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卷篇一
法律硕士(法学)和法硕(非法学)在法制史上的要求差别不大,这是不同于其他四门课程的一大特点。那么根据大纲的要求和历年的考题来看,法制史的课程主要可以分为几大部分,即夏商周阶段的法律制度、秦汉法律制度、三国魏晋时期法律制度、唐宋法律制度、明清法律制度、清末改律及民国立法部分、革命根据地时期立法等几大块。而各个时期的重点知识又可以是从立法状况、司法制度、机构设置、典型刑罚(如奴隶制五刑、封建制五刑等)等。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制史的学科特点就是历史性比较强,知识点比较分散,而且涉及到很多古代的知识,所以学起来比较费力。不过,法制史所占分值不高,而且考题比较简单,这给我们的复习备考降低了点难度。
二、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根据考试大纲,我们为2018级考生梳理法制史考试重点,希望同学们重点关注。
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新祥旭官网http:///
中国古代法制线索:
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重点知识
夏商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禹刑;汤刑。
二、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
三、司法制度:监狱。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刑》;九刑;周公制礼;礼与刑的关系。
新祥旭官网http:///
二、刑事立法:主要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契约;质剂,傅别;婚姻: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去),三不去;嫡长子继承。
四、司法制度:大司寇;狱,讼;五听。
春秋法律制度
一、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于鼎”;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二、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战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二、《法经》: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连坐法;分户令;变法的历史意义。
新祥旭官网http:///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云梦秦简;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二、刑事立法: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主要刑名;主要罪名。
三、经济立法: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诉讼制度;审判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约法三章”;《九章律》与“汉律六十篇”;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刑事立法: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新祥旭官网http:///
三、经济立法: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四、行政立法:皇帝制度;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吏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诉讼与审判;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一、立法概况: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律法。
二、刑事立法:“准五服以制罪”;“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
三、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刑讯制度。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开皇律》;《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主要成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
新祥旭官网http:///
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主要法律形式;《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二、刑事立法: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行政立法: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经济立法:土地立法;赋役立法;禁榷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新祥旭官网http:///
三、民事立法: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犯罪与量刑;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
五、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明朝法律制度
新祥旭官网http:///
一、立法概况:“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特点。
三、民事立法: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新祥旭官网http:///
五、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谘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二、修律活动:修律的指导思想;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及其特点;礼法之争;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一、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新祥旭官网http:///
三、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立法概况;立法活动的特点。
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三、刑事立法:《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
四、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的体系;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指导思想;主要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三、刑事立法:《中华民国刑法》;刑事特别法。
新祥旭官网http:///
四、民商事立法:“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中华民国民法》;商事立法。
五、司法制度:普通法院系统;特种刑事法庭;诉讼审判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四、司法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新祥旭官网http:///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三、刑事立法:刑法原则的发展;主要罪名。
四、司法制度:司法组织体制;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劳动立法;婚姻立法。
三、刑事立法: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四、司法制度: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新祥旭—考研辅导班第一品牌!
新祥旭官网http:/// 办公电话:***
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b1座5层505
乘车路线:地铁10号线苏州街站下c口出北行
新祥旭官网http:///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卷篇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夏朝的法制观是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2.商朝思想政治范畴的罪名是
a.腹非罪 b.“乱政”、“疑众” c.“好党” d.妄言罪
3.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4.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a.郑 b.晋 c.齐 d.楚
5.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a.韩非 b.商秧
c.李俚 d.吴起
6.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俚
精心收集
精心编辑
精致阅读
如需请下载!
7.《盐铁论》称之为“论心定罪”的司法审判方式指
a.文字狱 b.春秋决狱
c.秋审 d.三司推事
8.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是
a.《九章律》 b.《傍章》
c.《泰始律》 d.《唐律疏议》
9.科举制首创于
a.隋 b.唐
c.元 d.清
10.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征召
11.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活跃的时期是
a.秦 b.唐
c.宋 d.元
12.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3.汉朝提出一套唯心主义“君权神授”理论的思想家是
a.董仲舒 b.班固
c.蔡邕 d.叔孙通
c.大不敬 d.不义
15.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元 d.清
精心收集
精心编辑
精致阅读
如需请下载!
16.元朝地方官吏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元典章》 b.《大元通制》
c.《经世大典》 d.《至元新格》
17.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a.理藩院 b.宣政院
c.大宗正府 d.中书省
18.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a.宋朝 b.明朝
c.清朝 d.元朝
19.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 b.都察院
c.刑部 d.御史台
20.首创市舶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明 d.清
21.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
a.发遣 b.充军
c.枷号 d.刺字
22.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是
a.《大清律集解附例》 b.《大清律例》
c.《大清新刑律》
精心收集
精心编辑
精致阅读
如需请下载!
《大清会典》
23.清朝在广州设立的对外垄断代理商行称
a.申明亭 b.十三行
c.官本船 d.市舶司
24.清末立法中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是
a.《商人通例》 b.《公司律》
c.《奖励华商公司章程》 d.《大清商律草案》
25.首次规定废除帝制、确立共和制的立法是
26.《临时约法》规定的立法机关是
a.立法院 b.参议院
c.参政院 d.国会
27.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为
a.二级二审制 b.三级三审级制
c.四级三审制 d.四级四审制
28.南京国民政府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是
a.《中华民国宪法》 b.“五?五宪草”
c.《训政纲领》 d.《训政时期约法》
精心收集
精心编辑
精致阅读
如需请下载!
