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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1+3要求篇一
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监管和宽松监管两种类型。
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模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监管。
经济学家一般从三个角度来看待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经济、安全、信息。
而这三个因素又可以分成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对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问题的监管三个方面。
根据其监管的侧重程度和严格程度不同,主要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监管可以分为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两种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监管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松散监管模式。
但本文侧重于分析国外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模式,通过考察世界各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模式,以探讨我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未来的发展方向。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的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一个综合指标。
偿付能力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大于负债,同时还要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履行所有因债务而导致的财务责任。
合理的偿付能力应该在使保单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 险业运营成本较低这两个因素的权衡中达到均衡。
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保险双方在权力义务的获得和履行的时间上存在着不对等性,主要原因在于:与其他实物交易不同,保险产品的购买者并不充分了解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的信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的有限责任增加了有悖于职业道德经营的可能性;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有可能导致保单持有人的“羊群”或传染效应,从而出现对保险公司的“挤兑”现象。
所以,保险公司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将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产生威胁。
对此, 西方国家主要通过对偿付能力有效监管来达到监督保险公司经营同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由于各国国情殊异及保险业发展历史长短不一,偿付能力监管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可分为北美体系、欧盟体系和澳大利亚体系。
一、北美体系
北美体系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
美国的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
美国对其保险业的监管实行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双重管理的体系,监管范围也非常广泛。
在这一监管体系下,州是监管的主体,各州有权处理保险监管工作中的一切事宜,如保险立法和税收等。
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法规和管理机构。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保险监管成本,美国最早建立了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和评级制度。
这些评级机构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提供了关于保险公司财务实力的总体信息。
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和财务分析跟踪系统(fats)作为美国保险监管预警机制的两个重要的信息系统,主要帮助保险公司的无偿付能力进行预测,避免更多保险公司破产。
20世纪90年代美国保险监管协会提出了风险资本要求法(rbc),该法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具体数量和类型而变化,使保险公司的资本与其承担的风险大体匹配。
现金流量分析是以利率变动为主要假设来测定。
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分析寿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属于动态监管方法。为了对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时能及时进行补救,美国建立了保证基金体系,以保护可能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
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既有事前的预警、事中的控制,又有事后的弥补;即有静态监管,又有动态监管,两种监管相互补充,其体系建设比较完整。
加拿大的保险业由加拿大联邦金融机构监督办公室(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sfi)监管。加拿大动态资本充足性测试是在给定保险人近期、当前财务状况,以及保险人在未来一系列假设情景下的前提下,对保险人资本金的变动趋势进行分析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测试分析,提供有关可能导致保险人资产损耗的不利事件的信息,预测采取相应纠正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帮助保险公司防范偿付能力不足事件的发生。
北美体系主要采用了风险资本方法(rbc),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作为指标,通过指标值的变动,决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其中,风险资本的衡量考虑了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类别,得到各类风险的大小之后,再通过一定的组合方式计算出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的大小。通过考虑各公司的具体风险构成,风险资本方法不再拘泥于对保险资产与盈余的固定要求,而是针对风险状况确定最低资本要求,是一种比较科学的偿付能力评估与监管方法。
