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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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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征收规定
房产税在我国现在是以试点的形式出现的,而在几个试点的城市里,重庆就是其中之一,也是最先开始征收房产税的。那么重庆市政府对房产税的征收做出了哪些方面的规定呢?如何才能保证房产税在重庆顺利征收呢?小编马上为您介绍。
一、房产税征收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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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房产税的征税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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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五、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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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房产税征收的相关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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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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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房产税,顾名思义就是对房屋进行征税,但并不是对所有的房产都要进行征税。在重庆进行试点时,只有对一些高档住宅或拥有2套以上住宅的人的房产进行征税。同时,重庆市政府对房产税的征税计算方法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希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章,能为大家带来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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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篇二
房产税
一、填空题
1、房产税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2、房产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12%。
3、甲企业2013年初拥有厂房原值2000万元,仓库原值500万元。2013年5月20日,将仓库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企业,当地政府规定房产税减除比例为30%。甲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18.55万元。
4、某企业有原值为2500万元的房产,2013年1月1日将其中的30%用于对外投资联营,投资期限10年,每年固定利润分红50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2004应纳房产税22.8万元。
5、融资租赁房屋,在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是 租入方。
6、《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7、某集团有原值为300万元的房产,2013年1月1日将其中的20%用于对外投资联营,投资期限10年,每年固定利润分红60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2013应纳房产税9.504万元。
8、王某2000年6月1日其将其自有房屋对外出租,每月租金为2000元,则王某该应缴纳560元房产税。
9、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10、某企业有房产1000平方米,房产原值100万元。2005年该企业将其中的200平方米的房产出租,年租金20万元,已知省政府规定的减除比例为30%,该企业当年应纳房产税为 3.072 万元。
11、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以月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分别于次月15日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13、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 起征收房产税。
1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 代缴纳房产税。
15、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判断题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由于房屋属于动产,所以与房屋不中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也应作为房屋一并征税。上述“各种附属设备”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
2、一个坐落在房产税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其仓库设在房立税开征范围之外,那么,这个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3、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4、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在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5、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可以免征房产税。(×)
6、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个人所有有居住房屋,应当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8、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房产应免征房产税。(×)
9、承租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的,房产所有人可免征房产税。(×)
10、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征收房产税。(×)
11、从1994年开始,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
12、房产税以房产价值为计税依据的,年税率为12%。(×)
13、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年税率为1.2%。(×)
1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15、房产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16、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17、房产税从94年税制改革后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18、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19、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月起征收房产税。(×)20、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可免纳房产税。(×)
21、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2、对自用的售货亭应征收房产税。(×)
23、有关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日起缴纳房产税。(×)
24、有关房产税的纳税规定,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危房均可免征房产税。(×)
