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学习和工作计划。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借鉴一些较为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下面是一些总结写作的方法和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积金篇一
1、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2、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5、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6、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二、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如有)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需要复印背面页,户口簿应复印扉页、户主页、借款人及配偶页)。
2、婚姻证明: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及未再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未再婚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3、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
4、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已婚的)共同填写的借款申请表、单位开具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借款人银行卡最近一年的流水。
5、借款人先行交付给售房单位的不低于协议规定的首付款收据。
办理: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事实单身,需提供离婚证及单身声明;抵押人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经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收据原件等材料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委托中心招标选定的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等手续的需交纳,下同)、预抵押登记费、抵押登记费、户籍图复制费、契税、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印花税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公积金篇二
2010年,在矿务局领导的正确引领下,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监督下,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全省住房公积金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今年,全局归集住房公积金2.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24万元,增幅为27.4%,全局住房公积金余额达到6.75亿元,全局实缴住房公积金人数16.58万人,新增4.32万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76.4%;全局向3020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1.69亿元,全局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达到3.38亿元,为激活全市房地产市场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强化公积金管理办法。
1、住房公积金要收、缴及时,归集、建账卡手续齐全。
3、住房公积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公司《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管理办法》通知精神办理,履行审批制度。
4、住房公积金要实行月报制度,对所收缴及使用情况每月一上报。使领导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
5、在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手续齐全,申请领取人要签字。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完善了一系列规章管理制度。
制定《公积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1、负责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
2、及时与机关所辖单位。
财会人员联系,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按时交纳。
3、负责记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等情况。
4、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专款专用。
5、承办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制定《机关事务处各岗位工作考核表(非通用部分30分)》考核部门:房产班:住房公积金管理员。考核标准是未按要求及时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的-3分。存档资料不健全的-2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管理不规范,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8分。未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率100%的-9分。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2分。
