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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的内控制度篇一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分别由财务管理部、业务发展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出纳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业务发展部,由业务发展部、财务管理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保卫部等部门等组成,反洗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业务发展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1、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的职责:
(1)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等反洗钱相关的规章制度;(2)制定全辖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3)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听取反洗钱办公室的反洗钱工作汇报,组织各成员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5)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6)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拟定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2)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3)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
(4)组织协调、解决、报告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策或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
(5)汇总、分析辖内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3、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分别应承担下列职责: (1)业务发展部: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2、负责辖内涉嫌经营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3、审核把关上报咨询贷款用途,严格贷款资金流向;
4、认真审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持票人的资格,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5、负责制定本业务范围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2)财务管理部:
1、配合业务部门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2、配合辖内涉嫌经营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3、参与开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的开发和编写业务需求工作; 4、负责解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5、负责制定本业务范围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3)电脑室: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采集、上报的技术支持; 2、负责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监测系统的开发; 3、负责有关技术人员的配备和有关设备的配备。(4)稽核监察部:
1、负责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审查;
2、负责按照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3、参与对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检查。(5)员工管理部:
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宣传和有关培训教育活动。(6)保卫部:
负责对各营业网点现金收付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监控。二、各基层信用社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
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营业部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其中主任(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办会计或反洗钱专管员为各社反洗钱具体负责人。
(一)反洗钱工作小组承担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社(部)反洗钱工作,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指导本社反洗钱专管员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配合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为各营业网点相关人员,具体应承担下列职责:
1、组长由信用社主任(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主办会计、柜面会计等相关人员组成。信用社主任(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负总责,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2、主办会计应指导柜面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操作,负具体操作和上报责任; 3、柜面工作人员对每笔交易进行监控。
xx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经联社决定,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立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一、参加专题会议成员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内部成员;人行、公安局、检察院等3个部门相关人员为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外部成员。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二、专题会议的议题
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在联社领导下,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的议题:组织、协调、解决辖内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贯彻有关反洗钱工作精神,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探讨反洗钱工作经验。三、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召开规定
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成员专题会议或部分成员专题会议。四、反洗钱专题会议落实及会议纪要传送
经反洗钱专题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精神和反洗钱办法措施,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文件下发各信用社,并及时报送相关外部单位,同时监督各信用社积极贯彻执行会议精神;对专题会议的纪要、会议材料及一些保密资料等,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整理归档,列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xx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考核制度
为了引导广大员工充分认识洗钱危害的影响,提高信用社反洗钱业务水平,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x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反洗钱考核办法: 一、把反洗钱工作做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考核内容。
在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办法中增加对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考核各社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反洗钱的政策和有关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将反洗钱工作开展与高管人员任职行为考核相结合把反洗钱工作列入高管人员任职考核范围内,加强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避免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犯错误,尽可能防止洗钱行为在信用社发生或防止洗钱犯罪集团操控信用社。三、实行反洗钱工作评价制度
实行全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评价,每年年终定期通报各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信用社给予适当奖励。四、执行失职惩戒制
对因不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和洗钱活动的发生,按“一法两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xx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机制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防止信用社涉嫌洗钱或被子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维护信用社的声誉,确保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防范信用社发生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督促各社认真执行“一法两规定”和联社制定的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一、检查要求
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按照“严要求、高标准,不走过场、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地抓好内部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对象就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二、检查方式
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辖内各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具体可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检查、专项与全面检查、自查与抽查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必须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执行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各信用社上报的反洗钱材料及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的技术分析和作出判断;专项检查是针对反洗钱阶段工作的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就反洗钱专题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对各信用社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自查是各信用社在领导小组统一布置下,就本社反洗钱工作开展自查自纠,由各社自行组织,要形成自查书面报告;抽查是领导小组根据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就各社自查的内容,按照有所侧重的原则,根据各社自查报告,对部分信用社自查工作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三、检查内容
