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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建议篇一
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征税时对公司和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征税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考虑的,这就要求投资人在确定组织形式前充分调研,搜集经营地的行业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综合分析所得税税负,依靠纳税筹划赢在起跑线上。私营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负比较如表(见附表)。
假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y元,可以计算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区间:30%y-9750=20%y,求得y=97500元,税负无差别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7500元,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7500元时,选择私营合伙企业或私营独资企业税负较轻;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7500元时,选择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或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税负较轻,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临界点的计算并未考虑私营公司的股东获得工资薪金、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股东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在实际测算时,投资者应预估公司的盈利水平、利润分配情况,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二、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
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
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负。
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
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不少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甚至一些私营企业为逃避税收,缩小规模,异地经营,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经营的个体户状态,放弃查账征收的方式。私营企业规模小,无法形成产业优势,会计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综合权衡,私营企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不仅降低涉税风险,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需要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三、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是私营企业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营业主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并不可取。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由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
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标志,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扣除。
四、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进行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私营业主热心公益事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只能在会计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是在期间发生的,如果企业捐赠前不进行纳税分析,可能使企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负,而将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起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获得节税收益。
如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打算以公司的名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捐赠400万元,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2800万元,该董事长获得红利280万元,预计2011年利润总额3000万元,该董事长可获得红利300万元,按照规定,公司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60万元(3000×12%),剩余40万元捐赠支出很可能不允许税前扣除,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10万元。如果该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捐赠360万元,以个人名义从红利所得中捐赠40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设定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不少私营企业以公司名义捐赠得少,而以投资者个人名义捐赠得多,这是一种理性的做法。从股东利益出发,企业限定捐赠金额是必要的,作为补充举措,大股东以个人名义追加捐赠,这样既表达了爱心,又减轻了税负,是理性的商业与带有感情色彩捐赠的最好结合。
五、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如某五金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2010年12月以消费性支出名义从公司支出买房款100万元,2011年5月25日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税务人员认为该笔支出与公司开展业务无关,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0万元,同时调增企业所得税25万元,由于该老板少缴了税款,税务机关责成其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老板对此很不理解。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
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该老板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此外,为了避免部分企业股东以“借”为名,挪用公款私用,偷逃税款,税法规定,纳税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投资者分红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私营公司的投资者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而投资者分得的股利红利所得,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可以在分红与工薪所得之间进行选择,合理降低所得税税负。
例:英才商贸公司是冯英才和三个朋友每人出资10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个股东约定平时不领工资,年终分红。2010年该公司实现会计利润90万元,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2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5.5万元,税后利润64.5万元,公司按规定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9.68万元。可分配利润为54.82万元。年底四个股东决定将其中的40万元拿出来进行利润分配,每人分得红利10万元。四个股东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投资者实际上承担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税负,合计税负为33.5万元。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四个股东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工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每人分红5.8万元,四人的分红共需缴纳个税4.64万元,股东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减少企业所得税4.2万元,投资者所得税税负为25.94万元(25.5-4.2+4.64)。
方案二:四个股东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年终奖1.8万元,年终分红4万元,四人的分红共需缴纳个税3.2万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4=2160(元),工资支出减少企业所得税6万元,投资者所得税税负为22.916万元(25.5-6+3.2+0.216),显然方案二所得税整体税负较轻。
