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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管辖保险案件管辖法律规定篇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工程项目拖欠款________元;
(二)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______、_______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_______元。
(三)其他:_______________
以上_________项合计,共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____(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______工程合同》,标的是_____为______修建______。工程款额为_____元。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签定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正式开工。竣工后工程项目均经 ________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__银行校准,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_________元。
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 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一至五欲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贵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保险纠纷管辖保险案件管辖法律规定篇二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失业保险金纠纷案例,欢迎参考!
原告a单位诉被告刘某1劳动争议赔偿失业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6月29日受理后,经审查追加c单位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会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王汉欣,被告刘某1的委托代理人刘联清、肖明喜,第三人c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刘家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单位诉称,被告原系我厂职工,后于1998年11月3日自愿解除了与我厂的劳动关系。20xx年11月30日,被告等121名我厂原职工向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补偿其失业保险金。20xx年6月8日,汉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阳劳裁字(20xx)第12号裁决书裁决:由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人民币4368元。
彭某某系某企业单位职工,因年满60岁,于20xx年10月30日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因其所在单位暂无人接替彭某某的工作,单位将彭某某聘用回去担任原工作。起初单位代彭某某领回的退休金发给彭某某,聘回的待遇照本单位在职同等 职工工资发给。
20xx年元月20日,彭某某与单位签订了《暂时留用彭某某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此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留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全文未涉及彭某某的养老金问题。签约 后,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办理。每月发给彭某某工资500余元后增至600余元,另发奖金100元。彭某某的退休修养老金单位支配,未发给彭某某。单位口头对彭某某说:“单位困难,不再聘用彭某某时返还彭某某。”20xx年6月30日终止《协议》时,彭某某要求单位返还养老金。单位拒绝。并称:发给彭某某聘用期间的每月工资已包括了养老金。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返还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上诉人杨阳与被上诉人株洲金马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杨阳不服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4日作出的(20xx)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阳、被上诉人株洲金马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纠纷管辖保险案件管辖法律规定篇三
苗,女,1955年5月23日生,住同上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2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月**日在上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房屋总价为755,000元,位于本市宝山区#路16弄16号3室(下称“系争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交房及过户的手续原告曾于20__年2月初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被告答应同意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而后原告撤诉并与被告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_________________系争房屋的价格变更为728020元;原被告双方于9月2日到宝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虽经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被告还欠系争房屋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1328.31元,被告应当支付的中介费7550元也是原告垫付。
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依约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保险纠纷管辖保险案件管辖法律规定篇四
【合同导语】为大家提供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如果你有这方面的写作需求,相信本文内容能为你起到参考作用。签订合同时为了维护交易更加公平的进行,无论是哪一方利益亏损,只要签了合同,就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使交易更加顺利并且完美化。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应当对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足额予以赔付。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关系,原告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及时向被告报了案,原告的各项支出符合客观事实标准,没有夸大损失。依据《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对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足额予以赔付。
二、关于本案中应当赔付的各项损失。
(一)车辆实际损失52130.45元应当赔付。
原告发生事故后车辆毁损严重,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车辆实际损失为52130.45元。该车辆实际损失经保险公司的专门业务部门核算,应当为客观和公正的;保险单中有不计免赔率的特别约定,所以被告应当全额赔付机动车实际损失。
(二)施救费2901元应当赔付。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的施救费是原告为避免或减少保险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符合维护防损减灾的目的。所以,被告应当在保险金额之外另行赔付原告所主张的2901元施救费。
(三)应当赔付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20000元。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纠纷管辖保险案件管辖法律规定篇五
一、原告孙健是鲁q/0110f号机动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
原告孙健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间为20xx年1月19日至20xx年1月18日。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为20xx年6月27日,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按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原告保险金。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告因出险事故受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扣减、拒付保险金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背保险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职能。
二、 原被告间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费、交通费、车损等损失扣减免赔的理由并不成立。
1、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根据保险法及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末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里的“明确说明”,应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提供过合同条款,对条款内容更末向原告提请实质上的合理注意,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尤其是专业术语也没向原告释明过,被告在开庭时对是否已尽了明确说明之义务无证据出示。对于孙健在投保单上的签字,表面上看意思表示一致,但被告给付的保险单上没有写明具体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成为被告拒赔的理由。对于投保单背面的条款,被告甚至没有在投保单文件正面,用黑体字、下划綫或者大字体的方法进行特别处理。投保单背面提示的字号太小,使一般人或常人很难看清楚看明白。这种做法其实掩盖了事实上的被保险人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本案在法庭调查中,虽然被告以该公司车辆保险条款为依据试图说明提示了注意,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从本案不难看出,被告为保护自身利益,设立免除责任的条款,签约时即不向原告提醒,也不作任何说明,致使我的当事人懵懂签约或被迫接受其条款。