一是以加强存款实名制管理,把好洗钱的入口关。检查各信用社在办理存款账户时,是否按储蓄管理条例实行实名制;是否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二是以加强账户管理监测为基础,避免企业的账户成为洗钱渠道。检查各信用社是否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否对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等的资料进行审核;是否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的真切了解。三是以加强现金管理为核心,堵塞洗钱的基础渠道。检查各信用社是否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对大额现金的提取是否按规定办理付现。四是以加强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夯实反洗钱基础工作。检查各信用社是否按照“一法两规定”规定的报告程序,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否存在瞒报或漏报行为;五是对已经报告的可疑交易记录是否重新进行审核,对比可疑交易报告记录和原始交易凭证,判断营业机构报告是否及时、完整和填报要素是否齐全。六是以加强对辖内招商引资的监督为突破,防止空壳企业、皮包公司、虚假投资的洗钱阴谋得逞。检查各信用社在吸引客户做好项目落户时,是否对所招商的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是否对投资人投资的动机和资金来源有真切的了解;七是以加强反洗钱内部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反洗钱防范体系。检查各信用社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和有关要求;是否认真落实领导小组所制定的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各信用社及专管员是否按岗位职责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能。扎根三农 2008-1-1 15:47 xx县农村信用社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制度,获得“一法两规定”中所要求的“完整的客户信息”,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有真实的了解,从而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操作性,特制定本制度。一、各营业网点要按照“一法两规定”的要求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要记录在案,严防利用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二、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时,各营业网点必须认真执行个人账户实名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营业网点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三、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各营业网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四、客户尽职调查的工作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的精神,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2、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信用社要按照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把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实到实处,努力构建一道反洗钱防御体系;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的单位和人员将视其违规情况进行处罚;四是各信用社必须将本单位的客户信息资料指定专管员妥善保管,建立调阅保管制度;五是加强同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困难,要及时通过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向他们咨询、请教,争取他们的支持。
xx县农村信用社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建立一套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的账户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根据“一法两规定”的要求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交易保存
包括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和记录保存两方面。人民币结算账户,是指农村信用社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农村信用社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料齐全、保存完整;记录保存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交易记录主要有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数量、交易批次、交易性质等;身份证明记录主要有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证、公司文件和其他私人文件等。各信用社要对以上的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实,保持记录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二、保存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两个《规定》要求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的相关义务,其中规定要做好客户交易保存记录。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10年;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三、具体交易记录(一)个人存款记录
1、证件审核记录。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专管员反映。2、有效证件记录。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
3、实名记录。临柜人员核对客户的证件无误后,要在开户登记簿上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临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和登记。(二)现金存取记录
1、大额存取现。单位或个人一次取现5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xx县农村信用社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和登记备案管理的暂行规定》xx号文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存取现金20万元及以上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存取累计超过20万元的,要提前预约并单独登记。
2、可疑现金交易。各营业网点发现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1 8种可疑支付交易行为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和可疑交易报告填报工具(v3.1版),应在次日九点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磁质形式上报联社业务发展部,联社业务发展部汇总整理后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和省联社宁德办事处。(三)银行结算账户记录
l、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记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由开户社根据存款人的申请开立。农村信用社必须对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记录,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身份证、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证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政府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等。以上开户资料必须审核记录,指定专人保管。
2、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记录。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转账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转账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或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单位银行卡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税收汇缴专户、信托基金专户等严禁支取现金。农村信用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针对不同性质的账户,核实使用,记录交易。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当提供付款依据;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提供完税证明。信用社要严格监督存款人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若有发生以上情况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向上反映,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各社反洗钱专管员要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便于检查。
3、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和撤消的记录。存款人更改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社并提供有关证明;企业因撤并、解散、破产、关闭、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迁址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社或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社提出申请,信用社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办理、记录信息,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存款人撤消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自销户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消有关银行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账户的撤消。信用社应按规定对以上撤消户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
反洗钱的内控制度篇二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加强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实施反洗钱管理的纲领性文件,适用于全系统所有业务条线、各级机构和全体员工。各级机构应参照本制度,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和经营需要,制定或完善各类操作细则,有效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 反洗钱组织体系
第四条 总公司统一组织和领导公司反洗钱工作,各级机构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保障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总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合规负责人任副组长,总公司合规管理总部、承保监督服务部、理赔监督
