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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篇一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重点支持“青年教师、青年拔尖、创新团队、基础研究、重要方向、交叉集成”,立项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跟踪评估”的原则。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科办成员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政策、整体规划和工作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
第四条
2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类项目的申请人应为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者在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0周岁,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专家学者。申请者作为负责人当期只能承担1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作为负责人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未结题前,不得申请其他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由人力资源处和科研院共同组织,人力资源处确定资助人员范围,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自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确定研究内容及研究计划,评审结果报科研院审核后执行。科研院负责项目的立项、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面向国际学术前沿支持计划、精品文科支持计划由科研院组织,各学院、研究院(中心)组织项目申报,科研院负责项目的组织评审、立项、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培育计划由科研院组织,并根据学校科技工作发展需要,提出推荐项目,报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基础研究提升计划和自由探索支持计划由各学院组织,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科研院备案,每年根据学校确定经费额度拟定实施方案,报科研院审核通过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审结果报科研院审核后,开展立项、实施、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和执行按照“预算总额定量、超总额立项、先论先批先执行”的原则进行管理。因非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未按计划进行的,学校撤销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每个项目单独设账,对1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安排预算,核拨经费。鼓励各学院自筹经费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进行配套支持,学校逐步探索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配比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执行,项目预算应按核拨经费逐年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各计划项目组织部门应加强对经费使用预算的审核把关,经费使用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报各计划组织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购按照学校科研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满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办理项目经费决算。项目各结余经费收回基本科研业务费账户,项目各未使用经费指标收回。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对各计划项目结题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计划任务书的预期成果填写结题意见。
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篇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重点支持“青年教师、青年拔尖、创新团队、基础研究、重要方向、交叉集成”,立项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跟踪评估”的原则。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科办成员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政策、整体规划和工作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
第四条
2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类项目的申请人应为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者在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0周岁,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专家学者。申请者作为负责人当期只能承担1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作为负责人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未结题前,不得申请其他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由人力资源处和科研院共同组织,人力资源处确定资助人员范围,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自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确定研究内容及研究计划,评审结果报科研院审核后执行。科研院负责项目的立项、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面向国际学术前沿支持计划、精品文科支持计划由科研院组织,各学院、研究院(中心)组织项目申报,科研院负责项目的组织评审、立项、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培育计划由科研院组织,并根据学校科技工作发展需要,提出推荐项目,报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基础研究提升计划和自由探索支持计划由各学院组织,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科研院备案,每年根据学校确定经费额度拟定实施方案,报科研院审核通过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审结果报科研院审核后,开展立项、实施、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和执行按照“预算总额定量、超总额立项、先论先批先执行”的原则进行管理。因非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未按计划进行的,学校撤销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每个项目单独设账,对1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安排预算,核拨经费。鼓励各学院自筹经费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进行配套支持,学校逐步探索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配比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执行,项目预算应按核拨经费逐年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各计划项目组织部门应加强对经费使用预算的审核把关,经费使用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报各计划组织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购按照学校科研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满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办理项目经费决算。项目各结余经费收回基本科研业务费账户,项目各未使用经费指标收回。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对各计划项目结题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计划任务书的预期成果填写结题意见。
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篇三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升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财政部、教育部从2008年起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根据《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 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 号),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资助项目需要通过学校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审,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为做好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学校成立“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施的领导机构,负责拟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总体规划以及分实施计划,确定管理办法、资助范围、项目指南并最终审批立项。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经费管理、监督考核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总结报告。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科研专项应当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按照专项—专题—项目三个层次进行管理,专题和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学校确立的资助范围并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1、学科交叉前沿科研专题。资助多个学科教师共同开展的具有较明确目标和创新点的交叉领域前瞻性研究。
