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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材料研发基础材料发展篇一
需方: 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供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一、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货物单价见采购清单(见附件1)。合同总价可以按本合同的规定作出调整。
二、量标准/等级为: 。
三、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 %的预付款;
2、每批次货物运抵现场并经验收合格,支付当批次货物价款的 %;
4、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
5、保修期满,按合同规定付清余款。
如本合同提供上述3.1款所述预付款,在需方要求下,供方应事先提供经需方认可的等额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见附件4)。
四、交货地点: ,交货期限为: ,详见供货计划(附件2)。供方如预期不能按计划供货,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需方;需方如需要将供货计划延迟,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供方。
五、包装方式为: 。
六、供方银行账户信息: ;供方应保证其账户信息准确性,如付款时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书面通知需方,否则因账户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化导致付款迟延或付款不能的,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质量保证期为 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八、合同签订后,供方须按本合同、需方或需方委托的施工单位的指令及有关技术要求(附件3)进行材料的供货、安装或指导安装、调试、通过验收。
九、供方交付货物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质量证明文件;
2、进关手续文件(如有);
3、不少于 份的产品说明书;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
5、其他: 。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书面纪要、协议等文件;
3、合同通用条件;
4、中标通知书;
5、往来函件;
6、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
如上述文件之间约定不一致,按上述顺序作出解释。如依照上述文件顺序无法作出明确解释的,在不影响供货计划的前提下,供方同意由需方作出合理解释。
十一、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需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附件1:采购清单
采购清单
合计人民币金额(含税): 大写:
附件2:供货计划
供货计划
材料名称 数 量 供货日期 备注
附件3:技术要求
具体要求请根据具体采购的材料进行明确
附件4: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预付款银行保函
鉴于你方作为需方与 (以下简称供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根据采购合同中有关预付款条件规定,就贵方向供方支付的支付合同总价 %的预付款行为,我方将按需方通知,作为首要负法律责任者和保证人,同意出具此无条件且不可撤回的担保函。在供方未履行上述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从而导致贵方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索回已付给供方的预付款的情况下,当我们接到贵方提出的首次索偿要求时,我们保证向贵方支付金额不超过 (金额大写)的款额,无须贵方首先向承包人提出索偿要求。
此外,我们亦同意:需方与供方之间对合同条件、产品说明、技术规范和/或其他合同文件可能做出变更、增补或其他改动的任何情况下均不导致解除我们依据本保函所应承担的责任。为此,我们对可能发生的上述变更、增补或修改均不要求给予通知。
本保函自出具之日有效至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效力终止。
担保银行(或金融机构):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通用条件
第1条 定义
1.1 需方: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为采购货物的一方。
1.2 供方: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为供应货物的企业及其合法继承者。
1.3 工程:指将根据本合同采购得到的货物运用到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
1.4 总包人:由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选定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方在必要时,授权总包人参加对本合同货物采购管理。
1.5 分包人:由需方或需方委托的总包人选定的,需要使用本合同货物或与本合同货物的贮存、安装、使用等有关联的工程施工单位。
1.6 合同总价:指本合同签订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总金额。
第2条 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有约定的,按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与地方标准、规范执行。
供方的企业内部规范,经需方书面认可,可作为检测是否符合货物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标准的依据。
供需双方共同确认的样品作为生产、交货、验收的标准。
国家、行业与地方标准、规范、供方的内部规范以及样品之间如有差异,供需双方同意执行较高或较严标准,以该标准为本次合同货物的标准,且需方无须为此支付额外的费用。
第3条 价格说明
货物的单价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制造、运输(含运输保险)、保险、装卸(含装卸损耗)、样品、检测试验、指导安装、人员培训、安全责任、税收、企业经营管理费、利润、政府收费、报关报检费用、知识产权费用,市场价格涨跌等完成供货所需的全部费用。供需双方同意,不论影响单价的各项因素如何变动,除非另有约定,单价不再调整。
第4条 数量说明
4.1 结算数量
