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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专用收据管理办法最新篇一
为加强社团会费收据的管理,把社团会费收据的管理作为监督社团的重要手段,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购使用会费收据的单位,必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申购会费收据。
二、会费收据实行凭证、分次限量申购制度,遵循“交旧领新”的原则。
社团首次申购会费收据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团会费标准备案回执,经分管处长、处长审核后,发给社团会费专用收据购领证,社团凭购领证购买会费收据,领购数量依据会员数量的多少核定。社会团体再次购买会费收据时,应出示购领证、已使用会费收据核销联,经审核并确定无违规情况,并报分管处长、处长同意后,方可继续购领会费收据,购买数量依据核销旧票据的数量确定。
三、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提供社团会费收据:
1、会费标准未按要求备案的;
2、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3、未按时换届的;
4、重大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
5、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
6、整改阶段和整改不到位的;
7、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以上情形,如按登记管理要求整改到位后,经分管处长、处长同意,可再提供会费收据。
四、社团会费收据仅限于社团会费的收取,不得用于其它费用的收取。社团如有以下违规使用会费收据的行为,一经发现,应视违纪金额的多少,报分管处长、处长同意,给予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会费收据收取主管部门的拨款以及捐赠款、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其他服务性收费等
2、超过会费备案标准收费的;
3、超出会员范围收费的;
4、擅自转借、代开、套开会费收据的;
5、其他违反有关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社团如发生会费收据和购领证丢失,应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分管处长、处长同意后,方可补办。
工会专用收据管理办法最新篇二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收支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发票(收据)开具
第三条 对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开具对应的发票(收据),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地税局通用机打发票、收据。
第四条 发票的领购
(一)领购发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存根联等证件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购买发票卷,由财务处负责办理税务事项的专人办理。
(二)外出经营领购发票
1、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遵从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五条 开票申请和审批
经办人应填写《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及附件(销货清单需要的填写,不需要不填)。发票(收据)申请单按发票开具要素填写申请信息。
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后,后附合同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提交财务处开票人员开具发票。
第六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由客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具。向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技术服务,一律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第七条 禁止发票(收据)开具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现金支票。发票(收据)的开具和款项收取人员必须分开。
收据收取的款项为现金或现金支票时,必须由出纳人员收取款项,并在收据
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第八条 发票(收据)必须逐本按序(按编号)开具,禁止多本同时开具,禁止拆本使用,禁止不按编号顺序开具收据。
第九条 在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抬头要写明受票单位的全称,不得简称,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条 发票(收据)上填写的购货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相符。发票中的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合计金额、日期、开票人姓名及其他发票内容要填写齐全。
第十一条 发票(收据)中的大小写金额要相符,金额合计(小写)数前要加符号“¥”封顶。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发票(收据)须作为作废收据处理。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收据)的字迹要清晰,不得有涂改、刮擦痕迹。第十三条 发票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第十四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业发票使用规定》(国
税发〔2006〕156号)开具。
第三章 发票(收据)的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记录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六条 发票(收据)应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购买和保管,并且保管人和开具人必须分开。除第一次领用发票(收据)外,其他每次领用发票(收据)时均需交回原领用的已开具完毕的定本发票(收据)存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用新发票(收据)。
第十七条 发票(收据)只准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用途使用。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收据)。第十九条 空白发票(收据)何时使用何时盖章,不得事前盖章。第二十条 作废的发票(收据)应整份保存,并盖“作废”章。
第二十一条 已开具的收据存根作为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其管理及销毁方式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应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二条 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以防丢失。发票(收据)不得随便放置,下班时应放入专柜保管好。如发票(收据)丢失,应于第一时间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日常工作中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财务处负责人,检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处负责人指定人员监交。
第四章 内部收据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收据由财务处统一购买,并且指定专人报管,详细记录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收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印章。
第二十七条 内部收据使用后交回存根,并且核对开出的收据和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杜绝发生开收据收款后不入账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院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单
2、地税通用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
3、销货清单
附件:
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单年月日
申请人: 领票人:
审核人:
批准:
地税通用发票、收据开具申请单
年月日
申请部门:
单位:元
审核人:
批准:
申请人: 领票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销售方名称:
备注:开增值税发票,购货方要求提供销货清单时填写。
工会专用收据管理办法最新篇三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为规范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和《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2010年7月7日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工会财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是指工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专用收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工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专用收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是专用收据的主管部门。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财务部门为专用收据管理单位,负责本级及下级专用收据的印制计划、领购、核发、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 专用收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专用收据基本内容包括收据名称、收据编码、收据监制章、缴款单位(人)、收款日期、收款项目、内容、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专用收据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 工会取得以下工会经费收入,使用专用收据: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章 专用收据的印制、购领和核发
第八条 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九条 各级工会领购专用收据原则上实行每年领购一次、每次领购数量不超过1年的需要量、有偿使用的办法。省级工会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本行业)下一专用收据领购数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全国总工会财务部于当年lo月15日前将全国工会领购专用收据数量汇总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统一领购,之后按领购数发放到省级工会。
省级以下工会实行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领购专用收据的办法。《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由省级工会制作,省级以下工会首次购领专用收据时,应当向上级工会提出领购申请,经上级工会审核批准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
