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结中,我们可以找到自己成功的因素,也能够发现自己需要改进的地方。写总结时要注意用词准确,不要夸张,也不要贬低自己的成绩或经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健康保健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关爱自己。
市委督查工作制度篇一
4 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4.1 缺乏综合评价与系统而全面的影响因素研究
4.2 同一地区量化分级标准在不同规模企业相同
4.3 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偏低
5 完善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5.1 积极探索、广泛研究与交流
5.2 不同规模的各类企业应设有不同评分标准
5.3 加强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人员业务素质
5.4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
市委督查工作制度篇二
今年以来,各镇乡(街道)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精心谋划,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工作扎实,新农村建设呈现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形成了新高潮,取得了新成效。工业主导型镇乡新农村建设工作思想认识深,目标思路清,政策措施实,工作载体多,组织保障强,建设成效好,创造了许多宝贵经验和特色亮点。
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也不小,但实践证明,只要我们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谋划,长抓不懈,一步一个脚印抓落实,一件一件实事抓推进,再大的困难也可以克服,我市的新农村建设一定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绩。
下面,对工业主导型镇乡推进新农村建设,我再提以下四点要求: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镇乡(街道)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党政一把手对新农村建设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做到亲自领导,亲自部署,亲自督查,以实实在在的举措,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工业主导型镇乡作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具备建设新农村的良好基础条件,要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不断创造经验,努力走在全市前列,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龙头。
二、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夯实经济基础。
经济是基础,新农村建设必须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支撑。工业主导型镇乡要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产业扩张和提升,形成合理的产业梯度结构,拓宽农民就业转移和增收致富渠道,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综合发展。要充分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创业发展热情,依托产业和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惠及千家万户的家庭工业,进一步壮大繁荣农村工业,促进农村致富、农民增收,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之路。
三、要扎实推进实事工程,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建设新农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落脚点放在富裕农民、造福农民上,让农民共享发展成果,共享现代文明。要始终坚持惠民利民先行,加快推进村庄整容、农村饮用水、垃圾集中处理、农村放心店、农民素质培训、农民健康工程、农村文化阵地建设和新村建设等实事工程建设,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尝到甜头,增强新农村建设的信心和主动性。同时,要结合各自实际,因镇制宜,精心设计载体,着力解决群众最现实、最迫切的实际问题。
四、要积极探索创新,构建良好的运行机制。
新农村建设既是一项长期任务,又没有现成经验和模式可照搬,必须结合各地实际,充分发挥各自的自然禀赋和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创新,走出一条新路来。要发挥规划龙头作用,加强跟踪落实;要按照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要求,努力形成全社会合力;要加强典型示范,分类指导,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要研究政策,注重激励,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支持;要加强引导,注重考核,充分调动工商业主和企业的积极性,真正形成重实干、重实绩的工作氛围。
市委督查工作制度篇三
为逐步实现部机关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督查范围。
1、上级及本部关于组织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2、上级领导的批示及上级机关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
3、部务会和部领导决定交各科室办理的重要事项。
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回复。
5、各科室落实重点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
6、需要督查的其它事项。
1、实事求是。督查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不允许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2、突出重点。围绕全县和本部的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立项督查。
3、注重实效。通过督促检查,促使立项督查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督查程序。
1、立项。综合科根据市组考评方案把工作任务分解到科室、人员,明确工作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限,经会议研究后下发《任务分解表》。
2、督办。综合科按《任务分解表》的内容和时限要求进行督办。对未按期办结的,要求承办科室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3、反溃综合科对各科室完成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调度,并向部领导反馈督查事项完成情况。
(二)重大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程序。
1、分解。综合科进行分解立项,拟定阶段督查工作要求,经部领导审定后交有关科室承办。分解立项应突出重点,对任务、责任、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2、督办。综合科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应集中力量督查;对周期较长的任务分阶段跟踪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要综合运用交办与自办、实地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等方式抓落实。
3、协调。凡涉及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综合科负责协调;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综合科应先提出预案和建议,由部领导协调。
1、领导责任制。在坚持集中领导的同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督办落实的责任。
2、目标责任制。对于部里确定的重点工作,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责任人以及完成的时限和质量要求,确保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3、督查通报制。综合科每月、季度对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作一次督办通报,年终作总结通报。对各科室的督查反馈情况和查办件办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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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督查工作制度篇四
一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全体参建人员每14天至少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根据疫情发展变化情况,加大核酸检测频次,确保不漏一人,坚决杜绝麻痹大意思想。二是切实加强主动筛查力度,临时进出人员应持有有效期内的核酸检测证明方可出入建筑工地。核酸检测证明有效期应与国家、省、市疫情防控要求保持一致。三是确保应检尽检。各地要按照责任分工,督促各建筑工地100%完成定期核酸检测工作,及时跟踪检测进展情况。同时,要加强督导巡查工作,对未按要去完成检测任务的,要给与严肃处理。四是加大疫苗接种力度,确保应接尽接。
各地住建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要与建筑工地积极对接协调,帮助落实采样地点、采样时间,组织检测人员主动对建筑工地全体人员进行上门采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有效减少外出聚集可能产生的交叉感染风险。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要求辖区内建筑工地全面实施封闭管理,全面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无关人员严禁进入,项目人员非必要不得外出,减少人员聚集、减少路径风险。要全面落实参建人员实名制管理,对场内人员实行每日体温检测登记,落实“一人一档”制度。
各地要督导参建单位建立外来人员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外来务工人员防控管理。全面核实外来人员的行程路径,所有新进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对近14日内有过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暴露史的外来人员,要确保第一时间上报,并主动采取医学隔离措施。
各地要督促参建单位严格落实人员扫码、测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切实做好办公区、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杀工作,保持卫生整洁和空气流通,落实临时隔离场所。要督促参建单位加大防疫物资储备力度,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服、一次性手套、体温检测设备等卫生防疫用品,做到储备充足,随用随调,确保现场每名从业人员日常需求。进一步优化施工计划,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市委督查工作制度篇五
为确保局党组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辽宁省工商局机关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和《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原则》,制定本制度。
1、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深入实际,紧紧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开展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喜忧兼报,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3、坚持分级承办,归口负责和整体协作原则。
1、检查和反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落实省工商局、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2、督促、检查本级局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3、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4、对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5、领导交办的其它督促检查事项。
1、局办公室是承担督查工作的综合机构(以下简称督查机构),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与其它业务机构分工协作开展工作。
2、督查机构的职责:组织协调系统督促检查活动;通报有关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根据领导同志的意见处理有关问题;对有关工作提出评议意见等。
3、其他各业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督查机构,做好督查工作。实行谁办文办事谁督查,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讲求效率。
1、登记立项。
凡需督查的事项,由督查机构负责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送主管局长审定后立项。立项后由督查机构按内容和时限要求填发《督查通知单》,分送有关单位办理。
对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立项并做好有关内容的登记,并由督查机构统一填发《督查通知单》。
2、检查催办。
按《督查通知单》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未按期办结的,要求承办单位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对重要和紧急督查事项,应当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并及时催办。
3、审核办理报告。
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按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
4、办结反馈。
凡是符合办理要求的,由督查部门汇总形成《鞍山工商督查》,反馈给有关领导,由领导决定是否在全系统发布。对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承办部门与督查机构勾通后,向有关领导反馈。
5、立案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由督查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1、催办查办。对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可采取发督查通知单、电话催促等形式,监督承办单位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2、重点督查。对重大督查事项,要指派专人,重点落实。
3、实地督查。对质量要求高,内容较为复杂,时间要求紧的事项,督查机构应派人会同有关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
4、跟踪督查。对有连续性特点的重大工作事项,应对各个工作环节实施阶段性督查,并对全过程进行跟踪督查。
六、督查工作要求。
1、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督查时限和质量要求,务求实效,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2、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对上级下达的督查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并对督查结果负责。
3、严格督查工作奖惩。对督查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以《鞍山工商督查》形式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逾期不报或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过调查核实后,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鞍山工商督查》上给予通报批评。
4、督查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做到熟悉、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大局,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要勤政廉政,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不宜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要做到保密秘密。
