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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房产税收减免政策 房产税减免范围(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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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房产税收减免政策 房产税减免范围(五篇)
    小编:琴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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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收减免政策 房产税减免范围篇一

问题一:

房产税计税计算

按房产原值计税的,以房屋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率为1.2%。

从租计税的,依照房屋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1、原值计税 1)房产原值的确定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2)免租金怎么算房产税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融资租入的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缴纳房产税;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3)地下的房产怎么算房产税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应税建筑物,与地上房产视同一个整体,按地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单独的地下应税建筑物,属于工业用途的,以房产原值的50%-60%作为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河南按照50%执行),属于商业用途的,以房产原值的70%-80%作为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河南按照70%执行);

提示:地下建筑物计算房产税=资产原值*50%(或60%、70%、80%)*(1-30%,或者10%、20%)*1.2%

2、从租计税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

问题二:

房产税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问题三:

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1、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条件的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法规,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对从事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免房产税的特殊房产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限期免征房产税的优惠

※2018年12月31日前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及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4、减征房产税的优惠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盛老师(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房产税收减免政策 房产税减免范围篇二

附件8

政策依据

1.流动党员

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2.失联党员

指流出后不知去向,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与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党员。3.“口袋”党员

指组织关系转出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到接收单位党组织报到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4.“三不”党员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从实际情况看,党员失联造成“三不”,既有部分党员组织观念、纪律意识淡薄等个人原因,有些党组织管理党员责任缺失、管理不严等组织原因,情况十分复杂,不宜简单地按自行脱党对失联党员予以除名。从前期一些开展排查的地方规范处置失联党员的做法看,主要是区别党员失联原因、本人态度和现实表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规范处置工作。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转出组织关系。《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

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规定,对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党员出国(境)前,应要求其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经院(系)党组织审批后,报高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据此,对出国(境)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可要求其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暂停组织生活。五是补办停止党籍手续。中组发〔1981〕19号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对出国(境)定居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回国后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对放弃外国国籍或长期居留权,并且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5.组织处置。

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置是纯洁党员队伍、保证党员质量的组织手段,也是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重要任务之一。从前期一些开展排查的地方组织处置党员的做法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退党除名。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党员管理手册》规定,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继续做共产党员的,可以要求退党。处理程序是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党员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

的,依照相关规定程序,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既不能回避矛盾,又要坚持稳妥慎重处置,努力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好。主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稳妥慎重定性。对每一名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要作深入细致分析,分析其失联的时间、原因,了解其失联前的表现,对失联性质作出准确认定。第二,严格程序。怎样才算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各地各部门要在查找方式、查找次数、查找时间做些研究。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要经过严格的组织程序,坚持广泛调查、深入求证,逐人建档、逐一审核,结果服众、不出问题。第三,有序处置。处置失联党员不定指标、不卡比例,不能抢时间、赶进度。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避免集中大量处置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四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章规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据此,对失联后经排查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考虑其预备期内正在接受组织考察教育,除非个人有充分正当理由可延长预备期外,一般应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一般也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五是清理违规入党和假党员。《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规定,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关于严格党员管理和入党手续的问答》(组工通讯〔1998〕第8期)明确,对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调入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

房产税收减免政策 房产税减免范围篇三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

2017-11-01 税务大讲堂

房产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目录 序号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减免性质代码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2号 08011601 2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08011701 3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08011702 4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39号 08011705 5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08012701 6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08019902 7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号 08019903 8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号 08021906 9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08021907 10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号 08021908 11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33号

08021909 12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5〕14号 08022001 13 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号 08033301 14 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2号 08052401 15 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0号 08061002 16 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0号 08061003 17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4号 08064002 18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 08081501 19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08083902 20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 08083904 21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号 08092302 22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08101401 23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08101406 24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30号 08102901 25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 08103207 26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6〕17号 08121302 27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6号 08121303 28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08121304 29 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8号 08122603 30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08123401 3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08123402 32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08123404 33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9号 08125001 34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1号 08125002 35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08129903 3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税地字第003号 08129906 37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30号 08129907 38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08129913 39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08129915 40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08129916 41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08129917 42 其他 其他 08129999

房产税收减免政策 房产税减免范围篇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40号 2004-0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

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发布)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起,免征房产税3年。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

十八、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二

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二

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

财税地字[19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于各地贯彻执行,税务总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两个条例作了一些解释和规定,现将《关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发给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一并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附件:

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二、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附件一: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实行自收自支的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予以评估。(此条款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

十八、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

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

附件二:

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三、关于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车船计税吨位及挂车的税额如何确定?

