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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篇一
第二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一)我市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具体我市常住人品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 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其他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汴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 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七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可以分在实质性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6 个月 内或取得专利证书6 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 个月内一并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之后6 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国内发时专利申请资助可以按获取得专利证书的进度分两次付款:
(一)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人民币(上同)2200 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资助额度下,专利申 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资助1500 元,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增加资助1700 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则由市知识产权局按 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 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600 元。
第十条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分两个档次给予 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或地区):
(一)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专利每件专利资助50000 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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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篇二
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天津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以有效专利为核心,涵盖专利申请、授权、维持三个阶段,重点向发明专利倾斜,实行成本补贴、奖励、专项工作推动相结合的资助方法。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属于市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和推动专利相关工作,不得挪为它用。
第四条 专利资助分为“专项资助”和“面上资助”。
1、专项资助。市区两级专利试点企业以及专利示范和优势企业资助;专利申请零突破资助;由pct成员授权并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外观设计促进行动及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的专利申请资助。
2、面上资助。除专项资助之外的专利申请和交纳第三次年费的有效专利的资助。
第五条 资助对象是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以及在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个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地址为外省市的除外。
第六条 资助范围
1、当年(申请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天津专利代办处受理,或通过电子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并已交纳了申请费的国内专利申请。
2、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且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交纳了第三次年费的有效专利。
3、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由pct成员授权并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
4、知识产权工作开展较好,确定列入市、区两级专利试点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市级专利示范和优势企业。
5、历史上未申请过专利,本年度实现专利申请零突破的首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以及为上述企事业单位首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供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6、承接外观设计促进行动和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并为其提供专利申请服务的本市专利服务机构。
第七条 资助标准
1、根据财政资金情况确定当年资助标准。
2、按年度确定每个法人单位和个人面上资助最高累计领取限额。
3、面上资助与专项资助不得同时、重复领取。
第八条 领取方式
1、专项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负责办理,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2、面上资助按当年资助领取通知要求到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注册地区县知识产权局办理。
3、当年的面上专利资助,应该当年办理相应的申领手续,超过下年度一月底不再补办上年资助。
第九条 违规责任及处理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资助经费全数追回,并在三年内不给予资助;凡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确认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追缴全部资助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匹配政策
各区县、行业集团公司可结合本区域财政和自身情况,以不低于1:1比例的资金匹配,制定相应政策推动本区域、本行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篇三
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2012-08-29)字体大小: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提升全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依据《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7日
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完成《天津市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制定的任务目标,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发展,提升全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以提升企事业单位专利综合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有效专利拥有量为重点,并向发明专利倾斜,涵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实行成本补贴、奖励、专项工作推动相结合的资助方法。
第三条 专利资助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以及在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国内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的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和维持的费用。重点资助发明专利;
(二)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试点、示范和优势创建工作;
(三)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助项目。
第五条 专利资助实行重点资助和面上资助两种方式,同一资助内容不重复发放。重点资助实行项目管理,按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面上资助实行统一组织、计件核算、分阶段发放。根据预算规模确定当年的资助重点和资助标准,核算每个申请单位(自然人)的资助总额。同一法人单位(自然人)每年获得的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重点资助。采用与申请单位签定资助合同,实行项目管理,按实施进度拨付资金,主要包括:
(一)重点单位专利申请、授权资助。对经过专家评审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据其申报的专利申请和授权计划,参照发明专利每件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500元,计算资助额度,逐年进行发放。同一法人单位每年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二)专利试点、示范和优势创建工作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专利实施转化,开展专利评估及交易,制定专利标准,加强专利保护等工作。对经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20万元的资助。
(三)专利信息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对市级专利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和公益项目,经过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5-2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面上资助。采用统一组织、计件核算、分阶段发放,主要包括:
(一)专利申请、授权资助。对未列入重点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申请的专利,每件发明专利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补贴最高不超过400元。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同一法人单位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同一自然人资助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二)首件专利资助。对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当年实现首件发明专利申请零突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
(三)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自申请日计算第4-6年的年费,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元/件。同一权利人每年获得的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四)pct专利资助。对当年通过pct途径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经过统一审核后,与中央财政的支持合并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专利奖。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中国专利金奖按照每件10万元进行奖励;天津市专利奖按照金奖每件3万元、优秀奖每件1万元进行奖励。
第九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按照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的相关资助办理通知,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重点资助的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金额。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资助方案,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助项目,市知识产权局与受资助方或其委托方签订资助任务合同书,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项目拨付计划,向受资助方拨付资金。