通过纳税筹划,预测企业的盈利水平,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一个综合分配方案,合理确定股东的工资和分红水平,在减轻税负的同时保证股东权益,是企业正确的选择。
纳税筹划的建议篇二
篇一:公司税收筹划建议书
税收筹划建议书
——郁金香花园开发项目
编制单位:无锡光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目 录
一、总论..................................................................................................................................2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2
(二)开发项目概况:.........................................................................................................2
(三)税收筹划建议书的编制依据与原则..............................................................................2
(四)税收筹划建议书的工作目标........................................................................................3
二、经济指标分析.........................................................................................................................3
(一)基本经济技术指标......................................................................................................3
(二)预期财务指标分析......................................................................................................4
(三)纳税指标分析..............................................................................................................6
三、本开发项目的纳税筹划...........................................................................................................8
(一)销售收入的筹划...........................................................................................................8
(二)成本费用的筹划...........................................................................................................9(三)营业税的税收筹划.....................................................................................................10
(四)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筹划..............................................................................................13
(五)房产税的税收筹划.....................................................................................................13
(六)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13
(七)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5
四、项目税务筹划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及风险................................................................................19
(一)项目土地增值税平均增值率偏低,开发成本存在高估.................................................19
(二)项目税务筹划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19
(三)不能享受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 一总论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企独苏宜第004419号。住所:宜兴环科园百合场路。
所有制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宝代表人:vahstal johannes joseph。注册资金:2710万美元。
经营范围:从事房产的开发,经营本公司开发的房产。营业期限:2005年4月30日至2045年4月29日。
(二)开发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江苏宜兴郁金香花园开发项目。立项批复:中宜环科委字(2005)125号。建设规模:用地面积24225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7231平方米。
建设内容:建设6幢高层住宅,29幢景观排屋,122幢独立住宅和相应的附属设施。投资总额:暂估75000万元。贷款金额:18000万元。建设主体: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税收筹划建议书的编制依据与原则
我们以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苏天工咨字(2007)5-61号江苏宜兴郁金香花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贵公司工程部、财务部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作为本次税收筹划的分析范围及依据。通过对项目的财务评价,从税务和转让定价角度进行进行测试和量化研究、分析,提出与税务筹划有关的建议。我们在报告中援引的数据均来源于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贵公司应保证前述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我们并不承担因前述资料数据不准确而导致数据匡算偏差的责任。
(四)税收筹划建议书的工作目标
通过对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宜兴郁金香花园项目财务评价,提出与税务筹划有关的建议,以协助贵公司管理层优化项目税务结构,降低税务风险。二 经济指标分析
(一)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必须以财税[2006]141号规定的为准),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将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根据上述指标分析,贵公司的本开发项目不符合标准普通住宅的划分范畴,无法享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预期财务指标分析
1、经营收入预测
项目自实施后开始预售,房屋可销售面积为156,68.05m2,其中独栋别墅43,225.56m2,景观排屋50,546.84m2,高层62,995.65m2。根据现阶段宜兴市商品房市场行情预测,该项目销售单价为:独栋别墅1.5万元/m2;景观排屋0.85万元/m2;高层均价0.5万元/m2,商铺、车库等配套设施由于管理层决定隶属于物业管理,故未在此进行收入预测。可销售面积总收入预测表篇二:纳税筹划建议书完整模板(1)关于山西兴华煤业有限公司整合重组 委托单位: 委托项目:
受托人员:古唯美纳税筹划建 议 书 山西合肥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历史文化有限公司重组项目纳税筹划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山西合肥煤业有限公司
2、注册资金:380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1200万,评估值8302万,机器设备账面净值3000万,评估值 2400万;不动产账面净值10000万元,评估值7300万元
3、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拥有债权8000万元,其中6000万元为母公司关联债权;应承担债务5000万元,其中,预收账款3000万,银行贷款2000万;欠缴税款及附加1000万元
4、职工情况:有职工120人,其中签署正式合同人员80人
二、原企业重组方案的纳税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兼并重组企业以转让产权和出售资产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兼并重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问题。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兼并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兼并重组双方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契税。对购买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
