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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机制的意义 非诉讼机制存在的问题(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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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机制的意义 非诉讼机制存在的问题(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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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机制的意义 非诉讼机制存在的问题篇一

——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建设

论文提要:

本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概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和独特优势,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价值追求、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路径导向、深化司法改革、破解“诉讼爆炸”难题的现实需求;有利于激活当事人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降低时间成本便利当事人、使受损或失衡的社会关系调整修复。

第二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及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的设想。主要内容包括: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法院附设性纠纷解决机制;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一体导向”,分散和集中相结合、坚持“需求导向”,刚性和柔性相结合、坚持“效果导向”,治标和治本相结合;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主要是打造“三大中心”(“线下+线上”非诉分流中心、“分调+联调”非诉办理中心、“共建+共享”非诉数据中心)、构建“四大平台”(家事、商事、行政、民事纠纷);建立“四项机制”(“接案、研判、流转”为一体的案件分流、以“联动和补强”为核心的协调化解、诉与非诉的衔接融通、双向评价的督促考核)。

第三章,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介绍了“一乡一庭”工作的建设情况。主要做到“五个提升”:提升推进工作层级、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提升保障水平、提升数字信息化水平、提升工作实效。

全文共7567字。

主要创新观点:

一、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

基本原则是坚持“一体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打造“三大中心”:“线下+线上”非诉分流中心、“分调+联调”非诉办理中心、“共建+共享”非诉数据中心;构建“四大平台”,打造家事、商事、行政、民事纠纷化解“四大平台”,实现对矛盾纠纷化解的全面覆盖;建立“四项机制”,建立“接案、研判、流转”为一体的案件分流、以“联动和补强”为核心的协调化解、诉与非诉的衔接融通、双向评价的督促考核等“四项机制”,支持和促进非诉讼多元化综合体系协同高效运行。探索制定“公证+调解”“调解+仲裁”“调解+行政复议”等组合式化解方案,建立“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率”

“非诉纠纷化解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推动形成多元导入、一体受理、分类化解、联动处置、跟踪监测的运行模式。

二、完善“一乡一庭”工作建设

“五个提升”:(一)提升推进工作层级;(二)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1)规范人员选聘标准,(2)规范案件来源,(3)规范案件办理,(4)规范文书制作及档案管理;(三)提升保障水平;(四)提升数字信息化水平;(五)提升工作实效,(1)加强宣传引导,浓厚舆论氛围,(2)细化考核标准,确保工作实效,(3)定期开展培训会,加强队伍建设。

第一章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这是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变化,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论断,是深刻把握矛盾纠纷发展与化解趋势,践行新发展理念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为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价值追求。

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诉求的多样化,导致矛盾纠纷呈现多发性、多领域、多主体发展态势,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充分满足群众需要。非诉方式以便捷和低廉的优势,拓宽了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

(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体现了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路径导向。

“非诉”与“诉讼”作为化解矛盾的两大手段,都是推动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的重要途径。非诉纠纷解决方法在法制框架内运用乡规民约、道德文化等规范行为,有利于促进社会自治善治,充分体现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治理思路。

(三)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体现了深化司法改革、破解“诉讼爆炸”难题的现实需求。

中国人奉行“和为贵”和“无讼”理念。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特别是受立案登记制等因素影响,诉讼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起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要求我们加快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建设,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筑牢矛盾纠纷化解屏障。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优势

与诉讼相比,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中具有独特优势。主要表现为:

(一)纠纷双方合意,纠纷非诉解决的当事人主要基于双方合意解决纠纷,有利于激活当事人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解决依据多样,纠纷非诉解决通常是在法律框架内,灵活运用各种社会规则来解决纠纷,有利于满足现代化社会多元化的需求。

(二)程序设置灵活,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视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选择余地大,时间成本低。

(三)解决过程非对抗,非诉解决方式大多以协商而非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受损或失衡的社会关系调整修复。在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层面,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有紧密的逻辑相关性。

