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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解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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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解读(5篇)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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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解读篇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根据本市前三年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执行状况实施情况,制订新重新修订《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及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适用本办法。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依据

(一)施工现场

1、参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开展日、周、月、季检查(隐患排查)的情况;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903)贯标情况;

3、《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情况。

具体详见附表一。

(二)建筑施工企业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相关标准。

2、所属施工现场达标率。“合格”率应达到100%,施工现场的“优良”率:特级、一级企业应达到90%;二级企业应达到80%;三级及其他各类施工企业应达到70%。

3、对所属施工现场检查、指导、考核和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情况。

三、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由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具体考核。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由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考核;在本市注册的二级及以下的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安监站负责具体考核;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由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未设置

驻沪建管处管理的企业由市安质监总站负责。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程序

(一)施工现场

1、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企业申报。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施工许可受理部门提交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重大危险源)清单及控制和施工措施,进行备案。在工程开工后10天内, 总包单位企业应向受监安监站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详见附表二)。

2、分包单位企业增报。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 10天内,向总包单位企业提出增报申请,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增报。(详见附表二)。

3、过程管理

每日日巡查:总包单位企业、分包单位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及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记录中明确检查部位和隐患内容及整改情况。

每周周检查:总包单位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组织各分包单位企业,对施工现场及日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留存书面记录(详见附表三)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监理单位企业督促周检查的实施和隐患整改的落实。

每月月评定:总包单位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及日、周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详见附表三),并以此为主要依据,于次月5日前完成对施工现场月度考核评分(详见附表一),并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申报评分情况。

总包单位企业每月5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从本月5日至次月5日)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详见附表七)。

监理单位企业应结合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在网上对总包企业的月度自评、总包单位企业对分包单位企业的月度评定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每季季确认:受监安监站结合施工现场检查记录(附表三)、日常监督及各类专项检查的情况,对施工现场的月评定、分包企业竣工的确认、监理的复核情况进行季度确认(详见附表

一);

竣工: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企业应及时进行竣工自评,并报总包单位企业进行竣工确认评定(详见附表五);

整个工程整体工程施工竣工结束后,总包企业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安全竣工确认自评(详见附表五)。

总包、分包单位企业的竣工确认评定结果应经监理核准签证后,由总包单位企业统一报受监安监站确认。受监安监站根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出确认意见,并对施工安全进行销项。

检查整改:检查内容应涉及现场实物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物、环境)、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作情况(人、管理)。各责任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根据“三定”原则(即定时、定人、定措施)落实整改,形成书面记录(详见附表四),报总包单位企业复查确认封闭。责任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外审认证: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外审认证。

4、考核结论

月评定、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月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表》(详见附表一)打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季度确认:①日常监督及各类检查中:无管理失控、整改不力的情况;②监理单位企业复核过的记录。月评定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良”等级的为“优良“”;月评定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为“不合格”;以上二者情形以外的为合格;③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表》(详见附表一)进行季度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竣工确认:季度确认优良的次数大高于等于总次数的1/2,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为“优良”;季度确认总次数的1/3或3次或连续2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为“不合格”;以上二者两种情形以之外的为“合格”。

总站审查:总站将根据日常抽、巡查及各类专项检查情况审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达标状况和竣工的确认等级。

(二)企业

1、日常工作。总、分包单位企业每月均应对所属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工地受监安监站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将把将企业对现场的定期检查情况作为监督内容之一,并在网上对管辖区域内检查不力的企业进行督办和通告。

2、统计。根据考核要求对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和企业对所属施工现场定期检查到位情况做好统计工作。

3、考核上报。按照所属施工现场达标率要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进行自评。(详见附表六)。自评资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对应的考核管理部门实施考核。

4、管理审核。考核管理部门考核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自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对管辖区域内按企业总数10%并不得少于15家的比例,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考核管理部门结合管辖企业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及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结果,对企业进行考核评定,于次年2月底前将考核结论上报市安质监督总站审核。