面上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向受资助方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检查、组织验收,并实行绩效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据实提供专利资助申请,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并取消以
后的资助资格;凡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确认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追缴全部资金。若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应按照《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专利工作。企业、高校、院所也应安排专项经费,落实相关奖励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原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津知发〔201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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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篇四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政策要点: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申请条件:
1.一般资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
2.专项资助
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其他专利工作。
政策依据: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拨付,以及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一般资助
第七条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
第九条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第十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国内专利和港澳台地区专利在15个工作日内,国外专利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资助的决定。
第三章 专项资助
第十五条 专项资助是指对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七条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第十八条 根据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市知识产权局在2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资助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两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专利申请或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专利资助政策,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07]13号)和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沪知局[2007]1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篇五
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一、资助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和在本市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二、资助范围
(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向港、澳、台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天津市医药、食品、保健品,天津市名牌产品外观设计,天津市青少年发明创造等专利申请资助,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地址为本市(以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中记载的申请人地址为准),并由天津专利代办处受理,或按规定必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直接受理的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二)向港、澳、台提出的有关发明专利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三)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四、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天津市第二批专利示范企事业试点单位、天津市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重点单位资助标准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1600元/件;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
(二)区县、工业总公司、控股集团、集团公司的专利工作重点单位资助标准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800元/件;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
(三)一般单位和个人资助标准
1、职务发明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500元/件;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300元/件。
2、非职务发明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300元/件;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150元/件。
(四)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申请发明专利5000元/件。
支持天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程,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给予奖励,金额不受最高资助限额限制。
五、资助限定
(一)同一自然人每享受资助最高限额3000元(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专利申请资助不受此限制);
(二)同一单位每享受资助最高限额20万元;
(三)同一技术方案向多个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只资助其中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申请;
(四)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所指的专利申请不给予资助。
六、资助受益人
资助的受益人为全体专利申请人。资助受益人可以委托他人或机构代办资助申请手续,但必须出具由资助受益人盖章(资助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七、资助请求的受理
(一)受理单位
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天津市第二批专利示范企事业试点单位、天津市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重点单位、的专利申请资助,工业总公司、控股集团、集团公司重点工作单位的专利申请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受理。
区县专利工作重点单位及其他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资助由所在区县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以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中记载的申请人地址为准)。
(二)资助请求人须向受理单位提供的材料
1、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请求书1份(请求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可现场索取或网上下载);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复印件留存),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一页、《摘要》复印件各1份;
3、缴纳申请费的正式发票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复印件留存)。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审核;申请人为单位,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专利申请资助检索报告1份。国内专利申请,由各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单位或具有专利信息检索资格的机构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
5、职务发明须提供专利申请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单位介绍信1份,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办事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非职务发明须提供专利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6、代为办理资助请求手续的,还须提供资助受益人共同出具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要明确资助款收取人。
九、资助请求的审查
各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单位根据本办法对受理的专利申请资助请求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请求人是否为本办法二、七、八
(一)款规定的情况;
(二)请求资助的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三、四的要求;
(三)请求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八
(三)款的要求;
(四)专利申请是否为本办法六(三)、六
(四)款的情况;
(五)其它相关问题的审查;
(六)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资助请求人提供专利申请全套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能确定是否为本办法六
(四)情况的,暂停资助,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后再按本办法补发资助。
对于初步审查合格的,发给资助请求人《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通知单》。
十、资助金的领取
(一)领取时间
由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单位在《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通知单》中指定。
(二)所需凭证
资助请求人须带《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通知单》在指定时间换取《付款单》,凭《付款单》到原受理单位领取资助金。
未按指定时间换取《付款单》领取资助金的,视为放弃领取资助,不再补办。
事业单位领取资助金的,须开具《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
企业单位领取资助金的,须开具《天津市企业往来收据》;
个人领取资助金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
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要求将资助款拨入其帐户的,须出具全体申请人同意将资助金拨向受托代理机构的证明,并开具《天津市企业往来收据》。
十一、资金的使用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应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奖励在专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不得挪为它用。
十二、责任
申请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资助金全数追回,并在三年内不给予资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