第二章

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

诉讼作为一种传统的、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然而,面对“诉讼高潮”的到来,传统审判机制的诉讼负荷日益沉重。仅依靠正式的司法诉讼程序难以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逐渐得到立法、司法的重视,建立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符合我国社会和法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

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人民调解,是处理社会民间纠纷的重要手段,主要作用是民间纠纷的调解与仲裁,来缓解民间纠纷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双方之间的紧张局势缓解降温,使矛盾双方保持非紧张姿态,遏制互相之间的紧张局势扩大化和蔓延。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点在于纠纷处理的快速性,不拖延,不耗时,只要双方能够意见协调一致,纠纷处理便可以结束,能从长远角度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甚至缓和双方关系。与诉讼相比,前者对矛盾双方利益及关系的发展有更多的好处,在不破坏双方现有关系的基础上解决纠纷是最理想的一种方式。

(二)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行政机关进行纠纷调解是当前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它的执行效力与民间纠纷调解比较相对较高。行政纠纷调解需要专门的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使其成为行政机关及政府的一种工作职能,是目前社会中多样化纠纷解决的一项重要手段。行政性纠纷除了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矛盾外,更多的可以运用与社会中的一些不太容易调解的较重大的问题。如农民工讨薪问题,这种问题关乎民生,社会影响大,比起劳动者自发要求管理人员给付工资的方式,行政干预更具有威慑力,也能更好的维护老百姓的利益。行政性纠纷调解介于民间性纠纷调解和法院诉讼,既能及时有效的处理社会中产生的一些社会纠纷,也不会影响司法机关处理其他重大社会问题的权威,是处理相对不容易解决的民间纠纷的有效方式。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

(三)法院附设性纠纷解决机制

法院附设性纠纷解决主要强调事件的是非对错,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不以调解为手段,不考虑结果会否是当事人所期待的。而纠纷调解相对更加人性化一点,处理结果不一定应用法律知识或者法律手段,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满意,就可以终结纠纷。法院的介入让经济案件转化成诉讼,势必造成时间上的拖延和程序的一一进行,不会像普通调解一样,很快让矛盾双方达成协议。调解不属于法定程序,所以,不需要法律正式机构和法律正式裁判人员通过正式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只需要相关法律助理人员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等法律附设性经济方法来化解纠纷双方民事矛盾。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

从发展趋势来看,非诉纠纷解决方式逐步向一体化、组合式、高效率转变。

(一)坚持“一体导向”,分散和集中相结合,树立开放、协调、融合的工作理念,打破各自为战、自成一体的格局,推动非诉纠纷受理、办案机制从“一部门、一通道、一条线、一入口”到“一张网、一站式、一条龙”转变。

(二)坚持“需求导向”,刚性和柔性相结合,既引导群众发挥主体作用,运用私力救济手段,自我化解矛盾,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公力救济机制救济纠纷。

(三)坚持“效果导向”,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在发挥非诉纠纷化解定纷止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将修复社会秩序、防范社会风险确立为价值追求,运用非诉手段有效调节平衡社会利益关系,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的设想

(一)打造“三大中心”。主动对接人民法院,统筹行政机关、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民间人士等各方面的力量,以建设“线下+线上”非诉分流中心、“分调+联调”非诉办理中心、“共建+共享”非诉数据中心“三大中心”为抓手,打造以“多元导入、一体受理、分类化解、联动处置、跟踪监测”为运行模式的非诉讼纠纷化解实体、网络、热线平台,建立健全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网络,构建起多主体参与、多领域汇集、多链条驱动的非诉讼纠纷调处工作体系。

1.“线下+线上”非诉分流中心,在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建立“非诉大厅”或“非诉专区”,承担非诉解决接待、指引、受理、分流等功能。

2.“分调+联调”非诉办理中心,在行政机关、专门机构、行业组织依法设立非诉办理平台及网点,实现对各类非诉纠纷化解的全面覆盖。

3、“共建+共享”非诉数据中心,联通汇集各部门各方面、各领域各类型纠纷数据,集聚归类储存、统计分析、实时监测、研判预警等功能,建立“四色预警”体系,对矛盾纠纷风险实行分等级研判、预警和处置。

