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建筑新资质意见稿篇一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十六)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七)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十九)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三、资质证书
(二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a3);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a4)。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5。
(二十一)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二十二)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十三)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二十四)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二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二十六)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二十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十八)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二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三十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三十三)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4-3。
(三十四)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三十五)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十六)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4-2。
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
(三十七)企业资产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
(三十八)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7.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10.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2.《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3.《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14.《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5.《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6.《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
17.《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18.《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三十九)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十)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
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7.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9.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0.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1.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2.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3.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5.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16.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1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过渡期
(四十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四十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四十三)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四十四)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四十五)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四十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动态监管;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动态监管。
七、其他
(四十七)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冶炼”改为“冶金”。
(四十八)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仍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九)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8日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1-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1.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4-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名单
4-3.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5.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
建筑新资质意见稿篇二
1.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施工综合资质或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综合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取得施工综合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将专业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
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建筑新资质意见稿篇三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500 万元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洞长≥500 米的隧道 4 座;
(2)累计完成隧道长度 10 公里以上。
具有隧道掘进设备 2 台。
建筑新资质意见稿篇四
一、“村改居”工作缺乏全市统一的专门领导机构指导开展各项工作。
当前我市“村改居”工作主要由各区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市没有一个统一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于其他的政务较多,各区在这个方面的工作实际上也都下放到镇(街道)具体实施运作,在指导上明显的力度不够。参与这项工作的一些市相关职能部门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还没有完成“村改居”的岛外村庄上,而对已经完成改制的社区基本没有再进行统一的指导和工作安排。“村改居”后各社区怎样适应新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我们一些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这块工作的指导太少了,好象换完牌子就算是完成改制工作,接下来具体的工作指导就不是他们的事了。此外,市委、市政府对“村改居”的宣传力度方面也不够,没能及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村改居”的宣传,村民思想观念转变不过来,几千年积累的小农意识使他们对市委、市政府的许多工作不理解,对方针、政策的了解也往往比较片面,这使“村改居”工作的开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阻力。
二、“村改居”工作完成后管理体制运行不顺畅。
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我市完成“村改居”工作的新建社区,缺乏实质性举措,运行机制基本还按原来的村“两委”体制。大多数改制后的社区认为,“村改居”对他们来说,跟原来没有什么大的分别,不同的只是挂着的牌子从“村委会”换成了“居委会”,而运作方式仍然照旧,平时的工作安排、落实,重大事情的决策等,还都依照原来的办法通过“两委”讨论进行。新社区职责不清,功能模糊,社区服务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混乱,“社区”不象“社区”,“村庄”不象“村庄”,“经济组织”不象“经济组织”。此外各社区之间明显保留原来的各自为政,与我们在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社会资源共享等方面的需要不协调,对社区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许多新社区居民认为,“村改居”总的来说没有让他们享受到改制工作应该带来的条件改善,倒是现在冠以居委会的名称之后,增加了不少工作,使他们的负担加重。
三、集体资产改制工作是当前“村改居”工作面临的最大障碍。
由于涉及到原村民的实际利益和今后的收益分配及发展等重大问题,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又没有出台统一的集体土地和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目前全市的“村改居”工作在这个最重要的环节都“卡壳”了。市政府于年初下发了厦府〔20xx〕5号批转市体改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村改居”中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然而该文件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许多村民认为它只有一个框架性的宏观意见,可操作性不强。此外,村集体资产如何进行体制改革这一重要工作,市委、市政府也没有指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落实,而是只有一个总的指导思想,逐级向下安排,且提供的几种改制方式都不太符合农村实际,村民觉得难以按这些模式开展。街道和社区的具体工作人员面对复杂的矛盾就更难以拿出改制的具体方案,一方面受专业技术知识的限制,另一方面因为各村情况相差太远,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基本上是“一村一政”,对户籍迁移、生老病死、计生优惠政策、“出嫁女”权限界定等等关键问题意见难以统一,使集体资产量化遇到极大的麻烦,股东资格界定难以进行,而股东界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又可能影响稳定大局,因此都觉得非常棘手。此外,就算集体资产量化问题解决了,这些资产又该怎么处理?如果全部以钱物的方式分配了,无异于“杀鸡取卵”,村民以后的生活出路怎么办?如果成立一个经营性经济组织,村民们又对谁来经营管理这个经济组织才能放心?而且,要是以企业的形式存在,所得税等税费支出是“村改居”之前所没有的,因为按文件规定,村委会的经济组织可以免征所得税,现在如果要从集体资产中增加这块支出,村民们一时也难以接受。种种复杂情况使得集体资产改制工作成为“村改居”改革到位遇到的真正“瓶颈”,根本无法按照文件要求在20xx年底完成。
四、“村改居”让原“村民”就业更加困难。
随着“村改居”工作的逐步推进,岛内的工厂逐步外移,“禁猪令”、“禁渔令”等各项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而颁布的政策法规使原来的“村民”就业更加困难,养殖不允许,耕田没有地,现在身份的置换又使他们到工厂打工也变得更加困难——因为所在地的企业在招工的时候都会认真看看,应聘人员是不是“村改居”的居民,如果是则委婉拒绝,因为“村改居”后,居民的身份已经不再是“农民工”的身份了,如果录用他们,就得按城镇居民的身份来对待,那么企业为他们付出的保险等福利费用将会是“农民工”的三倍以上,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来考虑,企业当然会毫不犹豫的说“不”!市委、市政府于20xx年4月曾经联合下发厦委〔20xx〕22号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就业提供了相当多的政策倾斜,然而“村改居”后这些“村民”已变成了“居民”,就不能再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此外,失地“居民”的就业依然是需要解决的大问题,在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之后,生计成了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一直以耕地为基础生存方式的他们一时难以适应转化成了“居民”身份的生存方式,没有文化,没有技术,他们缺乏在城市竞争就业和生存的基本技能,如果仅仅靠“低保”维持生存,那么他们将不可避免的沦为新的“城市贫民”,给我们的城市增加沉重的负担。
