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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解释篇一
申请书是个人、单位、集体向组织、领导提出请求,要求批准或帮助解决问题的专用书信。
申请书的使用范围相当广,种类也很多。按作者分类,可分为个人申请书和单位、集体公务申请书。
2、注意事项
(1)申请的事项要写清楚、具体,涉及到的数据要准确无误。
(2)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不能虚夸和杜撰,否则难以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
(3)语言要准确、简洁,态度要诚恳、朴实。
3、格式要求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如“入党申请书”、“调换工作申请书”等,一般采用第二种。
(2)称谓
顶格写明接受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尊敬的校领导:
(3)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
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4)结尾
写明惯用语“特此申请”、“恳请领导帮助解决”、“希望领导研究批
准”等,也可用“此致”“敬礼”礼貌用语。
此致
敬礼!
(5)署名、日期
个人申请要写清申请者姓名,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注明
日期。
学生:xxx
xxxx年xx月xx日
4、主要种类
法庭申请书
申请书(petition)是指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要求法庭下达指令或对特定事项作出裁决的正式的书面请求。例如,如果你要申请鉴定,那么你就必须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书。
入团申请书
入团申请书的写作格式一般来讲都是固定的,它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
(一)标题
入团申请书一般由申请内容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如“入团申请书”。题目要在申请书第一行的正中书写,而且字体要稍大。
入团申请书,题目也可单独写在第一页上,字体醒目。
(二)称呼
通常称呼要在标题下空一两行顶格写出接受申请书的团支部的名称,并在称呼后面加冒号。如“敬爱的夏华中学团支部:”。
(三)正文
这是申请书的主要部分,通常要先介绍一下个人的现实情况、个人简历、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情况。然后,要写明申请入团的动机、理由、对团的认识、自己的决心等。对个人情况的介绍可以较简单,而把重点放在入团的动机、对团的认识以及自己的决心上。
正文要从接受申请书的团组织名称下一行空两格处写起。
申请书的正文部分一般篇幅较长,所以要注意分段。
具体写法
1、介绍个人的现实情况
对个人现实情况的介绍,是为了让团组织对自己的身份、情况有一个初步和大致的了解,不用展开来写,简明扼要即可。
2、个人简历和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的情况
这一部分的内容也要简单,无须多用笔墨,但也必须清楚明白。对个人简历的写法,一般要求从上学时写起,到目前为止,只需依据时间的顺序,一项项地排列出来即可。
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的情况,在申请书正文中可以简单地介绍一下,也可以不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可附在申请书后。
3、入团动机和理由
入团的动机、理由要重点写。申请的理由比较多,则可以从几个方面、几个阶段来写
4、对团的认识
对团的认识往往是同个人的成长经历有关的,这在申述自己的入团动机时已有所涉及。这里指的是专门较集中的对团认识的文字。
5、自己的心情、决心
这一部分是抒写自己入团的强烈愿望,表达自己的决心的部分。
(四)结尾
申请书可以有结尾,也可以没有。结尾一般写上“此致——敬礼”之类表示敬意的话即可。
(五)落款
落款,即要署上申请人姓名和成文日期。
入党申请书
写法
入党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和写法如下:
(1)标题。一般写"入党申请书"或"入党申请"。
(2)称谓。申请人对党组织的称呼,如"敬爱的党组织"或"敬爱的×××党支部"等,顶格写在第一行,后面加冒号。
(3)正文。这是入党申请书的关键部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党的认识和要求入党的动机,也就是为什么要入党。对党的认识,主要是对党的性质、纲领、奋斗目标、宗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入党动机,就是参加中国共产党的目的,即为什么要加入党组织。写这部分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可以写通过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听了党课、参加了有意义的活动以后的思想演变过程,以及思想认识上有什么提高等。二是个人履历(学历和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如果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人有政治历史问题、或者犯过什么错误、或受到过刑事处分的,都要写清楚并表明自己的态度,以便让组织上了解。三是自己的优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即个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的主要表现,特别是对自己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敢于指出,并向党组织表明改正的决心和努力方向,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4)结尾。入党申请书的结尾,一般可写"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或"请党组织看我的实际行动"等作为正文的结束。正文写完之后,加上"此致、敬礼"等用语,亦可不写。
(5)署名和日期。入党申请书写完后,要署上申请人的姓名,申请时间年、月、日,以示郑重。
(6)最好将正文中关于“个人履历”、“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部分单独写成《本人自传》。
自传的内容主要是:姓名、出生年月、家庭出身、本人成份、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的姓名、政治面貌、职业及工作单位。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如受到的奖励、处分等),对重要情节要提出证明人。
申请 解释篇二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1.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6.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7.企业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法院的主持下,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务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
8.债权人会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和统一债权人的意见而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9.债务人的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0.别除权:是指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的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享有不依赖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1.一般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享有的向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12.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人享有的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的权利。
13.抵消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在立案前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以其对该债务人的债权和所欠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消的权利。
14.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
15.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16.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权人,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清算的行为。
17.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8.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用诺言或行动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法律行为。
1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20.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
2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其主体有瑕疵,不完全满足有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其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或行使变更权使其内容变更的合同。22.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3.提存:是指债务人将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24.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安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5.担保:是指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
26.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
2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8.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
29.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只要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0.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自己特定财产的占有,约定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1.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
32.留置:是指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经过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
33.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交付给另一方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34.证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持券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利的凭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5.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目标公司股票,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进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兼并或实现其他产权性交易行为。
36.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的管理层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达,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37.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的收购方式。
38.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据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
3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0.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2.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上所发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43.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关系以外的、与票据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4.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并以在票据上签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45.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46.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更改权的人在已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47.票据的更改:是指有更改权的人明示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48.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不能得到票款时,依法向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49.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50.背书:是指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51.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外的票据。
52.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53.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54.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
55.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财产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56.代位求偿权:是指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在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后,必须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
57.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呗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的保险金额的合同。
58.保险公司:是指投资人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
59.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0.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权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1.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也是规定海上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的合同。
62.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63.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得合同。
64.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同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65.海难救助:是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66.海难救助款项:是指被救助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
67.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68.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69.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
险人如果要索赔损失必须将标的物可能的余值转移给保险人,即对该标的物进行委付。
70.法定资本人?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再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足或缴足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在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71.认可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只认购一部分,未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许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
72.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
73.商法?规范规范市场主体和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4.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足或缴足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75.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6.票据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承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
77.法定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足额认缴后,股东可以在公司登记成立前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次缴付出资的资本制度。
78.否认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极其负责人实施的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或确认该行为无效,从而追回所转移财产的权利。
79.商主体?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80.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81.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接受被代理人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
82.商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
83.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8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85.合伙企业?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86.入伙?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87.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伙的情形包括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