5、核准。市安质监督总站审核后,上报市建管办。考核处理工作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6、考核结论。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经评定达到合格等级;所属施工现场的合格率和优良率均达到规定要求;且按规定对所属施工现场定期检查到位的,考核结论为“合格”。其余为“不合格”。

五、考核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信息定期更新上报制度。总包单位企业应当每月上报,及时更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信息,;监理单位企业对上报情况进行复核。

相关施工单位企业应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明确管理职责,确保该项费用按程序合理使用;落实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工作等。

(二)强化分包单位企业管理。总包单位企业应充分行使管理权力,对进场施工的各分包单位企业及时进行网上增报。对未在网上增报,的分包单位企业,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再予以增报及认定;对于不积极配合,现场班组管理不善的分包单位企业,总包单位企业可判定其不合格。分包单位企业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的考核等级。

(三)加强监理。监理单位企业应充分利用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管理手段平台,加强过程监管,督促总包单位企业对分包单位企业的管理,督促现场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的识别、上报与监控工作,及时完成周检查、月评定的核准复核,督促总包单位企业落实整改。

(四)施工企业应对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指导、和考核。

(五)各安监站应结合首次监督告知、日常监督等手段加强对施工现场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进行的信息比对、监管和督促。对确认等级为不合格的现场总、分包单位企业应及时告知相关企业负责人,采取约谈、重点监控等措施,加强程序监督,督促其整改完善。

六、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结果处理

(一)对达标业绩良好的企业及施工现场按规定给与表彰。

(二)对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施工现场,采取以下措施,并给予相应处理:

1、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记分;

2、实施媒体公布;

3、企业及所属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4、与资质资格及招投标管理实施联动;

5、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建建管(2006)第025号同时作废。

附表一~七:工地考核评分及其他相关表式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解读篇二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实施办法

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和省《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6]70号)精神,从2006年开始在本市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促进建筑业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全面推进,现结合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工程或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依据及目标

(一)建筑施工企业

1、依据。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

2、目标。2010年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合格率达到100%。

(二)施工现场(工地)

1、依据。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按《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

2、目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施工现场(工地)评定等级为“合格”、“优良”;2010年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工地)要全部达到“合格”;“优良”率要基本达到60%以上,其中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达到100%,总承包二级企业应达到80%,总承包三级企业及其他专业施工企业达到60%。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及达标考核职责分工

(一)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委)的领导下,由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具体承办。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达标考核: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二级以及中央、省、外地在汉的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三级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市城建委对达标考核结果进行审批、通报。

(三)施工现场的达标考核。按照市、区分工的原则,由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监管的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简称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考核评定,评定结果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市城建委对达标考核结果进行审批、通报。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与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于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一)申报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外地来汉建筑施工企业在武汉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了备案登记。

(二)申报考核评定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收集资料,统计数据,填写《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表》。

2、建筑施工企业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申报表及资料按企业资质注册行政区域范围向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进行 申报,中央、省、外地来汉企业向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

3、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所属管理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对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考核,并评定达标等级;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的考核评定结果上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4、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确定,经公示后,报市城建委审批、通报。

六、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与考核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按照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实行企业自评申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考核评定制度。

(一)申报条件

1、施工现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2、办理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合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含分包)取得“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二)申报考核评定程序

1、总承包单位应制定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目标、计划、工作措施,并在开工后15日内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申报表》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相关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后,经总承包单位同意,10日内提出创建申请,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分包单位申报表》。

2、总承包单位应分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每周进行自检,每月进行自查评分,由现场监理单位检查核准,得出评定分值和阶段达标等级,每季度将自评情况汇总后告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3、总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时,应组织建设、分包等单位进行综合自查评审,由现场监理单位检查核准,确定达标等级,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审表》,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4、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在平时监督检查中应对施工现场的达标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工程竣工时,应结合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现场自评的达标等级进行考核评定;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确定为不合格(不达标)工地;考核评定结果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七、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先进单位)、示范工地(黄鹤杯)评选

为充分发挥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的示范作用,在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基础上,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先进单位)”(以下简称示范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以下简称示范工地)评选表彰活动。

