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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调研报告篇一
近期我市展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工作,本次普查的内容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区域分布以及企业数、企业规模、生产资质、企业性质、生产品种、卫生状况、执行标准、生产条件、检测能力、原料控制、技术力量、质量体系建立等方面的情况,普查对象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与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生产企业。
一、普查结果概述。
经过近3个月的实地普查,我市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14家,其中大型企业2家,中型企业11家,小型企业101家。共完成工业总产值45.4亿元,实现销售收入45.1亿元,实现利税7.6亿元,其中利润3.4亿元。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业人员共5744人,技术人员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技术人员明显缺乏。
二、普查结果分析。
1、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布较散且数量不多,这跟我市的产业结构有关,我市主要以精密机械加工、it制造业等产业为主;食品行业只占我市gdp的5%左右。企业规模较大的食品企业如统一、利乐包装、波力等主要集中在开发区及玉山镇,大多数企业都属小型企业,我市现有大型企业数2家,占1.8%;中型企业数11家,占9.6%;小型企业101家占88。6%;以上数据反映出我市食品生产行业以小型企业为主。
2、从经济效益来分析:全市114家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为454059.97万元,销售收入450906.52万元,年缴税金42340.31万元;年利润33970.77万元,从这些指标看,工业总产值只占到我市的5%左右,说明这个行业在我市不是支柱产业。
从整个食品行业的年利润来看,大型企业(2家)24527万元,占72.2%;中型企业(11)家5885万元,占17.3%;小型企业(101)家3558.77万元,占10.5%,从这些数据看来,我市食品行业还是以大型企业为主,数量不多,但产值较高,如统一企业一家企业年销售收入150800万元,利乐包装151450万元;这两家企业占整个行业67.0%。
从以上这些数据分析看来,我市的食品行业还是以为数不多的几家大型企业为主导,其它一些只不过是辅助、服务型企业。
3、从产品种类分析:这次普查结果数据中我们看到,主导产品以饮料、方便面和利乐包装的食品用包装材料为主;地方特色产品以周庄的万三蹄等为主。主导产品饮料、方便面,上年销售收入154364.46万元占34%;地方特色产品上年销售收入7650万元,占2%;其它产品上年销售收入288892.06万元占64%。从这一数据分析,今后将要大力扶持地方特色产品的企业,使之做大做强。
5、执行标准:大型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2项,行业标准1项,企业标准1项;中型企业产品执行国标8项,行标1项,企标4项;小型企业产品执行国标62项,行标10项,企标30项,地方标准2项,无标生产5家。
数据表明,114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执行标准情况总体良好,大、中型企业全部按标准组织生产,只有少数企业的少量产品还未按标准组织生产。
在生产条件上,大中型企业要好于小型企业。
从生产设备的统计数据中看,大型企业2家均属好的;中型企业11家中,7家属于好,4家较好;小型企业101家中,17家好,71家较好,13家较差。
全市食品企业生产设施好的26家占22.8%;较好的75家占65.8%;较差的13家占11.4%。
6、生产情况:大、中型企业是常年正常生产;小型企业87家常年生产,11家季节性生产,3家目前停产。全市114家中常年生产的100家占87.7%,季节性生产11家占9.6%,停产3家占2.6%。
7、产品质量:大型企业2家均好;中型企业7家好,4家较好;小型企业19家好,71家较好,11家较差。全市114家企业中好的28家占24.6%;较好的75家占65.8%;较差的11家占9.6%。从以上数据来看,目前我市食品的产品质量、生产设备都处于中等水平,只有少数几家大型企业处于领先水平,说明还需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
8、检验能力:出厂检验方式中,有自检能力的企业68家;部分自检能力的企业8家,委托检验企业50家。从整体情况看,企业既自检,也同时采用委托检验,说明企业对检验把关较重视,有质量把关意识。
9、原料控制:从进厂原料把关看:原料进厂自检的65家占57.0%;要求委托检验的26家占22.8%,向对方索证的37家占32.5%,不把关的3家占2.6%。说明企业对原料控制较好,有些企业同时采用自检、委托检验和向对方索证。其中不把关的3家都是小型私营企业,暴露出他们在管理上有误区,只认为只要控制好自己的加工过程就可以,而忽视了原料辅材对产品质量起着重要作用的道理。
10、质量管理:目前我市食品行业中,通过iso9000体系认证的只有15家占13.2%,通过haccp认证的只有6家占5.3%,通过计量保证确认2家占1.8%,合格认证的49家占43.0%,数据表明,多数企业的质量管理意识淡薄,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待提高。
三、普查情况分析。
(一)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具有明显优势。
普查结果充分显示,我市食品生产的总体情况是好的,特别是近年来各部门不断加大了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整顿规范、扶优扶强和打假治劣的力度,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水平、生产规模、企业素质、产出能力、产品质量等都有较大幅度的提升,食品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主体的'产业基础越来越稳定。大中型企业投入力度大,生产设备较先进,自动化程度高。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主导产品饮料、方便面,销售收入15.4亿元,食品包装材料15.1亿元,其中统一食品和利乐包装两家均超15亿元,占整个行业的67.0%。正是这一支占主导地位的食品生力军,成为我市食品安全稳定的产业基础。
(二)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体状况不容乐观。
普查结果充分显示,我市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有数量多、规模小、档次低的特点。初步归纳:即小企业多,规模企业少;生产附加值低的初加工食品企业多,生产附加值高的深加工企业少;生产中、低档产品的企业多,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的简易、简陋生产设备多,先进的生产设备少;不重视质量管理的多,获得质量认证的企业少。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除个别品种外,总体上没有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小而散的食品小企业遍布全市,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卫生条件、从业人员素质、检验能力等都不能完全达到应有要求,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也给食品安全造成较大的隐患。
四、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食品企业调研报告篇二
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开展深度贫困乡镇村百村万户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帮扶单位组织帮扶干部,对我乡1367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了走访调研,现将我乡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我乡帮扶单位共13个,其中市级帮扶单位7个,县级帮扶单位5个,乡级单位1个。市级帮扶单位帮扶干部共计286人共计走访532户,其中贫困户330户,已脱贫户202户,开展集中宣讲政策15场,召开座谈会15场,发放民意调查表532份,查找并整改问题28个,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0个。
县级帮扶单位帮扶干部共计67人共计走访342户,其中贫困户101户,已脱贫户241户,开展集中宣讲政策5场,召开座谈会5场,发放民意调查表342份,查找并整改问题10个,排查调处矛盾纠纷4个。
乡级帮扶单位帮扶干部共计38人共计走访360户,其中贫困户80户,已脱贫户180户,开展集中宣讲政策1场,召开座谈会3场,发放民意调查表360份,查找并整改问题2个,排查调处矛盾纠纷3个。
