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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作用篇一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规定………………………………………………………………1 顾客财产管理规定………………………………………………………………………………7 数据分析管理规定………………………………………………………………………………8
过程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管理规定…………………………………………………..10
产品防护管理规定……………………………………………………………………………..16
采购物资管理规定……………………………………………………………………………..19 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规定………………………………………………………………….20
防汛防台预案……………………………………………………………………………………..22
农药仓库管理规定……………………………………………………………………………..29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3 突发事件处理管理规定………………………………………………………………………38
泵站生产管理规定……………………………………………………………………………..41 协管机动大队安全岗位管理规定………………………………………………………43 环卫保洁岗位安全管理规定………………………………………………………………45 下井(管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7
职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49
农药仓库管理规定……………………………………………………………………………..51 安全使用农药管理规定………………………………………………………………………53 农药泄漏紧急事故应急措施管理规定………………………………………………5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作用篇二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制度。
四、责任.企业负责人及药品购进部门、仓储部门、销售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等对本制度的实施责任。
五、工作内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分类
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标准文件和记录文件
2、标准文件是用以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阐述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明确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
3、记录性文件是用以表明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证实其有效性的文件。
六、质量体系文件的管理
1、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程序》,对标准的起草、审核、批准、印制、分发、执行、复审、修订、废除与收回存档等进行控制性管理。
2、企业应制定《质量记录管理制度》对记录的规定、批准、印制、填写、保存和销毁进行控制性管理。
3、文件的使用部门负责文件的起草、执行
4、企业质量负责人文件的批准、执行和废除等工作
5、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文件应有编号,格式规范。
部门及岗位职责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作用篇三
1.质量手册管理规定
1.1总则
为了适应工业及民用自动控制系列产品质量管理的新形势,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编制了该质量手册。
本质量手册阐明了工厂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描述了工厂质量管理体系,适用于进行内部质量管理,向顾客和第三方提供证实,是确保工厂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法规性文件。
1.2发放
a)质量手册发放至各位领导、生产单位、职能部门和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b)按照合同法规制定的向外部提供的质量手册,加盖印章进行识别,注明分发号进行登记。
1.3更改
a)质量手册需要更改时,质量管理人员填写更改单,报厂长批准后,再进行相关内容的更改。
b)更改可以采用局部划改换字、换页和换版等方式。局部划改时在更改处做更改标记,并做更改记录;更改文字较多时,可以采用换页方式,并做更改记录;发生重大变化换版时,要在手册封面注明版次。
2.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1质量方针
一次成功,追求卓越品质
持续改进,超越顾客期望
以质量管理八项原则为基础,坚持“一次成功,追求卓越品质;持续改进,超越顾客期望”的指导思想,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满足要求。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满足顾客需求,超越顾客期望,达到公司的整体业绩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的目的。
2.2质量目标
产品合格率100%,顾客满意度100%
以质量方针为宗旨,通过持续改进,使产品质量不断改进。提高产品的合格率和顾客满意度,追求卓越,达到零缺陷的管理模式。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作用篇四
gl0121-2007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
1、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确保广大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
3、职责
3.1、经理是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3.2、生产供应部负责落实和执行本管理规定,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a)设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b)协助综合办进行安全操作证的培训和考核。
c)协助综合办制定或修订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d)负责劳动用品的采购,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并按国家和公司劳
动保护用品的有关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e)指导和教育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
用品。
f)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并处于良好位置。
3.3综合办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查,对违规行为向其所属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a)按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规程,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执行。
b)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就其不合格要进行处罚,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跟踪验证。
c)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或重大安全隐患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向主管报告。
d)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
4、工作程序
4.1、培训
4.1.1新进公司员工在培训规程中,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
4.1.2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国家统一颁
布的操作证上岗。
4.2安全生产
4.2.1生产设备要严格按照原设计、使用要求,留有足够的空间场地和必
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装调试。
4.2.2各种设备和仪器运行,操作者应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负
荷运行,遇有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并向负责人报告,公司严格按煤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4.2.3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使用部门要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导电设施不得裸露在外或损坏操作
4.2.4生产场所通道平坦、畅通,光源充足。
4.2.5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
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4.2.6对放置易燃、易爆及化学物质的危险区域,应该有“严禁烟火”隔
离标志,并配备消防设施。
4.2.7生产场所必须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消防器材,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和职业卫生安全。
4.2.8各级领导及员工应在防火、防盗、防水、易燃、电击等意外伤害几
个方面加强注意。
4.2.9各部门设安全员,办公室应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巡查各部门,注意
消除不安全因素,并监督各部门安全生产执行情况。
4.2.10对仓库、资料室等部门要配备消防器材。
4.2.11易燃物品按规定单独存放。
4.2.12仓库保管员要按仓库管理制度及贮存物品说明书要求存放物品。
4.2.13办公室保卫人员负责整个公司安全。
4.2.14全体职工均有责任注意个人工作区域内的不安全因素,下班要关好
水、电、煤气开关及关闭门窗,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4.2.15驾驶员不得酒后驾车,行车遵守交通法规,按规定定期检查。
4.2.16一旦发现安全事故,办公室要及时处理,并组织调查,做到不找出
原因、不落实责任、整改措施不落实绝不放过。
4.2.17公司将对安全隐患消除者和事故责任人进行合理奖惩。
4.3劳动保护
4.3.1员工上岗应穿戴工作制服,佩带工作证,不允许赤膊、赤脚、酗酒;
4.3.2非生产员工或非当班生产员工不得穿拖鞋、赤膊、赤脚、酗酒进入
生产现场;
4.3.3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定期
给职工发放劳保护品,并保证职工合理作息时间。
4.3.4对设备调试、检验人员,公司应配备防静电、绝缘等有效器材。
4.3.5对打高压人员,公司对操作人员配备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4.3.6对灌封操作人员,公司配备口罩、手套等防护工具。
4.3.7对工作所需加班的人员,可安排调休和适当补助。
4.3.8对孕期女工按国家规定给予照顾。
4.4重大安全事故处理
4.4.1对从事有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工作岗位员工,综合办每年安排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
治病决定;
4.4.2禁止年龄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工作,禁止儿童进入生产厂区;
4.4.3由于与本公司有关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事故;
4.4.4发生安全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为:
a)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b)大事故:经济损失1000—5000元的事故;
c)重大事故:经济损失5000—10000元的事故;
d)特大事故: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
4.4.5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分为:
a)一般事故:轻伤,总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b)大事故:重伤,总损失1000—5000元的事故;
c)重大事故:重伤或致残,总损失5000—10000元的事故; d)特大事故:人员死亡或损失金额达10000元以上;
4.4.6发生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必须接受事故的处理
a)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必要时,应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
b)立即向经理报告;
c)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发生事故的部门主管和当事人必须密切配合开展事故调查;
d)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e)以通报或其它形式教育职工;
4.4.7各级单位主管或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职责,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a)不执行有关规定、条例、操作规程或自行其事的;
b)对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和措施不力的; c)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人身和设备、财产的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d)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e)延误装、修安全设施或不装、修安全设施的;
f)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g)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h)不服从指挥劝告;进行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i)隐瞒事故或谎报事故经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