(一)示范施工企业评选

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先进单位)实行年度评选制度,在次年一季度进行评选表彰。

1、申报。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的条件、程序,向所属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

2、考核。由所属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进行考核,符合条件后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3、评审。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审,评审合格经公示后,上报市城建委审批。

(二)示范工地评选

示范工地按照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实施申报考核,半年集中评审一次,每年分别于6月和12月进行。

示范工地评选,按照申请创建、推荐初审、现场核查、评审批准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1、申请创建

(1)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后20日内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创建申请(专业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后,经总承包单位同意10日内提出创建申请),填报《创建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

(2)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申请创建的施工现场进行首次检查考核,确定接受创建申请后,15日内上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3)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确认后,颁发“创建武汉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标牌,悬挂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2、推荐初审

(1)工程主体结构工作量完成70%,专业分包施工企业按规定与总承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且安全施工达到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的形象进度后,施工企业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参加示范工地评审。

(2)申报评审的资料(资料目录见附件)应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

(3)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初审,确认达到示范工地标准后,向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推荐参加评审。

(4)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申报推荐资料进行检查受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报:(1)因安全生产不符合有求受到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2)工程期间对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拒不执行或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3)工程因故停工3个月或累计停工6个月以上的。

3、现场核查

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抽调专家组成核查组,对申报推荐的施工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原则上半年一次,集中进行。

4、评审批准

(1)由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通过市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立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对经过申报、推荐、核查符合条件的施工现场进行评审,确定示范工地名单,并进行公示;评审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份举行;

(2)经评审、公示合格的示范工地名单,报市城建委批准。

八、考核结果运用

(一)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1、每年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通报表彰:施工企业授予《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荣誉证书及奖牌;施工现场授予《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证书及黄鹤杯奖,同时授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荣誉证书。

2、获得示范施工企业、示范工地称号的企业,在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在资格预审业绩项上予以加分;示范施工企业在一年内,对其资质承接范围内参与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予以免审。

3、获得示范施工企业、示范工地称号的企业、施监理单位、项目部有关负责人及施工现场,可优先推荐参加省以上建设安全生产评先创优活动;示范工地推荐参加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奖的评审。

(二)评定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合格(不达标)施工企业、不合格(不达标)工地

1、对不合格(不达标)施工企业、不合格(不达标)工地进行通报批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市、区建设安全生产的奖项评比,记入企业信誉档案;施工企业列入全市重点监控企业,工地列入全市重点监控工地。

2、对不合格(不达标)的施工企业给予2个月整改期,重新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评价仍不合格(不达标)的施工企业,列入不良行为公示,省内施工企业上报省建设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市施工企业清退出武汉市场。

3、对不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施工企业、工地申报工作的,一律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不合格(不达标)施工企业、不合格(不达标)工地处理。

4、评定为合格(达标)以上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称号:(1)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瞒报的。(2)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5、评定为合格(达标)以上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称号:

(1)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瞒报的。

(2)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3)评定为示范工地后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4)施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武建[2006]293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

1、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

2、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

3、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申报资料目录

4、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表

5、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申报表

6、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分包单位申报表

7、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审表

8、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申报表

9、创建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

10、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解读篇三

沪建建管[2009]6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

(2009版)的通知

各区、县建交委,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上海建工、城建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日

0 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根据本市前三年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执行状况实施情况,制订新重新修订《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及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适用本办法。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依据

(一)施工现场

1、参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开展日、周、月、季检查(隐患排查)的情况;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903)贯标情况;

3、《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情况。具体详见附表一。

(二)建筑施工企业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相关标准。

2、所属施工现场达标率。“合格”率应达到100%,施工现场的“优良”率:特级、一级企业应达到90%;二级企业应达到80%;三级及其他各类施工企业应达到70%。

3、对所属施工现场检查、指导、考核和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情况。

三、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由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具体考核。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由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考核;在本市注册的二级及以下的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安监站负责具体考核;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由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未设置驻沪建管处管理的企业由市安质监总站负责。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程序

