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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官司案例篇一
类型:
案由:
处理状态: 已交办
建议人: 王
附议人:
正文: 建议内容:
x镇幼儿园是x镇内唯一一所学前教育机构,服务镇内15个村、1个居委会,现有在园幼儿230人,受办院条件限制,分了4个班,人员最多的班达60余人,幼儿园暂设在x镇中心小学内,教师全部雇请社会人员,老师无办公室,幼儿无活动场所。x年,中心幼儿园投入施工,现已顺利完工,但因各种条件及体制问题,至今还未投入使用,大门紧锁,社会传闻新幼儿园将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各位家长大多认为民营模式会增加群众负担,大部分家庭将无法承受,且会降低校园安全保障和幼儿生活质量。
建 议:县政府一是要采取措施,增加各项投入,保证师资和学前教育公用经费,确保新幼儿园x年秋季学期投入使用;二是按国家有关政策,保证每个乡镇建一所公办幼儿园的模式,以减轻群众负担,保障幼儿安全和办学质量。
关于教育经费的议案3
x年,教育部等七部门下发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并明文规定“从x年秋季学期办开始,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在3年内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在《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x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对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也由x年、x年的20以下,调整为本年新招生数(不含择校生)的10。
1、统一省级高中生均公用经费下拨标准。为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公平、公正地保障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享有同等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阶段高中教育发展的真实现状进行调研,实事求是对高中生均公用经费额度重新认证、核算,科学核定并统一省级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财政应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或转移支付。此外,还应建立健全与办学成本、物价水平、财力情况联动的稳定增长机制,以保障普通高中学校教育能稳步、有序的向前发展。
2、尽快清理公办普通高中项目建设债务。针对公办普通高中因改善办学条件而导致的项目建设债务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作为,在清理核实锁定公办普通高中债务的基础上,通过合法途径减轻、减除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债务利息,并规划减除普通高中校债务的时间表,切实减轻普通高中学校的办学压力,防范学校财务风险,促进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满足未来教育发展需要的建设项目,应引导学校科学规划、勤俭办学,从严审批学校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学校建设标准,切实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债务控制长效机制。
3、依法保障普通高中教师的合法权益。依照《教师法》,政府有关部门应努力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承担省、地、市示范性高中校、办学质量获社会认可且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重点高中,如一级达标普通高中校,应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以此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稳定教师人才队伍。
4、对普通高中办学经费实施有效监管。在出台新的普通高中办学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普通高中教育办学经费进行有效的监管。确保财政下拨的每笔经费都使用合法、合理,避免办学经费错位使用现象;对于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的资金分配比例应公开、透明,便于加强监督。
保险理赔官司案例篇二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针对的是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同乘人员和驾驶人员的损失赔偿。那么,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怎样界定区分呢?下面,本站小编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说明。
[案情介绍]
2010年6月26日,浙江省湖州市某公司业务员刘某乘坐公司“沃尔沃”小型越野车去南京出差。当“沃尔沃”车在驶到南京绕城公路马群立交桥路段时,被一辆“圣达菲”小轿车追尾。小刘和驾驶员王某下车查看并等待交警来处理时,一辆“福田”小轿车急驶而来后将小刘一直撞飞到对向车道,导致小刘脾破裂、肝破裂、肋骨骨折、颈椎骨折等多处损伤。后经鉴定,小刘的伤情分别达到了8级和10级伤残。交警部门经过勘查,认为“福田”车的驾驶员田某在经过事故现场时,观察疏忽、措施不当,“圣达菲”车的驾驶员华某未按规定在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沃尔沃”车的驾驶员王某未将车上人员转移到安全位置,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华某、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小刘不负事故责任。后小刘将三辆车的车主及驾驶员和承保三辆车的三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
[分歧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刘在被撞的时候,已离开乘坐的车辆在车下等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对小刘承担理赔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刘系“沃尔沃”的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应按照车辆投保的车上人员险来理赔。
[简要评析]
同意第一种意见的理由如下:
一、“机动车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界定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保险。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针对的是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同乘人员和驾驶人员的损失赔偿。实践中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差异较大,而且在投保人只投保了上述三种保险之部分时,受害人的身份究竟是“第三者”还是“机动车车上人员”抑或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将决定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交强险的“第三者”应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被保险人”,该条例第四十二条做了界定,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对于责任保险中的“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
作为商业保险范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各家保险公司给出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通常的理解为: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车上人员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
二、本案小刘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的保险。“第三者”的范围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作出界定。
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实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小刘乘坐的车辆被后车追尾,当时小刘是该车的乘员,属于车上人员;第二阶段在其下车后,在车旁被后面的来车所撞,此时其已经置身于所乘车辆之下,即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小刘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关于涉案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的观点不能成立。
保险理赔官司案例篇三
及优化业务流程势在必行。前期在组织中心架构搭建及人员调整之后,9月底,理赔部还组织了全省理赔业务骨干的专项学习,对中心及全省各岗位人员职责及业务流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整合。然而,理赔中心目前还面临着职责覆盖面较大,全省理赔人员数量、年龄、学历及思想意识不统一等各方面的不利因素,因此在理赔部相关领导带领下,我中心还深入全省各支公司工作一线,对各个支公司理赔负责人及相关理赔人员进行思想对接、强化绩效考核、统一规范我司理赔流程等方式方法,进行宣导和沟通,目前全省理赔人员队伍比较稳定、归属感普遍增强。
根据公司理赔部的要求,重点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二、根据公司出台的查勘车实用管理办法,严格管控查勘车辆的使用,杜绝公车私用,并且每周做不定期的抽查,对非工作期间私自使用查勘车辆的工作人员处于经济罚款和通报批评。
三、根据公司出台的大额案件管理办法,对全省的万元以上的大额案件给予处理意见和后续案件处理重点注意事项。平均每日批复大额案件8件,同时对万元以上的案件进行复勘,复勘率达到80%以上,按照公司出台的查勘定损规范,对全市的查勘理赔人员做全面的培训和要求,从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理赔成本。
四、成立每周四的例会,对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做定期的宣导,检查各个查勘定损员名下的案件滞留情况,对于工作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反之罚款。对全市的理赔人员做不定期的技能培训和疑义案件的讲解,在提升自己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的同时,带动部门人员提高学习,4个月以来,理赔中心通过例会等形式,对理赔服务常抓不懈,使得公司的各项理赔数据及外部客户服务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截止11月末,公司车险满期赔付率为,结案率为,平均结案周期从原来的20多天大幅缩短到现在的天,车险未决件数从原来的3000多件减少到现在的1500多件,已超额完成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截至4季度末,理赔工作在全省综合考评中位居前茅。
自到理赔中心工作之后,是领导的指引和同事的帮助推动着自己不断前行,一路上更加深刻的领悟了“感恩、珍惜、责任”的含义, 同时也更加让我明白:生活中,重要的不是凯旋,而是奋斗;重要的不是必须获得胜利,而是奋力拼搏!