三、从信息化建设入手,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网络管理系统。
管理中心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全局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财务核算、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已在统一软件平台下操作,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四、自觉接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一是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定期向上级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统计报表、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接受他们的定期监督检查;二是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接受审计监督。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管理中心坚持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中低收入职工着想,善待弱势群体,积极推出深化完善了一系列服务措施。一是实行首接责任制。
首先接受申请或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件,并告知所需工作时限,提高了服务质量;二是公开办事程序。根据政府规范行政服务行为要求,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主要业务的服务内容、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实行公开,以满足广大职工的需要,做到了公开、公正、高效;三是开通多种渠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查询。已建立语音声讯查询、网上查询、发送短信查询、窗口打印等多种查询方式,为广大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公积金余额提供了极大地方便。
五、存在的不足。
201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非公企业公积金制度普遍还存在着“少、低、多”的现象,少,即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人数少;低,即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低;多,即职工同企业转制公积金账户封存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不够;文明窗口的创建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违规贷款回收入任务还很艰巨等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六、2011年工作思路。
公积金篇三
兹有__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4401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为我公司员工,敬请贵单位配合,将该同志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我公司,以便我公司为其继续进行缴存。
附公积金转移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广州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单位登记号: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山支行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37__________2
广州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〇____年十二月七日
公积金篇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入职我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贵公司协助办理其住房公积金转移事宜。
单位名称:北京搜房科技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单位账号:19041778。
开户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帐号:xxxxxxx。
开户行:建行住房城建支行。
xxxx。
20xx年x月x日。
公积金篇五
我们行公积金贷款方面好像也没有什么培训,所以这些做法都是到处问和摸索的记录,没有整理一下,反正不规范的,有些可能不对,大部分都是可行的。做柜员了,这些资料留着没有用,今天整理在家整理资料,正好看见这些,送给大家,或许有人能用到。
公积金贷款操作除了抵押物录入,一定记得要当天复核!公积金系统中身份证尾数为x的,要小写.公积金贷款录入步骤:
1、收集资料前,查询可贷金额、可贷年限,查询是否在最近6个月内连续缴存。
2、收集资料完善贷款文本后,用录入号在贷前管理里的贷款申请菜单中录入信息,提交两次后(如果是非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第一次提交后要选择住房是否首套房等,否则直接提交第二次)交由复核号录入,复核号在待办任务中输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非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公司处选择无)录入到抵押物信息前截止。
3、信息录入后,送交管理部审批、盖章。
4、到公积金中心二审,二审结束完毕后,携带资料到房产交易处抵押登记。