25、有关房产税的纳税规定,融资租赁房屋对出租方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税。(×)
三、单选题
1、a村村办企业占地50亩,其中30亩为办公以及厂房用地,厂房原值为60万元,办公楼原值为50万元,当地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请问该企业今年应缴纳(c)房产税。a.9240元 b.8760元 c.0 d.3444元
2、下列各项中,不应当征收房产税的有(a)。
a.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房产 b.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办公用房完工后交由工程施工方使用
c.行政机关所属的招待所使用的房产
d.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3、某企业2009年1月1日的房产原值为4000万元,年初将其中原值为1000万元的临街房与某连锁商店投资联营,收取固定利润每月6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按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值计税。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c)万元。a.31.2 b.35.28 c.37.44 d.44.88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毁损不堪使用的危房免征房产税
b.2004年8月1日以后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c.工地临时搭建的工棚等设施全额征收房产税
d.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5、某人在a城拥有一套经营用房,房产原值是 30万元;在b城拥有一套经营用房用于出租,房产原值为60万元,每月租金 3万元,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d)。(当地房产税抵扣比例为20%)
a.b城 b.a城 c.不交房产税 d.在房产坐落地分别缴纳
6、某人在a城拥有一套经营用房,房产原值是 30万元;在b城拥有一套经营用房用于出租,房产原值为60万元,每月租金 3万元,该纳税人应缴纳的房产税为(d)。(当地房产税抵扣比例为20%)a.0.36万元 b.0.864万元 c.4万元 d.4.608万元
7、下列各项中,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的是(c)。a.烟囱 b.菜窖 c.室内游泳池 d.围墙
8、某公司拥有价值1000万元的厂房和500万元的办公楼,由于厂房年久失修,公司定于09年4月1日开始对厂房进行修缮,预计在12月末结束,当地的房产税扣除标准为30%,请问该公司09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c)。
a.8.4万元 b.1.4万元 c.6.3万元 d.12.6万元
9、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当(d),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当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a.免于征税
b.以房产租金计算征收 c.以房产原值计算征收 d.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10、甲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乙公司厂房一间,该厂房原值800万元,租期为10年,双方约定甲公司每年支付租金85万元,租赁期满厂房归甲公司所有,当地房产税扣除标准为30%,那么 09年该厂房应缴纳房产税为(a)。
a.6.72万元 b.10.2万元 c.11万元 d.7.14万元
11、列免征房产税的有(c)。a.个人出租的居住用房 b.公园内照相馆用房 c.寺庙内僧人居住用房 d.个人自用的经营用房
12、下列有关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c)。a、纳税人自建房屋的自房屋建成之日期开始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资办理验收手续之日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经使用的房屋应征收房产税 d、纳税人将房屋出典的,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3、纳税人经营自用的房屋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a)。a.房屋原值 b.房屋净值 c.市场价格 d.计税余值
14、下列有关房产税纳税人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b)。a.房屋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b.房屋出租的由承租人纳税
c.房屋产权未确定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d.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15、下列各项中,属于房产税征税对象的是(d)。a.农村居民住房 b.国家机关自用房产 c.城市居民住房
d.国有企业所有的职工宿舍
16、纳税人经营自用的房屋的计税依据是(d)。a、房屋原值 b、房屋净值 c、市场价格 d、计税余值
17、某企业2008年委托施工企业修建物资仓库,8月底办理验收手续,工程结算支出50万元,并按此成本计入固定资产。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05应缴纳房产税(a)元。a.1400 b.1750 c.2800 d.4200
18、某大型企业,其生产用房原值8000万元,还拥有一个内部职工医院、一个幼儿园和一个学校,房产的原值分别为280万元、100万元和120万元。已知当地玫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应缴纳房产税(a)万元。
a.76.8 b.77.76 c.78.72 d.82.56
19、某企业2010年自建办公楼一栋,7月10日建成并办理固定资产人账手续,入帐金额600万元,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2010自建的办公楼应缴纳房产税(a)元。
a.24000 b.28800 c.33600 d.57600 20、某企业有厂房一栋原值200万元,2012年初对该厂房进行扩建,2012年8月底完工并办理验收手续,增加了房产原值45万元,另外对厂房安装了价值15万元的排水设备并单独作固定资产核算。已知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2009该企业应缴纳房产税(c)元。
a.20640 b.21000 c.21120 d.21600
21、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人规定的是(c)。a.房屋出典的由出典人纳税 b.房屋出租的由承租人纳税
c.房屋产权未确定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d.个人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由纳税单位缴纳房产税 22、2008年某企业拥有房产原值共计80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用房原值6500万元、内部职工医院用房原值500万元、托儿所用房原值300万元、超市用房原值700万元。
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2008年该企业应缴纳房产税(b)万元。
a.62.4 b.69.12 c.76.8 d.77.92 23、2007年4月,某企业将其与办公楼相连的地下停车场和另一独立的地下建筑物改为地下生产车间,停车场原值100万元,地下建筑物原价200万元,该企业所在省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确定地下建筑物的房产原价的折算比例为50%,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
该企业以上两处地下建筑物2007年4月至12月份应缴纳房产税(a)万元。
a.0.95 b.1.15 c.1.26 d.1.8。
24、某企业有房屋12栋,其中10栋用于生产经营,房产原值共计12000万元,1栋(原值400万元)用作幼儿园和职工学校,1栋(原值600万元)出租给其他企业,年租金80万元。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07年应缴纳房产税(b)万元。
a.100.80 b.110.40 c.113.76 d.119.20
25、房产税纳税人不包括(b)。a.在征税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国有企业 b.农村房屋所有者