(一)施工现场

1、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企业申报。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施工许可受理部门提交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重大危险源)清单及控制和施工措施,进行备案。在工程开工后10天内, 总包单位企业应向受监安监站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详见附表二)。

2、分包单位企业增报。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 10天内,向总包单位企业提出增报申请,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增报。(详见附表二)。

3、过程管理 每日日巡查:总包单位企业、分包单位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及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记录中明确检查部位和隐患内容及整改情况。

每周周检查:总包单位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组织各分包单位企业,对施工现场及日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留存书面记录(详见附表三)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监理单位企业督促周检查的实施和隐患整改的落实。

每月月评定:总包单位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及日、周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详见附表三),并以此为主要依据,于次月5日前完成对施工现场月度考核评分(详见附表一),并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申报评分情况。

总包单位企业每月5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从本月5日至次月5日)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详见附表七)。

监理单位企业应结合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在网上对总包企业的月度自评、总包单位企业对分包单位企业的月度评定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每季季确认:受监安监站结合施工现场检查记录(附表三)、日常监督及各类专项检查的情况,对施工现场的月评定、分包企业竣工的确认、监理的复核情况进行季度确认(详见附表一);

竣工: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企业应及时进行竣工自评,并报总包单位企业进行竣工确认评定(详见附表五);

整个工程整体工程施工竣工结束后,总包企业应及时在网上进行 安全竣工确认自评(详见附表五)。

总包、分包单位企业的竣工确认评定结果应经监理核准签证后,由总包单位企业统一报受监安监站确认。受监安监站根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出确认意见,并对施工安全进行销项。

检查整改:检查内容应涉及现场实物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物、环境)、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作情况(人、管理)。各责任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根据“三定”原则(即定时、定人、定措施)落实整改,形成书面记录(详见附表四),报总包单位企业复查确认封闭。责任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外审认证: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外审认证。

4、考核结论

月评定、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月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表》(详见附表一)打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季度确认:①日常监督及各类检查中:无管理失控、整改不力的情况;②监理单位企业复核过的记录。月评定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良”等级的为“优良“”;月评定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为“不合格”;以上二者情形以外的为合格;③根据《上海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表》(详见附表一)进行季度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竣工确认:季度确认优良的次数大高于等于总次数的1/2,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为“优良”;季度确认总次数的1/3或3次或连续2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为“不合格”;以上二者两种情形以之外的为“合格”。

总站审查:总站将根据日常抽、巡查及各类专项检查情况审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达标状况和竣工的确认等级。

(二)企业

1、日常工作。总、分包单位企业每月均应对所属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工地受监安监站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将把将企业对现场的定期检查情况作为监督内容之一,并在网上对管辖区域内检查不力的企业进行督办和通告。

2、统计。根据考核要求对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和企业对所属施工现场定期检查到位情况做好统计工作。

3、考核上报。按照所属施工现场达标率要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进行自评。(详见附表六)。自评资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对应的考核管理部门实施考核。

4、管理审核。考核管理部门考核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自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对管辖区域内按企业总数10%并不得少于15家的比例,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考核管理部门结合管辖企业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及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结果,对企业进行考核评定,于次年2月底前将考核结论上报市安质监督总站审核。

5、核准。市安质监督总站审核后,上报市建管办。考核处理工作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6、考核结论。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经评定达到合格等级;所属施工现场的合格率和优良率均达到规定要求;且按规定对所属施工现场定期检查到位的,考核结论为“合格”。其余为“不合格”。

五、考核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信息定期更新上报制度。总包单位企业应当每月上报,及时更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信息,;监理单位企业对上报情况进行复核。

相关施工单位企业应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明确管理职责,确保该项费用按程序合理使用;落实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工作等。

(二)强化分包单位企业管理。总包单位企业应充分行使管理权力,对进场施工的各分包单位企业及时进行网上增报。对未在网上增报,的分包单位企业,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再予以增报及认定;对于不积极配合,现场班组管理不善的分包单位企业,总包单位企业可判定其不合格。分包单位企业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 的总包单位企业的考核等级。

