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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的管理制度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篇一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公司实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统计原则,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协调统计工作。
4、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部门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动工作时,事前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财务科主任签字,必须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公司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财务部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由财务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公司对外统计报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作为正式报表。
3、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制表部门做修改后备案,不必再办理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报表由各填制部门分别保管。
5、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门经理应对报表进行认真审核。
1、各部门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公司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以变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现象。
2、各部门应将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账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方便使用。
3、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公司领导审核,并经财务部及各部门统计人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
2、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
3、统计数字订正单
统计的管理制度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篇二
第一条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公司实行公司、分公司两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统计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的统计工作。
定。
第一条为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规,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统计人员享有所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被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统计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三条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б求有关部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计划统计部审查同意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公司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计划统计部制订。
第四条公司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в稍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计划统计部备案р槐卦侔焐笈手续。
第五条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印制、保管、发放。
第七条各部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п匦胂染部门负责人会签上报时,应抄送计划统计部。
第八条各部室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б宦梢员镜ノ坏耐臣迫嗽彼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九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第十条公司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计划统计部工作人员掌管,分公司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第十一条各分公司、部室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р捎每ㄆ或台账形式о丛隆⒓尽⒛杲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二条各分公司、部室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р坏盟鸹岛鸵攀а6砸丫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第十四条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后果。
第十五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р舛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各分公司、部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十七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统计的管理制度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篇三
为了加强公司统计工作,强化统计职能,充分发挥统计在公司管理中工作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立足现有条件,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计算和输出处理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二、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不断建立健全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及归档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可靠。
(一)认真贯彻《统计法》,执行和落实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协调本单位承担的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报表的催报、
送审和报送工作。
(三)在工作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
计监督权。
(四)熟悉统计分类、指标含意、计算方法、统计编码,负责承
担统计工作的咨询、指导。
(五)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提供有决策依据的统计资料。
四、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分析任务,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
五、凡属上级下达的临时性统计任务,由统计员按照上级要求和统一标准,按时、按质搜集和整理提供公司基础数据。
六、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核实,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方能上报。
七、对经主管领导核准的统计数据,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如果发现有错报、误报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和统计人员进行核实订正。
八、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核定和同意。
九、统计工作受到上级表扬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受到批评的,在年度考核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
统计的管理制度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统计报表的管理,保证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报表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作用,满足集团公司对外提供各类统计报表的需求,根据管控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报表日常管理工作由计划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指定统计专员,各二级子分公司要指定统计部门。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负责归口统计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各二级子分公司指定的部门负责本单位统计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并以及上报给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 统计报表分为内部统计手册,以及集团公司对外提供的上报统计报表。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所有二级子(分)公司均纳入统计手册的编制范围。
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为统计手册基础资料提供的责任主体,负有及时、真实、全面提供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统计资料的责任。
第七条 各子公司下属公司统计资料由子公司汇总填报,恒源托管分公司由恒源公司汇总填报。
第八条 统计手册分财务、人力资源、生产及安全环保、工程投资、设备五部分内容,具体内容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制订。财务部分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力资源部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生产及安全环保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工程投资由董事会秘书处、计划财务部负责,其中:基建、技改项目形象进度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其它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各类工程投资财务进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设备部分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各单位每月在报送财务报表的同时,按照年初工程计划口径同时报送工程统计进度报表。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拟订印制统计手册所需基础资料的明细表格,下发各子(分)公司,由各子(分)公司填报完整后,上报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各职能部室进行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资料报送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集中汇总,统一编导,并印制成统计手册。
第十条 统计手册按月编制,本月编制上月手册。