对兼并重组企业承接被兼并煤矿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等同出售,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兼并重组双方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有关规定,在企业资金账簿方面,对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新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在企业各类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方面,对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7、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重组纳税筹划方案
1、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
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也很重要。一般来讲,交易支付时间的推迟为延迟纳税创造了条件。重组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所规定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把交易支付时间选定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手段,分期纳税,使税负得以递延。
2、所得税方面的筹划选择
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使企业满足国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 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5)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3、主动积极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登记备案
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按规定可享受印花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申报备案;根据该《通知》第五条规定,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重组方式的比较
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可以重组方式可以归结为: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股权转让、企业整体资产出售四类形式。
1)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合并)。是指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将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等进行作价转让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转让企业的全部产权,这种情况的转让价格不单纯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对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界定应把握六个要点:
① 必须是煤矿企业将其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全部转让的行为,四者缺一不可; ② 劳动力的转让应以受让人是否按《劳动法》与原企业职工签 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妥善安置企业全部职工为标准; ③ 支付的对价包括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
④ 原企业可能解散也可能不解散,具体由双方协商决定。⑤ 受让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承继义务。
⑥ 必须经过法定的转让程序。营业税 据国税发[2000]118号及国税函[2000]420号、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精神,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不征收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据财税[2009]59号精神,分别按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确认转让所得和损失,对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仍应确认相对应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据国税函[2007]244号、国税发[2008]115号和国税函
[2009]285号文件精神,对自然人股东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据土地增值税条例,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据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据财税[2003]183号文件,经评估增值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应贴花。
契税 据国税发[2009]89号文件,财税[2008]175号文件(1)若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可免征契税。(2)即使发生股权转让,但原当事人要进行注销,重新设立登记,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3)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劳动法》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小于3年劳动合同,减半征收契税,与全部职工签订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免征契税。
2)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资产收购)。也叫整体资产投资,实际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投资活动,是指企业将自己的全部净资产投资换取股权或非股权的行为,企业由原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转化为从事投资活动。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界定应把握四个要点: ① 原企业并不解散。
② 必须是将资产、负债同时转让的行为。③ 受让企业对转让企业的债务承担承继义务。
④ 支付的对价可以是股权支付也可能是非股权支付或二者的 结合,但一般应以股权支付为主。
营业税 据国税函[2005]504号文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交易行为?..在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与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基本相同。篇三:对我单位纳税筹划几点建议
对我单位纳税筹划的几点建议
摘要:纳税筹划是财务成本控制、提高税收收益的一种手段。作者通过对各项税法的学习,结合自己多年的财务工作经验,对本单位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三方面的纳税筹划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地质勘查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2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通过“开源”即营销手段来扩大市场份额已经相当困难的情况下,要想与同行业先进企业同台竞争,就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到“节流”,即企业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上。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纳税筹划予以控制,对企业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山西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属于地质勘查行业,主要上缴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及各项附加。笔者通过对各项税法的学习,结合自己多年的财务工作经验,对我单位在纳税筹划方面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营业税纳税筹划
我单位经营范围包括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找矿、地质勘查找矿、煤田勘探、工程地质勘察、工程物探、工程测绘、大地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等。
在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其他服务业”包括“测绘”、“勘探”,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似乎适用5%税率。
但在税目注释中,还标明了“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仔细分析我单位的业务,勘探业务中,我们有大部分属于“钻井”勘探,应按“建筑业”的其他工程作业纳税,适用税率3%。
测绘业务中,实际包含航空测量业务,在税目注释中,应归属“航空运输业”的通用航空业务(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等),适用3%税率。
细化以后,我单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方面就可节税2.23%。
5%-3%+(5%-3%)*11.5%=2.23% 11.5%为当地营业税附加税率之和。