5、抵押登记后,扫描贷款文本第四页(第四页须有公积金中心审核章),经由复核号的“阳光政务”板块进行扫描,将第四页图像的文件名改为“811803„„jpg”即81加上贷款申请号,上传的唯一识别名为同样数字。
6、上传之后,在录入号待办任务中,输入姓名或者身份证查找需要抵押物录入的任务,进行录入。预售房录入售房合同号与抵押日期,非预售房需要输入抵押合同编号和日期、他项权证号及日期(中心二审时会录入产权证和土地证,若无,须录入)。(若姓名或身份证都查不到有任务要录入,且中心未曾拒绝的,十分可能中心录入后未作提交,联系公积金中心)
7、抵押物录入后,携带一系列资料到总行营业部联系放款。(年末会有公积金无钱可放的情况,要事先确认)。
8、确认放款之后,携客户还款协议,在录入号中“贷中管理”签约项下录入还款信息,若有住房补贴的,须事先确认是否住房补贴加入还款,若加入,在归集查询中,查询住房补贴账号,后录入还款签约。
特殊情况:有配偶信息且需要参加还款的,配偶已有身份证号在签约项目下的,可以剪切身份证最末一位数字或x,光标点击页面空白处,再粘贴到最末位,再点击页面空白处就可以显示出来了。
做此笔业务前需要柜员签到,需要在下午4:30之前做完,记得当天要复核。
9、流程结束。
一些常见难题:
自管产与二手房需要录入抵押合同编号,他项权证编号,与抵押登记日期,他项权证受理日期,银行取得日期。
公积金贷款按月还款,每年可以支取一次,提前还款,以缩短年限或者减少月供。对于组合贷款,应该按照公积金优先偿还政策,必须将公积金与住房补贴首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之后可以提取偿还商业贷款。
3.自管产与非首次使用公积金。
自管产在公积金录入的时候,在首次录入,第一次提交之后,购房种类选择“自管产”。非首次使用公积金,分为首套房与二套房,二套房需要满足南京市住房人均面积制约,非首次使用公积金首付都需要达到60%,利率上浮1.1倍。
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查询目前明细房产,为首套房的,购房种类选择“首套房”,但是首付比例需要达到60%,利率上浮1.1倍。
5.客户丢失银行卡。
客户丢失银行卡,补办过后不能够扣款成功,需要客户携带本人身份证、新办理的银行卡、(并或者公积金贷款借据),到公积金归集行的柜台(柜台有这项权限,贷款操作好号没有)申请更改,在贷中管理“特殊业务”内菜单更改还款银行卡更改,更改之后,打印申请单,客户签字确认。
以下是建设银行做法,非常值得学习:
6.查询首套房问题。
查询首套房应该在客户契约鉴证之后,明确显示有无房产。但是目前建设银行(我们紫金银行)都默许查询首套房查询在鉴证之前,名下无房产的情况。上纲上线不行。
7.关于自管产与二套房的抵押录入(与1对比)。
自管产公积金部分,等到中心二审之后,应该录入抵押合同编号与抵押日期,抵押合同编号问题,建设银行是自己编制,因为住建局不给编号,我们银行目前使用契约号(中心也确认放款了,证明可行)。另外还需要录入他项权证信息(为“宁。”开头的一串文字数字)。二套房公积金部分,房产的产权证、土地证,中心二审的时候会录入好。我们需要录入的就是抵押合同编号、日期与他项权证编号与日期。目前我行与中心系统会偶尔报错(时常发生),第二遍录入时,系统会自动抹去产权证信息,后被退回,重新补录房产证后提交,多次提示失败可以多次提交,但是最终是可以提交走的,后续成功放款。
我们提交的时候,有时候系统会自动抹去产权证信息,如果有多本证,要一起录入。
8。关于南京市认房又认贷的问题。
认房问题很好解决,在南京市区域内查询仅有一套就可以。
纯公积金贷款很好解决,在公积金系统中都有迹可循。
因为目前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在征信系统中体现,其他省份未知。
完全商贷:完全商贷需要查询征信记录有按揭贷款的,建设银行做法:不管他住房按揭贷款。
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只要有住房按揭贷款记录,都算二套房。
否则,为首套房。
组合贷款:在征信记录中有按揭贷款的,建设银行做法:不管他住房按揭贷款是否在本行政。
区域内,名下是否有房产,只要有住房按揭贷款记录,都算二套房。首付需要。
60%,上浮1.1倍。公积金贷款为首次使用仍为基准,非首次使用的需要1.1倍。
在征信中无按揭贷款的,建设银行做法,在该行的公积金系统中查询有过贷款记。
录的,是二套房。商贷与公积金都需要收入60%,上浮1.1倍。
否则,为首套房。
我行目前规定:
9.按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首套住房严格执行“认房又认贷”的认定标准;对第二套住房严格执行首付款不低于60%及利率上浮不低于10%的政策标准;不得受理个人及家庭第三套住房的借款申请。
10.对异地借款人的购房资质真实性加强审查,确保借款人在本地工作及居住的真实性。严格办理借款人家庭房产记录查询程序,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关于离婚客户的案例:
11.加强对单身借款人婚姻状况的认定与核查,综合面谈情况、户籍资料、个人征信及单身证明等材料对借款人婚姻状况真实性进行判断与认定。对已离婚的借款人,其离婚时间据贷款申请日必须为六个月以上。
12.对以别墅、商住为主要户型的楼盘及个人控股的小型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谨慎介入。
13.自建房住房按揭贷款需要两证齐全,土地为划拨的,交易人需要向有权部门支付一定费用将土地类型转化为出让(能否转化需要看政府的意见),才能做交易抵押。
14.关于配偶征信记录不良的解决办法,目前还不知道授信能否进行。
15.关于纯公积金贷款是否必要查询首套房的问题(其他见第8条)。
纯公积金贷款录入时候,显示为首次使用公积金的,不要查询。公积金显示不是首次使用的,一定要查询,是首套房的,录入号录入第一次提交选择首套房;非首套房的,第一次提交时,选择第几套,且人均住房面积要符合南京市要求。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可贷金额目前最多二十万。
16.申请人工作变动,出现不连续缴存怎么办?
建房[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公积金篇六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起草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11年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箱:szgjj2009@)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中心。
感谢各界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的支持!