29.抗日民主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党中央 b.参议会
c.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 d.人民代表会议
30.新民主主义时期,规定少数民族自治权的立法是
a.《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b.《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战施政纲领
二、多项选择题
1.《九章律》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加了
2.唐律规定的赃罪有
a.受财枉法 b.受所监临 c.强盗 d.窃盗 e.坐赃
3.元代科举包括的级别是
a.乡试 b.差遣 c.会试 d.殿试 e.致仕
4.明初“刑乱国用重典”的内容包括
精心收集
精心编辑
精致阅读
如需请下载!
5.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篇目包括
a.总则 b.债 c.物权 d.亲属 e.继承
三、名词解释
1.宗法制
2.编敕
3.朝贡贸易
4.地丁合一
5.三三制
四、简答题
1.“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什么?
2.简述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3.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五、论述题
1.试论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2.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及意义
精心收集
精心编辑
精致阅读
如需请下载!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abcde 3.acd 5.abcde
三、名词解释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初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而受封的诸侯对天于是为小宗,但在本诸侯国则为大宗,以下的卿大夫同理。对于异姓贵族,通过联姻也纳入宗法关系。全国上下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形成了竞相拱卫的等级体制。
2.编敕--是宋代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精心收集
精心编辑
精致阅读
如需请下载!
3.朝贡贸易--明朝官方允许的一种对外贸易,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政治性贸易。通商国家要受明朝的册封、经明廷发给朝贡“勘合”方可来华朝贡,同时允许附带与中国商人贸易,这一阻碍海外贸易的落后制度一直被明坚持。
4.地丁合一--雍正年间,在全国推行“摊丁入地”的赋役改革,即以省为单位,将已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银之上,使丁银成为田赋银的附加税。丁银的征收与田赋银的征收完全合一,总称“地丁银”,也被称作为“地下合一”。地丁合一制完成了唐两税法以来赋役合并的演变,是中国赋役制度的重大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意义。
5.三三制--为团结各阶层人民参加抗战,抗日根据地的施政纲领规定,在政权建设中贯彻“三三制”的原则,即在抗日政权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
四、简答题
1.《晋律》第一次将之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封建礼制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的远近关系,共有五等,即“五服”制。按五眼制的标准,愈亲近者,卑犯尊,处罚越重;尊犯卑,处罚越轻。愈疏远者,卑犯尊,处罚较亲近者为轻;尊犯卑,处罚较近者为重。
精心收集
精心编辑
精致阅读
如需请下载!
这一原则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等制度。
3.宣布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分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方法;确认农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确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民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确定保护工商业原则。
五、论述题
精心收集
精心编辑
精致阅读
如需请下载!
简,是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于掌握。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不但要将律文统一,还要将律条的解释统一,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其三,执法要求审慎。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是,试图从各个方面限制和防范袁世凯的复辟,巩固辛亥革命的成果。其中包括:第一,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防总统之独裁”;其二,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加强国会对总统的监督;其三,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以防袁世凯随意撕毁约法。(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文献,其主流是好的,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有局限性,其旨在约束反革命力量,却又拱手交出政权,没有涉及土地问题,没有充分地发动群众,因而最终被袁世凯所背弃。
精心收集
精心编辑
精致阅读
如需请下载!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卷篇三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基础模拟试题每日一练(2014.3.22)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选项a、c、d正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扣除纳税基数,不超过1500元的,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2、某省发现有大米被镉污染的情况,立即部署各地成立联合执法组,彻查市场中的大米及米制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大米、米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
b.应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布大米、米制品安全有关信息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2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选项c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该厂以商业秘密来拒绝的理由不成立。选项d正确。《食品安全法》第82条第2款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3、孙某从某超市买回的跑步机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并致其受伤。经查询得知,该型号跑步机数年前已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超市从总经销商煌煌商贸公司依正规渠道进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孙某可以基于侵权向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包括经销商商贸公司和直接销售商超市)主张权利,超市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追偿。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据此可知,该业务品种应由中国银监会审批。
选项c正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由银监会进行处罚。
选项d错误。在批准前的试销行为有效,商业银行是公司法人,其越权行为有效,而且商业银行违反的管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商业银行违法并不影响其对外从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但商业银行要承担违法的行政责任。
c.有权要求a银行和b银行赔偿
d.只能要求复制盗刷银行卡的罪犯赔偿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对其他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信息应尽到充分保密的义务,没有尽到相应义务造成信息外泄的,应承担由此给其他银行持卡人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a银行应当保障其经营场所及交易机具的安全,其未及时排除犯罪分子的不法设备,导致在接受甲委托发起电子支付指令过程中借记卡信息外泄被盗用,故应对甲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关于税务登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机关报告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选项b说法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选项c说法错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选项d说法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7、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关于三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选项b正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反垄断法》未规定对案情况追究刑事责任。8、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a.从该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
一、工资、薪金所得;(选项a)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选项c)
五、稿酬所得;(选项d)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选项b)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在某大学开设讲座获得的酬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据此可知,约翰2012年来华,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在中国居住的时间已经超过1年,境内外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据此可知,对于小规模讨薪的仲裁,实行片面终局的原则,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即对用人单位单方生效。
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据此可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乙区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甲区均有管辖权。
选项d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友田公司是用人单位,金科公司是用工单位,不适用该规定。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据此可知,“老社长酒楼”的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的行为构成混淆行为,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
12、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幢大楼,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也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关于对该公司的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占用土地予以处罚
b.只能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违章建筑予以处罚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d正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可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实际建筑面积也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属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选项c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题中,该房地产公司实际占用面积超过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这是两个违法行为,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13、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该公司有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卷篇四
法的起源就是从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到规范性社会调整的过程。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原始习惯有了阶级色彩。此后国家机关根据阶级统治的需要,赋予某些符合统治者利益的习惯以国家意志使之成为习惯法。夏朝法律来源于原有的行为规范如礼、战争军令、苗族习惯法。
2、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3、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了哪些特点?