本合同采购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在需方确认供货完成后,按供方实际供货的数量进行结算。
所有可纳入结算的货物数量仅为交付给需方所书面确认的合格数量。任何在生产、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数量以及货物自然损耗数量不计入本合同结算数量。
4.2 数量增减
如货物是供方专门为需方生产的(该类货物称“订制货物”),供方应在事先予以明确书面告知,并经需方确认。订制货物之外的货物或未明确性质的货物,均为“非订制货物”。
对于订制货物,供方在货物生产/采购总量达到清单暂定数量的百分之八十时,应向需方详细了解需方的实际需求量,按经需方届时确认的数量继续或停止供货。
对于订制货物,需方有权在清单暂定数量基础上增减百分之二十的货物,而无需事先征得供方同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的数量供货。对于需方减少订制货物采购数量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需方无须给予任何补偿。
对于非订制货物,需方可在书面通知供方后,增减货物的采购数量,供方同意按需方的书面通知执行。对于需方减少非订制货物采购数量的,按合同单价与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对于需方增加非订制货物采购数量的,需方根据增加的数量,参考合同协议书规定的货期与供方商定一个合理的供货延长期,按合同单价与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
4.3 计量单位
以个或套为单位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个”或“套”对应;数量按自然个数或套数计算;每一个或套单位货物应包括其自然所需的或其使用功能所必需的配件及备用零件。
以平方米、延长米所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平方米”、“米”对应;数量按货物实际净尺寸而不按其标称尺寸计算。
以公斤为单位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公斤”对应;数量按其物理形状及重量特性计算其理论重量。如需通过称量确定其重量,由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第5条 供货计划
5.1 供货计划
供货计划由供需双方在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约定,供方应按供货计划组织生产、采办、供货。合同履行中有关供货的计划、通知、变更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2 分批供货
在供货计划内或双方对供货计划协商变更的范围内,需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供方分批供货。分批次数和每一批次供货数量由需方提前书面通知决定。每一批次的供货数量与时间应根据合同协议书规定的货期和供货计划合理确定。
5.3 供货计划延迟
供方如预期不能按计划供货,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书面通知需方,同时提交新的供货计划。需方如认为新的供货计划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有权终止合同或要求供方提交另一份新的供货计划。终止合同或按新的计划供货不免除供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需方如需要将供货计划延迟,应按协议约定书面通知供方。需方决定供货计划延迟,如涉及供方仓储、资金占用、原材料价格上涨等额外支出,除非另有约定,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4 供货计划提前
需方如要求供货计划提前执行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供方。如果因此使供方额外费用的,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5.5 需方检查
经供方同意,需方可于任何时间视察供方的生产车间、仓储地点。如供方为货物经销商,则负责与制造商联络,安排需方视察、参观。供方不得以涉及专利等理由拒绝需方视察,但可以不接受需方视察专利工序、工艺的要求。
第6条 包装、运输与保险
6.1 包装
货物的包装应由供方书面说明,包括包装材料、箱体尺寸、单件内的货物数量、重量、所需要的搬运方式(人工、机械起重)等细节。
包装材料的安全、环保标准应与货物本身所需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安全、环保标准一致。
包装要求见合同协议书约定。如双方未约定包装方式和标准的,则按同类企业常规包装标准执行,如国家或行业有相关标准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
6.2 运输
供方应为交付给需方之前的货物购买保险。
第7条 卸运、检测与验收
7.1 货物卸运
供方须按供货计划(包括按本合同约定变更后的供货计划)供应货物。对于供方提前送达的货物需方有权拒绝接收,或放置堆放场地但不办理接收手续。对于供方逾期送达的货物需方可以选择拒收、接收,但需方的接收不免除供方的逾期供货责任。
货物到达48小时前,供方应书面通知需方或需方委托的接收单位准备接收。
除非另有约定,供方的供货责任包含将货物卸车,搬运到需方指定地点,并按需方要求和根据货物特点堆放整齐。
供方应对需方仓储条件提供意见,指导需方堆放货物,以免货物储存期间受损,如果供方不履行此告知义务导致货物损毁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2 货物检测
货物检测的内容与方式按供货清单中约定的项目、内容执行或由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如无约定,货物的检测内容与方式由需方按货物的性质、合同约定的基本参数及相关法规、规范予以决定。
检测机构由需方指定或认可。检测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检测适用的标准、规范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除非另有约定,检测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如需方认为须重新检测的,则启动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结果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标准,重新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同时不免除供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重新检测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标准,重新检测费用由需方承担,因重新检测工作耽误的货期作相应顺延。
7.3 货物验收