近年来以风险资本思想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已经成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一个主要趋势,包括许多新兴亚洲地区和国际监管机构都已经试行rbc方法或开展相关研究。
二、欧盟体系
欧盟偿付能力监管内容规定了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其由最低固定保证金和偿付能力额度组成。同时,还规定可计入资本金的资产负债表项目。虽然欧盟投资管制较松,但对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投资特别关注,注重协调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并规定责任准备金投资的资产类型及各类资产占准备金总额的最大比例,避免风险的过于集中。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监管机构会采取限制公司投资行为等举措进行干预。
欧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属于比较宽松的监管体系,它考虑的因素比美国简单,操作起来比较简便,但其保险监管对行业自律要求很高。
1979年3月5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颁布了“欧洲指引”(european directive),制定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
其后,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爱尔兰、英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和芬兰等15个国家先后参照了“欧洲指引”执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 管。
欧洲各国以后制定的法规基本上依据这份欧洲指引。
欧盟体系以英国最具代表性。
英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体现在1982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以及1994年保险公司管理条例(the insurance companies regulation 1994)的规定中。
三、澳大利亚体系
澳大利亚采用的是法定基金双重标准方法,针对法定基金制定了双重标准,即法定基金的偿付能力标准和资本充足标准,根据法定基金满足这双重标准的不同情况,决定相应的监管行动。其中,偿付能力标准针对现有业务,属于静态评估;而资本充足性标准对未来业务予以假设,属于动态评估。这一方法本质上体现的是风险资本的思想,即考虑影响偿付能力的资产与负债等多方面的风险,并量化为各风险准备金进行线性加总得到最低的资本要求。
1998年7月1日澳大利亚财政部成立了澳大利亚审慎监督委员会(australia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ra)。澳大利亚审慎监督委员会作为普通保险和人寿保险的监管者,主要代表的是当前的和未来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澳大利亚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主要有1973年的《保险法》以及1995年的《人寿保险法》。
通过学习研究国外的先进保险监管经验与方法,从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形成针对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方式,才能让我国的保险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志东,卢雅菲,俞自由.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黄为,钟春平.偿付能力监管法规的国际比较.中国保险,2008郭颂平.论国家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管理[j].保险研究,2009 4 黄宇.构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指标体系[j].浙江保险,2010陈迪红,潘竟成.保险公司动态财务分析初探[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 6叶明华.偿付能力监管:我国保险监管的新方向[j].经济工作导刊,2009
保险学课程作业
题目: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班级:1123101班
学号:1112310103
姓名:刘泽宇
保险监管1+3要求篇二
内容提要:按照加入wto日程表,我国金融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保险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挑战也不断升级。
由于保险公司监管的内容与方式影响着所辖保险机构的经营决策,决定着整个保险行业的结构与功能,为了维持本国保险市场体系安全稳定地运行,保险监管机构与其所管理的保险公司面临相似的挑战。
因此,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对控制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保险客户资金安全、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有重大意义。
本文从政府监管、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三个层面分析了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问题。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开放,这对我国保险业将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新的机遇。
如何在新形势下构建我国保险机构监管体系,为我国保险业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和环境保证,是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应由政府监管为主导、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依托和社会监督为补充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层次组成。只有让每一个层次都发挥出自己的作用,我们的保险监管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保险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建设应重点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完善保险监管中政府监管组织体系