市委督查工作制度篇六
政务督查是推动工作落实的有效抓手,日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嘉善县政府也高度重视政务督查工作,特别是今年,县主要领导对改进督查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县对督查室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改善了以往督查工作力量薄弱、网络不全、机制不活的被动局面,在全县形成了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督查格局,强力推动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1、领导批示件督查突出“细致有别”。领导批示的重要查办事项往往是必须尽快解决的具体问题,办理过程中,我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细致分类督办,做到月月督查、月月汇总,共推出10期专刊,具体有三个方面的成效。一是重点问题力求面上改善。对一些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的重点问题,我们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力求准确、全面、及时的反映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客观依据,从而使这类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二是难点问题力求各个击破。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加重农民负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等方面的难点问题上,我们与相关部门一道认真研究,共商对策,不断完善现有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三是一般问题力求群众件件满意。对领导批示件中的一般问题但却事关民生的,我们坚持多次深入群众,了解群众意愿和想法,掌握真实情况,开展专题督办,一些突出问题得到解决。
2、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突出“思路转变”。一是变逐一督查到分类督查。以前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督查主要采取逐一会议、逐一议题进行督查的办法。这样虽然做到了全覆盖督查,但是由于常务会议议题涉及内容和部门较多,往往精力不够,重点不够突出。在对xx年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中,我们对所有议题分成经济发展类、农业农村类、社会稳定类、依法行政类和综合类五类,分别明确牵头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集中督查。在今年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中,我们坚持在常务会召开后,对所议议题进行分类跟踪,做到一般问题快速处理、重要问题跟踪督办、热点问题联动办理。二是突出重点督查调研结合。督查调研是推动决策落实、完善决策的有效手段,也是体现督查深度和水平的重要环节。我们以领导最关心、最重视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为着力点,采取“三集中”(即集中人力、集中物力、集中时间)的方式,深入基层,广泛开展督查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与建议,促进各类问题的解决。
3、项目建设督查突出“全程跟踪”。全县重点工业项目。
是事关发展、事关民生的根本,为此,我们排出了全县重点工业项目作为督查重点,落实了县领导和责任单位,全程跟踪项目进展,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对进展较慢的项目逐个调研剖析,深入查找进度滞后根源,加快项目推进速度。一是年初抓项目开复工督查。项目早一点建成,早一点投产,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作用就能早一点发挥。为确保项目尽早开工,今年3月份,我们对全县重点工业项目开复工情况进行了集中督查。经过现场查看,对全县尚未开工的项目,进行了梳理,连续刊发5期督查通报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及时通报,不断强化督促检查作用。二是年中抓项目推进督查。为确保工程有序推进,5月份以来,我们坚持每个项目建设都现场督查观摩,深入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主要建设项目责任单位上报建设进度,分析汇报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推进项目建设。三是三季度抓重点问题解决督查。通过督查,深入了解项目进展缓慢的原因,对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督促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改进工作的制度和举措,督查效果明显。
4、专题会议事项督查突出“以点促面”。专题会议决议事项一般都是县主要领导重点关注的全县某阶段或者某个方面具有全局性的问题。这类问题的存在和解决会影响全县面上工作的整体推进。因此针对专题会议事项,我们在督查过程中力求明实情、探准因,争取以“点”上问题的解决带动“面”上问题的化解。
在政务督查工作中,我们虽然作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督查调研工作还不够深入。由于人员少,工作精力不足,督查调研工作开展得不多,也不够深入。二是开展督查工作的主动性还有所欠缺。三是为领导参谋的意识还不够强。
当前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广,责任越来越大。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好督查工作。
1、突出督查重点。紧紧围绕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大事、实事和重点、难点开展督查。对具有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项目进行跟踪督查,把重点放在工作安排落实不到位问题上,确保实现县政府的各项工作目标。
2、加强督查调研。在做好各项督查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将针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力量,重点加强督查调研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督查调研中发现问题、主动查办、信息反馈、领导批示、督查通报”这一主动查办的基本流程。
3、健全督查体系。由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确定。
专门人员负责各单位的督查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培训,确保各项督查工作落实到位。充分利用网络的高效便捷性,构建专门的督查平台,通过对领导重要批示和反馈信息等实行网上传递的形式,提高督查效率和质量,推动督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市委督查工作制度篇七
3月份以来,督查考核工作是推动各项决策落实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督查考核工作组组围绕全镇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立足紧扣中心、突出重点、提高质效、促进落实,实行快节奏、高频率督查,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当然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对督查督办的重要地位认识不够。一些单位或个人对督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深入,甚至认为督查督办抢了其他办公室的工作,是可有可无的岗位;认为督查督办是专门给人挑刺、找麻烦、专整人等等,导致督查督办工作的开展遇到一定困难。
二是督查督办的相关制度不很健全。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现用现抓”的现象,对督查督办工作规律性的认识还没有真正把握,督查督办工作的实际效果还不是很到位。
三是责任分工不明确。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又缺乏经验,对督查督办的责任分工还不明确,导致督查督办工作“挂空档”,胡子眉毛一起抓,没有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
四是督查督办工作质量还有待提高。在具体工作中,督查督办或是重点抓得不准、不及时;或是不能正确领会领导对其需要督查督办工作的真正要求;或是对其所督查督办的工作没有深入的调查研究,过于简单化、任务化,导致督办结果达不到领导或上级要求。
五是督查的深度不够,方式方法不够灵活。平时在督查工作中,督查的事项较多,大多考虑的是如何尽快完成任务,而对于督查内容的深层次原因、根本解决办法考虑的较少、分析的不够、落实的不够到位。在督查方式上。现场督导、座谈了解比较多,调查研究、暗访回访比较少,持续跟踪督导的不够,有时对一项工作督导后,由于忙于其它工作便没有时间过问后续结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完全落实到位。
六是督查考核二合一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平时的督查与考核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有利于调动被督查对象的积极性,增强督查的实效。但目前对于督查如何与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还有待于深入研究。
(一)督查督办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性宣传不到位,没有在全面范围内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主动做好督查督办工作的经验不多、有顾虑,使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三是工作能力和水平还有欠缺,不利于从更深层次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部分领导和部门对此项工作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不够。
一是存有督查不督查一个样,遇到工作随机安排就可以的思想,没有认识到这项工作对上通下联,内外协调,保障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的重要意义;二是存有督办不督办都得办,自己做好就行了要办的事你们不督查我同样办,我们不办的事督查我同样不办的意识,存在故意作对的现象,我到岗了但我不办实事,看你怎么办。没有认识到督查督办工作对领导决策,对预防工作纰漏,对单位形象所具有的重要影响意义;三是瞻前顾后,怕反映出真实问题挨领导批评、受其他单位责难,或者避重就轻,或者缺乏主动意识,或许干脆撒谎瞒得过就瞒,瞒不过就正算的行为。四是部分同志更是觉得我的工作只要上面查不出问题就行了,这样的侥幸心理,但是真正等上面查出问题就我晚了,为什么不把问题处理在我们的眼皮下呢?这是我们的认识不够清楚。
一是灵活地运用督查方式方法,促进工作落实。督查是采取多种手段推进工作落实的过程,因此将进一步注重督查与调研结合、与综合协调结合,与提质增效结合注重从表象的督查到深层次分析,及时为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要提高督查的目的性和实效性,多进行暗访、回访、重复督办,达不到目的绝不收兵,做到督查工作更加有力,更加较真。二是建立督查考核合一机制,督查与考核实行资源信息共享,把平时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评定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平时的督查结果与节点性的考核进行结合,避免一次性下结论的弊端。三是要进一步提高督查人员素质,面对全镇重点工作越来越多,推进难度越来越大的新形势,需要强化督查队伍建设,加强人员配备,加强学习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过硬、战斗力强、能打硬仗、能迅速贯彻领导意图的督查队伍。
(一)各站、办、所、股室每月月底必须上报当月工作情况给考核提供依据。
(二)对重要工作和重点工作及时汇报进展情况便于督查督办有序进行。
(三)各分管领导带领各部门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四)考核表、请假条、出差登记自己到考核办领取填写登记。
市委督查工作制度篇八
为确保政令畅通,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二、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督促督办,狠抓落实。积极有效地对公司部门、司属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和公司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催办、协调和综合反馈。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上级指示精神、工作要求和文件要求;
(三)公司领导指示、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立项。凡属公司领导批示督查或交办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汇集整理材料,提出督查督办意见,呈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
(二)拟办。对已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查督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并草拟督查督办函;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转交指定的承办部门办理;对个别不宜转给有关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督办部门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征得分管领导意见后,由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
(三)督查通知。督查督办部门要根据时限要求向承办部门发出《督查督办通知单》或电话通知,提出督查要求,办理时限。
(四)检查催办。对已转交承办部门的事项,要经常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督查督查部门要及时催办,并督促限期办理。
(五)办结反馈。承办部门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报告反馈;对上级部门转来或公司领导批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写出综合性报告,并做到有分析、有建议;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说明。
五、公司督查督办的主要方式:
(四)现场督查。对一些重要事项,特别是上级部门督查人员亲临督查的事项,进行现场督办。
六、督查督办的工作要求:
(三)督查督办人员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互相扯皮。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督查督办人员要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真实的反映督查情况,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督查督办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督办检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镇督查办在镇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督查督办各站、办、所、村的具体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要求督办的检查事项。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安排的工作;
(二)落实完成镇党委的有关决议、决策及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督促各村、站、办、所落实涉及旧城镇工作方面的建议、提案;
(四)调查处理公开电话、来信来访和百姓热线答复及新闻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督查督办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事项;
(六)检查、处理和通报各村、站、办、所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
(七)督查各村、站、办、所年度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
(八)完成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及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三、查办事项的具体分工。
(一)涉及部门清楚的,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具体查办;
(二)涉及到具体哪个党总支、村委会范围的,由哪个党总支、村委会查办。
四、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
(二)部门协助。由督查办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办复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未作具体规定办结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的,按以下时限办复:。
(1)紧急督查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为5天;