附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中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本暂行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住房消费情形同时发生的,职工应当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此住房消费情形终止后,职工方可选择其他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拟订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标准,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二)身份证;
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第七条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八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前款第(一)至。
(五)项规定中,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项情形中发生多套住房消费的,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额度按照其在该自住住房拥有的房地产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应当按照该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列明的权利人平均计算份额。
第九条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当前月应缴存额。
申请人按照本暂行规定提交的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其凭证开具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以后,且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应当在两年以内。
第十条职工本人未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但其配偶有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情形的,经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共同申请,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其应当另行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第十一条职工因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合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且仅限于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提取额。前款规定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高于按照前款可提取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不予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三)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交购房合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专用收据,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还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
前款规定中的购房合同,其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之后。职工已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就同一情形再次申请提取的,不予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50%;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合同上记载房屋租金的总额。
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且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前款规定中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的60%,且不超过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第十五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审定当期可提取额度。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未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每年仅能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5%;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3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当月实际发生额度。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发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前条规定中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直接办结该项提取业务,每年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能使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并提交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未能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其他能证明职工以所有人的名义对该住房行使权利的文件。
第十八条职工因在本市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建设部门或者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职工因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退休证。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能提交退休证的,应当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男性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职工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户籍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户口迁移证明。第二十六条非本市户籍职工已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本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者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等申请转移手续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前款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职工未能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办理账户封存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为其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所列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
(二)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收据(发票)及社保票据)。
前款规定中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符合上述两款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减去医疗保险已支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在线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或者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第三十条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自有住房是指以职工个人名义或其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具有完全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的住房以及虽未经登记但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包括政策性或保障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等。
本暂行规定中自有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作出补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提前10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场所公示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如实申报信息。未如实申报信息的,一经核实,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纳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公积金篇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果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北京提取,那么对于您住房公积金帐户中金额的使用问题,就适用北京地区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应的规定,如果您在北京地区购房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既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在外地购房,只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单纯因为辞职是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城市住房公积金是市(县)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的居民住房问题的专项基金。城市住房基金从同级财政现在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当地提取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出售属于国有资产的住房回收资等渠道筹集。
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月工资中统一扣除,比例是工资的5-13%不等,个别单位也有3%和13%以上的,主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单位按照相同的比例同时缴存,都归职工本人所有.公积金缴满一年以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在您离退休前,您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建、大中修自有住房;偿还用于本人的住房方面贷款;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的5%的部分;您退休时,可以一次结清并支取全部住房积金本余额.根据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通知:。
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如果你的条件符合过家规定的,你就可以提取了.提取公积金需凭房产证、完税证明等购房资料提取,这些资料只能在交易过户后取得,因此购房首付款不能使用公积金。但一次性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多次提取,每半年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于按揭购房的,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为止。
此外,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若一方购房,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配偶)也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一方在结婚前购房,结婚后另一方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程序:
第一步:买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即可。如果资料齐全,开户银行在申请当天就能发放住房公积金。
第二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职工还可以委托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由单位到开户银行办理集体提取委托手续。
第三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
公积金篇八
住房公积金查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2、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3、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
首先拨通当地公积金电话语音查询电话,按照提示输入单位账号,然后输入个人账号后可以查询。而声讯电话另一种方式是短信查询,但短信查询在目前公积金的操作中普及率比较低,一般是输入公积金个人账号或身份证号到指定的服务号码,然后对方自动以短信息回复,而且不少地方还会出现延迟的现象,如今天缴存一笔公积金,可能要过几天才能查到。
4、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1.住房公积金初始密码查询方法。
2.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方法。
3.临沂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4.厦门市个人公积金余额查询。
5.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6.苏州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7.郑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网上查询。
8.沈阳市个人公积金余额查询。
9.郑州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10.重庆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公积金篇九
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目前全国多个二三线城市开始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针对首套房的政策倾向愈加明确。记者昨日获悉,目前住建部正在各地就公积金条例的修改进行全面调研,公积金使用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另据悉,公积金针对购买首套房的扶持政策目前仍由各地自行制定,住建部暂不会对此出台统一政策。
记者了解到,就在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据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200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经过十年的发展,现有制度的效率、公平等问题已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二次修订后的条例,有望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修改方向是让公积金能更便利地用于包括租房、装修在内的住房消费,改善缴纳者的住房条件。
同时,尽管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尚未明确,但大量公积金闲置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有望进一步放开。
不过,据上述人士透露,目前针对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还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住建部暂时不会出台统一文件予以制度化。
近日多个二三线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悄然提高。4月23日,武汉对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人放宽了贷款额度,最高可以申请到八成贷款。呼和浩特也准备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及贷款额度,单身职工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事实上,近期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城市名单仍在进一步扩大。据记者初步统计,近期还有江西南昌、安徽蚌埠、辽宁沈阳、新疆克拉玛依、山东滨州、河南的郑州和信阳等多座城市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额度均在15%至25%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