一、是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二、最高统治者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上
四、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
五、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1、西周法律思想中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 “出礼入于刑”。对于等级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明出礼入刑是不平等的。
2、什么是“五听”?
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原则:(1一妻一夫多妾(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同姓不婚
2、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意义。
主要内容:正律—关于盗贼杂法—六禁、逾制具法—加减刑罚
意义: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封建法典,确立了封建刑律的根本任务,确立了封建法典的编纂体例,是我国封建法典之源,开创了我国法制史新纪元。
4、试述商鞅变法及其影响。
影响:使得秦国更强大、推动了封建法治发展、促成了国家统一。
5、试述春秋儒法之争及其对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意义。
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发生剧烈的变革,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当时影响最大的是儒法两家。儒家代表保守的旧贵族势力,主张“礼治”,是为“复古”;法家代表新兴的地主阶级,力倡“法治”,是为“变法”。春秋战国之际,双方进行着激烈的论争,法家要变法,就必须抨击保守的礼治思潮;儒家要复古,就要进行积极的反击,批驳法治主张,这样的论争称为礼法之争。
意义: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1、简述秦法制的总体特点和历史教训。
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秦国笃信法家、力行法家的严法之治,最终因急政暴虐,导致速亡。
2、简述秦朝的主要刑事立法。
秦律:定罪量刑的内容如责任年龄、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过失、数罪并罚、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 刑罚:(1、死刑(2、肉刑(3、作刑(徒刑)(城旦与城旦舂;鬼薪与白粲;隶臣和隶妾;司寇与舂司寇)(4、笞刑(5、迁刑(5、赀刑和赎刑 罪名:(1、危害国家政权罪(2、侵犯人身罪(贼杀伤罪)(3、侵犯财产罪(盗窃罪)(4、职务犯罪(5、逃避赋税罪(逋事或乏徭罪)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1、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2、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影响。
过程:确立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严格维护封建纲常关系、规定儒家化的刑罚原则和司法制度 影响:上继周秦下启唐明,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风貌。
3、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内容:文帝废除肉刑,景帝改革笞刑。
意义:正式废除了肉刑,中国古代形制由野蛮步入较为文明阶段,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基础,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
2、简述汉朝的主要立法。
汉律六十篇,九章律是国家基本大法。
3、简述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4、试比较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唐朝的“同居相为隐原则”的区别。
(2)限制适用范围大致一致,汉代对于“谋反”、“谋大逆”者不得适用相隐原则,唐代则规定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同居相隐原则”。
不同点:(1)适用范围不同:汉代的相隐原则仅适用于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之间,而唐代的相隐原则不仅含超过三代的直系血亲,甚至是旁系血亲也适用,还包括“同居者”即在一定居住范围内的人,尽管不是血亲,也适用相隐原则,即唐代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2)处罚不同:在汉代适用“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时,对于卑者隐尊者的不予处罚,对于尊者隐卑者,除死刑外也不处罚,唐代的“同居相隐”原则对于尊卑之间的互隐则无具体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发生了哪些变化。
(1、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八议”、“官当”特权制度,等级占田制与租调制,九品中正制,婚姻家庭制度)
(2、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准五服以制罪”与留养制度;北齐重罪十条,改革刑罚制度)
(3、促进经济发展(有关借贷、买卖等法律关系的立法增多
3、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兴起与发展。
专门的律学在汉代产生,本是经学的分支。三国两晋时期成为一门专门学问,即法律注释之学。晋代是律学鼎盛时期。律学的发展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试论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尊卑关系。服制愈近,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晋律》中第一次将五服制罪即“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从此确立了后世的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简述隋朝的主要立法。
(一)《开皇律》(承前启后)体例:篇章及条文简明扼要
刑罚:刑罚宽简(封建制五刑体系)罪名:十恶
贵族特权:八议、官当、例减
(二)《大业律》
2、简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过程。
汉代文景两帝废除肉刑,改革笞刑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后北魏律又首创“徒刑”这一刑罚并规定了5等流型制度,进一步推动了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到了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此封建制五刑一直为后世所沿用,一直到清末变法是才被改变,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为社会保留了必要的劳动力。
3、简述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4、唐律的主要篇目及其历史地位。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篇目12个:名例律(主要内容:
(一)五刑
(二)十恶
(四)主要的刑法使用原则)、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历史地位: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和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产生极大影响。
5、唐律的总体特征。
(一)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二)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三)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四)首创疏议,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第八章宋朝、元朝的法律制度
1、理学与宋朝法律思想的变化
理学:是宋代形成并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官方学说,萌发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中经北宋的周敦颐、程颢、程颐等最后由朱熹集其大成。理学集儒、道、佛的理论为一身,发展出不同于三家的理论。理学的最高范畴是“理”,认为“理”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万物的起源。理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体现就是封建政治制度和与其相适应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理学的思想统治地位使社会的思想文化高度集中,在客观上使思想文化失去了多样性,为加强封建皇权创造了思想文化上的条件。将儒家为主的封建正统思想哲学化、系统化。
2、宋朝的法律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变化
法律形式的变化(1、《宋刑统》第一部刊印的法典(2、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内容变化:(1形事政策: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限制适用请减当赎、增加附加刑,减少死刑适用,肆行恩宥。(2、罪名(重惩贪官、盗贼重法)(3、刑罚的变化:主刑刑法趋向弱化,但附加刑(配役)、替代刑(折杖法)的适用却逐渐重于主刑。宋代的刑罚是一个向两级化发展的过程,轻者愈轻,重者愈重。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1、明朝的主要立法 大明律
2、明朝刑事法律制度发展变化及其特点 变化: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3、明朝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及其体现。
即用重典猛法来治国。体现:严密法网与法外用刑、重典治吏、重典治民
4、明朝“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刑法原则。
即与唐律比较,在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在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5、明朝的法律的总体特征。
重典治国、明刑弼教,礼法并用、法贵简当、刑罚严酷
第十章:清朝的法律制度及清末变法修律 鸦片战争前清代的主要立法成就
1、鸦片战争前清代法律的总体特征
2、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内容、实质与影响
实质: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影响: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1、试述清朝的会审制度。
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刑部官员共同审理,审判后送皇帝裁决。
2、简析清末资政院的性质。是中央咨询性机构,资政院尚且不是正式的议院,是为上下议院奠定基础,实质上是清政府专制统治的御用机构。
3、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的建立及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影响。
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重要标志,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卷篇五
(一)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一)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有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2)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
(1)“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2)“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3)两者的关系:——《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西周的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一)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1)注意:“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2)“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二)婚姻制度
(1)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
(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终成立。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
(1)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2)无子是绝嗣不孝;(3)淫是乱族;(4)妒是乱家,(5)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6)口多言会离间亲属;(7)盗窃则是反义。
(3)“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的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烟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岁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1)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2)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注意: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1、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体制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
(二)具体活动
2、竹刑。邓析是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人物。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注意: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
3、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三)意义
胜利。
2、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分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法经》与商鞅变法
1、主要内容——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
——注意: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2)《网法》(又称《囚法》)——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3)《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总之,《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