(一)帮扶单位调研报告评定结果。
我乡帮扶单位共13个,其中优秀5个,占比38.46%,良好8个,占比61.54%。
(二)帮扶干部调研报告评定结果。
市级帮扶干部调研报告共283份,其中优秀等次107人,占比37.76%,良好等次164人,占比58.04%,合格等次15人,占比5.24%。县级级帮扶干部调研报告共67份,其中优秀等次20人,占比29.85%,良好等次47人,占比70.15%。乡级帮扶干部调研报告共38份,其中优秀等次15人,占比39.47%,良好等次23人,占比60.53%。
三、走访调研实绩评定结果。
(一)帮扶单位走访调研实绩评定结果。
我乡帮扶单位共13个,其中优秀4个,占比30%,良好10个,占比70%。
(二)帮扶单位走访调研实绩评定结果。
市级帮扶干部共283人,其中优秀等次80人,占比28.27%,良好等次191人,占比37.49%,合格等次12人,占比4.24%。县级级帮扶干部共67人,其中优秀等次18人,占比26.86%,良好等次49人,占比71.64%。乡级帮扶干部共38人,其中优秀等次11人,占比28.95%,良好等次27人,占比71.05%。
食品企业调研报告篇三
近期我市展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工作,本次普查的内容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区域分布以及企业数、企业规模、生产资质、企业性质、生产品种、卫生状况、执行标准、生产条件、检测能力、原料控制、技术力量、质量体系建立等方面的情况。普查对象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与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生产企业。
一、普查结果概述。
经过近3个月的实地普查,我市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14家,其中大型企业2家,中型企业11家,小型企业101家。共完成工业总产值45.4亿元,实现销售收入45.1亿元,实现利税7.6亿元,其中利润3.4亿元。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业人员共5744人,技术人员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技术人员明显缺乏。
二、普查结果分析。
1、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布较散且数量不多,这跟我市的产业结构有关,我市主要以精密机械加工、it制造业等产业为主;食品行业只占我市gdp的5%左右。企业规模较大的食品企业如统一、利乐包装、波力等主要集中在开发区及玉山镇,大多数企业都属小型企业,我市现有大型企业数2家,占1.8%;中型企业数11家,占9.6%;小型企业101家占88.6%;以上数据反映出我市食品生产行业以小型企业为主。
2、从经济效益来分析:全市114家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为454059.97万元,销售收入450906.52万元,年缴税金42340.31万元;年利润33970.77万元,从这些指标看,工业总产值只占到我市的`5%左右,说明这个行业在我市不是支柱产业。
从整个食品行业的年利润来看,大型企业(2家)24527万元,占72.2%;中型企业(11)家5885万元,占17.3%;小型企业(101)家3558.77万元,占10.5%,从这些数据看来,我市食品行业还是以大型企业为主,数量不多,但产值较高,如统一企业一家企业年销售收入150800万元,利乐包装151450万元;这两家企业占整个行业67.0%。
从以上这些数据分析看来,我市的食品行业还是以为数不多的几家大型企业为主导,其它一些只不过是辅助、服务型企业。
3、从产品种类分析:这次普查结果数据中我们看到,主导产品以饮料、方便面和利乐包装的食品用包装材料为主;地方特色产品以周庄的万三蹄等为主。主导产品饮料、方便面,上年销售收入154364.46万元占34%;地方特色产品上年销售收入7650万元,占2%;其它产品上年销售收入288892。06万元占64%。从这一数据分析,今后将要大力扶持地方特色产品的企业,使之做大做强。
4、生产资质问题: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14家,全部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113家具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1家无卫生许可证(主要是由于香料企业的特殊性引起的)。
从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分析,目前我市已申领qs证的企业有43家;另有22家企业正在申报中;尚有11家还未申报领证,原因是这些企业在进行生产设施、生产场地和布局的改造,估计在今年底这些企业基本能达到领证的要求。
大型、中型企业的生产场所、卫生条件、劳动防护措施,从业人员的健康证都较好,应该讲完全符合条件,而对于小型企业来说,虽然健康证都具有,但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及生产场地存在脏、乱现象,卫生防护设施较差,工人们卫生意识较淡泊的现象还较普遍存在,这些问题均能从数据库的图片中看到。
食品企业调研报告篇四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做好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是构筑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关键。
**是中国革命的摇篮,是一块“浸透着烈士鲜血的圣地”,每年接待来山学习、考察和观光旅游的领导、游客200多万人次,在这块红土地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确保来山的领导、游客和当地土群众的饮食安全是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其政治意义和社会效益显得特别重大。
为了了解我市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部门、业主、消费者与技术专家对加强和防范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安全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分析**市食品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状况,按照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安全状况专题调研江西分课题组工作方案》的`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今年6月14日至7月5日重点调研了2006年全市面点蛋糕、熟肉制品、豆制品、腌制品等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总体情况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
这次调研采取全面调研和抽样调查相结合、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就全市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行政许可、企业基本情况、从业人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执行标准、产品检验、销售、卫生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期望通过专题调研,找出监管过程中的盲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为省、市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地处湘赣两省交界罗霄山脉中段的**市人口居住分散,人口空间分布呈现“小集中、大分散”的特点,经济基础较薄弱。
目前**市食品小企业小作坊是农村农、牧、渔、特产品加工的主要去处,尽管它们远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由于它有方便群众、消化当地农副产品、增加农民收入的优势,决定了它们存在的基础,其具有工艺简单、经营灵活、成本低,使作坊有其发展的空间,这一特点决定了关闭取缔它的难度与不可行。
这次调研从2006年我市食品小企业小作坊中按流水号随机编号从中取出40个逢单的数据为这次现场抽样样本进行了基本情况调查,按照调研前制定的监管部门、食品小企业小作坊业主、消费者和技术专家座谈会提纲召开了监管部门座谈会4次、食品小企业小作坊业主和消费者座谈会各5次,监管部门、食品小企业小作坊业主、消费者和技术专家参加的联合座谈会1次,进行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行政执法情况问卷调查和消费者问卷各125份,消费者问卷分成社区、学校、工地、农村及其它各25份。