2、重大项目培育科研专题。资助科研团队开展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以牵头和参与国家重点重大科研项目为目的的前期培育研究。
3、理科基础科研专题。资助教师在基础学科理论研究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提升传统学科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4、人文社科科研专题。资助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自主研究以及与理工学科交叉研究。
5、引进人才科研专题。资助对象为符合我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新入校的教授、副教授、博士后、博士,按照项目申报科研启动费,用于来学校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
6、研究生科研专题。资助优秀在读研究生开展科研创新活动、培育优秀论文等。
7、其它学校亟需发展的专题。每年根据学校不同的发展重点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10月份发布下专项申报指南,并于年底前完成项目的评审、立项工作。
第九条 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应是本校在职在编人员,不资助校外人员的申报。本校优秀在读研究生根据申报指南可作为负责人申请专项,其指导教师应当作为所申请项目第二负责人并负责为该项目实施提供条件和指导。鼓励校内科研机构联合申报项目。
第十条 专项实行限项规定,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同期参与承担的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受理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负责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评审项目申请和经费预算,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从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等方面着重考虑申请人的创新潜力。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择优遴选项目,报“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校园网公示后,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公布申请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
第四章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一式两份),并进行审核,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项目负责人。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撰写项目进展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进展报告,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
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项目进展报告,核准下一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的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须经财务处审查。
结题报告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提交项目管理办公室,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进展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结题情况,逐步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立项、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科学合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及采购、运输、装卸及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能源动力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
(五)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牵头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支出需填列会议收支计划报财务处审批。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学校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比例和范围。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九)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30%。
(十)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申报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与决算编报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08]108号)的有关规定管理,项目负责人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经费各项支出额度以预算批复为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项目管理办公室定期通报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减少下项目经费数额。
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决算申报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与决算编报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08]108号)的有关规定管理,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项目结题决算手续,结余经费收回学校,并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第二十八条 加强专项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研究形成的成果须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专项研究成果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审计
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利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专项的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其承担或参与专项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
附则
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引导优秀在校研究生更多地参与科研学术活动,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以及“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设立“重庆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为我校研究生的科研学术活动提供经费支持。项目类型分为访学研究项目、自主研究项目和优秀新生科研培育项目三类。
第二条
重庆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的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旨在强化在校生科研工作的自主性、探索性、协作性、创造性,力求通过多种培养形式打造一批业务能力强、创新素养高、科研成果突出的高水平研究型人才,为我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做出贡献。
第三条
原则上,访学研究项目的境内国际会议资助金额不超过0.3万元,港澳台及亚洲其他地区国际会议资助金额不超过0.5万元,欧美澳及其他地区国际会议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自主研究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0.5万元。优秀新生科研培育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0.3万元。
第四条
访学研究项目由研究生院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自主研究项目和优秀新生科研培育项目由各学院自行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各学院项目资助金额由研究生院根据每年各学院满足资助条件的学生人数和学科建设情况具体分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我校在读研究生均可申请重庆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同等条件下重点支持我校推免硕士生、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及提前攻博生。
第六条
访学研究项目目的在于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启迪学生的创新思维,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
(3)申请人应在该学术会议上发言(大会发言和分会发言均可);
(4)申请人需是重庆大学优秀在校研究生,学术研究水平应具有一定优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积极投身科学技术研究,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
第七条
自主研究项目和优秀新生科研培育项目面向校内所有学科领域,立足学术创新与实践,着力提高研究生的创新、竞争能力。
(4)申请人同期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在校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采取学院受理和研究生院受理两种形式。
第九条