以往我们把测绘这一块业务打捆核算,按5%税率上交营业税。建议在“测绘”业务核算上,首先依据合同内容,分“航测”和“测量”开具发票。其次在账务处理上细化收入,将按3%和5%上交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分别核算。我单位每年航空测量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按年收入1500万元计算,通过此项纳税筹划,每年可节税33.45万元。1500*2.23%=33.45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解释还有: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⑴独生子女补贴;⑵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⑶托儿补助费;⑷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经过分析我院发放工资内容,做出以下几种节税规划: 1.将“三险一金”纳入工资表 改变工资表结构,具体公式如下: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三险一金”=应付工资 应付工资-“三险一金”-3500=应纳税所得额。应付工资+福利+??-代扣款-税金??=实发工资 应交个人所得税只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计提。
我单位原来未把“三险一金”纳入月工资表中,致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少扣除。目前我单位拥有职工452人,长期合同工105人,近几年单位效益不断增长,职工收入也大副增加,大多数职工月工资都达到扣除标准,按400人计算,每人每月“三险一金”约400元,如果不做工资表结构的调整,一年下来,将会多交个人所得税 5.76万元(不包含增加纳税级次因素)。400*400*3%*12=57600元
2.将外业生活费以“误餐补助”形式发放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工作性质,我院外业施工人员常年在外流动作业,没有固定的吃饭地点,所享受的津补贴称为“外业生活费”,不像机关后勤人员出差在外有差旅费补贴。此类外业生活费实际等同于“误餐补助”,而我单位将此类补助均纳入计税工资中,造成个人所得税多交。2010年外业人员月工资至少达6000元(含生活费补贴),参照机关差旅津贴中的省内伙食补贴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外业施工人员每人每年多交个人所得税240元。1500*3%*12=540元
我院在外业工作人员至少300人,依此推算出2011年我院多交个人所得税16.2万元(不包含增加纳税级次因素)。540*300=162000元
建议我院出台误餐补助发放文件,按地区差别规定补助标准,在工资发放表里统一增加“误餐补助”栏,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1.划分招待费和会议费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招待费为: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含)以下的,按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按该部分的千分之三计算。在以往的会计核算中,所有的餐费、纪念品等都列入招待费,而实质上有些属于会议中所支餐费及所发纪念品,此类开支应在“管理费用”下增设二级科目“会议费”中核算,同时办公室形成有关会议费开支的制度,依照执行,减少招待费开支数额,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上交额。2.计提教育经费
以前核算只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而教育经费是允许税前扣除的。3.计提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也是允许税前扣除的。4.加速计提折旧
在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电子设备使用年限是5年。按直线法、无残值计算,每年的折旧率为20%,而我院现在采用综合折旧率,年折旧率为15%。我院电子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原值约1000万元,假设每年折旧率提高5%,则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50万元,在税前利润大于50万元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就少交12.5万元。50*25%=12.5万元
5.改定期存款为购买国债
近几年我院通过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积累了一定量的货币资金,为提高收益,我们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把一部分闲余资金在分时间段地做定期存款。2010年,仅定期存款利息达100万元以上。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利息收入”为应税收入;第二十六
纳税筹划的建议篇三
关于山西兴华煤业有限公司整合重组
委托单位:委托项目:受托人员:古唯美纳税筹划
建
议
书
山西合肥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历史文化有限公司重组项目纳税筹划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山西合肥煤业有限公司
2、注册资金:380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1200万,评估值8302万,机器设备账面净值3000万,评估值 2400万;不动产账面净值10000万元,评估值7300万元
3、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拥有债权8000万元,其中6000万元为母公司关联债权;应承担债务5000万元,其中,预收账款3000万,银行贷款2000万;欠缴税款及附加1000万元
4、职工情况:有职工120人,其中签署正式合同人员80人
二、原企业重组方案的纳税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兼并重组企业以转让产权和出售资产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兼并重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问题。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兼并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兼并重组双方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契税。对购买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
对兼并重组企业承接被兼并煤矿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等同出售,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兼并重组双方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有关规定,在企业资金账簿方面,对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新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在企业各类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方面,对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7、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重组纳税筹划方案
1、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
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也很重要。一般来讲,交易支付时间的推迟为延迟纳税创造了条件。重组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所规定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把交易支付时间选定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手段,分期纳税,使税负得以递延。
2、所得税方面的筹划选择
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使企业满足国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
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3、主动积极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登记备案
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按规定可享受印花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申报备案;根据该《通知》第五条规定,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重组方式的比较
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可以重组方式可以归结为: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股权转让、企业整体资产出售四类形式。
1)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合并)。是指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将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等进行作价转让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转让企业的全部产权,这种情况的转让价格不单纯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对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界定应把握六个要点:
① 必须是煤矿企业将其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全部转让的 行为,四者缺一不可;
② 劳动力的转让应以受让人是否按《劳动法》与原企业职工签
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妥善安置企业全部职工为标准;
③ 支付的对价包括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
④ 原企业可能解散也可能不解散,具体由双方协商决定。
⑤ 受让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承继义务。
⑥ 必须经过法定的转让程序。营业税 据国税发[2000]118号及国税函[2000]420号、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精神,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不征收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据财税[2009]59号精神,分别按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确认转让所得和损失,对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仍应确认相对应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据国税函[2007]244号、国税发[2008]115号和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精神,对自然人股东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据土地增值税条例,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据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据财税[2003]183号文件,经评估增值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应贴花。
契税 据国税发[2009]89号文件,财税[2008]175号文件(1)若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可免征契税。(2)即使发生股权转让,但原当事人要进行注销,重新设立登记,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3)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劳动法》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小于3年劳动合同,减半征收契税,与全部职工签订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免征契税。
2)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资产收购)。也叫整体资产投资,实际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投资活动,是指企业将自己的全部净资产投资换取股权或非股权的行为,企业由原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转化为从事投资活动。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界定应把握四个要点:
① 原企业并不解散。
② 必须是将资产、负债同时转让的行为。③ 受让企业对转让企业的债务承担承继义务。
④ 支付的对价可以是股权支付也可能是非股权支付或二者的 结合,但一般应以股权支付为主。
营业税 据国税函[2005]504号文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交易行为„..在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与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基本相同。土地增值税 对在企业合并中被兼并企业将房产转让到接收企业应以是否办理过户手续来认定征免界限,即凡发生房地产权属的变更,应予以征税。
契税 此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原煤矿企业均要注销,接收企业均要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因此不符合免征契税的条件。
3)企业整体股权转让(股权收购)。指企业的股东将自己持有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实际上是股权资产的转让行为。对企业整体股权转让的界定应把握四个要点:
① 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全部股东,客体是股东所拥有的股权。② 股权转让不涉及原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变化。
③ 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结合。④ 全部股权转让仅是股东的变化,原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地位并不灭失。
营业税 据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企业整体股权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在此过程中,收购企业购买的是被收购企业全体股东的全部股权,支付对价的形式,只能是股权支付。因此,如果企业股东假借整体股权转让的名义而取得非股权支付的收益,则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 与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基本相同 个人所得税 据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股东从投资企业分得的高于股本的收益或取得收益,无论是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还是股权、债权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股权被收购后,对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参照国税发[2008]115号和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 企业整体股权转让与国税函[2000]687号《关于以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完全一致,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4)企业整体资产出售(资产收购)。即企业资产经评估按公允价值出售给另一家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实质上是企业间仅就资产进行的买卖。对企业整体资产出售的界定应把握四个要点:
资产出售单纯仅涉及企业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不包括企业的债权、债务,更不包括劳动力。
②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由出售方自行处置。③买方不承担原企业未缴纳税款的承继义务。
④支付的对价为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结合。
营业税 对于接受企业向原煤矿支付的矿业权价款并给予的经济补偿是按“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还是“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目前尚无一个明确的政策规定。
但据国税函[1997]87号文,对土地承包者取得征地单位的青苗补偿费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矿业权价款的实质是地下煤炭资源价款,是土地的附着物。
而《土地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定义是: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煤矿企业的采煤生产是在地表层下面取得煤炭资源收入的行为,若离开了土地则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矿业权价款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价款,应按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全额计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与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基本一致。土地增值税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
印花税 与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基本一致,并对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按规定贴花。
契税 对购买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山西焦煤集团应该在收购山西兴华煤业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并承接债权债务,这样做就可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你猜 2013年01月06日
纳税筹划的建议篇四
纳 税 筹 划 作 业
姓名:fdfdsfs 班级:财务管理0942班 学号:2054644 5