经过调查我们感到自《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从201月1日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以来,**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为**市来山领导、游客和当地群众饮食安全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目前我市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生产经营状况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各个方面的重视。
食品企业调研报告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七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九条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并依法取得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或者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设置在住宅等居住场所,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除外。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本办法第八条禁止生产的食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无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特定区域较为集中的产品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销售。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编号,并清晰、醒目、持久载明“小作坊食品”字样;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九项规定。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采购、食品生产和批发销售的有关内容,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生产加工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需要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应当在10日内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的,应当查验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堂、超市、学校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定期对销售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密切配合,并就监督管理的有关情况及时沟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检查、专项治理整顿。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外公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条件核准和工商登记情况,并告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档案,分别记录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工商注册登记、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信息;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并将其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
对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公告两次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已办理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并不再受理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申请。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公安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已办理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申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未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明显位置张挂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食品标识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食堂、超市、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现场制售是指在同一固定场所制作和销售食品的经营方式,包括前店后厂(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食品企业调研报告篇六
全县食品行业涉及酒类、粮油加工、玉米淀粉、小食品生产、茶叶加工、调味品、魔芋精粉生产等方面。共有企业460个,从业人员1611人,年产值22870万元,销售收入万元,上缴税金万元万元。其中:酒类企业5户(2户规模以上企业,3户作坊式企业),有职工363人,年产值万元,营业收入4180万元,上缴税金万元;粮油加工企业440户,有职工1140人,年产值17800万元;1户玉米淀粉加工企业;小食品加工企业5户,有职工30人,年产值200万元;2户茶叶加工企业,有黄金峡茶场和张赵茶厂,规模较小,年加工茶叶30吨;魔芋精粉生产企业1户;酱油、醋、调味品企业2户,大咸德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能力较大。
二、龙头企业情况。
1、xx县秦洋长生酒业有限公司:建厂时间久,专业生产白酒企业,20xx年兼并收购xx县谢村黄酒厂,为xx县第一纳税大户。20xx年企业有职工330人,生产白酒799千升、黄酒829千升,实现销售收入1530万元、工业总产值万元,上缴税金万元。企业在全市酒类企业中排名第一,其秦洋牌系列白酒占居全市白酒市场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安康、榆林、铜川等地为其传统市场;其谢村桥牌黄酒,凭借谢村黄酒3000年历史,被专家誉为西北第一黄酒品牌,堪与绍兴黄酒蓖美,后发优势明显。
3、洋州葡萄糖厂:建于1984年,主产品为汉洋牌玉米淀粉,副产品有玉米胚芽油、蛋白粉、玉米胚芽饼、玉米皮等。玉米淀粉主要销往陕西、云南、四川、重庆、广州、武汉、长沙等地。蛋白粉、玉米胚芽饼、玉米皮是饲料的主要原料,主要销往正大集团和希望集团。企业现有固定资产4505万元。20xx年有职工306人,生产玉米淀粉24865吨,实现销售收入万元、产值万元,缴税金76万元。
6、xx县宏玮蘑芋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贯溪镇周家店,企业占地6675平方米,是在原贯溪纸厂基础上兴办的一户民营企业,企业的主导产品魔芋精粉畅销本省及四川市场,销售前景广阔。
企业现有固定资产1070万元。
20xx年加工鲜魔芋3800吨,生产魔芋精粉310吨,实现工业产值1200万元,创利税110万元。
7、xx县大咸德调味品有限公司:是一个具有150多年酿造历史的企业,其前身大咸德酱园,始创于清咸丰六年(1856年)。
企业主要生产黑米食醋、酱油、馋嘴酱、豆腐乳、料酒等五大系列30多个品种,年产量达6000吨,属xx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0xx年企业有职工人68人,实现销售收入606万元、工业产值776万元,产品主要销往本县及邻县市场。
三、产业特点和实施目标。
(一)这些企业在不同的行业领域围绕为三农服务的目标,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其主要特点:。
一是推进了传统农业向种植、加工一体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步伐。
20xx年,转化各类农产品资源万吨,总产值约亿元;实施订单农业面积22万亩,惠及农户万户;调动并激励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推动粮、油、药、薯种植业协调发展。
二是推进了县域经济由传统农业向农村工业化发展的进程。
工业产值位居全县工业行业首位。
三是龙头企业发挥了领头雁作用实践证明,一个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龙头企业,产业需要龙头企业作载体,市场需要龙头企业来拉动,发展经济更需要龙头企业的有力支撑。
现在,全县农产品加工业年产值5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有4个,其中市级以上3个,县级1个,规模最大的是洋州葡萄糖厂,年产值已超过6000万元。