访学研究项目由研究生院受理。申请人收到参会邀请后,根据本实施细则及学院和学部其他相关要求填报《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访学研究项目申报书》,经学院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申报书和相关附件材料提交至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创新中心(研究生院506室)。研究生院对各学院推荐的访学研究项目的申请材料汇总后组织专家评审,具体由研究生院根据每年学校下拨经费和项目编码要求立项和管理。访学研究项目原则上每年在上、下半年各评审一次,评审结果在重庆大学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自主研究项目和优秀新生科研培育项目由学院受理,通过个人申报、学院评审、研究生院备案的方式产生。项目申报人填写《“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自主研究项目申报书》或《“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优秀新生科研培育项目申报书》报学院评审;学院依据本实施细则及学部其他相关要求,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填报《“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自主研究项目评审汇总表》和《“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优秀新生科研培育项目评审汇总表》,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创新中心(研究生院506室)备案。
第四章
项目资助与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不得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已有成果、已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及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等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凡资助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支出范围以预算为依据,项目资助经费采用一次性拨款的方式。
第十三条
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访学研究项目经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后,集中办理经费到立项项目负责人导师专项账号,项目运行和经费监管实行导师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导师监督其进行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自主研究项目和优秀新生科研培育项目由研究生院根据学院评审意见,依据各学院经费分配额度,集中办理经费到各学院研究生教育主管院长专项账号,由主管院长管理各项目负责人的经费使用。
第五章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取得的成果,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项目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后取得的成果,须按重庆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署名。对跨学院或跨研究领域人员,获资助后取得的成果可实行“双署名”制。
第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须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基金编号:cdjxs12 xx xx xx”字样(英文:project 12 xx xx xx 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二十条
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7)对于在基金资助期内因患病、出国、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者,将停止经费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重庆大学研究生院负责 “重庆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学部、学院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重庆大学研究生院。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篇五
(试行稿)
二o一o年五月
目录
第一部分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
第二部分
科学研究基金
2、新进教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科学研究资助基金实施细则
5、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第三部分
创新人才培养基金
6、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资助基金实施细则
7、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实施细则
8、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实施细则
10、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
1、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在国家重大项目竞争前培育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基金涵盖新兴科学研究培育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培育基金,重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引导基金。
第三条 理工类重大、重点项目主要指国家重大专项、973、863、支撑计划、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以及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的项目。人文社科类重大、重点项目主要指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教育部重大专项任务、江苏省重大社科项目以及其它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社科委托项目。
第四条 理工类重大、重点项目由科技处负责实施,人文社科类重大、重点项目由社科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五条 新兴科学研究项目应符合国际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我校的技术基础,可以引领我校学科发展、并在国家未来重点支持方向具有一定竞争力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有科研团队作为支撑,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八条
优先支持省部级、国家级各类科研基地申请的项目。第三章 实施方法
第九条
本基金按公开发布指南、定向发布指南、重点支持三种方式实施。
第十条
组织以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主要成员的专家组,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江苏省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需求、我校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学科发展的要求编制指南,在全校发布或定向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者对照申报条件,认真撰写申报书,报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就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基本条件保证等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给科技处、社科处。具体实施办法参照《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执行。
第十二条 对有望承担第三条列出的各类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组,经课题组或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科技处、社科处听取有关主管部门、专家的意见后,经处长办公会讨论,报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项目及时启动,以提高项目获得有关部门支持的竞争力。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要求执行,项目执行期结束,项目负责人及时向科技处、社科处提交项目结题(项)申请与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未按时结题(项),将取消项目负责人“基本科研业务费”申请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项目因各种原因需延期结题,可向科技处、社科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专家确认,可同意延期,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同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项)时,科技处、社科处组织专家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基本内容包括:研究成果、经费使用、人才培养、社会影响等,同时需重点说明经过本基金支持,已建立何种新的研究方向,已获或有可能获得何种重大成果以及重大、重点项目的支持。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国家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的调整、研究中的重大进展等原因而需要调整研究内容、补充研究经费等,可向科技处、社科处提出申请,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本基金经费专款专用。当年下达经费,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结余经费集中收回。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结余情况,再行确定下一年度经费下拨额度。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及内容参照《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申请表
第二部分
科学研究基金
2、新进教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科学研究资助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容
第二条
申
请
第三条 申请条件