5转眼间纳税筹划的课程已经接近结束,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想我们每一位同学都有很大的收获。对于我个人而言,我认为纳税筹划课程的学习对于我们——即将步入社会的财会人员,非常有意义,非常有必要。因为它不仅让我充实了更多的理论知识,更让我开阔了视野,解放了思想。无论是从课上听讲到课下讨论,还是从所听到所闻,每时每刻、每一堂课,都让我有所感悟和收获。全面的提升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为今后的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以下是这一学期的几点学习心得: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
国内外一致公认,纳税筹划主要是节税,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绝非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是整体财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含以下三个含义:(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缴纳税款的主体。
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纳税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
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应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唯一标准,不以“少纳税、不纳税”为前提,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筹划节税”。
(3)纳税筹划的实质是节税。
节税是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减轻税负为目的,选择税负最小化的方案。
纳税筹划的特点主要由以下几点:(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纳税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还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
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其它税务行为的一个最典型的特点。
(2)筹划性。
它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就对自己的纳税方式、规模作出了安排,一旦作出将决策,就严格遵守税法,照章纳税。
(3)整体性。
不仅着眼于税法上的思考,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在筹划时不能指定着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
(4)目的性。
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减轻税收负担,同时也要使企业的各项税收风险降为零,追求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5)专业性。
纳税筹划的开展,并不是某一家企业、某一人员凭借自己的主观愿望就可以实施的一项计划,而是一门集会计、税法、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等各方面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专业性很强。
(6)风险性。
尽管很。
筹划方案理论上可以少缴税或减低税负,获得税收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与纳税筹划的成本和筹划风险有关。
二、纳税筹划的职能与作用
纳税筹划的职能是事物本身所固有功能的外在体现。作为纳税筹划,其职能是为纳税人减轻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国家的税收制度为纳税主体进行筹划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第一,企业纳税是可以测算的。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第三,税收政策存在的差异性。
纳税筹划的作用(1)有利于普及税法及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水平。(3)有利于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
(4)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5)有利于国家不断完善税法和税收政策。
纳税筹划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熟悉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2)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3)必须熟悉企业的经营环境和自身特点。(4)必须具备相当的收入规模。
避税、偷税、逃税、骗税与抗税的区别:(1)偷税。偷税是在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以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2)逃税。逃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地安排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3)骗税。骗税是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的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仿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4)抗税。抗税是纳税人抗拒按税收法规制度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5)避税。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手段和方法,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等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一种经济行为。
三、税收筹划的原则:
1、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它与偷税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如果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那么从本质上看就已不属于税收筹划范围。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循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这是由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2、事前筹划的原则。税收筹划实施必须在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这既
是税收筹划区别与偷税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税收筹划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企业欲进行税收筹划应在投资、经营等经济行为发生前着手安排,不得在这些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确定后,再去采用各种手段减轻税负,这样做即使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也不是税收筹划。
3、效率原则。追求效率是一切经济活动的目标,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经济筹划活动也必遵循效率原则。税收筹划固然可以产生减轻税负的效果,但是必须考虑其成本。如何使成本最小也是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课题。
四、纳税筹划的原理
纳税筹划应包括四个内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二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四是归整纳税人账目,实现涉税零风险。
以节税、避税、转嫁和实现涉税零风险为代表的纳税筹划,是在符合税法或至少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以偷税为代表的“偷漏骗抗欠税”决不是纳税筹划。
(1)偷税的法律责任。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2)漏税的法律责任。
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由于税务机关对漏税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如纳税宣传不力,或工作疏漏,税法太繁杂等),我国的征管法没有单列漏税条款的法律责任,不过应限期补缴税款。
(3.)骗税的法律责任。
骗税是指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从而从国库中骗取出口迟税款的违法行为,因此,骗税是特指我国的骗取出口退税而言的。
(4)抗税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抗税是纳税人抗拒按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5)欠税的法律责任。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
一般将欠税分为主观欠税和客观欠税两大类。
但不论何种原因欠税,都属于违法行为。
五、从多角度看纳税筹划
影响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贷计价方法等。这些方法会受到税制、通货膨胀、资金时间价值等因素的影响,税务筹划可以利用这种影响
因素和采取合适的方法来达到节税目的。
(1)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看纳税筹划。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所以,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2)从存货计价方法看税收筹划。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