1 服务部、营销管理总部、计划财务总部、客户服务中心、制度管理总部和信息中心的负责人为组员。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为反洗钱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向人民银行总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汇报公司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六条 各分公司需成立反洗钱工作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分公司内控合规部门为具体管理部门,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人是分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分公司反洗钱工作组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总公司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中心支公司要在分公司领导下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由各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同时中心支公司要指定一名人员为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各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组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分公司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为有效协调各条线的反洗钱工作职责,高效、及时处理反洗钱各项工作,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反洗钱成员部门都要分别设立反洗钱兼职岗位,负责落实本部门相关的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 反洗钱岗位职责
第九条 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依法组织反洗钱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履行法律法规有关反洗钱的职责
2、监督指导公司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增强公司反洗钱能力。
3、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十条 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分公司反洗钱工作,协 2 调总公司各反洗钱成员部门的工作。
2、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负责制定总公司反洗钱规章制度,组织监督检查分支机构反洗钱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
3、与监管部门就反洗钱工作进行联络沟通,代表总公司对外报送反洗钱数据、报告和报表,定期分析反洗钱数据。
4、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组织落实反洗钱相关系统开发。
5、组织开展全系统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
6、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等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
7、其他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分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依法组织反洗钱的各项内部控制细则的有效实施,履行法律法规有关反洗钱的职责。
2、监督指导分支机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增强公司反洗钱能力。
3、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十二条 分公司内控合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1、负责分公司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属机构反洗钱工作,协调分公司各反洗钱成员部门的工作,向总公司报告分公司反洗钱工作情况。
2、根据总公司规章制度和当地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分公司反洗钱操作细则,组织监督检查下属机构的反洗钱制度、规程执行情况。
3、与当地监管部门就反洗钱工作进行联络沟通,在总公司同意后对外提供反洗钱数据、报告和报表,定期分析反洗钱数据。
4、组织开展分公司的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
5、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等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
6、其他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工作职责:
1、在分公司指导下开展反洗钱工作,协调中心支公司各反洗钱成员部门的工作,向分公司报告当地反洗钱工作情况。
2、根据分公司规章制度和当地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中心支公司反洗钱操作细则。
3、与当地监管部门就反洗钱工作进行联络沟通,在分公司同意后对外提供反洗钱数据、报告和报表,定期分析反洗钱数据。
4、组织开展中心支公司的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
5、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等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
6、其他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反洗钱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1、各部门要全力配合本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的工作,履行本部门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上级机构要对本条线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业务管理条线人员职责:
1)在业务环节要严格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识别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相关反洗钱操作的真实和准确;如果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
2)在销售渠道管理环节,要做好对销售人员和中介机构(含个 4 人代理)的反洗钱工作宣传,并组织其学习反洗钱相关知识;要审查公司销售人员和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资格的合法性,并确保信息系统的真实录入;对于通过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的,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依法提供客户信息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的资格和条件,并在中介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反洗钱责任和义务;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由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业务和销售环节要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而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4)不断完善业务和销售渠道的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控制洗钱风险。
5)对“见费出单”业务,业务录入人员应依据人民银行对可疑特征的描述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在反洗钱信息界面全面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由于“见费出单”所涉及的可疑特征进行有效识别,确保公司反洗钱操作依法合规。
3、客户服务管理条线人员职责:
1)在客户服务环节要严格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识别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相关反洗钱操作的真实和准确;如果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 5 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
2)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客户服务环节要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在客户服务过程中,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并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3)不断完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控制洗钱风险。
4、财务管理条线人员职责:
1)在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要严格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识别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相关反洗钱操作的真实和准确;如果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
2)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要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在财务和资金结算过程中,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检查资金收取对象、资金支付对象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确保各项手续的完整;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并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3)不断完善财务和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控制洗钱风险。
5、信息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系统有关反洗钱功能的开发和运行维护,为系统用户提供技术支持。
2)为反洗钱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反洗钱数据,供查询、分析和对外报送。
3)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提供公司系统中的反洗钱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各反洗钱相关工作岗位人员如果违反以上岗位职责,造成公司不能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第十六条 反洗钱培训与宣传是提高公司员工反洗钱知识水平,树立公司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公司各级机构应结合监管要求、业务特点和地域实际,持续开展各类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并积极配合监管机关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机构每年应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开展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要向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向专业中介、兼业中介和个人代理介绍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其向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共同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应按规定,妥善保存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宣传等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第五章 反洗钱内部检查、审计和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应组织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的内部检查、审计和评价。