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务的教师可申请“新进教师科研启动项目”;在东南大学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并取得同行公认的显著成绩、具有博士学位和教师系列高级职务、申报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教师,可申请“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
第四条 资助规模及资助经费
1)“新进教师科研启动项目”的资助规模,根据当年新引进人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务教师的数量确定;资助经费则根据申请者所聘岗位【讲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核定为2-5万,个别特别优秀的海外人才最高可资助至50万;新进教师自到校报到1年内可以申请本基金,逾期将不予受理;资助周期原则上为两年,发放方式根据新进教师的聘用方式约定。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申请者对照第三章申请条件,认真撰写相应的基金申请书、按规定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就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工作设想的可行性和基本条件保证等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事处;对有数额限制的资助项目,各单位则需在公开选拔的基础上按申报限额择优推荐。
第六条 审批程序
本基金牵头实施单位根据申报类别组织进行项目核定或项目评审;评审工作由以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内外同行专家为主要成员的评审组完成;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批后发文公布。
第七条 过程监控
申请项目获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需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所在院、系、所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年度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按规定报送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报送管理办公室。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说明理由;在项目延期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1)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 2)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3)未按要求填写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4)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没有按预算使用。
第九条
根据预算项目经费需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结余经费集中收回。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结余情况,再行确定下一年度经费下拨额度。
第十条 本项基金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人事处牵头实施。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校通知(2009)153号《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人事处相关联的管理办法执行和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研究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 充分发挥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在学校开拓创新、争先进位中的作用,鼓励和调动校内外不同学科的科技资源向我校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积聚,不断提升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的科技创新能力,在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内形成一批国内有影响、高水平的科研团队。特设立“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研究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研究基金”重点资助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提出的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的创新性研究项目。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监管。
第三条 本“研究基金”包括开放课题配套基金、基地基本运行费。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学校各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均属本“研究基金”资助范畴。
第五条
“开发课题配套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室为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开展研究而设立的开发课题,用于支持校内不同学科的优秀科研人员,紧密围绕实验室的研究内容,自主开展交叉学科基础研究、交叉学科前沿研究,以及交叉新兴学科研究等的课题,对于人文社科基地则积极鼓励产生重大和有社会影响的创新性成果。
申请与实施
第六条 开放课题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各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递交开放课题配套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并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审核。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基本运行费由管理办公室直接下拨。
第七条
“开发课题配套基金”需在实验室已明确开放课题,实验室经费且已下拨的前提下,由学校按1:1比例直接将配套经费下拨至课题负责人。配套经费专款专用,定期审核。
第八条
“开发课题经费”原则上校外占40%,校内占60%,本基金配套经费原则上留在校内使用。部级实验室基本运行费为40万元/年,省级实验室基本运行费30万元/年,人文社科基地基本运行费15万元/年。
第九条
按照“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原则,基地基本运行费首次拨付50%。科技处对基地工作完成情况、经费决算和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再行拨付50%;否则,终止拨付当年余款。当年经费当年使用完,对在每年11月底前未使用完的经费学校予以收回,并由学校统一支配。
第十条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及内容参照《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和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三:部、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金申请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前沿性、探索性和创新性基础科学研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部级各类基础科学研究项目,特设“基础科学研究配套基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内
容
申
请
第三条 申请条件:
获得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的项目负责人且符合《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根据每年学校获得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量,本基金每年资助100项左右。
第五条 获得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年内可以申请本基金,逾期将不予受理。资助周期原则上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同步。
第四章
第六条 申请者对照第三章申请条件,认真撰写本基金申请书,通过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对申请书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和加盖院系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书报送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科技处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配套基金实施,社科处负责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实施。
第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配套经费每项为2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配套经费每项为4万元,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配套经费每项为2万元。
第九条 本基金项目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需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所在院、系(所)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年度进展报告》事实求实地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按规定报送学校“管理办公室”。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
(二)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未按要求填写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十条
根据预算项目经费需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结余经费集中收回。“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结余情况,再行确定下一年度经费下拨额度。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校通知(2009)153号颁布《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科技处和社科处相关联的管理办法执行和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四:基础科学研究配套基金申请表