(3)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和前期工作推动的办复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4)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复期限一般为四个月;
以上五点所要求的办复时限具有灵活性,各责任单位在办理中要遵循宁快勿慢的原则,加快办理进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一)责任分解。督查办根据镇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和镇长办公会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督查办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督查办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督查办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镇领导汇报。
(五)对重大督办事项进行书面通报,并对督办事项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进行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的指导,经研究决定:在坚持“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原则要求的基础上,立足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和机构改革现状,对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检〔2017〕305号,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遴选确定的首批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同时结合执法督查重点工作,适当新增一批创新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前期88家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2017年获得“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重新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核标准严格依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再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撤销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基本条件且机构名称未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并进行名称变更。已撤销称号的,不再递补。
(二)适当新增创新示范单位。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按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增补1~2个创新示范单位。在创建过程中,除考虑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外,应向较好完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重大涉粮案件查处、粮食监管信息化等重点任务的典型单位倾斜。对大清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暂不符合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另行表彰。
(一)充分认识创新示范单位工作的重要性。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是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执法督查的新要求,高度重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要以此为重要抓手,有效提升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执法督查工作的关注程度和支持力度,以创促建、以点带面,进一步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健全执法机构、强化执法力量,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应急物资储备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严把创新示范单位创建质量关。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审核把关。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对于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问责;凡已取得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坚决予以撤销。
(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并报送结果。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任务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完成时间,积极稳妥开展优化调整工作,请务必于2020年2月10日前完成创新示范单位重新审核确认和增补,并将结果正式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规定,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以党的基本路线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分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第三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二)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五)其他事项的查办。第四条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一)建立分局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分局领导每年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2次督查。(二)分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本局电子督查系统的代码维护工作。第五条督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对上级国税机关和省、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办、督查工作。(二)负责分局党支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局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工作。(三)负责督促分局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四)负责对分局的全局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实行督办。(五)负责对上级和分局领导有关人民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工作。(六)负责将分局贯彻上级国税机关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情况和上级机关要求反馈的其它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第六条分局其他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负责专项督查工作。第七条分局通过电子督查系统进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第二章权限管理第八条用户权限。用户权限分为分局领导权限、督查员权限、部门领导权限、部门内勤权限和一般干部权限五个级次。第九条分局领导权限。分局领导拥有分局督查事项批示权、延期事项审批权、办理结果复审权(包括退办权、完成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全部事项跟踪查询权。第十条督查员权限。督查员是分局系统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分局所有用户的信息和权限,包括建立用户账号、设置用户初始登录口令和权限级次等。具体包括:系统维护权、督查事项立项权、延期事项审核权、办理结果初审权(包括不需要领导复审事项的退办权、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催办权、全部事项的跟踪查询权、督查通报(督查专报)上传权、考核结果的审核、调整、公示权。第十一条部门领导和部门内勤权限。(一)本部门承办事项批示权、办理结果的审核上报权、延期申请的审批和审核上报权、部门承办事项的跟踪查询权。(二)部门领导直接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和办理结果反馈权。(三)本部门分管工作的考核权和考核结果录入上报权。第十二条一般干部权限。本人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办理结果反馈权和阅读查询权。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第十四条督查事项立项。督查事项立项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分局内网“督查督办”模块浏览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一)上级国税机关和分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二)分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奋斗目标。(三)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督办事项。(四)分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支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六)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第十五条领导批示。分局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在电子督查系统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可同时转报多个领导批示,领导会签后,督查员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修改具体工作要求。第十六条立项分办。办公室根据分局领导的要求和督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分局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第十七条承办。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员或分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分局进行协调。第十八条督查事项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反馈结论栏中写明所上传附件的名称。第十九条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事项到期前,通过电子督查系统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督查员初审,督查员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第二十条督办。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的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督查员应定期通过电子督查系统的“事项跟踪”功能,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第二十一条反馈。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向分局领导汇报。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审结,一般情况下,年度工作情况,每季反馈一次;分局奋斗目标,半年反馈一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第二十二条审核。分局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事项按下例程序进行审核。(一)由督查员进行初审,督查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核等处理。(二)主管领导对督查员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核销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进行退办,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三)对退办的事项,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期限。(四)对承办单位送报的办理结果,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第二十三条归档。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记录督查事项全过程的各项数据,形成电子档案,督查员应根据规定,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清理工作,确保系统信息的安全。第二十四条查询利用。电子督查系统提供了综合查询和统计查询功能供用户查询操作。(一)用户可通过系统的综合查询功能,跟踪查询自己有权查阅督查事项的详细情况。(二)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统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所有用户均可通过该功能查询各单位的完成情况,增加工作透明度。(三)系统提供的“督查通报”栏,用于督查工作经验交流,供用户浏览借鉴。第四章安全保密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设置自己的登录口令。登录口令由个人负责保密,按有关设置规则进行设置,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换。工作人员发现自己的登录口令有被盗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对属于本人办理的非公开事项,要注意防止泄密,严禁擅自拷贝、打印或给无关人员阅读,违反规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关纪律规定处理。第五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七条分局将督查工作列入二级岗考。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质量,即督查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第二十八条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报》的形式,在督查督办系统中对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第二十九条对在考核中成绩显著的,或上报督查材料积极,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条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扣分,扣分办法另行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的指导,经研究决定:在坚持“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原则要求的基础上,立足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和机构改革现状,对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检〔2017〕305号,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遴选确定的首批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同时结合执法督查重点工作,适当新增一批创新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前期88家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2017年获得“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重新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核标准严格依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再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撤销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基本条件且机构名称未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并进行名称变更。已撤销称号的,不再递补。
