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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利奖励办法天津市专利补贴篇一
(一)我市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具体我市常住人品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其他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汴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 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七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可以分在实质性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6 个月 内或取得专利证书6 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 个月内一并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之后6 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国内发时专利申请资助可以按获取得专利证书的进度分两次付款: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资助1500 元,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增加资助1700 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则由市知识产权局按 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 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600 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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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利奖励办法天津市专利补贴篇二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提升全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依据《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7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完成《天津市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制定的任务目标,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发展,提升全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以提升企事业单位专利综合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有效专利拥有量为重点,并向发明专利倾斜,涵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实行成本补贴、奖励、专项工作推动相结合的资助方法。
第三条 专利资助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以及在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的主要范围包括:
(二)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试点、示范和优势创建工作;
(三)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助项目。
第五条 专利资助实行重点资助和面上资助两种方式,同一资助内容不重复发放。重点资助实行项目管理,按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面上资助实行统一组织、计件核算、分阶段发放。根据预算规模确定当年的资助重点和资助标准,核算每个申请单位(自然人)的资助总额。同一法人单位(自然人)每年获得的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一)重点单位专利申请、授权资助。对经过专家评审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据其申报的专利申请和授权计划,参照发明专利每件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500元,计算资助额度,逐年进行发放。同一法人单位每年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二)专利试点、示范和优势创建工作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专利实施转化,开展专利评估及交易,制定专利标准,加强专利保护等工作。对经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20万元的资助。
(三)专利信息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对市级专利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和公益项目,经过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5-2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面上资助。采用统一组织、计件核算、分阶段发放,主要包括:
(一)专利申请、授权资助。对未列入重点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申请的专利,每件发明专利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补贴最高不超过400元。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同一法人单位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同一自然人资助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二)首件专利资助。对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当年实现首件发明专利申请零突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
(三)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自申请日计算第4-6年的年费,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元/件。同一权利人每年获得的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四)pct专利资助。对当年通过pct途径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经过统一审核后,与中央财政的支持合并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专利奖。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中国专利金奖按照每件10万元进行奖励;天津市专利奖按照金奖每件3万元、优秀奖每件1万元进行奖励。
第九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按照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的相关资助办理通知,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重点资助的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金额。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资助方案,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助项目,市知识产权局与受资助方或其委托方签订资助任务合同书,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项目拨付计划,向受资助方拨付资金。
面上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向受资助方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检查、组织验收,并实行绩效跟踪管理。
后的资助资格;凡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确认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追缴全部资金。若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应按照《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专利工作。企业、高校、院所也应安排专项经费,落实相关奖励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原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津知发〔201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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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利奖励办法天津市专利补贴篇三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天津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以有效专利为核心,涵盖专利申请、授权、维持三个阶段,重点向发明专利倾斜,实行成本补贴、奖励、专项工作推动相结合的资助方法。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属于市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和推动专利相关工作,不得挪为它用。
第四条 专利资助分为“专项资助”和“面上资助”。
1、专项资助。市区两级专利试点企业以及专利示范和优势企业资助;专利申请零突破资助;由pct成员授权并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外观设计促进行动及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的专利申请资助。
2、面上资助。除专项资助之外的专利申请和交纳第三次年费的有效专利的资助。
第五条 资助对象是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以及在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个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地址为外省市的除外。
第六条 资助范围
1、当年(申请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天津专利代办处受理,或通过电子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并已交纳了申请费的国内专利申请。
2、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且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交纳了第三次年费的有效专利。
3、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由pct成员授权并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
4、知识产权工作开展较好,确定列入市、区两级专利试点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市级专利示范和优势企业。
5、历史上未申请过专利,本年度实现专利申请零突破的首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以及为上述企事业单位首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供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6、承接外观设计促进行动和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并为其提供专利申请服务的本市专利服务机构。
第七条 资助标准
1、根据财政资金情况确定当年资助标准。
2、按年度确定每个法人单位和个人面上资助最高累计领取限额。
3、面上资助与专项资助不得同时、重复领取。
第八条 领取方式
1、专项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负责办理,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2、面上资助按当年资助领取通知要求到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注册地区县知识产权局办理。
3、当年的面上专利资助,应该当年办理相应的申领手续,超过下年度一月底不再补办上年资助。
第九条 违规责任及处理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资助经费全数追回,并在三年内不给予资助;凡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确认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追缴全部资助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匹配政策
各区县、行业集团公司可结合本区域财政和自身情况,以不低于1:1比例的资金匹配,制定相应政策推动本区域、本行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