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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管理制度诊所规章制度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辽宁省卫生厅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 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药品储存放臵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臵药柜。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调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臵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个体诊所管理制度诊所规章制度篇二
高危险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为促进该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应,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高危险药品包裹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化药品等,具体品种见附录。
二、高危险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三、高危险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黑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药学人员注意。
四、高危险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五、高危险药品调配发放、注射剂稀释和护士临床使用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六、加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持安全有效。
七、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八、新引进高危险药品要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要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
个体诊所管理制度诊所规章制度篇三
为规范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使用过程中的行为,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合理、经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阳江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医生:应根据病人诊断结果为病人选择合适的药物,严禁医生开大处方、乱开贵重药品,实行大处方登记跟踪制度。对不合理用药的大处方,给予医生业务警示,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药学技术人员:应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药学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认为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三、护理人员:应做好最后把关工作,发现有不合理使用或其他失误的应及时询问相关人员并作处理。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应认真执行。患者出院带药,一律由护理人员代领送到床前,并详细介绍药品名称及服用办法。
四、抗菌素的使用管理:要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医师非限制使用、限制性使用和特殊使用的权限,严格处方行为,落实分级管理要求。同时要建立健全医院促进、指导、监督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和评价制度,将药物的`合理应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规范医师的用药行为。
五、特殊药品的使用:
1、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才可开具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
2、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专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拒绝发放。
3、每张处方的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要求。
4、麻醉的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5、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6、医院供应和调配医疗用毒性药品,凭执业医师的正式处方。调配处方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执业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进行配制。
个体诊所管理制度诊所规章制度篇四
1、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医院临床用药的实际情况,划分为片剂单价1.00元以上者,针剂5.00元以上者列为贵重药品管理范围(包括自费药品)。
2、贵重药品又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贵重药品须建立逐日消耗交班表和日清月结收支帐。
3、凡属一类贵重药品,值班人员必须每日认盘点,填写逐日消耗交班表,如有差错和丢失现象按科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4、统计员每日根据门诊用药消耗数量及时补充药品,以保证临床用药,当日消耗的贵重药品应及时登记入帐,并应帐物相符。
5、自费药品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自费药品公费报销的现象发生。
6、贵重药品如有自然破损,应按上级规定的报损制度执行,认真清点破损药品,填写药品溢耗单,由科室负责人签字方能上报财务,予以报销。
7、值班人员调配处方时,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凡计价误差大,或错发及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8、值班人员调配处方时,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凡计价误差大,或错发及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9、属公费医疗的患者,应按公费医疗制度执行,严格控制和杜绝滥开大方的现象。
10、贵重药品应定期检查有效期限,严防过期失效的药品使用于临床。
11、凡属生物制品的药品均按要求冷藏保存,易潮解和霉变的药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处。
