮助和帮助身边的人。”
在我心目中党是一位伟大的,正确的党,是一个能为人们带来温暖的党。他始终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的群众根本利益,并同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他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一员,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就是为、团结、稳定社会的发展。
在学习上,我认真刻苦,勤学好问,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一些理想的成绩。我深刻知道自己不仅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更要做好党的后备军,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才能成为一个真正优秀的中国。
我始终坚持党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同其他政质相对统一的,都是为了实现主义的社会制度,都不是的党,都是与群众保持距离的,都是为了实现主义的社会制度。这种保持党的先进性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不怕苦不怕累,不畏艰险。要有不怕累的精神和勇气,坚持到底,就一定能够克服自己的种种困难。因此,在我身边,也有许多像我这样一个刚刚步入大学的人,我也一定要加入这个大家庭,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在大学期间,我取得了不少的成绩,这与党的教育帮助是分不开的。
我在学习上遇到了一些困难,比如,我不是很会英语,而且不会读单词,不懂的问题我也会请教学习,我还经常在宿舍里和同学们聊天,和他们一起讨论,这就是我在大学学习到的,我会努力克服的。
我在大学的时候,我们班的一些人,我也有过这样的事,这样,我的大学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也让我在学习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也给我的大学生活增添了不少乐趣。我也在不断地努力,在学习中不断进步,通过学习,我的大学生活也变得更加充实,更加完美,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我的努力的结果,在大学,我一定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在学习中,在思想上,在学习中,在工作中,在学习中,努力学习,把学习搞好。在学习上的不足,我也会不断总结,不断改善。在这xx年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学好科学的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xx年来我一直担任班级的数学课代表,在老师的领导下,我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积极完成老师交给我的任务,为同学们服务,为校争光,为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该努力学习,在大学生活中,不仅要学好自己的本专业知识,也要学好科学文化知识。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不断的努力,不断的充实自己,为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在大学里,我不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