5、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开展“奇思妙想”型创新性科学研究,特设本“创新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内
容
第二条 主要资助未能得到国家和省部级各类基金支持且属于“奇思妙想”型的创新性项目。
第三章
申
请
第三条 申请条件:
未能得到国家和省部级各类基金支持且具有原创性的“奇思妙想”型项目,其它条件符合《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基金重点支持对象为:副教授以下职称、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年轻教师。
第五条 本基金每年资助20项左右,资助经费每项不超过5万元,资助周期原则上为2年。
第四章
第六条 申请者对照第三章申请条件,认真撰写本基金申请书,通过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对项目认真审核、严格遴选,择优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和加盖院系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书报送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本基金项目评审由“管理办公室”牵头,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九条 本基金项目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需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所在院、系(所)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年度进展报告》事实求实地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报送学校“管理办公室”。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
(二)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未按要求填写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十条
根据预算项目经费需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结余经费集中收回。“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结余情况,再行确定下一年度经费下拨额度。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校通知(2009)153号颁布《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和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五:创新基金申请表
第三部分
创新人才培养基金
6、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资助计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自主开展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激励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在“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中特设立“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基金”,用于保障东南大学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实施。
第二条??本计划的评审、资助和管理工作遵循严格、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博士后个人申报,院系审核、专家评审、学校审定。
第二章
资助类别及申报条件
第三条??本计划的资助类别及申报条件参见 “东南大学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校通知[2009]78号)。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本计划的申报审批程序:
3、由人事处牵头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学校审定批准资助人选。
第五条 本计划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经费使用开支可参照 “东南大学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校通知[2009]78号)的规定。
第六条 获本计划重点科研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时,须填写《东南大学博士后重点科研资助计划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经所在院系和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连同其它材料,进行出站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委托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六: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基金申请表
7、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资助优秀博士研究生的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高水平学位论文的产生。
第二条
该基金资助人数约为30人/年。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三条
在校注册学习一年以上,硕士阶段成果突出,课程成绩优良的博士研究生在博士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均可提出申请,每年申请一次。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缜密制定论文实施计划。对于学位论文选题与国家级或部省级科研项目相结合的予以优先资助。
第五条
申请者于9月份填写申请表,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由研究生院聘请有关专家审定,审定通过者作为资助候选人。
第三章
资助与成果要求
第六条
资助经费分为科研经费和生活费。原则上,科研经费1万元/年,共资助二年,发放给指导教师管理,专门用于该博士生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生活费按1000元/月发放给该博士生,每年资助12个月,逐月发放至毕业时为止,总计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对已符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基本条件,论文成果突出者,经导师推荐并由专家审定,可作为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对象,适当延迟答辩(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年起每月资助生活费5000元。
第八条
第九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参加年度考核并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撰写结题报告,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存档。同时该生的学位论文按《东南大学学位论文盲审条例》进行盲审,如果盲审结果一致为优秀,并经答辩委员会及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为优秀,则该学位论文评定为校级优秀论文予以表彰,并推荐为国家级、省级优秀学位论文遴选对象。
第四章
第十条
获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由指导教师负责,单独建帐,实行专款专用。经费只能用于该生研究和论文工作所需的文献查询、出版费、实验材料消耗、测试费、学术会议费、差旅费等。
第十一条
对于获资助的项目首期下拨50%的科研经费作为启动费,研究生院按年度对获资助者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者再下拨50%的科研经费,考核不通过者则停止资助。
第十二条
获资助期间,若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工作的,应及时报告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将停止发放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页脚或论文末尾标注本基金资助。
第十四条
本基金其他事宜还应符合《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理工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6篇sci/ei检索论文,其中理科、工科中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的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3篇sci检索论文;建筑学院的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1篇sci检索论文,《建筑学报》、《城市规划》、《中国园林》等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等同于ei检索论文;其余学院的工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2篇sci检索论文。医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6篇sci/mi/ei检索论文,其中sci检索论文至少3篇。文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6篇ssci/a&hci/cssci检索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ssci或a&hci检索论文。
第十六条
获得部、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在前三名)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授权(公开且排名在前两名)的创造性工程技术成果可等同ei检索论文1篇;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在前五名)可等同于ei检索论文2篇;文科博士研究生出版15万字以上与论文选题有关的专著可等同于cssci检索论文3篇。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七: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申请表
8、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专项资助我校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的博士生进行短期出国交流和参加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条
