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方案时,我们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影响,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成本和效益,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最大化利益。看看其他人的方案,可以为你的思考提供新的视角和灵感。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篇一
为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引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群众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根据《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扩大实施工作的通知》,以及卫生局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从20xx年1月1开始,我院开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一是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二是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三是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任务包括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基本药物使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价格管理、基本药物报销及保障措施等。
1、成立我院基本药物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日常工作。
国家已出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共有中西药307种。山东省增补非目录药品210种,共计517种。我院按照要求配备使用,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内药品,将按照有关程序提出申请。
建立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制度,将国家基本药物提供给患者,我院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制定药物分类使用和基本药物使用监测考核评估制度。按照国家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规定,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4、国家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和价格管理。
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必须进入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我院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扎实做好这项工作。所有药物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及时盘点,分类管理,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1、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会议精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政策,提高对基本药物的掌握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2、网上采购。
基本药物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组织机构、统一招标平台、统一规范操作、统一网上采购、统一药物配送。我院将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
3、监督检查。
我院将按照要求,对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促进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公示告知制度,设立药物价格公示栏,公开基本药物价格,接受患者和群众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4、加大舆论宣传。
制定宣传标语、宣传栏等,通过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合理用药知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改变不良用药行为,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在全社会营造使用基本药物、首选基本药物的浓厚氛围。
5、总结完善。
我院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进一步完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工作。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篇二
为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引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群众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根据《**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扩大实施工作的通知》,以及卫生局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从20**年1月1开始,我院开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一是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二是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三是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任务包括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基本药物使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价格管理、基本药物报销及保障措施等。
1、成立我院基本药物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日常工作。
国家已出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共有中西药307种。**省增补非目录药品210种,共计517种。我院按照要求配备使用,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内药品,将按照有关程序提出申请。
建立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制度,将国家基本药物提供给患者,我院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制定药物分类使用和基本药物使用监测考核评估制度。按照国家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规定,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4、国家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和价格管理。
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必须进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我院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扎实做好这项工作。所有药物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及时盘点,分类管理,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1、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会议精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政策,提高对基本药物的掌握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2、网上采购。
基本药物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组织机构、统一招标平台、统一规范操作、统一网上采购、统一药物配送。我院将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
3、监督检查。
我院将按照要求,对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促进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公示告知制度,设立药物价格公示栏,公开基本药物价格,接受患者和群众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4、加大舆论宣传。
制定。
宣传标语。
宣传栏等,通过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合理用药知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改变不良用药行为,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在全社会营造使用基本药物首选基本药物的浓厚氛围。
5、总结完善。
我院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进一步完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工作。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篇三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2015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15〕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7号)、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15〕5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社妇〔2015〕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2015年12月26日开始,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村14所镇级卫生院及219个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改制的13所民营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每个建制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补偿机制等。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完善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15〕7号)。
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辖区服务人口和实际服务覆盖范围等因素,通过合理整合卫生资源,科学核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编制,使人员、设备、房屋等全面达到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中心卫生院逐步达到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标准。科学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建立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照省定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
由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统一招标采购,根据盐城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确定的“一品两规”,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采购计划,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在省招标遴选的配送企业中确定2家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三)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7号)、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15〕132号)、《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试行)》(苏财规〔2015〕12号)、《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15〕7号)等文件要求。
遵循“补运行经费、不补药品差价”的原则,市财政建立科学、合理、促进良性运行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基础上。
采取核定收支、差额补助的财政补助办法,在不减少过去已有补助的前提下,参照2015-2015年三年药品销售平均差价率计算确定对卫生院和基层改制民营医院补助标准,给予村卫生室合理补助,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的运行经费补偿,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
条件成熟后,将适时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
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办法,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财政补助相挂钩。
(四)落实基本药物纳入医疗保障范围政策。
基本药物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基本内容,市人社局和卫生局分别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制订使用基本药物的优惠政策。
鼓励首选使用基本药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医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5-10个百分点。