要强化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系统,进一步树立风险监管为本的监管理念。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专业保险监管机构,肩负着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任,强化保监会监管地位是新时期强化保险监管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我国保险监管系统存在的问题
2.监管方式、手段尚需改进。目前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依然主要是靠手工操作,有关信息依然是通过现场收集和保险机构填报报表两条渠道获得,这显然与目前保险业相当程度的电子操作的现实不相适应,开发保险监管报表的电子报送系统成为必需。
(二)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承担的三大监管任务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的有机统一。入世后,在不断完善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各商业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科学、严谨、有效的内控机制。
(一)解决商业保险公司强化内控机制的动力问题。要使保险公司所有者真正具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在动力,就必须积极推进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使保险所有者成为真正的所有者;而保险管理者和员工重视内部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将由于内控不力给保险公司造成的风险损失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建立一种直接关联。
(二)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中的职能定位。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明确哪些是商业保险公司自己要管好的事情;明确在经营中的风险情况怎样,应当承担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职责。
(三)法律和政策上的有效支持。国家应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商业保险公司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经营风险的大力支持;还要求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手段上予以配合,逐步减少行政干预。
三、社会监督是保险监管的潜在力量
社会监督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舆论监督、公众监管等等。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这些职能,社会监督可以成为金融监管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发挥好社会监督力量,保险监管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的专业力量进行监管
随着保险经营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新型的保险品种如分红型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等不断推出,有效的监管必须随之加强,而加强管理的要求又会进一步加剧劳动力市场上有经验、有能力的从业人员的稀缺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在一些特定的适合的技术领域向注册会计师寻求帮助已经成为必然。
对于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来说,有效地使用外部审计是一条实际可行的出路。如前所述,它不但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更可以使保险监管的力度和范围加深、广泛。
(二)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纠纷,既可以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整个保险业的信誉,同时通过研究客户投诉情况也可以将有用的监管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据此采取相应有效的监管措施。
保险监管1+3要求篇三
保险监管参考
第42 期
(总第605期)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二o 一o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标本兼治提高费用真实性
一一关于保险公司费用真实性检查方法及问题的思考
费用真实性是近年来保险公司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险公司违规反映最为突出的问题但从检查效果看,费用不真实问题已成为市场中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顽疾”,反映出现行费用真实性检的惩戒方式并没有有效地发挥作用随着市场的发展,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多措并举,将外部监督真正转化为公司的自我规范要求,实现标本兼治。
一、现行费用真实性检查的主要方法
目前在费用真实性检查中主要采取“数据分析一一查阅凭证一一询问核实一一外调取证”的四步检查法。
数据分析是费用检查的关键环节。主要通过分析被检查公司的“业务及管理费”和“手续费”明细账,发现问题线索,确定重点抽样对象。在具体分析中通常采用“一分二比三抽样”的方式。“一分”就是分二级子科目(如“会议费”、“差旅费”等)、分业务团队、分月份、分中介机构„手续费)统计相关费用数据;“二比”就是将细分的数据与去年同期比、与业务规模比、在团队之间比、在月份之
间比,发现数据规律或异常;“三抽样”就是根据比较结果,在保证一定抽样比例的基础上确定抽样对象,通常以规模大、比例异常的费用科目、业务团队和中介机构为抽查重点。
查阅凭证是费用检查的基础环节。主要通过调阅相关业务、财务原始凭证,从原始记录中发现问题线索。检查中一是做好底稿记录,通过对报销事项、原始发票、支票、相关人员访谈等大量信息的整理,直接发现报销事项集中、连号发票不同单位等问题线索;二是注意利用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如利用工商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阅开票机构的真实性和延续性,利用税务局的发票查询系统鉴别发票真伪等。
询问核实是费用检查的重要环节。主要根据发现的问题线索,与相关当事人(包括报销人、审批人和领款人等)进行谈话,核实相关费用的真实性。这一阶段的关键是做好谈话前期准备,尤其是与谈话有关的证据一定要充分,摆事实、讲道理、攻心为上。外调取证是费用检查的辅助环节。一方面前往发票开具单位对发票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获取相关证据。另一方面通过银行调取有关支票影印件,查实资金流向。