7 第二十一条 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各级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不断完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年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审计,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类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结果,以及外部检查和调查结果应纳入机构和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对该机构和部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六章 协助人民银行、保监会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反洗钱检查和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均有义务协助人民银行的的主管部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现场检查、调查工作,履行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职责,也有义务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其他反洗钱调查和侦查工作。各级机构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或阻碍。
第二十五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中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监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进行现场监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反洗钱调查,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作为中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监管部门向金融机构调查核实可疑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指公司各级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规定,按季度、年度报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的行为。报告事项按人民银行和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报送,主要包括: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反洗钱内 8 部控制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等。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构的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接待反洗钱的检查和调查,并负责向人民银行和行业监管部门汇报非现场监管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反洗钱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协助配合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于任何反洗钱现场检查和调查事宜,各级机构应在第一时间以重大信息报告的形式,将反洗钱现场检查通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意见等监管文书逐级向上级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机构应认真组织整改,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和行业监管部门及上级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除配合人民银行、行业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反洗钱工作之外,如各级机构需开展与国际组织和境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反洗钱合作的,必须报经总公司同意后,在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第七章 反洗钱工作档案保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档案包括:
1、公司各级机构在保险业务经营中形成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包括系统数据信息、保单及投保资料、理赔资料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2、公司各级机构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洗钱数据、报告、报表、函件、向监管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提交的报告、协助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洗钱案件的资料信息等。
3、公司各级机构制订的关于反洗钱的制度、规程和操作细则。
4、公司各级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会议记录、培训和宣传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级机构必须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严格妥善保管反洗钱工作档案。
第三十四条 反洗钱工作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其中,1、交易记录应当自交易记账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2、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3、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在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按规定将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至相关工作结束。
4、反洗钱数据、报告、报表、函件、向监管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提交的报告、协助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洗钱案件的资料信息等,自形成资料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5、反洗钱的制度、规程和操作细则,以及反洗钱工作会议记录、培训和宣传资料等,自形成资料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五条 各级机构、业务部门在撤消与合并时,应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或接管部门移交反洗钱工作档案。
第三十六条 任何违反以上档案保存规定,造成反洗钱工作档案损毁、遗失、篡改的,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反洗钱信息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构、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时获得的客 10 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机构、人员对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客户、其他单位及个人披露。
第三十九条 各级机构对协助配合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的调查、侦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工作情况必须予以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单位及人员披露。
第四十条 各级机构人员依法向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 任何违反以上信息保密规定,造成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的,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有以下行为的机构、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公司将按照相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惩戒条例》进行处罚并实施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规章和操作流程。
2、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反洗钱工作。
3、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4、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5、未按照规定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6、拒绝、阻碍各种反洗钱检查、调查。
7、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8、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反洗钱信息。
9、故意串通或配合客户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合规管理总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实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反洗钱的内控制度篇三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反洗钱监督报告行为, 有效防范客户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保证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营业机构。
第三条 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四)应遵循“严格准入、重点识别、持续关注、详细登记、及时报告”的原则,严格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章 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我行设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长任副组长,内控合规部、财会运营部、市场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反洗钱办公室,配备1-2名反洗钱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内控合规部。
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职责:
(一)内控合规部门的职责
负责对系统内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协调;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教育和培训;负责反洗钱协查和登记。负责与人民银行等机构的联系沟通;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系统内外反洗钱工作动态;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工作;负责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审查;指导制定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办法;负责完成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须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完成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宣传;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会运营部、市场部的职责
负责所辖机构反洗钱数据的监测、分析和应用;负责反洗钱工
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培训
第六条 我行营业机构应当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使广大员工掌握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七条 培训学习要有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宣传活动要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与当年的反洗钱业务档案一并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第八条 培训时间安排和学习内容。营业机构原则上应按月集中学习反洗钱知识,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反洗钱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及反洗钱新政策、新动态。