(三)加强监理。监理单位企业应充分利用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管理手段平台,加强过程监管,督促总包单位企业对分包单位企业的管理,督促现场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的识别、上报与监控工作,及时完成周检查、月评定的核准复核,督促总包单位企业落实整改。

(四)施工企业应对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指导、和考核。

(五)各安监站应结合首次监督告知、日常监督等手段加强对施工现场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进行的信息比对、监管和督促。对确认等级为不合格的现场总、分包单位企业应及时告知相关企业负责人,采取约谈、重点监控等措施,加强程序监督,督促其整改完善。

六、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结果处理

(一)对达标业绩良好的企业及施工现场按规定给与表彰。

(二)对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施工现场,采取以下措施,并给予相应处理:

1、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记分;

2、实施媒体公布;

3、企业及所属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4、与资质资格及招投标管理实施联动;

5、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建建管(2006)第025号同时作废。

附表一~七:工地考核评分及其他相关表式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解读篇四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意见,推动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稳步提高,促进我公司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项目自查和整改、公司自评和考核、现场监理部评价、监管部门检查和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为基本方式,建立和推行对公司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综合评价。通过健全制度、典型引路、政策激励和严格监管等办法,引导和督促公司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过程控制、行为规范、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我公司及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公司以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提高公司建筑施工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通过在公司及施工现场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力争在两年内全面实现公司市场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促进 公司建立高效运转的自我安全保障体系。

(二)阶段性目标: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两个方面,分3个时间段提出综合评价目标。

1.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及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即达到安全评定“合格”要求,以下简称安全认证)。从2010年11月起,公司启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工作。到2011年3月底前,公司应达到安全评定“基本合格”的标准;到2011年10月底前,公司所属省内分公司应达到安全评定“基本合格”的标准;到2011年年底,公司应通过安全认证。公司应积极努力,争取提前通过安全认证。从2010年10月起,公司应启动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在进行安全认证前,应有一个以上的工程项目获得省级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

2.建筑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即达到安全评定“合格”要求,以下简称达标验收)。公司在省内各项目积极主动的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主动向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达标验收评定申请,到2011年10月底前,公司在省内各项目应全部通过达标验收。

三、实施范围和依据

(一)实施范围: 湖南奉天建设有限公司和公司所属在省内的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工作依据:

1.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2.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t/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zbbzh/gj12)、《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j08—19905—1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省有关文件:原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 254号),原湖南省建设厅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湘建建„2007‟331号)、《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9‟30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0‟107号)等。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1月—12月)。主要任务是“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公司应成立贯彻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以下简称“贯标工作”)的组织机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抓好贯标工作的学习和培训等。通过广泛宣传,公司各部门和各项目部要高度统一贯标工作的思想认识,明确贯标工作目标和任务,各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本部门、本项目部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措施及要求。

(二)启动实施阶段(2011年1月—6月)。主要任务是“查找问题,加强建设”。公司启动对公司本身和承建项目的贯标工作,扎实开展施工项目部自查自纠和公司的自查自评工作,深入查找和分析问题,认真评估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和差距,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技术标准建设和安全防护标准化建设等基础工作,有针 对性地制定安全管理规范办法。有条件的项目部可以申请通过达标验收。

(三)稳步推进阶段(2011年7月—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过程规范,管理达标”。要充分运用启动实施阶段取得的工作成果,全面推进公司和施工项目的贯标工作,不断规范管理行为,细化过程控制,对施工现场基本建立“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并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实现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化、标准化。公司应通过安全认证,所有施工现场应通过建筑工程安全监管机构的达标验收。

(四)巩固提高阶段(自2012年1月起)。主要任务是“深化巩固,常态长效”。公司通过安全认证和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后,不断总结和提高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巩固工作成果,全面推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安全行为和现场标准化防护等进入规范化、常态化,各类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并建立公司安全认证的动态核查和施工现场达标验收的动态评定制度,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五、主要工作