车辆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者,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者,按1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载重吨位,其尾数在0.5吨以下者免算,超过0.5吨者,按 1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1吨计算。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 1/2)计算。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拖拉机如何征税?税额如何确定?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税。

六、关于客货两用汽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具体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关于新购置的车辆暂不使用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

八、关于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九、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非自用的车船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出租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关于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可否给予减免车船使用税优待?

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应按规定收车船使用税。但为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十一、关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目前票价偏低,可否暂给予减免税优待?

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征税,由各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不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二、关于“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的解释

依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载重量不超过 1吨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是指1吨或吨以下的渔船而言的。至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可以按照非机动1吨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资查考。

十三、关于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如何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备注: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相关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备注: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废止。

房产税收减免政策 房产税减免范围篇五

房产税税收优惠问题大盘点

(一)减免税分类及审批权限

1.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四条)。

2.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2.“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三条)。

3.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

(1)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3)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4)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5)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4.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1)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军事机关、部队的礼堂(放映电影和演戏)、影剧院(场),不公开对外售票的,免征房产税;公开对外售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生产民用产品的军办企业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用品又生产民用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4)内部物资调拨和供应单位、军人服务社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军内使用的宾馆、招待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军民两用的军事机场、港口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7)军内自给的农、牧生产基地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8)对外营业单位和出租出借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1)至(8)项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

(9)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 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2.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四条)。

(四)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2.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二条)。

(五)个人所有的房产

1.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2.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二条)。

3.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三条)。

(六)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六条)。

(七)免税单位与非免税单位

1.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六条)。

2.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五条)。

(八)教育系统征免税问题

1.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条)。

2.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87〕财税地字第014号)。

3.对高等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89〕国税所字第67号)。

4.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89〕国税地便字第8号)。

5.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税收政策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6.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九)卫生系统征免税问题

1.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条)。

2.血站的征免税问题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3.医疗机构征免税问题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5)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自发布之日即2000-07-10执行)

(十)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六条)。

(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一条)。

(十二)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备案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二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十三)金融保险系统征免税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1至3项依据,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36)

4.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

(1)对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89号)。

(3)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即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东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海国投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第(3)至(4)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7.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十四)集贸市场(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税收政策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三条)。

2.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4.各地已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第2至4项:备案类。执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十五)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第1至3点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21号)

4.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5.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第4至5点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29号)

(十六)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30号)。

(十七)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整个工厂的房产(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军品、民品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原则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关于“按军品与民品产值各占比例作为划分征免依据”的意见办理(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89〕国税地字第072号)。

(十八)各级地方工会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

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2〕1440号)。

(十九)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免税问题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

(二十)关于开发商品房的征税问题

1.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二十一)单位房改税收政策

1.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可免征房产税。

2.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第1至2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

(二十二)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征免税问题

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二十三)科研机构税收政策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2.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1)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2)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1)至(2)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3)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4)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第(3)至(4)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5)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二十四)铁路系统税收政策 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1至3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

4.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5.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6.在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前,暂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原大同分局的存续单位(企业)向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出租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

7.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青藏铁路公司所属单位名单见附件列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8.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二十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政策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3.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二十六)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第1至2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二十七)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

(二十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 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十九)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税收政策

1.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2.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发文日期为2010年9月2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三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政策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三十一)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出租地下人防设施征收房产税问题

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使用费不征收房产税。房地产企业缴纳人防使用费后,人防设施归地产公司使用,地产公司又将人防设施用于出租,那么收取租金是否按租赁业务缴纳房产税?根据大连相关税法规定,转租行为不缴纳房产税,由于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使用费是免税的,地产公司将人防设施出租的行为,是否适用转租行为,不纳租赁环节房产税呢?

答复:根据财税[2005]181号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人防设施,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将人防设施出租的行为不属于转租行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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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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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反思自己的行为和决策,从而避免重复犯错。总结应该突出亮点和收获,不要只盯着问题和困难。下面是一些经典的总结案例,希望对你有帮助。真情在生活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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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总结时,我们应该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去评价和总结自己的表现,不要过于主观或带有个人情感色彩。写作时,我们应该注重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文采的优美。希望这些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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