(五)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局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2015年2月10日后,除基本药物外,不得再使用目录外药品。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
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二级医院提供,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符合基本药物储存条件的卫生环境和基础设施,配备具有药学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从事基本药物管理,督促医务人员按照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三、实施步骤。
在前期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制定出台《大丰市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按规定程序遴选确定我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并签订统一配送合同。
3、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出台《大丰市实施基本药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补助数额足额纳入今后市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
4、正式实施前,召开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动员大会,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5、按照省统一部署,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职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重大的体制机制创新,也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改(物价)、卫生、财政、人社、药监、编办、监察和文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丰市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实施。
各成员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部门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补偿资金。认真做好年度财政预算,留足改革所需资金,同时,通过提升管理积极向省财政争取以奖代补资金,确保投入政策落实到位,财政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部门分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涉及使用计划、招标、配送、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医保报销及财政补助政策等多个环节,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市发改委要深入分析制度实施中的难点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和衔接。市卫生局要牵头认真做好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等工作,组织对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培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监督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市财政局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确保政府投入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衔接。市人社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报比例,引导居民首诊在社区。
市编办要按照省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合理核定编制。市物价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按照上级部署,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价格。
市食药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管。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强化对药品购销、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市文广新局要广泛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越性的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并主动接受基本药物。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政策,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形成社会关心、全民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氛围。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篇四
为减轻医药费用负担,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国务院医改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xx〔2009〕7号)、《关于印发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09〕4号)、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xx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xx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xx社妇〔2010〕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2010年12月26日开始,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村14所镇级卫生院及219个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改制的13所民营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资料包括: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xx省增补药物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每个建制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补偿机制等。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照省定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由xx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统一招标采购,根据盐城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确定的“一品两规”,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采购计划,透过“xx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在省招标遴选的配送企业中确定2家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完善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xx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综合思考功能定位、职职责务、辖区服务人口和实际服务覆盖范围等因素,透过合理整合卫生资源,科学核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编制,使人员、设备、房屋等全面到达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中心卫生院逐步到达xx省示范乡镇卫生院标准。科学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落实基本药物纳入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基本药物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基本资料,市人社局和卫生局分别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制订使用基本药物的优惠政策,鼓励首选使用基本药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医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5-10个百分点。
(四)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按照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xx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9〕132号)、《xx省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试行)》(苏财规〔2009〕12号)、《xx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等文件要求,遵循“补运行经费、不补药品差价”的原则,市财政建立科学、合理、促进良性运行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核定收支、差额补助的财政补助办法,在不减少过去已有补助的前提下,参照2007-2009年三年药品销售平均差价率计算确定对卫生院和基层改制民营医院补助标准,给予村卫生室合理补助,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务必的运行经费补偿,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条件成熟后,将适时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办法,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财政补助相挂钩。
(五)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局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2月10日后,除基本药物外,不得再使用目录外药品。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透过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二级医院带给,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贴合基本药物储存条件的卫生环境和基础设施,配备具有药学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从事基本药物管理,督促医务人员按照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三、
实施步骤。
在前期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制定出台《大丰市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按规定程序遴选确定我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并签订统一配送合同。
3、正式实施前,召开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动员大会,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4、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出台《大丰市实施基本药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补助数额足额纳入今后市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
5、按照省统一部署,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补偿资金。认真做好年度财政预算,留足改革所需资金,同时,透过提升管理用心向省财政争取以奖代补资金,确保投入政策落实到位,财政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工作职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重大的体制机制创新,也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改(物价)、卫生、财政、人社、药监、编办、监察和文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丰市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实施。各成员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部门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职责,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好处、原则和主要政策,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构成社会关心、全民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氛围。
识并主动理解基本药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基本药物遴选增补、生产、配送、使用、定价、报销、结算、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立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推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以及与国家相关政策的衔接;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内,确定我省增补药物目录遴选与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审核我省增补药物目录。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坚持立足省情、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2009年全省30%地区、2010年全省60%地区、2011年全省所有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也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章:目录遴选、生产、采购和配送。