c.在征税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d.在征税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企业
四、多选题
1、下列房产中,需要缴纳房产税的有(bde)。a、工矿区内的砖瓦石灰窑 b、房地产公司出租的写字楼 c、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
d、行政机关对外经营的招待所使用的房产 e、个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
2、下列有关房产税表述中正确的有(bcde)。
a、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4%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b、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c、2011年至2020年,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d、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下列房产中,应征收房产税的有(ab)a、个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 b、宗教寺庙出租的房产 c、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 d、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e、政府机关自用的房产
4、下列各项中,应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有(abcd)。a、产权出典的房产 b、融资租赁的房产 c、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
d、用于自营的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e、对外出租的房产
5、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下列哪些项目(cd)a、农村居民自有的房屋 b、生活小区的围墙 c、企业职工宿舍 d.工厂的厂房 e、某市露天游泳池
6、下列各项中,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abc)。a、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厂房 b、个人出租的住房 c、某内资企业的办公用房
d、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待售商品房
7、以下属于房产税的税率的有(acd)a、1.2% b、3% c、4% d、12% e、20%
8、下列房产属于免征房产税的有(abe)
a、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生产用房 b、宗教寺庙中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c、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纳税单位使用的部分 d、信托投资公司自用房产
e、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
9、以下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c)a、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出租、出借的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d、纳税人出租、出借的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10、以下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以及纳税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bd)
a、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b、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c、房产税一般按月预征
d、纳税人住址发生变更、产权发生转移,应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11、依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cde)。a、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农村 b、房屋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缴纳房产税 c、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d、专门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使用的房产在限定内免征房产税 e、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下列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的有(ace)。a、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危险房产 b、出租的名胜古迹空余房产 c、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 d、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用的房产 e、国有企业自办的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13、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c)。a、由承租人在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b、由出租人在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c、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在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d、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出租人在合同签订的当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在合同签订的当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14、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的有(acde)a、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b、大修停用三个月以内的房产 c、停用的毁损不堪居住的房产 d、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房产 e、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房产
15、下列房产中,经财政部批准免征房产税的有(be)a、政府出租的空余房产 b、天然林保护工程房产 c、继续使用的危险房产 d、宗教寺庙中对外经营的房产
e、施工期间在基建工地为其服务的临时性房产
16、下列各项中,属于房产税纳税人的是(abc)。a、城区房产使用人 b、城区房产代管人 c、城区房屋所有人 d、城区房屋出典人
17、以下不缴纳房产税的项目有(bcd)a、集团公司的仓库 b、合伙企业的露天游泳池 c、股份制企业的围墙 d、工厂的独立烟囱
18、下列情况中缴纳房产税的是(acd)。a、工厂自用厂房 b、城镇居民自用住房
c、学校对外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的房屋 d、个人开办的商店用房
19、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规定的是(abd)。a、产权属于集体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b、房屋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缴纳
c、产权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d、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不缴纳
20、下列房产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的是(abc)a、县城企业用房 b、工矿区的企业用房 c、个人在市区经营用房 d、农民在农村的居住用房
21、下列情况中不免征房产税的有(abc)a、外贸出口企业仓库用房
b、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屋用于经营 c、个人出租的房屋
