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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机制细则篇一
信访工作按接待→受理→处理→回复四个程序办理。
一、信访接待受理
(一)实行值班人员前台接待受理首办责任制
值班人员要在前台接待和处理好群众报警案件,要按照派出所《接报警制度》要求,认真做好当天的接处警工作,不能因为工作程序问题或其它问题引发群众信访。对来所信访、投诉的群众要认真接待,问明情况后交当天值班所领导处理,并在《来访群众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同时积极开展查办工作。在办理中出现困难,及时向所长汇报,由所长牵头开展办理工作。
所长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方面对直接到本单位信访的案件负主责,另一方面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负主责。对每一件信访案件落实责任,抓好查办,尤其要抓好初信初访的查办工作,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切实减少上访案件。对办理困难的案件,及时报告分局长。
二、信访处理回复
(一)实行每日报告制度
值班所领导负责对值班当天的群众投诉进行登记和处理,对可能引起群众信访的案(事)件向所长报告,并登记备案。对可能引起信访的情况当天报送分局信访室。
(二)每周报告制度
由所长负责对一周信访工作进行梳理和小结,对有可能引发上访的问题及工作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分局办公室信访室。
(三)重大情况和重大异常上访案件及时报告制度
在工作中发现重大情况和重大异常上访案件,及时上报分局办公室,并按照分局领导指示,制定措施,及时开展工作。
(四)信访查办、督办。
对直接受理的信访案件,由所长负责督办工作。对涉及刑事案件的信访,由所长联系刑警大队负责办理;对涉及治安问题、矛盾纠纷、户籍管理等问题,由所长、各中队长和责任区民警负办理责任;对涉及队伍管理方面的问题由所长和中队长负办理责任。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和及时办理进行督办。对直接受理的信访案件,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按照办理程序规定做好回复工作。
(五)信访工作回访
对已经调处的案件,对来信来访人实行回访制度,听取意见,防止矛盾反复。对正在办理的疑难案件,要定期走访上访人员,通报工作情况,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尽可能息诉息访。此项工作由处理的领导负责。
信访工作机制细则篇二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实施生态立县战略,发展生态经济,建设生态强县目标,牢固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责任意识,坚持建立信访工作责任机制,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是定期召开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全县信访工作,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落实矛盾化解、领导包案工作责任。二是各乡镇和重点涉访部门都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三是将信访工作纳入年终综合考评,同党建、党风廉政、社会治安、精神文明同考核奖惩。
一是要求各乡镇和重点涉访部门每季度排查一次本辖区本系统的信访苗头,通报信访动态,为各级领导提供参考。二是各种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求涉访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县委政府。三是落实矛盾化解工作责任,对排查的信访苗头明确包抓领导、矛盾化解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四是构建乡镇和重点涉访部门建立信访接待室、村设调解委员会、村有信访信息员的信访工作网络,做到小事不出村(单位),大事不出乡镇(系统)。
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坚持实行了定县级领导包案、定办案责任单位、定办案责任人、定办案质量、定办结时限。包案县级领导都能主动上手,亲自过问,积极配合,使洪善德、赵高凤、刘金美等信访老户多上年上访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一是明确了信访督办内容,对信访案件查办、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事件接访能按时到指定地点接访和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二是加大了督办力度,对于转办案件、信件,不是一转了之,而是采用电话督办、上门督办,对逾期不办的发督办通知督办,最后提交政府督办室督办,核减年度无系统总成绩。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一是坚持按办信接访工作程序,规范信访工作人员的行为,严格依法依程序处理信访问题。二是开展了无访乡镇和办信接访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有力的促进了文明接访活动的开展。三是加强了对群众来信的办理和回复,对县级领导批阅的信件有明确意见的,要求查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回复信访人并抄报县领导,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信访工作机制细则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