该基金每年计划资助50名左右非在职博士生。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因研究需要到国际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短期合作研究(一般不超过6个月),可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并推荐,凭对方邀请信,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条
博士生以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并以东南大学名义撰写的科研学术论文被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在境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所接受,通过预审并应邀将在大会或分会上宣读论文,可凭会议正式录用通知,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五条
博士生短期出国交流,研究生院一般资助国际往返路费。获得补助的博士生须与研究生院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所需经费由导师先支付,博士生回国后按协议规定向研究生院提交访问总结及相关材料,研究生院审核后一次性将补助经费拨给导师。
第六条
博士生参加国际会议,研究生院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路费和会议注册费,一般为5000—10000元;出国所需经费一般先由导师支付,每个会议每次最多资助两人。获得补助的博士生须与研究生院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
第七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博士生回国后按协议规定向研究生院提交会议报告及相关材料,研究生院审核后一次性将补助经费拨给导师。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博士生有责任和义务在会议期间积极宣传东南大学,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并按期回国。
第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八: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申请表
9、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配套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培养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设立了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江苏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包括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江苏省博士研究生学术论坛、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等。
第二条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的要求,凡省专项资助的项目,各单位必须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
第三条
本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配套。
第二章 申请和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院按照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组织校内候选项目的申报工作,并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遴选,并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正式推荐并发文。
第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每年度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要求下达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建设专项经费指标及各项目资助(奖励)标准。
第七条
第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款专用。对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获资助项目的配套科研经费,由指导教师负责,单独建帐。经费只能用于该生学位论文所需的文献查询、论文发表、实验材料消耗、小型设备购置、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九条
得到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获资助项目的研究生同时可申请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若获批,则能得到配套助研金资助,按月发放。
第十条
附则
第十一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页脚或论文末尾特别说明获本基金资助。
第十二条
本基金其他事宜还应符合《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九: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配套基金申请表
10、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南大学 “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项目)”是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9]173号)文件精神而组织实施的一项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专项基金项目。其目的是带动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科学研究与创造发明的训练,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建设创新文化,以有力提高本科教学的质量。
第三条
为保证“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的有效实施,将该项目纳入到“东南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的“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教务、科研、设备、财务、学生、团委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提供支撑条件,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东南大学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项目”的流程是: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阶段检查→结题验收→呈报上级组管部门。对项目的管理主要地就是对流程的各个环节的管理以及对指导教师和项目经费等的管理。
第五条 关于项目的申报和立项评审
1、每年度向全校本科生及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阐明项目申报的原则、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
2、项目必须由本科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以填写“项目申报表”(附件1)的形式提出申报,申报中应切实贯彻学生兴趣驱动和自主选题设计的原则,要求选题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同时要有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分析。
3、成立由副教授职称以上(含)的教师组成的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着重考察学生对项目的兴趣、项目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评审采取审阅申报材料和学生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评审通过的项目,其申报人须根据“项目申报表”以及评审中专家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项目任务作最后的确认,填写“项目认定书”(附件3)。该认定书将是以后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
5、上述各项与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相关的工作由“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
关于中期检查
1、实施“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科学精神、科学作风和科学方法方面的训练和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为此必须加强项目实施中的过程管理,严格的规范化的阶段检查是其中最主要的管理环节之一。
2、根据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内容和具体目标,项目的执行时间可定为1年,中期检查时间定为立项后五个月内。
3、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聘请三名副教授职称以上(含)的教师组成专家组(指导教师应到场)负责实施,但须预先将具体安排报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以便办公室随机派专家抽查。
4、中期检查须根据“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工作进度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现象,专家组应提出及时终止项目运行的建议。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要求,专家组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核,并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最后由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公室”认定并通知执行。
5、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组必须对研究实践活动做详细的记录。中期检查时,项目组应向专家组提供阶段性的整理归类的原始记录。结题验收时,应提供全套经整理归类的原始记录。