第四章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第九条 我行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其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身份,并充分掌握其经营,资金往来,账户余额变化等情况,做到了解客户。
第十条 营业机构应严格按《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账户并按规定手续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应要求客户认真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完整、清晰、准确的信息资料,必要时还应派人上门核实情况。
第十二条
营业机构在为非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在有关业务凭证的背面,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有关身份证明文件或影印件,作为业务凭证的附件一并保管。
第十三条 营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业务时,不论是存款还是取款,都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营业机构在客户开立账户时,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关于账户开立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开户资料按规定要求保管;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对于相关客户资料要及时归入会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业务的报告
第十五条 以下交易特征属大额标准: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可疑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一)10个工作日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人之间10个工作日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10个工作日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10个工作日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10个工作日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十一)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二)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可疑交易行为;
(十四)各营业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它可疑交易行为;
(十五)其他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可疑交易行为。
第六章 纪律和处罚
第十七条 营业机构反洗钱相关人员应签订反洗钱责任状,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分管领导,营业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纪律处分。
(一)未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致使单位或个人凭虚假资料开立账户的;
(二)未要求存款人按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未按规定将存款人信息准确,完整地记录,致使存款人信息不全或不正确的;
(三)未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会计档案,致使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丢失或不全的;
(四)未执行反洗钱规定致使大额和可疑交易漏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二)“频繁”系指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每天发生并持续3天以上;
(三)“大量”指接近上述规定的大额报告标准限额的金额。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内控合规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反洗钱的内控制度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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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明晰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x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一、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分别由财务管理部、业务发展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出纳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业务发展部,由业务发展部、财务管理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保卫部等部门等组成,反洗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业务发展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1、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的职责:
(1)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等反洗钱相关的规章制度;(2)制定全辖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3)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听取反洗钱办公室的反洗钱工作汇报,组织各成员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5)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6)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拟定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2)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3)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
(4)组织协调、解决、报告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策或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
(5)汇总、分析辖内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3、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分别应承担下列职责: (1)业务发展部: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2、负责辖内涉嫌经营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3、审核把关上报咨询贷款用途,严格贷款资金流向;
4、认真审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持票人的资格,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5、负责制定本业务范围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2)财务管理部:
1、配合业务部门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2、配合辖内涉嫌经营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3、参与开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的开发和编写业务需求工作;
4、负责解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5、负责制定本业务范围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3)电脑室: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采集、上报的技术支持;
2、负责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监测系统的开发;
3、负责有关技术人员的配备和有关设备的配备。(4)稽核监察部:
1、负责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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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按照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3、参与对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检查。(5)员工管理部:
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宣传和有关培训教育活动。(6)保卫部:
负责对各营业网点现金收付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监控。
二、各基层信用社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
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营业部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其中主任(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办会计或反洗钱专管员为各社反洗钱具体负责人。
(一)反洗钱工作小组承担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社(部)反洗钱工作,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指导本社反洗钱专管员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配合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为各营业网点相关人员,具体应承担下列职责:
1、组长由信用社主任(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主办会计、柜面会计等相关人员组成。信用社主任(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负总责,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2、主办会计应指导柜面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操作,负具体操作和上报责任;
3、柜面工作人员对每笔交易进行监控。
xx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经联社决定,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立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一、参加专题会议成员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内部成员;人行、公安局、检察院等3个部门相关人员为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外部成员。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
二、专题会议的议题
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在联社领导下,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的议题:组织、协调、解决辖内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贯彻有关反洗钱工作精神,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探讨反洗钱工作经验。
三、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召开规定
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成员专题会议或部分成员专题会议。
四、反洗钱专题会议落实及会议纪要传送