(一)制定工作方案。公司应认真分析公司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强制性安全认证和施工现场验收达标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特点,突出自查自评、落 实整改、达标复核、安全认证、持续改进等环节内容,提高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确保实现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

(二)组织开展培训。重点抓好三个层面的培训:一是抓好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培训,重点就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等内容进行系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对贯标工作的认识。二是抓好公司“三类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安全管理技术和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开展公司“三类人员”安全质量标准化知识培训,提高公司管理层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能力。三是抓好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依托农民工学校,结合班组安全教育活动,以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企业管理制度为基本内容开展定期培训,提高广大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落实标准化建设。依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文件要求,制定出台公司贯标技术手册,对施工现场和各类危险源监控管理实现流程化、表格化、岗位化。

(四)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从2010年10月起,全面启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有步骤地推进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创建工作要以项目实施全过程安全评价为基础,重点考核关键岗位人员履责到位、安全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和安全投入落实等内容,达到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等要求。

(五)推进安全认证和达标验收。

1.公司应就安全认证工作开展自查自评、提出申请,安全认证机构现场核查、项目抽查、综合评定直至通过安全认证。

2.施工现场达标验收。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工作由项目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施工项目部通过自查和整改后组织考核,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签署评价意见,项目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复核。对施工现场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安全评定工作应结合项目特点,分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和装修施工阶段进行动态评定。公司对承建项目进行考核,将考核资料和公司意见报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复核和达标验收。

(六)加强监督检查。公司应结合质量安全督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大对公司和施工现场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力度。在对承建项目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与考核并上报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及时开展检查或抽查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公司根据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求,应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坚持实体监管和行为监管并重;应进一步完善监管内容,落实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安全投入、施工现场流程化管理、安全教育等监管工作;应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突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时段、重要部位和重要节点的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公司高度重视,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专门领导小组,落实专职人员,明确各自职责,承担起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工作的责任。公司在施工项目部落实配备标准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推进工作。

(二)加大安全投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是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公司切实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投入和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必需经费。在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明确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施工过程中的使用,确保安全投入使用到位,为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建立奖罚机制。公司要在加强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定期对各项目部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成绩突出的施工现场给予表彰。对获得 “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项目以及在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工作突出的个人,公司将给予物质上的奖励。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公司各部门和各项目部要站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作用,进一步转变观念,完善监管方式,积极采取措施,不断规范企业 管理、提高企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二)及时上报情况。公司各部门及各项目部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并将在自查自纠过程发现的问题、针对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等上报公司安全认证及项目达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依据自查自纠汇报材料,及时安排专人复查,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能够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及项目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及验收。

(三)搞好舆论宣传。公司要通过网络、发文等宣传形式,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曝光达不到标准化管理的项目及其存在的问题,营造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浓厚氛围。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组织项目各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到现场观摩和互相学习交流活动。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解读篇五

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提高,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安办〔2010〕3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建建〔2010〕149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以下简称“安全认证”),是指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有关规定,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和安全生产能力评价。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价为合格的,即为通过安全认证。第三条 安全认证分省级安全认证和市州级安全认证。

省级安全认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市州级安全认证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驻湘企业,下同)必须通过省级安全认证。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既可申请省级安全认证,也可按属地关系申请市州级安全认证,但在申请省级安全认证前,应先通过市州级安全认证。

第四条 省建筑业协会组建成立“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安全认证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安全认证申请,组织开展省级安全认证工作,对市州级安全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公布经“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审定的省级安全认证意见等。

省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制定完善的工作办法和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不少于60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专家库,科学组织,开展省级安全认证工作。

省安全认证中心在其组织形式、专家库人员资格和工作办法经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审定后行文成立。

第五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安全认证中心的模式,组建成立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30人。

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在其组建方案、组织形式、专家库人员资格和工作办法报经“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成立。