(二)构建“四大平台”。树立一体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做到分散和集中相结合、刚性和柔性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不同化解方式的各自特性,按照分类而治、分类而建的基本思路,打造家事、商事、行政、民事纠纷化解“四大平台”,实现对矛盾纠纷化解的全面覆盖。

(三)建立“四项机制”。聚焦解决衔接不畅问题,着眼破解不同方式之间联动不足问题,以纠纷化解效能为落脚点,坚持协同治理,建立“接案、研判、流转”为一体的案件分流、以“联动和补强”为核心的协调化解、诉与非诉的衔接融通、双向评价的督促考核等“四项机制”,支持和促进非诉讼多元化综合体系协同高效运行。

探索制定“公证+调解”“调解+仲裁”“调解+行政复议”等组合式化解方案,建立“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率”

“非诉纠纷化解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推动形成多元导入、一体受理、分类化解、联动处置、跟踪监测的运行模式。

第三章

“一乡一庭”工作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乡一庭”脱胎于“枫桥经验”,是服务和保障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需要,致力于让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推动“一乡一庭”工作向纵深发展,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明确目标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举措,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努力使人民法庭在巩固基层政权体系、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等方面的巨大作用

(一)提升推进工作层级

把“一乡一庭”工作提升到推进国家基层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认识层面上来,认识到该项工作是人民法院参与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保障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创新性举措,是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益探索。县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现场指导、跟踪问效,分管责任人员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瞄准重点,精准发力。要构建党委领导、各方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网络,由县委、法院、人民法庭构成三级联动,县委政法委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由各乡镇党委书记参加的推进会议,明确乡镇主管政法工作的副职为具体负责人。建立定期通报会商制度,由政法委牵头,每月定期开展活动,汇报、研讨问题、制定措施等。努力实现“小时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真抓实干”的目标。

(二)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

(1)规范人员选聘标准

制定统一的人民陪审员选聘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选拨任命。人民法庭的陪审员统一由乡镇党委政府推荐符合条件能驻庭开展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优先选聘年富力强、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群众威望高的老干部、老教师、企业家等乡贤人士,由县司法局和法院统一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保证每个人民法庭的常驻庭人员至少达到四名。每月、每年对陪审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进行奖励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采取劝退机制。

(2)规范案件来源

1.法院委派调解

法院立案庭按照诉前分流程④④序将适合乡镇法庭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赡养纠纷及双方当事人居住地为同一乡镇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挑选出来,委派给相应的人民法庭进行诉前调解。

2.乡镇党委、村委会推荐

乡镇党委、村委会等机构将本乡镇适合调解的矛盾纠纷及有信访隐患的矛盾纠纷交由人民法庭进行调解,力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3.群众主动申请调解

群众有了矛盾纠纷,出于对人民法庭的信任,主动向人民法庭申请,人民法庭积极受理,认真负责,尽全力调解案件,力求化解矛盾纠纷,解群众之所急。

(3)规范案件办理

详细安排陪审员的值庭情况,确保每天至少两名驻庭陪审员。建立健全一系列工作台账,对案件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受理、调解的过程及调解结果等事项。登记后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人民陪审员在调解过程中要遵守调解纪律,遵守自愿、保密、诚实信用等调解原则。对调解成功的案件,除现场履行完毕的,原则上指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场履行的案件,人民陪审员要记录在册。对于陪审员多次耐心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陪审员指导当事人到相关部门申请处理或到法院申请立案。

(4)规范文书制作及档案管理

人民陪审员要对各类案件及时登记,录入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调解过程、调解结果,并按照法院统一下发的文书样式规范填写并整理归档,确保每个案件一卷一档。

(三)提升保障水平

落实办公用房,将“一乡一庭”工作纳入乡镇综合治理中心建设,统筹考虑,确保每个法庭有两件独立的办公用房(含调解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细化奖惩政策,将人民陪审员的办案补助纳入县财政预算。落实“基本待遇+绩效补贴”奖补政策,绩效补贴包括“以案定补”和“以奖代补”两种形式。根据考评结果,每年发放一次。每年开展优秀法庭、优秀人民陪审员评选活动,激励创先争优。