五、“村改居”社会保障工作配套措施不完善。
如果说“村改居”对农民能有吸引力的话,最大的诱惑应该在于他们转变成居民身份后,能享受到城市居民所有的社会保障。事实上,对已完成“村改居”的社区来说,这个方面的工作远远不足。在“村改居”之前,我市农村推行的是由民政局牵头,各区、街具体实施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在执行当中政策多变,比如原来按投保条款的约定,符合条件的村民每月每投20元的保险费,60岁后就可领到90多元的养老金,可随着利率的调整,保险条款又几次调整,后来变成了交20元只能领40几元的养老金,收益越来越低,使许多农民怨声载道,对参加这个保险不感兴趣,希望能通过这次“村改居”在养老问题上真正有个依靠和保障。然而,“村改居”工作在社会保障上却没有带来什么改变,直到今年9月,我市出台了厦府〔20xx〕198号文《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可在实际执行当中却还矛盾重重:一是第一第二档的距离拉的太大,如果按第一档一次性缴费19008元,则到时只能领到205元每月,达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不能随利率上升而增加,如果按第二档一次性缴费37660元,则相当多的人员无力承担这笔费用;二是早期征地农民的补偿款标准极低(最低的甚至不到现在补偿标准的1/40),且仅有的一点钱已投入其它用途,现在根本没有能力支付巨额的一次性缴费;三是地少人多,补偿款有限,而缴费标准又偏高,对许多收入偏低的已征地农民来说难以承担,而新征地人员则认为缴交额占据了大部分的补偿款,难以接受;四是未征地人员或未达到规定年龄的失地人员无法参加保险,只有等到征地或年龄到了的时候才能参加,有些居民认为不公平,同样是一个“村改居”居民,他们的社保为什么不能同步进行。
六、改制后政府应承担的职责依然落在社区身上。
按照城市管理办法,“村改居”后市政基础设施,如道路、路灯、环境、卫生、绿化、水电等应纳入市政管理统一范畴,经费应由政府参与解决,然而目前的状况是,改制的社区从基础设施建设到管理经费支出几乎还是由社区自行承担。社区必须按原来的要求强制成立巡逻队来保障综治工作,经费每年需要数万元支出,有些大的社区这块费用甚至达到四十万;社区内的道路建设和自来水基础网管建设等,有的地方改制后依然投入十几万甚至数百万的费用;辖区内的卫生管理,以蔡塘社区为例,每年投入达八十万元;很多新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村财进行补贴,有些岛外的社区,甚至工作人员的全部工资福利都由村财自己承担。如果说政府因为这些新建社区处在过渡期,尚有遗留的集体资产,那么他们仅有的那些共有资产要拿来支付到什么时候?过渡期完了是不是这些费用都由政府承担?这些村民们关心的问题,政府应该给一个规划,该承担起的责任就应该承担起来。否则现在许多居民产生不满情绪,认为“村改居”本来是政府提出的要求,本意是为了改善和发展农村,可现在生活条件没有明显改善,反倒是要农民自己掏钱来搞“村改居”,负担可能比原来还重,“与其这样,倒不如不改”。
七、“村改居”后社区干部待遇无法按文件落实。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局五部门于20xx年3月联合下发厦民〔20xx〕31号《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的意见(暂行)》文件,明确规定社区工作者在任职期内执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800元/月,岗位工资为:书记、主任600元/月;副书记、副主任400元月;委员300元/月。从文件上看,社区书记或主任的待遇,如果不计算奖金,应该是领取统一的1400元/月的标准。然而快两年了,这个文件到现在也没有执行。目前我市各区的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是不统一的,以社区书记、主任为例,思明区部分街道改革后有一定的提升,有些达到1600元/月;湖里区是按1100元/月的标准,岛外的有些社区才按900元/月的标准。就算在同一个区,不同的街道下属的社区,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如思明区有的是1600元/月,有的1450元/月,有的才1050元/月。“村改居”的社区,有的街道允许村财进行补贴,有些则不允许村财进行补贴。这些现象使一些社区的工作人员积极性受到打击,他们认为既然同样是社区,工作辛苦程度也都差不多,待遇应该是相对等的。
一、 市委、市政府应高度重视“村改居”工作,切实加大履行领导、监督和指导职能的力度。
当前我市的“村改居”工作正处在起步阶段,遇到的问题还非常多,市委、市政府应及时肩负起领导的职责,带领各区稳步推进“村改居”工作的进程。一方面要进一步做好还未改制的其他农村的改制准备工作,另一方面更要重视已经完成“村改居”改制社区的后继指导工作。建议:(一)成立由市领导负责的专门领导机构,从体改办、民政、农业、劳动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有效运作起来,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的“村改居”各项工作,确保领导组织体系完整到位。(二)领导人员深入基层调研,总结一年来“村改居”试点工作的经验,出台全市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村改居”方案,各区在此方案下细化实施,避免各区、街各自为政,引起群众相互比较产生不满情绪,影响稳定。(三)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从观念上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特别是承担“村改居”工作任务的党政工作人员,要自觉形成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识,树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四)开展“村改居”社区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教育。针对新社区与原来村建制的不同,应把对改制后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统一安排和部署,并这项工作作为政府相关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的细化指标,确保“村改居”后社区工作者能按新社区工作的要求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五)加大“村改居”工作的宣传力度。多对村民宣传正面的工作,让他们较全面了解到“村改居”将给自己带来的种种益处;媒体在宣传的时候也应当注意,农民们能得到实惠的方面多报些,而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报道则尽可能少一些。
