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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环保篇一
现xx湖区辖李楼乡、曹山、解放、延安、xx、治淮五个街道和东升公共服务中心,淮河河道由国庆街铁路桥至曹山闸,共公里。目前船主户籍在我区的采砂船共计14艘,全部停靠在长
淮卫桥下的停靠点,通过前期的清理和整顿,我区河道范围内无采砂船停靠点,无砂场。
止采砂管理职责,确保打击非法采砂堆砂工作取得实效
为保障打击非法采砂工作顺利开展,区相关单位对非法采砂户进行了细致摸排,将采砂船登记在册,同时采取张贴通知、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宣传非法采砂的巨大社会危害。
区打击非法采砂领导小组派出人员,协助市河道管理局进行日常巡查,对重点区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禁在辖区河道内非法采砂,同时对外地采砂船只进行了驱除。截止目前共对6艘非
法采砂船罚款31000元,捣毁采砂设备20余台。
争取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机构,落实保障经费和人员,实现对辖区河道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采石场环保篇二
矿山环境保护及综合整治要求
活动协调发展,特制定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对废石、弃渣用于平整场地,回填采空区。
修建定点清渣场,定期清掏沉淀池,并建立弃渣清运台账。
宝兴县工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整治办公室
保留企业整治要求
法律依据:《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省道及县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技术规范要求:
①、平面交叉道口交叉角应为直角,必须是斜交的,其锐角应大于45°。
②、平面交叉道口应满足不同等级公路上行车视距要求,小半径弯道内禁止设置平面交叉道口。
③、单位进出口通道、厂矿企业进出口等设置的平面交叉道口,其高度不能高于公路,并设置完善的排水设施。
除尘装置的布袋出现破损或其他故障导致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时,要及时进行维修,同时要做好治污设施易损件备份工作;详实填写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电表台帐,并按时上报。
对弃渣进行妥善处置,对废水要进行二级生化处理。
宝兴县工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整治办公室
采石场环保篇三
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汇报
为推进河湖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建立,规范采砂行为,坚决打击河湖非法采砂,按照《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区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汇报如下:
区洮儿河存在非法采砂行为,按照河长办开展采砂专项整治通知的要求,区迅速成立了采砂管理队伍共7人,由洮儿河区级河长孙英宇为主要责任人,牵头部门为水利局,协作部门为公安局,统一指挥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了专项整治行动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分工协作、阶段工作做了全面部署,确保“查一件、影响一片、震慑一方 ”的整治效果。
为彻底摸清辖区内河道采砂场的实际情况,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辖区各乡镇下发了河道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执法行动小组对辖区内各乡镇、村,对辖区内所有河流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对违法占河及所有非法采砂进行重新核实、登记造册,确定整治工作内容和任务。目前,已核实洮儿河内有非法采砂场12家,并下达限期撤出通知12份。
根据《河道清理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日前,区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已进入集中整治阶段,针对调查摸底核实的12家非法采砂场,开展专项专项行动6次,执法人员连先后出动执法人员 120 人次,出动执法车辆78台次,从河道内清除采砂船11艘。
针对当前一些不法人员盗采河砂行为,执法小组及时调整了工作方案,一是继续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安排专门执法人员和执法设备及车辆,保证遇有案情即时出动;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对涉河违法采砂行为“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拒不执行通知要求的违法采砂业主,将按照行政处罚上限标准予以重罚确保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目前涉河违法建筑面广量大、历史违章多,现行违章时有发生,集中拆违需要制订一系列配套政策;二是部门配合需要进一步加强。整治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情况复杂,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和配合。有的部门重视不够,主动指导服务不够。
针对当前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继续按照我区生态河建设的年度目标,强化宣传教育、强化责任目标、强化基层基础、强化保障措施、强化督查考核,因势利导、一抓到底。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抓住当前涉河违法专项整治工作良好态势和有利时机,深入宣传,充分发挥沿河乡镇、村、学校等各部门积极性,形成治河合力。加强教育,提高市民的公共安全卫生意识,逐步改变市民乱丢垃圾的不良习惯。
在全面强化成员单位责任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从下移到乡镇与村,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要细化河道整治时序,进一步明确阶段性目标,定期巡查、督促,指导、帮助乡镇、村及时有效开展以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破坏生态建设为重点的各项整治工作。
以主要河道为重点,全面排查、稳步推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清障拆违大行动,妥善处理河道内历史违章问题,对现行涉河违章建筑一律拆除,同时做好拆后管理和建设。
整治河道非法采砂秩序,建设生态文明,是惠及广大群众的环保工程、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尽管涉河整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情况依然复杂、任务依然艰巨,但现在的时机更成熟、基础更扎实、条件更充分。我们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求真务实,坚持常抓不懈、实施长效管理,为区涉河违法综合整治作出更大的贡献。
采石场环保篇四
贵阳市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月18日筑发〔1991〕5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保护自然环境和风景观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护矿产资源,根据《 xxx矿产资源法》、《贵州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乡镇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处罚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需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集体企业和个人,应向所在区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国营企业应向市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交验下列资料:
经审查同意后,发给《采矿许可证》,并持证分别到规划、土地、安全、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开采。
第三条 第三条 凡使用爆破药品爆破开采者,必须持《开采许可证》,到所在区xxx门办理爆破器材的购买、储存和使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地区或地带严禁开采:
第五条 第五条 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以下事项:
第六条 第六条 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后形成的土地,仍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由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管理,按规划安排使用,开采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作它用或自行转让,更不得买卖。
第七条 第七条 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企业和个人经批准开采后,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并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应酌情给予安置、补偿,开采人不得借机提出苛刻条件。协商不成,由批准开采的矿管机关,会同当事人双方及其主管部门处理。对无理苛求者,矿管机关有权令其停止开采。
第八条 第八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石、采砂、采取粘土和利用砂、石、粘土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或个人,均应向辖区矿管机关缴纳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简称矿管费)。收费标准,销售的按产品销售金额、自产自用的按企业内部结算金额1%在税前计征。
矿管者应按季度缴纳,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采自用部分,可免交或减交矿管费:
第九条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者,矿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以处罚。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开山采石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