(四)提升数字信息化水平

加强“一乡一庭”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建设。主动协同联动,建立线上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与社会纠纷力量实现跨网络互通、跨终端连接融合,与综治中心、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等机构的信息平台对接,使得各方的联动更加紧密、便捷、畅通,形成及时传输、实时互动、环环相扣、紧密衔接的工作网络。开发

“互联网+诉非衔接平台”,设立“一乡一庭”综合指导中心。人民法庭全部接通四级政法网,安装视频在线指导系统,实现了人民法庭之间、法庭与法院之间、法院于与政法委、司法局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与数据同步。视频会议平台极大地方便了法院与人民法庭之间的沟通交流,院机关可以方便快捷的实现针对人民法庭的视频会议,上级有关指示的传达与落实,人民陪审员在岗在位情况的查阅以及视频调解和指导调解等作用。视频会议平台还实现了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有机对接,使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更加便捷及时,节约了人力物力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极大地缩短了地域、空间的限制,方便了群众,向着“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迈进了一大步。

(五)提升工作实效

(1)加强宣传引导,浓厚舆论氛围

一乡一庭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离基层群众更近的优势,积极采取“以案释法说理、参与旁听庭、集中进行宣传、解读热点问题、解答法律咨询”等方式方法,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微信等多种媒体,采用法院公开日、法律进学校、法官进乡村等多种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宪法及法律法规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法庭的存在、法庭的功能和法庭的作用,引导百姓走进人民法庭,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要用“以点带面、以线带面”的工作思路,注重搜集并大力宣传法庭工作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努力打造品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发挥法庭工作的“明星效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细化考核标准,确保工作实效

明确规定人民法庭的工作职能,起草制定《“一乡一庭”考核方案》,制定人民法庭的工作制度,包括矛盾纠纷登记流程、调解流程、转立案流程、参与综合治理情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等,同时还要对法庭庭长制定日常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制定人民陪审员作为调解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每月一次考核,年终进行总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进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采取劝退。

(3)定期开展培训会

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司法能力和履职水平,加大对陪审员的培训力度,通过老法官帮带、绩效考核、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助力陪审员的快速成长。由法院、司法局组织,邀请法学教授、优秀法官及资深律师等人士进行授课,既传授法律知识,又教工作方法,实现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的大幅度提高。

社会的健康稳步发展,需要一个安全的法律环境来作为保证的基础,人民当家作主就需要法律机关来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在谋取利益的同时必然产生生产劳动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如何优化和完善民事纠纷时当前法律部门的重中之重,然而民事纠纷的经济如果依靠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加可以化解民事经济双方矛盾。

参考文献

(1)胡太伟:《新疆沙湾县烧坊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石河子大学2011年版。

(2)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比较法研究2003(04)。

(3)戴斌,吴雪峰:《论我国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

(4)彭贺:《论我国医患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南昌大学2013。

(5)武丽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社会学研究》,山西大学2015。

(6)丁爱玲:《浅析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发展》,载《法制博览》2015(10)。

(7)朱素梅:《物业管理纠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山东大学2013。

非诉讼机制的意义 非诉讼机制存在的问题篇二

福 建 簪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非 诉 讼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簪华律非讼字第号

甲方:

乙方: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委托乙方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物。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进行非诉讼代理。

二、本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后,甲方即应交纳代理费 人 民 币元,非因乙方的原因而甲方要求解除委托的,乙方不予退还代理费。

三、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及代理权限如下:

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失效。

甲方:乙方: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签约地点: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电话:电话:6369670

传真:传真:6369676

开户银行:

帐号:

非诉讼机制的意义 非诉讼机制存在的问题篇三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200]佛非诉字第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的具体事项详述如下:1、2、3、4、5、6、二、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三、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对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只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他第三人。

五、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六、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七、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八、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九、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十、乙方以下列方式向甲方交付完成委托事项的工作成果(供选择,可选择一项或多项):

1、专项咨询意见;

2、调查获取的证据;