货物装运前需要需方查验的,应提前3日通知需方到装运地点查验。需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或合理的期限内到装运地点查验。如果需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查验的,视为装运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货物到达时,需方或者(以及)需方委托的验收单位应会同供方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数量并检查货物质量。若货物与约定数目不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收回或补齐,供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供方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
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的货物,如需方或其委托的验收单位拒绝接收的,应及时通知供方,供方须于收到需方拒收通知之后将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的货物立即运离工地。如未按时运离工地,该类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需方可委托总包人或分包人代为验收,需方的委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向供方出具委托授权书,该授权书应当写明具体的授权事项。
货物验收的标准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供方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品质证明、生产合格证、技术资料以及需方认为必须的与货物有关的其他文件)及提供必要的手段协助需方验收货物。
需方或其委托的验收单位对货物的验收,不代表需方对供方所提供货物质量的最终认可。供方仍须按本合同约定及货物质量本身的要求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7.4 货物更换
对于已交货物,如需方发现其质量、规格、颜色、功能等与验收标准不符的,供方仍有义务在需方指定时间内免费更换,且不应因此造成需方使用时间上的延误。如因此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8. 货款支付
8.1如无特别约定,本合同按货物批次付款,具体方式按供需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的约定。
第8条 货款申请
每批货物交付后,由供方向需方提出付款资料和书面的付款申请。付款资料应详细说明交付货物的日期、品种、规格、数量、价款及需方或其受委托人的验收证明文件等。需方收到供方合格的付款资料及付款申请且经审批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将本批货物应付款项支付给供方。
8.3 正式发票
在每次付款日期前,供方应当向需方提供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需方有权不支付相应的款项或将相应款项的支付日期顺延。
8.4 合理扣除
需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包括质量保证金)扣除(抵销)供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给需方的任何款项。
第9条 使用说明、培训
9.1 使用说明
供方应于货物交付后安装前向需方免费提供货物使用说明书,详细阐述安装、使用需注意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安装、使用时的特别工艺要求。
产品说明,包括原材料产地说明、检测说明、包装、使用功能说明等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9.2 培训
如需方要求,供方应免费为需方及其指定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第10条 所有权、安全与环保
10.1 供方对货物的所有权
供方对所供货物须拥有所有权或合法的处分权。
货物交付给需方后,其所有权归需方所有。在货物交付之前发生的损坏、灭失等风险,由供方自行承担。
交付后的货物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保管,供方予以配合。
供方向需方保证不会有第三方(包括政府/司法机关)对供方交付的货物主张任何权利。在货物交付后,如有第三方声明供方对货物的所有权存有任何瑕疵导致需方不能按期使用货物,或货物所有权遭受任何其他不利后果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供方承担。
10.2 安全责任
供方须保证其所供货物的安全性,保证需方、总包人、分包人及货物的最终使用人在贮存、安装及使用货物过程中不因货物本身发生人身与财产安全。
如需方有合理证据表明货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而供方交付货物时又未明确说明的,需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供方承担质量及货期方面的违约责任。
10.3 环保要求
货物及用于生产货物的各种材料,其放射性、有毒性、气味释放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且应满足需方对相关指标的控制要求。
工程验收时,货物的环保指标必须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工程交付使用后至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前,亦必须通过使用者个人和使用机构的检测。如上述检测结果不符合环保标准,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责任包括且不限于货物更换、重新施工、修复受影响部位或系统,以及对使用者健康的损害等。
第11条 质量保证期
11.1 质量保证期
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由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未约定的,按照货物本身的质量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及同类企业的一般性或公认的规定执行。
11.2 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日
如无特别约定,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1.3 质量保证期的服务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货物发生质量问题或使用故障,供方应在接到需方或其指定机构的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质量问题或排除故障。