20xx年,龙头企业完成工业产值亿元,占总量的52%,带动农户数万户,实施订单农业面积22万亩,收购、转化本县农产品资源万吨。
龙头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回报农民。
洋州葡萄糖厂在本县率先实施农业订单三年来,支农、建农成绩显著,订单面积内收购价比市场收购价高出5%8%,受益农民普遍欢迎。
20xx年稻谷市场收购价为元/斤时,双亚粮油公司订单面积收购价为元元/斤,平均每市斤高出市场价元,每亩可为农民多受益150元左右。
利达油脂厂菜籽优先优价敞开收购。
龙头企业以各自优势稳步共拉农产品加工发展车,成为农产品加工产业的领头雁。
洋州葡萄糖厂、双亚粮油公司服务三农成效显著,得到省、市高度评价,双双跨入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行列。
四是显现了农民增收和转移农村劳动力双赢的效果农民增收主要反映在直接(工资)和间接(农产品变现)二个方面。
工资方面:20xx年,全县从事农产品加工业人数为6620人,其中本县农民工6487人,年发放工资总额3800万元,人均5740元;农产品变现方面:20xx年,全县农产品加工业转化本县农产品资源万吨,支付农民现金亿元。
农产品加工业惠及众多农民,有效解决了农产品买难、卖难的历史问题。
(二)实施目标:
20xx年全县食品行业产值要达到3亿元;20xx年产值达到5亿元。
四、存在问题。
农产品加工业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客观地存在着制约其发展的方方面面的不利因素,这些不利因素值得我们去深思、去研究、去探讨、去解决。
1、原料基地建设滞后。
如xx县宏玮蘑芋制品有限公司的原料魔芋,是本县的乡土物种,产量大,种植效益高,由于对魔芋种植的最大克星-软腐病没有特效药可治,魔芋产业在这些乡镇就是发展不起来,企业原料供应紧张,对农民增收和企业发展十分不利。
2、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3、整个产业潜能尚未充分发挥。
粮、油加工业发展形势平稳,薯、果、菜、药加工相对滞后,具体表现在薯、药年加工体现为工业产值的总额为1100万元(不含黄姜),只占总量的5%,而果、菜加工能够体现为工业产值甚微。面对我县10万亩薯类,16万亩中药材,10万亩果品,15万亩蔬菜的优势资源,薯、果、菜、药四大农业支柱产业可转换为工业产值的潜能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4、产品结构优化不明显。
我县农产品当前有18个品种,其中科技含量较低的传统产品16种,占个数总额的87%,占产值总额的73%。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只有2种,占个数总额的13%,占产值总额的27%,这一高一低折射出了市场销路窄,企业效益差,产品附加值低,工业产值增速缓慢的客观现实。
5、资源与加工对接出现矛盾。
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业从根本上解决了广大农民农产品卖难问题,另一方面,资源与加工对接有矛盾,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原料供应上存在着吃不饱现象,最为突出的是洋州葡萄糖厂所用玉米,本县年缺口达万吨。
6、农业订单缺乏约束力。
订单农业主要由洋州葡萄糖厂(20xx年订单面积万亩)、双亚粮油公司(20xx年订单面积6万亩)实施。合同是签订了,但具体操作基本上是松散型,种植方随行就市,追求高价格,谁的收购价高就卖给谁;加工方虽然订单内高于行情价敞开收购,但履约有难度,因本县粮源不足,因此订单内外都收,由于彼此之间缺乏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订单农业还有一定差距。
7、科技创新投入不足。
据调查,我县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无研发机构,20xx年,全县农产品加工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方面的资金不足300万元,特别是职工技术培训、专利购买、新产品研发三个方面的投入更是与企业发展不协调,制约着企业跨越发展。
8、融资难度大。
金融部门流资贷款渠道越来越窄、难度越来越大、门槛越来越高是制约部分农产品骨干企业达产达效的主要瓶颈。如利达油脂厂经济实力都很强,但一直缺乏流资而吃不饱。因流资紧缺,利达油脂厂达产达效率仅35%左右。
五、做大做强xx县食品工业产业的对策和办法。
1、坚定不移地稳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大量的数据和不争的事实说明,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是加快工业突破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更是农业、工业双跨越的基础。因此,作为经济发展重中之重坚定信心;抓好产业持续向前发展坚持不懈;推动整个产业再上新台阶艰苦努力。
2、加快农产品加工产业战略调整。
3、食品工业发展的主攻方向:
4、发展壮大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的发展代表产业的整体水平,是整个产业的火车头。如何进一步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应抓好以下几点:一是扶,贯彻好、落实好县上已出台的关于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决定,培育、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力争在十一五末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群体。二是促,政府主要从政策资金、税收、技术、资源等方面给予大力倾斜,促进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健康运行。三是提,引导龙头企业全面提高生产经营质量,提高管理创新水平,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在创新中求生存,在创新中求发展。四是建,在20xx年前,争取再新建年生产规模5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4个,龙头企业总个数由现在的4个增加到8个,年总产值能力由现在的亿元上升到2亿元。
5、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是农产品加工、种植的主要推动力。积极推介、申报企业科技成果,争取省、市科技专款扶持,宣传组织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劢科研院所、农业学校(院)、技术推广单位的科技人员以技术开发、入股和转让等形式与企业协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进程,加快高、顶、尖产品的开发步子。企业要提取不低于总收入的科研经费,作为科技工作保障,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实力。
6、引入扶持和激劢机制。
争取各级财政扶持,扶贫资金、以工代赈、科技投入等要向农产品加工业给予倾斜。
7、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政府:每年组织12次农产品加工业政银企推介会,积极向金融部门推介好的加工项目,以争取资金支持。金融部门:农发行、农行、信用联社等涉农贷款主要金融部门,对发展前景好,生产经营有效益的企业尤其是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能够给予贷款扶持。企业:入股、参股、经济合作(协作)、吸纳民间资金、申请金融部门贷款等多管齐下,缓解资金困难。
食品企业调研报告篇七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并将于5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社会共治。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
申请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申请登记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七)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
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证上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品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证,原登记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没有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按照食品质量规范进行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果冻、饮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压榨植物油);。
