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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总结(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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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总结(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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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总结篇二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要义和关注点

2011-2-24 8:17:35

2011年1月14日,审计署发布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突出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查处协调沟通机制、审计整改检查机制、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等二大机制、二大制度建立健全。《规定》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防范和化解投资审计风险,促进提高审计成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服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作用。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原则与项目计划确定。该《规定》要求在确定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时,要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将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作为政府投资投资审计的重点。强调注重跟踪审计,要求重点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同时,还要求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开展审计,防止重复审计。

二.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与重点。该《规定》扩充了和细化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提升投资审计层次,体现在二个方面。

(一)改变单纯查处财务违纪问题。明确投资审计具体内容为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和规划实施、工程质量、设备材料物资采购、土地征用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造价、投资绩效、其它需要重点内容等方面,明确将工程质量情况、土地征用及征地拆迁情况、投资绩效、环境保护情况等纳入审计重点内容。强调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要求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要开展绩效审计。

(二)关注宏观决策事项目与重大违法问题查处。该《规定》要求从三个方面重点关注投资审计事项:一是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程序失误和重复建设投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二是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三是应当关注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三.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方式与职权。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和跟踪审计职权:一是明确审计监督过程提前,强调项目竣工决算前应进行审计,规定了提交审计报告时间,一般为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需报经报批;二是审计发现多计工程造价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三是明确了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为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解决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被审计单位不明确问题;四是要求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五是规定了审计查出问题处理处罚、查出重大问题线索和案件移送、协查和资源共享及沟通协助机制建立问题。

四.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成果运用和审计整改。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主要内容。并要求将依法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与审计风险防范要求。一是规定审计机关外聘社会中介机构和外部人员参与投资项目审计资格要求、跟踪监管、责任追究等相关事项,规避防范中介风险;二是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化解质量风险;三是探索信息化条件下联网审计,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策审计中应用,提高投资审计管理水平与效率;四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人才引进、培养和职业道德、执业责任、廉政纪律、审计风险教育,增强审计干部风险责任意识。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总结篇三

突出重点 注重结合 全力服务“和谐××”建设进程

××县审计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设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政府投资审计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面对新的形式和新的要求,××县审计局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探索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新思路、新方法作为促进自身工作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增强审计人员的效能意识和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实现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范围的不断扩大,并凭借由工作带来的巨大审计效能,掌握了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动权,成为全县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必经关口。近两年来,审计投资项目

个,报审金额

万元,审定金额

万元,审减投资额

万元,最高项目审减率37.7%。通过审计使建设单位无计划、超计划建设、资金使用不合理及高估冒算等得到了有效控制,为深入揭露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繁荣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多管齐下,推进政府投资行为规范化。

一是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扩大政府投资审计的影响力;宣传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查出的问题及取得的成果,让社会各界看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节约建设资金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让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积极主动的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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