6、中期检查后,院系须将每个检查项目的“中期检查表”(附件4)提交给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并由办公室汇总后,向有关部门作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关于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由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以“项目认务书”为主要依据,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2、项目结题验收前,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项目结题验收表”(附件5),同时提交结题验收所必需的各项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经整理归类的原始记录、以及“项目认务书”所规定的论文、设计、实物、软件、专利等各项成果支撑材料和相关的电子文档。
3、结题验收时,项目组成员应全体到场,共同汇报和答辩,回答专家组的提问、听取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表达自身的想法。专家组应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做出明确的成绩评定,以便学校按规定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学分认定,以及落实相关的奖励措施(成绩评定标准、学分认定办法和奖励措施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关于指导教师
1、每个项目必须配备导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创新项目的研究活动。
2、导师应由副教授职称以上(含)的教师担任,最好由学生自行寻找心仪的老师担任导师,经教师本人同意后由学校认可备案,也可由学校为学生指定合适的老师担任导师,但也需经学生接受同意。
3、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对学生实施启发式指导,坚持以学生为主体,辅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案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但决不能包办代替。
第九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包括:国家级示范性实验中心、重点实验室及各基础(通识基础和学科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条
学校将进一步要营造创新文化氛围,搭建项目学生交流平台,组建项目学生俱乐部,定期开展相关活动;建设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交流网站;组织项目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十一条
1、项目经费以学校专家组审定,教务处正式发文公布的资助额度为准。
2、项目经费由教务处以专项经费本的形式,以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个别情况以项目第一指导教师所属院系)为依据,将各院系项目的经费总额打包发至相关院系。报销审批手续由相关院系办理。项目经费凭发票报销,审批手续为:项目学生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签字→院系课外研学活动指导小组秘书作经费使用记录→院系项目经费本负责人签字→加盖院系公章→财务处报销。
3、项目经费分两期下拨,项目发文公布后下拨一半经费,在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另一半经费。
4、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旅差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5、相关院系应按项目建立“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记录,由课外研学活动指导小组秘书负责实施,统一管理,以备审核。记录表的格式见附件三。项目结题后院系课外研学活动指导小组组长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6、经费报销程序按照学校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关于知识产权
“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十: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申请表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利用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旨在鼓励学校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制度与文化氛围,探索符合基础研究基本规律的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与人员评价制度。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代表学校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重点支持青年教师、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学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按预算制课题方式管理,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议、评审;科技处、财务处、研究生院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分配、使用、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设置
主要用于资助35岁以下,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及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尚未独立承担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在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交叉性研究或探索性前沿研究。
2.种子基金项目
主要用于教师该学年内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课题,经通讯专家评审取得参加会议讨论资格,但最终由于名额限制而未获得资助,有望在下一取得突破的项目。
3.研究生创新项目
主要用于支持在校研究生开展自主创新研究、为争取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而进行的专项研究。
4.开展新兴学科研究 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或团队在一些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前瞻性研究。
5.南开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育项目
原则上用于资助40岁以下、已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的青年教师,对其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进行培育。
6.重大项目培育研究
支持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交叉学科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开展交叉研究,为“973”计划、“863”计划培养项目源。
7.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主要组织以组建申报国家创新群体、教育部创新团队为目标的重大研究计划。
8.平台重大科学研究
主要用于资助现有国家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自主设立的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
9.具有重大产业化前景项目
为国家及地方的经济发展培育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项目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原则 上每年申报一次,采取集中申报和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立项资助项目。项目执行期除种子基金项目为1年外,其他项目一般为2至3年。具体项目申报、执行及结题要求,以当年学校发布的申报指南等通知文件为准。
原则上不支持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请,但鼓励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的交叉合作。
第八条 每位负责人只能同时承担一项在研的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承担过研究生创新项目或青年教师创新项目的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同类项目;有在研本类项目但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新项目。
第九条 申报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时,项目申请人必须提供近期关于该自主科研项目内容的检索、查新报告,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事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
第十条 资助项目方案在校内公示无疑议、支持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后,学校科技处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关系,并对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在实施、验收或考核评价过程中,须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提交各种报告、统计材料等,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须以适当形式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由于承担者的主观原因而不能正常执行和结题的,学校将消减、停止或收回资助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集中核算。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
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任务书和学校批复的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有进展但经费不足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
1.设备费。是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设备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含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5%。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保护 费等。