(二)适当新增创新示范单位。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按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增补1~2个创新示范单位。在创建过程中,除考虑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外,应向较好完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重大涉粮案件查处、粮食监管信息化等重点任务的典型单位倾斜。对大清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暂不符合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另行表彰。
(一)充分认识创新示范单位工作的重要性。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是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执法督查的新要求,高度重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要以此为重要抓手,有效提升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执法督查工作的关注程度和支持力度,以创促建、以点带面,进一步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健全执法机构、强化执法力量,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应急物资储备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严把创新示范单位创建质量关。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审核把关。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对于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问责;凡已取得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坚决予以撤销。
(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并报送结果。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任务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完成时间,积极稳妥开展优化调整工作,请务必于2020年2月10日前完成创新示范单位重新审核确认和增补,并将结果正式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自2010年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转变观念,不断加强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建设,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执法保障,紧紧围绕粮食流通重点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管,为深入推进依法管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国家粮食局决定,开展“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以政策性粮食行政监管为主线,以执法检查和大要案查处督办为重点,以创建创新示范单位为抓手,着力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服务大局,创新示范。服务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推进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大局,树立法治思维,完善法治措施,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可复制、可推广的粮食流通监管新方式新方法。
——严格标准,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因地制宜细化创建内容。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实行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每一个评选周期为5年,总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总数的15%。因故被撤销称号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从命名授牌之日起满5年的自动退出,符合创建条件的可再次申报。
——以创促建,分类指导。对照创建标准要求,查找自身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分级分类指导,推动粮食流通执法监管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三)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人防能力全面提升,技防措施不断加强,法防机制逐步完善,群防手段更加丰富;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更加健全。
(一)认真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企业收购、储存、销售国家政策性粮食(中央储备粮除外)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其他各类涉粮企业执行粮食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执法督查,切实履行行政监管主体责任。
(二)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模范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监管经费、执法装备保障有力,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监管任务。
(三)本地区执法督查工作在人防、技防、法防、群防等方面,至少有一项有创新、有成效,可示范、可推广。
(四)近3年没有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的案件,领导班子和行政执法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辖区内未发生被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涉粮案件。
(一)增强人防力量,带头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粮食流通监管机构、监管队伍和执法督查能力建设,严明监管纪律,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人员培训,保障监管经费,充实监管装备,为依法管粮提供坚强保障。
(二)提升技防水平,带头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公布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探索移动执法、自动监控等智慧监管,增强监管实效。加强粮食库存动态监管,实行在线监控。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当地或上级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三)加强法防力度,带头完善监管制度。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带头完善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制度化常态化,规范检查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加强与综合执法等部门协调配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移送报备、执法案卷评审、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层级督导,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压实粮食质量安全、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责任。
(四)发挥群防作用,带头消除风险隐患。加强信访信息研判和舆情监测,带头建立完善涉粮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等;对容易激化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群众诉求作为群防群治的重要抓手,深挖问题线索,及时堵塞漏洞,剖析矛盾成因,增强监管针对性。
为加强对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突出各地创新特色,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指引》(附件1)进行细化,更好指导基层开展创建活动。
创新示范单位按照基层创建、申报推荐、审核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产生。
(一)基层创建。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创建主体,创建单位要编制创建实施方案,对照创建内容自评,并填写《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推荐。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本级开展创建的,创建材料直接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审核公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创建申报情况要从严从紧把关,并现场审核;拟推荐名单要通过网站等渠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的,上报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适时组织实地抽查;对审核合格的候选名单,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四)命名授牌。通过审核公示的申报单位,国家粮食局授予“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发文通报并命名授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
(一)粮食监管机构不完善、监管职能落实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政案件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违法犯罪的;
(四)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或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
(五)监管工作水平严重滑坡,辖区内涉粮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多发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情形。
撤销称号一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粮食局撤销;因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或国家有关部门抽查发现达不到创建要求的,由国家粮食局直接撤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统筹协调,广泛发动,上下联动,强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创建内容,严格评审程序,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创建活动的调研指导,注重总结宣传经验,培树先进典型,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活力。
(三)强化督导抽查。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违规评审推荐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国家粮食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发现达不到条件被撤销的,相应核减次年该省(区、市)申报创新示范单位比例。
(四)做好创建衔接。首批命名创新示范单位100家左右,原则上从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中择优推荐产生。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进行复审,从严把关,择优遴选3~4家向国家粮食局推荐;对未纳入首批创新示范单位的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要加强指导,按照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积极创建,优先作为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备选对象,坚持优中选优、优胜劣汰。自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命名之日起,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称号终止。
国家粮食局根据各地推荐情况,择优遴选;对命名授牌的创新示范单位,在推荐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并选择部分代表性强、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典型进行重点宣传。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创建方案、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及评选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
附件:1.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指引。
2.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
自2010年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转变观念,不断加强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建设,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执法保障,紧紧围绕粮食流通重点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管,为深入推进依法管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国家粮食局决定,开展“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以政策性粮食行政监管为主线,以执法检查和大要案查处督办为重点,以创建创新示范单位为抓手,着力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服务大局,创新示范。服务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推进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大局,树立法治思维,完善法治措施,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可复制、可推广的粮食流通监管新方式新方法。
——严格标准,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因地制宜细化创建内容。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实行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每一个评选周期为5年,总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总数的15%。因故被撤销称号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从命名授牌之日起满5年的自动退出,符合创建条件的可再次申报。
——以创促建,分类指导。对照创建标准要求,查找自身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分级分类指导,推动粮食流通执法监管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三)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人防能力全面提升,技防措施不断加强,法防机制逐步完善,群防手段更加丰富;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更加健全。
(一)认真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企业收购、储存、销售国家政策性粮食(中央储备粮除外)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其他各类涉粮企业执行粮食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执法督查,切实履行行政监管主体责任。
(二)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模范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监管经费、执法装备保障有力,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监管任务。
(三)本地区执法督查工作在人防、技防、法防、群防等方面,至少有一项有创新、有成效,可示范、可推广。
(四)近3年没有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的案件,领导班子和行政执法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辖区内未发生被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涉粮案件。