(四)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
(五)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四)分装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如实记录原料使用和食品生产情况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新投产、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前七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小作坊在销售食品前,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并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第三章食品摊贩。
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规划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改善食品摊贩经营环境,规范食品摊贩经营秩序。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符合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
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称备案卡)。
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等信息。
备案卡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摊贩不需要办理备案卡。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食品摊贩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管理者的相关要求。
未经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特定区域管理者有权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
在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摊贩,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的,应当在宴席举办前向宴席举办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时,应当告知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相关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规范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及时查处未在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食品质量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安全规范,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凭证、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单位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地址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回复。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或者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分装食品。
除前款和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五)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食品小作坊销售前未按照规定查验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状况;。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配备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
(八)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未按照规定报告。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存在故意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第五十八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已经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行政拘留相关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分装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直接投放市场的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成含量较小的包装食品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已经取得的核准证、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食品企业调研报告篇八
食品质量安全,事关百姓生命和健康。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是构筑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关键。在质监部门来说,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责任主体是县级质监部门。为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笔者对**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感到自明确规定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以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了大量扎实有效,但他们对目前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是否有效感到担忧。这些问题长此下去,必将形成县级质监部门靠自身努力不可愈越的监管障碍,应引起各个方面的重视。
**县有食品生产小企业和作坊720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0家,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其中:茶场类加工46家,粮油加工461家,调味品6家、酒坊酒厂98家、豆制品加工86家、纯净水4家、其它19家。
从调查中得知,**县食品生产企业现状令人担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生产企业,除10家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条件符合市场准入外,其它均未能达到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小企业和作坊仍在无证生产和销售产品,其产品出厂未经检验仍在流入市场。三是这些小企业和作坊中仅有154家进行了标准注册登记,尚有566家属无标生产。
目前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纵观这些制度,对国家和省发证的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管作用,而对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确显得无力,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已成为质监部门监管软肋。
就**情况来看,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是农村农、牧、渔、特产品加工的主要去处,尽管它们远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由于它有方便群众、消化当地农副产品、增加农民收入的优势,决定了它们存在的基础,其具有工艺简单、经营灵活、成本低,使作坊遍地开花。这一特点决定了关闭取缔它的难度与不可行。同时由于大多数作坊收入不稳定、设备投入小,它们大多数并不具备办证资格而且也难以承担办证费用。同时,95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格按市场准入要求均应取缔。
