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条例》是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作出的重大部署,表明了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释放了将全面从严治党进行到底的强烈信号。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篇学习2024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学习2024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1
在2023年12月8日,我们党再次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不仅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更是对全体党员进行党性教育和纪律教育的一部生动教材。作为一名党员,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在学习新修订的《条例》过程中,我深刻领会了其精神实质,也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增强了纪律意识。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不可违逆性。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的言行举止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坚决予以惩处。这让我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必须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同时,我也深刻反思了自己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言行举止,是否真正做到了遵守党的纪律,是否真正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新修订的《条例》还强调了纪律教育的重要性。我认识到,纪律教育不是一阵风,而是一项长期任务。只有不断加强纪律教育,才能确保党员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始终坚守党的纪律。因此,我将积极参与党组织的纪律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党的纪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和纪律意识。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党的纪律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新修订的《条例》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党的纪律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和完善,使之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有效。这体现了我们党在纪律建设上的创新精神和实践智慧。
通过这次学习,我更加明白了作为一名党员的责任和担当。我将以新修订的《条例》为镜子,时刻对照自己的行为,确保不越雷池一步。同时,我也将积极发挥党员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身边的同事和朋友一起遵守党的纪律,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展望未来,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党的纪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和纪律意识。我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坚定的信念,投身于党和人民的事业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信仰和追求。我深知,作为一名党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同时,我也将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宗旨和理念,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确保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三是积极参与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为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四是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信念,确保自己的言行符合党的纪律和规矩。
总之,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一次深刻的思想洗礼和党性锻炼。我将以这次学习为契机,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和纪律意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坚定的信念,投身于党和人民的事业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具体实践中,我将注重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动力和实际成效。我将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以更加高效的方式完成任务,以更加优质的服务回报党和人民的信任。同时,我也将积极关注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调研和思考,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此外,我还将注重加强与其他党员的交流和合作。我将积极参与党组织的讨论和交流活动,分享自己的学习心得和实践经验,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我相信,在全体党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形成更加紧密团结、更加奋发有为的集体,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通过这次学习,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信仰和追求。我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坚定的信念,继续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将积极发挥党员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身边的同事和朋友一起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学习2024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2
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3次。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比,结构没变,内容修改完善76条,增加16条。《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吸收管党治党的最新成果,释放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延伸的鲜明信号。通过系统学习和研究,笔者感触颇深,对《条例》修改背景和充实内容也有了更深地认识。
一是修订体现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内容。
首先,体现在指导思想的几处完善中,增写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总书记的重要论述。
其次,在总体要求中,条例第三条增写“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总书记的重要论述。
再次,在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条例》第四条中,落实了总书记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增写了“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等内容。
二是修订体现了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精神。
首先,体现在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条例》新增一条第五十七条对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并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此款政治纪律中。
其次,体现在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要求,在组织纪律中增加了第八十五条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再次,体现在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工作纪律中新增第一百三十条增加“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处分规定。
三是修订突出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首先,条例进一步增强了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针对性处分规定。增写了“脱离实际,不做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慢作为、假作为,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其次,聚焦党员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在工作纪律中增写了多条处分规定,充实完善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
再次,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的处理,增写了处分规定。
第四,条例还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在分则工作纪律中《条例》增加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
四是修订坚持与时俱进,与从严管党治党新制度呼应。
首先,维护了党纪新规定的严肃性,与相关规定同步更新。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在条例廉洁纪律修订中就有多处体现。如,《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等。
其次,条例从执纪工作发现的问题出发,充实了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写了,对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在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条款中,增写了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创建示范活动收费的处分规定。
再次,条例从服务中心和大局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对违法但未犯罪的党员明确规定了党纪处分要求,并设定兜底条款。《条例》第三十条增写一款明确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例落实严管和厚爱并重的要求,区分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纪律责任等不同情形。如对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从严重处分。在《条例》第三十条新增一款,“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违纪行为,条例第十九条专门新增两项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为具体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提供纪律保障,也体现了党纪的严管和厚爱并举。
五是修订织密了监督全覆盖,不断提高执纪精准和质效。
首先,对党员干部言行全时空管理。时间上,不论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在职还是退休(离职),《条例》进行了充实和完善,都有了组织纪律要求,时刻警示党员无论在职还是不在职,时刻都要严守党纪法规。对象上,所有党员全覆盖。不论党员在国内还是在境外,都要严守党纪。如,《条例》第九十一条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又如,在完善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的廉洁奉公要求中,《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四十一条、第一百零四十二条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这就意味着相关违纪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是“管全党”“治全党”。
其次,线上线下的全覆盖。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问题,《条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延伸到教育培训科研等领域。在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中新增对于在荣誉表彰和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方面的处分规定,宣示我们党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在网络空间上,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基于对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规律的深刻认识,在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新增对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提醒党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再次,将党的规矩、党的优良传统制度化,织密纪律制度,在执纪中有规可循。在工作纪律中,《条例》增加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针对“四风”存在的问题,规定“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
《条例》修订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从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新《条例》的施行,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也必将为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学习2024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3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这三次修订,把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法纪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了党坚持自我革命、刀刃向内的政治决心,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通过此次全省“组工讲坛”,我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深刻认识到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切实做到以加强自身纪律建设推动党的纪律建设,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提高站位,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肯定了这十年来从严治党的成绩,但也明确指出,当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这一次修订的《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进行的再部署、再动员,进一步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
二、学深悟透,准确把握修订《条例》的主旨要义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的主基调,充实完善党的纪律要求,扎紧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
一是进一步发挥依规治党的政治保障作用。《条例》牢牢把握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明确要求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旗帜鲜明地向全党全社会传达了坚定不移向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标看齐的政治决心和政治态度。二是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条例》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对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做出了具体指导,确保党员及各级党组织能够正确处理好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三是进一步促进纪法衔接纪法贯通。《条例》增写了“执纪执法贯通”,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协调进一步上升为执行原则,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纪法协同,精准执纪。除此之外,《条例》还进一步促进了党纪政务处分匹配,充实完善了从轻减轻处分、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首犯从重等规定。四是进一步完善严管厚爱相结合机制。《条例》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和不追究责任,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五是进一步突出纪律建设的全覆盖。《条例》对党员行为进一步覆盖到网上网下,要求党员干部网上网下保持一致;对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涵盖面更广,针对性更强;对离职和离退休党员违规违纪的纪律惩处更严密;对受请托人、新任官员的纪律要求更严格。真正做到了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在管党治党上,没有特殊党员,不留死角和空白。
三、学以致用,强化自我使命担当
通过这次学习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必须要遵守党的纪律,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要坚持理论学习,真正把《条例》牢记于心。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做到原原本本认真学、联系实际深入学,在学习过程中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充分学习《条例》原文、释义读本等,深入领会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做到熟知精通,学以致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要强化纪律意识,在工作生活中自觉践行《条例》。带头讲政治、守规矩,用实际行动将党的纪律严起来。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把严管视为厚爱,自觉做到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廉洁勤奋、求实创新,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三要树立斗争意识,以实际行动捍卫《条例》权威。强化责任担当,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时刻牢记党的纪律规定,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敢作敢为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各项事业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