(一)增强人防力量,带头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粮食流通监管机构、监管队伍和执法督查能力建设,严明监管纪律,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人员培训,保障监管经费,充实监管装备,为依法管粮提供坚强保障。
(二)提升技防水平,带头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公布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探索移动执法、自动监控等智慧监管,增强监管实效。加强粮食库存动态监管,实行在线监控。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当地或上级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三)加强法防力度,带头完善监管制度。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带头完善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制度化常态化,规范检查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加强与综合执法等部门协调配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移送报备、执法案卷评审、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层级督导,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压实粮食质量安全、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责任。
(四)发挥群防作用,带头消除风险隐患。加强信访信息研判和舆情监测,带头建立完善涉粮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等;对容易激化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群众诉求作为群防群治的重要抓手,深挖问题线索,及时堵塞漏洞,剖析矛盾成因,增强监管针对性。
为加强对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突出各地创新特色,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指引》(附件1)进行细化,更好指导基层开展创建活动。
创新示范单位按照基层创建、申报推荐、审核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产生。
(一)基层创建。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创建主体,创建单位要编制创建实施方案,对照创建内容自评,并填写《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推荐。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本级开展创建的,创建材料直接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审核公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创建申报情况要从严从紧把关,并现场审核;拟推荐名单要通过网站等渠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的,上报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适时组织实地抽查;对审核合格的候选名单,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四)命名授牌。通过审核公示的申报单位,国家粮食局授予“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发文通报并命名授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
(一)粮食监管机构不完善、监管职能落实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政案件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违法犯罪的;
(四)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或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
(五)监管工作水平严重滑坡,辖区内涉粮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多发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情形。
撤销称号一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粮食局撤销;因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或国家有关部门抽查发现达不到创建要求的,由国家粮食局直接撤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统筹协调,广泛发动,上下联动,强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创建内容,严格评审程序,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创建活动的调研指导,注重总结宣传经验,培树先进典型,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活力。
(三)强化督导抽查。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违规评审推荐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国家粮食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发现达不到条件被撤销的,相应核减次年该省(区、市)申报创新示范单位比例。
(四)做好创建衔接。首批命名创新示范单位100家左右,原则上从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中择优推荐产生。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进行复审,从严把关,择优遴选3~4家向国家粮食局推荐;对未纳入首批创新示范单位的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要加强指导,按照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积极创建,优先作为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备选对象,坚持优中选优、优胜劣汰。自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命名之日起,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称号终止。
国家粮食局根据各地推荐情况,择优遴选;对命名授牌的创新示范单位,在推荐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并选择部分代表性强、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典型进行重点宣传。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创建方案、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及评选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
12月28日上午,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调研员郝书志、副处长龚军强一行,在市农牧局副局长耿文广、监督检查处副处长牛战峰的陪同下,对我县创建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工作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县政府办、粮食局等负责同志参加。
检查组一行听取了我县创建工作情况汇报后,认真检查了相关台账资料。检查组对我县粮食流通执法督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认为我县粮食流通执法督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领导重视,基础工作规范扎实,工作有亮点、有创造性,实实在在体现了磁县创建创新示范单位的水平。
同时,希望我县继续努力,按照国家粮食局有关创建工作要求,再系统规范各项资料、档案,力争顺利通过国家粮食局验收。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学院督查督办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完成,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依法治校、规范管理,落实职责、强化执行,严格时限、提高效能,以查促办、有办必果。
学院行政办公室代表学院履行督查督办的职责,并安排专人负责。
(一)学院行政年度工作要点;
(二)学院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三)学院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四)上级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督办事项,上级来文来电需限期办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程序及要求。
(一)任务分解。
学院行政办公室将根据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分解任务,并进行登记、编号、填写“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责成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各承办单位应按照督办单规定时间认真完成督查督办事项。
(二)结果反馈。
1.凡是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将“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单”及时返回办公室。反馈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
2.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交办事项的院领导汇报原因,并将办理进展情况及延时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
3.对未按时办结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办公室将发出“督查催办通知单”;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及时完成的应及时书面回复详细缘由。
4.办公室对督查督办事项每月一梳理,及时向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反馈。反馈材料包括文字分析、汇总附表,并及时上网公开。
(三)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办公室应将办理过程中的领导批示、调查情况、来往文件、督办工作完成情况、督查督办通知单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组成案卷归档,以备查询。所有督查督办事项都必须将结果作详细记录。
督查督办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各承办单位、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程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依法管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检〔2017〕3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创建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在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以政策性粮食行政监管为主线,以执法检查和大要案查处督办为重点,以创建创新示范单位为抓手,着力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服务大局,创新示范。服务于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大局,树立法治思维,完善法治措施,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可复制、可推广的粮食流通监管新方式新方法。
——严格标准,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因地制宜细化创建内容。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实行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每一个评选周期为5年,总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总数的15%。因故被撤销称号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从命名授牌之日起满5年的自动退出,符合创建条件的可再次申报。
——以创促建,分类指导。对照创建标准要求,查找自身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分级分类指导,推动粮食流通执法监管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三)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人防能力全面提升,技防措施不断加强,法防机制逐步完善,群防手段更加丰富;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更加健全。
(一)认真实施粮食安全战略,对辖区内地方企业收购、储存、销售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储存安全,以及其他各类涉粮企业执行粮食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执法督查,切实履行行政监管主体责任。
(二)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模范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监管经费、执法装备保障有力,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监管任务。
(三)本地区执法督查工作在人防、技防、法防、群防等方面,至少有一项有创新、有成效,可示范、可推广。
(四)近3年没有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的案件,领导班子和行政执法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辖区内未发生被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涉粮案件。
(一)增强人防力量,带头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粮食流通监管机构、监管队伍和执法督查能力建设,严明监管纪律,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人员培训,保障监管经费,充实监管装备,为依法管粮提供坚强保障。
(二)提升技防水平,带头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公布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探索移动执法、自动监控等智慧监管,增强监管实效。加强粮食库存动态监管,实行在线监控。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当地或上级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三)加强法防力度,带头完善监管制度。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带头完善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制度化常态化,规范检查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加强与综合执法等部门协调配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移送报备、执法案卷评审、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层级督导,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压实粮食质量安全、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责任。
(四)发挥群防作用,带头消除风险隐患。加强信访信息研判和舆情监测,带头建立完善涉粮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等;对容易激化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群众诉求作为群防群治的重要抓手,深挖问题线索,及时堵塞漏洞,剖析矛盾成因,增强监管针对性。
创新示范单位按照基层创建、申报推荐、审核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产生。
(一)基层创建。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创建主体,创建单位要编制创建实施方案,对照创建内容自评,并填写《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推荐。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粮食局推荐。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本级开展创建的,创建材料直接报省粮食局。