按照目前的监管要求,一是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采用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
二是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
三是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
对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
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
四是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
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
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
在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小企业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按照上述要求监管,就出现以下倍感困惑的问题;一是如果可以允许无证小企业小作坊存在并允许其生产,就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尤其是《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这种允许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县级监管部门监管起步之日起就应负《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这种允许导致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违法情况下运行,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唯一指向的是县级监管部门,同时承担无限责任。
二是关于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的`问题。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没有任何前置审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与不申报均不违法,对不申报开业歇业事项无法规依据去处罚。
可以说目前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主要问题,是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约束方法,更多地把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寄望于业主的道德的自觉;把监管行为是否到位寄望于监管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导致了监管无奈和责任模糊,使基层监管部门对谁负责出现错乱。
由于监管处于违法状态,上级监管部门又没出台有法律依据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办法,让基层局处于“管违法,不管的失职”的两难地位,基层局作为、不作为都要承担无。
限责任。
笔者认为,如其用这种表面积极、实质被动的监管办法,倒不如用主动积极的办法去监管。
一是国家局应尽快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
小企业小作坊取缔不了,就应合法化。
二是如果允许小企业小作坊存在,也应用工商、卫生部门的办法,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实行县级生产许可证管理。
这个证可由县级局按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对其审查,在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时,可对其产品销售区域作出限定,对停歇业报告提出要求。
县级生产许可证一年年审一次,办证及年审只收公告费和工本费及产品检验费。
凡达不到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依法查处,对拒不办证的依法取缔。
凡县级局在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前审查不严、办证后不加强监管的,依法追究县局责任。
这样才能使监管合法,责任明确,监管有抓手,分类监管、销售区域限定、停歇业报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实处。
(**县质监局局长)。
限责任。
笔者认为,如其用这种表面积极、实质被动的监管办法,倒不如用主动积极的办法去监管。
一是国家局应尽快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
小企业小作坊取缔不了,就应合法化。
二是如果允许小企业小作坊存在,也应用工商、卫生部门的办法,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实行县级生产许可证管理。
这个证可由县级局按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对其审查,在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时,可对其产品销售区域作出限定,对停歇业报告提出要求。
县级生产许可证一年年审一次,办证及年审只收公告费和工本费及产品检验费。
凡达不到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依法查处,对拒不办证的依法取缔。
凡县级局在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前审查不严、办证后不加强监管的,依法追究县局责任。
这样才能使监管合法,责任明确,监管有抓手,分类监管、销售区域限定、停歇业报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实处。
(**县质监局局长)。
食品企业调研报告篇九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强化**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人先后两次深入该市食品超市、农贸市场和专业食品市场等地对米、面、油、婴儿奶粉、乳饮料、果冻进行抽样调查,先后分两次对上述6个品种抽取了96个批次样品送省局进行检验。通过采取走访企业实地调查,与企业质管部门座谈等形式,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市食品企业食品安全保证体系的实施情况,基本摸清了企业基础布局、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原材料采购验收、仓储、生产过程管理、成品出厂检验、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一、所调查的食品企业基本情况。
这次调研的哈市及各县(市)米、面、油、婴儿奶粉、乳饮料五大类食品生产企业共计20家。其中制米企业3家,面粉加工企业1家,制油企业6家,制米兼制面企业1家,婴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6家,乳饮料生产企业2家,婴儿配方奶粉兼乳饮料生产企业1家。20家企业分布在市区的有8家,12家分布在哈市辖区的县(市)。通过调研,反映该市5个品种的企业基础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等总体是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得到落实。
(一)米、面、油加工企业情况。
以**省农垦所属企业为主,包括**省九三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省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都是跨地域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都是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率先通过了iso9001、iso14oo1及haccp、gmp国际管理标准体系认证,也都是国家首批151家农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首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两公司总资产都过亿元,专业技术人员过百人,下辖直属部门企业多个,主要分布在省内各农场。
两大公司拥有优质种植基地上千万亩,有机、绿色食品控制面积上百亩,两公司生产的系列品牌都获得国家首批五类食品免检资格和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称号。
目前产品销售辐射全国,绿特产品占据国内许多重点城市,米业产品己远销欧美40多个国家和地区。