二、现行费用真实性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保险公司费用不真实问题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通过报销没有真实业务事项的票据套取费用,如大量使用会议费、修理费、油票、的票等;二是虚增人员套取工资费用;三是将直接业务虚挂在中介机构名下,通过报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套取手续费。套
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贴补中介机构手续费、业务部门日常开支或被个别内部人员(小集体)侵占.从检查实践看,目前费用真实性检查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取证困难为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认定费用不真实必须证明费用发生的事项为虚假,因此“询问核实”和“外调 取证”环节直接关系到对问题的认定。
由于保险监管部门受调查取证手段的限制,如果相关人员对违规事实拒不交待或开票单位拒绝调查,则无法认定费用不真实,最终形成“拒不认罪则无罪” 的情况。
这种完全依赖于相对方配合情况的取证方式在实践中往往导致检查组取证困难。
二是检查效率低。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查阅凭证和外调取证两个环节.查阅取证主要依靠手工翻阅和记录,由于费用检查涉及的科目多,需要查阅的凭证和记录的信息量较大,耗费一定的检查资源。
而外调取证环节涉及的费用发票开具单位多是宾馆、商贸公司等与保险业无关的单位,在寻找确认、配合取证等方面存在较多障碍。
三是效果有限。
近年来保监会加大了对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的整顿规范力度,保费收入、理赔支出的数据真实性大大提高。
但反映公司经营成本的费用真实性问题却屡禁不止,客观上反映出现行的以费用真实性为重点的检查和惩戒方式对市场作用有限,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007年以来,北京保监局共对40余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超过6既都涉及费用不真实问题。
三、原因分析
保险公司费用不真实不仅破坏了行业基础数据,导致保险产品价格居高不下,损害投保人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为逃税、腐败和
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费用不真实问题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但追本溯源,从现行体制看,费用不真实问题的形成受多方因素影响,仅仅依靠保险监管部门的查处很难达到“治本”的目标。
一是监管部门的费用监管政策与保险公司的费用考核体系存在目标差异。费用监管政策强调公平,要求所有的数据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建立行业统一的费用数据墓础。保险公司的费用考核政策强调效率,要用最少的费用产生更多的保费规模。在规模导向的考核政策下,采取“费用包干”这种有利于控制成本、放松管制、提高激励的费用政策,无疑是行业现有管理水平下,一种较为有效的管理手段。从经验看,监管政策只有转化为公司自身规范的内生动力,政策的执行效果才最明显,而费用真实性检查中监管部门基于公平与公司基于效率的目标不一致,决定了保险公司自我规范意识不强,检查效果不明显。
二是考核激励机制不合理导致费用成为基层公司的主要利益来源。目前,大部分保险总公司对基层公司的费用管理主要施行“费用包干”制度。一方面,总公司依赖费用政策实现对基层公司的业务激励,只要有业务保费,相应额度的费用就归其所有;另一方面,基层公司尤其是具体业务人员的主要利益来源就是“挣费用”,费用结余不仅不能增加自身收入,而且还可能会增加下年费用额度。如2009年长安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综合费用率考核指标为52%,在此限额内,分公司乃至个人不仅缺乏控制费用支出的内在动力,而且经营活动的主
要目标就是费用使用最大化,获取额外利益,客观上助长了费用使用中的虚假行为。
三是较高的产品费用率为费用不真实提供了较大空间保险产品的定价包括纯费率和附加费率,大部分保险公司能够在实际经营中支付较高的费用,其根源还在于保险产品定价中已经包含了较高的附加费用,公司“贴得起”。
如在对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检查中,北京保监局发现其银保销售的两款两全保险,总公司确定的首年直接销售成本率分别达到6.62%和5.04 %(包含手续费、工资绩效、间接成本摊销等),在此限额内,费用可以随意调剂.较高的附加费用率和利润额为保险公司制造虚假费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四是信息披露机制不充分,无法引入运营成本的外部监管。
除交强险外,现行监管制度并未要求保险公司对外披露详细的财务经营状况,尤其是涉及各具体险种的赔付率和费用率等数据指标。
同时由于目前我国保险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社会公众很难通过专业机构获取各公司的全面评价信息,从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导致公司缺少自我改进的动力和压力。
此外,受社会诚信环境、税收负担和竞争压力等影响,部分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给予额外利益、选择所谓的“合理避税”等也是导致费用不真实长期难以根治的重要诱因。
四、政策建议
(一)强化总公司的管理责任,增强自我规范意识.从检查实践看,总公司执行的“费用包干”、“直接业务与中介业务差异性的费
用政策”等制度,是导致目前基层公司费用不真实的重要因素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对总公司费用考核制度的研究,尽快出台相应措施,督促总公司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形成保监会一一保险总公司一一分支机构的政策传导路径,通过偿付能力约束控制公司市场行为,使其与监管导向保持一致。
(二)逐步加大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行业墓础数据逐渐积累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纯风险损失率、费用率和理赔质量等经营指标,提高保险产品的透明度。通过
投保人“用脚投票”,倒逼保险公司降低费率、规范经营、改善服务,最终实现由“贴得起”到“没钱贴” 的费用政策,从源头上解决费用不真实问题。
(三)加强行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如上分析,费用不真实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不仅涉及到发票使用、资金转付、账务处理等具体的财务制度,也涉及到产品定价、考核体系、合规管理等更深层次的问题,甚至还与社会反商业贿赂和税收政策有较大关系。
这种复杂性决定了治理费用不真实问题,必须加强与税务、审计、司法等多个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监管优势,如税务部门对发票的监管、审计部门对费用合理性的监管、司法部门对商业贿赂等的监管,才能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事半功倍、治标治本。