第五条:省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增补必须数量的品种作为基本药物使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增补的数量和品种根据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潜力、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状况以及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医并重的原则确定。具体品种主要从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取,确因少数慢性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范围内选取。省建立基本药物遴选专家库,负责增补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增补药物遴选的组织实施,审核省增补药物目录。省增补药物遴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增补药物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同步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特殊状况能够提前调整,调整品种数量不超过增补药物目录品种总数的20%。
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实行网上公开招标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除外。
第八条:省基本药物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诚实守信、服务优良、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原则,按照gmp和单独定价药品区分质量层次,不同生产企业的同一层次药品采取竞价方式,同一生产企业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实行差价比的规定,制定评标细则。透过公开招标遴选,确定中标(入围)的基本药物产品和具有现代物流潜力的配送企业。以县(市、区)为单位,在中标(入围)的配送企业中选取1-2家配送企业带给配送服务。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配送的年度工作方案由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对因质量问题、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生产潜力不足等导致不能保证基本药物供应的,应予以调整。少数价格低、用量小、原料受限等原因供应不足或难以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办法解决。
第十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中标的生产企业生产,并由中标的生产企业委托中标所在地选取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方式由各省辖市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及其中标的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三方签订基本药物的购销和配送合同。合同须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付和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职责等资料。
第十二条:对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实行储备制度,纳入现行药品储备体系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以省辖市为单位,在省公布的中标(入围)的基本药物产品中,严格按照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gmp层次的常用注射剂和口服剂型选取各不得超过两个产品,单独定价的原则上选取一个产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在“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上统一采购基本药物。
第十四条:按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进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规定的过渡期后,不得使用其他药品。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也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按规定使用必须比例的基本药物。基本药物使用比例采用基本药物销售收入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收入额比例的方法计算。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学习《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保证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第十六条: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零售药店务必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带给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第四章:基本药物定价、报销和结算。
第十七条: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范围内,省物价局依据统一招标采购价格,确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货款结算,逐步实现基本药物货款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结算。基本药物的回款周期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条:推进医药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结算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信息,对基本药物生产、配送活动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的整合,逐步实现基本药物使用结算平台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政府投入应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衔接。具体按照《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试行)》(苏财规〔2009〕1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质量规范和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和配送,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完善质量管理、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药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病例报告。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加强基本药物监督检验工作,对基本药物进行全面抽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验结果。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报药品监管部门。抽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不得向生产经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二十五条: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医疗保障制度、医药产业发展、药品价格水平、医疗行为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医疗管理、价格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利害关系人可向相关部门反映。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是确保国民公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的必要条件,是一项系统性的制度建设。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卫生部“尽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精神和五指山市城乡统筹卫生工作的要求,根据五指山实际,特制定五指山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全面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为宗旨,加快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服务的基础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
基本药物是指能够满足公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实用方便的药物。建立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实现全民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资料之一。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一是要从源头上堵住虚高的药价;二是要减少和压缩流通环节;三是要控制药品的最终价格。透过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到达既要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又要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和不合理用药,减少药品浪费的目的。
三、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据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
(一)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市9所乡镇卫生院、2所政府办的社区服务机构、农垦畅好医院及59个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实行财政性补偿。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二)到2011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是要健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由省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省透过公开招标遴选配送企业,组织统一配送。
二是要完善基本药物价格核定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确定的基本药物,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构成统一采购价格。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单位,按照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
三是要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单位,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行机制,在定编定岗、核定任务、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政府投入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有效衔接。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
四是要落实基本药物纳入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五是要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监督管理。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实施后,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药物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使用其他药品。
六是要合理增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在国家公布的307种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合理增补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以满足城乡居民公平可及、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需求,引导群众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五、工作措施。
成立以市政府副市长朱洪为组长,发改、卫生、财政、药监、劳动保障、物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五指山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组织、管理、宣传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承办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何子超担任。领导小组的任务是:
2、遴选并制五指山市基本药物目录,并进行总体规划及部署实施;
3、促进基本药物目录与社会保险基本用药目录相结合,并直接与药品供应挂钩;
(二)部门职责。
1、市卫生局:牵头制定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督促基层医疗机构优先从基本药物目录中选取使用药物。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基本药物的质量管理,按政府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的生产、采购、配送的相关工作。