3、法律意见书;

4、法律建议书;

5、律师见证书;

6、法律可行性分析报告;

7、其它:

十一、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有必要的,乙方应甲方要求可出具阶段进展报告。

十二、差旅费及第三人收取的有关费用的处理:

〈一〉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所需差旅费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供选择)

1、已包含在律师服务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双方协商差旅费用概算为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预付;待本合同委托事项办结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费用

清单及有效开支凭证结算。

〈二〉鉴定费、审计费、公证费、翻译费、复印费及其它必要的中介费用,行政机关、司法部门或相关组织、行业协会收取的有关费用,由甲方预付,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

十三、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清。

2、甲方逾期付款,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日息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发票。

十四、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五、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十五、为联络和送达方便,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佛山市汾江中路144号科华大厦7、9、10楼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送达。

十六、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由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七、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年月日(或交付工作成果之日止)。

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双方签字或签章后

于年月日生效。

十九、特别约定: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

主任(签名):

联系电话:88330088

签订日期:年月日

(佛山市律师协会印制)

非诉讼机制的意义 非诉讼机制存在的问题篇四

试论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

【摘要】: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即诉讼化解机制和非诉讼化解机制。诉讼化解机制是借助国家公权力来解决医患纠纷矛盾,是通过诉讼方式由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进行审理,是最权威性和最常用的手段;非诉讼化解机制又称诉讼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总称,主要包括和解、调解、行政裁决和仲裁等。医疗纠纷的本质,决定了医疗纠纷不适合通过诉讼解决,实际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医疗实务界早已存在。但是多年来医疗纠纷处理的实践证明,我国现有非诉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还有一些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关键词:医疗纠纷;非诉讼机制;和解;仲裁

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迅速增长,通过诉讼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给我国的司法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这时需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作用来缓解我国司法的压力。面对目前的困境急切需要完善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引导、鼓励人们采用非诉讼机制解决医疗纠纷。这不但可以减轻我国司法的压力还可以快速、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

一、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机制处理的现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近年来通过非诉讼机制处理医疗纠纷的作用越来越大。《条例》实施后,《中国医疗》调查了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协商解决的占83.31%,行政调解的占6.2%,诉讼解决的占10.48%,另以我院为例,2007年发生16起患方投诉,双方协商解决10件,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调解4件,2件诉至法院;2008年发生22起患方投诉,其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11件,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调解8件,3件诉至法院。从上面数据就可以看出,近年来发生的医疗纠纷中,大部分都采取协商或调解来解决。

二、采用非诉讼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价值 1.程序简单、形势比较灵活、解决成本降低 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没有固定的形式,我国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其解决的要程序,因此,医患双方可以比较灵活的掌握解决的时间、空间、内容,当然,这建立在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而且采取非诉讼机制处理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一般无须支付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鉴定费。取证等成本也较低,通过协商解决。无论对当事人、对社会来说都是成本最低的纠纷解决机制。

2.有利于克服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专业知识的缺陷性

诉讼解决医疗纠纷不仅涉及到法律知识,还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诊疗护理

[1]规范和常规的应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医疗纠纷的审理有较大的困难性,不仅要求办案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还须具备扎实的医学专业知识,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队伍中,显然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由于法官一般懂法不懂医,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医学专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多数的医疗纠纷案件都要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医疗上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等,由于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统一管理才刚刚起步,鉴定人素质良莠不齐,对鉴定机构的监管措施难以到位,经常出现鉴定与鉴定之间的矛盾,以及多次、重复鉴定等情况。另外于涉及到各种司法鉴定以及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的不同见解等,往往在案件审理中比较困难。而采用非诉讼机制解决医疗纠纷人员选择可以多样化,作为非诉讼机制的调解和仲裁,调解人、仲裁员却可以选择既懂法律又懂医学的医学专家、医院管理专家、律师或法医担任,克服诉讼机制中法官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弊端,以医学科学为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