供方未按需方要求履行保修义务、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经过三次维修仍未能修好的,需方有权可自行采购同等货物替代或委托第三人维修,所需费用由甲方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取。质量保证金不够的,供方有义务补足。
因供方货物质量缺陷导致需方修复受影响部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应由供方承担。
第12条 合同转让
12.1 合同转让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转让。
如供方为经销商,供方不能组织未得到需方认可的制造商进行加工、生产本合同货物。
第13条 合同违约
13.1 付款延误
需方无正当理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的,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按该批应付未付货款额每天千分之 计算违约金。但此种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供方仍有义务按供货计划执行下一批次的供货。
13.2 货期延误
因供方原因造成货期延误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如货期延误严重(指任一批货物货期延误超过10天,或累计总货期延误超过20天),视为供方严重违约,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验收货物时,如需方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数量超过该批货物百分之五,并要求供方更换相应货物的,供方更换货物时间超过2天,则超过的天数视为该批货物货期延误的时间,需方有权按上述规定追究供方货期延误责任。如供方更换货物的时间持续超过15天,则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3 质量缺陷
供方所供货物的质量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标准,需方有权拒绝接收或接收后可要求供方退货,由此造成的供方运输、保险、商业机会等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如造成货期延误的,需方可按货期延误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责任,同时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供方所供货物的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需方可以与供方约定折价接收,但供方必须明示该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的标准之间的差距及货物的潜在缺陷,否则由此造成需方或货物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双方在货物折价上无法取得一致意见,视为供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货物,需方有权拒绝接收,并追究供方质量责任或货期延误责任,同时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因供方所供货物的质量、安全、环保等问题,导致需方或货物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供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同时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4 所有权缺陷
如有第三方声明供方对货物的所有权存有瑕疵,导致需方卷入诉讼的,则需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审理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及需方由此发生的全部支出,均由供方承担,同时供方应向需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如导致需方不能按期使用货物的,则需方将按货期延误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责任;如导致需方货物所有权被剥夺的,则供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需方因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14条 合同解除
14.1 解除情形
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义务、承诺与保证的,另一方可要求其限期纠正。如果该方拒不纠正,逾期纠正或纠正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则另一方可解除本合同。
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依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约定进行处理。如经争议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判定或认定,解约方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而擅自单方解除合同的,擅自解约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擅自解除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14.2 解除处理
因供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需方解除合同的,供方应返还需方预付款和经需方确认的超付货款(均加算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同时承担本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并赔偿需方因供方违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合同解除后,在供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之后,需方对合同解除前已供货物的价款进行结算审核。在结算完成后15天内,向供方支付经结算的已供合格货物的货款。该款项是在扣除供方应支付给需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和需方垫付的费用等之后,需方确认的剩余价款。
因需方违反约定而供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需方承担本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
第15条 其他