2、基本特征:
(1)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2)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3)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历史地位
(1)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和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3)其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为极为重要的法典。
(二)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2、基本情况: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过两次;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贯彻到了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
3、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使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注意:“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
(2)颁布系列法令。
b: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
c: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反叛国者处以重刑。
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c——不赦不宥。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反对赦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d——鼓励告奸。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f——行军事连坐、家庭连坐;
4、历史意义
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三)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一)罪名
1、危害皇权罪
(1)谋反——最严重的犯罪;
(3)其他——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行机密;偶语诗书、以古代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1)侵犯财产方面——主要是“盗”,被列为重罚,按盗窃数额量刑;
a:一般意义上的盗
b:共盗、群盗
共盗——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群盗——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主要是贼杀、伤人
注意: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日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好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此外,斗伤、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
(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2)军职罪
(3)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主要有:
①“见知不举”罪
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违令卖洒罪——在《田律》中规定;
(2)逃避徭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琢事”与“乏徭”;
“琢事”——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乏徭”——到达服徭地点又逃走;
注意:《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延的,也要加以处罚;
4、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1)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注意:
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注意: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
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
包括: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④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最轻等级;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5、死刑,主要有:
①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③磔——裂其肝休而杀之;
④腰斩;
⑤车裂;
⑥阮,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枭首——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夷三族或灭三族;
6、羞辱刑,徒刑的附加刑
(1)“髡”——剃光犯人头发和胡须、鬓毛;
注意: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经济刑——“赀”,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定财物的刑罚,包括:
(1)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2)“赀戌”,即发往边地作戌卒;
(3)“赀徭”,即罚服劳役。
注意: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但它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和“收”
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是,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1. 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以身高判成年定是否成年,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
2. 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 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把赃值划分为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三等,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4. 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 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6年。
6. 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 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 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三、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背景:(1)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2)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继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1、刑制改革的内容
(1)把黥刑(黑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1)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2、刑制改革的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汉律的儒家化
1. 上请与恤刑。
(2)宣帝、平帝相继续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
——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刑思想:
注意:给老幼以优待,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四)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型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注意:此举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注意: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 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1)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注意:《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注意:它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4)式——公文程式。
a——议亲(皇帝亲戚)
b——议故(皇帝故旧)
c——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d——议能(有大才能)
e——议功(有大功勋)
f——议贵(贵族官僚)
g——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f——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注意:从此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a——《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b——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注意: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判(判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注意: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1)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
(2)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注意: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死刑复奏制度——奏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为唐代的列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三、西周至秦汉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1)西周时期的司冠——最高裁判者:周天子
a——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b——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c——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d——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最高审判权掌握者:皇帝
a——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d——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2、御史制度
(1)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4)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
(二)诉讼制度
1、狱讼、“五听”、“五过”、“三刺”与公室告。
(2)西周时期的“五听”、“五过”与“三刺”制度。
②“五过”——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抱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次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③“三刺”制度——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叫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3)秦律中的“公室告”与“公室告”
a——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b——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3、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五)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唐高祖李渊奏上《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
两者均为12篇500条。《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的颁行
注意: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因此其作用至重。
3、《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
(3)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1)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2)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2、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判: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节器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其一、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
其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谋杀”指预谋杀人;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2)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
(3)误杀、斗杀,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4)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
(5)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注意:“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