(三)审核公示。省粮食局负责对创建申报情况把关并现场审核;拟推荐名单通过网站等渠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的,上报国家粮食局。
(四)命名授牌。通过审核公示的申报单位,国家粮食局授予“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发文通报并命名授牌。
对命名授牌的创新示范单位,国家粮食局在推荐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并选择部分代表性强、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典型重点宣传。
自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命名之日起,“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称号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
(一)粮食监管机构不完善、监管职能落实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政案件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违法犯罪的;
(四)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或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
(五)监管工作水平严重滑坡,辖区内涉粮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多发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情形。
撤销称号一般由省粮食局审核并报国家粮食局撤销;因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或国家有关部门抽查发现达不到创建要求的,由国家粮食局直接撤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统筹协调,广泛发动,积极培育,强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创建活动的调研指导,注重总结宣传经验,培树先进典型,严格评审程序,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活力。
(三)强化督导抽查。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违规评审推荐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省粮食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发现达不到条件的创新示范单位要撤销其称号。
市委督查工作制度篇九
为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长宁镇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
1、会议组织: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特殊情况,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决定临时召开。
2、会议内容:贯彻落实国家和盛市、县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全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讨论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部署食品放心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督查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职能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及建议;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联络员会议。
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协管员参加。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会议内容是研究落实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讨论决定需上报的有关事项。会议须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阅知。
二、案件举报受理与事故查处制度。
(一)领导小组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党政办),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工作,举报中心应与各职能单位所接举报协调统一后,方可汇总向社会公布。
(二)各职能单位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食品安全突发事故,职能单位接报后要及时报告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统一协调处理。对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举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报告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三)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长宁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和《长宁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信息收集、发布及报告制度。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和传递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建设的.协调。
(二)各职能单位应指定一名干部担任信息联络员,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各部门信息联络员的确定和变动,须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专项整治方案及实施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查处情况和质量抽检结果等。上述有关内容按规定及时报送,并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报送一次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四)统一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和调查(结论)、重大节目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质量抽检结果、全镇范围内食品安全警示信息等。
四、宣传培训制度。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定期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相互配合,通过各种形式,动员社会参与,进行科普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结合各职能单位、各村联络员的工作实际需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中国大学网)。
市委督查工作制度篇十
为了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效果,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以下四项办案工作制度。
市、县(区)纪委、监察局要建立健全重要案件督促检查制度。凡属上级要求查报结果的初核案件和挂牌的立案案件,要集中力量快查快结,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对县(区)纪委、监察局及所属纪委、派出纪检组自办的大案要案一经立案,应及时将《初步核实呈批表》和《立案呈批表》各一份报市纪委案件联系室备案,以便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检查,凡立案后15日不报送“两表”的案件,不得作为加分案件参加当年的考核评比。
1、市纪委、监察局在抓好自办案件的同时,要按照办案区域分工,加强对县(区)纪委、监察局及市直单位纪委、派出纪检组办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2、市、县(区)纪委、监察局要成立查办案件指导组,指导组由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分工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及检查室主任组成。
3、指导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办案工作形势,经常到所属纪委(纪检组)检查了解办案情况,协调矛盾,解决问题。
4、下级纪委(纪检组)、监察局在办案中遇到较大困难和阻力时,指导组应及时帮助分析案情,必要时可派员指导和协助;对下级纪委、监察局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的请示应及时给予解答,自身无法解释的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不能含糊其辞或置之不理。
1、推行目标管理。每年初,市纪委、监察局应将年度办案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县(区)纪委、监察局应及时给乡镇纪委及县(区)直纪委(纪检组)下达年度办案目标,并将完成办案目标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参加年终考核。
2、落实责任制。县(区)纪委、监察局由委局领导带队,职能室参加,对乡镇纪委办案工作实行分工包片,帮助排查案件线索,制定调查方案,协调办案力量,进行业务指导,排除各种干扰,着重解决“查什么、怎样查”等问题。
3、县(区)纪委、监察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乡镇纪委办案工作会议,重点分析乡镇纪委办案形势,找出差距,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对办案后进乡镇,尤其是第二季度以后仍然无案件或无案源的乡镇,要逐个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4、市纪委、监察局要把抓乡镇纪委办案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全面了解乡镇纪委办案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工作。
5、加强检查考核,做到奖优罚劣,对成绩突出和办案先进的乡镇纪委,县(区)纪委、监察局应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一年内无立案案件而又被上级纪委、监察局查出违纪案件的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将视情追究其领导责任。
1、强化办案时效观念。依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案件初核为2个月,立案审批为1个月,立案调查为3个月,一般案件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属疑难复杂案件或大要案,经过批准可适当延长。
2、从事信访、检查、审理的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敢于碰硬,不徇私情,秉公办案,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如被查对象是自己的亲属或故交,应主动申请回避。
3、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如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将大案变小案,小案变无案或发生查而不处,弄虚作假,泄漏案情,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初核案件报结时,经领导审查认为取证不到位的,调查人员应及时补证;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认为证据不全的,调查人员应独立或与审理人员一道补证,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着不办。
市委督查工作制度篇十一
为更好地推动上级和镇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各项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组织机构。
(一)成立镇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人大主席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政一级班子成员为成员,统筹推进全镇督促检查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任办公室主任,镇纪委、党政办、财政所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和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特别重大或推进难度大的督查事项,由领导小组召集专题会议协调推进。
二、督查对象。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会,镇机关各办(站、所、中心),镇属各部门。
(一)围绕中心。紧紧围绕全镇发展大局确定督查工作重点,服务镇党委、镇政府中心工作。
(二)有令必行。各单位务必有交必办,每督必果。被督办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三)实事求是。要全面、准确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坚决杜绝虚假行为。
(四)注重实效。把工作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及上级党委、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镇党代会、人代会、党委会、党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专题会)及其它工作会议明确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镇党政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督办的重要事项和责成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镇党政主要领导授权由其他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五)镇委、镇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六)对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七)镇委、镇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八)镇委、镇政府交办督查的其他事项。
五、督查方式。
(一)实地督查。按照镇党委、政府领导要求,对督查事项进行实地督查落实或采取暗访形式进行督查。通过督查,狠抓干部工作执行力,促进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二)发文督查。对部分督查事项发出催办、督办通知,限时要求相关单位完成交办事项。
(三)专项督查。对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专项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分类立项,确定被督查单位,督促其按规定时限进行落实。
(四)跟踪督查。对关系全镇发展大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实行动态跟踪,采取过程督查、事后督查等方式,确保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一)重点工作的督查。
1.立项。根据督查的内容,镇督查办及时填写《督查事项立项登记表》,明确督查内容、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协办单位、办结时限。
2.办理。责任单位接到《督查事项通知单》后,按照办理要求及责任领导的安排,分解任务、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及时反馈,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并采取措施,确保工作及时有效落实到位。
3.回复。责任单位对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镇督查办。
4.催办。对到期但尚未办理完结的事项,又不能说明原因的,督查办向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发出书面《催办通知书》。
5.督办。《催办通知书》发出后,承办部门和责任人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结果,又未能征得工作布置领导同意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办发出《督办通知书》。
6.通报批评。《督办通知书》发出后,限期仍未办理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或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事关重大、时限紧迫及后果严重的`督查事项,可不经“催办”或“督办”程序,直接进行“督办”及“通报批评”.
