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会面临一些让我们感到困惑的情形。怎样管理好自己的时间,提高效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问题解决方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次性告知制度篇一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向镇机关有关科室咨询,申办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二、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三、服务对象到本镇各科室申办事项,负责受理人员必须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不符合办理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办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予办理的依据。
四、对电话或来信来访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接访(电)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及有关手续等,不可互相推诿、不以理睬。
五、对申请办理的事项或来电来访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
六、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和书面告知形式。对电话咨询的事项,采用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对上门办理和咨询的事项采用口头和书面(提供办理须知)形式一次性告知。
七、不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科室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对经办人给予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强化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杜绝推诿扯皮现象,为基层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第四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五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第十一条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一次性告知制度篇三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便民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市********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1.中心受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条件和要求。2.中心受理********业务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
1.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内容,使用书面告知方式,提供完整的办事流程卡片或有关方面书面说明材料。
2.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3.公示告知。在中心窗口公示或在中心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管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
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四、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
1.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相关********业务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
2.服务对象的办理事项不满足相关规定的,应即时告知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3.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中心受理范围内的相关********事项时,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五、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责任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按《失职追究制度》规定处理。
及时办结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防止和杜绝办事拖拉的现象,树立快捷、高效的办事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及时办结制度是指单位或群众到****市********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事,各有关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或履行本岗位职责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束,不得无故拖延的制度。
二、要办理的事项或履行岗位职责,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条件允许时,并应尽可能在法定时限内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三、对要办理的事项,若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办事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及所办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操作性强的具体及时办结制度。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各办事机构应将各项常规性工作的具体时限要求以上墙或印发办事指南等形式公布。
五、对上级临时交办的任务,各办事机构对具体承办人员也要提出及时办结要求。具体时限视任务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而定。
六、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直接责任者按失职追究制度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度篇四
为改善管理,加强服务,进一步便民利民,树立食药监执法形象,特制定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基层单位和群众来我们行政机关或服务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工作的,如办理者的手续不完整,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材料,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二、对需出示的材料内容较多,要填写一次性告知卡,详细写明需要出示材料的所有内容、要求。
三、对到业务管理部门办证、申请有关事宜的,要仔细检查出示的资料,如有缺少要明确告知缺少的资料。
四、如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内容,也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按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办理。
一次性告知制度篇五
为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效率型、廉洁型国税机关,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二、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涉税事项告知单》交纳税人,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涉税事项告知单》一式一份,由窗口人员受理相关业务时填写交给纳税人。接收告知的纳税人应在《涉税事项告知单》上签名。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三、对经常性办理的涉税事项,且手续、资料要求明确的,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南》。
四、遇到纳税人对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承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即时告知当事人。
五、纳税人电话咨询有关办理涉税事宜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立电话咨询记录簿,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六、各办税服务厅要在纳税人集中办税场所设立公告栏、触摸屏,统一公布涉税事项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和填写要求。
七、责任追究。涉税业务受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凡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或被纳税人投诉且查实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一次性告知制度篇六
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合法、规范、便民,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优化程序,简化环节,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丹徒区卫生监督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卫生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手续、程序、所需材料及受理时限和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卫生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的职责:不属于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需办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三、一次性告知内容:申请事项、申请时间、联系方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等有关内容。
四、一次性告知程序:一次性告知一般采取口头告知形式,对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
五、一次性告知文书: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补正申请资料等情形,使用卫生行政许可专用文书,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等卫生许可文书。
六、告知过程中,受理工作人员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七、因未履行一次性告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丹徒区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次性告知制度篇七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齐或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齐或补正后,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知管理服务对象,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须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其他的均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并存档备查。
一次性告知制度篇八
学生家长或其他办事人员到我校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处室,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违反本制度,贻误工作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首问负责制。
凡第一个遇到来我校办事的学生家长或其他办事人员或第一个接听学生家长或其他办事人员询问电话的我校教职工,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对学生家长或其他办事人员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负责进行处理和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
对不遵守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处分。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学校办事,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经办处室室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处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三条对家长来信来访的事件,涉及到那个处室的,必须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
责任追究制。
1、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以及其他工作制度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违反办事程序贻误工作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3)超出时限贻误工作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4)因办事态度不当、告知不彻底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追究责任情形。
服务承诺制。
热情接待每一位群众真诚解答没一个问题认真督报每一件举报全力落实每一项诉求。
一次性告知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提高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水利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第四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五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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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系统及承办人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局效能建设办公室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次性告知制度篇十
全局工作人员。
二、具体内容。
(1)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受理人或承办人对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和相应的办理和程序;对暂不予受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人员到承办的科室或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办理。
(3)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我局管理职权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说明。
(4)首问责任人或一次性告知人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熟悉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对办事人员的审批、咨询等事项能给予准确答复。
(5)对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6)对首问责任人态度、工作等不满意者可到办公室反映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