注意: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注意: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2)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语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4)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5)死刑,分崭、绞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b——私罪,包括两种:
其一是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其二是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注意: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1年徒刑。
(2)自首原则
a——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注意: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b——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c——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d——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注意:《名例律》规定:“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
e——其他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死罪。
注意: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传统刑法的自首原则;影响到了后世。
注意: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2、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立法技术完善——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唐律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
(六)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1)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2)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a——与《唐》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d——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
(注意: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
2、配役——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3、凌迟——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2)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a——绝卖:一般买卖
b——活卖: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c——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的价金
有效。
(4)租佃契约——地主与佃农签定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与每年10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6)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
借——指使用借贷
贷——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还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2、婚姻法规
(1)“男年十八,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2)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注意: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4)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
(四)户绝与继承——有较大灵活性
1、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2、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注意: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的办法:
(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五)四等人——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1、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定罪量刑的差别:
(1)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
(2)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审判机关的正官由蒙古人担任
(3)蒙古人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
(七)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③“重典治吏”,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注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编撰。
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2)清代的例——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事例——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成例(“定例”)——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3、明清会典。
(1)《大明法典》: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2)《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煦、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奸党罪与充军罪。
(1)“奸党”罪的创设。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注意:“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2、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八)唐宋至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唐沿袭隋制,宋沿唐制,在皇帝以下(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1)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下副长官,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与审刑院
宋代——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注意: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神宗时裁撤,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察院——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2、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
注意: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4、延杖与厂卫。
(2)“厂”、“卫”特务司法机关--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和一大弊政。
“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
“卫”--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干预司法
注意: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十佘万,严重地干扰了司法工作。其一,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其二,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二)诉讼制度
1、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2)刑讯的方法
b——拷囚数额的限制(三次、20天、200)
c——反拷、查明诬告
(3)禁止使用刑讯的两类人:特权身份之人、老幼废疾之人;
(4)《唐六律》: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3、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1)明代:九卿会审、朝审、大审
(2)清代:
a、秋审: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经过秋审和朝审后,分四种情况:
情实——奏请执行;
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减为流放、或充军、或再押监侯;
可矜——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
c、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苔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九)一、清末“预备立宪”
主要特点:
2、内容--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1)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
(2)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
4、即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1、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注意: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2、《钦定宪法大纲》
(1)性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3、“十九信条”
(四)谘议局与资政院
1、谘议局
(1)“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2)实质:各省巡抚的附属机构;
(3)宗旨--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
2、资政院
(1)“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2)御用机构,与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的不同;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
(2)主要内容及变化:
a--改律名为“刑律”;
b--取消六律总目;
c--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d--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e--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注意:它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
传统;
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
总则、分则; 主刑、从刑;
近代刑法原则和制度(罪刑法定、缓刑制度)
(二)《大清商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卷篇六
c.均田法 d.公田法
c.《北魏律》 d.《北齐律》
c.《中华民国刑法》 d.《暂行现行刑律》
c.刑与战争无关 d.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二任 e.兵起于刑
c.丞相 d.检点 e.推官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16分)1.亲亲得相首匿 2.折杖法
3.“秋审”制
四、简答题(每小题2分,共8分)1.简述汉朝的抑商政策。2.简述“八议”入律。
3.简述外国对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4.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五、论述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1.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2.试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的发展。3.试述唐朝《贞观律》的主要变化。
4.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特点。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16分)1.(1)汉津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2)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2.(1)为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所创。
(2)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3)是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3.(1)清朝的会审制度之一。
(2)由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审判制度。
同立法思想的交锋。
了一定积极作用。
5.(1)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
(2)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6.(1)封,指查封财产。(2)守,指看守家属。
(3)封守要详细记录财产的情况,并轮流看守家属。7.(1)元朝类似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审判机关。(2)元世祖二年设置。
(3)审理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8.(1)1913年10月31日(仅答“北洋政府时期”亦可)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体现了国民党以法律制袁的要求。
(2)因委员会的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这部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
(3)1913年1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故“天坛宪草”并未颁布。
2.(1)魏《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首次入律。
勤”、“议宾”
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
审理,中国官员一律不得过问
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
前者是被告,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由中国法院管辖