经反洗钱专题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精神和反洗钱办法措施,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文件下发各信用社,并及时报送相关外部单位,同时监督各信用社积极贯彻执行会议精神;对专题会议的纪要、会议材料及一些保密资料等,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整理归档,列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xx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考核制度
为了引导广大员工充分认识洗钱危害的影响,提高信用社反洗钱业务水平,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x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反洗钱考核办法:
一、把反洗钱工作做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考核内容。
在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办法中增加对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考核各社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反洗钱的政策和有关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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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反洗钱工作开展与高管人员任职行为考核相结合把反洗钱工作列入高管人员任职考核范围内,加强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避免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犯错误,尽可能防止洗钱行为在信用社发生或防止洗钱犯罪集团操控信用社。
三、实行反洗钱工作评价制度
实行全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评价,每年年终定期通报各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信用社给予适当奖励。
四、执行失职惩戒制
对因不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和洗钱活动的发生,按“一法两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xx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机制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防止信用社涉嫌洗钱或被子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维护信用社的声誉,确保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防范信用社发生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督促各社认真执行“一法两规定”和联社制定的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
一、检查要求
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按照“严要求、高标准,不走过场、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地抓好内部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对象就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二、检查方式
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辖内各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具体可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检查、专项与全面检查、自查与抽查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必须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执行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各信用社上报的反洗钱材料及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的技术分析和作出判断;专项检查是针对反洗钱阶段工作的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就反洗钱专题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对各信用社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自查是各信用社在领导小组统一布置下,就本社反洗钱工作开展自查自纠,由各社自行组织,要形成自查书面报告;抽查是领导小组根据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就各社自查的内容,按照有所侧重的原则,根据各社自查报告,对部分信用社自查工作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是以加强存款实名制管理,把好洗钱的入口关。检查各信用社在办理存款账户时,是否按储蓄管理条例实行实名制;是否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二是以加强账户管理监测为基础,避免企业的账户成为洗钱渠道。检查各信用社是否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否对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等的资料进行审核;是否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的真切了解。三是以加强现金管理为核心,堵塞洗钱的基础渠道。检查各信用社是否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对大额现金的提取是否按规定办理付现。四是以加强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夯实反洗钱基础工作。检查各信用社是否按照“一法两规定”规定的报告程序,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否存在瞒报或漏报行为;五是对已经报告的可疑交易记录是否重新进行审核,对比可疑交易报告记录和原始交易凭证,判断营业机构报告是否及时、完整和填报要素是否齐全。六是以加强对辖内招商引资的监督为突破,防止空壳企业、皮包公司、虚假投资的洗钱阴谋得逞。检查各信用社在吸引客户做好项目落户时,是否对所招商的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是否对投资人投资的动机和资金来源有真切的了解;七是以加强反洗钱内部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反洗钱防范体系。检查各信用社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和有关要求;是否认真落实领导小组所制定的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各信用社及专管员是否按岗位职责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能。扎根三农 2008-1-1 15:47 xx县农村信用社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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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制度,获得“一法两规定”中所要求的“完整的客户信息”,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有真实的了解,从而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操作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营业网点要按照“一法两规定”的要求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要记录在案,严防利用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二、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时,各营业网点必须认真执行个人账户实名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营业网点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三、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各营业网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
四、客户尽职调查的工作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的精神,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2、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信用社要按照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把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实到实处,努力构建一道反洗钱防御体系;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的单位和人员将视其违规情况进行处罚;四是各信用社必须将本单位的客户信息资料指定专管员妥善保管,建立调阅保管制度;五是加强同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困难,要及时通过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向他们咨询、请教,争取他们的支持。
xx县农村信用社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建立一套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的账户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根据“一法两规定”的要求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易保存
包括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和记录保存两方面。人民币结算账户,是指农村信用社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农村信用社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料齐全、保存完整;记录保存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交易记录主要有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数量、交易批次、交易性质等;身份证明记录主要有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证、公司文件和其他私人文件等。各信用社要对以上的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实,保持记录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二、保存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两个《规定》要求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的相关义务,其中规定要做好客户交易保存记录。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10年;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三、具体交易记录
(一)个人存款记录
1、证件审核记录。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专管员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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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证件记录。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
3、实名记录。临柜人员核对客户的证件无误后,要在开户登记簿上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临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和登记。(二)现金存取记录
1、大额存取现。单位或个人一次取现5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xx县农村信用社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和登记备案管理的暂行规定》xx号文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存取现金20万元及以上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存取累计超过20万元的,要提前预约并单独登记。