15.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发生六级以上地震、台风、战争、动乱、非发包人/供方原因造成的爆炸、非发包人/供方原因造成的火灾,国家调整与本工程有关的重大政策等事件。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按时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三天内书面告知对方,同时须附有政府机关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
发生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双方应重新商定合同履行事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恢复履行合同,如未能尽全力或怠于继续履行合同,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对方的经济损失。
15.2 知识产权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工业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索赔。若需方受到此类起诉或索赔,则全部责任由供方承担。
15.3 反商业贿赂
供需双方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供方承诺,本合同价格是以在本合同签署时行业内公认信息机构所认可或公布的价格为参考价格。供方已了解需方有关廉洁管理制度,保证不得以商业贿赂(合同价格高于行业内一般参考价格20%以上的,可视为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来影响需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需方除有权追回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供方承诺支付合同总价30%作为赔偿金,同时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5.4 特别约定
任何一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完全注意到本合同中的任一义务以及违反本合同任一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存在任何歧义,并自愿签署本合同。
第16条 争议解决
16.1 解决方式
供需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应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2 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
发生争议后,除非双方协议停止供货或者需方书面要求停止供货,否则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供货与采购的连续。
第17条 合同效力
17.1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7.2 合同终止后义务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基础材料研发基础材料发展篇二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本论文第一部分为前言,论述了研究背景、研究问题、研究方法、贡献与创新及其论文中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及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为概念论述,对国际工程项目以及管理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对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简单的说明。
第三部分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体系流程和组织体制的构建。首先对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体系的分类进行了说明,然后分别从组织架构体系以及改进管理体系流程等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应当建立战略决策层、成立财务管控层、规范实施作业层;而管理体系流程方面应当概念、规划、实施以及收尾等四个分阶段梳理流程。
第四部分为我国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新模式,认为我国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着政府对于项目管理扶持较弱、相关工程总承包法律法规不健全、项目管理学术活动沉闷、项目管理市场认可度较低、思想观念上不重视项目管理活动、项目组织管理各自为政、项目管理体系不完备、项目管理机构不专业、项目管理人员不专业、项目管理技术非常落后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种新型模式,对于这种模式的实施进行了分析。
第五部分为国际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与防范,首先对国际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特点进行了简单的说明,然后对国际工程项目的风险因素进行了归类,最后分别从风险识别、风险应对的方法、风险应对计划编写、风险控制与监督等角度提出优化措施。
第六部分为jxjg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以jxjg国际工程项目作为案例,对其项目现状进行了介绍,然后构建了工程项目管理体系与改进措施,对其组织架构、项目质量把控、项目安全、项目执行进度、合同争议等进行了完善,最后对jxjg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部分为结论。对于论文以上章节所做的研究进行了整理与总结,得出结论,提供一定的建议。同时说明本论文的缺陷及尚未解决的问题,提出论文的后继研究方向。
基础材料研发基础材料发展篇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现丹桂华庭保温工程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航冠”牌无机胶粉、玻化微珠及抗裂砂浆。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以实际结算数量为准。
2、计量方法:按实际,由甲方验收,并确认。
3.产品交货数量按实收数量为准。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按照技术规定要求。包装物不回收。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2.交货方法:由买受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前六天向乙方提供所需材料数量,乙方按约定交货地点和时间送达。材料卸货由乙方负责。甲方确认送货数量无误,需在送货单上签收,或出具专门的收货凭证。