(3)从销售收入的角度看税收筹划。在企业销售产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产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六、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
和诚信纳税。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务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通过这学期纳税筹划的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自己有很多东西要去学习。今后我必须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探索,不断地积累经验,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养。唯有这样才能满足新形式下社会的需要,才能成为符合时代要求的人才,才能更好地完善自身,成为有用之才。
纳税筹划的建议篇五
第一章 纳税筹划基础
三、判断正误题
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2.()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系列综合谋划活动。3.()欠税是指递延税款缴纳时间的行为。
4.()顺法意识的避税行为也属于纳税筹划的范围。5.()覆盖面越大的税种其税负差异越大。6.()所得税各税种的税负弹性较小。7.()子公司不必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8.()起征点和免征额都是税收优惠的形式。
9.()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应更加关注成本费用的调整。
10.()财务利益最大化是纳税筹划首先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参考答案:1。× 2.√ 3.× 4.√5.√6.×7.× 8.√9.√10.×
第二章 纳税筹划及基本方法
三、判断正误题
1.()纳税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2.()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不一致的。
3.()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4.()个体工商户不适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
5.()当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低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小规模纳税人轻。
6.()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的大小与计税依据的大小成正比。7.()对计税依据的控制是通过对应纳税额的控制来实现的。8.()税率常被称为“税收之魂”。
9.()商品交易行为时税负转嫁的必要条件。
10.()税负转嫁与供给弹性成正比,与需求弹性成反比。
参考答案:1。√2.× 3.√4.× 5.√6.√ 7.× 8.√9.√10.√
第三章 增值税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一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以视经营情况随时申请变更。4.()某大饭店既经营餐饮业,又开办歌舞厅,属于混合销售。5.()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不属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6.()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7.()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准予按照运费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销售自来水、天然气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9.()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8.× 9.×
第四章 消费税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在委托加工时收取。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委托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3.()我国现行消费税设置14个税目。
4.()自行加工消费品比委托加工消费品要承担的消费税负担小。
5.()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货款的当天。6.()消费税采取“一目一率”的方法。
7.()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形式。8.()用于投资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销售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9.()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8.√ 9.√
第五章 营业税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不征收营业税。
3.()未经批准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4.()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时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5.()我国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
6.()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7.()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参考答案:1.× 2.√ 3.×4.√ 5.√ 6.×7.√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合伙制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
2.()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所得税率。3.()居民企业负担全面纳税义务。
4.()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5.()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计算盈亏,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6.()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7.()符合规定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8.()已足额提取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算折旧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9.()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5%。
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8.× 9.√ 10.√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2.()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3.()每月均衡发工资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4.()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年终奖计征时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然后扣除12个月的速算扣除数。
5.()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6.()当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低于劳务所得适用税率。7.()劳务报酬所得超过50000元的部分应按应纳税所得额加征十成。8.()稿酬所得的实际适用税率是14%。
9.()计算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每次可扣除800元的修缮费。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8.√ 9.√
第八章 其他税种纳税筹划
三、判断正误题
1.()普通标准住宅纳税人的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全额纳税。2.()玻璃暖棚、菜窖、酒窖等建筑物均应缴纳房产税。3.()房产税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4.()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产赠与不用缴纳契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别为7%、5%和1%。6.()资源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数量或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7.()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