12、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严防伪、假、劣药混入。
13、严格执行贵重药品逐日消耗制度,贵重药品每月盘点一次,并认真填写盘点明细表,上报财务科。
14、贵重药品一律由调剂室按医师处方发放,晚间急症病人所用药品,次日须补办手续。
个体诊所管理制度诊所规章制度篇五
一、药品管理设置规范 在药品的购、存、销及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是全员、全过程的管理。为了严把质量关,由本人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本诊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处方审核工作,保证药品和服务质量检。
际情况,本人制定了《诊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药品质量控制程序》,让自己明确岗位质量管理规定,使工作有章可循。
三、加大硬件投入,完善设施设备 为了改善药品经营和储存条件,本店购置了药品架,并添置了防鼠设备,达到了防尘、防潮、防污染及防虫、防鼠、防霉变的要求。
四、严格把关,加强购、存、销质量管理
为保证质量管理工作有效到位,诊所对药品购、存、销等环节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全程跟踪,同时诊所对经营全过程的管理都有详细真实的记录,保证药品进货渠道合法,药品质量合格、管理跟踪到位,有效地防止各类质量事故的发生。诊所开业以来无经销假劣药品,未出现与药品质量有关的不良反应及客户投诉。
五、诊所在药品的购、存、销及售后服务过程中,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药品的购进严格按照本诊所的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加强对供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要求供货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立供货企业档案,加强对供货方药品销售人员的资格审核,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的协议;购进进口药品要求供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2、药品的验收关
本人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合同的质量条款以及质量标准,对药品的外观形状、包装及标识严格的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拒收。
3、规范药品陈列管理
诊所根据药品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药品陈列管理工作,做到按用途分类摆放,同时做好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的药品分开存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以及拆零药品专柜存放,并标志明显、清晰。每月对陈列药品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
4、重视药品的养护工作 根据诊所的质量管理制度,我根据药品储存条件对药品进行合理的储存及陈列,每日上午、下午准时记录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情况,在温湿度不符合药品储存要求时,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同时按季对库存一般药品进行循检,对重点养护品种每月进行循检,重点养护品种还建立养护档案,养护记录做到真实、完善、规范。
5、做好药品的销售工作
品 诊所 日期
个体诊所管理制度诊所规章制度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第三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 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 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 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 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 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河北省省卫生厅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河北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第十四条 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 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3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第十八条 药品陈列必须分类摆放,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分开。
第十九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调配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不合格药品管理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药品质量问题的文件、通知及质量通报等的药品。
第二十四条 在药品验收、储存、上柜、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放于不合格药品库(区),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销毁特殊管理药品时,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六条 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第二十七条 明确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个体诊所必须按本制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个体诊所管理制度诊所规章制度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 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 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 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 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 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 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 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 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调配