3、市人劳保局:探索鼓励医疗机构和居民对基本药物使用的配套报销制度。
4、市物价局:监督基本药物在使用全过程的价格运行状况,协调降低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成本的价格政策。
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行阶段性分析汇总,互通状况,针对性解决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及时报送市政府进行改善和调整。
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整顿规范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治理价格虚高、有效抑制商业贿赂、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药品负担的一项根本性制度。是政府、企业、医院、群众四方利益的合理调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要求,用心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率,使广大基层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慈政办发〔2013〕202号)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实施范围。
本着有序、稳妥推进的原则,决定在去年湾底社区卫生服务站试点的基础上,辖区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划内设置的所有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统称为“村卫生室”),2014年5月1日开始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其中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延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中心的分支机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不属本次试点范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参照执行。
规划外村卫生室仅承担基本医疗工作,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不属本次试点范围。
二、工作资料。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和慈溪市过渡期药物。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和慈溪市过渡期药物为补充,并在市卫生局遴选后公布的基本药物品规范围内使用。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
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的药品由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透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集中招标采购。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到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村卫生室代购、储存、分发药品。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务必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的进销管理。
(二)实行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按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统一招标价格销售,慈溪市过渡期药物按集中采购价格销售。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增收一般诊疗费。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规定增设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为每人5元,参合群众可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补偿70%,个人支付30%,非参保群众全额由个人支付。收取一般诊疗费后,不得再收取注射费、检查费和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材料费。
(四)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政策。
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核定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基本药物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支付范围,一般诊疗费补偿支付比例为70%,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40%。
(五)强化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10〕1号)要求认真抓好“四制七统一”管理,确保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公有化、标准化。重点抓好人员、财务与信息化管理。
1、确保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公有化、标准化。各村(社区)要进一步完善对村卫生室的投入,确保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实现公有化、标准化。同时各村(社区)要为村卫生室解决水电费用,保证村卫生室正常运行,促进其发展。
2、人员管理: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严把村卫生室用人关,杜绝非卫生技术人员或专业水平低下的人员进入。原则上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中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各社区(村)确因工作需要,对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原村卫生室医技人员根据自身状况向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同意后,由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后进行留任,但留用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各村卫生室医技人员(包括公共卫生员)配备人数由各村卫生室根据本单位实际状况报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后确定。
3、财务管理:由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村卫生室代建财务帐目,村卫生室所有业务收入全额、定期上缴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代付药品采购费用和其他管理费用。村卫生室医技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由各村卫生室自行缴纳。
4、信息化管理:各村卫生室要建好his系统和统用就诊卡系统,做到凭医保卡或统一就诊卡就诊、凭医保卡门诊补偿、电子化收费,基本医疗补助按使用医保卡或统一就诊卡人数计算,在his系统中无记录的门诊人次不予补助。
5、医疗纠纷处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统一纳入共保体,实行第三方处置医疗纠纷的模式。具体由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为辖区内村卫生室办理宁波市村卫生室医疗职责保险,所需费用从村卫生室日常运行经费中列支。
6、村卫生室日常管理考核:各卫生室公共卫生经费、门诊基本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报酬待遇发放、日常管理制度等由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卫生局、财政局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街道办事处同意备案。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村卫生室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考核,确保市、街道二级补助资金有效落实到位。
(六)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年版)》要求,扎实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项目达标率到达95%以上。
(七)建立经费补偿保障机制。
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取消原每家3万元的工作补助,改为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和基本医疗进行补助,具体如下:
1、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市财政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按每服务人口(以常住人口计算)12元标准设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由浒山街道下拨至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各村服务人口数、公共卫生工作量、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及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统筹下拨。
2、村卫生室基本医疗补助。
街道财政按每门诊人次8元的标准,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设立基本医疗补助经费。基本医疗补助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实际门诊人次数进行补助,配套补助下拨至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各村卫生室门诊人次数、群众对基本医疗的满意度、村卫生室依法执业与医疗质量检查状况统筹下拨。
上述两项补助下拨后,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并正常执业的卫技人员和公共卫生员)年收入低于3万元的,由街道财政安排资金补足。对年度公共卫生工作考核不合格、群众满意度低于70%,或存在明显医疗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发生主要职责医疗事故的,不予补足。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3年10月):各村(社区)和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做好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工作。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召开村卫生室医技人员动员大会,对实施基本药物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乡村医生科学合理用药。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库存药品要统一盘存。对村卫生室电子收费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调整。2014年4月29日晚8时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价格务必调整到位。2014年4月30日上午8:00时在浒山街道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准时启动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一律按照进价销售。
(三)。
总结。
评估阶段(2014年5月)。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及补助到位状况进行评估,总结工作经验。
四、工作要求。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时间紧,街道相关部门、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村(社区)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克服困难,统筹安排,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实施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健康水平。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经街道研究决定,成立浒山街道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苗曙露任组长,成员黄利达、严岳先、孙杰、胡君儿、楼庆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楼庆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办,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事务,做好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状况后检查、考核、经费管理等工作。
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医改工作的重要好处,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推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实施工作取得实效。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街道的领导下,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指导与管理力度,督促各村卫生室抓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尤其是村卫生室医技人员的切身利益,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村卫生室站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社会和谐稳定。对目前在规划外村卫生室工作,主动要求至规划内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如条件许可,要用心吸纳,加强规划内村卫生室工作力量,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