二、 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村改居”工作,探索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改革新思路。
从目前的改革情况来看,改制工作大部分的问题没有解决,各新建立的社区只是将“牌子”换了换,实际的运作机制还停留在原来行政村的建制模式,彻底打破这种旧机制,及时处理“村改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迫在眉睫。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力气推进改革力度:(一)建立适应新社区需要的“两委”工作机制,抓紧时间将“两委”的职能明确化。经济职能应单独剥离开来,通过集体资产改制解决经济管理的职能问题,社区“两委”的职责应该是管理社区、服务居民,而不应该再承担经济的管理运行等职责,目前的这种状况实际上与“政企不分”是如出一辙,如果再不加紧改制,将出现的结果是经济也管不好、社区服务也做不好,整个新社区成了“四不象”的尴尬局面。(二)尽快解决基层组织名称变更及相关手续衔接等工作。村“两委”撤消后,应尽快出台文件规定原村级组织的名称如何进行变更,特别是原集体资产的名称变更,如产权证等,应明确规定除工本费外,各权证办理部门不得再收取交易税费等任何费用,让更名工作顺利进行;此外各部门对基层各组织更名后的衔接工作也要做好,避免出现“村委会”已经不存在了,可还有些部门只认“村委会”公章的现象。(三)加强“旧村”改造,推进城市化进程。要使“村改居”工作真正到位,必须使农村城镇化、农民非农化,政府应在规划上优先考虑这些“村改居”的地块,加大“旧村”改造的力度,通过征地等方式使客观依然存在的“农村”自然消亡,逐步过渡到城镇。应落实政府文件精神,对征地预留10%和15%的村发展规划土地应直接在每个村明确地独立规划出来;对确实已征完,没有土地的村,可采取异地补偿的方式,通过地块价格差异测算出补偿地应补给的面积,将所有无地的村这10%集中在其它地区,统一规划,规模发展。(四)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或临时机构应肩负起使命,及时处理“村改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比如当前因“村改居”工作的开展,农村的房屋批建工作已暂停,可是不少“村民”居住的房子是危房,现在想翻修或新建却没有办法,遇到台风天气的时候很可能会发生事故,给我市带来安全隐患;又如“旧村”改造中征地拆迁工作存在许多矛盾,村民上访现象屡禁不止;还有许多村民对政府的政策法规有误解,在执行中有抵触情绪;等等。象这类问题,应有一个相应的政策和机构来协调处理。(五)对我市尚未进行“村改居”的地区,如翔安等地,如果要进一步开展这项工作,建议先进行集体资产改制,待经济体制改革已经顺利完成,经济基础实现平稳过渡之后,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一步到位地撤消行政村,挂牌设立社区,以避免出现挂牌后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再遇到村民的各种利益方面的矛盾难以协调。(六)如政府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借鉴深圳等地的先进经验,对“村改居”的土地实行一次性征用。这样可以彻底改变土地性质,立刻实现了从征用向征收过渡的阶段,将土地收归国有,加大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也能更有效的遏止违章建设。
三、 集中力量解决农村集体资产改制问题。
集体资产改制是当前“村改居”工作的“瓶颈”,如何正确开展这项工作关系到稳定、改革发展和“村民”利益等问题,可以说是“村改居”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应该坚持“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有利社区建设管理、保障群众基本权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产权清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的新型社区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建议集中力量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该问题:(一)抓紧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应以每个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帐面价值为基础,以产权归属为主要内容。必须按有关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界定权属,明确产权关系。这项工作我市各“村改居”社区已经逐步开展,但基本上以各村为主独立进行,由于各村财务管理较不规范,统计口径也有差异,各村的清产核资工作资料可能存在不精确的问题。建议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和清产核资,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这项工作,确保集体资产的存量记录真实可靠。(二)妥善处理好资产量化问题。关键是界定资产所有人股东资格问题。由于存在“生老病死”、“出嫁女”、“户籍迁入迁出”等各种情况,这个问题最为复杂,也是“村民”最为关注和争议的问题,各村“村规民约”不一样,有时还与现行的法律相冲突。建议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台统一的规定,以某一时点为界限(比如实行“村改居”的时间)来界定所有人资格,在这一时点上村委会户口本的花名单在册的村民为资产所有人,享有股东资格。建议:原户籍属本地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等应具有股东资格;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已实施土地承包权固化的应享有股东资格;“出嫁女”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农村子女应享有股东资格;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规定可享有份额的,应予认定。资格认定后,必须张榜公布,经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对股东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居民代表会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讨论决定。(三)建立村民保障储备金。从岛内的21个行政村的具体情况来看,当前我市实行“村改居”的村集体,资产构成都较为简单,基本上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两部分构成。由于村民对资金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存在较大的疑虑,加上市场风险防范确实十分困难,而他们最关心的又是今后生活保障,多数村民希望在集体资产改制上多考虑能向保障方面倾斜,建议将集体资产中的流动资金(即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剥离出来,建立村民保障储备金,由新成立的社区居委会代管,专款用于支付村民“土地换社保”或教育、医保等个人保障性费用支出,每个村民可以享受的储备金总额根据量化的资格测算后确定,专款专用,不得领取现金。