3.运输方式:汽运。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诸暨市西二环路望泄村丹桂华庭施工现场。
第五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无机保温砂浆650元/m3、及抗裂砂浆950元/吨(含税价),乙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2.产品货款的结算:供货完成后付至工程款80%,剩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
第六条
验收方法
1、材料验收以材料复检达到产品技术标准。
2、验收发生纠纷以签约地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第七条、乙方服务条款
1、施工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保证工程质量。
2.工程完工后乙方负责提供产品的相关材料协助甲方检测,以达到要求。
第八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质量原因不得中途退货。
第十条、不可抗力
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通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3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签约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代表:
日期:年月日
代表:
日期:年月日
基础材料研发基础材料发展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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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行(列)中输入表示年份的一组数据,如“一九四九、一九五0、一九五一、一九五二、……、二00一”,可按照上述介绍的连续数字组成的等差数列的输入方法进行输入。如果这类数据的组成符合上述介绍的等差或等比数列的要求,则也可按相应的方法进行快速输入。
输入诸如“星期一、星期二、……星期日”、“一月、二月、三月、……十二月”、“第一、第二、第三、……”等等的序列,同样可按上述等差等比数列相应的方法进行快速输入。
特别地,如果需要在电子表格中输入以“0”开头的有序编号,如一个单位的职员编号为“021001、021002、021003、……021188”。需要在某行(列)中输入这样的有序列,首先选取此行(列)(单击行或列的行号或列号即可),然后单击“格式\单元格”菜单,在弹出的“单元格格式”对话框的“格式”选项中,选取“文本”(因为电子表格中,要输入上述的编号,如果不对单元格格式定义,系统会自动识别为数字),再单击“确定”按钮返回,这样就可以按输入等差数列或等比数列的方法在此行(列)中输入形如上面的职员编号了。
所谓等比数列是指在一组数据中,后一项与前一项之比总等于一个常数(此常数称为“公比”)。要在某行(列)中输入这样的一组数据,首先在此行(列)的前三个单元格中分别输入此数列的前三项数字,然后选取为一个区域,再把此区域在行(列)中拖动即可。如需要输入数列“3、6、12、24、48、96、192”(即首项为3,公比为2的等比数列),首先在某行(列)的前三个单元格中分别输入“3”、“6”、“9”,然后把这三个单元格选取为一个区域,再在行(列)中拖动就可以了。特别是当公比为1时的数列,实际上就是上面介绍过的常数列了。
快速录入序列数据
录入由连续数字组成的'等差数列:所有的自然数组成的集合,实际上就是一个由连续数字组成的一个等差数列,在电子表格中,能很快速地输入其中的一部分连续数据。如需要在某行(列)中输入“200101至200158”这一组数字,操作方法是:首先在此行的第一个单元格中输入第一个数字“200101”,然后把鼠标单击其它任意单元格后,再选取此单元格(即单击些后,单元格的四周出现黑框,后文把此类操作称为选取单元格)。再把鼠标指向此单元格的右下角,待鼠标变为黑十字光标时,按住鼠标左键,在行(列)中拖动,拖动过的单元就依次填充上要求的所有数字了(后文称此类操作为“拖动”)。
录入由不连续的数字组成的等差数列:由不连续的数字组成的等差数列,是指在一组数字中,后一个数字与前一个数字之差都等于同一个常数(此常数称为公差),如数列“4、7、10、13、……”就是首项为4,公差为3的一个等差数列,如需要在某行(列)中录入此数列的前10项,操作方法是:首先在此行(列)的第一和第二个单元格中分别输入数列的前两项,然后选取这两个单元区域(可通过连续拖动或选取区域左上角第一个单元格后,按住shift键,再用鼠标单击区域右下角的单元格,这种方法适合于选取一个大的矩形区域),再在行(列)中拖动,就可以在行(列)中依次填充需要的等差数列的数据了。
实际上,由连续数字组成的等差数列的公差是1,由不连续数字组成的数列的公差大于1,输入公差是1的等差数列和公差大于1的等差数列,区别主要在于:前者输入第一项拖动,后者则需输入前两项后再一起拖动。特别地如果需要在某行(列)中输入一个常数列(即公差为0),操作方法与输入公差大于1的等差数列的方法相同,如需要输入数列“36、36、36、36、36、……”,首先在行(列)的第一、第二个单元格中都输入“36”,然后选取为一个区域,再拖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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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材料研发基础材料发展篇五
供方: (乙方) 李美凤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采购的材料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1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第三条 交货规定
1.交货地点:
2.交货日期:第四条 产品的价格
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第五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 话: 电 话: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础材料研发基础材料发展篇六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及交付时间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提交货时间及数量。合计人民币金额 元。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5、现场卸货由 负责。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双方商定为 元。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2、产品货款的结算: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