7.归档。督查落实办理情况报告以及督查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基础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管理。
(二)对各项制度的督查。
1.发出违规通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各项制度规定的,向当事人及所属单位发出《违规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对违反各项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政府研究进行通报批评。
3.归档。督查落实办理情况报告以及督查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基础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管理。
各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有明确办结期限的,应按时办结;没有明确办结期限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
八、督查督办的结果应用。
(一)考核扣分。督查结果直接纳入各单位及个人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在考核最后得分分值中直接扣减相应分值。接到违规通知书或催办通知书每次扣0.5分,接到督办通知书每次扣1分,被督查办通报每次扣1.5分,被区级相关部门、镇委、镇政府通报每次扣2分,被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纪委)通报每次扣3分,被党纪政纪纪律处分每次扣5分。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同时扣减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得分。
(二)诫勉谈话。被督查单位一年内被累计扣5.5分及以上,将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工作人员个人一年内被累计扣3.5分及以上的,也将对其诫勉谈话;对党委政府或工作人员个人受到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以及重大违规、工作重大失误的,可直接对涉及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启动诫勉谈话。诫勉期间,不影响被诫勉干部履行岗位职责,但不得提拔重用、调动岗位、评选先进。诫勉期间停发补助。被诫勉期内改正不好或又出现新问题,视其情况延长诫勉期,并按相关文件给予相应处理。
(三)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集体或个人触犯党纪政纪的,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
九、督查工作要求。
(一)增强督查实效。督查办要将镇党委、政府重点目标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制、目标项目制、项目责任制、所有工作督查制”的要求,实行表格式管理,每月通报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高效率、快节奏推进。各单位要严格实行“八个倒逼”制度,对工作任务倒排工期、倒逼推进,切实“逼”出干劲、“逼”出速度、“逼”出成效。
(二)改进工作作风。督查办要积极办理督查事项,做到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要狠抓工作落实,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敢于讲真话、办实事,敢于“碰钉子”,“啃硬骨头”.督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自觉接受被督查单位和社会监督,做到节俭务实、清正律己、廉洁从政。
(三)强化成果运用。要积极发挥督查成果的反馈作用,为完善决策、纠正偏差提供依据,为推进决策更好地落实提供好的经验做法。将督查成果纳入干部考核任用、班子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绩效考评等指标体系,切实增强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抓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和干部执行力。
铜梁区大庙镇党政办公室。
10月22日。
市委督查工作制度篇十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强化上级指示决策和批示要求的贯彻执行,推动本级重点任务和重要事项的落实,更好地履行督查督办工作职能,保证督办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升我委整体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督办机构。
xxx局督查督办工作(以下简称“督办工作”)由局主要领导直管,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并设专人经办。
二、督办内容。
1.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件;
3.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
4.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
5.局党组会议、
主任。
办公会议、全委重要会议明确的工作事项;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6.局年度重点工作;
7.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的督办事项。
三、督办原则。
严格依照局党政班子决策,按督办事项时限要求,贯彻落实相关指示要求,紧密围绕中心任务,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督办任务下达后,由相关科室或单位具体承办、有序推进,局办公室督促承办部门按期保质完成。
客观、实际地反映督办任务的推进和落实状况,真实、准确地体现执行和办结情况。
四、督办形式。
通常以正式发文、转达批示件或《督办工作任务单》(附件1)等形式书面督办,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
对时间紧急的特殊事项,书面督办不适用时,可通过登门传达、电话联系、网络沟通等方式进行督办和反馈,事后做好补充登记。
局办公室每月梳理督办工作情况,主要领导在每月中层干部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讲评并作指示要求。
对年度重点工作,局办公室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书、承办部门月度进展情况反馈,以及主要领导讲评意见,按照“正常”“缓慢”“滞后”“完成”四种状态,在年度重点工作展板上公示。
对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者无法按照计划推进的,承办部门应向局中层干部工作例会说明原因、存在困难,提出对策建议。对无正当原因办理不及时、不到位的,局办公室应向承办部门发送《催办单》(附件2),并作为年终绩效考核依据之一。同一事项经两次催办无效的,报委党组会议研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督办程序。
(一)接受任务。
工作,确保事无遗漏、件无延误。
(二)传达要求。
局办公室领受任务并呈报领导后,根据督办事项的来源和属性,做好任务传达。
1.对年度重点工作,以正式发文方式传达,明确工作任务、主要目标和推进计划;
4.对会议决定和领导交办的督办事项,以《督办工作任务单》方式传达,明确内容、要求和时限等。
(三)提醒督促。
局办公室根据督办事项的重要性和紧急度,按照事项内容和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提醒和督促,必要时可登门造访,保证承办部门认真办理、有序推进、及时落实、顺利完成。对重点工作、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等,每月提示进展情况反馈;对其他批转批示件、《督办工作任务单》事项等,按照具体要求和时限,适时提醒督促。
(四)及时报告。
3.对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参照区政府重点工作督办方式执行。
局办公室按照事项类别、时限要求等,及时收集梳理进展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研、现场督办,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呈报领导。任务事项如有重要情况的,承办部门应即时反馈办公室。
如遇客观情况确实难以按照要求完成督办任务的,由承办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主要领导确认,由局办公室调整相应督办要求。
(五)汇总归档。
督办事项办结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承办部门配合,做好资料的整理、汇总和存档。
六、本。
制度。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委督查工作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卫生监督员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八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 实施传染病防治现场卫生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每年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一节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的监督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及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网络直报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现场检查传染病疫情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
(三)现场了解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情况,查看疫情网络直报设备,查看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报告卡的审核确认以及疫情数据导出的情况。
(四)核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内不具备疫情网络直报条件的疫情报告单位传染病疫情代报的情况。
(五)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
(六)检查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核实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检查等方面;查阅门诊工作日志;现场核实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及相关电话记录,对临床异常诊断信息的快速反应流程及相关记录。
(二)现场检查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传染病报告卡等资料,核查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情况。
(三)现场查看专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设备及报告系统运转情况,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演示传染病网络直报操作。
(四)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检查《传染病报告卡》登记备案记录,并核对传染病疫情网络代报情况。
(五)查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部检查的记录、报告。
(六)现场查看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进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的情况。
市委督查工作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上级党委和镇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使党委、政府督查督办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镇党委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镇党委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镇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镇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五)其他事项的查办。
第四条督查工作的程序
一、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查程序
(一)立项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包括文件、会议纪要的决定事项等)出台后,督查督办工作组根据决策精神和工作要点进行登记立案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发出“督查通知”,明确承办单位需办理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
(二)催办1、根据已发出的“督查通知”所要求的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以电话、书面或上门等形式了解各项工作的实施计划和办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2、对超过完成时限仍未反馈办理结果的,及时查问原因,并发“催办通知书”进行催办。对久拖不办的,要到责任单位向责任人当面督办。
3、对一些涉及多个单位(部门)而久拖不办的事项,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协调未果的,向分管领导汇报。
(三)督查调研
1、对一些重点、难点和重大的综合性问题以及镇党委、政府领导所关注的督查事项,要制订具体的督查方案,通过调研、检查、暗访等形式进行重点督查。
2、通过督查调研掌握的有关情况、数据和资料,督查督办工作组在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审示。
3、对有关领导调研(工作会议)所定事项的督办,由党政办提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后按规范督办。
(五)跟踪落实反馈材料报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后,督查督办工作组仍需密切关注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对汇报情况的批示,继续做好有关情况的督办落实。
二、上级机关转来的`督查件,镇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件的督查程序
(一)送审督查督办工作组收到上级机关转来的督查件,以及镇党委、政府的批示件后,应在当天进行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审阅、批办。
(二)转办根据上级机关、办事处领导的批示要求和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以两种方式进行办理:
1、对一些重要的要求上报办理情况的督查件,以“督查通知”形式转给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明确承办单位的办理内容、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
2、对一些只需有关部门单位知照并落实,而不要求上报情况的督查件,则填上“领导批示转办单”,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三)催办
1、督查件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后,督查督办工作组要根据办理要求和上报期限,酌情以电话、书面或上门等形式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及时进行跟踪落实。
2、对涉及多个部门,在办理过程中确有困难而久拖不决的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组要做好协调工作,协调未果的,报办分管领导。