米、面、油加工企业中有8家分布在哈市周边各县(市),基本都是中小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但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二)婴儿奶粉、乳饮料企业情况。
以我省知名品牌**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雀巢有限公司、**龙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为代表,这几家企业都荣获了“中国名牌”,“国家质量免检”等殊荣,率先通过了相关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导入“5s”等国际先进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现场管理。
每个企业总资产几千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几千万元乃至数亿。
各企业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质量管理部门,从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适应了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与科研和装备有机结合在一起,创造了上乘的产品质量,在区域市场乃至国内市场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乳饮料企业中的`**双城娃哈哈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都是全国知名度较大的饮料合资企业,固定资产都超过亿元,检测设备价值几百万元,年销售额均达到数亿元以上。
两个企业有乳饮料生产线多条,企业都已通过iso900、gmp、haccp认证并引进和“5s”国际先进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现场管理。
二、企业实施保证体系情况。
(一)米、面、油企业中,大中型米、面、油生产企业都己通过了iso9000、haccp、gmp认证。
公司的生产原料均来自该省垦区和其它产料区,都是非转基因大豆或麦子,部分大型企业自设原料公司,由原料子公司通过垦区和产粮区内订单,自营、代理方式统一收购。
垦区内订单为公司直接与农场化对接。
自营收购是在大豆、小麦资源丰富区,竞购地带、铁路沿线、大型货场铺设自购点,顺应市场需要,随行就市组织收购;代理收购是委托有良好信誉的大粮商和粮食经营单位收购,无论那一种原料收购,都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进厂,进入专门储藏粮仓,储藏仓都能按照国家粮仓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保证了原料质量。
生产管理车间分为食品生产区和非食品生产区,两个区域有效隔离,有效的清洗消毒设施,生产用水定期检验,质检中心对质量安全进行全方位监督,在生产过程中,质检部门严格按照《品质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取样监测,保证不合格产品不进入下一道工序,保证了出厂产品合格率。
(二)调查的9家婴儿奶粉、乳饮料企业全部通过了iso9000、iso14001、gmp、haccp的认证工作,同时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测跟踪体系”。
从原料原奶收购、存储、预处理到均质,灭菌、灌装,都有严格的监测手段和专职的品控员,各企业的检测设备从严格控制各环节的质量目标入手,对各生产工序认真进行质量检验。
由企业的检验部门依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等标准对原料、半成品、以及成品进行检验验证,通过操作人员和质检人员的层层严格把关,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在线检验、监控、记录,对生产用水与非生产用水建立了专用的处理设施,部分企业并导入“5s”进行现场管理等国际先进的管理方法,从而保证优质产品的可靠性。
(三)调研中反映出,该市5大类食品生产企业中,大型企业设备设施先进,管理规范。多数企业都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进口设备,有些进口设备生产线人员大部分经过外国专家现场培训,即或使用的是国产设备也大都是在国内领先的设备。从管理人员到专业人员队伍看,趋于年轻化,大多数人员都受过专业系统教育和培训、人员素质较高。大型企业对人员的内部培训作到了经常化、制度化,人员均经过考核上岗,企业管理制度完备,均建立了系统日常管理措施,对生产过程和程序控制严格、严谨、严密,尤其注意对关键点、危害点的从严监控,确保产品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
(一)该市米、面、油食品企业存在的问题。一是分布在县(市)的部分企业规模小,原料采购没有专业渠道,以散户或中间商采购为主,多数企业缺乏自检手段,原料质量存在隐患。二是基础设施不完备,如原料的储存场所情况差,生产用水卫生状况无检验和消毒设施,是一个薄弱环节。三是管理水平较低。小型企业多数没有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管理部门,各种管理制度尤其是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方面欠缺。个别企业没有建立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企业管理不规范等。四是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很少接受过专业系统培训教育,企业内部培训做得不好。五是极个别企业没有获得食品质量安全准入认证,生产的产品只能在本地销售。
(二)该市婴儿奶粉及乳饮料食品企业存在问题。一是奶源,特别是生鲜奶质量控制尚需加强。企业收奶多半靠企业自行检测奶的质量。二是有的企业管理尚需加强。特别是有制度,个别环节执行的不到位。三是人员素质尚需提高。有的企业内部人员岗位培训落实不到位,有的人员未经考核即上岗。四是部分企业质量管理部门与生产厂分离,无法进行生产工序的全程质量监控工作。上述问题将为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埋下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四、加强企业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对策。
一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推动企业向大型化、规模化发展。
政府要加强监管和调控,特别对米、面、油、乳品企业,又制定政策,严控小企业无序发展,促进现有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扩大生产加工规模,力争建设成为同类企业中的大型、规模化的龙头企业。
二是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乃至全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企业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的提高。
三是加强政府监管。
进一步落实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上的职责任务,强化“从农田到餐桌”四大环节系统的系统化监管,建立质量监管可追溯体系。
四是采取措施强化原料基地建设。
积极倡导企业建立合同农场(农户)、建立合同牧场(小区)的经营模式,并通过此积极倡导企业创名牌、创优质。
五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企业要建立全员培训的规划和制度,不断提高人员整体素质,进而提高企业的科学、规模化管理水平;加强自行检验设备设施的投入;加强企业诚信理念教育,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建立建全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和制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创建诚信企业。
食品企业调研报告篇十
第五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技术和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
(五)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六)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省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五)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六)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委托或者受委托、以分装方式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第九条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小作坊备案时予以说明。?