(四)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扣除流动资金后,剩余的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店面、办公楼等设施)总额就可作为总股本金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村改居”后原集体经济的载体。总股本金可以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与个人股的比例要根据实际收入水平确定,集体股的比例以现行村(社区)的正常经费开支(包括治安、行政、教育和卫生等开支)、公共设施建设开支和社会保障开支等三方面的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来推算确定,经营收益主要用于上述支出。在税收上政府出台具体的文件规定,予以该经济组织适当的税费优惠政策,如5年内免税、8年内减半等,扶持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五)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完善的管理组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对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职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市场化运作的要求逐步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在经营中不断成熟和发展壮大起来,在政府给予的优惠期限结束后平稳过渡到完全公司化运作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发挥企业的市场个体作用,促进城镇经济的发展。(六)正确处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与公司制的关系。由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目前仍承担一些应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没有真正实行公司化运作、原村民尚未完全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待遇前,可采用“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名称的法人架构,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市政府进行组织登记和制发股权证,待条件成熟后,再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运作。
四、政府应承担起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
“村改居”后,新建社区的居民跟其他城市居民是一样的身份,理应享受到市政公共设施给他们带来的各种便利。因此,摘掉“村委会”的牌子之后,市政府各级部门对原来由村负责的市政建设、治安管理、消防等社会事务,应按照城市管理办法,强化管理措施,增加投入,逐步达到中心城区的管理要求。建议:(一)制定政府对“村改居”财政投入的长期规划。各级财政部门将“村改居”工作需要投入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在“村改居”完成改制后,应逐步加大投入的力度,最终达到“财政主体,村财补充”的目标。应制定财政投入计划,确定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财政投入和村财支出的比例和运行中将采取的比例变化,及如何过渡的总体时间表。考虑到市财政能力有限,而“村改居”的社区又还有一部分公共集体资产,建议这一块工作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集体、运营行业部门各投入一部分的模式来进行,比如水改、电改,可由财政、集体、水务集团或电业局各承担一定比例的投入,道路建设则由市政投入一部分,这样从政策上明确各方职责,从根本上解决基础设施改造难的问题。(二)社区日常管理经费,可借鉴当前我市某些成功的“村改居”社区经验,推行物业化管理。政府可出台“村改居”社区管理规定,允许“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按规定的标准向居民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不论常住人口还是暂住人口,根据居住面积进行收费,以“收”抵“支”,减轻财政在这方面的长期负担。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社区的各项公共管理支出,不得挪为他用,更不得支付给社区工作人员。(三)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有一个全市统一的标准,参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落实,经费应全部由财政负担。特别对于“村改居”的社区,除财政支付的经费外,村财是否可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补偿,政府应明确规定。
五、 进一步完善“村改居”的社会保障工作。
(一)建立统一的“村改居”医疗保险制度。前一阶段我市农村地区推行的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体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村改居”后原来的行政村已无法按这一模式进行,“村委会”过渡到“居委会”后需要与之适应的新模式。目前各区也已经出台了关于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具体措施,但采取的方式不太相同,各自为政,且从内容来看,保险金额限额低,品种较为单一。以思明区为例,新居民能选择的档次只有一个,即每人每年100元,个人承担25元,每年能报销的医疗费限额1万元,抗大病保险报销每年限额5万元。这些限制使居民更多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建议出台全市统一的“村改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由某一家符合资格的专业保险公司承接全市的“村改居”医疗保险业务;选择的保险业务品种可以多样化,体现多缴费多收益的原则。