4.(1)包括成文法和例两大部分
五、论述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判体制,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推事改称审判员,各级人民法院 一般设有院长及审判委员会。
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根据情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于 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紧急必要措施,然后将案犯、材料移 交人民法院处理。
(3)设立土地改革人民法庭,专门审理违抗、破坏土地改革的案件。(4)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
3.(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贞观初,确定用加役流作为宽恕死刑的刑罚。
为封建立法提供了死罪减刑较现实的办法。
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称为“绝对的处分原则”。
案件。②调解日期。调解应于起诉前进行。③调解组织。由调解法官和调解 人组成。④调解方式。不用开庭形式,得不公开。⑤调解结果。不能成立调 解,转入诉讼程序;调解成立。(3)规定琐细,文字晦涩。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卷篇七
1.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答:清政府立宪举措: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01年,清政府面临列强蚕食中国的局面,于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国宪政,以期仿效谋富强国家,其目的有三: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实施预备立宪是清廷不得巳而为之的结果。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三是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四是《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宪政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了不小的冲击作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五是《钦定宪法大纲》它虽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但毕竟同旧有的传统封建法典不同,它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六是《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
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
答: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从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到秦朝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隋朝《开皇律》、《大业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统》,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脉相承,形成以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规范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于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规范格局。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一本于礼”、“家族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的巨大冲击,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的新特征。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如在修律中产生了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中国法律史上从未有过的国会权力、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内容。从1902年到1911年,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一步,为我国最终融入传统大陆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础。
联法的前身是作为大陆法系成员的俄国法;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则自清末以来一直以大陆法系为师,内容上虽然不断有变化,但形式、风格、组织、程序上自有难以逃脱的习性或胎记。因此,新中国法的两个源头都是大陆法系的,而大陆法系的一个特点就是“诸法分立”。
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
答: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
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其历史意义在于,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
(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规定了严格的修改修改宪法的程序,只能由2/3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同意后,才能进行。《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首次将人民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赋予法律效益,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项伟大创举。它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唤起了民主意识,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在维护民主权利,一切依法办事,彻底否定了封建法统。
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2)改革审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给几千年封建法制笼罩下的中国带来了一线新的曙光,民主共和、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保障人权、司法独立、法制原则等等开始深入人心,体现了民主思想和法律观,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卷篇八
中国法制史本学期实行课程考核改革(机考,电脑抽题),终结性考核的题目有两种类型:名词选配题15个(以单选的形式出现),每题4分;问答题4个,每题10分。复习参考资料有:书面材料主要为教科书、学习指导和复习指导,网上的复习资料主要为期末复习考试重点提示。由于中国法制史终结性考核的题型与形成性考核的题型不一致,因此形成性考核作业只作复习内容范围之参考,建议多根据期末复习重点提示的内容全面复习。
请大家全面复习,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一章重点难点
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2.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第二章重难点
1.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汤刑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其内容已不可考。
2.炮烙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将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6.墨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7.劓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8.剕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13.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14.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15.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
(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炮铬、醢、脯、劓殄。16.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
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1)圜土,与夏朝的监狱同名,因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坑或在底上为诚圆形的墙而得名。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18.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第三章重难点
1.周礼: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3.《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4.《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5.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6.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7.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8.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9.傅别: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
10.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11.七去: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12.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3.大司寇:西周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听、目、听。
15.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囹圄不仅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
17.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18.刑不上大夫:周礼的特点之一。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处罚,但重罪除外。
19、小宗五世则迁: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20.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1)乡士(2)遂士 22.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23.西周的“六礼”: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24.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刑事诉讼用“狱”表示。
(2)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25.西周的法律形式。
(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
(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第四章重难点
被庐之法是春秋时期晋国晋文公制定的,有关官吏的职权和等级名位的法律。因该法在“被庐”这个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庐之法”。
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5.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7.《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1)《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8.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重难点
1.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经专家整理并命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后人整理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秦朝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查封财产或看守家属的行为,称为“封守”。“封”是指查封财产,“守”是指看守家属。
“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秦朝的考课分两种,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
6.五善五失: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所谓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谦。五失,就是自夸、自大、刚愎自用、犯上和重财货轻。
7.具五刑: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8.枭首: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9.定杀: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10.城旦、舂:城旦即男犯白天筑城;舂即女犯春米以供刑徒口粮。
11.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是秦代的徒刑。鬼薪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白粲即女犯择米使之正白。
12.司寇、作如司寇:司寇、作如司寇是秦朝的徒刑。司寇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御外寇或看管刑徒。作如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
13.罚作、复作:罚作、复作是秦代的徒刑。罚作适用于男犯,强制其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适用于女犯,强制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14.赀:秦朝的一种财产刑。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15.以古非罪:以古非今罪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在秦朝,以古非今罪处以族刑。
16.妄言罪:妄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指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在秦朝,妄言罪处以族刑。