第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于每月6号前上报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求的基础资料,包括电子版资料和纸质资料,纸质资料要求统计专员签字,并有单位印鉴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后,于10号前报送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统一汇总、编导,于20日前印制成统计手册。节假日顺延。
第十二条 上报统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年报以及不定期报表四种,报表格式及要求随主管部门要求变动而变动。
第十三条 上报统计报表主要包括:经信委报表、统计局报表、中煤协会报表,由计划财务部统一报送。
第十四条 各二级生产子分公司为上报统计报表基础资料的提供主体,负有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基础资料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下属公司统计资料由子公司汇总填报,恒源托管分公司由恒源公司汇总填报。
第十六条 各单位每月月底最后一日,将本单位的本月主要产品的产销存报表报送至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汇总后报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其它报表,按照后附报表目录要求的时限和内容,准时报送。不定期报表内容和时限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 上报统计报表具有严格的时限性,各二级子分公司要严格按照附表的时限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九条 统计资料作为经济运行质量的反映,其数据来源为经审计、审核的财务报表或相关有计量基础的数据。
第二十条 统计报表将实施评比机制,对在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来自: 小龙文 档网:企业统计报表管理制度)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统计的管理制度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篇五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三、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对各种定期上报的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并做到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对各类报表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xx)82号规定统一格式填报。
五、统计人员对生产经营数据要深入落实进行分析,为公司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六、统计资料专人负责,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
七、统计人员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为重心,做好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八、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九、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统计工作交接,统计人员调动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所有资料应造出清单移交。
统计的管理制度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篇六
为规范公司生产统计工作的管理,加强各项生产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以保证为生产计划的制定、生产进度控制及成本核算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数字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生产统计工作的管理。
3.1生产部计划主管隶属生产部部长直接领导,并对生产系统的统计工作及生产计划工作行使日常管理。
3.2各车间生产统计员负责本车间各项生产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3.3财务部负责对生产统计员的业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4.1生产统计的工作任务
4.1.1按照生产部、财务部的工作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纳、整理和分析,并做好生产车间的月末盘点工作。
4.1.2为生产车间提供准确及时的生产进度数据,以便于车间的生产安排。
4.1.3为财务部提供准确及时的生产成本统计数据,以便于公司财务部进行成本核算。
4.1.4协助财务部完成产品物料消耗定额、计件工资方案的制订与修订工作。
4.1.5及时反映车间的问题及需要,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供生产决策参考。
主要包括生产进度统计和成本统计两大类,具体涉及产量统计、物耗(能耗)统计、考勤工资统计、生产效率统计等。
4.3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4.3.1全面性:生产统计应全面地反映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进度、物耗、能耗、质量状况、考勤、工资计算等各方面的数据,便于公司领导全面地掌握生产状况。
4.3.2准确性: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必须准确,不允许有“差不多”、“大概”之类的数据,更不允许有差错的数据。同时,统计人员妥善保管原始记录、报表和单据,以供备查和调用。
统计的管理制度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篇七
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根据各职能部门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
1.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经主管厂长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
2.厂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需要修改时,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修改后的式样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3.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生产部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4.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部门、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部门、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掌管。
2.各部门、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3.各科、车间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系统副总核准,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
2.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
①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日报上说明。
②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下,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份,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七节统计纪律
1.各车间、部门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附件:统计员考核办法
1.自20xx年6月份的车间工资计起,人力资源将对各车间工资进行审核,并要求各车间统计薪资的人员提供工资数据的原始数据依据,如发现未能提供或提供错误,第一次将给予500元罚款;连续出现两次将给予辞退处理。
备注:工资计算过程中对“错误”的界定:
(1)工资表中无法提供原始数据依据的视错误;
(2)工资数值计算错误(包括计件工资、个税等等)
(3)员工身份证号及姓名必须统一,不统一的视为错误;
(4)工资明细表、工资汇总表、银行发放表三表数据统一,不统一的视为错误。
(5)交通补助、加班费、节假日工资计算错误。
2.车间统计人员在工资计算过程中,必须以身作则,及时发现工资不合理的地方,并能对本车间的工资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在连续6个月的工资计算过程中没有出现错误的,其基本工资上调10%。
3.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统计的管理制度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篇八
xx公司统计报表报送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数据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保证各类统计、核算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避免信息过时或统计失真给决策造成误导,特建立本制度。
各类统计报表、跟踪单等以20xx年xx月本厂实施的《各类上交报表清单》为准,各部门临时要求的报表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供统计内容、格式等信息资料,经统计、生产部门确认后以确定格式填报。
1、各报表项目填写齐全,不遗漏统计内容。
2、数据真实,不故意瞒报或虚报数据。
3、数据符合部门间的进出平衡关系。
4、对分管的物资严格按实物状态和统计要求填报。
5、报表报送及时。生产日报表每天上午9点前报统计科,月度报表每月1日上午下班前报送统计科,以接受签注时间为准。统计日报表每天上午下班前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财务科,月度统计报表每月2日下班前报财务科。财务科每月4日下班前完成月度结账、报表编制及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6、报表签批、审核手续齐全。
1、报表及时性:每延迟1小时考核责任人10元,延迟1天考核
责任人100元。
2、数据错、漏报一次考核责任人10元。
3、故意瞒报或虚报致使数据不真实: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4、报表签批、审核手续不全的,接受部门可拒收,按报表延迟考核至收到合格报表为止;接受部门也可签收,但按报表数据错、漏报一次考核。
5、各车间、科室每出现3次错误并经考核的,考核车间、科室负责人50元。
5、考核结果由统计科每月5日定时提供。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统计的管理制度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篇九
一、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病案管理、医疗统计人员在科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编报上级规定的报表和提供本院领导及医疗、教学、科研需要的统计材料,统计资料誊写完毕后必须核对准确、完整,并加以必要的说明,按期上报。
二、经常检查各科病历书写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三、负责病案的回收、整理、装订、归档、检查和保管工作。
四、负责病案资料的索引、登记、编目工作。
五、负责查找再次入院和复诊病员的病案号,保证病案的供应,办理病案借阅手续。
六、负责提供教学、科研、临床经验总结等使用的病案。
七、负责做好病案、统计室的管理工作,保持室内清洁、整齐、通风、干燥,防止病案霉烂、虫蛀和火灾。
八、每天深入门诊、病房及有关科室收集日志,分别整理、核对,进行登记。
九、每月将门诊、病房及各科室登记好的原始材料,按上级和本院有关规定,分别进行统计,按月、季、半年度等分别对比分析,并做好疾病分类统计工作,按规定时间报送各类报表。
十、每月终负责向医技科室催送月报表,分别进行登记,督促科室做好医疗登记、统计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十一、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病案管理和病历统计工作。
十二、完成科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统计的管理制度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篇十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处理的审批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