d、个人自住的200平方米的别墅
22、下列说法错误的有(bcd)
a、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b、独立地下建筑物若作为商业和其他用途,以其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的原值。c、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自营的,不征收房产税。d、个人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由纳税单位缴纳房产税。
23、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cd)
a、依现行房产税规定,智能化楼宇设备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征房产税。b、依现行房产税规定,中央空调无论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征房产税。
c、依现行房产税规定,更换房屋附属设备时,应将其价值全部计入房产原值。
d、依现行房产税规定,以房屋为载体的消防设备不计征房产税。
24、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bcd)
a、个人所有的房产,除出租外,一律免征房产税。
b、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应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c、融资租赁房屋,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d、房产税是按房产租金征收的一种税,适用12%的比例税率。
25、房产税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abd)。a、市区 b、郊区 c、农村 d、市辖县县城
五、案例分析题
1、某供热企业2007年拥有的生产用房原值5000万元,全年取得供热总收入2500万元,其中直接向居民供热的收入800万元。企业所在省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07年应缴纳房产税。
【参考答案】: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房产税=5000×(1-30%)×1.2%×1700÷2500=28.56(万元)
2、一座办公大楼由国家某机关与某银行的北京分行各出一半资金合建,两单位各使用一半分别作办公用房,其房产原值为1.2亿元。当地允许减除房产原值的20%,计算纳税人应纳的房产税。
【参考答案】: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金融机构的房产,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具体计算如下:北京分行应纳房产税税额=120000000÷2×(1-20%)×1.2%=576000(元)
3、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投资办厂,甲方以原厂房作为投资,房产原值5000000元,乙方拿出4000000元作为投资。按照事先约定,不管以后盈利多少,甲方每年得到固定回报1000000元,计算其应纳的房产税。
【参考答案】:按照房产税的有关规定,以房产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情况,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具体计算如下:甲方应纳房产税=1000000×12%=120000(元)
4、某居民自有一栋旧楼房,共22间,其中用于生活居住6间,用于开设餐馆(经核定房屋原值为50000元),另10间出租给服装厂,每月租金1000元。计算该居民当年应纳的房产税(该地区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额计税)。【参考答案】:该居民房屋应分解计税。
(1)开设餐馆营业用房屋年应纳房产税=50000×(1-20%)×1.2%=480(元)
(2)出租房屋年应纳房产税=1000×12×12%=1440(元)该居民当年应纳房产税合计1920元
5、甲公司接近税务师事务所纳税审查,关于2013年房产和土地的使用情况如下:
(1)办公楼账面原值550万元,5月初改建办公楼,为改建支付费用120万元,加装中央空调支付75万元,该中央空调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5月底完成改建工程,交付使用;
(2)6月30日,以原值为1200万元的厂房向乙企业投资,协议规定,甲公司每月向乙企业收取固定收入20万元,乙企业的经营盈亏情况与甲公司无关。当年收益120万元;
(该省规定,公司所在地计算房产税时按原值的30%作为扣除额)计算甲公司2013年应纳的房产税。【参考答案】:
甲公司办公楼应纳房产税
550×(1-30%)×1.2%×5/12+(550+120+75)×(1-30%)×1.2%×7/12=5.58万元
甲公司除办公楼外应纳房产税=1200×(1-30%)×1.2%×6/12+120×12%=19.44万元
六、计算题
1、王某自有一处平房,共16间,其中用于个人开餐馆的7间(房屋原值为20万元)。2008年1月1日,王某将4间出典给李某,取得出典价款收入12万元,将剩余的5间出租给某公司,每月收取租金1万元。已知该地区规定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则王某2008年应纳房产税额为多少元? 【参考答案】:
(1)开餐馆的房产应纳房产税=20×(1-20%)×1.2%=0.192(万元);(2)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王某作为出典人无需缴纳房产税;
(3)出租房屋应纳房产税=1×12×12%=1.44(万元)(4)三项合计,应纳房产税=0.192+1.44=1.632(万元)。
2、河北省某市区内企业,2011年初固定资产房产原值合计为1000万元,其中原值100万元的房屋为职工子女幼儿园,原值200万元的临街房屋已出租给其他单位用于经营,年租金20万元。由于幼儿园停办,房产于6月1日转为生产经营用房,2011年8月企业投入300万元新建的厂房完工,并于8月10日投入使用。请计算该企业2011年全年应缴纳多少房产税? 【参考答案】:
按租金计征部分应纳房产税:20×12%=2.4万元 按余值计征部分应纳房产税: 700×(1-30%)×1.2%=5.88万元 100×(1-30%)×1.2%÷12×7=0.49万元 300×(1-30%)×1.2%÷12×4=0.84万元
该企业2006应缴纳房产税: 2.4+5.88+0.49+0.84=9.61万元
3、某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原值1250万元,该地规定允许按原值一次扣除30%,2006年1月将其1/4投资联营,经营期限10年,每年固定分红36万元;2006年7月1日将其剩余房产的一半出租,月租金4万元;计算该企业2006年应纳的房产税。【参考答案】:
纳税人将房产投资联营,固定取得收入的,出租方从租计税。联营投出房产的固定收入应纳房产税: 36×12%=4.32万元 纳税人将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4×6×12%=2.88万元
纳税人其他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
1250×(1-30%)×(1-1/4)×1.2%-1250×(1-30%)×(1-1/4)×50%×6÷12×1.2%=7.875-1.96875=5.90625万元
该企业2006年共纳房产税4.32+2.88+5.90625=13.10625万元
4、某国有饭店房产原值2000万元,2006年3月该饭店委托装修公司为饭店进行内装修,6月份装修完毕办理竣工结算,装修支出250万元(包括中央空调更换支出),均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6应纳房产税。(该地规定允许按原值一次扣除30%)【参考答案】: 上半年应纳房产税
2000×(1-30%)×1.2%÷2=8.4万元
纳税人对原有房产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下半年应纳房产税:
(2000+250)×(1-30%)×1.2%÷2=9.45万元 该企业2006共应纳房产税=17.85万元
5、华宇法兰公司占地35000平方米,其中厂内绿化用地5000平方米,厂区外公共绿化用地4700平方米,附属学校占地7000平方米,其余为生产车间和办公楼用地;生产车间和办公楼房产原值560万元。2013年初公司新征耕地5000平方米用于扩大经营,每平方米价格0.6万元,当月签订合同并办好土地使用证;6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将价值50万元的办公楼从7月1日起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租期12个月,月租0.4万元。
(公司所在省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计算2013年应缴纳的房产税是多少万元? 【参考答案】:
出租房产税 0.4×6个月×12%×10000=2880(元)