17、非所宜言罪:非所宜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非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22.读鞫: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25.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长”,承受皇帝之命,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的地位相当于副丞相,主要职责是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
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九卿分别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26.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27.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gu,音古)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28.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29.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首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帐,不得混杂,出帐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其次,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用。第三,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30.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章重难点
1.《九章律》
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3.科:科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6.比: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7.征辟: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8.征召:征召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9.辟举:辟举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10.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刑罚,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11.僭越罪:汉代的罪名,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12.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13.首匿罪:汉代的罪名,指主谋藏匿罪人。首匿者处重刑。
14.通行饮食罪:汉朝的罪名,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15.见知故纵:汉朝的罪名,是指吏民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19.汉代立法指导思想先后的发展变化。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二)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20.“春秋决狱”的要旨。
汉朝断案的方式,汉代在断决案件的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21.汉代刑制改革内容和意义。
(1)汉代刑制改革源于“缇萦上书”。
(2)汉文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刑、劓刑和斩趾刑。即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文帝改革出现的问题: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刑替代劓刑和斩左趾,受刑者都被打死。
(3)汉景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第一、减少笞数。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4)改革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2.两汉监察机关
(1)中央监察机关:西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东汉时期,御史府更名为御史台(也叫兰台)。
23.君权神授:此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称为“天子”。
24.德主刑辅:这是汉武帝之后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以儒家的德为主,并辅以法家的刑,采取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
第七章重难点
1.服制,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2.登闻鼓,是指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3.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魏律在体例上的特点(1)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魏律在内容方面的改革:(1)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2)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3)改革了刑罚制度,法丁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并减轻某些刑罚;(4)限制从坐的范围,如改革妇女的从坐,规定出嫁之女只“从夫家之罚”等等。4.晋律,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
5.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6.御史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对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
7.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8.登闻鼓,是指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9.八议”: 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三国曹魏正式入律,至唐进一步完善,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这种制度反映了人们在法律上不平等的特点,从而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第八章重难点
1、《开皇律》
开皇三年,隋文帝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的原则,对新律重新更定,最后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内容如下:(1)确立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3)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唐律:从广义上说,它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从狭义上说,是指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部具有唐一代代表性的律典。
3、《贞观律》:是唐大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历经十年完成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贞观律》的制定,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面貌,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律典。
4、《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条。此后又对五百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5、《大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由李林甫主持编定,详细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各机关的组织与职权,是保存至今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
6、三省六部: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相继出现并逐渐形成的,是隋唐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7、封建制“五刑”:隋《开皇律》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确立了刑名为死、流、徒、杖、笞新的封建制五刑,从而取代了奴隶制五刑,标志着我国古代刑制的历史进步。新封建制五刑作为法定刑,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
8、御史台: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为长官,唐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9、刑部: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隋朝时称“刑部”,以后历朝相沿,直至清末。
10、“三司推事”:唐朝时逢大案,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11、牵掣:唐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允许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这叫做牵掣。
12、义绝:唐朝强制离婚情形之一,是指夫妻之间的情义断绝。
13、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1)礼刑并用。(2)法令简约。(3)宽仁慎刑。
14、唐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四种。
15、《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篇名依次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16、唐律对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特权的保护
依据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以下特权:
(1)议。“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所犯之罪行及符合“议”的条件,奏请皇帝,由皇帝作出裁决,享受减免特权。
(2)请。享受请的人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的上者;这些人犯死罪者通过上请程序来减轻刑罚。
(3)减。指七品以上官员及有爵位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减免一等的优待。
(4)赎。指应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应“减”者祖父母、父母、妻子、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以铜赎刑的优待。
(5)官当。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6)免官。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去官职折抵刑罚。
17、唐律对化外人相犯案件的处理原则
1)属一国侨民之间的犯罪,则依其本国法律处断;
2)不同国籍侨民之间相犯或唐朝人与化外人之间相犯,则按照唐律处断。
18、“八议”制度。“八议”最初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自三国时期正式写入魏律后,一直是后代封建法典中一项基本的重要制度。此后历代相沿,至《大清律例》。唐律对此予以确认,在具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作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的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根据《唐律疏议·名例》中“八议”条的注疏,享有这一特权的人包括: 议亲,皇帝的亲属。议故,皇帝的故旧。
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
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
18、“十恶”制度。
一曰谋反,指企图推翻封建国家统治,夺取皇位的活动,视为最大的犯罪,列于“十恶”之首。二曰谋大逆,指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三曰谋叛,指图谋叛国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和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五曰不道,指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正道”即违背做人的正道。六曰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七曰不孝,指严重违反孝道。八曰不睦,指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的行为,因违反礼之“亲亲”原则,所以列为“十恶”。
九曰不义,指本非血缘亲属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十曰内乱,指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24、唐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1)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的法定特权。(2)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3)自首减免刑罚。(4)同居有罪相为隐。(5)共犯区别首从。(6)二罪以上俱发。
(7)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8)断罪无正条。(9)化外人相犯。
25、唐律的主要特点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2)用刑持平。第三,从刑罚加减看,以从轻为原则,规定“二死三流同为一减”、“至死不复加”;第四,从设立加役流看,以此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
26、唐律的历史地位
(1)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一,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为后世立法提供样本;第二,在封建法制的发展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第一,对亚洲许多国家立法具有示范作用,如朝鲜、日本和越南等;第二,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1)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关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28、唐朝的监察制度: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第九章重难点