商场超市、食堂和餐饮服务企业采购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
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诚信档案和经营异常名录。诚信档案要详细记录小作坊备案、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容易发生问题的小作坊增加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频次,督促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三)小作坊从业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健康证明从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食品标识的。?
(一)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食品企业调研报告篇十一
食品质量安全,事关百姓生命和健康。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是构筑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关键。在质监部门来说,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是县级质监部门。为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笔者对**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感到自明确规定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以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了大量扎实有效工作,但他们对目前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是否有效感到担忧。这些问题长此下去,必将形成县级质监部门靠自身努力不可愈越的监管障碍,应引起各个方面的重视。
**县有食品生产小企业和作坊720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0家,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其中:茶场类加工46家,粮油加工461家,调味品6家、酒坊酒厂98家、豆制品加工86家、纯净水4家、其它19家。
从调查中得知,**县食品生产企业现状令人担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生产企业,除10家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条件符合市场准入外,其它均未能达到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小企业和作坊仍在无证生产和销售产品,其产品出厂未经检验仍在流入市场。三是这些小企业和作坊中仅有154家进行了标准注册登记,尚有566家属无标生产。
目前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纵观这些制度,对国家和省发证的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管作用,而对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确显得无力,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已成为质监部门监管软肋。
就**情况来看,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是农村农、牧、渔、特产品加工的主要去处,尽管它们远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由于它有方便群众、消化当地农副产品、增加农民收入的`优势,决定了它们存在的基础,其具有工艺简单、经营灵活、成本低,使作坊遍地开花。这一特点决定了关闭取缔它的难度与不可行。同时由于大多数作坊收入不稳定、设备投入小,它们大多数并不具备办证资格而且也难以承担办证费用。同时,95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格按市场准入要求均应取缔。
按照目前的监管要求,一是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采用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
二是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
三是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
对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
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
四是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
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
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
在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小企业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按照上述要求监管,就出现以下倍感困惑的问题;一是如果可以允许无证小企业小作坊存在并允许其生产,就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尤其是《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这种允许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县级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起步之日起就应负《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这种允许导致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违法情况下运行,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唯一指向的是县级监管部门,同时承担无限责任。
二是关于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的问题。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没有任何前置审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与不申报均不违法,对不申报开业歇业事项无法规依据去处罚。
可以说目前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主要问题,是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约束方法,更多地把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寄望于业主的道德的自觉;把监管行为是否到位寄望于监管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导致了监管工作无奈和责任模糊,使基层监管部门对谁负责出现错乱。
食品企业调研报告篇十二
(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四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一)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非食品级原辅料、助剂以及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签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中予以明确。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志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
(三)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卡办理。
原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划定区域摊贩、临时指定区域摊贩登记申请时,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八)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责任:
(一)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保存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经营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变更经营种类、时间、地点。
摊贩经营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位工作秩序,并遵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摊贩划定、临时指定区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引导食品摊贩逐步进入商品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摊贩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省级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地区食品安全执法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实施案件协查和证据互认,对重点、疑难案件可以实施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动态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向食品小作坊查验、索取有效证照及相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集中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场地出租者发现无证生产或者生产行为与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符,以及有涉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摊贩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抽样检验。
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处置,及时救治,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公众代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或者举报电话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咨询、投诉、举报的核实和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省或者本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证照颁发和场地使用情况、依法经营情况、执法检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食品监督检验检测合格与不合格等信用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情况。
第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诚信分类分级管理。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摊贩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经营的食品摊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被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
(四)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