房产税原值 560×(1-20%)×1.2%×6/12+(560-50)×1.2×6/12=2688+2448=5.136万×10000=51360(元)合计2880+51360=54240(元)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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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哪些情况可以减免或缓缴房产税
一、重庆买房哪些情况房产税可以减免或缓缴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二、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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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篇四
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管理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税率
第八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第二十九条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篇五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房产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第六章 税率
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 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 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重庆市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相关政策解读
2011-04-20
一、本次房产税试点的区域有哪些?
本次房产税试点的区域为主城九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本次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征收对象包括哪些住房?
本次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征收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住房:
一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二是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三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三、什么是独栋商品住宅?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四、在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具体指什么?
无户籍是指无重庆市户籍,无企业是指在重庆市无独资、绝对和相对控股的经营实体,无工作是指不在重庆市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各类企业等经营实体就业。
五、主城九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如何计算?
主城九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是指对主城九区全年交易的各类新建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统计的平均成交价格,由国土房管部门于次年1月在其网站上公布。
六、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如何确定?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我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上两个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均价算术平均计算。
例如:2009年、2010年我市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分别为4179元/平方米、5762元/平方米,因此,2011年上两年度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为:(4179+5762)/2=4970.5元/平方米;2011年上两年度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的2倍为9941元/平方米。
即: 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凡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单价在9941元/平方米(含)以上的住房均属征收对象。
七、房产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本次房产税税率采取分档税率:一是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二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八、应税住房免税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九、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如何认定家庭情况?
按《暂行办法》规定,家庭是指由应税住房的纳税人和与其共同户籍的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十、如果第一套应税住房不足100平方米,第二套应税住房是否可继续享受抵扣其不足100平方米的面积?
不能,按《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十一、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其中: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免税面积
举例:
1、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应纳税额计算。假设某家庭拥有的第一套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16000元/平方米,其纳税额为:
(400-180)×16000×1%=35200元
2、新购高档住房纳税额计算。假设某家庭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新购了一套符合扣除免税面积的应税住房,其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10000元/平方米,其纳税额为:
(180-100)×10000×0.5%=4000元。
3、应税普通住房纳税额计算。假设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的应税普通住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7000元/平方米,其纳税额为:
80×7000×0.5%=2800元
十二、应税住房纳税在以后年度征税时或产权转让后是否重新确定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应税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高档住房在以后年度纳税或产权转让时,其计税交易价和税率不变,仍按首次确定的计税交易价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转让后,仍属征税对象的,根据新的交易价确定税率并计算应纳税额。
十三、应税住房什么时间开始计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计税时间从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十四、个人房产税缴纳时间及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住房房产税按年征收,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五、新购新建商品住房为装修房的,这部分价值是否扣除?
新购新建商品住房为装修房的,这部分价值在计税时予以核定扣除。
十六、哪些应税住房不予扣除免税面积?
1、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不予扣除。
2、纳税人家庭拥有的第二套(含)以上的应税住房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