3、对一些难度大,难以如期办结的事项,应查明原因,了解承办单位办理的进展情况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在规定上报的期限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参考意见。
现场进行检查核实、直接接触群众、走访有关部门单位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办,掌握真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审示后呈有关领导。
(五)审核办结报告
督查事项完成,督查督办工作组收到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结报告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的要点包括:报告的内容是否合乎政策、法规;是否符合领导批示的意图;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文字格式是否合乎规范等等。
办结报告经审核合乎要求后,报送有关领导审核;报告如不合要求,督查督办工作组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向承办单位说明原因后退回该单位重新办理。
(六)反馈
1、对镇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办结后将结果用“督查反辣的形式先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有关领导。
2、对上级机关要求报结果的督查件,如果是上级督查业务部门(新闻督查科)转来的,用“督查反辣或“督查专报”的形式汇报办结情况;如果是其他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则用“情况报告”的形式送办公室制文后上报办结情况。
3、需向上级机关反馈有关的督查情况,必须经有关领导审定签发后才能报送。
(七)跟踪落实反馈材料上报后,仍需密切关注有关情况。特别是各级领导对反馈材料的意见和批示,督查督办工作组要根据批示精神继续做好有关事项的跟踪落实。
(八)归档督查件办结后,按照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市委督查工作制度篇十五
为了切实做好“12345”县长热线电话受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密切联系群众、准确传递信息、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有效促进机关作风转变、不断改进政府工作的作用,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
1、对政府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3、对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及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5、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要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一)服务第一的原则。县长热线工作事关党委、政府的形象,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在第一位。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满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坚持把为民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肃认真,客观公正,讲求实效。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对县长热线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凡属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上交矛盾,必须认真抓好落实。对超越本单位权限或无法直接单独办理的,要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及时呈报上级或转交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对群众反映的紧急重大问题,要在采取处理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高效快捷的原则。对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力求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作出处理,以最佳的结果答复群众。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难事尽力办的要求,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五)依据政策处理的原则。对群众来电反映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尽快解决;对条件暂不具备,一时解决有困难的,应向群众讲明情况,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超出政策规定或过高要求的,要做解释疏导工作,讲明原因,以求得群众的理解。
(六)保守秘密的原则。在答复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过程中,要做到不泄密;来电人不愿公开单位和姓名的,要尊重来电人的意愿,特别是对揭发、控告电话,要为反映人保密,防止出现打击报复事件。
三、基本工作程序。
(一)日常时间工作程序。
1、受理。
(1)建立24小时快速响应处理机制。镇热线办建立热线值班制度,采取固定电话(8310008)与移动电话(15073958056)、网络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全年每天24小时与县长热线保持通讯畅通、快速响应、及时处置。
(2)及时准确接好县长热线。镇热线办要准确记录县长热线交办事件的来电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并进行分类处理。
2、时限。
(1)镇热线办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县热线办交办的事项作出交办,对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作出明确答复。
(2)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结的,各承办单位应向县热线办提出申请,说明延时理由、办理措施及完成时限等。经县热线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3)对“县长热线呈报件”涉及的事项,各承办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结的,各承办单位应向县热线办提出申请,说明延时理由、办理措施及完成时限等。经县热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属于法律法规已规定办理期限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3、反馈。
(1)对县热线办交办的事项,各承办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交由镇热线办汇总后并向来电人反馈。
(2)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交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县热线办,由县热线办按程序重新交办。
4、督办。镇热线办负责督查具体交办事项,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沟通,随时掌握办理情况。对超出办理时限的,及时催办;经催办两次以上仍不答复反馈的,呈报主要领导予以批评;对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或较长时间未妥善解决的难点问题,镇热线办要重点督办,采取上门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加强协调,督促落实。
5、综合分析。镇热线办定期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将带有倾向性的重要社情民意或具有普遍性、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整理,形成专题报告,向县长热线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6、立卷归档。镇热线办要及时做好受理事项办理情况的整理及归档工作,将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进行存档。
(二)节假日和夜间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工作程序。镇热线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节假日、特别防护期和夜间的来电,均由热线办负责做好记录和处理。
四、奖惩举措。
(二)责任追究:对“12345”县长热线工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县相关规定实行问责: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办结或未按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
2、同一交办事项因办理不力被连续两次退回重办或造成三次以上重复投诉的;
3、突发应急事件办理不力和不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情况的;
4、工作渠道不畅通,镇热线电话无人接听,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敷衍、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6、已经通过热线办协调处理,形成了统一意见,应办未办的;
7、违反保密纪律、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及相关情况的;
8、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9、利用职权“索、拿、卡、要”的;
10、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市委督查工作制度篇十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切实抓好市xx局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结合《目标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批示和决定交办事项办理情况报送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本着规范程序和提高效率的原则,不断提高政务督查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权威性,确保各项决策和各级领导交办、督办事项按要求落实到位,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各项目标和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督查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省xx厅、市委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
(五)局系统工作作风建设;
(六)各类需局统计汇总上报的材料和数据;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责任分工。
(一)局督查室。局督查室是承担市xx局综合督查工作职能的办事机构,负责对本系统目标任务、重点工作进行动态督办;负责督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抓好政务督查事项落实,并对每月进展情况进行汇总;负责对临时追加、限时办结的政务督查事项进行跟踪、督促;负责对所有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加强对局系统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负责对局系统工作作风建设进行检查、督促、通报。
督查室对各科室(单位)所报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无核查义务。新增政务督查事项,由督查室填写《市xx局政务督查通知单》(详见附件)按程序送审后,交相关责任科室(单位)具体办理。
(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对涉及多个科室和单位的政务督查事项,牵头科室和单位为主要责任科室(单位),配合科室和单位负相应责任;各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抓好工作范围内各项政务督查事项的落实,并确定专人,每月或按时限要求收集、汇总、报送进展情况,并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
四、工作程序。
(一)立项。凡督查督办事项,督查室根据事项内容提出办理意见,送领导审批后立项。
(二)交办。督查室将领导批办的事项转交相关科室和单位,交办督办事项要明确办理时限。
(三)催办。区分轻重缓急,原则上根据督查室要求办结时限内办结,如领导批办事项明确了要求办结时间以领导要求时间为准;在办结时限内,由督查室督促和催办,必要时签发《市xx局政务督查催办单》。
(四)办结。相关科室和单位在办结时限内及时将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的办理情况以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形式。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回复督查室;督查室汇总后,由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按要求统一报送。
(五)反馈。办理过程中如有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领导;督办任务完成后,应将情况及时报告领导。督查室将定期发出督查情况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政务督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和xx系统中心任务开展,推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
(二)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安排部署、督促办理、落实完成相结合,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抓落实。
(三)政务督查工作必须求真务实,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和反映实施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实施中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办法,推动决策落实。
(四)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各分管领导和科室(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务督查工作。
(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查事项,要严守秘密;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查事项,必须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六、纳入考核。
为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到实处,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局年终目标管理进行严格考评。根据《目标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对办理及时、办理质量高并获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省厅表彰及肯定批示的责任科室(单位)予以表扬、加分;对未按时办结、办理质量差被通报批评及责令整改的责任科室(单位)予以批评、减分并进行全系统通报批评;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向督查室书面说明情况;逾期不办也不能说明原因的,被查出谎报、瞒报情况和影响局系统评先评优考核的,督查室将及时向局党组汇报,进行全系统通报批评,局党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直至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