(二)完善“村改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针对《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运行存在早期征地村民得到的补偿少,一次性起征费用起点高、未征地人员无法参加保险等问题,建议结合集体资产改制工作出台我市“村改居”社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对参保人员进行身份划分。对社区居民按早期征地人员、新征地人员和未征地人员进行划分,不同身份人员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缴费方式。2、测算颁布不同时期被征地人员应缴交的不同标准。早期征地人员的缴费方式按其征地时间,根据统计局提供的资料计算出当时的平均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出与现在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比例,再考虑物价上涨等其他综合因素,由专业人员测算出应缴交的一次性保费占现行《暂行办法》的比例,从而颁布统一的《早期被征地人员缴费标准时间对应表》,不同时间被征地的人员缴交不同的比例,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贴(可借鉴国有企业改制中企业补贴不足部分,财政予以补贴的具体做法),合理解决早期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3、缴费方式应多样化。新征地人员的缴费方式可根据参保人员的需要分一次性缴费和分期付款两种,明确规定不同的方式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一般来说,考虑利息等各种因素,分期付款人员缴交的总额将大于一次性付款,且必须连续缴费,如中断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4、应允许未征地人员可按新征地人员的标准提前参加养老保险。对“村改居”后还保留一部分土地的人员老说,征地是迟早的事,而参加养老保险也是必要的事,在政策上应允许他们参保,是否真的参加,则由他们自主决定,这样可以满足一部分想参加保险的未征地人员的需要。
六、 多渠道解决就业问题。
政府应根据“村改居”的实际情况,多渠道解决就业问题。(一)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就业宣传教育工作,转变居民就业观念。让他们认识到从“村民”转变为“居民”后,思想不能在停留在原来的农村意识中,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城市就业的竞争行列,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为生存和就业打好基础。(二)鼓励和支持“村改居”所在办事处和居委会通过招商引资,积极兴办工业及三产项目,发展多元经济,引导居民创业。特别是被征地的居民,手里有了一定的资金,需要的是如何进行投资的专题讲座和相关信息,办事处和居委会可根据居民的需要组织一些相应的知识讲座和信息交流活动,建立一个适应居民投资创业的平台。(三)完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和培训体系。“村改居”社区应及时建立劳动服务站,建立劳动力就业信息库;职能部门对“村改居”居民开展免费的劳动技术再培训,通过培养他们掌握在城市谋生的一技之长,实现自我独立,不再需要政府救济。(四)政府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安排“村改居”居民就业。应允许“村改居”居民继续按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待遇享有厦委〔20xx〕22号文中优惠政策的各项规定,有效解决企业因“村改居”居民身份带来的劳动成本增加而不原雇佣原“村民”的问题;卫生保洁、门卫等公益性事业岗位优先考虑“村改居”居民;在招工中一些简单的岗位,如保洁、看卫等,对“村改居”居民的学历要求应适当放宽;等等。总之,让农民变成居民后也能更原来一样顺利就业。
七、 关于完善和落实政策法规的建议。
近年来我市关于“三农”工作的各项文件已出台了不少,但是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政策法规的完善和落实还有待加强。(一)许多文件颁布了之后没有落实。本文前面已经提到不少,比如厦委〔20xx〕22号文《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移的若干意见》中关于规划建设时岛内预留10%、岛外15%的土地用于村经济发展的规定,这些规定村民都非常欢迎,但目前很少有行政村落实了这些地块,有些村甚至地都已经要征完了,这10%还看不到踪影;而个别村真正想办法按要求运作了,村原来政策中承诺要给予的税费减免又成了“纸上空谈”,不予兑现,如湖里某村发动村民按10%的规划在村预留地上建起了汽车城等经营项目,杂按规定申请免收“土地配套费”的时候却遭到拒绝,被告之“没有接到通知”。(二)有些文件的制定过于宏观或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执行起来较为困难。如厦府〔20xx〕5号文中关于“村改居”村集体经济的改制模式提供的能让村民选择的三种方式都存在许多弊病,村民都不能接受;又如厦府〔20xx〕198号文《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存在本文前面提到的许多问题,执行也将遇到阻力。(三)有些文件没有及时根据情况的变化追加补充规定,使许多好的政策法规不能继续执行。如厦委〔20xx〕22号文《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移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农村劳动力就业方面就提出了许多切合实际的措施,可是“村改居”后村民因身份转化就不能再享受;又如厦府办〔20xx〕080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厦府(20xx)综117号《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等文件对原村民的医疗保险起到很好的效果,受到村民普遍欢迎,然而“村改居”身份转变也使他们不能享受原来的医保制度,各区不得不根据各自情况分头制定相应政策。由于存在上述诸多问题,我们建议:(一)政策法规的出台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避免颁布的文件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执行难。(二)落实相关文件,保证文件执行的严肃性。既然已经出台的文件,就应该按要求执行;如果有些规定确实违背客观事实,无法执行,则该废止的必须及时废止,并做好解释工作,树立政府“信实践诺”的形象。(三)对重大改革引发的各种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原有政策法规的相应修改或补充调整工作,确保好的方针政策能得以延续和发挥更大的作用。
建筑新资质意见稿篇五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5000 万元以上;
(3)银行授信额度近 3 年均在 5 亿元以上;
(4)具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中的 2 项以上。
承包甲级资质对应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均不少于 20 人。
(1)具有省部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近 3 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 800 万元以上。