8.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外单位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10.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合计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按预算分拨付,首批经费于项目批准立项后即给予拨付。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经费预算按项目执行结算。
项目执行当预算经费有结余的,结余经费可结转到下一执行,但项目负责人应相应调整下一预算。项目结题后,若经费还有结余,则予以收回,并作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新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各类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立项、评审、执行、结题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并有权在实施过程中作出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科技处
2010年4月16日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篇七
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 号),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的项目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重点支持我校 40 周岁(人文社科 45 周岁以下)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研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配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以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的方式予以资助,不提取管理费,不计入工作量考核,不用于职称评审。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严格按预算制课题方式进行管理,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部门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处与社会科学研究处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下达到经费使用单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处与社会科学研究处等项目主管部门结合学校中期财政规划,组织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建立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同时,学校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主要包括:
(一)青年项目:主要资助 35 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有一定科研素质和科研发展潜力青年教师开展创新性研究。
(二)杰出人才培育项目:主要资助 40 岁以下科研工作较突出,有望取得突破的青年学术骨干。以获得高级别奖励、高层次人才项目为目标。包括杰出人才培养项目、启明星计划等。
育。包括跃升计划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等。
(四)国际交流合作项目:通过该项目的资助,使国际合作更加走向深入、持久和实质化,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合作。包括国际与港澳台合作项目、海外合作者专项项目、远航计划以及支持举办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等。
(五)团队培育项目:支持瞄准国际国内社会、科学发展前沿,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以承担国家重点重大项目、获批重要科研基地为目的的前期研究,推动跨、交叉学科研究,致力解决学科基础理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沿性、综合性、复杂性问题。包括团队、重大重点培育项目、跨越计划项目、卓越智库、校级平台等。
(六)政策研究与学术交流:主要用于研究自主科研基金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学校前瞻性学科发展规划研究;资助学校科研骨干与国内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包括协同创新、校地合作、学术交流等各类专项研究。
(七)学生项目:主要资助优秀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科技创新活动。
(八)其他项目: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需求以及学校重点发展领域而动态设立的专项项目。
第十条 申请人原则上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和在校学生,且无学术不端行为和行政处罚记录。
第十一条 每位申请人原则上当年只能承担一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时,申请人必须根
据有关要求填报申报书。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助项目,将按相应评审程序进行遴选,遴选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立项,并在校内公示,确保各环节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后,科学技术研究处与社会科学研究处等项目主管部门将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提供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的详细的项目研究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每年 4 月 1 日前登陆“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平台”,填报学校项目数据并上传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科研成果必须标注为“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 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科研成果按校内有关规定计入考核、职称评定以及奖励等。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按照项目研究进展分年度合理安排预算,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设专卡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严禁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 40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和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也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具体执行参照学校财务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财库〔2015〕245 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管理,学校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实施绩效挂钩的奖惩机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项目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项目年度报告或结题报告。对未按照管理要求自行调整经费用途、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学校有权采取调整、缓拨或扣减当年预算、暂停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出国逾期不归导致研究工作无法开展的;(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因故调离学校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下拨经费使用超过两个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 确认终止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学校财务部门冻结其账户,并于 1 个月内对账目和资产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收回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账户继续用于资助新项目。
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应当在到期前 1个月,由项目负责人向相关职能部处提出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期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逾期不能结题验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前 3 个月向相关职能部处申请延期,并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一)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须回避本人申请和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参加
评议、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七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审计处负责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违背学术道德、违反本办法,以及违反国家、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受理有关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与管理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申请书模版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书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结项审批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