在政治上,我始终和公司党委、总经理室保持高度一致。工作中摆脱自己以前在其他公司固有的思维模式,提升自己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工作到位不越位,积极与公司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协作,结合我们诚泰公司的特点扎实推进全市理赔工作。同时在廉洁自律方面对自己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时刻以高标准警醒自己,将“要严于律己,不谋私利,做到顶得住歪理,耐得住艰苦,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作为座右铭。
保险理赔官司案例篇四
受害人遭遇意外事故,受害人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而责任方又投保了有关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存时,并不存在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应按各自合同规定进行赔偿和给付。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小江是生活在本地的一个普通上班族,小江妻子是在当地保险公司上班,于是,他们对于保险的作用非常重视。小江一家三口都办理了意外保险。一天,在小江下班回家的路上,小江骑着摩托车在拐角处与一辆逆行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小江头部受到撞击,昏迷过去,并造成了腿部骨折。在医院两天急救后,才脱离了生命危险。
此时,小江的妻子马上向保险公司申报了意外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在接到申报后,马上派人前来审查,小江的妻子此时马上向交警部门申请事故责任核查报告,此外还向医院申请提供医疗证明,证明小江的伤势和医疗费用。
经过仔细的调查,保险公司确定此次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并且车祸事故的责任不在小江。其受伤情况也属于意外险的担保范围。
郑女士读小学一年级的孩子在学校不小心踩到了老鼠尾巴,被老鼠咬伤了左脚,家长带孩子去疾控中心接种了鼠疫疫苗,花费了900多元。之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说接种疫苗不在理赔的范围。
郑女士称孩子在学校参加了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这些费用可以理赔,难道在校被老鼠咬不属于意外事件吗?接种鼠疫疫苗不仅是预防,也是为了治疗。保险公司理赔科称,保险条款规定的用药费用全部参照社保范围内的,而疫苗用药不属于社保用药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不好理赔。
江女士一次在马路上散步时,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她在躲避一辆横冲直撞的大卡车时,却被另一辆随后冲上来的小货车撞伤了大腿,骨折住进本地医院,在随后的手术以及护理中,梁女士的相关费用差不多花费了3万多元,并且医院建议梁女士需要卧床休息5个月以上。
在这个保险理赔案例中,江女士身心受损的时刻,让其唯一庆幸的是,自己购买的总保额为30万元的综合意外险这下能发挥作用了。可让江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她今年康复出院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却答复她说,只有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投保人才能依据"人身意外伤害责任"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现在江女士的腿部功能并没有完全丧失掉,因此,公司只能按照"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对江女士赔付8000元以下的赔偿。
当江女士听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一番话后,万分惊讶,因为这与当初自己购买意外保险时,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所承诺的即使被狗咬了,也可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说法,简直相差甚远。
案例一:被保险人孟某,男性,于20xx年3月29日投保平安鸿盛,年交保费1326元,20xx年投保平安智盈人生、智盈重疾、无忧意外、无忧意外医疗,年交保费6000元,年度合计缴纳保费7326元。
20xx年6月28日,被保险人被吊车臂砸伤后,医治无效意外身故。7月1日,平安人寿包头中心支公司接到客户报案后,经核实被保人意外死亡情况属实,随即协助客户收集材料申请理赔,并于8月7日结案,赔付客户意外身故理赔款36万元。对大众来说,保险不是万能的,但意外发生之时,保险也为普通家庭筑起了一道防火墙。
案例二:被保险人邢某为男性,20xx年在中国人寿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xx年10月,被保险人在某建筑工地干活时,不慎触电身亡,中国人寿包头分公司接到客户单位报案后,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并协助受益人准备索赔资料。
经调查核实,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情况属实,20xx年1月中国人寿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5万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企业转移了风险,也使员工及其家庭多了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