而保险监管部门则应该逐步放松对保险公司费用政策的管制,将重点更多地转向产品定价、经营标准、公司治理等监管制度的完善和解决消费误导、理赔难等与消费者切身利益保护更加紧密的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保险监管1+3要求篇四
1.绪论
2.1.1 研究背景
(一)保险监管发展的需要
保险业作为最古老的风险管理办法一种,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因其种类繁多,功能的多样性,一直被大众所喜爱。
但是08年9月美国爆发了严重且全面的金融危机,仅仅半月,好几个历史上有百年根基的金融巨头一个个相继倒下,使危机如燎原之火迅速蔓延到整个世界。再者,遥想98年东南亚金融海啸,致使亚洲很多国家的货币贬值以及受到的各方面冲击,到现在都无法复原。所以说,金融产品是把双刃剑,保险更是首当其冲。所以,对其的监管刻不容缓,也是必然的选择。
(二)机遇与挑战
自1980年改革开放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业从一片空白到日益壮大,从市场规模只占金融业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到开始影响银行业的传统储蓄业务,并通过基金间接入市成为资本市场的中流砥柱,保险业已真正成长为大金融的重要支柱之一。中国保险市场从垄断到竞争,从国内局部竞争到国内全面竞争,从封闭到开放,从国内竞争到国际竞争,一步一步发展到今天,也初步形成了良性竞争的市场格局。在国际性日益增强的保险市场中,如何进行成本合理、强度适中、有效率的保险监管,有效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保险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保险监管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三)实践基础
一般来说,保险监管是指国家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对保险机构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对保险机构业务范围、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保险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
保险监管,从监管主体上来看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保险监管是指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体系及其活动进行的强制性监督与管理,从另一观点上来看,保险监管还包括行业自律性和社会对保险机构以及保险机构对其自身业务经营的监督与管理。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完整保险监管体系共有三方面:第一方面,保机构的内部稽查审核与风险管理;第二方面,利益相关者对保险机构的制约,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对保险业的管制和约束,以及保险业公会与险行业协会的自律;第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上的强制性与惩罚性的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与保险市场的监管。
制。
1.2 研究意义
保险业中存在的利益冲突决定了保险监管中平衡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利益就会是监管在基本原则,也就是监管中的基本的监管利益所在。
从根本上讲,保险监管的目标只有一项,就是维护保险业所涉及的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可能地促进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这是监管的社会价值,也就是监管利益所在。
社会利益在保险监管理论中反映为两个相互区别的分析模式,一是监管政治论的分析模式;一是监管经济论的分析模式。
监管政治论反映的是保险业作为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专业化的风险管理者这一功能的实现程度,以及如何来优化它的这一功能。
监管经济论强调的是保险行为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追求的满足程度,其中包括了监管机构及组成这些监管机构的个人的利益需求的满足程度和他们之间的优化与均衡机制。
监管政治论与监管经济论都是以市场机制这经济制度基础的,但是它们强调的重点不同。
前者强调能有效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监管机构对市场机制不足的以强制手段进行的纠正,以增进社会福利,实现监管目标;后者强调的是不同的市场主体通过影响市场价格来分配社会福利以及通过集体选择机制实现的租金的耗散过程中的优化与均衡。
公众选择论认为保险监管不是政府通过行使政府力量保护分散的个别的大众利益,而是维护市场上包括有组织起来的消费者在内的强有力团体的利益。因为,既然保险监督官是由竞选产生或由政府任命,而各种
政治团体会向政府施加压力,因此,保险监督官的监管政策也会相应受到这类团体的影响。
1.3 研究进展
1.3.1.国外保险监管的发展
保险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保障事业需要政府的特殊监管。但从国际保险监管的实践看各国保险监管的侧重点和严格程度有所不同,国际上通常将保险监管方式分为三类:又称为准则主义、公示主义和实体主义,也有以英国型和日德型划分的,但其监管模式不外乎:严格监管、松散监管和折衷监管。
一,严格监管,严格监管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方式,又称实务监管。在这种监管方式下所有的保险活动都受到了保险监管部门的全面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产品的质量即条款和费率的管理,以及对涉及偿付能力方面的资金监督等。严格监管的原因之一是使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做到心中有数,以此弥补其信息劣势。这种制度的一个后果是限制了保险公司创造力,使保险产品的差异变小不利于应付随时可能出现的新风险和保险公司最大化地分散风险。在欧洲保险市场,以德国为首的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方法。美国则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它的保险市场从初期的少有监管到后来的严格监管,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历
史的积淀形成了今天的严格监管局面所有这一切的出发点则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松散监管,与严格监管对应的是松散监管。这种形式的监管给予保险公司很大的自由度,同时也给予它们更大的责任。在这种监管形式下,保险公司在确定费率和保险条件时享有很大的余地,监督者的精力集中于公司的财产状况和偿付能力上,只要公司能够保证这一点,它们的经营一般不会受到更多干预。因此,这种制度能更多地发挥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促进保险市场产品的多样化。在欧洲英国和荷兰长期使用
这一制度。