具有下列 13 项中的 2 项以上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3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①高度 100 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②28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④单项建安合同额 3 亿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3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①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 100 公里以上;
②累计修建高级路面 400 万平方米以上;
④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 米的公路隧道 2 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 米的公路隧道 3 座以上。
近 10 年承担过高速铁路的土建综合工程(不含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下同)
累计正线里程 100 公里以上,或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级铁路、重载铁路的土建综合工程累计正线里程 300 公里以上,并承担下列 5 类中的 3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①2 座铁路长隧道或 1 座铁路特长隧道;
②3 座铁路特大桥;
③1 个编组站或 1 个动车段(所);
④2 个单项合同额 10 亿元以上铁路土建综合工程;
⑤1500 公里以上机械铺轨工程或 2000 榀箱梁架设工程。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11 类中的 6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①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2000 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②5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③水深大于 5 米的防波堤工程 600 米以上;
④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10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⑤1000 吨级以上船闸或 30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⑥5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⑦40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⑧沿海 20 万平方米或内河 10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⑨10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⑩5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6 类中的 3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其中至少有 1 类是①或②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或坝高 60 米以上大坝 2 座;
以上或岩基灌浆 12 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 8 万平方米以上。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①累计电站装机容量 500 万千瓦以上;
量 20 万千瓦机组整体工程;
③单机容量 90 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整体工程;
④330 千伏以上送电线路 500 公里;
⑤33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 4 座。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以上或某 1 类的 3 个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①800 万吨/年以上黑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②400 万吨/年以上有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⑤合同额 2 亿元以上的非金属矿及原料制备矿山工程。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11 类中的 4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②年产 80 万吨以上轧钢工程;
机使用面积 180 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④年产 90 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炭化室高度 6 米以上焦炉);
⑤小时制氧 10000 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⑥年产 30 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⑨日产 2000 吨以上窑外分解水泥工程;
⑩日产 2000 吨以上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⑪日熔量 400 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14 类中的 3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①3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②50 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⑦30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⑧24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⑨32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⑬3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⑭10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6 类中的 4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⑥修建合同额 5000 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 项以上。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7 类中的 5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