3.缓解我国的司法压力,节约司法资源 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却不断提高,而我国的医务人员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却参差不齐,再加上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行,在医院比较集中的地区,医疗纠纷诉讼量激增,本身就给法院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再加上医疗纠纷诉至法院后,往往要进行多次鉴定,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期间通常长于其他普通案件。医疗纠纷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比其他案件都长,如刘某诉天津某医科大学附属医

[2]院案件,竟然用了11年。而采用非诉讼机制具有简便、效率的特点能够及时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司法压力,节约司法资源。

3.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不符合医疗纠纷的内在特性 医患纠纷不是简单的赔偿金问题,结果表明大多数人提起诉讼的理由为要求医疗机构“说明解释”,在被调查的301人中,仅仅有22%的人是以金钱为目的[3]而提起诉讼的。台湾学者统计的资料则更进一步说明了医疗争议个案诉求的目标中,请求赔偿的仅仅为24.6%,要求预防类似不幸事件发生的为15.4%[4]。通过诉讼方法解决把医疗纠纷完全演绎成了关于赔偿金的问题,不能体现患者的其他要求和目的[5]。而采用非诉讼机制来解决,双方可以对各自心中疑惑的问题来展开讨论,院方也可以针对患方提出的异议以及患者的病情状况给出明确的解释。

4.有效的避免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对抗性 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诉讼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了减少诉讼的发生率和在诉讼中占有利地位,第一,增加很多不必要的、重复的检查项目,第二,尽量选择保守的治疗方法,不积极开展新兴的医疗技术。最终的后果就是病人的医疗费用增加,国家在医疗保健方面花费的费用上升,造成整个社会资源的浪费。另外,医患双方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处于原告与被告得的对立地位,矛盾公开化,对医患双方今后的合作带来极大的困难。而非诉讼机制双方当事人要么自行协商,要么在独立的第三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合法的前提下互体互让和平解决医疗纠纷。使案件的处理比较平和避免双方矛盾的扩大化。

三、目前非诉讼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缺陷 由于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一种,所以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机制根本上采用民事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由第三方调解解决,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外我国2002年4月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民事争议的非诉讼处理机制作出了规定。我国现有的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基本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多年的实践表明,我国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还存在一些缺陷。

1.在协商解决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常常得到掩盖 由于医患双方协商不需要第三方参与。医方如果自己认为医疗行为的确存在医疗过失或者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绝大多数医疗机构愿意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医疗纠纷的相关责任人就避免了一次定性为医疗事故的可能。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医疗事故的报告制度还不很完善。医疗机构对不良医疗损害事件的瞒报、漏报现象比较突出。这造成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发生情况的信息掌握不全,影响卫生行政部门

[6]行使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医疗机构凭借信息优势隐瞒不当医疗行为,出现淡化责任、模糊处理、赔偿过少的现象。此外,由于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致使有关责任人难以受到应有的教育和处理[7]。和解可以消除纠纷,也常常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公权力机构的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

2.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没有得到较好的利用 当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能也会选择调解的方式,但是调解的主持人是卫生行政机关。就目前而言,卫生行政调解问题重重,被视为偏袒、庇护、不公平而失去公信力。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调解医疗纠纷存在着“心理障碍”。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的关系,几乎所有的媒体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都被批之为“老子调处儿子”,因此要让患方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纠纷争议调解和相信卫生心行政部门的调解的申请也就无从说起了。由此可见本应发挥更大作用的卫生行政调解制度形同虚设。

3.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的法律效力缺乏

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或者调解达成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应按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反悔和一方当事人反悔,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可见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只靠双方当事人的道德来约束,由于达成协议效力的缺乏,拿着协议书,甚至赔款再去起诉、申诉的现象屡见不鲜。

4.医疗纠纷非诉讼机制处理的方法比较单一 如今社会主体关系多元化,人与人之间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存在差异医疗纠纷的非诉讼机制解决也应该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非诉讼机制解决纠纷的形势以经呈现出多样性,比如民间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双方合意性的仲裁、强制仲裁等,而现行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定非诉讼程序,只有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两种方式。显然难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四、医疗纠纷非诉讼机制处理的完善