第四章 专用收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条 各级工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收入范围开具专用收据,不得超范围使用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专用收据号段顺序使用专用收据,填写手写和机打专用收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专用收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专用收据,不得将专用收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专用收据管理制度,使用全总财务部组织开发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软件》,由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印制计划、领购、使用与保管等,并按规定向上级工会及时报送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领到专用收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交回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处理。
第十五条 专用收据遗失,应当及时在县以上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同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妥善保管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收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收据存根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全国总工会批准后,可缩短为3年。
第十七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专用收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专用收据,由各级工会负责登记造册,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报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报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组织销毁。
第十八条 撤销、合并的工会,在办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当对已经使用的专用收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专用收据登记造册,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报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报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组织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各级工会领购、使用、保管专用收据的情况进行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专用收据的,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应当责令该工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工会的专用收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全总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1999]41号)即日起废止执行。
工会专用收据管理办法最新篇四
收据管理办法
收据管理办法
为加强收据管理,规范各项收款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据的领用
收据是会计的重要原始凭证,由财务统一管理,设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帐簿登记收据的购、用、存、销数量及号码。
1.基本领取数是一本,销售部业务员可根据各自分管区域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
领取数量。例如:业务量大的可带一本,一般的带5-10份,少的带3份。
2.收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在领取新收据时须交回原领取的收据。旧收据
未交回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收据。票据领用人与票据管理人应在专门的登记本上签字,以分清责任。
3.收据领用时,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二)收据的开出
1.开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交款单位或个人、开具日期、收款内容
或项目、金额大小写等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2.收据书写必须工整,不得涂改,应整本连号使用。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应保存该作废收据的所有联并加注作废记号。
(三)收据附联的传送
第一联:财务
第二联:客户
第三联:存根
(四)相关处罚规定
销售员在领取收据后应妥善保管收据,以防丢失。
1.对于因疏忽大意丢失的收据,销售员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如延迟通知财务部,事后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务员承担。
2.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收据核销,应责令其及时核销并停止其继续领用收据。
3.收据管理员和使用人员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收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
担相应经济责任。
工会专用收据管理办法最新篇五
工会专用收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工会财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是指工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专用收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工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专用收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是专用收据的主管部门。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财务部门为专用收据管理单位,负责本级及下级专用收据的印制计划、领购、核发、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
专用收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专用收据基本内容包括收据名称、收据编码、收据监制章、缴款单位(人)、收款日期、收款项目、内容、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专用收据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
工会取得以下工会经费收入,使用专用收据: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章
专用收据的印制、购领和核发
第八条
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九条
各级工会领购专用收据原则上实行每年领购一次、每次领购数量不超过1年的需要量、有偿使用的办法。省级工会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本行业)下一年度专用收据领购数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全国总工会财务部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全国工会领购专用收据数量汇总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统一领购,之后按领购数发放到省级工会。
省级以下工会实行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领购专用收据的办法。《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由省级工会制作,省级以下工会首次购领专用收据时,应当向上级工会提出领购申请,经上级工会审核批准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
第四章
专用收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条
各级工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收入范围开具专用收据,不得超范围使用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专用收据号段顺序使用专用收据,填写手写和机打专用收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专用收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专用收据,不得将专用收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专用收据管理制度,使用全总财务部组织开发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软件》,由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印制计划、领购、使用与保管等,并按规定向上级工会及时报送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领到专用收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交回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处理。
第十五条
专用收据遗失,应当及时在县以上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同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妥善保管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收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收据存根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全国总工会批准后,可缩短为3年。
第十七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专用收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专用收据,由各级工会负责登记造册,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报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报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组织销毁。
第十八条
撤销、合并的工会,在办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当对已经使用的专用收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专用收据登记造册,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报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报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组织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各级工会领购、使用、保管专用收据的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专用收据的,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应当责令该工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工会的专用收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全总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1999]41号)即日起废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