(三)加强保障,落实经费。
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村卫生室建设和日常运行经费补助政策,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基本医疗补助经费,确保村卫生室可持续发展。鼓励村(社区、居委)根据自身财力,在免费带给业务用房,解决水电费用的基础上,加大对村卫生室的支持力度,增加村卫生室发展后劲。
(四)加强督查,绩效管理。
街道将把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纳入对有关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资料,实行目标管理。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及时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街道有关部门及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对药品采购使用、门诊补偿、医疗质量、群众满意度等实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与有关经费补助挂钩,进一步提高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的职责性和用心性。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篇五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国家基本药物供应,促进分级诊疗落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国家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国家基本药物的确定、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有效缓解“看病贵”问题。
(一)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1.突出基本医疗卫生需求。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覆盖临床主要疾病病种,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价值,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安全合理使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2.完善药品目录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及时做好对本机构常用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优先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重点,探索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监测管理机制。(县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采购配送机制。突出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引导形成合理采购价格,规范国家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做好全县医联体用药衔接,推进县域内医疗机构联合带量采购,鼓励综合医院和专科特色医院开展联合采购,探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以量换价,推动药品价格合理下降。实施药品县乡村一体化配送管理,推进各类医疗联合体内统一配送,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对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造成用药短缺的,追究涉事企业违约责任,并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压力。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应对。依托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县、乡、村三级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体系,实行短缺药品监测信息每月报告制度。加强药品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跟踪监测原料药货源、企业库存和市场交易行为等情况。建立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和应对保障制度,综合研判短缺原因、程度、趋势以及影响范围等,尽早发现短缺风险,针对不同短缺原因分类应对,及时发布全县短缺药品信息。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医疗保障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严格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票据管理,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药品实行“两票制”管理的目标。完善药品价格监测机制,开展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与全国各省区药品采购价格比对,动态监测全县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形成药品价格联动,确保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科学合理。(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6.强化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国家基本药物主体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优先选择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量,维护国家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全县二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分别不低30%、55%。各级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将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采取医师约谈等方式,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采取约谈、公示、通报批评等措施,并与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加大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国家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7.建立使用激励机制。医疗机构应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考核结果与基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总额控制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加强医疗成本控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完善药品医保支付制度,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临床使用监测。依托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采用“联通交换、自动上传”模式,对接联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立县、乡、村三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体系,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建立全县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工作机制,开展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机制,对国家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县卫生健康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9.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建立全县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国家基本药物优先纳入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药品目录的政策衔接机制,医保药品目录中限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不予支付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允许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但有关药品功能主治等支付政策的限定仍按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国家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切实保障供给,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10.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切实降低患者费用负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制定和实施慢性病临床路径与分级诊疗过程中,首选国家基本药物,满足家庭医生和签约患者临床需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衔接机制,对病情较稳定、依从性较好的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签约慢性病患者,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县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11.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家抽验计划,结合全区国家基本药物监管实际,制定抽验工作方案,加大抽检力度,对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控、依法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发布质量公告。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管人员培训,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增强药品安全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12.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各级医疗机构在确定本单位药品配备使用目录时,优先采购和使用宁夏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明确标注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现、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严格考核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评估。建立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督导评估制度,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效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对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力的部门、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篇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一)严格执行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覆盖了临床主要病种,兼顾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符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坚持其主导地位,突出其临床价值。各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监管局)。
二、切实保障药品供应。
(三)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助推嘉峪关中医中药绿色生态产业发展。鼓励市内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增强基本药物供应能力。(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四)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坚持集中采购方向和分类采购政策,以量、价为杠杆,兼顾以量换价和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探索建立医联体内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推进市域内和医疗机构联合体间集中带量采购,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加强对配送企业行为监管,保障全市的药品配送。因配送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给予诚信及积分违约处罚。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制度,医保部门依据服务协议,每年初给定点医疗机构借支2个月周转金,年底统一清算。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加强短缺预警应对。依托全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
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应对体系。强化多部门政策统筹和协。
