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保险宣传案例篇一
1.“7.8保险扶贫公益跑”活动
活动期间,太平人寿白山中支参与扶贫健步走的人数为27人、共完成捐赠次数206次,用自己的力量为贫困地区群众送去保障。
2.短视频推广传播活动
白山中支充分调动广大保险从业者和社会公众的创造力,围绕“爱,从一份保障开始”这一主题,拍摄制作创意性1分钟以内短视频3条,上传到抖音视频网站上,点击浏览数2889,转发微信朋友圈点赞数46,用多种表现形式,普及保险知识,展示保险情怀。
3.组织开展“保险五进入”活动
7月5日白山中支根据自身实际,组织开展“保险五进入”活动-走进幼儿园,通过设立咨询服务展台,发放宣传资料为幼儿园的老师细心讲解了保险的功能以及普及保险知识,让更多的群体及各行业了解保险,提升了对保险的认知度的同时有效的树立了企业的品牌形象,让更多的人了解太平,了解太平的文化。
4.组织开展职场宣传
“7.8”活动期间,白山中支在办公和营业场三楼及八楼多处悬挂宣传标语、海报,向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发放宣传保险及行业形象。
5.开展媒体宣传
“7.8”活动期间,白山中支充分利用外部媒体平台,宣传并持续推广7.8年度主题及相关保险宣传,在777商城网发布2篇文章,巩固活动成果,扩大了宣传力和影响力。
通过本次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扩大了保险的宣传范围,加强了人们对保险的认识,提高了市民的保险保障意识,太平人寿白山中支会持续进行相关保险知识的宣传,努力创造更好的氛围及环境。
保险宣传案例篇二
受害人遭遇意外事故,受害人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而责任方又投保了有关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存时,并不存在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应按各自合同规定进行赔偿和给付。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小江是生活在本地的一个普通上班族,小江妻子是在当地保险公司上班,于是,他们对于保险的作用非常重视。小江一家三口都办理了意外保险。一天,在小江下班回家的路上,小江骑着摩托车在拐角处与一辆逆行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小江头部受到撞击,昏迷过去,并造成了腿部骨折。在医院两天急救后,才脱离了生命危险。
此时,小江的妻子马上向保险公司申报了意外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在接到申报后,马上派人前来审查,小江的妻子此时马上向交警部门申请事故责任核查报告,此外还向医院申请提供医疗证明,证明小江的伤势和医疗费用。
经过仔细的调查,保险公司确定此次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并且车祸事故的责任不在小江。其受伤情况也属于意外险的担保范围。
郑女士读小学一年级的孩子在学校不小心踩到了老鼠尾巴,被老鼠咬伤了左脚,家长带孩子去疾控中心接种了鼠疫疫苗,花费了900多元。之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说接种疫苗不在理赔的范围。
郑女士称孩子在学校参加了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这些费用可以理赔,难道在校被老鼠咬不属于意外事件吗?接种鼠疫疫苗不仅是预防,也是为了治疗。保险公司理赔科称,保险条款规定的用药费用全部参照社保范围内的,而疫苗用药不属于社保用药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不好理赔。
江女士一次在马路上散步时,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她在躲避一辆横冲直撞的大卡车时,却被另一辆随后冲上来的小货车撞伤了大腿,骨折住进本地医院,在随后的手术以及护理中,梁女士的相关费用差不多花费了3万多元,并且医院建议梁女士需要卧床休息5个月以上。
在这个保险理赔案例中,江女士身心受损的时刻,让其唯一庆幸的是,自己购买的总保额为30万元的综合意外险这下能发挥作用了。可让江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她今年康复出院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却答复她说,只有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投保人才能依据"人身意外伤害责任"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现在江女士的腿部功能并没有完全丧失掉,因此,公司只能按照"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对江女士赔付8000元以下的赔偿。
当江女士听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一番话后,万分惊讶,因为这与当初自己购买意外保险时,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所承诺的即使被狗咬了,也可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说法,简直相差甚远。
案例一:被保险人孟某,男性,于20xx年3月29日投保平安鸿盛,年交保费1326元,20xx年投保平安智盈人生、智盈重疾、无忧意外、无忧意外医疗,年交保费6000元,年度合计缴纳保费7326元。
20xx年6月28日,被保险人被吊车臂砸伤后,医治无效意外身故。7月1日,平安人寿包头中心支公司接到客户报案后,经核实被保人意外死亡情况属实,随即协助客户收集材料申请理赔,并于8月7日结案,赔付客户意外身故理赔款36万元。对大众来说,保险不是万能的,但意外发生之时,保险也为普通家庭筑起了一道防火墙。
案例二:被保险人邢某为男性,20xx年在中国人寿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xx年10月,被保险人在某建筑工地干活时,不慎触电身亡,中国人寿包头分公司接到客户单位报案后,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并协助受益人准备索赔资料。
经调查核实,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情况属实,20xx年1月中国人寿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5万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企业转移了风险,也使员工及其家庭多了一份保障。
保险宣传案例篇三
2019年7月1日,李女士被诊断为贲门癌。
李女士到人寿保险处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时,人寿保险以李女士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有乳腺癌术后的既往史为由拒绝理赔。
李女士将中国人寿河北分公司告上法庭,人寿保险给付保险金。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人寿保险应当向李女士给付保险金,并支付本次诉讼费。
理由如下:
1、李女士在申请患支气管炎所支付医药费的保险金时,出院记录中已载明有乳腺癌术后18年、7年的既往史,说明人寿保险在支付这次保险金时已知晓李女士的该既往病史。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李女士申请支气管炎住院保险金的日期为2019年3月,当年7月申请重大疾病保险,解除合同的权限已超过30日,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
2、《保险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订立日为2011年4月7日,重大疾病确诊日为2019年7月1日,合同生效早已超过2年。
一审法院认为,人寿保险拒赔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要求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给付原告李女士保险金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926元。
二审判决——
人寿保险上诉,法院驳回,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由人寿保险支付。
这个案件,怎么说呢,一方面是保险公司自己给自己挖坑了,一方面也是投保人比较走运,住院医疗报销得到顺利理赔。
如果初次理赔住院医疗保险金就拒赔,走诉讼渠道投保人不一定能胜,毕竟曾经确诊过癌是很大的隐瞒告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