2、可疑现金交易。各营业网点发现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1 8种可疑支付交易行为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和可疑交易报告填报工具(v3.1版),应在次日九点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磁质形式上报联社业务发展部,联社业务发展部汇总整理后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和省联社宁德办事处。(三)银行结算账户记录
l、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记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由开户社根据存款人的申请开立。农村信用社必须对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记录,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身份证、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证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政府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等。以上开户资料必须审核记录,指定专人保管。
2、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记录。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转账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转账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或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单位银行卡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税收汇缴专户、信托基金专户等严禁支取现金。农村信用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针对不同性质的账户,核实使用,记录交易。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当提供付款依据;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提供完税证明。信用社要严格监督存款人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若有发生以上情况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向上反映,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各社反洗钱专管员要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便于检查。
3、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和撤消的记录。存款人更改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社并提供有关证明;企业因撤并、解散、破产、关闭、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迁址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社或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社提出申请,信用社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办理、记录信息,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存款人撤消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自销户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消有关银行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账户的撤消。信用社应按规定对以上撤消户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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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的内控制度篇五
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制度
为了推动和加强我社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为推动和加强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通过内控管理和技术手段实施。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铁炉分理处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理处主任主任洪达成担任,主办会计刘三喜担任副组长,成员有周军华、胡国安、王翱、檀文成。
1 由主办会计刘三喜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督铁炉分理处辖内的反洗钱工作,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审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解决辖内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协调辖内的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 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在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负责铁炉分理处的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配合公安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侦查。收集整理辖内反洗钱信息动态,指导分理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信用社主任,成员有主办会计、记账人员、出纳人员,具体负责本分理处的反洗钱工作,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第七条 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的操作规程,负责对分理处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负责对分理处需上报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备表》进行分析、调查,并对重大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操作规程
2 第八条 逐级报告制度
分理处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大额转账支付交易,发生当日由分理处记账员负责向主办会计报告;发生大额现金支付交易,发生当日由分理处出纳人员向主办会计报告。
主办会计应对当日发生的大额支付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客户有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对照可疑交易的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于当日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备表》,次日采用书面报送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第九条 监督制度
事后监督在日常事后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督大额交易的授权情况,并提出监督意见,限期查复。
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分理处内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及时登记大额交易登记簿、结算账户开销户登记簿是否记载完整;开立账户是否符合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可疑交易是否及时上报。第十条 登记备案制度
分理处发生的所有大额交易,必须在《大额交易登记簿》上逐笔登记并专夹保管。对填制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台账由会计定期汇总,及时上报总行财会部。
第四章 会计内控制度
3 第十一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控制制度
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以及办理业务的交易信息。
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的身份并登记。
分理处必须完整保留原始会计记录,开销户登记簿必须专人登记,专夹永久保管。
第十二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结算规定
对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不准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不准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对个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在开户凭证上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本分理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分理处临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在开户凭证上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第十三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档案的管理
分理处对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必须按要求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大额现金台账》,并按发生日期排列、编顺序号于次年初装订成册入库保管。
分理处对账户资料的相关记录保管期限必须自销户之日起至5年以上。
分理处对交易记录必须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其保管期限为自销户之日起5年以上。
分理处对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不得有遗漏、涂改情况。
第五章
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为客户开立账户应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第十五条
本分理处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当严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由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铁炉分理处人员的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临柜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金融机构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第十七条
临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和单位账户进行客户尽职调,熟悉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登记大额交易记录。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本分理处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县联社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未按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登记、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六、对存取大额现金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履行的。
八、本分理处工作人员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存款人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铁炉分理处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