三,折踪监管这是一种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兼及市场行为监管和信息监管的一种监管方式。
随着世界保险市场一体化的发展,保险监管的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各国开始由强向弱促进保险市场自由化的要求,向由弱向强加强保险业的偿付能力逐渐转化。
在这种监管方式下,对保险险种和费率的预先监管开始取消,只有在技术性要求很强的人寿保险中仍需保持和监管机构的沟通,在某些强制性保险中尚需预先商定保险条件,但是监管机构仍然可以强迫公司修改或撤销有关不合法的保险条件,这样既给予了保险公司一定的自由,同时又有随时约束其行为的权利。
当然这种方式也有其不利的方面,现实当中一旦监管部门对已发行的不合理保单采取措施将会引起保险市场某种程度的混乱,既不方便顾客也会因此降低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
折衷式监管方式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从严格监管向宽松监管过渡中的一种监管方式。
目前的欧洲市场,保险监管就是使各国从不同的起点向这一方向努力。
许多拉美国家在90年代初保险市。
自由化之后也加入了这个队伍,即使是以监管严厉著称的美国目前也开始了其转化历程。
1.3.2.国内保险的监管
因其人口众多,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中国已步入世界保险大国的行列,但是因其80年才开始恢复,故保险的监管发展历史相对较短。
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保持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首先,中国保险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年均增长速度达30%,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
一是业务规模快速增长。
2004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22亿美元。
截至2004年底,保险业总资产达到1433亿美元。
二是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69家。
此外,还有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5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4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1317家。
三是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
中国最大的三家保险公司相继在境外上市。
四是保险市场全面开放。
目前,共有37家外国保险公司获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
《财富》杂志2003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共有46家保险公司,其中的27家已经在华设立了营业机构。
1.3.3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短,基础差,与国际先进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一是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较低。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二是保险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保险产品创新不足,产品结构不尽合理,保险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不高,不能完全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阶层对保险的多样化需求。三是保险业增长方式比较粗放。经营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手段仍需改进,信息化水平不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要走的路还很长。五是风险控制问题仍不容忽视。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苗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而且中国保险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国际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和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新动向,给中国保险业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
同时,中国国内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社会稳定,也给中国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和难得机遇:一是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都需要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保障,这对保险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空间。
二是中国正处在体制转型时期,社会保障体制正在进行深刻变革,商业性养老、医疗和健康保险等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大有作为,而且是随着科技进步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风险因素明显增多,居民的风险与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需求随之迅速增加。
而随着保险需求的增加,保险种类的增加,对其的监管力度与强度也该相应增加。
1.4 发展方向
1.4.1 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
继美国之后,澳大利亚、新加坡和英国等国家的保险业先后采取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方法。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的《保险核心原则》也强调了风险管理在保险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逐渐成为了保险监管发展的新趋势。
1.4.2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
世界各国因为保险监管不周而引发的各种经济危机为刚刚起步的我国保险业敲了一记警钟,提醒我们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加强对发达国家已出现的问题进行监控,加大对保险的监管力度,把任何可能的的危机扼杀在襁褓之中,决不为其提供发展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