第六条 安全认证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提出申请、安全认证中心受理、在建项目公示、现场核查、项目抽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安全认证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组织开展自我考核评价。企业自我考核评价除按要求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价外,还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按项目填写《分项检查评分表》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评定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在自我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应专门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连同自我考核评价情况,一并形成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提出安全认证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自我考核评价并达到合格以上;

(三)申请安全认证前两年内至少创建一个省级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至少创建一个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四)企业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且省内在建工程项目均应经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达标验收,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认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含评分表和自我考核评价意见);

(四)企业获得省级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附件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项目的达标验收意见、企业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检查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六)企业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七)企业贯彻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技术手册;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全套资料目录(具体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九)申请省级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出具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报告和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第十条 安全认证中心接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且申报资料完整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完整的,不予以登记受理,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安全认证中心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应通过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筑信息网对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收集掌握并复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该企业省内所有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达标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安全认证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公示无误后,成立3人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对企业安全认证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等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情况。包括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危险源控制等情况;

(四)企业设备和设施管理情况。包括设备安全管理、设施和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等管理情况;

(五)企业市场行为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资质与机构及人员管理等情况;

(六)企业对所有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施工方案(措施)审批、安全检查等情况;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情况。

现场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询信息平台、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实施。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应将现场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安全认证中心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应当组织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对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

安全认证中心在选取抽查项目时,应按照工程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区域分布等,随机抽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抽查项目数量,按照特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在建项目个数的10%、一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15%、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20%(最多不超过15个项目、最少不低于5个项目,企业在建项目少于5个的应全部抽查)的比例抽取。

抽查在建项目时,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应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安全文明资金保障、资质和资格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设备设施和工艺选用、保险等。

第十四条 安全认证评审小组根据现场核查和项目抽查情况,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进行评分,分别填写《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并根据评分情况,确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第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中心应当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进行社会评价。

安全认证中心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委库。社会评价评委库人员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社会保险机构、新闻媒体、纪检监察等单位的专家、工作人员组成。安全认证中心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进行社会评价时,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委库中抽取10人召开专门会议,采取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分(每个评委评分分值为0-10分),评委评分汇总后即为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得分。第十六条 安全认证评定采取百分制记分。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安全认证评定得分=(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得分*0.8)(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得分*0.2)安全认证评定得分90分及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定为优良;安全认证评定得分75分及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定为合格。

第十七条 安全认证中心应将安全认证评定得分和安全认证评定结果在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筑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认证中心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布。

经审定的安全认证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省级安全认证结果在“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筑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认证中心应当给与企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公示后发现有企业未申报项目的。

安全认证中心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企业整改,并在三个月之后方可再次受理安全认证申请。

第十九条 安全认证有效期为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认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安全认证中心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安全认证中心复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安全认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二十条 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对通过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制度。经核查发现不具备安全认证条件的,应在报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该企业安全认证。

省、市州安全认证中心每应对通过本级安全认证的部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企业数量不低于通过本级安全认证企业总数的10%。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本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三)本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被记录二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本被列入安全管理差别化单位的;

(五)被举报在申请安全认证中弄虚作假的;

(六)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安全认证中心规定的其它应纳入动态核查范围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对省安全认证中心的工作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情况实施抽查。发现省安全认证中心工作不规范,或者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认证、动态核查,应当报请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同意后,暂停或中止省安全认证中心安全认证资格,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省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对市州安全认证中心的工作实施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情况实施抽查。发现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认证、动态核查,应当报请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暂停或中止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安全认证资格,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接到对省安全认证中心的投诉举报,或对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安全认证的投诉举报,由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调查处理;接到对市州安全认证中心的投诉举报,或对建筑施工企业市州安全认证的投诉举报,由省安全认证中心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及时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验收(每个工程项目的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修施工阶段的检查不少于1次),并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上录入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2012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其中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3月底前,一级企业应在2011年底前,二、三级企业应在2012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具有其他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2014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对未按期通过安全认证,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延期换证。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于新设立或受到行政处罚且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新颁发或返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该企业未取得安全认证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期换证。

第二十五条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5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省级安全认证。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招投标加分、保险费率优惠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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