2、被告提供的免责条款是显失公平的条款,对原告的诉讼费、交通费、车损等损失扣减免赔的理由并不成立。
被告援引了诉讼费、交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保险条款,但代理人认为,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交通费买单。
同时,我国新的《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及商业第三者险条款,因此,对原告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支付的3000元诉讼费及多次去被告处索赔而产生的1000元交通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埋单。
庭审中被告提出应按国务院基本医疗目录进行扣减医疗费的保险金理赔数额。基于上述理由,被告的该辩解也不能成立。何况,被告在庭审中并没有提出哪些药品是在国务院基本医疗目录之外有效的证据,该辩解只是保险公司内部的规定,其实质是依靠自己的强势地位,免除自己的理赔义务。保监会制定的车险条款规定除外责任的基本作用是为了明确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而不是为了剥夺被保险人应享受保障的权利。因此说被告以该无效条款主张免责是不合理的也不是合法的。
关于原告的车损问题。根据合同法、保险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发生出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出现埸定损、修复等工作,被保险人应当协助配合,因此保险金额及其标的物损坏产生的修复费或其它费用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而当原告去被告处索赔时,被告给原告的车损核定的是1580元,理由是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依据保险条款要扣除20%的损失。原告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在正规汽车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花去1900元,出具了正规修车发票,被告却仍然要按照事故责任扣减原告的车损,原告认为被告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原告已付三者事故当天抢救检查费用1509.2元的问题,被告应给予理赔。
20xx年6月27日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将三者张同秀就近送往日照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产生抢救检查费用1509.2元,第二天直接转院至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之所以没有在交通事故诉讼中提及,是因为该交通事故造成三者张同秀医疗费损失就有近四万元,已经远远超出交强险医疗费一万元的限额,交通事故诉讼程序中又不处理商业险问题。所以原告现行垫付了事故当天的该笔抢救费用,等待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向被告索赔。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日照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病历等材料印证,足以认定该笔抢救费用和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和真实性,被告拒赔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孙健是鲁q/0110f号机动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对原告支出的抢救费、诉讼费、交通费、车损等损失扣减免赔的理由并不成立。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振国
20xx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保险纠纷管辖保险案件管辖法律规定篇六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________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工作岗位是________。被告由于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________年____月陆续裁员。被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早通知解除与________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仲裁裁决书,___劳仲案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________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___继续履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未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保险纠纷管辖保险案件管辖法律规定篇七
为避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产生纠纷,作为保险人,首先要加大保险条款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保险的认识和对保险知识、保险条款的了解。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车辆保险赔付纠纷产生因素,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保额不足
有的保户在为自己的车辆投保时,为了节省费用,千方百计压低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不愿足额投保。可是一旦保险车辆发生全损时,赔付的麻烦就来了。对此,有的保户往往不理解,因而产生纠纷。
2、单证不全
3、没有票据
保险车辆出险后,通常被拖送到就近的肇事车停车场进行估损,其估损费和停车费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规定不予报销。特别是保险车辆在外地出险后,对损坏的路面、护栏、路标及绿地草坪、田苗、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保户更是心中无数,只好对方要多少给多少,明知吃亏、没有报销单证,但为了尽快结案,也只好委曲求全,听之任之。但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按条款办事拒赔,因而产生纠纷。
对上述机动车辆索赔产生纠纷,不外乎有这么几种原因:一是保险人宣传力度不够,有些保险知识保户未能完全了解清楚。二是理赔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大部分保户对保险理赔的计算方法搞不懂,出险情况形形色色、千差万别,诸如保险金额、所保险种、责任认定、勘查定损、伤残程度、住院天数、护理人数、抚养人多少、财产损失、施救费用等概念只有到了索赔过程中才开始接触,一时之间难以弄明白。三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告知义务不对等。被保险人了解到的只是保险单正本上的条款,而条款解释中的内容被保险人并未知晓,为今后出险理赔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为避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产生纠纷,作为保险人,首先要加大保险条款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保险的认识和对保险知识、保险条款的了解。
二是提高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的透明度,尽可能简化手续。从目前情况看,出险率最高的.是私家车和出租车,对一些轻微的车损事故、人员伤亡较轻的事故、单方肇事的事故,只要警方证明,有事故现场照片,就可以当场赔付,进而减少不必要的理赔手续。
三是真诚协商,争取谅解。建议保险公司加强对人员伤害案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了解伤者的家庭情况等理赔必备证明材料,挤出理赔水分,减轻被保险人负担。
四是建立保险评估机构,发生事故后由相对独立的保险评估机构在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下尽可能做出公正的结论,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约束保险双方的行为。
五是经营观念要创新。要善于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灵活运用到实践中去。
1、 交强险12.2万远远不够赔偿,在一线城市撞死一个人,死亡赔付过百万,最低级别伤残金也达10万。因此,三责险比车损险要重要的多。
2、 中国的车险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比如实行随车主义而不是随人主义。另外,在发生纠纷时,保险公司是缩在后面而不是冲在第一线去代投保人处理纠纷或者诉讼。
3、 保险公司对于车险保险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没有寿险合同那样做得到位,导致许多诉讼中投保人提出某个条款不适用,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4、 新车6年免检是个坑,许多车主不去车辆年检,保险公司经常以此理由拒赔,这一点应引起投保人应注意。
5、 人伤事故中的进口固定支架费用极为昂贵,而保险公司大多援引医保标准条款不愿意理赔,引发不少纠纷。因此,宁可发生车损,也要避免人伤。
6、 交通事故,即便是单车事故甚至三更半夜,第一时间而不是第二天早上再报保险公司及报警。否则可能被保险公司以逃离事故现场拒赔。
7、 人伤事故中,应及时固定证据和报警,避免碰瓷情形。即便是真实事故,也尽量不要私下调解,调解时通知保险公司,程序上尽到义务。如果私下调解,调解标准高于法定标准,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理赔导致发生诉讼。
8、 2016年许多地区进行的车险改革,将以车型(零整比差别大)而非车价为主要因素来决定保费。许多条款对投保人有利,减少了一些保险公司免赔事项。但保费估计会比原来的要高不少。
2.飞机升力与阻力产生因素
3.车险条款产生纠纷有哪些
4.车辆被盗保险理赔知识
5.车辆保险注意事项
6.车辆追尾保险理赔知识
7.保险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
8.企业财务风险产生影响因素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