1.从立法、行政上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监督

对于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常常得到掩盖的问题,应该从立法上确医疗纠纷和解和协商的程序要件、实质要件加强对其监督,从行政上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监督,如完善医疗事故的报告制度定期上报医疗纠纷情况、医疗纠纷协议书等。

2.完善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机制的体系,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1)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采用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其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是真正中立的。从医疗纠纷的根源上分析,医务人员与患者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得患者自觉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但真正能查明或者发现医疗纠纷的真相人,也只有来自于医学专家这个群体,因此其公正性自然令外界怀疑,这正是让制度设计者感到两难的情况。虽然现在已经由医学会来鉴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但是,不难发现医学会的主管机关还是卫生行政部门,而其中的各个鉴定人都来自于各个医疗机构,或多或少都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因此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应该由司法部门来管理,卫生行政机关给予必要的帮助。避免损害后者的“中立性”地位。

(2)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一直以来仲裁都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它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纠纷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除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外,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仲裁。显然医疗纠纷没有在排除范围之内,而且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以及效率原则,我国也适合将医疗纠纷纳入民商事仲裁范围。参考文献:

[1]刘小宁.论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非诉讼机制及其完善[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年第11期。

[2]刘振华《医患纠纷预防处理学》人们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10页

[3](日)和天仁孝、前田正一 著《医疗纠纷处理与实例解说》台湾合计图书出版公司 2003年出版第118页。

[4]林东龙《医疗纠纷之社会控制:社会学的分析》台湾中山大学学术研究所博士论文2004年7月。

[5]试论我国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构建http:///blog/doctorandlawyer/?blogid=86486 [6]柯闭友、吴英旗.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构建[j].甘肃政法学院

学报.2 0 0 6(6): 1 3 4 .

[7]陈美雅.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比较研究⋯[j].法律与医学杂志,0 0 6 .1 3(3):1 8 1 .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非诉讼机制的意义 非诉讼机制存在的问题篇五

推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工作机制从根源上促

进社会矛盾纠纷和谐化解

 日期:2010030

5

作者: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爱云

依法履行司法职责,参与和谐社会建设,使各类矛盾得以合理、及时、有效化解,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2007 年以来,潍坊中院贴紧党和国家大局,积极推动建立以“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联动,法院积极主导、信息资源共享,诉求渠道畅通、人民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促使社会矛盾分流疏导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寻求救济的途径更加方便多样,在推动科学发展、保障服务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坚持能动司法,树立矛盾纠纷解决的科学理念

能动司法是各级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坚持司法的能动性,就是要自觉克服司法被动性的片面认识,不能仅仅通过“等案上门”、“坐堂问案”来化解矛盾纠纷,必须拓展和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更加积极主动地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群众权益。实践中,我们充分发挥法院熟悉和掌握矛盾纠纷形成规律和化解办法,具有严格规范性和高度专业化的优势,发挥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指导和后盾支持作用,促进了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全面发展。坚持将司法服务职能向外拓展、向前延伸,通过制定推动“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责任分解方案》,分别与司法局、工会、妇联、教育局等部门会签了“关于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的文件,形成了纠纷解决机制良性运行的制度规范;出台《发挥人民陪审员解决纠纷作用》、《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建立法官联系点、组织法官进社区活动》 等实施意见,形成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机制。坚持把贯彻党的政策与严格执行法律高度统一起来,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实施“ 深度配合”,结合潍坊实际制定了“参与法治城市建设”、“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具体意见,先后向各级党委提交服务和保障大局工作的调研报告 52 个,向行政部门和相关企业提出司法建议或法律预案139项,这些源于司法实践的应对之策转化为各级党委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具体举措,从决策和政策层面上