作联动。提高短缺药品信息共享平台效能、增强应急反应能力等,提升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及时开展短缺风险评估,综合研判药品短缺原因、程度、趋势以及影响范围,及时发布短缺信息,加强供需对接、协商调剂。针对不同短缺原因分级应对、分类精准施策,最大限度解决药品短缺问题。对市域内垄断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探索建立军地短缺药品沟通机制,通过军民融合的方式,加强短缺急需药品军地协调联动,保障驻嘉部队急需短缺和应急作战储备药材供应。(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六)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使用管理,合理配置,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比例。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在实施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的过程中首选基本药物,在本单位信息系统中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生优先使用。各医疗机构应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范围,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探索加强医联体内上下级医疗机构间的用药指导和帮扶作用,逐步实现医联体内药学服务同质化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院改革绩效考核。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对社区(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逐级考核后方予拨付资金。公立医疗机构要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体系。医保部门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调动医疗机构和患者使用基本药物的积极性,按照省上制定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八)实施临床使用监测。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及监测网络体系,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合理使用等信息,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推动用适宜的基本药物替代临床上使用金额较高的非基本药物。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基本药物从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全过程动态监测。探索建立我市医疗机构处方共享平台,加快实现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和药品销售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九)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优先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目录报销范围或优先调整甲乙分类。在保证药效前提下在慢性病管理中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减少患者药费支出。探索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疾病基本药物特殊保障政策。(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五、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强化质量安全监管。鼓励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强化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基层过期药品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卫生健康委要强化使用管理,保障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市市场监管局要进行药品安全监管,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以政策导向促进药品供应网络向基层的延伸。市医保局要完善采购供应政策及价格信息监测,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保障慢性病用药衔接。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统筹和支持,积极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加强督导评估。围绕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药品使用监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措施总结推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基本药物政策,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篇七
为加快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基层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在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在全县所有行政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着力推进村卫生室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革,不断巩固农村三级卫生“网络”。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xx年12月31日前,全县所有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药品使用范围。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级增补药品,禁止使用其他基本药物。
(三)药品采购配送。
村卫生室定期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通过乡(镇)卫生院采购药品,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村卫生室所需药品,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四)药品的价格管理。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五)补助办法。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通过政府定额补助、政府年终考核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助等对村医进行补助。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提高1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一)准备阶段:各乡(镇)对村卫生室情况进行摸底,按照《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xx]120号)要求,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乡(镇)在xx年11月30日前出台本乡(镇)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xx年12月31日前,所有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室库存非基本药物原则上允许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零差率销售。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县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县医改办负责牵头实施有关具体工作;各乡(镇)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乡(镇)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助经费;县人事劳动部门负责逐步将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把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并负责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二)落实补偿责任,强化绩效考核。各乡(镇)要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县、乡两级医改领导小组要科学核定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制定实施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
(三)上下密切配合,保证全面落实。各乡(镇)卫生院要上级有关要求,全面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能。在做好村卫生室药品代购、储存、发放、统计等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大对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储运、销售、建账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规范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合理用药的培训,提高村卫生室安全用药水平。村卫生室要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面实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各乡(镇)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强化监管,加大宣传,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篇八
为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引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群众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根据《xx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xx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扩大实施工作的通知》,以及卫生局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从20xx年1月1开始,我院开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一是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二是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三是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任务包括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基本药物使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价格管理、基本药物报销及保障措施等。
1、成立我院基本药物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日常工作。
2、国家基本药物的目录管理。
国家已出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共有中西药307种。xx省增补非目录药品210种,共计517种。我院按照要求配备使用,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内药品,将按照有关程序提出申请。
3、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
建立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制度,将国家基本药物提供给患者,我院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制定药物分类使用和基本药物使用监测考核评估制度。按照国家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规定,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4、国家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和价格管理。
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必须进入xx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我院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扎实做好这项工作。所有药物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及时盘点,分类管理,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1、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会议精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政策,提高对基本药物的掌握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2、网上采购。
基本药物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组织机构、统一招标平台、统一规范操作、统一网上采购、统一药物配送。我院将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
3、监督检查。
我院将按照要求,对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促进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公示告知制度,设立药物价格公示栏,公开基本药物价格,接受患者和群众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4、加大舆论宣传。
制定宣传标语、宣传栏等,通过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合理用药知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改变不良用药行为,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在全社会营造使用基本药物、首选基本药物的浓厚氛围。
5、总结完善。
我院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进一步完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