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
3.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朝代,因而皇帝发布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也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为一时之权制,起初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4.重法地,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5.盗贼重法:宋朝的“盗贼重法”实际上是“重法地法”的扩展,无论在何地,凡属劫盗罪当死者,籍没其家以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逢赦也不移不释。
6.红契:是宋朝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它实际上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
7.刺配之法: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8.凌迟:所谓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适用方法说法不一。
9.折杖法:折杖法是宋朝适用的刑罚变通方法,即用笞杖刑取代流刑、徒刑,并减轻笞杖数。
10.审刑院:宋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司法机关。宋律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审刑院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11.《元典章》:是元朝的一部法典,但它并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元典章》共六十卷,十类,下分三百七十三目,每目有若干条格。当时它为各级官吏熟悉法纪提供了方便。
12.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和看祥。
断例,即判案的成例。例本来是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在司法实践中,例的作用很大,往往超过法令。
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
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敕的,称“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
(“大法令”(蒙语叫“大札撒”);《至元新格》,这是元朝最早实施的一部法典;《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大元通制》;《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至正条格》。
第十章重难点
1、“重点治乱世”: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大明律》
是明朝最根本的法典,经过三十多年的修订最后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将《钦定律诰》附后并颁布,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3、明《大诰》
明朝一部重要法典,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天下的主张、实践和措施。
4、《大明会典》
是明朝仿照《大唐六典》体例编制的,它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5、参汉酌金
是清朝立法原则。“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酎金”则是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6、《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顺治三年制定,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无异于《大明律》的翻版。
7、《大清律集解》
清雍正五年颁行,在《大清律集解附例》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8、《大清律例》
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9、《大清会典》
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10、禁榷制度
是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的专管制度,最早两汉时实行盐铁官营。
11、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
12、九卿会审:是指清代遇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是清朝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13、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14、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5、秋审: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6、朝审: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7、热审:是指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小三司于每年小满以后十日至立秋前一天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18、充军:明代创设一种刑罚方法,近似流刑但比流刑重。清律有所发展,按远近分为“五军”。
19、迁徙:清朝的一种刑罚,是将罪犯强制迁出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许回原籍。
20、发遣:清朝的一种较充军更重的刑罚,即把罪犯发充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且一经发遣非有皇帝命令,终身不得开脱。
21、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1)重点治乱世,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礼刑并用,主张将礼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的镇压犯罪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3)加强法制宣传。
22、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23、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24、清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为了巩固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司法管辖,清王朝制定了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如《回疆则例》、《苗例》、《蒙古律例》、《番例条款》等。其中,《番例条款》是雍正年间制定的,它是适用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地少数民族的法律。25.大清律的制定。1)清顺治三年(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这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2)康熙十八年(1679年),鉴于刑部现行条例处罚过严,皇帝特谕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通行。(3)雍正即位(1722年)以后,以析异同归、删繁就约、轻重有权、宽严得体为指导原则,修订大清律,于雍正五年(1727年)颁行《大清律集解》。(4)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26、《大清会典》的制定。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加以修订。它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27、明清司法的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28、明清监察机关的变化。明清时期由于君主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的组织与职权都有了更大的发展。(1)明初,监察机关的组织沿用唐、宋旧制,中央设御史台;至洪武十五年扩大监察机关组织,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叫“风宪衙门”。它对全国上下大小官吏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有权纠察弹劾;对重大刑事案件还可以会同刑部、大理寺一同审判。所以,明朝的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3道,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2)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了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监督。
第十一章重难点
1、“五不议”原则
是清政府改革中央官制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2、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3、资政院:
是清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于1910年设立。
4、《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中国法制史上首部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迫于内外政治压力,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宪法的产生,要求其它法律与其相适应,这就必然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主要内容: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君上大权”共十四条,赋予了皇帝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统帅陆海军队、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宣布紧急戒严以及总揽司法审判等大权。“臣民权利义务”九条,重心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项义务。同时规定了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项,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
《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1)《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小的冲击作用。(2)《钦定宪法大纲》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3)《钦定宪法大纲》的机构比较完整。
5、《十九信条》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爆发后不久制定和通过。在体例与内容上不同于《钦定宪法大纲》。
6、《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度性法典的性质。
7、《大清新刑律》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从草订到颁布,历经五年。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并附《暂行条例》5条。
8、《大清明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共五编,按其特点分两部分,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和亲属、继承后两编。
9、“礼法之争”
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10、《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清廷1906年12月颁行,一部明确大理院职权的法律。它引入了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确立四级三审制、审检和署等制度,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11、法部
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清廷将刑部改为法部,是专任司法行政的中央司法机构。
12、大理院: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清廷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13、领事裁判权: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4、会审公廨
是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机关,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5、清末《法院编制法》中规定的审级制度。
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的司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16、如何全面理解领事裁判权?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领事裁判开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
(2)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3)这一制度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标志。
17、何谓会审公廨?
1858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强行确定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讼,在调解不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但不论是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还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廨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第十二章重难点
1、《天朝田亩制度》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制定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并提出了太平天国的其他一些重要制度。
2、《资政新篇》
1859年担任军师的洪仁玕总理朝政后制定,是太平天国后期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施政纲领。《资政新篇》在政治方面主张“权归于一”,加强中央集权;在经济方面主张兴办近代化的工矿交通事业;在改良社会方面主张发展近代文化卫生和福利事业,革除封建陋习;在法律方面主张“宜立法以为准”、“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罪人不孥”、“善待清犯”、改革刑罚制度,等等。但由于缺乏阶级条件和经济基础,加之处于战争状态,《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