预防和减少了大量潜在矛盾纠纷。

二、坚持综合治理,拢聚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合力

经过30 年改革开放,中国社会正处于“ 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阶段,在这样一种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的大形势下,仅靠某一个部门或某一种方式处理社会矛盾,已经难以适应现实需求。我们在推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始终把依靠党委统一领导放在首位,坚持立足司法职能,寻找各综治主体化解矛盾的“对接点”,使综治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衔接,使教育、调解、仲裁等各种手段形成合力,从而实现矛盾纠纷处理的资源共享、步调一致、协调统一。我们把完善该项机制作为各项工作的重头戏,按照试点—总结—完善的路径向前推进,坚持每项决策部署都及时、主动向市委专题报告。潍坊市委以文件转发了中院的《情况报告》 和《实施意见》,并召开全市现场会予以推广,将该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提升为各级党委的重点工作,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办法,充分发挥了综治各部门的组合优势,使诉讼与非诉讼机制实现均衡发展。去年,全市综治部门就重大矛盾纠纷组织召开联席会议321次,通过行政调解、民调组织以及其他仲裁、调解机构等调处各类纠纷同比增加57.1%。2008年,在全省法院收案上升 12.2% 的情况下,潍坊法院收案下降7.8%,去年在全省法院收案继续上升2.5% 的情况下,潍坊法院收案又下降了14.3%,司法效益明显提升。

三、坚持重心下移,奠定社会和谐稳定的牢固基石

我们坚持重心下移,广泛开展法官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五进”活动,组织法官深入矛盾集中部位,走近各类解纷主体,不断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筑牢了社会稳定的坚强基础。目前,全市法院共设有巡回审理点117 个,选择重点社区和村庄设立“法官联系点”339处;去年,与基层调解组织协力调处纠纷 12000余起,调解成功率达80%,基层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基本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居、一般纠纷不出乡镇、大纠纷不出县市”的目标。此外,对于一些复杂的社会矛盾,虽然经过层级过滤仍不能解决,但是通过各个层次纠纷化解主体的共同努力,纠纷化解方向大体一致,矛盾处理结果出入不大,即使最终诉到法院,也会使处理难度相对降低。通过实施该项机制,各类纠纷解决主体共同分担化解纠纷、兑现利益、秩序归位的重责,有效实现了利益冲突的渐次钝化,去年潍坊法院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服判息诉率达99.98%。

四、坚持以人为本,践行保障和服务民生的司法宗旨

当前,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各类民生纠纷多发,涉及城建拆迁、土地承包、医疗事故、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单靠法院的一纸判决往往难以根本解决。如拆迁改造需要城市规划部门的通力协作,土地承包需要村委会的配合,等等。因此,必须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实现相关职能部门的互联互动,才能确保群众利益得到充分兑现。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激活纠纷解决的各类资源,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据潍坊法院统计,通过推行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比单纯运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节约30% 的经济成本,而且使“一朝官司、世代冤仇”的现象得到有效缓和,人民群众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广泛的纠纷解决选择权。对于来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尊重其诉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其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人民群众自主选择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可以使矛盾处理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实践中,正是由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体现了司法人民性,使“和为贵”的传统观念正在回归,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法律观念更加理性。来自潍坊450 个村委会(居委会)的调查显示,群众选择人民调解等诉外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意愿比三年前提高了 12个百分点。

五、坚持调解优先,实现和谐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效果

这些年,我国涵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大调解”格局基本建立。但长久以来,各类调解力量未完全形成合力,导致调解方式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因此,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各类调解资源的整合,发挥各类调解方式的优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相较于其他调解主体,法院掌握着更多的纠纷解决资源,实行诉调对接,法院责任重大,大有可为。实践中,我们把加强诉讼调解放在首位,积极运用软性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去年,潍坊法院81.5% 的民商事案件、95.3% 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83.1% 的行政案件和60.5% 的执行案件通过调解或协调方式解决。同时,我们注重强化“诉调对接”,建立资源共享和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对诉外调解的指导培训,实行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积极开展司法确认工作,促进了各种调解方式的优势互补,形成了社会调解合力。去年,我们共向非诉调解主体提供指导案例5100余份,委托工会、妇联调解劳动争议和婚姻家庭案件1000 余起,吸纳劳动、卫生等部门专业人士参与案件调处1200余起,对1920份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司法确认,调处矛盾纠纷取得良好社会效益,使和谐因素增加,不和谐因素减少,有效促进了和谐潍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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