第二十一条 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个体诊所管理制度诊所规章制度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为加强我院药品的库存管理和资金流动,特制定本制度。
为了保证库房和药房账物的一致性,发现仓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以提高库存管理的水平。
本办法适用于各库房、各药房及静配中心二级库的盘点。盘点分为定期盘点、不定期盘点、日盘点。定期盘点为季度盘点;不定期盘点是出现帐物异常情况下的组织盘点和医院临时下达盘点任务;点是对贵重药品的盘点。
3.1各仓库和药房负责人负责盘点作业前的到货入库及供货清单出库的帐物处理。
3.2各仓库和药房负责人负责盘点的实施,对盘点过程中出现的差异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3.3财务处人员负责每季度各库房、药房及静配中心盘点表的打印、盘点结果录入及调账。
3.4药学部负责人负责对盘点过程的监督及对结果进行检查与审核。
每月最后一周定期盘点;出现帐物异常情况和医院临时下达盘点任务日盘时立即组织盘点,贵重药品每日盘点。
1.盘点准备
1.1对仓库和药房进行整理,清理出藏在死角的物料、药品和耗材。
1.2对不合格品、过期药品要划出专门区域进行定置存放,并建立相应的电子帐;由相应的库管员和药房负责人进行后续处理工作。
1.3对各种无包装物料进行包装,做好物料的标识。
1.4确定盘点范围,核对药品和耗材,确保药品、耗材和货位一致,同时确认区域内的药品、耗材与货位标示是否相同。
1.5对新参与盘点的人员进行培训,熟悉盘点作业流程和各种单据。
2.盘点实施
2.1盘点表的发放
2.1.1由盘点主管负责人负责盘点表的发放。
2.1.2根据盘点人员的分工发放盘点表,盘点表按盘点人数发放,凭盘完的盘点表换新的盘点表。
2.2实物盘点
2.2.1盘点人根据盘点表上的药品和耗材名称找到相对应的货位,先核对该货位的名称和药品实物及盘点表上是否相符,如相对应的货位上有不同品种的药品名称应立即转移至药品相对应的区域。
2.2.2盘点时按照实物填写,实物与帐物相符都打,不相符的“实盘数”栏填写实物数量。
2.2.3在盘点表中“实盘数”一栏中工整的靠左边写下盘点数字。如盘点表填写错误,应用笔在原数字上划一横线,然后在其右边写下正确数字并签名。
2.2.4当一张盘点表盘完后盘点人应在盘点人处签名,并立即将盘点表交给本小组的盘点负责人,由盘点负责人对盘点表进行审核。
2.3盘点表的返还
2.3.1各区域盘点负责人将审核后的盘点表交到盘点工作点,换取新的盘点表。
2.3.4盘点负责人对返回的盘点表审核后,在盘点表返回时间处签字确认,并交专人录入系统,同时将新的盘点表发给盘点负责人。
2.4盘点抽查
2.4.1盘点表由两人一组进行录入,一人负责报数,一人负责录入。当一张盘点表录入完成后,由录入人重新报数,报数人复核。
2.4.2当一张盘点表录入完成后,如盘点数字与系统数字不符,立即由专人负责核查。核查结果由核查人和盘点人共同签字确认。
2.4.3当盘点表返回后,立即安排人员对盘点结果进行抽盘,抽盘比例为盘点品种的10%但盘点数字与系统数字不符的药品和耗材必须安排抽盘。
2.5盘点结果确认
2.5.1抽盘结束后,如帐物相符率为99.5%以上,盘点结果有效。
2.5.2抽盘结束后,如帐物相符率为99.5%以下,贝卩针对问题区域进行扩大抽盘,直至帐物相符率为99.5%以上。
3.盘点总结
3.1如盘点结果合格,则将此次盘点结果与帐面数字核对,出具盘点总结报告。
3.2盘点差异的处理,盘点工作结束后,所发生的差异、错误、盈亏分别予以处理,盘点差异的原因有错盘、漏盘、计算错误;异常退货、冲单,并且未入账等。
3.3整改措施:重新确认盘点区域,检查是否存在漏盘、错盘现象并重新计算;对未入账的重新入账;对无法查明的差异以调账为主。
3.4将盘点结果上报药学部,药学部上报主管领导审核。
盘点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1、盘点差错率
药品盘点金额差错率三0.5%。
2、奖励
所有盘点差错率在规定以下者,每人奖励何差错者(账物相符率100%,每人奖励50元。
3、处罚
药品盘点金额差错率超过0.5%以上者,每人罚款30元处理;差错率超过1 %以上者,每人罚款50元处理,从当月绩效中扣除。
个体诊所管理制度诊所规章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治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把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分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承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测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 对特别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分配药品。分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分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分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常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制度与管理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背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个体诊所管理制度诊所规章制度篇十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个体诊所财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县委办公室有关财务上的`一切收入和支出,包括不同渠道不同名义的各种经费,均由主任一支笔签批。
正常办公经费数额较少,由分管主任确定支付后,要按期报主任签字,数额较大的支出由分管主任请示主任同意后方可支付。
职工子女入托费由分管财务副科长直接确定支付。
工作人员差旅费由主任签字支付。
主管会计负责管理总帐,分类明细帐,记帐凭证和各种报表。
现金会计负责记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帐,负责管好各种支票和现金。
两个岗位要做到钱帐两分开,钱物两分开,票印两分开。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必须到县医院就诊,凭医疗费收据和处方笺到财务报帐。
车辆维修及更换易耗材料,如数额较小,由分管主任确定支付并按时报主任签字支付;数额较大,须由分管主任请示主任同意后支付。道桥费由队长统计后由分管主任签字并报主任签字报销,一次一结。
办公用品实行统一采购、保管、发放,实行定点采购,享受最低价,严把质量关。
具体实施由行政科长统计,报主管主任确定,并与分管财务副科长一同购买,现金会计保管。如数额较大,须由分管主任报主任同意后实施。
出、入库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做到帐物相符;办公用品不重复购置。
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及时纠正和制止各种违纪现象。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本单位领导的监督和审计,反映情况要实,提供资料要准。
对弄虚作假和严重失职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交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